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分类管理制度(范文).doc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范文(4篇)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范文一、引言垃圾分类是建设美丽城市、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为了提高居民的垃圾分类投放意识和能力,以及确保垃圾分类工作的顺利进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应运而生。
该制度明确了各个环节的责任,建立了一套完整的管理体系,为垃圾分类工作的落地提供了有力保障。
本文将围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展开详细阐述。
二、责任人的设置和职责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是在城市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照市属企事业单位、社区、居民区等单位设置责任人,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垃圾分类投放工作。
其设置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宣传教育:负责组织开展垃圾分类宣传教育活动,向居民普及垃圾分类知识和技能,提高垃圾分类投放意识和能力。
2.制定规章制度:负责制定并完善垃圾分类投放的标准和规范,明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和干垃圾的具体分类标准和投放要求。
3.协调指导:与相关部门建立联系,协调垃圾分类投放工作,指导居民和单位按时、正确地进行垃圾分类投放,并解答相关问题和疑惑。
4.督促检查:负责对居民区、社区、企事业单位等进行垃圾分类投放情况的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并向上级报告。
5.数据统计:负责统计各个片区、单位的垃圾分类投放情况,编制垃圾分类投放的相关报表和统计数据,并及时上报给上级部门。
6.奖惩机制:根据实际情况,对垃圾分类投放工作突出、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反垃圾分类投放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三、责任人的设置方式和管理体系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设置方式,并建立一套完整的管理体系。
以下是一种常见的设置方式和管理体系,供参考。
1.责任人设置方式(1)市属企事业单位:每个市属企事业单位设立一名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垃圾分类投放工作。
(2)社区:每个社区设立一名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负责本社区范围内的垃圾分类投放工作。
公司垃圾分类管理制度范文

一、总则为了加强公司环境卫生管理,提高资源利用率,保护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政策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分类原则1. 公司垃圾分类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2. 公司垃圾分类应遵循“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的流程。
三、分类标准1. 可回收物:包括废纸、塑料、玻璃、金属和布料等,可回收物应投入指定的可回收物收集容器。
2. 有害垃圾:包括废电池、废荧光灯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及其包装物等,有害垃圾应投入指定的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3. 湿垃圾(厨余垃圾):包括食材废料、剩菜剩饭、过期食品、瓜皮果核等,湿垃圾应投入指定的湿垃圾收集容器。
4. 干垃圾(其他垃圾):包括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干垃圾应投入指定的干垃圾收集容器。
四、实施要求1. 公司应设置分类收集容器,并标明分类标识。
2. 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垃圾分类投放,确保垃圾分类准确率。
3. 员工应自觉遵守垃圾分类规定,按照分类标准进行投放。
4. 公司应定期对垃圾分类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处罚。
五、责任分工1. 公司行政部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垃圾分类管理制度。
2.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实施。
3. 员工应自觉履行垃圾分类义务,积极参与垃圾分类活动。
六、宣传教育1. 公司应定期开展垃圾分类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员工环保意识。
2. 公司应通过内部刊物、公告栏、会议等形式,普及垃圾分类知识。
3. 公司应邀请环保专家进行专题讲座,提高员工对垃圾分类的认识。
七、奖惩措施1. 对垃圾分类工作表现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垃圾分类规定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罚款等处罚。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行政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公司行政部负责修订。
通过实施本制度,旨在提高公司员工的环保意识,推动垃圾分类工作的落实,为公司创造一个绿色、环保、和谐的工作环境。
垃圾分类管理制度(范文)

垃圾分类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活垃圾分类活动,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导入、搜集、运输、处理以及有关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为生活垃圾的废弃物。
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垃圾四类。
工业废物、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方针和城乡统筹、科学规划、综合利用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市统筹、属地负责。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强化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非政府和领导,将其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订工作目标和年度计划,建立相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协同化解关键性事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工作,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相关工作,指导、督促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就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综合协同、检查指导和监督管理。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搞好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第七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帮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积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动员、非政府社区内单位和个人积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调解矛盾纠纷。
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第八条创建价格激励机制,按照谁产生、谁下载,多排放量多下载、太少排放量太少下载,混合垃圾多下载、分类垃圾太少下载的原则创建生活垃圾收费制度,鼓励单位和个人展开生活垃圾NaHCO和分类导入。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章制度(通用10篇)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章制度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章制度(通用10篇)制度是一种人们有目的建构的存在物。
建制的存在,都会带有价值判断在里面,从而规范、影响建制内人们的行为。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章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章制度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大县城区环境保护和治理力度,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20xx〕872号)和《x壮族自治区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规划精神,结合田阳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居民、单位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不包括工程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渣土、泥浆等废弃物以及医疗垃圾、工业垃圾、固体废弃物等。
