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事诉讼法修订的基本原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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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要不要规定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试论我国要不要规定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诉讼 本质 。 三 是效 力上 的指 导性 、 本性 。根 据法 理学 上 的观点 , 则 根 原 确 立基 本原 则 以解决 具体 规范 解决 不到 的情 形 , 因而 , 明确 规 都
定 了基 本原 则 。在此 笔者 并不 赞 同将 《 商法 》 海 的立 法经 验直 接
民事诉 讼法 典》 的说 法。 这 是因 为: 海 商法》 《 , 《 与 民事 诉 作为规 则 的上位概 念 , 是建立 法律 制度和法 律调 整机制 的原理 和 适 用于 《 具有 不 同 的法律位 阶 , 当有 不 同的立 法例 : 应 而且 , 海商 《 基本 准 则 , 法律 原则 统摄 着法 律规 范 , 范性 制度 通常 是 以一 定 讼 法》 规 具有 国 际法和 国 内法 的双 重性质 , 内容的 规定 , 其 更多地 是 与 的法 律 原则 为核 心的 规范集 。 在 民事诉讼 活 动 中, 体 的法 律 法》 0 具
事 诉讼 法典》 , 当对 民事诉 讼法 基本 原则 进行 专章 的规定 。 时 应 结 合学 者 的相关 观 点, 一主 张 的主 要 理 由如 下 : 这
到补漏 的 功能 。 除此 之 外, 承担着 避 免绝 对 的严格 规则 主义 所 还
带来 的诉讼僵 化 、 适应 当前社 会发 展等弊 端 , 加诉讼 的弹 性 , 不 增 最 大 限度地 解 决纠纷 , 弥补 纠 纷所 带来 的社 会裂 痕 的功 能。
上与在 民法上 的基 本功 能 , 忽视 了二 者 的界限 。对此 , 0 要、 最为 核 心 、 为 复杂 、 论性 实践 性最 强 的研 究课 题 。0 最 理 ”从现 事诉 讼法》 首先 , 民事 诉讼 法基 本原 则 既具有 指 导立法 又 具 行法 律 究竟规 定 了多少 个基 本 原则 , 要不 要规 定基本 原则 , 到 再 笔 者并 不赞 同 。 其 民事 诉讼 活动 具有 鲜 明的 民事特 到 如何规 定基 本 原则 , 个学 者均 持有 自己的观 点 , 各 分歧 甚为 巨 有 指导 司法 的双 重性质 。 次 , 大 。笔 者拟就 此 问题提 出 自己的一 点看法 。

2024年新两法学习心得体会范本(4篇)

2024年新两法学习心得体会范本(4篇)

2024年新两法学习心得体会范本学习新两法,思维全面开阔,备受益处卓著。

通过认真学习,我有了以下的体会与心得,下面将会进行详细的阐述。

首先,在学习新两法的过程中,我深深意识到了法律的普遍适用与具体实施相结合的重要性。

新两法是针对互联网产业的发展而制定的,并在新时代的背景下进行更新和完善,因此对于互联网产业的法律适用提供了指导和规范。

通过学习新两法,我理解到法律是一种普遍适用的规则体系,它不仅仅存在于纸面上,更需要实际操作和执行。

新两法中的一些规定强调了互联网以及相关产业的特殊性和时效性,可以说是贴合实际需要的。

例如,新两法中明确规定了网络安全和网络信息的保护,这就是互联网产业的实际需求所决定的。

因此,学习新两法不仅要理解其普遍适用的原则,还需要与互联网产业的具体实施相结合,实际操作和执行。

其次,在学习新两法的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法律的时效性与灵活性。

互联网产业以及相关的技术和业务变化的速度极快,法律的适应和更新也需要具备时效性和灵活性。

新两法的出台和修订,充分体现了法律跟上时代发展的需要。

例如,在新两法中,对于网络交易、电子商务和网络营销等涉及互联网产业的规定进行了完善和补充。

这些规定的出台,能够更好地适应互联网产业的现状和发展趋势,保障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

法律的时效性和灵活性,使其能够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发展的需要,也要求我们在学习新两法时,要有不断学习和更新的意识,与时俱进,不断适应互联网产业的发展和变化。

