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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八条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决议。

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

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

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

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

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二)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三)议案。

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最新版)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最新版)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八条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决议。

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

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

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

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

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二)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三)议案。

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2012年《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全文

2012年《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全文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七个变化,九个细节2012年4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同时废止了1996年中办印发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2000年国务院印发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条例》的发布施行,对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将发挥重要作用。

与《办法》对比,《条例》中出现了许多新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七个方面:一、公文处理的概念更加科学《办法》规定“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条例》中按照公文办理的工作流程将公文办理工作概括为“拟制、办理、管理”三个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环节,简洁明了,“拟制”包括了“起草、审核、签发”三个环节(《办法》中隶属于发文办理),同时将整理(立卷)、归档划归至公文办理范畴。

二、公文的种类更加丰富原《办法》中规定公文种类为13种,新《条例》中规定公文种类为15种,增加了“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和“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同时将“会议纪要”改为“纪要”。

三、公文要素做出了调整《办法》第三章第九条规定“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增加了“份号”、“发文机关署名”、“页码”,减少了“主题词”。

同时,对涉密文件、紧急公文、联合行文、公文标题等有了明确的规定:涉密文件要标注份号,紧急公文标注“特急”“加急”,联合发文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公文标题应标明发文机关,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可以不加盖公章等。

四、行文规则上做了具体规定《条例》中规定向上级机关行文“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请示”应当一文一事,并要提出倾向性意见;“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向下级机关行文也有明确的规定,“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

国家文件管理制度

国家文件管理制度

国家文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文件管理,推动政府工作科学决策,保障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政府文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国家文件是指由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制发的关于国家事务的书面文件,包括政府文件、会议纪要、报告材料等。

国家文件管理是指对国家文件的制发、传阅、备案、存档、销毁等工作进行规范管理。

第三条国家文件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便民原则,保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知识辨别权。

第四条国家文件管理应当与信息化建设相结合,采用电子文件管理系统,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家文件管理应当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制度执行落实到位,有效维护国家文件的安全和完整。

第二章文件的制发第六条国家文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确定制发的主体、程序和内容,确保文件的合法性和科学性。

第七条政府文件应当由国务院办公厅、各部委办公厅或授权单位统一起草,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国务院或各部委领导审定签发。

第八条会议纪要、报告材料等文件应当由会议召集人或报告人起草,经会议审议通过后,报领导审定签发。

第九条文件制发过程中,应当保障决策的正当性和程序的严谨性,避免出现违法违纪和失实虚假的情况。

第十条政府文件应当慎重明确文号、日期、标题、正文、签章等内容,确保文件的正式性和权威性。

第三章文件的传阅第十一条国家文件的传阅应当根据文件的性质和内容,确定传阅范围和密级等要求,确保传阅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第十二条政府文件的传阅应当按照上行下达、平级传递、交叉审阅等方式进行,避免传阅渠道的混乱和泄密风险。

第十三条会议纪要、报告材料等文件的传阅应当由文件的主要承办单位负责组织和确认,保障传阅的及时性和顺畅性。

第十四条文件的传阅应当注意保护文件的机密性和私密性,避免泄露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五条文件的传阅过程中,如发现传阅范围有误或遗漏等情况,应当及时纠正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章文件的备案第十六条国家文件的备案应当按照文件的重要性和历史意义,确定备案的方式和时限,确保备案的全面性和规范性。

公文制作管理制度

公文制作管理制度

公文制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关公文的管理和规范工作,推动公文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高效化,提高公文的质量和效率,维护公文的统一性、一致性和权威性,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机关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印制、传阅、归档和使用等工作。

第三条机关公文的管制、传递和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机密保密和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四条公文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公正、正确的原则,保障公文的合法性、统一性和权威性。

第二章公文的起草和审核第五条机关公文的起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到内容准确、格式规范、语言简练、条理清楚、逻辑严谨、语序流畅, 反映统一的表述风格和用词习惯。

第六条机关公文的审核人员应具备专业知识和较强的文字功底,全面审查起草人员的思想、内容、逻辑、表述和格式、形式等方面的错误, 并按照规定程序予以修改。

第七条公文的审核人员对起草人员提出修改意见时,应当及时并具体指出原因, 并对涉及专业性问题的修改意见应当进行充分论证。

第八条公文的审核应当坚持信息准确、立意合理、文风规范、格式规范的原则,保证公文内容和形式的质量。

第九条公文的起草和审核应当遵守各级公文备案管理的规定,不得私自篡改和超标提高。

第三章公文的签发和印制第十条机关公文的签发应当根据职责权限和程序规定,确保签发人对公文内容、格式、印制品等环节的合规合法。

第十一条机关公文的印制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制作精美, 印刷清晰, 条理分明, 版面整齐, 保证打印质量和完整性。

