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论刑事诉讼中的电子图像证据
浅析证据类型中的电子数据

电子 数 据 的 分 类 归 属 对于电子数据 的准确定义 , 法 律没有 明确 的规定 , 但 基本上可 以定义为 : 基于计算机应用 、 通信和现代管理技术等电子化技 术手 段形成 的以电子形式存 在的包括 文字 、 图形符号 、 数字 、 字母 等的 切客观数据资料 [ 1 ] 。根据我 国新修订的《 刑事诉讼 法》 , 将其命 名为“ 电子数据” , 不同于以往所称 的“ 电子证据” , 这使得 电子数据 的 分类 归属 问题 引起 了学 术 界 的讨 论 。以 往 对 电 子 证 据 的 分 类 属 性就众 说纷纭 , 有书证说 、 物证说 、 视听资料说 、 独立说等几种 。现 在 对 于 电 子 数据 , 争 议 就 更 加 激烈 。 作 者认 为, 电子数据作为法律新 明确规定 的证据 , 其具 有 自己 独特的特点 , 应 该 被 作 为 一 种 独 立 的证 据 类 型 。其 原 因 有 以 下 几 点: 1 、 电子数据证据所包含 的信息量 大 , 形式 多样化 。在 内容上 不仅有文字表述 , 还包含 了图片 、 动画, 在 鉴定方 面有的还牵 扯到 个人签字的笔迹鉴定 , 语 音识别等等 内容 。这些信 息都 以电子数 据的形式存储 在某些特殊 的媒介 中, 使 得这 种证据有别于 书证 , 具 有 自己 的 特 点 。 2 、 电子数据证据科技 含量高 , 在高科 技领域 运用较 多 。在证 据的收集及质证过程 中 , 均需要有一定专业 性的技术人员 参与 , 这 样电子数据证据就有 别与其他 的证据类 型 。但是 , 虽然其需 要特 殊专家的帮助 , 但是也并不同于鉴定结 论 , 因为鉴定结论是 以专家 的鉴定结果 为证据 , 而 电 子 数 据 则 是 获 取 证 据 的过 程 需 要 专 家 的 帮助 , 其证据还是 电子数据本身 。 3 、 电子 数 据 证 据 与 视 听 资 料 存 在 着 本 质 上 的 区 别 。首 先 , 从 证 据 的形 态 上 看 , 视 听 资 料 具 有 动 态 连 续 性 以及 逼 真 性 , 是 以 录 音、 录像 为 主要 内容 。 电子 数 据 一 般 以 静 态 为 主 , 多数是通过记载 在 计 算 机 中 的 数 据体 现 出来 。其 次 , 在 证据 形 成 方式 上 看 , 视 听 资 料是对模拟信号 的一种机 械的处理 , 是一 种“ 电脑输 出” 。电子数 据则是 通过对计算机 的二进制输入而形 成的某种智 能的处理 , 是 种“ 电脑 记 录 ” 。最 后 , 在 证 据 的 审 查 判 断 方法 上看 , 二 者 所 运 用 的技 术 手 段 也 不 同 , 视 听 资料 往 往 更 具 有 直 接 性 , 而 电子 数 据 有 时 需要特殊专业人员的帮助 。所 以不 能认 为电子数据属于视 听资料
试论刑事诉讼中的电子证据提取与检验

据 和固定与案件 有关 的各种证据材料的活动。由于 电子证据 自身特点所限 以及证据提取本身 是一项重 要的 诉 讼活 动,它是确保案件 得到公正处理 的前提条件,因此 ,证据提取必须遵循 以下几个方面 的原则 :
一
是必须依照法律规定 的程序和权 限进行 。我国 《 刑事诉讼法》 民事 诉讼法 》 行政诉讼法 》对证 、《 、《
面知识,则是我 国司法机关及广大 司法工作人 员亟需补上 的一节课 。笔者根据 自己初步掌握 的有关 电子证
据收集及检验规律பைடு நூலகம்浅析其工作原理及方法,供同志们商榷 。
一
、
电子证据的含义 、法律地位及其特点
作 为电子证据 ,目前在 我国 《 刑法》中还没有 明确 的规定 ,但一般认 为:电子证据是 由电子设备存储
索 、贩卖 毒品、 用盗窃等,均越来越多地涉 及到能够 证明其犯罪事实的电子证据 。如何打击此类高智能 、 信 高科技 的犯罪 活动,其中的证据 问题 占有着举 足轻重 的作 用,它 直接 关系 刑事 诉讼 的进 行,而电子证据又
以其它证据在 案件 中无法比拟 的特 殊性 、重要性 发挥 着它 的价值 。因此 ,探 寻电子证据 的采集与检验这方
如 果要求必 须短 时间内恢 复运 行则应采 用镜像备 份,并对 其系统 的工作状态及环境进行详细 的记录 。 3 、收集相关 资料 。办案人员应收集与 电子证据有关 的资料 ,如软件说 明书、驱动程序技术 资料等 。 4 、询 问当事 人。及时询 问当事 人提供计算机 系统相关 的所有信 息,如系统密码 、口令 、密钥等 。 5 、电子证据 的分 析与提取 。根据 当事人提供计算机系统相关的所有信息 资料 ,由技术 人员选择 专业
