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执法职权
林业行政执法规章制度

林业行政执法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林业资源的保护,维护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推动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全国范围内从事林业执法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林业行政执法的原则是依法治理,严格执法,公平公正,透明高效。
第四条林业行政执法的任务是依法对违反森林法律法规和森林资源管理制度行为进行查处,确保森林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
第五条林业行政执法的范围包括森林资源保护、森林资源管理、林木采伐、林地利用等方面。
第六条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执法资格,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做到廉洁自律,勤勉尽职。
第七条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不得以任何理由泄露执法秘密,不得滥用职权,不得徇私舞弊,不得接受礼品、礼金。
第八条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职尽责,对违法行为及时查处,不得拖延侵犯群众合法权益。
第九条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做好执法记录,保留相关证据及相关资料,并及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条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加强执法的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建设,提高执法效率和质量。
第二章执法程序第十一条林业行政执法程序包括查处、处罚、复议和司法救济等环节。
第十二条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行以下程序:(一)了解案情: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相关证据和证人证言等信息;(二)取证:对现场进行勘查、拍照、采集物证等工作,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三)调查:调查案件的原因、经过、情节等,查明事实;(四)听取当事人意见:邀请当事人到场,听取其陈述、申辩;(五)作出决定:依法分析案情,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处理意见;(六)出具决定书:向当事人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责令改正通知书》,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七)执行后期工作:对处罚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和评估。
第十三条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严格依法行使执法权力,不得随意变更、篡改执法决定。
规范林业行政执法方案

规范林业行政执法方案规范林业行政执法方案随着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和林业经济的快速发展,林业行政执法愈加显得举足轻重。
林业行政执法,是指国家和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和执法队伍依法行使职责,保护林木资源,防止非法采伐和滥伐森林,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监管行为。
因此,规范林业行政执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战略意义。
制定一份科学、合理的林业行政执法方案,在全面提升林业行政执法能力的同时,也能提高社会公众环境氛围和信任度,为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和落实国土绿化战略创造良好土壤。
一、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执法机制公开是权力制约和监督的重要手段,是防止腐败和滥用职权的关键措施之一。
公开执法程序包括执法范围和标准、执法流程和程序、执法结果和效果的审核和监督。
公开执法程序需要明确执法对象、执法依据、执法权力、执法强制措施、执法机构、执法过程和执法结果等,确保执法行为具有明确性、公正性、可控性和可预期性。
同时,执法程序还应规定执法权的行使主体,明确行使原则和规模,避免过度行使执法权或滥用执法权的情况。
公正是指政府行政机关在进行执法行为时,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全面客观地考虑事实和证据,对所有被执法对象一视同仁,防止恃权而行、瞎作为及不依法行使职务的情况。
建立公正的执法机制,需要规范执法程序和执法行为,强化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职业道德观念和责任心,提高执法人员专业知识和执法能力水平,增强被执法对象的合法权益保护和公共利益维护。
特别是加强对执法过程的监督和把关,增加公众参与度和透明度,更好地促进了公正执法。
公平是指执法机关在执法行为中应保持公平,不偏不错地对待包括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在内的各种类型的主体。
公平执法的核心就是尽可能地避免与排除利益的相互影响,尽力保持执法行为对全体人民的一致利益。
公平的执法机制建立需要强化执法人员的守法意识,规范执法程序,深化执法执纪一体化工作,加强执法的公开透明度。
二、优化人才队伍结构,提高执法能力水平执法人员是林业行政执法的主体,他们的执法水平直接影响到执法效果的质量和执法机关的形象。
林业行政执法的内容及基本法律依据

《宪法》《民法通则》《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开展
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定 》《野生动物保护法》《种子法》 《防沙治沙法》《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等法律;
《森林法实施条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野生植物保 护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 检疫条例》《森林防火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退耕还 林条例》《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 例》《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 办法》等行政法规;
1.6.2 林业行政确认
(l)概念 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 关的法律事务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 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2)特征: ① 林业行政确认的主体是行政土体 ② 确认的内 容是林业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 ③ 是一种要 式行政行为 (3)行政确认的形式: ① 确定 ② 认可 ③ 证明 ④ 登记 ⑤ 行政鉴定 (4)行政确认的作用 ① 有利于预防林业纠纷的发生 ② 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不受侵犯 ③ 可以为法院审判活动提供准确、客观的 处理依据
1.7.3 监督的方式
①行政复议 ②行政听证 ③行政执法检查 ④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制度 ⑤林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⑥林业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1.5 林业行政执法的内容及基本法律依据
1.5.1 林业行政执法的内容
1 )林权林地管理行政执法 2 )造林绿化行政执法 3 )退耕还林行政执法 4 )林木种苗行政执法 5 )森林防火行政执法 6 )森林病虫害防治行政执 法 7 )森林植物检疫行政执法 8 )森林采伐行政执法 9 )木材经营加工行政执法 10 )木材运输行政执法 11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行政执 法 12 )野生植物保护行政执法 13 )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 14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 保护区行政执法 15 )防沙治沙行政执法
森林保护行政执法

