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非婚同居的法律问题研究
非婚同居关系法律问题研究

Legal Syst em A nd Soci et y —隧翟翟霪薹鎏。
.竺兰!型盐f叁垒l』查塾金非婚同居关系法律问题研究文0娟娟摘要随着非婚同居现象的增多,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对非婚同居关系的态度也逐渐由限制转向调整规制。
但是我国婚姻家庭法对非婚同居法律关系的规定较为粗略,不利于对非婚同居关系规制。
本文从非婚同居关系的定义、规制的必要性入手,比较其他国家对非婚同居关系的规定,对我国的非婚同居关系的法律规定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非婚同居关系法律规制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074.02近年来,非婚同居现象逐渐增多,作为一种婚姻家庭领域的新情况,它也引发了社会的一系列关注。
非婚同居现象源远流长。
但由于我国国情和历史原因,非婚同居现象一直受到道德和法律的双重禁止。
而随着一些西方国家开始改变其传统的态度,对非婚同居进行法律上的规范和调整。
“’而我国立法和实务界也逐步接受了这一现象。
但是我国对非婚同居制度的规定还显粗略,不能满足当代婚姻家庭的现状需求。
因此,笔者试从非婚同居关系的定义、规制的必要性入手,比较其他国家对非婚同居关系的规定,建议我国对非婚同居关系进行规制,以期更好的调整这一现象。
一、非婚同居关系概述(一)非婚同居关系的定义非婚同居关系在定义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从广义上说,凡是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以公开方式共同生活形成的相互关系都属这一范畴。
而狭义的非婚同居关系是指在法律不禁止的前提下,无配偶的男女双方在不履行结婚登记程序的前提下,自愿地以稳定公开的方式共同生活过程中形成的法律关系。
(二)非婚同居关系的理论基础1.非婚同居关系的社会基础(1)从经济学的角度看,非婚同居行为是降低搜寻理想配偶的成本的有效选择。
如果不顾现实,一味禁止或阻止非婚同居,将使人们被迫承担更高的婚姻选择成本,更可能导致不成功的婚姻。
(2)婚姻收益的下降也让婚姻家庭的重要性逐渐降低。
老年人非婚同居法律规制研究

VO _ 3 No 5 l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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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 人非婚 同居法律规 制研究
魏 庆 爽 ( 学院 政学 河南 ,6 0) 许昌 法 院, 许昌 41 0 0
[ 摘 要] 目前在 中国, 越来越 多的无配偶老年人选择 了非婚 同居 生活。 老年人非婚 同居有着与年轻入 的非婚 同居不 同的特点。在分析老年人选择非婚 同居 的原 因及 特点的基础上 , 对老年人非婚 同居的法律规制进行 了探讨。
首先 , 社会上婚姻从一而终的封建思想 比较普遍 , 尤其对
于大部分老年人这种思想更是根深 蒂固。 他们 在心理上担心 自己登记结婚会遭到周围熟人 的嘲笑 。 而且 , 一些子女( 本文 中的子女均指成年子女 ) 对老年人无伴的孤独 缺乏人道主义
的理 解 。他 们 把 老 年 人 的 正 当再 婚 要 求 理 解 为 “ 不 正 经 ” 老 ,
的非独居生活的老人 当中, 非婚 同居者 已经超过了 5 %。老 0 年人非婚同居的发生发展是有其客观性 的, 以人们 的意志 不 为移转。法律对老年人非婚 同居 的现象不能置之不理 , 应该 积极地对老 年人非婚同居进行规制 , 更好地保 护老年人的合
法权益。
一
综上 , 老年人为 了避免与子女的矛盾只能放弃再婚 , 选择
其次, 无偶老人 同居多属于生活扶助性的搭伴生活 , 性不
再是婚姻生活 的主要部分 , 也不再具备生育功能。 以, 所 老年 人 非婚 同居不会产生非婚生 子女 问题 。
女对其继父 母承担赡养义务 , 但是在道德上子女还是有此项
再者 , 大部分老年人在非婚同居前 已有成年子女 , 且成年 子女开始履行对老年人 的赡养义务 , 而成年子女对老年人 的
非婚同居犯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观念的变迁,非婚同居现象在我国逐渐增多。
非婚同居是指未婚男女双方基于共同生活、共同经济条件等因素,自愿选择不进行婚姻登记而共同居住的生活方式。
然而,非婚同居关系在法律上并未得到正式承认,因此,在处理相关法律问题时,存在诸多争议。
本文将从非婚同居的定义、现状、法律风险以及法律规制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非婚同居的定义非婚同居,是指未婚男女双方在未进行婚姻登记的情况下,基于自愿、平等、自愿放弃婚姻登记的原则,共同生活、共同承担家庭责任的一种生活状态。