此外,在学习新两法的过程中,我也深深感受到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与互动。

法律是社会行为的规范,而道德是人们内心的行为准则。

法律和道德在一定程度上是相辅相成的,但又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和来源。

在新两法中,对于互联网产业的法律规定不仅要考虑到合法合规,还要考虑到社会公德和伦理道德。

例如,在新两法中,对于恶意软件、网络病毒和网络诈骗等行为进行了明确和严厉的规定,不仅是为了保护网络安全,也是为了维护互联网产业的良好秩序和道德规范。

论我国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构建——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中心

论我国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构建——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中心
论我 国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的构 建

以诚 实 信 用原 则 为 中心
诚 实信 用原 则 在 民事 诉 讼 法 中 的主 要作 用是 防 止权
韩 文 雅 ( 北京市顺义区 编办)
力 的滥用 、 善意诉 讼 , 障诉讼 公平 、 正 的进行 。约 束 不 保 公 有 这样 一 个 案例 :9 3年 1 19 O月 3 日下 午 3时许 , 姚 的对 象 既包括 当事人 , 法院 也 包括 其他 诉 讼 参 与人 , 证 如 正 样 骑 自行 车卖 鱼 回 家经 过上 海 市南 汇 县 盐仓 乡永 新 村 人 , 鉴定 人等 。有 学者 认 为法 官不应 受诚 实信 用原 则 的约 永 新哺 坊前 小桥 西 时 , 与姚 正 洁相遇 。姚 正 洁 向姚 正祥 索 束 。我 认 为 : 官在 民事诉 讼 中与 当事人 一样 享有一定 的 法 要 所借 木材 , 方由 此发生 口角, 双 后扭 打 起来 , 方均 受轻 权 利 , 双 同时 也承 担一 定 的义务 , 以 同样 有 滥 用权 力 的可 所 微 伤 , 经人 劝 解 平 息。 因 有关 组织 调 解 无效 , 正祥 于 能 , 果 法 官在 诉讼 中 以权 谋私 , 意偏 袒 一 方就 会 对另 后 姚 如 故 19 9 3年 1 O月 2 5日向上海市 南汇 县人 民法 院起诉 ,要求 方当事人 的正 当利 益造 成 必然 的损 害 , 以法 官也 应 当 所 姚正 洁与杨敏 ( 姚正 洁之 女婿) 赔偿他 的医疗 费、 工费 、 误 营 受诚 实信 用原 则 约束。 养 费 等 损 失。 1 9 3年 1 9 2月 2 日 ,南 汇县 人 民 法 院 以 0 笔 者 认 为诚 实信 用原 则 应 该在 我 国 民 事诉 讼 法 中 适 (9 3f 民初 字第 1 8 号 民事 判 决认定 , 有 证据 证实杨 用 , 文将 对 支持诚 实信 用原 则在 民事诉讼 法 中适 用 的具 19) , E 31 没 下 敏参 与 了姚正 祥 与姚正 洁之 间 的扭打 , 故姚 正祥 诉杨 敏赔 体论 证。 偿 的请 求 , 予 支持。 此案 中姚某 将 不在 现场 的杨敏 也作 不 2 诚 实信用 原则 适用 于 民事诉 讼 法的具体 依 据 为 了被 告 , 其 与姚 正 洁一 起 共 同 殴打 , 行 为属 于 不诚 称 其 21 诚 实信 用原 则符 合法律 解释 中对于基本 原则 的定 .

论我国民事诉讼的审判逻辑——兼论“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论我国民事诉讼的审判逻辑——兼论“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f { I } l J 缸金
2 0 1 4・ 1 ( 下)
◆法律经纬
论我 国民事诉讼的审判逻辑
兼论 “ 以事实为依据 , 以法律为准绳"

摘 要Βιβλιοθήκη 字 法律之所以被信仰并普遍适用于维护 市民社会秩序 中, 其根本原因在 于, 相对其他规范方式, 法律具有某种内在
理性矛 口 逻辑, 使人们得 以掌握并反复适用, 由此得到的纠纷解决结果因具有规律性和可预见性而被人们普遍接受。民事诉 讼制度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古老法律制度 , 当然也有其运行的逻辑, 这一逻辑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语境下可以通过 “ 以事 实为依据 , 以法律为准绳” 原则予以精准表述。以怎样的事实为依据, 以哪些法律 为准绳是解读民事诉讼审判逻辑的核心