第十二条机关公文的印制数量应当有合理依据,不得擅自制作和传阅未经签发的公文印制品。

第十三条机关公文的传阅应当按照规定的阅签程序进行, 对于需要会签和审批的公文, 应当结合审批程序和会签环节进行传阅。

第四章公文的传阅和归档第十四条机关公文的传阅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确保传阅的顺序和时限, 必要时应当加盖传阅章, 保证传阅查阅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十五条机关公文的归档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 确保公文的呈报、签批和传阅环节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2012年《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全文

2012年《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全文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七个变化,九个细节2012年4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同时废止了1996年中办印发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2000年国务院印发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条例》的发布施行,对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将发挥重要作用。

与《办法》对比,《条例》中出现了许多新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七个方面:一、公文处理的概念更加科学《办法》规定“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条例》中按照公文办理的工作流程将公文办理工作概括为“拟制、办理、管理”三个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环节,简洁明了,“拟制”包括了“起草、审核、签发”三个环节(《办法》中隶属于发文办理),同时将整理(立卷)、归档划归至公文办理范畴。

二、公文的种类更加丰富原《办法》中规定公文种类为13种,新《条例》中规定公文种类为15种,增加了“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和“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同时将“会议纪要”改为“纪要”。

三、公文要素做出了调整《办法》第三章第九条规定“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增加了“份号”、“发文机关署名”、“页码”,减少了“主题词”。

同时,对涉密文件、紧急公文、联合行文、公文标题等有了明确的规定:涉密文件要标注份号,紧急公文标注“特急”“加急”,联合发文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公文标题应标明发文机关,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可以不加盖公章等。

四、行文规则上做了具体规定《条例》中规定向上级机关行文“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请示”应当一文一事,并要提出倾向性意见;“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向下级机关行文也有明确的规定,“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

最新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2月22日)

最新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2月22日)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八条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决议。

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

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

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

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

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二)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三)议案。

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2012年7月1日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2012年7月1日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体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公文处理包括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应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八条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决议。

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

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

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

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

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二)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十三)议案。

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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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文件制定程序管理规定
党政文件制定程序管理规定
一、准确把握规范性文件的内涵特征
规范性文件是指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行政主体,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除行政法规、规章之外的行政文件。

规范性文件一般以条文形式表述,名称可以使用“规定”、“办法”、“决定”、“细则”等,但不得使用“法”、“条例”。

规范性文件具有规范性,对管理相对人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反复适用性,对违反规范的行为具有强制力;规范性文件具有外部性,其内容是对不特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的管理规范,是行政管理活动的重要工具;规范性文件具有执行性,是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依据之一,对行政管理事务具有确定力。

因为规范性文件直接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法律效力和后果,其制定和修改必须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合法性、适当性、有效性。

二、严格落实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是专指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公布和印发的,或者虽以市政府有关部门文件上报但由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文件批转印发的,在全市范围内实施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1、严格按照法定权限起草。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一般由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负责起草送审稿。

起草部门要组织专门小组负责起草工作,在起草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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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的方针政策,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

同时,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对合理的意见、建议要予以采纳吸收;未采纳的,要向建议人做出书面说明,并将相应情况报制定机关。

2、完善事前审核制度。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应经起草部门的法制机构初审,并经起草部门有关会议集体审议后,形成送审稿,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核。

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就下列内容进行审核:是否具有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是否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权限;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措施相抵触;具体内容是否适当;对分歧意见的协调及处理情况等。

起草部门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报送审稿时,应当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交审核报告、送审稿文本、法律法规依据、起草说明和征求意见情况等相关材料。

3、由市政府法制机构统一提交审议。

市政府法制机构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审核完毕后,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提请列入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议题进行审议。

审议时,市政府法制机构作审查报告,起草部门作起草报告。

未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核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市政府办公室一律退回起草部门,不予列入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议题。

4、坚持集体决定和公开发布。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集体审议通过后,按照公文审签程序,由市政府法制机构会稿,并报送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审签。

非经市政府法制机构会审和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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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办公室审签的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不得直接呈送市政府有关领导签批,否则,市政府办公室一律退回起草部门按正常程序运转。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文本除按一般公文程序向下级机关和有关单位印发外,还应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新闻媒体等公开途径向社会公布。

未向社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5、积极报送备案。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印制时,要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报送备案所需的正式文本25份及相关材料,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报送省政府和市人大备案,接受备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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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谢谢您的阅览
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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