非婚同居关系不涉及法定婚姻关系,双方不具有法律上的配偶身份。
二、非婚同居的现状近年来,我国非婚同居现象呈现出以下特点:1. 数量逐年增加。
随着社会观念的开放和人们生活节奏的加快,越来越多的未婚男女选择非婚同居。
2. 层次逐渐提高。
从最初的城市低收入群体,逐渐扩展到城市中高收入群体,甚至一些白领、公务员等职业人群。
3. 存续时间延长。
以往非婚同居关系多为一时冲动,而现在越来越多的非婚同居关系呈现出长期稳定的特点。
4. 法律意识淡薄。
许多非婚同居者对法律风险认识不足,导致在发生纠纷时无法维护自身权益。
三、非婚同居的法律风险1. 权益保障不足。
非婚同居者不具有法律上的配偶身份,因此在财产、子女抚养等方面无法得到法律保障。
2. 离婚纠纷复杂。
非婚同居者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往往面临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纠纷,处理起来较为复杂。
3. 法律地位尴尬。
非婚同居者在面临意外事故、疾病等风险时,无法享有法定配偶的权益。
4. 社会歧视。
非婚同居者在社会上可能遭受歧视,影响其正常生活。
四、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针对非婚同居现象,我国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非婚同居者的权益保障,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的规定。
2.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
通过法律宣传教育,提高非婚同居者的法律意识,使其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3. 建立健全调解机制。
对于非婚同居纠纷,应建立健全调解机制,通过调解解决纠纷,减少诉讼成本。
非婚同居关系中的法律问题研究(48)

摘要摘要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非婚同居现象在全世界范围内日益增加,成为现代人的一种新的生活模式,传统婚姻模式正在受到冲击,由非婚同居引发的种种社会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和法学界的关注,西方国家对非婚同居采取了各种法律对策,规范非婚同居,以稳定社会秩序"但是,由于受传统的道德观念、婚姻价值取向的影响,我国没有系统的立法对非婚同居采取行之有效地规范,而是采取一种回避的态度。
然而,非婚同居现象并不会因为法律的回避而减少,只会使非婚同居引起的相关纠纷无法得到有效、合理的解决。
因此,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出发,我国也应当建立有关非婚同居的法律制度,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保障非婚同居者的权利。
非婚同居与合法婚姻生活的主要区别在于非婚同居双方未进行结婚登记,因此不具有夫妻的名义。
我们不能将婚姻法中有关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适用到非婚同居者身上,然而非婚同居引发的法律问题又越来越突出,我们不能视而不见。
比如:对非婚同居的子女的利益保护问题、非婚同居财产的分割问题、非婚同居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等等。
正是由于实践中越来越多的问题的出现,本文才选此题目进行研究和讨论。
除引言和结语外,全文共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章提出了本文研究的问题,主要包括非婚同居基本问题阐释以及对非婚同居现象考察。
通过评析我国学者对非婚同居的不同定义,提出非婚同居的定义。
通过阐述非婚同居关系的构成要件,辨析非婚同居与事实婚姻、非法同居等相关概念,给非婚同居予以界定。
非婚同居现象考察这一部分介绍非婚同居在欧美等国的变化发展,和我国无婚或不婚人日增加等情况以及人们对非婚同居的认同和宽容,然后对该现象的成因和利弊进行分析,指出非婚同居现象是经济、文化、人日等多种社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非婚同居比之婚姻更能体现当事人的感情追求和自由度、满足人们对于共同生活方式的不同层次的要求,并有助于当事人获得照护、缓解生活压力、降低生活费用等。
与此同时,非婚同居作为婚恋关系上的一种短期行为,明显存在不负责任的因素,当当事人之间产生纠纷时常常无法获得足够的法律救济,非婚同居也可能成为社会稳定的潜在隐患。
非婚同居关系的法律问题探究

、
非 婚同居现 象产生 的缘 由
非婚 同居 , 顾名思 义 , 是未 办理 结婚登 记手续 而 以夫 妻名 义 件 。 03年 8月民政 部公布新 的《 20 婚姻 登记 条例》 在 结婚程 序 中, 共 同生活 的, 即没 有婚姻 关系 的男 女共 同生 活 的一种状态 。 当 上作 了较大 修改, 一步简化 了婚姻 登记 的程序 , 0 进 更有利 于尊重 、
