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执法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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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执法主体

林业行政执法主体

林业行政执法主体篇一:林业行政执法全县法制培训班讲座《森林法部分》沛县农林局林政站序言林业部门是在经济的重要物质生产部门,它肩负着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光荣使命,完成这个使命,不仅要靠科学技术!而且要有一个现代化的林政管理。

加强林改管理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一、林业行政执法的几个林政管理的基本概念l、林业行政林业行政是指林业行政机关行使国家林业行政权,依据《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林业法律法规之规定,进行林业行政事务管理,这种体现国家行政职能的行为和管理活动,就称为林业行政管理,简称为林政管理。

包含四种含义:一是林业行政体现国家意志;二是林业行政管理权只能通过法律规定的行政主体或法律授权的主体来行使或实现;三是只能在林业法律规范的范围内行使其行政管理权;四是只能运用法律手段来实现。

2、林业行政关系林业行政关系是指林业行政机关在行使法定的林业行政职权时,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发生的各种关系,这种社会关系就称为林业行政关系。

包括法律关系和非法律关系。

三个特征:A、林业行政关系的主体是林业行政机关;B、林业行政主体只能行使本机关管辖的行政职权;C、林业行政关系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始终处于被管理地位。

3、林业行政法律关系·林业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调整因国家林业行政机关行使林业行政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单的说就是调整林业行政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

·与其它法律关系的共同特点:A、内容广泛性;B、内容易变性;C、调整对象的特定性;D、表现形式的多样性。

4、林业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实施行政管理,直接或者间接产生行政法律后果的行为。

注意三点:一是行政主体的行为;二是只限于行政主体的法律行为;三是行政行为不等于行政机关的法律行为,只能是行政法律关系中作为行政主体的法律行为。

行政行为的特征:国家意志性、法律性、强制性、优越性、主动性。

行政行为的种类·A、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B、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C、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D、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

林业执法交流群发言稿范文

林业执法交流群发言稿范文

大家好!我是来自XX地区的林业执法工作人员,非常荣幸能在这里与大家交流林业执法工作的心得与体会。

在此,我想就以下几个方面谈谈我的看法。

一、林业执法工作的重要性林业执法是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环节。

近年来,我国林业执法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仍面临诸多挑战。

在此,我深感林业执法工作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国家森林资源安全。

林业执法是维护国家森林资源安全的重要手段,对于打击非法采伐、盗伐、滥伐林木等违法行为具有重要作用。

2. 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

林业执法有助于规范林业生产秩序,推动林业产业转型升级,实现林业资源的合理利用。

3. 维护社会稳定。

林业执法有助于化解林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林业执法工作面临的挑战1. 监管难度加大。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林业违法行为日益复杂化、隐蔽化,给林业执法工作带来较大难度。

2. 执法力量不足。

部分地区林业执法机构人员编制紧张,执法装备落后,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执法需求。

3. 法律法规不完善。

现有法律法规在执法实践中存在一些不足,如部分违法行为难以界定,执法依据不足等。

三、加强林业执法工作的建议1. 提高执法队伍素质。

加强林业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法律素养,确保执法工作依法、公正、高效。

2. 完善法律法规。

针对林业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执法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3. 加强部门协作。

建立健全林业、公安、法院等相关部门的协作机制,形成合力,共同打击林业违法行为。

4. 创新执法手段。

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执法效率和精准度,如无人机巡查、大数据分析等。

5. 加大宣传力度。

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林业法律法规,提高公众的法治意识,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最后,让我们共同努力,为保护我国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谢谢大家!。

森林保护行政执法

森林保护行政执法

05
森林保护行政执法的挑战与对策
执法难题与挑战
01
02
03
04
法律法规不健全
部分地区森林保护法律法规尚 不完善,导致执法过程中缺乏
明确的法律依据。
执法力量薄弱
基层森林执法队伍力量不足, 难以应对复杂的森林保护执法
需求。
执法难度大
森林面积广阔,执法人员难以 全面监管,且违法行为往往隐
蔽,不易被发现。
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维护森林生态平衡和森林资
源安全。
组织开展森林防火、防虫、防 病等工作,保障森林生态安全