以事 实为依 据 , 以法律 为准 绳的 法理分 析
民事 诉讼 是通 过法 定程序 对事 实进行认 定, 将法律 应用 于解
以事 实为依据 , 以法 律为准绳 不仅 是人们 耳俗能详 的一 句关 决具体 案件 的法 律适 用过 程 ,但这 一过 程并不 是 一个和 平 的过 于法 律适用 的标 志性语 句, 也是 我国《 民事诉讼法 》 中的一项 原则 程 , 它往 往需要 解 决相互 对立 的观 点和主 张 , 需要 对纠 纷事 实进 性规 定。 , 同 时, 还 有其深 刻的历 史原 因和 理论基 础 。 ( 一) 以 事实为依 据 , 以法律 为准 绳的 历 史渊源
的基础 上建 立的 , 大陆法 系的诉讼 制度渊源 于 罗马法 , 因此 , 讨 论 的构筑 , 形 成 了有 别于 同时代 其他法 律体系 的“ a c t i o ( 诉权) 法” 体 8世纪 末 l 9世纪初 , 我 国 民事 诉讼 制度 的渊 源离 不开 大陆法 系 罗马 法传 统 的历史 轨 系 ,事 实和法 律成 为诉 讼 的前提 和依 据 。I

试论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改革

试论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改革

试论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改革为了幸免两审终审制产生的错误终审裁判损害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损害法律威严和人民法院的威信,我国早已在宪。

法中规定了申诉制度予以补救。

但申诉只是公民的一项民主权益,而不是诉讼权益,因此并不能起到有效引发再审程序的作用。

再加上实践中申诉存在着无机关限制,无时刻限制,无案件类型限制,无申诉理由限制的“四无限”问题,因而造成了申诉难和滥用申诉权的现状,不但白费了大量人力,财力和诉讼资源,而且造成极坏的政治阻碍。

实行三审终审,再通过以上措施克服其可能带来的弊病,就提高了终审法院的级别,保证了办案质量,保证了法律适用的统一,及时有效地爱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发挥了民事诉讼的功能。

关键词:审级制度透视考察缺陷可行性及其制度设计审级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审判机关在组织体系上的层次划分以及诉讼案件须经几级法院审理才告终结的制度。

审级制度是诉讼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

我国目前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四级两审终审制,即一个案件通过两级法院审判就宣告终结。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诉讼公平和效益的价值目标被推到首要位置,即使以更多的人力、财力和时刻作为代价,也必须充分保证诉讼的公平性,因而审级制度的改革显得日益重要。

本文拟就此陈述自己的观点。

一、我国审级制度的透视我国目前实行的四级两审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通过一定时期的司法实践,在总结体会和针对我国当时实际国情条件下确立的。

就此点来说,这一制度适应了新中国建立后,我国经济进展落后,刚从长期封建统治下解放出来,公民法律意识不强,国家百废待兴,法制建设不健全,再加上我国地域宽敞,当时许多地点交通不便,在以上国情制约下实行两审终审,迅速审理案件,稳固民事法律关系,能够减少当事人讼累,幸免长途跋涉参加诉讼而造成的国家和当事人人力、财力的白费。

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经济建设迅速进展,民事法律关系日益复杂化,国家法制逐步健全和人民法律意识不断提高,所有这些都使我国在基层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素养不高的情形下所实行的两审终审的弊端逐步暴露,要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实行两审终审不利于法律适用的统一。

有关我国民事诉讼法原则的讨论

有关我国民事诉讼法原则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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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D1 口年 ]月 ( ) 上
{占 I 缸会 ; I J
有 关 我 国 民 事 诉 讼 : 则 的 讨 论 去原
孙福 新
摘 要 我国 目前的民事诉讼法的原则在内容和形式上都是值得肯定的, 但是在一些立法的技术、 基本内容和价值取向上,