前, 多年轻人 甚至老年人之所 以选择 很流行 的“ 许 同居 ” 式, 方 主要 保护 当事人 的婚姻 自由。由此 可见, 我国重 视婚 姻登记 工作 。法 原 因在 于 :
律、 法规 一再 强调婚 姻登记 的必要性 , 民众 则对 婚姻 登记制 度 而
第一 , 由于 青少年 性成熟 与性活 跃期 提早 , 而法 定 的结婚年 的漠视 , 于维护 法律 的尊严和 社会主 义法 治建设 。 不利
( ) 一 非婚 同居 当事人之 问的人 身 关系
二 、 婚同居 与婚姻 对 比之弊 端 非
高 。根据 最近统 计资料 , 美国有 4 0万对男 女 同居, 17 0 是 9 0的 8
倍 。年青 的男 女中差 不多有三 分之 二会 先选 择 同居而不 是直接
( ) 一 不利 于对 同居 当事人 的权益保 护
根 据我 国现行法 律及司法解释 的规定, 于 19 年 2 1日 对 94 月
结婚 。 随着社会经 济生活 的迅速 发 展, 我 国非婚 同居 已逐渐 后形成 的未 办理 结婚登 记而 以夫妻名义 同居 的, 0 在 确定 为 “ 同居关 被 人们所 默认 , 甚至 非婚 同居 已成 为一种 生活 时 尚, 而且 不断 呈 系 。当事 人起诉 要求解 除 同居关 系的, 民法 院不 予受理 ; 人 当事 现 出高龄化 的新趋势 。 王强的 ‘ 市调 查: 津市老年 人再婚 5 % 城 天 0 人 因同居期 间财产 分割或 者子女抚养 纠纷 而起诉 的, 民法 院应 人 非 法 同居》一文 中对 天津市老 年人 进行 的一份 最新调 查显 示, 这 当受 理 。 同居期 间双方 共同所得财 产, 一般共 有财 产处 理; 方 按 双 个 市老年 人中的 同居 比例 占到老年人 再婚 比例的 5%, 0 很多老人 同居 期 间一 方死亡 的, 如符合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继 承法》 1 第 4条 已经步入 了“ 同居 时代” 。 规定 的, 为继承 人 以外 的遗产取 得人适 当分得 遗产 。我 国现 可作 0
我国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

我国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非婚同居的生活方式。
非婚同居是指未经结婚手续,男女双方以同居形式生活在一起。
在我国,由于传统婚姻观念的影响,非婚同居仍然被视为不道德、不合法的行为。
这种观念的存在影响了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也给非婚同居者在生活中带来了许多困扰和不便。
因此,本文将就我国非婚同居法律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存在的问题以及发展的趋势,旨在为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研究目的与意义1、研究目的(1)了解我国非婚同居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2)探索适合我国实际情况的非婚同居法律制度。
(3)为非婚同居者提供法律保障,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4)为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和建议。
2、研究意义(1)非婚同居已成为社会常态,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和实践意义。
(2)为推进社会进步、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贡献一份力量。
三、研究内容1、非婚同居的概念与现状。
(1)非婚同居的定义与特点。
(2)非婚同居现状的调查与分析。
2、相关法律问题的探讨。
(1)我国法律对于非婚同居的认定和规制。
(2)非婚同居中可能产生的法律问题,如房产分割、经济赡养、民事赔偿等。
3、国外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比较分析。
(1)国外典型国家的非婚同居法律制度与实践。
(2)国外经验对我国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借鉴与启示。
4、我国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完善。
(1)针对我国非婚同居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并探讨实现的可能性。
(2)构建适合我国实际情况的非婚同居法律制度模型。
四、研究方法本文将通过文献调研、案例分析、实地调查等多种研究方法,全面深入地探讨我国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和策略。
