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与税款 谁更应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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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实现

破产程序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实现

破产程序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江苏路漫律师事务所钱宇弘、程传明本文系2018破产法理论与实务论坛征文二等奖关键词: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破产别除权顺位【前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债权中的重要地位】近年来,看似一片繁荣的房地产行业,大量小型房地产开发企业却因融资渠道窄、盲目扩张、过度借杠杆、资金无法及时回笼等原因而破产。

相较于一般企业的破产案件,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案件中,破产债权的组成中通常会存在工程款这一特殊债权,该债权一般数额巨大,且因为法律赋予了工程款债权优先于抵押权等担保物权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故其认定结果往往会对其他债权的顺利实现与否产生决定性影响。

因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实现与否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案件中尤为重要。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01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法律性质属于法定抵押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其无须登记即具有法律效力,且优于一般的抵押物权。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特殊优先权,具有法定性,其法定性主要体现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质权及其他债权的顺位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对此有明确规定,该《批复》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

通说认为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在性质上属于一种法定抵押权,这种法定抵押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具有法定性,无需当事人之间事先约定,也无需登记公示,在效力上应优先于意定的抵押权。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属于破产别除权02破产别除权指破产程序开始之前,就债务人的特定财产设定了担保物权或者存在有其他特别优先权的,于债务人宣告破产后,权利人享有就该特定财产不依照破产清算程序而优先获得清偿和满足的权利。

施工企业应运用好优先受偿权

施工企业应运用好优先受偿权

施工企业应运用好优先受偿权摘要笔者在建设施工企业从事多年的企业法务工作,办理了许许多多的建筑工程中的纠纷,特别是拖欠工程款的情况,有的工程完工后工程款却一直不能支付的现象屡见不鲜,有的工程甚至已经完工十多年,而施工方却一直拿不到应该获得的款项。

诸如此类情况,使承包商资金链断裂,导致企业无法正常运转,有的甚至破产,而职工(大多数是农民工)得不到养家糊口的报酬。

由此,引发了很多社会不安定因素。

如何实现自己的债权,即收回应得的工程款,是施工企业遇到的难事。

以下,笔者试着从“优先受偿”的法律角度谈谈如何实现工程债权。

关键词建筑工程纠纷债权优先受偿权作者简介:刘斌,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法务部。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1-276-0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拍卖。

建设工程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这就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原则。

2002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就此又发布了法释(2002)16号“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司法解释(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最高院于2002年6月11日,针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理解与适用问题的请示》下发了《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明确了施工单位的工程价款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它债权受偿。

为保护购房消费者的利益,该《批复》还特别规定了:“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合同法工程款优先

合同法工程款优先

民法典工程款优先工程款优先权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承包人可以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这一规定明确了承包人在特定条件下对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

工程款优先权的条件要行使工程款优先权,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 存在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 承包人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即完成了工程项目;3.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4. 承包人已经依法催告发包人支付工程款,但发包人仍未支付。

工程款优先权的行使程序承包人行使工程款优先权时,应当遵循以下程序:1. 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确认其对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2. 法院受理申请后,将对相关事实进行审查;3. 若法院确认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成立,将作出相应的裁定;4. 承包人依据法院的裁定,对工程进行折价或拍卖,并优先从所得价款中受偿。

工程款优先权范本以下是一份简化的工程款优先权范本,供参考之用:h2工程款优先权申请书/h2申请人:(承包人全称),住所地:(承包人地址),法定代表人:(承包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被申请人:(发包人全称),住所地:(发包人地址),法定代表人:(发包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申请事项:请求确认申请人对(工程项目名称)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签订合同日期)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申请人承建(工程项目名称)。

申请人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建设工程,并于(竣工日期)交付使用。

被申请人至今未支付工程款共计(金额)。

申请人已依法催告被申请人支付上述款项,但被申请人仍未履行支付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对上述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为此,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贵院依法确认申请人的优先受偿权,并作出相应的裁定。