或传输 的有侦查作用或证据价值的 电子信息及其派生物 。 这里 的电子信息是指 以程序 、文本、声音、图像 、 影像等 电子形式存在 的数据 ,而派生物主要是指 由电子信息转化而来 的附属材料 。由此可见 ,电子证据具 有如下 的特性 :一是 必须与案件有联系 ;二是具有侦 查作用或证据价值:三是 电子化的数据 。 电子证据 的法律 地位 ,我国 《 刑事诉讼法 》第 4 2条规定 :证 明案件真 实情况 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 虽然在 19 9 6年修 正的 《 刑事诉讼法 》中其证据种类未包含 电子证据种类 ,但 随着十年来科 学技术 的迅猛 发 展,我国法律界人士也基 本达成共 识,认 为我 国法律不构成赋 予电子证据 以法律 地位 的障碍 ,只是在电 子证据 的地位方 面,主要存在 7种观点 ,即视 听资料说 、书证说、鉴 定结论说 、独立证据说 、混合证据说
刑事诉讼中电子取证问题分析

刑事诉讼中电子取证问题分析随着信息化的全面推进,电子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愈发明显。
拥有数字取证技能、深谙存证规律、懂得信息安全的律师队伍将成为刑事辩护中的新星。
本文将结合国内法律实践,就刑事诉讼中电子取证问题进行分析。
一、关键字搜索的合法性近年来,以网络犯罪为主的电子证据日益广泛,而常常通过的是关键字搜索的方式获取,关键字搜索作为获得电子证据最有效的手段之一,其法律效力是否合法备受关注。
在我国,电子证据的取证应当依法合规、审慎稳妥展开,严格限定取证范围和手段,防止刑讯逼供、非法获取证据。
在实践中,关键字搜索是一种普遍应用的取证手段,但也存在非法采取该方式的情况。
首先,关键字搜索方式应当符合法定程序,不能违反适用的程序规定。
其次,当必须使用关键字搜索的情形中,须经过严格程序操作,确保取证过程的合法性。
二、网站的异地调取问题对于异地取证,一种常见的形式就是对互联网站点的调取,包括网站的存储、备份及相关数据。
然而,异地调取存在着更多的取证问题。
在网络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一旦涉及到电子证据的异地调取,不仅仅是法律和程序问题,同时也涉及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问题。
为保护人民隐私,我国法律对这一方面进行了相关规定。
据对口检察机关统计,在网络犯罪取证过程中,异地调取信息数据占总调取量的70%以上,由此也可看出其重要性。
异地调取能否顺利实施,需要涉及到须在国内做实质性证据,还需要进行依法针对性调取、传送过程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监控等,以确保搜集证据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可靠性。
三、黑客攻击下的证据收集据刑侦专家分析,黑客攻击是信息安全工程的“终极挑战”。
黑客通过网络盗窃数据信息,造成严重后果。
而对涉及群众利益和人身安全问题的案件时,公安机关可以合法向互联网运营商调函,要求提供关键信息,以协助侦办案件,但互联网运营商不承认自己的职责,导致本案黑客攻击大量数据丢失。
黑客攻击事件中,证据的收集非常困难,因为黑客不留痕迹,也可能掩盖证据。
刑事案件中电子证据的特征及适用规则探讨

刑事案件中电子证据的特征及适用规则探讨[摘要]电子证据越来越多的出现于诉讼环节,但由于其具有虚拟性、隐蔽性、易变性、形式多样性,常常使司法在如何适用上存在不同意见。
其实电子证据除形式表现特殊外,在证据的诉讼采纳上与一般证据并无太大差异,司法适用态度上采取同等对待规则、同等效力规则即可。
[关键词]电子证据;刑事司法;适用规则;研究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网络及电子产品已遍布生活的各个角落,有人利用电子技术实施犯罪,也会有人利用电子技术发现和惩治犯罪。
从监控摄像头的图像、手机的通话记录,到网络数据的获取,电子证据已经越来越多的出现在诉讼环节。
一、电子证据刑事司法适用现状(一)电子证据共识随着信息社会的发展,由电子技术、通信技术和计算机技术构成的信息技术促进了现代商务活动、行政管理、日常交往的电子化和网络化,同时也促进了电子证据的产生。
近年来,学者大都认同了“电子证据”这一术语并试图对其进行界定。