五、预期成果本文的成果将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对我国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作出详细的描述和分析。
(2)针对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现状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可行的解决方案。
(3)构建适合我国实际情况的非婚同居法律制度模型,为非婚同居者提供法律保障。
非婚同居法律制度比较研究的开题报告
非婚同居法律制度比较研究的开题报告
一、选题背景
如今,随着社会不断进步和人们观念的变化,非婚同居现象逐渐普及,成为一种新型的生活方式。
非婚同居是指未婚男女在没有结婚的情况下,建立起一种合法的居
住关系,共同居住,在生活上互相扶持、共同经营,但却没有法律上的地位。
然而,
随着非婚同居的普及,涉及到的问题和争议也越来越多,比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
债务承担等。
目前,许多国家和地区的非婚同居法律制度还不完善,也存在各种问题。
因此,研究非婚同居法律制度比较,对于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具有
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研究目的
本研究旨在通过对国内外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比较分析,探讨如何合理保护非婚同居伴侣的权益,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为非婚同居关系提供更为优质的法律保障。
三、研究内容
(1)非婚同居的定义和特点;
(2)国外非婚同居法律制度及其特点的概述;
(3)国内非婚同居法律制度及其特点的概述;
(4)国外非婚同居法律制度与我国的比较分析;
(5)非婚同居法律制度完善的建议。
四、研究方法
本研究主要采用文献分析法、实证分析法等方法,对相关文献和调查数据进行收集及分析,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比较研究。
五、研究意义
(1)为完善我国非婚同居法律制度提供参考;
(2)为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提供指导;
(3)为社会了解非婚同居现象提供理论依据。
六、预期结果
通过比较国内外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差异和优劣,结合实例分析,提出完善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具体建议,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提供参考和指导。
论非婚同居关系的法律规制
论非婚同居关系的法律规制
非婚同居是指未经过婚姻登记而男女以夫妻同居的行为。
关于
非婚同居关系的法律规制,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情况不同。
以下
是一些可能的情况:
1.国家未对非婚同居关系进行法律规定,该关系不存在法律地位,未能获得法律保护。
2.国家或地区将非婚同居关系归类为事实婚姻,认为只要居住
在一起一定会涉及到财产、抚养、扶养等方面的问题,因此对非婚
同居的一些权益予以保护。
这些权益可能包括一些权利和义务,例
如财产分配、养老补贴、社会保险、遗产继承等。
3.一些国家或地区通过立法规定非婚同居的法律地位和权益保护,例如,法国、加拿大等。
这些国家或地区通过法律明确规定非
婚同居关系的财产分配、抚养、扶养等方面的问题,以便在涉及到
法律问题时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总之,非婚同居关系的法律规制因地区、国家和文化背景而异,需要结合当地的法律体系和立法情况来具体分析。
老年非婚同居法律问题研究
老年非婚同居法律问题研究自1999年中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中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预测研究报告》指出:中国人口老龄化将经历快速老龄化、加速老龄化和重度老龄化三个阶段,目前我国正处于人口老龄化的第一阶段,人口老龄化问题必将会是21世纪中国的一个重要国情。
另外目前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正受到越来越大的挑战,非婚同居现象在全世界范围内大量增加并呈现与日俱增的发展趋势,目前已成为除婚姻外的一种两性共同居住的生活方式。
本文将老龄化社会与目前非婚同居现象的日益剧增相结合,对老年人非婚同居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