05
森林保护行政执法的挑战与对策
执法难题与挑战
01
02
03
04
法律法规不健全
部分地区森林保护法律法规尚 不完善,导致执法过程中缺乏
明确的法律依据。
执法力量薄弱
基层森林执法队伍力量不足, 难以应对复杂的森林保护执法
需求。
执法难度大
森林面积广阔,执法人员难以 全面监管,且违法行为往往隐
蔽,不易被发现。
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维护森林生态平衡和森林资
源安全。
组织开展森林防火、防虫、防 病等工作,保障森林生态安全
。
宣传森林资源保护法律法规, 提高公众的森林资源保护意识
。
执法权限
01
对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进行调查取证和现场勘 验,收集相关证据。
02
03
04
对涉嫌破坏森林资源的 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依 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目标
确保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维 护生态平衡,保障森林生态系统 的健康和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 可持续发展。
森林保护的重要性
生态平衡
森林是地球上最重要的生态系统之一,对维持生态平衡起 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森林能够吸收二氧化碳、释放氧气, 调节气候,保持水源,防止水土流失等。
生物多样性
森林是生物多样性的重要载体,为众多野生动植物提供了 生存环境。保护森林就是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地球生态 的稳定。
强化监管机制
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加强对森林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及时发现和 制止违法行为。
对我国森林保护行政执法的借鉴意义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借鉴国际经验,完善我国森林保护相关法律 法规,明确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国家林业局关于推行林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推行林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3.14•【文号】林策发[2006]42号•【施行日期】2006.03.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推行林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林策发[2006]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有关直属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林业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林业行政执法监督,逐步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林业行政执法体制,大力推进林业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要求,结合林业实际情况,现将推行林业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推行林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
党的十五大、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均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林业行政执法是林业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是直接面向社会和公众的大量的经常性的活动。
林业行政执法水平和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林业部门的整体形象,影响林业改革的深化和事业的发展。
大力推行林业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全面推进林业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的重要环节,有利于从制度上保障“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和“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奖惩分明、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林业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严肃执法,进一步提高林业行政执法水平和质量;有利于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和行政责任的缺失,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林业行政执法的内容及基本法律依据.

1.5.2 林业行政执法的基本法律依据
《宪法》《民法通则》《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开展
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定 》《野生动物保护法》《种子法》 《防沙治沙法》《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等法律;
《森林法实施条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野生植物保 护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 检疫条例》《森林防火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退耕还 林条例》《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 例》《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 办法》等行政法规;
1.6.3 林业行政检查
(l)概念与特征
林业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律授予的权限,对林 业行政执法相对人是否守法的事实进行单方面强制了 解的具体行政行为。 (2)特征: ① 是一种依职权的监督检查 ② 是一种限 制性执法行为 ③ 是一种单方面的依职权的行政执法 行为 (3)林业行政检查的方法: ① 实地检查 ② 书面检查 ③ 特别检查 (4)林业行政检查的法律控制
1.6.4 林业行政处置
(l)概念
林业行政执法主体对行政执法相对人违法标的物采取即 时强制、限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 (2)特点: ① 具有急迫性,是在紧急情形下适用的 ② 具有临时性和即时性 ③ 具有直接强制性
(2)法律控制
1.7 林业行政执法监督
1 . 7 . 1 概念与作用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人民 群众对林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林业 行政执法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
预防、补救、改进作用。
1.7.2 监督的内容
是否具备执法主体资格; 是否有《林业行政执法证》; 受委托组织是否在委托范围和权限内执法; 是否有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行贿受贿、包庇纵容、 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 5. 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6.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7. 办案程序和执行程序是否合法; 8. 行政处罚文书的使用和填写是否规范; 9. 行政复议案件是否受理、审理; 10. 罚没财物的处置是否合法。 1. 2. 3. 4.
张掖市林业局行政执法岗位职责

张掖市林业局行政执法岗位职责展开全文张掖市林业局行政执法岗位职责一、行政处罚岗位职责1.立案岗位职责:(1)在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填写《行政执法案件立案审批表》,经科室负责人同意报分管局领导批准;(2)决定立案的,将有关材料送交调查岗位人员;(3)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其他法律文书。
2.调查岗位职责:(1)调查或者检查时要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2)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3)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需要检验、检测的应当送法定机构进行检验、检测;(4)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同时,还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6)依法应当听证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若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7)起草行政处罚意见书,并将行政处罚意见书及案件材料送审核把关岗位人员审核;(8)经法制部门审核和分管局领导审批后,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同时公布处罚结果;(9)立卷归档要求、卷内内容和顺序为:目录、立案材料、现场勘验、暂扣通知书、登记保存通知书、询问笔录、调查材料、证据材料、告知书、告知笔录、听证笔录、听证报告、处罚意见书、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负责人批准意见等。
3.审核把关岗位职责:(1)审核是否属本局管辖范围、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确凿、程序是否合法等;(2)提出意见并将审核意见连同有关材料交送局法制科审核后呈报决定岗位人员批准;(3)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行政许可证照、对公民处以罚款1000元以上以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罚款5000以上处罚的,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将意见及案件所有材料移送听证机构组织听证。
林业行政执法内容与基本法律依据