此致(法院名称)申请人:(承包人全称)(日期)结语。

论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论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或 者说 拍卖 的价 款 优 先 受 偿 。 ” 20 0 2年 《 高 法 院 关 于 建 筑 工程 价 款 优 先 受 偿权 问题 的批 最 复》 定 : 规 1 民法 院 在 审 理 房地 产 纠 纷 案 件 和 办理 执 行 案 件 中 , 当 . 人 应 依 照合 同法 第 二 百八 十六 条 的规 定 ,认 定 建 筑 工 程 的承 包 人 的 优 先权 优 于抵 押 权 和 其 它 债权 。
般破产主义 , 即所 有 人 均 具 有 破 产 能力 , 是 可 以 分 别 制定 适 合 但 于 法 人 和 自然 人 的破 产 制 度 。 当然 这 两 种 破 产 制 度 不 是完 全 割 裂 的, 他们 之 间 肯定 还必 须 有 联 系 , 为 要 解 决 当 法人 财产 不 足 因 以偿 还 债 务 时 , 如果 股 东 或其 他 权 力 主 体 ( 然 这 里 指 的是 自然 当
对 于 自然 人 破 产 的 财 产 问 题 ,首先 最 主要 的是 要 注 意 区分
破 产 人 的 财 产 和 家 庭 财 产 ,不 能将 破产 人 家 庭 其 他 成 员 的财 产
当做 破 产 人 的财 产 用 于 清 偿破 产 人 债 务 。 次 , 不 能将 破 产 人 其 是
的家 庭 债 务 ( 以破 产 人 的名 义 用 于 家 庭 的 借 债 ) 即 当做 破 产 债 务 进 行 清 偿 。 后 , 该 保 障破 产 人 的最 低 生 活 保 障 还有 破 产 人 的 最 应
生 活 用 品不 能列 入 破 产 财 产 的 范 围 。
4债 务 免 除 问题 .
人 ) 担 的是 无 限责 任 时 的债 务 清 偿 , 时 就 会 涉及 自然人 的 以 只要 建 立 自然人 破产 因 所

建设工程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讲解

建设工程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讲解

建设工程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再解〔一〕----权利性质与行使方式优先受偿权在建筑行业是一个大家耳熟能详的名词,它是承包人维护权益的“盾牌”,催讨工程款的“法宝”,有时候甚至是承包人的“救命稻草”。

但是,对于优先受偿权的具体应用,却少有深入的研究,实践中也遇到许多困惑,限制了优先受偿权效用的发挥,为此,有必要对优先受偿权的相关问题进行一次详细的梳理,将连续刊载,希望能对具体工作有所帮助。

一、优先受偿权简介优先受偿权直接来源于《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

该条规定“承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揭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承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由于《合同法》的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出台了《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批复”属于司法解释的一种〕,其中明确: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已经交付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的消费者;有优先受偿权的工程价款为实际支出费用,不包括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因为是对合同法第286条的适用解释〔俗称“286条款”〕,是银行抵押权所难以跨越的“一道坎”,各级法院都较为严格适用,由于批复较为原则,在具体适用上也有一些分歧,还需要加深理解。

权利性质。

《合同法》与“286条款”均没有直接对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性质作出直接规定,而是通过明确权利行使期限、效力范围等问题的方式予以间接阐述。

目前,比较通行的观点认为,工程价款优先权法律性质是一种特定优先权,它来自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不是物权、债权理论的衍生,而是基于我国建筑行业的特色而设立的一种法定优先权。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延长为十八个月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延长为十八个月

⼯程款优先受偿权,⾏使期限延长为⼗⼋个⽉2020年12⽉29⽇,最⾼⼈民法院发布《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简称“新解释⼀”),⾃2021年1⽉1⽇起施⾏。

最⾼院2002年颁布的关于优先受偿权的批复和2004年、2019年颁布的关于审理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简称“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同期废⽌。

“新解释⼀”中关于优先受偿权的⾏使期限延长为⼗⼋个⽉成为最⼤亮点。

据了解,“新解释⼀”共45条,与2004年、2019年最⾼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相⽐,内容上总体变化不⼤。

“新解释⼀”综合梳理了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关于优先受偿权的批复的内容,并重新排列了顺序。

调整后的顺序为:合同效⼒、⼯期、⼯程质量、⼯程价款、利息、司法鉴定、优先受偿权、实际施⼯⼈。

“新解释⼀”的最⼤变化是第四⼗⼀条“承包⼈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使建设⼯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个⽉”,将⼯程款优先受偿权批复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六个⽉⾏使期限延长为⼗⼋个⽉,但什么是“合理期限”并未进⼀步解释。

1⽉1⽇起,随着民法典的施⾏,我国民事法律司法解释也将发⽣变化。

本次发布的“新解释⼀”也是与民法典相配套,做出了修订。

在认定建设⼯程施⼯合同⽆效、⽆效合同⼯程价款的处理规则、合同解除及解除后果等⽅⾯都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新解释⼀”不再重复。

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栗魁表⽰,“新解释⼀”对实务中长期争议的诸多问题予以统⼀规定,将《民法典》最新规定进⾏了细化吸收,对施⼯合同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更为重要的是,对建筑企业规范发展,顺应市场需求和国家相关政策提出了新的课题和要求,建筑企业要不断加强企业⾃⾝管理⽔平和合同履约能⼒的提升,强化项⽬风险管理,坚守依法发承包的管理底线,确保施⼯⼯程质量合格等,全⾯对规制违法⾏为发⽣,最⼤程度保护⾃⾝合法权益。

工程合同税金谁来承担

工程合同税金谁来承担

工程合同税金谁来承担我们需要明确的是,税金承担通常指的是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这些税费的承担方式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以避免日后发生争议。