根据我们国家现有的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关于非婚同居是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尽管我们常说“法无禁止即自由”,但是法律会根据人们实际需求而进行调整,对于非婚同居的问题在当今社会是急需有法律明确的。
老年人在生活方式中选择非婚同居是出于双方对自身需求的考虑。
但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非婚同居并未加以规定,使得老年人在选择非婚同居的同时也面临着经济纠纷得不到有效的救济,继承扶养问题难以解决等问题。
这就使得选择非婚同居的老年人生活存在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随时会对老年人的生活带来意想不到的麻烦,从而造成老年人权益保护无法得到保障。
对于老年人非婚同居这一问题,我们应该及时的发现并积极的解决。
由于老年非婚同居相较于年轻人而言有其不同的特点,并且老年人大都法律意识淡薄,非婚同居期间的纠纷常常无法自行解决。
所以我们在对此法律问题进行解决的过程中,要深入分析其产生的原因、特点等问题,从而“对症下药”,真正的解决老年人非婚同居的法律问题。
因此,我国有必要出于保障老年人权益的目的,对老年人的非婚同居行为进行有效的引导规制。
另外法律对非婚同居的承认,并不意味着对婚姻制度的排斥,人们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需求来自由的选择两性结合方式。
法定婚姻不会因此而受到影响,其依然是法律优先保护的制度,我们需要的是法律赋予法定婚姻和非婚同居不同的保护程度,法定婚姻依然处于人们生活方式的主流地位。
老年非婚同居的财产性权益保护研究
Research on the Protection of Property Rights in Elderly Unmarried Cohabitation 作者: 王娇[1]
作者机构: [1]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浙江杭州311121
出版物刊名: 宜宾学院学报
页码: 85-91页
年卷期: 2021年 第8期
主题词: 老年同居;非婚同居;财产权益保护
摘要:社会的变革与权利意识的觉醒让老年人成为非婚同居的重要群体,而法律上的身份关系否认,使相关的财产性权益无法得到更为精细明确的保护.我国立法规定非婚同居期间财产按照一般共同共有处分,值得商榷:非婚同居者同居前的财产归属不明晰、非婚同居者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归属混沌、关于财产的继承和赡养等问题仍旧模糊.我国法律通过承认非婚同居,认可老年同居者订立的同居协议,认定同居财产性质以约定财产制为主,剩余财产共同所有制为辅,适度进行法律干预,或可达成保护老年同居者财产权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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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非婚同居的法律问题研究作者:陈静来源:《中国·东盟博览》2013年第04期【摘要】非婚同居现象越来越普遍,婚姻法的“视而不见”,保持客观中立的态度,并没有使非婚同居现象减少,而是越来越多,随之带来的是许多纠纷和法律及社会问题。
非婚同居不仅出现在年轻人当中,近年来,老年人非婚同居的现象有所增加。
非婚同居带来的财产、人身、子女以及社会影响等一系列问题有待法律的进一步明确规定,进而使相关当事方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关键词】非婚同居;老年人;法律规制一、概述非婚同居并不是我国法律或司法解释正式以规范形式和制度语境确认和使用的一个概念,目前没有确切的含义。
因此本文有必要首先对法律所规制的非婚同居进行合理界定,归纳总结其特征,使非婚同居这一现象和其他现象相区别。
通过对非婚同居现象的分析和我国目前的学术观点及相关法律规定等资料的学习,笔者认为非婚同居从主体上讲,当事人为没有配偶者,包括未婚者、离婚者或者丧偶者;从主观方面讲,当事人无婚意且自愿;从客观方面讲,当事人双方持续共同生活达一定(法定)期间。
共同生活意味着两性关系的长期性。
长期性的共同生活也使得双方必须承担一定的责任和义务。
二、国外的相关研究(一)各个国家的研究在美国,非婚同居的发展相应地引发了立法和司法层面的变化。
虽然美国的《税法》、《反私生子法》、《反保险歧视法》存在否定和歧视非婚同居的态度,但各州相继颁行的《家庭伙伴关系法》、《反雇佣歧视法》、《反住房供给歧视法》、《反信贷歧视法》却体现出反歧视非婚同居的立法取向。
部分州和几十个城市,现在已经实施了家庭伙伴登记制,非婚伴侣可公开宣称他们的家庭关系,并可获得少量的法律保护。
在加拿大,立法者对高居不下的异性同居率则采取了一种实用主义的态度。
过去的近三十年来,加拿大扩展了国家对家庭关系的控制。