1.5.1 林业行政执法的内容
1 )林权林地管理行政执法 2 )造林绿化行政执法 3 )退耕还林行政执法 4 )林木种苗行政执法 5 )森林防火行政执法 6 )森林病虫害防治行政执 法 7 )森林植物检疫行政执法 8 )森林采伐行政执法 9 )木材经营加工行政执法
1.6.3 林业行政检查
(l)概念与特征 林业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律授予的权限,对林
业行政执法相对人是否守法的事实进行单方面强制了 解的具体行政行为。 (2)特征: ① 是一种依职权的监督检查 ② 是一种限 制性执法行为 ③ 是一种单方面的依职权的行政执法 行为 (3)林业行政检查的方法: ① 实地检查 ② 书面检查 ③ 特别检查 (4)林业行政检查的法律控制
1.6 林业行政执法种类
1.6.1 林业行政征收
(1)概念 是指林业行政主体根据林业建设与资源保护和发
展的需要,依据林业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从林业 行政相对人处收取一定财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2)特征: ① 单方性、 ② 公益性、 ③ 强制性、 ④ 非制裁性 (3)征收种类:育林费、森林植被恢复费、野生动物 资源保护管理费、植物检疫费 (4)征收原则: ① 依法征收 ② 公开征收 ③ 及时、足 额征收 ④ 收支分离原则
10 )木材运输行政执法 11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行政执 法
12 )野生植物保护行政执法 13 )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 14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 保护区行政执法
15 )防沙治沙行政执法
1.5.2 林业行政执法的基本法律依据
《宪法》《民法通则》《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开展 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定 》《野生动物保护法》《种子法》 《防沙治沙法》《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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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序号行政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及幅度依据备注1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的责令补种树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2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的责令补种树木,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3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没收违法收购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三条4违法采石、采砂、采土或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补种树木,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5违法开垦,致使森林、林木和林地受到毁坏的补种树木,限期恢复原状,罚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6未按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限期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罚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7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没收非法经营木材和违法所得,予以取缔,罚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2.《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8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9违章运输木材及其产品、竹材及其半成品的扣留运输工具,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运费,罚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2.《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10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11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罚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12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没收猎捕工具,罚款,吊销狩猎证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13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限期恢复原状,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14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15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罚款1.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2.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16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没收违法所得、野生动物,罚款,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17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没收资料以及所获标本,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四十条18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采集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19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20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21违反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22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23假冒授权品种的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条24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责令限期改正,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25有下列行为的:警告,罚款《森林防火条例》1、森林防火期内,在野外吸烟、随意用火但未造成损失的;2、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进入林区的;3、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的;4、有森林火灾隐患,经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通知不加消除的;5、不服从扑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或者延误扑火时机,影响扑火救灾的;第三十二条26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罚款《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二条27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罚款《退耕还林条例》第六十条28退耕还林者擅自复耕,或者林粮间作、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森林法的规定处罚《退耕还林条例》第六十二条29破坏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内植被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三十八条30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四十条31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经验收营利性沙化治理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四十一条3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罚款1.《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苗或者造林的;2、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3、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2.《广东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第十二条33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材的按植物检疫法规处罚外,罚款1.《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2.《广东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第十三条34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35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36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2、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3、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37种子经营者违反包装、标签、数据、生产经营档案和设立分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支机构的管理规定的38违法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三条39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四条40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五条41违法收购林木种子的没收所收购的种子,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六条42违法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责令停止试验,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七条43非法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没收猎捕工具,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罚款《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44非法加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罚款《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45食用明知非法加工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罚款《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46非法出售、收购、宰杀、运输、携带、贮存和邮寄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罚款《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47为非法捕杀、捕捞、宰杀、收购、出售、加工、利用、储存、运输、携带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提供工具或者场所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48未经核定年度经营限额指标或者超过年度限额指标经营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或者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罚款《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49擅自建立野生动物狩责令限期撤销,罚款《广东省野生动物猎场的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50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野生动物,罚款,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51伪造、变造、涂改森林、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收缴其伪造、变造、涂改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材料凭证,罚款《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广东省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第三十四条52使用伪造、涂改运输证运输木材和藏匿、伪装偷运、强行冲卡逃避木材检查站检查的没收所运木材,罚款《广东省木材运输监督检查办法》第十条53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责令限期履行,以义务植树绿化费的形式罚款《广东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第二十一条5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擅自围(开)垦、填埋湿地的;2.擅自在湿地范围内挖塘、采砂、取土、烧荒的;3.擅自排放湿地水资源、修建阻水或者排水设施的;4.非法占用、征用重点湿地的;5.开垦、占用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名录以及位于自然保护区内的天然湿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6.擅自移植、采伐、采摘红树林的;7非法占用、征用红树限期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林地的。
55当事人擅自转让、租赁、承包,或以有争议的林木、林地作价入股的当事人伪造、变造、涂改有关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材料的没收违法所得,依照《森林法》有关毁林的规定予以处罚《广东省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第三十三条56当事人在有争议的林地上从事建设以及造林、采种、采脂、采枝叶等生产性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致使森林、林木或林地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有关毁林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