第三条凡在田阳县城区范围内所有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镇(村)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以及进城设摊销售(收购)货物的摊(货)主,均应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交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县建设局是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县城环境卫生管理站(以下简称县环卫站)是垃圾处理费的收费主体,具体负责垃圾处理费的收费工作。
第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必须使用环卫专用车辆运输,未经县建设局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运城市生活垃圾到垃圾中转站和垃圾处理场以及设置消纳垃圾场地。
第二章收费标准及征收方法第六条垃圾处理费的收费标准按田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城市垃圾处理费的通告》执行。
采取直接收取或委托代收的方式。
第七条居民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征收方法:(一)常住居民按每户7元/月标准计收(沿街居民户所经营或出租的门店,垃圾费另按标准计收),由居民按月到指定的收费处缴费;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居民住户,经县环卫站核定户数,由小区物业管理机构代收后按月向县环卫站交纳;也可提前按季度、半年、全年缴纳。
社区垃圾分类管理制度范文

社区垃圾分类管理制度范文社区垃圾分类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水平,加强社区环境卫生管理,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社区内所有居民和单位的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包括垃圾分类、垃圾容器设置、垃圾收运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社区垃圾分类管理工作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规范化、循环经济”的原则。
第四条社区成立垃圾分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制度的实施细则,协调各部门、社区居民和单位的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第五条社区居民和单位必须遵守本制度的规定,积极配合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共同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第二章垃圾分类的基本原则第六条社区垃圾分类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分类。
第七条可回收物包括废纸、塑料瓶、玻璃瓶、金属罐等可回收利用的物品。
第八条有害垃圾包括过期药品、废电池、废灯管等对人体和环境有坏处的物品。
第九条厨余垃圾包括剩菜剩饭、菜叶果皮、骨头等易腐烂的垃圾。
第十条其他垃圾包括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厨余垃圾外的垃圾。
第十一条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分别投放到相应的垃圾容器中。
第三章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责任和义务第十二条社区居民和单位有义务将垃圾分类投放到相应的垃圾容器中,不得将垃圾乱丢乱倒。
第十三条社区垃圾分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有责任组织开展垃圾分类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社区居民和单位的垃圾分类意识和能力。
第十四条社区垃圾收运公司有责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收运垃圾,并对垃圾进行分类处理。
第十五条社区垃圾处理厂有责任对收运的垃圾进行分类处理,做到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第四章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第十六条社区应配备足够数量的垃圾容器,并标明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的标识。
第十七条社区应定期对垃圾容器进行清洗和消毒,确保垃圾容器的卫生和环境卫生。
第十八条社区垃圾分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应制定垃圾分类的宣传方案,通过宣传栏、宣传单、宣传视频等形式,向社区居民和单位宣传垃圾分类的重要性和正确方法。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4篇)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的重要性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我国城市生活垃圾产生量急剧增加,垃圾处理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解决垃圾处理难题,保护环境,提高资源利用率,各地纷纷推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环境保护生活垃圾中含有大量有害物质,例如废弃电池、废弃油漆等。
如果不经过分类处理,这些有害垃圾极易对土壤和水体造成污染,威胁居民的健康与生命安全。
而垃圾分类可以将有害垃圾与其他垃圾分开收集,减少了对环境的污染,保护了生态环境。
2. 提高资源利用率生活垃圾中包含着许多可以回收再利用的宝贵资源,例如废纸、废塑料、废金属等。
如果不进行分类回收,这些资源将被浪费掉,同时还需要大量的能源和原材料来生产新的物品,增加了能源消耗和资源浪费。
通过垃圾分类回收,可以将这些资源重新利用,节约了资源,降低了能源消耗和环境压力。
3. 降低垃圾处理成本垃圾处理是一个非常庞大且复杂的工程,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而通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可以将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等进行分类处理,减少了垃圾的处理数量,降低了垃圾处理的成本。
同时,通过分类回收的废品再利用,还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
4. 培养居民环保意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的推行,不仅仅是一项技术手段,更是一项涉及居民生活习惯和环保意识的社会变革。
通过垃圾分类管理,可以引导居民养成良好的垃圾分类习惯,提高居民对环境保护的认识和意识。
同时,通过宣传教育和奖惩制度,可以进一步提高居民的环保意识,形成普遍的垃圾分类文化。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的推行过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的推行是一个复杂而漫长的过程,需要政府、企业、居民等多方面的共同努力。
首先,政府需要制定相关的法规政策,明确生活垃圾分类的目标、原则、标准和责任。
政府还需要投入资金,建设分类收集设施、垃圾处理厂等基础设施,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和培训。
其次,企业需要积极参与到垃圾分类管理中来,制定相应的产品设计和生产标准,减少一次性包装和过度包装,提高产品的再利用率和可回收性。
垃圾分类管理规章制度范本(通用7篇)

垃圾分类管理规章制度范本(通用7篇)垃圾分类管理规章制度范本精选篇1为切实推动生活垃圾分类,根据《机关事业单位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工作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特制订本制度。
各入驻办公大楼的单位及部门,应予积极支持和配合。
一、垃圾分类投放要求:(一)餐厨垃圾1、日常办公生活产生的茶叶渣、水果皮核、枯枝树叶等投放至各楼层餐厨垃圾桶,由物业人员统一收集。
2、确因工作需要在办公楼内用餐的,应将剩菜剩饭、一次性餐具等分类投放至垃圾房餐厨垃圾桶及其他垃圾桶内。
(二)其他垃圾实行实时订单投放,日常产生其他垃圾投放至办公室其他垃圾桶内,每日下班至下班后30分钟期间集中投放至各楼层楼梯口处其他垃圾桶内。
会议室内产生垃圾投放至会议室内其他垃圾桶,由物业统一收集。
(三)可回收物1、报纸、废弃纸张(非涉密文件)及其他可回收物等请投放至各楼层楼梯口处回收垃圾桶内,由物业统一收集。
2、饮料瓶投放前请将喝剩的领料倒尽,再投放至可回收垃圾桶内。
(四)有害垃圾投放至一楼有害垃圾桶内。
二、垃圾分类监督检查根据上级部门要求,为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置工作,负责日常管理检查,落实长效管理措施,强化检查考核。
干部职工开展垃圾分类工作情况,纳入本单位考核范围。
垃圾分类管理规章制度范本精选篇2为了规范各项目的垃圾管理,为广大业主营造一个安全卫生的环境,同时为了确保垃圾的及时外运处理,特制订本制度。
一、垃圾的分类:依据小区目前的垃圾情况,分为装修物垃圾、可回收利用生活垃圾和不可回收利用生活垃圾三大类。
1.1装修物垃圾:是指装修房屋所遗弃的废料且不容易清运对周边环境产生危害的垃圾。