与此同时,对结婚和离婚的限制却在缩小,例如《结婚法》实质性地缩减了对可以结婚的亲属关系的限制《离婚法》则规定如果可以证明双方分居满一年、一方与他人有通奸行为等,则准许离婚。
非婚伴侣和非婚生子女现在已经更为全面地纳入到该国的家庭法体系之中,例如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相同的权利和承担相同的义务等。
可以说,在加拿大,婚姻不再是获得传统上仅属于已婚伴侣所有的公法和私法权益的先决条件,这个国家对异性或同性同居的规范越来越倾向于按照对待婚姻的做法一样(例如《利益和义务现代化法》)。
随着这种趋势的发展,加拿大最高法院最终认定,依据《加拿大权利和自由宪章》第15 条的规定,任何基于婚姻状况和性取向的歧视行为都是违宪的。
异性同居伴侣获得了大部分已婚配偶可以享有的权益以及责任,同性同居伴侣亦然。
随着人口趋势的发展,20 世纪末叶,很多欧洲国家业已认识到了两性结合方式的变化,家庭立法、司法已经完成了重新评价或正在进行重新评价。
关涉异性同居的法律政策的发展,至少目前,呈现出先后次序,瑞典是同居合法化的先驱者。
1973年,作为对同居增长的回应《瑞典婚姻法》进行了修改,产生了有关婚姻制度的大量的激烈的争论和哲学议论。
商议的结果是,婚姻仍然是家庭法的中心,但未来的立法对不同模式的同居应该保持中立的态度。
目前来看,该国对非婚同居的伴侣采取了颇为实用主义的做法,家庭法对已婚者和非婚同居者同等对待,承认满足已婚配偶需要的立法也同样应当满足非婚同居伴侣的需要。
这种做法后来也影响了丹麦和芬兰。
在德国,未婚的异性同居者不受法律的专门保护,而已登记的同性同居者却可以受到自2001 年8 月1 日施行的《关于已登记的同性生活伴侣关系的法律》(简称《同性伴侣关系法》)的保护。
(二)国外立法对我国的启示和借鉴随着中国人口的发展及婚姻家庭观念的转变,我国目前已经逐步具备与国外非婚同居法律制度建立之初的社会历史条件,但鉴于我国幅员辽阔和经济生活水平发展的不平衡,势必需要对各地区非婚同居的存在现状进行调查,从而使相应的立法能在最大程度上适应各地不同的非婚同居现象。
同时,应采取同居者登记备案制度以及签订同居协议或进行同居财产公证,以期从一定程度上解决财产分配及相关证据的问题。
并在尊重“意思自治”基础上最大限度维护非婚同居者的合法权益。
纵观各国关于非婚同居的立法及司法规定,虽然并未给非婚同居以合法的法律地位,但大都对其给予一定的保护,保护范围各有不同。
所以,我国应当参照对非婚同居制度有深入研究的国家的立法原则、立法模式,根据对我国非婚同居现状的调查,对我国的非婚同居行为进行立法规制,以弥补我国这一领域的立法空白,完善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为非婚同居者提供更多的法律保障。
三、我国婚姻法对非婚同居制度的立法现状和弊端(一)我国关于非婚同居的立法现状关于同居关系,最早规定在1989 年11 月21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七条,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解除同居生活,经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
按照该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处理未办结婚登记的案件,以夫妻名义生活的男女,认为是非法同居关系。
基于非法同居关系在审判实践中的质疑,2001 年《婚姻法》进行了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在就修改后的《婚姻法》所作的第一批司法解释中,对这一问题进行了相应调整,将“非法”二字删除,只称为“同居关系”。
2001 年修改后的《婚姻法》条款中涉及采用同居关系表述的,主要有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这里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所指的同居与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第七条中的“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中的同居内容是不一样的。
(二)我国非婚同居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1、我国目前对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较少,且具有滞后性2004 年4 月1 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对非婚同居者因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提起的诉讼,现在审理的法律依据仍然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这一司法解释。
该解释是1989 年11 月21 日作出的,该解释同修改后《婚姻法》对非婚同居所持的态度不符,具有了一定的滞后性,已经不利于对这种行为进行规范。