如有学者称“电子证据”是以电子形式存在的、用作证据使用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其中电子形式是指由介质、磁性物、光学设备、计算机内存或类似设备生成、发送、接收、存储的任一信息的存在形式,派生物是指由电子形式材料转化而来的附属材料。
[1]又有学者称“电子证据”是数字化信息设备中存储、处理、传输、输出的数字化信息形式的证据。
[2]也有学者称“电子证据”可以初步概括为借助现代信息技术而形成的一切证据。
[3]笔者比较认同这种界定:电子证据是一切由信息技术形成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信息,即广义上的电子信息。
[4]这种界定简明扼要且把握住了电子证据的本质。
电子证据的产生、存储、传输、后期处理等环节都离不开以电子技术为基础的信息技术,此外电子证据还必须能证明案件事实,此二要素缺一不可。
电子证据从表现形式上讲,包括具有数字技术性的数字证据和基于电子、通信技术的模拟证据。
数字证据是以二进制或十进制等数码形式存在的信息,计算机、手机都普遍采用了数字电子技术,所以目前电子证据主要表现为数字形式。
论刑事诉讼电子数据取证的法律规制

论刑事诉讼电子数据取证的法律规制论刑事诉讼电子数据取证的法律规制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电子数据的广泛使用给刑事诉讼带来了新的挑战。
电子数据作为衡量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之一,其采集和鉴定的法律规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电子数据取证的概念、重要性以及当前法律规制等方面展开讨论。
一、电子数据取证的概念电子数据取证是指通过合法手段获取电子设备、存储介质等中存在的与案件有关的物证或证据,并对其进行法律鉴定和认定。
相对于传统的证据形式,电子数据取证具有隐蔽性、易变性、海量性等特点。
二、电子数据取证的重要性1.证据确凿性:通过电子数据取证可以获取到被告在网络平台上的发言、聊天记录、短信等信息,这些信息的确凿性对案件的定性和定罪有着重要的影响。
2.查证迅捷性:电子数据可以直接从存储介质中提取,无须人工翻阅大量文件和书写笔录,大大节省了时间和人力成本。
3.案件还原度:通过电子数据取证,可以还原被告的电子活动轨迹,如网页浏览记录、软件安装记录等,从而更真实地还原案件发生的过程。
三、电子数据取证的法律规制1.合法获取的原则:电子数据的获取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不能侵犯公民个人隐私权和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
取证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取证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数据保全的要求:在取证过程中,应采取适当的技术措施对电子数据进行保全,避免数据被篡改或丢失。
取得的电子证据应具备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
同时,取证人员应妥善保存相关取证记录和信息。
3.鉴定与认定的程序:对于取得的电子数据证据,需要由专业人员进行鉴定和认定。
鉴定过程应有明确的程序,确保鉴定结果的客观真实性。
4.审判公正和权益保护:在电子数据取证时,应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避免滥用取证权以及虚假诬告的情况发生。
同时,应确保审判过程公正,防止电子数据取证过程中的错误和不当操作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
四、当前面临的挑战和对策1.数据隐私保护:在电子数据取证过程中,存在对于个人隐私权的侵犯。
浅析新刑事诉讼法视野下电子证据的审查

浅析新刑事诉讼法视野下电子证据的审查一、电子证据概念简述(一)电子证据的内涵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证据被广泛运用到现代诉讼当中。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五部门联合下发规定,明确了刑事诉讼过程当中的电子证据审查规则。
