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理工大学学分制管理规定
大学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

大学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校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充分调动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鲁教高字〔2013〕1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学分制,是指学校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学生学习量计算的基本单位,以达到毕业应修课程最低学分要求,作为学生毕业和获得学位的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实施学分制旨在推进人才培养机制改革,充分调动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提高教育教学资源利用率,适应学生个性化和多样化的发展需要。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XX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
在我校修读的专科生、留学生、交流生、进修生等学生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修业年限第五条学校实行弹性修业年限。
本科学生的基本修业年限为4年(个别专业为5年),专升本或贯通培养学生的基本修业年限为2-4年,专科学生的基本修业年限为3年,学生(不含专升本、3+2贯通培养)可在基本修业年限的基础上提前一年或推迟两年毕业。
第六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对因创业或者身体等原因不能连续完成学业者,学校允许其休学。
第三章课程与学分第七条围绕创新创业及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构建由“通识教育+专业教育+创新创业教育+创新创业实践”构成的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
第八条必修课逐步达到每门课程有2名以上教师授课,学生可以自主选择上课时段和上课教师;选修课数量充足,满足学生自由选择修读。
第九条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基本计算单位。
学生修完某门课程后通过考核,成绩合格,即可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第十条学分标准每门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该课程在培养方案中安排的学时数为主要依据。
原则上各类课程的学分计算方法如下:(一)理论课:每16学时计1学分;(二)公共体育课:每32学时计1学分;(三)实验(实训)课:每32学时计1学分;(四)实践教学环节:集中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如毕业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原则上每周计1学分;分散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每32学时计1学分;(五)创新创业学分:鼓励学生利用第二课堂开展创新研究活动、参与教师课题、自主进行科技发明等;鼓励学生参加科技竞赛、学科竞赛、技能大赛、创新创业训练、社会调查与社会实践等活动取得突出成绩的,可获创新学分。
华东理工大学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

华东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校教〔2017〕44号为规范学校全日制本科生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分为:入学与注册、学制、学分、考核与成绩记载、转专业与转学、休学与复学、退学、毕业和结业、学位证书与管理和附则,共十章五十二条。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本科新生,应当持学校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照学校规定的期限到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
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及时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因疾病等原因可以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经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为其保留入学资格至其退役后两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当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健康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三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并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
华东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华东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校研〔2014〕73号(1985年6月制订,2014年6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授权,学校授予的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按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等学科门类及专业学位授予。
授予学位专业或领域的申请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各级学位所要求的学术水平者,都可以按照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学士学位第四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本科生,在校学习期间完成本科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达到下列条件者准予毕业。