这类的垃圾有保温材料类(石棉、聚酯)、化学品废弃物(废漆,废料,碎砖块、包装过滤袋等)。
1.2可回收利用生活垃圾:是指虽然暂时报废或遗弃不用,但经过处理可以利用;或此处无用它处有用,以及可以被废品回收部门回收的垃圾。
这类的垃圾有可以利用的金属类、木板类、书刊类、文件类、塑料类及包装材料等。
垃圾分类物业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物业管理水平,保障业主的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所有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及相关单位。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垃圾分类,是指按照国家有关垃圾分类的要求,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的活动。
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加强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和日常管理,确保垃圾分类工作有效开展。
第二章分类标准与投放要求第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一)可回收物:主要包括废纸、塑料、玻璃、金属和布料等。
(二)有害垃圾:主要包括废电池、废荧光灯管、过期药品、废油漆等。
(三)厨余垃圾(湿垃圾):主要包括剩菜剩饭、瓜皮果核、茶叶渣、动物骨骼等。
(四)其他垃圾(干垃圾):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以外的垃圾。
第六条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以下要求投放生活垃圾:(一)按照分类标准将生活垃圾准确投放至对应的垃圾桶。
(二)投放时,应将垃圾袋口扎紧,防止垃圾渗漏。
(三)投放后,应主动关闭垃圾桶盖。
第三章收集与运输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备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置不同类别的垃圾桶,并在垃圾桶上标注相应的分类标识。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收集生活垃圾,收集时间应避开业主休息时间,并做好收集过程中的分类、打包工作。
第九条收集后的生活垃圾,应当按照分类标准进行分拣,并交由具有资质的垃圾处理企业进行运输。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垃圾处理企业签订运输合同,明确运输时间、路线、数量等事项,确保生活垃圾的及时清运。
第四章宣传教育与培训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垃圾分类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业主、使用人的垃圾分类意识。
(一)通过公告栏、宣传栏、微信群、业主大会等形式,宣传垃圾分类知识。
(二)邀请环保专家、志愿者等进行现场讲解和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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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分类管理制度(范文)垃圾分类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活垃圾分类活动,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相关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为生活垃圾的废弃物。
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垃圾四类。
工业废物、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方针和城乡统筹、科学规划、综合利用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市统筹、属地负责。
第五条市、区人民的政府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工作目标和年度计划,建立相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协调解决重大事项。
镇人民的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工作,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相关工作,指导、督促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综合协调、检查指导和监督管理。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做好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第七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的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动员、组织社区内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调处矛盾纠纷。
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第八条建立价格激励机制,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排放多付费、少排放少付费,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原则建立生活垃圾收费制度,引导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投放。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十条支持社会资金投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循环利用以及相关科技研发。
对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十一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明确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的布局以及生活垃圾流向和流量,报市人民的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应当征求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
区人民的政府应当根据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组织制定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计划,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涉及设施建设的,应当与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
第十二条纳入本市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用地,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第十三条区人民的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年度建设实施计划,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
第十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标准。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纳入建设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
建设项目许可审查时,应当就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配套建设征求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用地平面图并标明用地面积、位置和功能,并予以公示。
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总投资。
新建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位置、功能等内容,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
第十六条机场、码头、车站、港口、公园、商场等公共设施、场所,应当按照标准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
第十七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采取密闭、渗沥液处理、防臭、防渗、防尘、防噪声等污染防控措施。
建设生活垃圾转运、处置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确定环境保护措施。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前,建设单位应当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公示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设置应当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的要求,容器表面应当具有符合国家《生活垃圾分类标志》规定的标志,便于识别和投放。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