的制 定法律 的基础 。 我 国在新 民主主 义革命 时 期的 民事诉讼 制度 跟现 在大有 不 同, 个时期不但 强化 了新 中 国的立法 者在 民事诉 讼制度上有 关 那 调解 原则和制度 上的意 识, 同时为立法 者制定 民事诉讼法 中实 也 事求 是 的精神 找到 了支撑 的理 由。 同时也 为 民事诉讼 法确立 的 “ 限制性处 分原则” 非 约束性 辩论 原则 ” 供依据 。新 中国成 点是进 步性 与合理性 的 结合 。 和“ 提 立后 , 我国法制建 设的基 本思路是 全新 的无产阶级 领导下 的社 会 其 中确 立 的平 等 原则 也体现 了 宪法 中有关公 民在法律 面前 律平等原则的理念 , 对于一方当事人的社会地位或特殊条件对 主 义法律制度 , 的 国民党 的“ 原来 旧法 统” 已经不 复存在 。 自从 新 中国成立前 夕 , 国就 制定 了~ 系列 的政策和 原 则, 些政策 和 另一番存在在法律上存在的优势和特权, 我 这 都做了相应的转变。 基本 原则一般 说来包 括 : 民法院 的独立 审判 只服从法 律原 则: 人 ( ) 国现 行 民事诉讼 法基 本原 则的缺 陷 二 我 公民在适用法律 上一律平 等原则 : 使用本 民族语言 进行诉讼 的原 我国有关现行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规定, 在内容上、 形式 则 等等 。 后的 3 内, 之 年 最高 人 民法 院终 究充 当了 民事 诉讼法制 上 、 术特 性 上都有 很多 的不足 。 技 建 设探路者 。 后的几 年 。 国也进 行 了不少 有关 民事 诉讼法 的 随 我 1立法者缺乏严谨的逻辑性, . 司法实践中存在歧义。 民事诉 讨论, 最终看来法典不论是形式上还是内容上 , 都秉持了民事诉 讼法基本原则位于法典之首, 这就要求我们在安排民事诉讼法基 讼 法基本 原则的理论基 础 , 这就 看出我 国的立法 者对我 国的民事 本原则上必须用严谨的逻辑思维对待, 避免在以后的理论解释中 存在 一定 的误导 产生 。我 国的 人民调 解制度 是一种 诉讼外 民事 诉 讼法建 设的创 建还是对 基本 原则很 是重 视 的。 不 从立法者 的角度可 以看 出, 民事诉讼 法 的基 本原则在 我国创 纠纷解 决机 制 , 具有 统帅诉 讼纠 纷解 决机制 的功能 。 2 我 国现行 民事诉 讼法 基本 原则 的立法条 文存在不 科学的 . 建 民事诉讼法制 中是具 有基础性 和前提 性的 , 的具体制度 都 其他 立法技术的目的就是为了更好的在立法过程中运用的 是 由此产 生的 , 为有 关 民事诉讼 法基 本原 则的确 立, 民事诉 讼 排列顺序。 既 技巧和方 法, 重要 的作 用就是确切 完整的制 定出能表述统治阶级 法 的价值取 向 、 目标 定位 等, 奠定 了一定 的基础 。经 济体制 的 都 意志和 利益要求 的法 律 。 当准确 的确立 的民事诉 讼法基本原则 的 不断改革 和深入 , 各种 民事利益 交往 急剧增 J , J 这就 使得一 些 由 u 时候 , 也要在 写入正式 的法律 文本 时在排列顺 序上仔细的斟酌 。 于 利益主体间 的民事纠 纷也逐渐 多 了起 来, 一些 原有的 民事诉 讼 法 也无法对新 形势下 , 的经济 条件下 产生 的民事司法关 系进 行 立法者应 该科 学的合理 的和 有序化的 , 新 安排法律条 文的顺序 , 不能 适用, 所以 , 变革 原有 的民事 诉讼法 应该 是 当今 的立法 者应 该思 按照立法 者 自己的主 观意愿来 制定 , 否则会影 响整个法律体系在 结构上科 学性和 正确 性的规 定 目前我 国在现行 民事诉讼法对基 考 的 问题 和必然 的选择 。 当事人 我 国新中 国民事 诉讼法 制 的发展 和基 本原 则的演 变告诉 我 本原则 的排列顺序和 整个体系 安排上还存 在一定的 问题 , 们 , 次的 民事诉讼 法制 变革 , 每 民事诉讼 法基 本原则都 是扮演 着 的诉讼权利是 平的的 , 处在 整个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的首位 。 应该 个重要 的角色 , 同时也 是其变 革的 必要 内容 之一 , 当 民事 诉 每 3 我 国现行 民事诉讼 法基本 原则又 多又滥 , . 而且还 体现 出浓 讼 法基本原则确 立或者 变化 的同时 , 体的 民事诉 讼法制 度就会 厚 的职权 主义色 彩 。这就 削弱 了我 国现行 民事诉 讼法基 本原则 整 产 生不 同的影响 , 甚至还 可能产 生结 构性 和根本 性的变 化。 在整个 法律 结构体 系 中的基础 性 、 本性地 位 。 根 真正能被 纳入部 而 民事诉讼 法制 的变革 与 民事诉讼 法基 本 原则 的变 化 是一 种 门法 的基本原 则范畴 体系 的屈指可数 , 且在 内容 上是具有根本 我 应 双 向互动 的变化 关系 。 从这个 结论 出发 , 我们 可 以看 到我 国民事 性 的。 国现行 的 民事 诉讼 法基 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理