在大多数情况下,工程合同中的税金承担会采取以下几种方式:1. 甲方承担:即由发包方负责支付与工程相关的所有税费。

这种方式较为简单,但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增加甲方的财务负担。

2. 乙方承担:即由承包方负责支付所有税费。

这种方式可以减轻甲方的负担,但可能会导致乙方在报价时提高工程费用以补偿税费的支出。

3. 分摊承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的比例或者具体条款来分摊税金。

这种方式较为公平,但需要双方进行详细的协商,并明确写入合同。

4. 其他特殊约定:根据项目的特殊情况,双方可以商定特殊的税金承担方式,例如根据实际发生的税费进行抵扣等。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税金承担的具体条款,以下提供一个简化的工程合同税金承担范本供参考:工程合同税金承担条款范本甲方(发包方):___________乙方(承包方):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就_______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本工程”)达成合作意向,现就本工程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税金承担问题达成如下协议:一、本工程产生的所有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应由甲方承担。

二、甲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支付工程款项时,一并支付上述税费。

三、如国家税法政策发生变更,影响税费的计算和支付方式,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调整合同条款,确保符合最新的法律法规要求。

四、本合同项下的税费承担条款是双方真实意愿的体现,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五、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月__日乙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月__日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范本仅供参考,具体的合同条款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协商结果来确定。

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

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

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一、引言建筑工程是人们生活和工作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在建筑工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包括工程款到期未支付、承包商或分包商破产等,造成相关利益方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时有发生。

为了保障建筑工程参与者的利益,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应运而生。

二、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概念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指在建筑工程涉及支付款项时,债权人根据法律规定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

即在工程支付款项时,建筑工程参与者的债权具有优先受偿权,确保其能够优先获得款项。

三、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法律基础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通常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规定。

在我国,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建筑工程发包合同》等文件中通常包含有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约定。

此外,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也对建筑工程参与者的利益给予了保护,并明确规定了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四、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具体适用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 工程款到期未支付:在建筑工程款到期未支付的情况下,施工单位或承包商可以行使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要求在支付款项时优先得到清偿。

2. 承包商或分包商破产:如果承包商或分包商出现破产情况,建筑工程参与者可以依法行使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优先获得其应得的款项。

3. 工程质量问题:在建筑工程质量出现问题时,如果需要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措施,建筑工程参与者可以通过行使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优先获得赔偿款项。

五、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保障措施为了更好地保障建筑工程参与者的利益,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还对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提供了一些保障措施,包括:1. 建立专门的仲裁机构或法院:依法解决建筑工程参与者因未获得优先受偿权而引发的纠纷,提供快速、公正的解决渠道。

2. 建立信用体系:通过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对承包商和分包商的信用进行评估,便于债权人选择合作对象,并以此评估结果作为确定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重要依据。

3. 清晰约定合同条款:在建筑工程合同中明确约定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内容和执行方式,避免争议和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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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与税款谁更应优先受偿?
(发稿时间:2006-2-27 9:18:12 阅读次数:771)
案例:
某建筑公司甲为某单位乙承建综合楼工程。

该楼建成后,乙共欠甲工程款69余万元,甲扣留所建综合楼门面房9间未移交给乙,其余所建房屋均已移交。

经催要,乙支付甲工程款10万元,尚欠59万元未付。

甲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法院遂裁定对该案所建综合楼门面房9间中的6间予以查封,随后法院判决乙偿付甲工程款59万元。

乙未履行,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将原先查封的6间门面房,经评估、拍卖所得价款扣除评估、拍卖以及诉讼等费用,尚欠甲工程款20余万元,正准备对另外3间门面房予以查封时,发现乙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以乙所欠城建税、土地增值税等共计欠税20余万元为由,已将另3间门面房予以查封。

除这3间门面房外,乙单位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法院执行局遂向税务机关提出异议,甲也以税务机关侵犯其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为由提起诉讼。

分析:
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即建设工程款与税款之间谁优先受偿问题。

笔者认为,建设工程款应优先受偿。

理由是: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其立法目的是促进建筑业发展、保护承包人合法权益。

从建设工程价款的构成来看,建设工程价款中相当一部分是建筑工人的工资,包括很大一部分农民工的工资。

合同法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质也在于优先保护建筑工人(包括农民工)的工资和其他劳动报酬,这也符合法律保护劳动者利益的宗旨。

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从本条的立法宗旨来看,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而建设工程价款不仅不属无担保债权,而且《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已有特别规定,即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因此,税款不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该规定的立法宗旨主要是预防纳税人规避法律,防止税款流失,而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系法定担保物权,它的设定是基于法律的直接
规定,不以当事人之间的意志为转移,也不允许当事人任意创设。

因此,建设工程价款比税款更优先受偿,既符合《合同法》立法宗旨,又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立法宗旨。

结合本案,就争议的“3间门面房”拍卖的价款,某甲建筑公司主张的建设工程款应比税款更优先受偿。

作者:于江安杨达版权所有:《建筑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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