在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电子证据作为一种新型证据,被列入我国证据类型当中。
对于电子证据的概念和范围,不管是司法实务界还是理论研究界,存在着不同的观点。
一般认为,电子证据是依托电子网络技术产生,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存储于电子媒介之中,可以证明一定案件事实的新型证据。
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电子证据呈现多样化的特征,例如电子邮件、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都可以成为电子数据,根据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一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都是证据。
因此,电子证据当然被归入证据行列当中。
(二)电子证据的外延在当前互联网科技快速发展的情况下,电子证据的形式也在不断发展变化,并且具有一定的外部开放性。
不单单是网络聊天记录和电子邮件,例如手机短信、数字电文交换、电子签名,以及存储于网络空间的信息数据,都应当被划入到电子证据行列当中,因此,电子证据具有很宽泛的外延。
二、电子证据的特征分析(一)电子证据具有载体依附性从电子证据本身的特征分析,电子证据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依附在一定的电子载体之上,并通过电子设备的展示和播放功能,才能了解电子证据所承载的内容。
从目前电子证据产生和记载的实践来看,电子证据一般存储在光盘、软盘、硬盘及网络空间当中,要作为诉讼过程中的证据使用,一般都固定在可移动存储设备上。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认定电子证据,要进行两个层次的审查,一是电子证据本身内容的真实性,二是承载电子证据载体的合法性,进而实现证据审查认定和司法过程的客观公正性。
(二)电子证据不易于保存众所周知,在计算机存储系统内,一切数据都是以0和1两个代码的形式进行储存,这是数字化信息的本质特征。
不管是实物证据还是书面证据,都具有证据实体,因此证据的保存和收集,都不具有特别的难度,一般都是存贮在证据室中即可。
刑事诉讼中电子取证问题分析
刑事诉讼中电子取证问题分析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电子取证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电子取证指的是通过电子设备和数字信息的获取和保全,用于法律诉讼的证据。
与传统的纸质文件不同,电子取证具有高效、易于保存和复制等优势,但也存在着一系列的挑战和问题。
本文将从电子取证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办法等方面进行分析。
1.1 电子取证在查明案情中的作用在刑事案件中,电子取证可以帮助调查机关收集、分析和保存大量的电子数据,其有效性和全面性远远超过传统的证据收集方式。
通过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社交媒体等电子通讯工具可以揭露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轨迹和交往关系,从而有利于查明案情。
1.2 电子取证在证明案件中的作用电子取证不仅可以帮助查明案情,还可以作为有效的证据用于案件的审理和判决。
通过电子设备中的照片、录音等数据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作案行为,进而促使法庭作出公正的判决。
1.3 电子取证在保护证据完整性中的作用由于电子文件可以轻易被篡改和删除,因此电子取证在保护证据完整性方面显得尤为重要。
对于一些关键的电子数据,调查机关需要采取相应的技术手段,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避免因不当操作或技术原因导致证据被破坏或丢失。
二、刑事诉讼中电子取证存在的问题2.1 信息获取的困难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更新和变化,犯罪嫌疑人往往采用各种手段对电子证据进行隐藏和删除,造成信息获取的困难。