民法的基本原理

民法的基本原理民法是国家对个人和法人之间的民事关系制定的一系列法律规定,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的重要法律体系。

民法的基本原理是指在民事关系中普遍适用的法律规则和原则,是民法制度的基石和灵魂。

在我国的民法体系中,基本原理包括了多个方面,如平等自由原则、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弱势群体原则等。

下面我们将逐一进行介绍。

首先,平等自由原则是民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它要求在民事关系中,各方主体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承担平等的义务。

这意味着在合同订立、财产转让、婚姻家庭关系等方面,法律要求各方主体在平等自由的基础上进行协商和决定,不得强迫、欺骗或者利用对方的弱势地位。

其次,意思自治原则是民事关系中的基本原则之一。

它要求在民事行为中,当事人应当依法自主地表达自己的意思,并为其行为负责。

这意味着在合同订立、遗赠、认购股份等行为中,当事人应当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思,不得被迫或者受到欺骗。

同时,当事人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再次,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中的重要原则之一。

它要求在民事关系中,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遵守合同约定,信守承诺。

这意味着在合同履行、债务偿还、不正当竞争等方面,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不得虚假承诺或者恶意违约。

最后,保护弱势群体原则是民法中的人文关怀原则之一。

它要求在民事关系中,法律应当特别保护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这意味着在监护、抚养、劳动就业、财产继承等方面,法律应当给予弱势群体更多的关爱和保护,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总之,民法的基本原理是民事关系中普遍适用的法律规则和原则,是民法制度的基石和灵魂。

平等自由原则要求各方主体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意思自治原则要求当事人应当依法自主地表达自己的意思,并为其行为负责;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遵守合同约定;保护弱势群体原则要求法律应当特别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这些基本原则共同构成了我国民法体系的核心理念,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发挥着重要作用。