(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符合第四条规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决定授予学士学位,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具体要求详见《华东理工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三章硕士学位第六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或具有硕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修满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学分(同等学力人员还需通过全国水平考试)和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成绩合格,所发表的学术成果符合学校申请硕士学位要求,达到下列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第七条硕士学位的授予工作定期进行。
第八条硕士学位的课程学习和要求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必须按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通过规定的课程学习(同等学力人员还需通过全国水平考试),成绩合格和取得规定的学分。
华东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华东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1985年6月制订,1991年1月、1994年6月、1995年3月、1998年7月、2001年7月、2002年10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本校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的原则是:围绕国家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的任务,坚持行政管理与思想教育相结合,以教育为主,充分调动研究生自我管理的积极性。
第四条研究生应当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新生凭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和学历证明,在规定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请假。
第六条除单位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不转户口、档案外,外地籍学生要将户口、组织关系迁入本校。
第七条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经校医院证明,在短期内可以治愈的,由本人申请,所在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
报到时怀孕超过四个月的女研究生,暂缓报到,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遇,并应于下学年开学前向所在学院提出入学申请。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应同时附县级以上医院康复证明书,经校医院复查合格者,报研究生院审核同意,方可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研究生院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1.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报到者;2.在三个月内健康复查中,不符合国家招生体检标准者;3.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逾期不办理申请入学手续者,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不合格者;4.在报考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者,或入学前有政治问题、经济问题、严重道德问题不宜入学者,一经查实,不受时间限制,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理工大学学分制教学管理规定

理工大学学分制教学管理规定一、总则第一条学分制是以学分为单位衡量学生完成学业状况的教学管理制度。
实行学分制,有利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有利于在教学过程中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有利于深化教育教学改,全面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条根据有关教育政策法规的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籍本科学生的教学管理。
二、学分与学制第三条我校本科学生毕业必须修满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总学分。
为全面贯彻素质教育的要求,学生除修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外,至少还应取得课外实践活动的学分方能毕业。
第四条我校专业培养方案的学分由课程(含实验课)学分、实践性教学环节学分和课外活动学分组成。
1.课程学分的计算原则上以计划学时数为标准,每16学时为1学分,即课程学分=课程计划学时数16学分数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原则取整数。
少数课程学分经教务处同意、主管校长批准,可适当调整。
2.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学时学分,包括集中进行的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毕业演出(创作)、学年论文、各类实习、社会实践、教育等,按每周1学分计算。
第五条全校各本科专业标准学制为四年(建筑学专业为五年),实行弹性学制。
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不能超过标准学制两年。
三、培养方案与课程设置第六条培养方案反映对学生德智体等方面的培养目标和要求。
规定了培养学生的主要过程和方式,是学生在校修读课程的主要依据。
第七条培养方案设置的课程,根据功能和重要性,课程修读方式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