确需拆除、迁移、改建或者改变其用途的,应当经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按照规定先行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同时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第三章分类投放第十九条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抛洒、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投放:(一)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售给经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二)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三)餐厨垃圾投放至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其中废旧家具等大件废弃物品按照规定单独堆放;(五)国家、省和本市有关生活垃圾分类的其他规定。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南向社会公布,并适时修订。
第二十条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制度。
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城市居住区,实行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单位为责任人;单位自管的,自管单位为责任人。
农村居住区,村民委员会为责任人;(二)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管理区域,本单位为责任人;(三)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为责任人;所有权人委托管理的,管理单位为责任人;(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责任人;(五)集贸市场、商场、展览展销、商铺等经营场所,经营单位为责任人;(六)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码头港口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责任人;(七)河道、湖泊及其管理范围,管理单位为责任人;(八)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管理单位为责任人;(九)城市道路、公路及其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等附属设施,清扫保洁单位为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责任人的,所在地镇人民的政府(街道办事处)为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履行下列义务:(一)建立日常管理制度;(二)在责任范围内开展相关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三)设置并保持收集容器完好、整洁;出现破旧、污损或者数量不足的,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四)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五)将生活垃圾交由有资质的单位收集、运输;(六)及时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生活垃圾的行为;(七)国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责任人应当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种类、数量和运输等情况,定期向镇人民的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镇人民的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汇总数据并录入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生活垃圾减量化实施计划,推行清洁生产技术和绿色认证制度,鼓励商品减量化包装、餐饮适当消费、净菜上市和洁净农副产品进城,对垃圾减量行为给予奖励,推动垃圾减量。
相关行业协会应当督促企业执行减量化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引导企业就推行垃圾减量向社会公开作出承诺。
第四章分类收集和运输第二十四条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
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定期收集,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每天定时收集。
具体时间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五条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运输,禁止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
可回收物运输至资源回收中心或者经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再生资源回收单位。
有害垃圾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运输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贮存点。
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按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运输至符合规定的处置场所。
第二十六条本市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实行许可。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确定收集、运输服务单位,并与中标单位签订协议,明确服务区域、经营期限、服务标准、运送场所、违约责任等内容,作为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二十七条区人民的政府可以建立农村地区生活垃圾收集和运输专门队伍,或者通过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委托具备专业技术条件的单位,负责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运输。
第二十八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根据生活垃圾收集量、分类方法、作业时间等,配备压缩式收集设备以及符合要求的人员;(二)按时、分类收集生活垃圾并分类运输至规定的转运站或者处置场所,不得混装混运、随意倾倒、丢弃、遗撒、堆放,不得接收未分类的生活垃圾;(三)经过转运站转运的,密闭存放,存放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四)收集、运输车辆、船舶保持密闭、完好和整洁;(五)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六)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并向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七)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应急方案,报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八)国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第五章分类处置和循环利用第二十九条分类收集和运输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处置,提高生活垃圾的再利用率和资源化水平,促进循环利用。
可回收物应当进行分拣,由再生资源利用企业进行利用处置,促进再生产品直接进入商品流通领域。
餐厨垃圾等可降解有机物应当通过生物处理技术处置,开发工业油脂、生物柴油、肥料等资源化利用产品。
有害垃圾实行强制性回收,应当交由经核准的有害垃圾处置单位加以利用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置。
其他垃圾应当分拣、拆卸,并进行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的,进行卫生填埋或者焚烧。
第三十条生产列入强制回收名录的产品或者包装物的企业,应当负责回收废弃的产品或者包装物;对其中可以利用的,由生产企业负责利用;因技术或者经济条件不适合利用的,由生产企业负责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三十一条鼓励、支持农民采用生物堆肥等技术对厨余垃圾进行就地生态处理和沤肥还田;采用腐烂还田、作饲料、制沼气、制作纤维板等方式资源化利用秸秆。
农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灰土,应当选择远离水源和居住地的适宜地点用于填坑造地。
第三十二条本市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实行许可。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确定处置服务单位,并与中标单位签订处置作业服务协议,明确处置生活垃圾的来源、服务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作为生活垃圾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