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

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

法律本 身的规 定就不够 健全, 更不 事人借此 维护 自己的合 法利益 。2 当事人行使 辩论权 的范 围包 可操 作性和约束 力很是缺 乏 , , 括对案件 的实 体方面和诉 讼程序上 的争议 问题 。3 辩 论的形 式 用去指 导缺乏辩 论传统 的司法 实践。 ,
包括 口头 和书面两 种形式 。4 辩 论原则所 规定 的辩论权 贯穿 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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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我 国民事诉讼 中的辩论原则
宋亚 真
摘 要 辩论原则作为一项法律条文写入我国民事诉讼法已经历了很长一段时间,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 比如它的非约束原
则的性 质 、作 为基本原 则的地位 没有得 以完全确 立以及 诉讼程序 价值没有 受到足 够的 重视 等原 因导致辩论 原则在我 国的 司法 实践发挥 其应有 的作 用 。本文主要从 这 几个方面 简要 论述 了我 国民诉 中辩论 原则 的现状及 完善 。 关键词 辩论原 则 辩论 主义 非约束性 原 则 基本原 则地位
力 , 苏联 和我 国的辩论原则 都未规定 当事 人的辩 论对 裁判形成 审理 , 时“ 前 此 是非 已有 定论 ”开庭 无异“ 过场” 当然 , , 走 , 当事人辩
第三 , 诉讼程序不 健全 。 辩论 原则作 为一项 民事 诉讼法的基
行改造 的基础 的。 由于当时社 会制度 及意识 形态的差 异 , 苏联 本原则 是贯穿整个 民事诉讼程序 的而集 中体现 在法庭辩论阶段 , 前
倡 导的辩论原 则与 西方的辩 论主 义存在很 大 的差异 。其 中比较 法 官判 决的依据在 很大程 度上 是在辩 论阶段 当事人所认 定的事 明显的有 一下几点 :. 主体性 原则 淡化 在诉讼 中起 主 导作 实 , 1 程序 然而 , 际的司法 实践 中判决却经 常没 有依据这里 的事实 。 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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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事诉讼法修订的基本原理上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将修订我国民事诉讼法列入了立法规划,摆在我国学者面前的一项紧迫的也是最重要的任务就是要对我国民事诉讼法修订所应遵循的基本原理进行系统化研究。

这是因为,民事诉讼法修订的基本原理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修订的指导原理,是设计和运作民事诉讼制度时必须根据的基础法理,质言之,民事诉讼法修订的基本原理能够为我国民事诉讼立法的修订提供指导思想,指明我国民事诉讼法修订的基本方向,也为我国今后适用和解释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提供指导思想。

民事诉讼法修订的基本原理是修订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理论前提,如果我们对民事诉讼法修订的基本原理不清楚,那么我国修订民事诉讼法是盲目的,即使修订了,也制订不出符合时代要求的民事诉讼法。

现代社会是一个尊重人的尊严、尊重和保障人权、尊重人的主体性的社会,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应当反映这个时代要求,我国民事诉讼法修订的总目标就是要建立一个为人民而存在的、温暖而富有人性的、人人都能够容易使用和接近的民事诉讼制度,让权利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执的任何人都能够得到法院公正、及时、妥当、廉价的救济。

为此,我国应当以裁判请求权保护原理、程序相称原理、程序选择权保护原理、系争外利益保护原理作为修改和重构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原理。

这四项原理构成了互相联系的基本原理体系,是构建现代民事诉讼制度的系统化的指导原理。

裁判请求权保护是构建民事诉讼制度的最高理念,保障裁判请求权就是要保障权利受到侵害的任何人都能够容易地、顺利地诉诸司法,并获得法院公正的审判;当事人有权获得公正审判并不意味着法院适用程序保障完全相同的程序来审理案件,当事人的价值追求的多元化、纠纷类型的多样性、司法资源的有限性等因素决定了民事诉讼程序应当具有多元性,程序相称原理是构建多元化的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原理,根据此原理,程序的设计应当与案件的性质、争议的金额、争议事项的复杂程度等因素相适应,由此使案件得到妥当的处理;根据程序选择权保护原理,当事人有选择程序的权利,由此提升当事人对民事诉讼制度的信赖度;系争外利益保护原理要求程序设计不仅要保护当事人的系争的实体利益,而且要保护当事人系争的实体利益以外的利益,由此让当事人有平衡追求实体利益和系争外利益的机会。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具体程序制度的设计都应当以这些基本原理为指导思想。

一、基本原理之一:裁判请求权保护原理宪法和法律所确认的权利在被侵犯或与他人发生争执以后,应当有所救济,无救济即无权利,因此,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宪法规定了有关基本权利和具体权利的救济性权利,其中一项重要的权利就是“裁判请求权”或曰“接受裁判权”。

裁判请求权是指任何人都享有的请求独立的合格的不偏不倚的司法机关公正审判的权利。

裁判请求权不是普通的权利,而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近现代国家纷纷通过宪法确认了公民的裁判请求权。