1.必修课是根据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规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
学生在校期间必须修读培养方案中设置的全部必修课,并取得相应学分。
2.选修课是根据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为加强学生综合素质、拓宽知识结构而开设并在一定范围内供学生有选择地修读的课程。
学生在校期间应选修培养方案中的选修课程,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为达到全面贯彻素质教育的要求,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除应修满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分外,至少还应取得创新学分或第二课堂学分方能毕业。
华东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华东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校研〔2014〕73号(1985年6月制订,2014年6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授权,学校授予的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按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等学科门类及专业学位授予。
授予学位专业或领域的申请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各级学位所要求的学术水平者,都可以按照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学士学位第四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本科生,在校学习期间完成本科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达到下列条件者准予毕业。
(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1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符合第四条规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决定授予学士学位,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具体要求详见《华东理工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三章硕士学位第六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或具有硕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修满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学分(同等学力人员还需通过全国水平考试)和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成绩合格,所发表的学术成果符合学校申请硕士学位要求,达到下列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第七条硕士学位的授予工作定期进行。
第八条硕士学位的课程学习和要求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必须按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通过规定的课程学习(同等学力人员还需通过全国水平考试),成绩合格和取得规定的学分。
华东理工绩点换算说明

华东理工绩点换算说明1.引言1.1 概述在华东理工大学,绩点是对学生学业成绩的综合评价指标。
绩点的计算方式是根据学生的学分和成绩来得出的一个数字,它反映了学生的学术表现和学习态度。
绩点越高,代表学生的学业成绩越好。
华东理工大学的绩点换算规则是根据学分和成绩的对应关系来确定的。
不同课程的学分和成绩之间有一定的换算关系,这个规则是为了统一评价各个学科的学生,使得不同课程的学分和成绩能够公平比较。
本文将详细介绍华东理工大学绩点的定义和计算方法,并解释绩点换算规则的具体规定。
通过了解这些内容,读者可以更好地理解和计算自己的绩点,从而为自己的学习规划和学术发展提供参考。
下一节将详细介绍理工绩点的定义和计算方法,读者可以进一步了解和掌握绩点换算的具体规则。
1.2 文章结构本文将围绕华东理工绩点换算进行详细说明。
文章主要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
引言部分首先对华东理工绩点换算进行概述,介绍其背景和重要性。
接着,说明文章的结构,包括各个部分的内容安排和目的。
最后,明确本文的目的,即为读者提供关于华东理工绩点换算的详细说明,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一知识点。
正文部分将重点介绍理工绩点的定义和计算方法,包括绩点的概念、计算公式以及常见的计算示例。
另外,本文还将详细阐述华东理工绩点换算的规则,解释不同科目对应的绩点转换关系,以及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和应对方法。
结论部分将对全文进行总结,回顾华东理工绩点换算的主要内容和要点。
同时,对绩点换算可能带来的影响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最后,为读者提供进一步学习和应用华东理工绩点换算的参考资源,帮助读者在实际应用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
通过以上结构安排,本文将全面、系统地介绍华东理工绩点换算的相关内容,为读者提供清晰的学习指导和参考,帮助读者更好地掌握和运用华东理工绩点换算的知识。
1.3 目的本文的目的是为了介绍华东理工绩点的换算规则,帮助华东理工的学生和教职员工更好地理解和计算自己的绩点,并提供一些关于绩点换算的影响和建议。
华东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

华东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修订)(校教〔2014〕29号)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分为:入学与注册、学制、学分、考核与成绩记载、退学、毕业、结业、肄业、转专业与转学、休学与复学、附则等共九章四十七条。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本科新生,必须持本校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