宣传森林资源保护法律法规, 提高公众的森林资源保护意识

执法权限
01
对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进行调查取证和现场勘 验,收集相关证据。
02
03
04
对涉嫌破坏森林资源的 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依 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目标
确保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维 护生态平衡,保障森林生态系统 的健康和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 可持续发展。
森林保护的重要性
生态平衡
森林是地球上最重要的生态系统之一,对维持生态平衡起 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森林能够吸收二氧化碳、释放氧气, 调节气候,保持水源,防止水土流失等。
生物多样性
森林是生物多样性的重要载体,为众多野生动植物提供了 生存环境。保护森林就是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地球生态 的稳定。
强化监管机制
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加强对森林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及时发现和 制止违法行为。
对我国森林保护行政执法的借鉴意义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借鉴国际经验,完善我国森林保护相关法律 法规,明确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林业行政执法基础知识第一章

林业行政执法基础知识第一章

(2)国家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追究。对行 政执法人员设定了职业纪律和职务要求,行政 执法人员违法这些要求,相关国家机关或组织 有权给予必要的处分: ①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 撤职、开除等。 ②追偿权:行政人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 法执行职务给相对人造成所害的,相应的国家 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要求该公务员承担部 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③追究刑事责任。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行政强制执行 1.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相对人不履行法定义务 时,由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采取 强制的手段,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 状态的行政行为。其特征有: (1)以相对人逾期不履行义务为前提。 (2)目的在于保证法定义务的履行。 (3)主体是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 (4)依据是由行政机关作出的已经生效的行政决 定。
行为者
对 目 象 的
国家机关
公共事务 谋公共利益
单位(小团体)
单位事务 谋单位利益




三、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力授予、行使,以及
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和对其后果予以补救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对这一概念可从以下三方面进 行理解: (1)授权的法律规范 (2)规范行政权力的法律 (3)对行政权力监督、救助的法律
二、行政权力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权力是指法律授予行政主体的、在管理 公共行政的过程中所享有的为其履行职责所必 需的一种可以命令他人服从的力量。 (1)行政主体的行政权力由法律赋予。 (2)行政权力为行政主体履行行政职能所必 须。 (3)行政权力具有强制性,以国家强制力为 保障。

公共行政与一般行政的区别: 公共行政 一般行政

资源林政管理及林业行政执法培训

资源林政管理及林业行政执法培训
1.生态公益林(地):以保护和改善人类生存环 境、维持生态平衡、保存种质资源、科学实验、 森林旅游、国土保安等需要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森 林、林木、林地,包括防护林(地)和特种用途 林(地)。
2.商品林(地):以生产木材、竹材、薪材、干 鲜果晶和其它工业原料等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森林、 林木、林地,包括用材林(地)、薪炭林(地) 和经济林(地)。
12.立地条件:又称森林植物条件。是指造林地上 与森林生长发育有关的自然环境因子的综合。造 林地的立地条件对造林树种的选择、人工林的生 长发育和产量质量等都起决定性的作用,在不同 立地条件的造林地上必须采取不同的造林技术措 施。
资源林政管理与林政执法
主要内容
一、森林资源管理基本常识 二、林地管理基本知识 三、林木采伐基本知识 四、木材经营加工管理 五、林政执法主要涉及的林业法律法规 六、违反林地法规及林木管理法规相应
处罚规定
一、森林资源管理基本常识
(一)森林的概念
森林是以大量乔木为主体的、有相当大 面积的、密集生长的、对周围环境有一定影 响的生物群落。
(二)森林界定标准
美国等国家规定郁闭度(林地上林木树 冠的投影面积与林地面积的比值)达到0.1以 上为森林。
联合国粮农组织和许多国家,如德国、 日本等国规定郁闭度达到0.2以上为森林; 北欧几国规定每公顷林木蓄积生长量达到 1m3以上为森林。
在我国,1994年以前规定郁闭度0.3以 上(不包括0.3)为有林地,1994年以后规 定郁闭度达到0.2(不包括0.2)以上为有林 地,天然林面积达0.1hm2,人工林、经济林 等达1亩(含0.067hm2)以上为森林。
河流 湖泊
铁路 公路 城镇建设用地 村庄建设用地 其它建设用地
四级地类 纯林 混交林