美国1787 年《宪法》虽然没有直接规定公民的裁判请求权,但其《宪法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中隐含了这一基本权利,《美国宪法修正案》第5 条作为联邦层次的立法规定,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修正案》第14 条作为州层次的立法规定,各州也不得未经正当的法律程序,即行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

从这些正当程序条款中可以推导出任何人都有接受正当程序审判的权利,即裁判请求权。

1946 年的日本宪法明确规定了裁判请求权,该《宪法》第32 条规定:“任何人都有在法院接受裁判的权利,不能被剥夺。

”1947 年的《意大利宪法》第24 条第1 款也明确规定:“每人均可用司法程序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国际人权公约也确认了这一基本人权,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1 项规定,人人在法院或法庭面前,悉属平等;任何人受刑事控告或因其权利义务涉讼须予判定时,有权受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独立的和无私的法庭公正、公开的听审。

基本权利是人应有的或固有的,是宪法确认和保障的人的最基本的、最重要的权利,它是其它一切权利的法律基础。

裁判请求权作为基本权利的一种,它具有基本权利所应有的特性:第一,裁判请求权是人所应有的和固有的。

裁判请求权是人所应有的或固有的,意味着这一权利无需谋取,不是谁的奖赏,也不是谁的恩赐; 意味着只要是人,则不分性别、年龄、民族、身份、宗教信仰、财产状况等,都享有裁判请求权。

第二,裁判请求权是宪法所确认和保障的宪法权利。

正因为裁判请求权是人所应有的或固有的,对人的生存和发展来说是至关重要的,甚至缺之不可的,近现代各国都用国内的最高级法律──宪法(包括宪法性文件) 予以确认和保障,裁判请求权作为基本权利将受到政府的绝对保障。

第三,裁判请求权具有不可侵犯性。

裁判请求权受宪法保障,当然不允许他人侵犯,尤其是不受国家权力的侵犯,行政权力不得侵犯之,司法权力不得侵犯之,立法权力也不能侵犯之。

裁判请求权的不可侵犯性意味着,即使为了大多数人的利益甚至社会公共利益,也不能轻率地牺牲个人的这一基本权利。

裁判请求权作为基本权利,它与实体性的基本权利相对应,属于程序性的基本权利的范畴,实际上,作为程序基本权的裁判请求权,它是实体权利包括实体基本权重要保障,日本学者鹈饲信成认为,国民在自己权利受到侵害的所有场合,必须具有在正规的法院接受裁判的权利,没有这一权利,无论基本人权怎样被保障都得落空。

为了使国民能充分享有各种基本权,必须在其周围设置若干为了保障它的基本权。

由此他认为,裁判请求权是基本权的基本权。

裁判请求权是由诉诸司法的权利和公正审判请求权所组成的。

诉诸司法的权利又称诉诸法院的权利,它包括四个方面内容:第一,诉诸司法的权利意味着任何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执时,有权诉诸法院,获得司法救济。

诉诸司法的权利是平等的,不论年龄、性别、民族、职业、文化程度、财产状况、宗教信仰、党派等,任何人都享有诉诸司法的权利。

第二,诉诸司法的权利意味着人人有权要求法院行使审判权,通过审判即判决的方式解决当事人之间争议。

当事人诉诸司法就是要法院通过审判解决纠纷,基于当事人诉诸司法权利的要求,在通常情况下,法院欲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应当征得当事人的同意,法院不能强制调解。

第三,诉诸司法的权利意味着任何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执时有排斥非司法机构对他们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作终局性决定的权利,除非当事人之间达成了有效的仲裁协议。

第四,诉诸司法的权利意味着任何人有权获得独立的、合格的法院审判。

如果法院(包括审判组织) 是不独立的、不合格的,诉诸司法的权利就不是现代意义上的诉诸司法的权利。

诉诸法院的人还应当有获得法院公正审判的权利,即有公正审判请求权。

没有公正审判请求权,即使当事人获得了法院的审判,也没有实际意义。

公正审判请求权包括程序公正请求权和结果公正请求权两方面的内容。

法治的终极目标就是在于确认和保护公民的权利。

保护公民权利的方式是多元的,但司法救济无疑是最基本和最重要的保障方式,每一个人能否“进入”法院并获得公正的司法救济,是衡量一个国家司法水准高低和法治实现程度的重要标尺。