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及时向学校请假(请假报告包括:当事人署名的书面请假报告、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对请假事由的证明),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不予学籍注册。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注册有效并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条凡属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无论何时,均给予取消学籍的处理。
对已颁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缴,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条新生体检复查发现的疾病患者,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需经学校医院证明),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进行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持县级或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学期注册手续,并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请假且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不足两周者以旷课计。
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无法按时交纳有关费用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相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学制第六条本科各专业的学制为四年,修业年限为三~六年(包括休学和保留学籍等,不包括应征入伍)。
以四年为标准修业年限计,要求提前毕业的学生,须至少提前一年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并提交修读计划,经院系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核准;要求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须在每年秋季新学期开学后的一周内,向所在院系提交经家长签字的申请书和修读计划,院系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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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理工大学学分制管理规定校教〔2017〕47号为推进和规范我校的学分制管理模式,为学生创造自主学习的环境和条件,特制定华东理工大学学分制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章学分计算第一条理论与实验课程理论课16学时计1学分;体育、实验、上机课程32学时计1学分。
第二条实践教学环节军训计2.5学分;课程(设计)、实习、小设计等,1周计1学分;毕业论文(设计)学分按各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计。
第三条创新教育活动创新学分,指学生按规定参加教学计划之外的各种竞赛性、科研性、实践性活动所取得的学分。
这些活动主要包括由学校、学院(系)组织,并经教务处核准的各类发明、设计、社会实践、科学研究以及社团活动。
实施细则如下:1.竞赛性活动获奖获国家级以上奖励计2学分,获市级二等奖及以上奖励计1.5学分,获市级三等奖或校一等奖计1学分,市级鼓励奖、参赛奖,校二等奖及以下者计0.5学分。
同一奖项多次获奖者,按最高级1 / 10别记学分,不予重复。
2.发表论文在国外国内核心刊物上发表的论文,主要作者(排名第一)每篇计1.5学分,其他作者每篇计0.5学分。
在其他公开发行刊物发表的论文,第一作者1.0学分,其他作者0.5学分。
3.取得科研成果学生结合本专业学习,经科研实践取得署名发明专利或科研成果,可获得2学分。
4.参与科学研究学校鼓励二年级以上学生积极参加课余科研活动。
凡参与项目的学生,根据项目完成情况和指导教师的评定结果,给予1.5学分。
指导老师应根据学生的创新精神、动手能力、工作态度、撰写论文等情况给予成绩评定。
5.社会实践、社团活动计划外有创意的社会实践和社团活动,组织单位应事先提出活动方案,并填写“华东理工大学创新学分申请表”,报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在教务处备案。
经备案的社团活动以一学期计0.5学分,社会实践以7-14天计0.5学分,15-30天计1学分。
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团活动类的累计创新学分不超过1.5学分。
参加社团活动的学生必须提交活动的心得体会或总结报告。
参加社会实践的学生要写出实践报告。
主办单位要对报告进行评阅,给出评分(以优、良、合格、不合格计)。
教务处对提交的报2 / 10告进行抽查,对质量不合格报告,有权退回并要求学生修改,并据此决定是否给予学分。
上述社会实践和社团活动学分仅对直接参与活动的学生给予认定,不包括为活动提供服务的学生。
6.其他其他由校、院、系组织的综合实验、单项竞赛等创新实践活动,视具体情况给出相应的学分,学分值由主办方提出,教务处认定。
第四条学分与学费学费的收取以学生网上选定的课程学分为依据,校财务处每学年进行一次学费结算工作,具体的结算方法见《华东理工大学关于完善学分制收费管理的办法》。
第二章课程修读第五条课程修读的原则1.满足培养方案的基本要求学生应严格按照本专业的《本科教学培养方案》的要求,修读理论课程与实践环节。
学校教务处每学期将按照各专业《本科教学培养方案》的要求编制开课菜单,为学生选课提供参考。
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学习能力和学校的开课情况自主、合理地安排学习进程,但必须满足所在专业本科教学培养方案对各类课程学分的基本要求。
学生选课的主要依据是:1)所在专业的本科教学培养方案;2)每学期的《选课手册》。
2.遵守选课的基本规则3 / 10(1)学生必须通过学校的《网上选课系统》办理选课手续,并参加课程的修读与考核后,方可获得成绩。
未办理网上选课手续,擅自修读并参加课程考核的,对该课程成绩不予承认。
(2) 学生选课后,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退选手续的课程,视为选定课程,学生必须按时参加该课程的学习,擅自不参加所选课程的学习与考核的,该课程的成绩以“0”分计。