林业法律案例讲堂内容(3篇)

林业法律案例讲堂内容(3篇)

第1篇一、讲堂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生态环境的日益恶化,林业资源保护成为国家和社会关注的焦点。

林业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维护国家林业资源安全、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提高社会各界对林业法律的认识,增强法治意识,本讲堂将结合典型案例,深入剖析林业法律问题,以期为大家提供有益的启示。

二、案例一:非法占用林地案(一)案情简介2018年,某市某县村民李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本村集体林地建设养殖场。

经调查,李某非法占用林地面积达10亩,严重破坏了林地生态环境。

当地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对李某进行查处,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林地,并处以罚款。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林地,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三)案例分析本案中,李某擅自占用林地建设养殖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构成了非法占用林地行为。

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对李某进行查处,体现了我国林业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同时,本案也警示了广大村民,要增强法治意识,自觉遵守林业法律法规,共同保护林业资源。

三、案例二:森林火灾案(一)案情简介2019年,某市某县发生一起森林火灾,过火面积达500亩。

经调查,火灾是由于村民陈某在野外吸烟不慎引发的。

陈某对火灾事故负有直接责任,被当地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处以罚款。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禁止在森林、林地、林缘地带、草原、荒漠等地区吸烟、生火、烧荒、烧秸秆、烧草、烧炭、烤烟、烧烤、野炊等行为。

”(三)案例分析本案中,陈某在野外吸烟不慎引发森林火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构成了违法行为。

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对陈某进行查处,体现了我国林业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同时,本案也提醒广大村民,要提高防火意识,遵守森林防火规定,共同维护森林资源安全。

四、案例三:盗伐林木案(一)案情简介2020年,某市某县村民张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砍伐本村集体林地内的树木。

林业行政执法的内容及基本法律依据PPT课件

林业行政执法的内容及基本法律依据PPT课件
1.5 林业行政执法的内容及基本法律依据
2021/3/25
授课:XXX
1
1.5.1 林业行政执法的内容
1 )林权林地管理行政执法 2 )造林绿化行政执法 3 )退耕还林行政执法 4 )林木种苗行政执法 5 )森林防火行政执法 6 )森林病虫害防治行政执 法 7 )森林植物检疫行政执法 8 )森林采伐行政执法 9 )木材经营加工行政执法
10 )木材运输行政执法 11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行政执 法
12 )野生植物保护行政执法 13 )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 14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 保护区行政执法
15 )防沙治沙行政执法
2021/3/25
授课:XXX
2
1.5.2 林业行政执法的基本法律依据
《宪法》《民法通则》《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开展 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定 》《野生动物保护法》《种子法》 《防沙治沙法》《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等法律;
2021/3/25
授课:XXX
10
1.7.2 监督的内容
1. 是否具备执法主体资格; 2. 是否有《林业行政执法证》; 3. 受委托组织是否在委托范围和权限内执法; 4. 是否有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行贿受贿、包庇纵容、
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 5. 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6.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7. 办案程序和执行程序是否合法; 8. 行政处罚文书的使用和填写是否规范; 9. 行政复议案件是否受理、审理; 10. 罚没财物的处置是否合法。
2021/3/25
授课:XXX
3
1.6 林业行政执法种类
2021/3/25
授课:XXX
4
1.6.1 林业行政征收

林业政策与法规讲座PPT(2023326)

林业政策与法规讲座PPT(2023326)