尤其是在跨境犯罪案件中,涉及多国的信息调取更加复杂,造成电子取证的难度增加。
2.2 证据真实性和合法性的疑虑电子数据的披露和获取不像传统的书面文件那样直观和可信,容易受到技术手段和人为操作的影响。
很多人对电子取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表示怀疑,这也给电子取证在刑事诉讼中的使用带来了困难。
2.3 证据保存和保全的难题电子证据的保存和保全是电子取证中的一个难题。
随着科技设备的不断更新和更替,电子数据的保存和保全成本较高,同时可能会遭受各种网络攻击,导致证据的丢失和损坏。
论刑事诉讼中的电子证据
电子证据立法 , l 如一 海市 19 《 际经贸数据交换管理规定》 二 9 9年 周 。 20 0 4年 8月 2 8日第十届全 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一
这 都 同 国际 《 范 法》 神 一致 。该 法 还 对 电 子 认证 服 务和 电子 认 有效 的处理网络犯罪。网络犯罪之所 以如此猖狂 信息。 可靠的屯子签名 与 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主要 是 很 难 抓 住犯 罪 分 子 作案 的证 据 , 有 的证 据 规 则对 于这 类 案件 现
证据特点、 电予证据原始证据 的米源及 电予证掘 的证据类型等方 面着
手 分 析 , 找 出 理 由支 持 其 观 点 。 寻
然而从国外 的栩关立法也可以看出. 加拿大在 19 9 8年就颁布了
别是 2 0世纪 9 0年代后才为人们所知饶 。 随着计算机、 网络等信息技
术 的发 展 ; j 应 用 , 会 各领 域 活动 进 入 “ 字 化 生 存 时 期” 数 字  ̄ 泛 l J 社 数 ,
机构资格 与管理作了详尽规定, 这一点已经走到世 界前列 。 子证据 I 乜 作为一种新型的证据形式, 能否如其它证据一样, 被法官所 有应用 , 采
纳、 作为判断案件事实 的根据 , 就要看电子证据 是否有证明力 以及证 明力的强弱。虽然收集的电子证据是合法有效的, 但足, 不足以证明 案件事实, 也是不可 以应用 的。 证明力 是指证捌在证明 与待证事实上而体现其价值大小与强弱
法》 明确“ 当事人约定使用屯子签名 、 数据 也文的文书, 不得 仅因为其
浅谈电子证据
62006.12浅谈电子证据□胡晓霞(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部重庆400031)摘要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电子证据悄然走进刑事诉讼领域。
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虽然已对刑事电子证据作出了初步规定,但是这些规定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
本文从电子证据研究的意义入手,阐述了电子证据的概念与特点、电子证据的法定形式和电子证据成为刑事证据的必要。
关键词网络犯罪刑事证据电子证据刑事证据立法中图分类号:D915文献标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2-126-02随着计算机技术的迅猛发展以及信息网络的建立和完善,以电子数据形式出现的文字、图片、音像等正以日新月异的态势,冲击着原有的社会生活。
在证据信息化的大趋势下,以计算机及其网络为依托的电子数据在证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这种以新的形态出现的证据形式被在证据法律实践与理论研究中的有识之士定义为电子证据。
信息技术特别是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国际互联网的全球化热潮使人类社会进入了一个新的信息时代。
因此,对电子证据的研究就越显重要,笔者认为它的意义在于:一是对电子证据的研究有助于及早确立“电子世界”的证据法律秩序。
电子证据的立法工作依托电子证据的研究成果而展开。
二是对电子证据的研究有利于证据理论的发展。
在证据学方面,传统的证据理念受到了电子信息的巨大冲击,电子证据的形式与传统意义上的证据截然不同,电子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也出现了新的特征。