2、非婚同居现象逐渐增多,法律规制的真空无法为非婚同居者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非婚同居作为一种准婚姻现象,却无法得到与婚姻当事方同等的保护。
对于《婚姻法》中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以及损害赔偿、生活困难帮助等这些婚姻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同居关系的男女也无法得到保障的。
并且在非婚同居者发生纠纷时,目前的法律规定也缺乏现实可操作性。
四、老年人非婚同居法律规制的完善建议(一)非婚同居的人身关系1、独立人格权在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同居者各自依法享有的其人身和行为完全由自己支配,按照本人的意愿从事社会的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一方对他方不得加以限制和干涉。
同时,同居生活对同居者有开放性,非婚同居者存在隐私权,同居者各自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侵害隐私权。
但对于与同居生活存在密切关系的信息,同居者有知情权。
知情权是动态的积极的权利,而隐私权是静态的消极的权利,两者都属于人格权。
非婚同居者应正确处理好这两者关系。
2、日常家事代理权同居者以共同住所为同居生活依托,在日常生活中,必然处理与共同生活有关的事项,基于共同生活需要和交易安全考虑,适用表见代理规则,一定程度上赋予非婚同居者日常家事代理权,在日常家事范围内,同居者互为代理人,任何一方因日常家事与第三人为一定的法律行为时,应为双方的意思表示,他方承担连带责任。
(二)非婚同居的财产关系非婚同居当事人存在同居协议的,在同居期间发生的财产纠纷,应优先适用其同居协议。
只要该协议不违背公序良俗,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即可认定该协议发生法律效力,同居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
只有在当事人没有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关系进行约定的情况下,才由法律对其产生的财产纠纷进行调整。
1、非婚同居财产权。
非婚同居期间的财产中,除了双方明确属于当事人个人财产的部分外,其他部分是当事人以感情为基础,在共同生活期间经过双方共同劳动和共同努力而获得的或积累的财产,不能区分份额,平等地享有所有权,具有共有财产的特点。
另外,在分割财产时,还应该依据公平原则,综合考虑同居时间的长短、双方的经济状况、过错程度以及对“家庭”贡献的多少,对一方给予适当的照顾。
或者一方为家庭及双方父母、子女尽了较多义务,但没有经济收或收入很少的,解除同居关系时,可以要求适当的经济补偿。
2、非婚同居当事人之间的财产继承权。
随着非婚同居现象的日渐增多,法律应当有条件地承认当非婚同居者之间的财产继承权,如:在经过规定的年限(如五年),能够认定同居者间类推适用于夫妻身份之后,双方之间就可以取得一定的继承权。
但是此时其继承权的顺序不应高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即被继承人的子女及父母。
在其他情况下,从理论上说,双方无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但是也可以在一定的情况下取得继承权,如:同居一方死亡而未立下遗嘱的,对死者生前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同居生存方,可以作为其继承人继承一部分遗产;同居一方死亡而没有其他法定继承人的,同居生存方享有继承其全部遗产的权利。
3、非婚同居当事人之间的扶养请求权。
具有夫妻身份是享有相互扶养请求权的前提,非婚同居双方当事人之间也可以有条件地适用扶养请求权:(1)必须有扶养的必要。
只有当非婚同居的当事人一方没有足够的能力维持生活,或者没有自己的子女对其提供赡养,或者不能靠自己的财产维持生活,而且不能从事工作或失业时,才有权请求非婚同居的另一方给予扶养;(2)被请求扶养一方确有扶养能力时此项请求权才得以成立;(3)扶养请求权的提出应有时效的规定。
如在双方的同居关系解除后经过相当长的时间,而认定双方之间有类似于夫妻的关系明显不合适的,基于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考虑,可以规定扶养请求权应从当事人双方解除同居关系之日起两年内有效。
参考文献:[1]王薇非婚同居法律制度比较研究[M],人民出版社,2009[2]何丽新我国非婚同居立法规制研究[M],2010[3]陈苇主编家事法研究[M],2009年卷群众出版社,2010[4]陈苇著中国婚姻家庭法立法研究(第2版) [M],群众出版社,2010[5]陈小君主编私法研究(第7卷)[M],法律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