《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和严格规范树木采挖移植管理的通知》
(林资发〔2013〕186号)
(二)采挖树木和运输、经营采挖树木的管理,适用《森林法》、《森 林法实施条例》有关林木采伐、木材运输和经营(加工)管理的规定。 采挖树木,必须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胸径5厘米以上的树木必须纳 入采伐限额管理;运输采挖的树木,必须办理木材运输证。假植的树 木再次采挖的,必须提供合法来源证明。核发许可证的部门应在采挖 树木的林木采伐许可证中标注“树木采挖”。
{市级放管服改革下放权限}
3、在林地上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建设服务的工程设施的审批 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超出标准需占用的,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林业工程设施使用林地许可: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的,林地性 质不改变;超出标准需要占用林地的,林地改变为建设用地。注意原规 定将在林地上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定性为“占用林地”, 新法借鉴设施农业用地的做法,将“设施林业用地”性质定性为林地而 非建设用地。注意“设施林业用地”范围的调整和扩展,譬如,防火巡 护道、森林步道,其他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
许可制度:《特许猎捕证》一级重点野生动物由国家林业局审批(下 放到省)、二级由省林业部门审批,省级重点野生动物由市级审批; 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由县级核发狩猎证
猎捕方法规定: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 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
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 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 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 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二)树龄在300年至499年的由市级人民政府公布实行二级保护; (三)树龄在100年至299年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布实行三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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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执法林业行政执法现状:一是林业法律宣传成效明显。

紧紧抓住林权改革和“植树节”、森林防火等关键期的有利时机,充分利用宣传车、广播电视、培训讲座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林业法律法规。

有效地增强了广大群众保护森林资源的责任意识。

据统计,我县主要林区自08年以来,没有发生一起较大毁林案件。

二是加强了执法规范化建设,群众满意度明显提高。

认真贯彻落实《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林业政策法律法规,坚持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依法办案、秉公执法、文明执法、热情服务。

对各类林业案件的查处,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规定办理,做到一案一卷,卷面清晰,程序合法,处罚有据,自由裁量权规范有序。

没有出现错案,也没有因办案引发过矛盾和纠纷,更无发生一起应诉败诉案件。

三是加大了打击力度,严惩了一批涉林违法犯罪人员。

2008年来,通过开展专项涉林严打整治行动,清查野生动物100余条只,没收非法和无证木材120余m3,林木80余株,收缴林业规费和罚没款100余万元,同时,完善了监督机制,统一了执法标准。

通过依法界定行政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公开执法流程、清理并公布执法依据、考评执法效果等措施,逐步建立了林业行政执法监督机制。

明确了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权限、程序等内容,实行了统一的林业行政处罚文书格式;制定了《林业行政执法岗位职责》,建立了有关报告制度、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等。

进一步强化了法制工作的职能作用,对林业行政案件实行三级审核审批制度,统一了执法的尺度,强化证据意识和程序意识,对证据不足或处罚不到位的案件予以退回,2008年来,通过法制审核的案件有100余起,提出补充完善证据材料的案件10余起,提出更改处罚意见的案件10余起,移送涉刑案件5起,有力地促进了公平公正执法。

当然,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和不足一是执法战线长范围广,力量薄弱,源头管理难。

一线执法人员仅20不到30人,森林公安民警10余人,人均要监管山林面积相当大。

要真正做到源头跟踪管理,其难度可想而知。

二是执法装备落后,无法适应打击违法犯罪的新形势。

林业行政执法装备建设落后,森林公安行政执法专用车辆难以保障,更不用说其他林业执法单位。

查处案件时,没有摄像机等最基本的办案工具,办案仅靠一支笔、一张纸,当前随着交通条件的改善、经营木材利润的提高,违法犯罪分子作案方式不断翻新,打游击,搞渗透,执法人员更是无所适从。

三是执法人员素质偏低,执法水平不高。

法律素养不够,办案能力偏低,虽经多次培训,但难以在短时期内提高。

执法理念落后,传统的重实体轻程序、重处罚轻教育的观念还不同程度存在,在实际工作中,执法为民、执法服务于民的思想贯彻不够。

执法手段单一,执法权威有待加强。

缺乏行政强制手段,缺乏有效手段将处罚决定落实到位,而如果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又是手续繁琐,成本过高,难上加难,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执法权威。

据统计,2008年来,行政罚款执行到位率不足50%。

这些成绩的取得,在座的各位都付出了不懈的努力和辛勤的汗水,问题和不足都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克服,逐步加以充实和完善。