三是对电子证据的研究有利于消除诉讼实践中关于电子证据的认知误区。
依托计算机及其网络构建的虚拟世界,是一个平面、开放、无边界的空间。
在这样的环境中,信息的稳定性、安全性、可靠性难以得到保障,因此电子证据的收集、采信在诉讼实践中颇多争议,“循传统论”、“唯公证论”、“自由收集论”等认知误区的形成干扰着诉讼实践中电子证据资格的认定。
四是对电子证据的研究对信息技术进步亦有一定影响。
如果说信息技术进步把电子证据纳入证据学研究的视野,那么电子证据研究的深入亦将引发计算机及其网络技术发展方向的新思考。
浅谈电子物证在侦破刑事案件中的重要作用及初步运用
浅谈电子物证在侦破刑事案件中的重要作用及初步运用作者:刘特男来源:《科学与财富》2018年第03期摘要:随着时代的发展,电子物证在侦破刑事案件中的应用越来越普遍。
电子证据作为一类单独的证据种类,在今后的刑事诉讼证据环节起到了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因此公安基层办案单位在办理涉及电子物证的案件时应严格要求,使电子证据发挥出其应有的证据效力。
关键词:电子物证;刑事案件;重要作用;初步运用引言近几年,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及电子技术的广泛应用,整个社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和手机等现代通讯工具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电子证据由于在提供侦察线索和司法证据方面的重要作用,已被公检法各种部门广泛发展应用。
全国各地刑事技术、国保、技侦、网监、警院等公安机关以及检察院和法院等部门均相继建立了电子物证实验室。
电子物证已成为全国刑事技术不可或缺的重要板块。
1电子物证的概念及法律定位电子物证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意义上的电子物证是指利用现代互联网电子信息技术来存储与传播的证据。
狭义意义上的电子物证是指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子数据信息。
随着社会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新的信息技术不断的产生,特别是电脑、智能手机运用越来越多,电子信息证据的真实性、如何分配举证责任等都成为当前司法实践的难题。
从立法上看,我国对于电子数据证据进行了规定,但是从司法实践上看,当前的立法并未明确电子数据证据的使用,缺乏完善的电子证据运用规则,在新的《民事诉讼法》尚未公布之前,对于电子数据的证据规则的适用上,司法界一般将电子信息数据证据纳入视听资料的范畴,但是新的《民事诉讼法》的出现,单独提出电子数据是证据的一种,其与视听资料同为证据种类,并未进行明确的规定,导致电子数据证据无法按照视听资料进行举证与质证。
2刑事技术大力发展电子物证技术的必要性2.1与时俱进的必要手段刑事技术大力发展电子物证技术,是顺应科技发展潮流,满足了打击违法犯罪的需要。
我国手机用户总数已达8.89亿,全国网民数量达到4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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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论刑事诉讼中的电子图像证据
内容提要: 在日常生活和刑事侦查、刑事审判中,电子形式的图像证据已经成为主流。
在刑事诉讼中,应对这种与传统图像证据截然不同的证据形态,需要从证据规则、证明过程等角度进行新的探索。
电子图像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认定,具有鲜明的技术特征,为证据规则和刑事证明的理论提供了新鲜的内容。
一、电子图像证据概述
随着电子成像设备的广泛应用,在刑事诉讼中,电子形式的图像证据越来越广泛的代替传统的图像证据;在众多领域内电子设备的使用,也使得很多其他的证据类型向电子图像证据转化。
电子图像证据与传统图像证据在证据的认定与证明上有着诸多的新鲜特征,证据规则如何与之协调是一种新的挑战。
(一)电子图像证据的定义和相关概念
电子图像证据是指以信息系统中的数据形式存储的能以图像形式表现内容的证据。