因此,裁判请求权的保障程度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法治状况,也反映了一个国家的人权保障状况。

正因为裁判请求权如此重要,20 世纪中期以来,世界各国的民事司法改革普遍以裁判请求权保护作为最高理念,将保障裁判请求权的实现作为一个国家设计和运作民事司法制度的根本目标。

实际上,司法独立、司法公正、当事人主义、法律援助制度等原则、原理或制度都是由它派生出来的,或者说是为了裁判请求权的实现而存在的,甚至可以说整个民事诉讼制度就是为了裁判请求权而存在的。

尽管我国宪法并没有明确确认公民的裁判请求权,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的设计不要以裁判请求权的保障为最高理念,相反,基于宪法关于尊重人格尊严、尊重和保障人权等规定,我国公民也应当享有裁判请求权,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设计和运作尤其要以裁判请求权的保障为最高出发点。

因此,在修订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过程中,我们应当通过民事诉讼制度的设计,使得裁判请求权中的诉诸司法的权利得以顺利实现,使得裁判请求权中公正审判请求权得以全面实现,只有这样,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才符合时代的要求,真正做到以人为本。

为此,我们应当找出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离裁判请求权实现之间存在的差距,通过改革和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的有关程序和制度,来保障当事人的裁判请求权。

例如我国应当扩大纠纷的可诉性范围实际上也就是目前的法院主管范围,改革起诉受理制度,完善审判组织制度、诉讼费用制度等制度,健全审理程序包括一审程序、上诉程序和再审程序,理顺当事人与法院的关系并建立释明权制度,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平等原则、直接言词原则和审判公开原则等基本原则,等等。

二、基本原理之二:程序相称原理保障当事人的裁判请求权,就必须保障当事人的公正审判请求权,而保障公正审判请求权,并不意味着对所有的纠纷,法院都必须使用程序保障相同的程序来审理。

在现代社会,民事权利具有多元性,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多样性和多层次性,这就使得现代社会的纠纷呈现多元化和多层次性的特点。

为使不同类型的纠纷都能够得到妥当的处理,就有必要设置多元的纠纷解决程序,而且必须根据纠纷类型的性质和特点设立不同类型的程序,质言之,民事诉讼程序的设置应当与纠纷的类型相适应,即程序的设立必须遵循程序相称原理。

所谓程序相称原理,就是指程序的设计应当与案件的性质、争议事项的重要性、复杂程度、争议的金额等因素相适应,由此使案件得到适当地处理。

程序相称原理是构建多元化的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准则,也是实现民事诉讼的公正和效率价值,保护当事人的裁判请求权的基本要求,试想,如果对于争议金额较小的权利纠纷,国家也设立非常复杂的程序予以救济,这就需要当事人支付较高的诉讼成本,甚至导致入不敷出,这就有可能将小额权利争议的当事人阻挡在法院大门之外,从而导致当事人的裁判请求权得不到实现。

程序相称原理也是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的要求,因为根据程序相称原理,必然要设置多元的程序类型,当事人基于对多元价值选择的考虑,可以选择其中某一个程序进行诉讼,从而实现其程序选择权。

程序相称原理还是国家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国家的司法资源是有限的,而社会生活中的纠纷是无限的,因此,不可能对所有的纠纷都适用相同的程序保障都比较高的程序,例如,不可能对所有纠纷都适用普通程序,对于一些简单的纠纷,为节省司法成本,就有必要适用比较简化的程序,而不应当适用通常的程序。

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民事司法改革的情况来看,程序相称原理是其他国家和地区修订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理。

例如,英国在民事司法改革过程中,将程序相称要求作为诉讼公正的基本标准之一,1999年实施的新《民事诉讼规则》第1 条明确规定,规则的基本目标就是公正审理案件,而公正审理案件应做到: (1) 保障当事人平等; (2) 节省诉讼费用; (3) 采取与如下因素相适应的方式审理案件:案件的金额、案件的重要性、系争事项的复杂程度、各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 (4) 保证便利、公平地审理案件; (5) 案件分配与法院资源配置保持平衡,并考虑其他案件资源配置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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