一、林业行政处罚概述(一)林业行政处罚的特点林业行政处罚是指林业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在法定权限内,依照法定程序,对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

1、林业行政处罚的设定主体(四种)(设定主体是法学概念,简言之:就是法定执法部门、执法机关、执法组织执的是什么法,哪门子法,哪个部门制定的,林业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分四个层次制定)(1)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如《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程序法如《行政处罚法》。

(2)国务院制定的法规,可以设定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如《森林法实施条例》、《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森林防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退耕还林条例》等。

(3)省级、较大市的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可以在与上位法不抵触和授权的范围内设定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如《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等(4)国务院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政府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的规定;如《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陕西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等。

除此之外其他林业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林业行政处罚。

2、林业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三种)(实施主体即执行部门、机关、组织,上述部门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由谁来实施,谁来执行,分三个层次即: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主管部门委托的组织)(1)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局)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省、市、县级林业局),他是林业行政处罚的最主要主体。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如依照《森林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森林公安机关代行《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依照《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所作出的行政处罚,都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

(3)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组织,如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林业工作站、木材检查站、森林公安机关等。

3、林业行政处罚的对象(有了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有了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实施部门,那么就必须有对象)林业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违反了现行有效的林业法律、法规、规章且应受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包括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及其组织。

4、林业行政处罚的依据林业行政处罚的依据是现行林业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林业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林业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是指法律规定的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

他贯穿于行政处罚的全过程,对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提出的基本原则,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林业行政处罚也必须遵守。

1、处罚法定原则(1)林业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法定:即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组织。

(2)林业行政处罚职权法定:依法行使羁束的行政处罚权和自由裁量的行政处罚权。

(3)林业行政处罚依据法定:必须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

(4)林业行政处罚程序法定:实用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2、公开、公正原则(1)公开原则公开原则包括实体公开和程序公开两个方面。

实体公开,一方面要求行政处罚的规定要发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另一方面要求对违法者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要公开,便于人民群众进行监督,也利于对其他公民进行教育。

程序公开主要包括以下几项要求:A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发送林业行政处罚告知书)。

B当事人有陈述或者申辩权,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

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得成立。

C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

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认定有必要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D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面宣布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依法送达。

(2)公正原则公正原则主要是指给予违法行为人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没有违法事实不得处罚;违法事实确凿,给予行政处罚也必须以法律为准绳,同时要与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得滥罚。

3、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应同时责令违法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4、处罚相当原则处罚相当原则,即违法行为人与处罚相适应的原则,也叫“过罚相当”原则。

他是指设定和实施的行政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过”与“罚”相当,不能“轻过重罚、重过轻罚,”出现畸轻畸重的现象。

如果违法者所受的行政处罚小于其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或小于其违法而获得的利益,那么不但不能制止违法行为,反而纵容违法行为。

如果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超过了违法行为本身应受的惩罚限度,而出现处罚畸重,既达不到惩罚目的,还会产生仇视法律的负面效果。

5、其他处罚原则其他处罚原则,如一事不再罚原则、当事人参与原则、行政效率原则。

二、林业行政处罚的种类及实施机关(一)林业行政处罚的种类1、按其性质分基本上可分为四类(1)申械罚。

属于行政处罚中最轻的处罚种类,是一种影响相对人声誉,给相对人施加一定精神压力的处罚类型。

警告最为典型和常用。

(2)财产罚如罚款、没收非法财产或违法所得(3)能力罚种类较多,主要有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等(4)人身罚典型的就是行政拘留2、按现行林业法律、法规划分《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了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拘留等六种行政处罚的基本种类。

(1)警告警告属申械罚,一般适用情节轻微或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其目的是通过申械,防止其继续或重新违法。

警告适用单处。

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

现行林业法律法规设定警告处罚是《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一是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二是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三是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高火险区活动的)。

(2)罚款罚款只能由林业主管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实施。

《森林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林业法律法规都规定了罚款,但在适用时,必须注意是单处还是并处。

我国现行的林业法律法规中,单处罚款不多见,主要是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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