其存储媒介并非传统的光学胶卷与相纸或印刷出版物,读取需要通过相应的信息系统和读取设备,自身也包含着与所在的信息系统的数据联系。
电子图像证据的数据是指电子图像证据在信息系统中作为档案存储的内容,在现代的信息系统中,多以文件的形式表示。
电子图像证据的数据不仅包含着电子图像证据的数据内容,还包含与图像的基本要素无关的数据,如体现文件与信息系统数据联系的环境数据、日志数据等。
(二)电子图像证据的分类
根据生成设备的不同,电子图像证据可以分为数码相片,信息系统屏幕快照,软件合成图像等。
根据电子图像证据在信息系统中的数据组织类型和实现原理,又可以有多种不同的分类。
如矢量图像、向量图像,各种压缩格式的图像等等。
二、电子图像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举证
电子图像证据的电子属性并没有对证明责任产生直接的影响,与传统的图像证据相比,其电子属性带来了举证方式的变化。
举证方式是在举证责任的基础上,为了符合举证的目的性,最大限度的发挥证据在诉讼中的证明作用,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出现形态和流动方式。
举证方式的规则多基于证据的属性和特征,这也是证据理论对刑事证据进行分类的原因之一。
在诉讼中,视听证据、电子证据等新兴证据形态的出现,使举证责任的承担者采用何种方式举证显得尤为重要,举证方式不当在某些情况下会产生举证不利的风险。
如果没有充分的尊重和利用证据的电子属性,会有可能丧失跟其属性相关联的事实细节,从而导致对证明产生消极的影响。
(一)电子图像证据的证明力认定
现代刑事诉讼对证据证明力的认定已经淘汰了法定证据制度,证据的证明力由认定主体的自由心证决定。
即使在没有自由心证制度的国家,证据的证明力也没有法定的效力阶梯。
因此,我们在此对电子图像证据证明力认定的讨论,并不是直接对其证明力进行规定,也没有对其证明力大小提出基于技术的建议,而只是出于证明力认定主体的要求或程序进行的需要,来确定证据的存在状态,属于一种事实的表达。
1.电子图像证据的关联性认定。
关联性认定是对电子图像证据的质证和认证的重要部分。
相对于文字证据等书证来说,图像证据更加典型地体现了在不同人的注意力水平和理解能力的条件下,图像作为一个证据本身和其表示的含义这两者之间的稳定联系,与刑事诉讼中的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
比起书面证据中语言文字的语法解释、翻译,图像所表示的含义更加缺乏简单划一的判断标准。
在关联性认定的问题上,虽然不能依赖法庭科学,但法庭科学能够为尽最大可能的表现证据中所蕴含的事实细节提供技术支持。
2.电子图像证据的证明力比较。
现代证据制度在废除了法定证据规则、赋予法官进行证明力认定的自由裁量权的同时,也确立了优势证明原则、最佳证据规则等证明基本原则和证据规则,对证据的证明力认定进行指导。
对于电子图像证据这样的技术相关性比较突出的新兴证据类型,法庭科学能为优势证明、最佳证据规则提供理解力的帮助,同时也为证据规则的更新和发展提供可重复的、可验证的事实规律。
根据对电子图像证据的定义和分类,可以基本上确定的几项规律有:
第一,功能性比较。
电子图像证据的表达内容与待证事实存有关联,能够证明待证事实、肯定或者否定基于待证事实的某种判断,这与其他证据的功能并无二异。
第二,目的性比较,电子图像证据的目的比较是功能性比较的例外或补强因素。
并非在所有情况下,原生型电子图像证据的证明力都大于保存型电子图像证据,判
断这种例外的指针是图像成像的目的。
目的性比较是指比较符合图像生成目的
的图像表达内容与诉讼中的证明对象是否同一,对功能性比较的结果进行否定
或补强。
第三,信度比较,体现了优势证明原则、最佳证据规则的要求。
信度比较是在待比较的电子图像证据的证据能力均已肯定的情况下,对其证明力进行的比较,是出
于刑事证据的功能实现的考虑对证据的证据品格的比较。
三、结语
电子形式的图像证据取代传统的图像证据,是一种趋势,也是正在发生的事实。
发掘电子图像证据中存在的问题因素,解决现有证据规则所面临的新问题,与“电子证据”给刑事诉讼带来的新鲜空气一样,不仅要解决制度和规则的问题,还要更新诉讼主体的意识,以正确的处理手段和使用方法,保证诉讼效益的最大化。
目前对“电子证据”这种新型的证据形态的总体研究已经有了较大的发展,我们仍然需要在学习借鉴现有的成果的前提下,进一步
细化研究在诉讼中以具体形态出现的电子证据形式,比如电子图像证据,以满足刑事诉讼在不断的发展过程中的时代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