(3)学生选课时,不得重复选修名称相同而内容难易程度不同的课程,不得重复选修课程内容有1/3 以上相互重叠或相互包容的课程(以课程教学大纲为依据),不得重复选修已获学分的同名课程。
3.合理控制学习进度为合理利用教学资源,保证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学校规定学生在读期间每学期所选课程(不包括假期实践教学环节)一般不得少于16学分,不得多于32学分。
选课时,应充分注意课程的前后衔接、先行后续关系。
选课前,应根据本专业的《本科教学培养方案》,了解课程的前后关系,避免盲目选课造成的课程结构混乱、错选漏选、上课时间冲突等问题。
第六条选课规则网上选课一般分三个阶段:初选、正选、退改选,每学期各阶段的选课时间由教务处通知。
学生未经授权不得使用他人帐号及密码进入选课系统,不得代替他人选课。
选课过程应严格按照4 / 10学校制定的《关于网上选课的管理办法》执行。
为保证选课过程的有序进行,网上选课遵循如下原则:1.政策优先原则:为确保各专业《本科教学培养方案》的顺利实施,并体现选课过程的合理性,选课系统在确认选课名单时,依据培养方案优先的原则,即对专业培养方案指定的课程,优先保证该专业的学生选课。
2.抽签初选原则:为保证选课机会的相对公平性,在初选阶段,对于初选报名人数大于限定容量的课程,在满足上述优先原则的前提下,采取随机抽签的方式确定入选学生名单。
3.顺序排队原则:为保证选课的有序性,在正选和退改选阶段,主要采取先到先得,顺序排队,额满为限的方式进行选课。
4.冲突避让原则:上课时间完全冲突的课程只能选其中一门;时间局部冲突的课程,学生可参照《关于全日制本科生课程免修、免听、缓考和重修的实施细则》,申请免听其中一门课。
第七条退课与补(改)选学生如因错选、漏选课程需要更改原来的课程安排,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退课和补(改)选手续,办理方式为:1.在教务处开放网上退改选窗口的阶段,学生根据网上公布的开课情况、教室容量等进行退课、补(改)选;课程容量已满的课程不能补选,只能改期修读。
2.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课程的退改选工作,未办理退改选手续的已选课程必须修读,擅自缺考该课程按零分计;开5 / 10课超过三周的课程不可补选,只能改期修读。
3.为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学生必须按照课表上课,如因自行修改上课时间、地点和更换教师造成考核成绩无法录入者,成绩按零分计。
第八条免修、免听、缓考、补考和重修1.免修学生通过自学或其他途径已掌握了某门课程的教学内容,已取得先修课程的学分,可提出免修该课程的申请,具体详见《全日制本科生课程免修、免听、缓考和重修的实施细则》。
2.免听为提高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学校允许学生申请免听部分课程。
具体要求请参见《关于全日制本科生课程免修、免听、缓考和重修的实施细则》。
3.缓考除不可抗拒原因外,学生无法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的,须在考试前,由本人提交缓考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本人因病不能办理,可由班长或家长持有关证明代为办理)。
具体要求详见《关于全日制本科生课程免修、免听、缓考和重修的实施细则》。
4.补考《华东理工大学本科教学培养方案》中所列各专业课程,除通识教育选修课外,均安排正常考试和补考两次考核机会。
通识教育选修课程一般只安排正常考试,不安排补考,学生可通过重6 / 10修或选修其他课程获得学分。
补考一般安排在每学期的开学初,补考不得申请缓考。
5.重修课程考核不及格或成绩不理想可以重修,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不限定重修次数,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进行明确标注。
具体要求参见《关于全日制本科生课程免修、免听、缓考和重修的实施细则》。
评定奖学金和直升研究生的成绩以考核的第一次成绩为准。
第三章学分与成绩第九条成绩记载1.基本原则所有理论与实验课程及各类教学实践环节都必须进行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按百分制或等级制记载。
考核成绩由平时成绩和卷面成绩组成,按平时成绩、卷面成绩、总成绩分别记载。
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比例一般不超过30%。
若平时成绩比例确需高于30%的课程应说明理由,并在考前报教务处备案。
2.各类课程的记分方法(1)必修课程: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记分,考查成绩可按百分制或等级制记分。
(2)选修课程:一律作为考查课程,考查成绩可按百分制或等级制记分。
7 / 108 / 10 (3)实验课程:总成绩按实验预习、操作、实验报告的情况综合评分,以百分制记。
(4)实践环节:毕业论文(设计)成绩按百分制记分;实习、课程设计的成绩按百分制或等级制记分。
第十条 学分绩点的计算学分绩点是评价学生学业水平的重要指标,也是学校批准学生转专业、修读第二学士学位、评定奖学金、选拔优秀生、推荐直升研究生的基本依据。
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以及绩点与成绩的关系如下:1.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课程学分绩点 = 绩点 ⨯ 学分数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 2.成绩与绩点的关系第十一条学分转换与认定1.对校内转专业(双向选择)、外校转入(插班生),以及经学校批准参加国内交流的学生,相关课程的成绩认定及学分转换规则如下:(1) 对相同学时和学分的同类课程,承认该课程学分与成绩;对相同学时不同学分的同类课程,承认该课程的成绩并按本校的标准重新折算学分。
(2)对不同学分的同类课程,如在原专业(或外校)修读完成的学分高于转入专业(或本校)的要求,则承认该课程学分与成绩;如修读完成的学分低于转入专业(或本校)的要求,但其学分大于或等于要求学分的三分之二,则承认该课程的学分与成绩,小于三分之二,则按照转入专业(或本校)要求补修该门课程。
(3)在原专业(或原校)修读完成的课程,如果不在转入专业(或本校)的培养方案之内,则该课程可作为选修课,承认其取得的学分和成绩。
对于转入专业(或本校)培养方案之内的必修课程,如果在原专业(或外校)没有修读的,则必须补修来取得学分和成绩;(4)学生应在成功转入新专业(或本校)的当前学期内提出学分转换申请。
9 / 102.经学校批准参加国际交流项目的学生,其学分转换与认定原则参照《华东理工大学本科生国际交流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管理暂行办法》校教(2012)32号文件。
第十二条其它本规定从2017年9月1日开始实行,其解释权属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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