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法条
公司法法条(2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基本信息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效力级别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发布日期2018-10-26实施日期2018-10-26发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修订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调整对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界定及股东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股东权利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五条公司义务及权益保护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六条公司登记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20条

公司法 20条
公司法20条 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文字号:主席令第8号发布日期: 2013.12.28实施日期: 2014.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法规类别:公司综合规定【本法变迁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1229]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1999)[1999122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9修正)[19991225]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2004)[2004082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4修正)[2004082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修订)[20051027]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含药品管理法、计量法、渔业法、海关法、烟草专卖法、公司法)[2013122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2013122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设立第二节组织机构第三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第四节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设立第二节股东大会第三节董事会、经理第四节监事会第五节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公司法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公司法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二)、(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公司的发展不仅能让相关人员获得财富还能推动整个经济社会的发展,但是复杂的公司运营却容易在市场上出现很多的法律争议而需要通过法律的规范来解决,这就要求出台大量的与公司有关的法律条文。
下面一起来看看公司法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一、公司法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二)、(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公司法的一般规定: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公司法的最新全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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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本文档旨在提供公司法的最新全文版本。
公司法是指规范公司
组织结构、运作和治理的法律体系。
为了保持简洁,本文将不对内
容进行总结,而是提供公司法的完整版本。
公司法全文
以下是公司法的最新全文版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组织机构和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制定本法。
第二章公司设立
第二条公司是依法设立的经济组织,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
第三章公司组织形式和名称
第三条公司可以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形式。
第四章公司资本
第四条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章公司组织机构
第五条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
第六章公司股东
第六条公司股东的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七章公司监督
第七条公司监督是指对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督和监控。
第八章公司财务
第八条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和报告。
第九章公司合并、分立和解散
第九条公司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合并、分立和解散。
第十章公司违法
第十条公司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以上是公司法的最新全文版本,供参考。
结论
本文提供了公司法的最新全文版本,旨在帮助人们了解公司法的内容和规定。
请注意,本文所引用的公司法内容应以官方发布的法律文件为准,如有差异,请以官方版本为准。
公司法十三条的理解

公司法十三条的理解
公司法十三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该条款规定了公司的名称和住所的要求。
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公司的名称应当具备以下几个要素。
公司的名称应当使用汉字书写,不能使用外文或者外文缩写。
这是为了保证公司的名称能够被广大群众所理解和识别,避免出现语言障碍或者误解。
公司的名称应当具备独立性和唯一性。
即公司的名称不能与已经注册或者正在使用的其他公司名称相同或者相似,以免产生混淆和误导。
同时,公司的名称也不能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相冲突,不能违反社会公德和法律法规。
公司的名称还应当反映公司的性质和主营业务。
公司的名称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的经营范围和业务特点,不得误导他人或者产生混淆。
公司的住所应当是公司进行日常经营活动的地点。
公司的住所应当确切、明确,能够使人们容易找到和联系到公司,便于公司与外部合作伙伴、客户和政府机关进行沟通和交流。
总结来说,公司法十三条规定了公司的名称和住所的要求,旨在保证公司的名称具备独立性、唯一性和真实性,以及公司的住所能够方便地进行日常经营活动。
这些规定有助于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促进公司与外部各方的合作和交流。
公司法目录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第二条调整对象第三条公司的界定第四条股东权利第五条公司义务第六条公司设立的准则主义第七条公司营业执照第八条公司的名称第九条公司形式变更的准则主义与债权债务承继第十条公司的住所第十一条公司的章程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第十四条分公司与子公司第十五条公司的转投资及其限制第十六条公司转投资及提供担保的程序规定第十七条公司的劳动保护等义务第十八条公司的工会及民主管理第十九条公司中的中国共产党组织第二十条股东滥用权利的责任股东出资方式、出资评估及其限制第二十一条禁止关联行为第二十二条无效决议及其法律后果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设立第二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限制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法定事项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及其最低限额第二十七条股东出资方式、出资评估及其限制第二十八条股东出资义务的履行和出资违约第二十九条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第三十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登记第三十一条非货币财产出资违约责任第三十二条股东出资证明书第三十三条股东名册第三十四条股东的查阅权第三十五条股东分红权和优先认购权第三十六条股东不得抽回出资第二节组织机构第三十七条股东会第三十八条股东会的职权第三十九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第四十条股东会的会议制度第四十一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与组织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的通知期限和会议记录第四十三条股东的表决权第四十四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第四十五条董事会及其成员构成及董事长法律地位第四十六条董事的任职期限第四十七条董事会的职权第四十八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第四十九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第五十条经理的职权第五十一条执行董事第五十二条监事会和监事第五十三条监事的任职期限第五十四条监事会或监事的一般职权第五十五条监事的质询建议权与调查权第五十六条监事会会议第五十七条监事行使职权的费用承担第三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第五十八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定义、设立、组织机构第五十九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限制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第六十条公司登记与营业执照中的投资者身份注明第六十一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第六十二条股东决定重大事项的书面形式要求第六十三条年度审计第六十四条股东对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第四节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第六十五条国有独资公司的定义第六十六条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制定或批准第六十七条国有独资公司重大事项的决定第六十八条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第六十九条国有独资公司经理第七十条高级职员的兼职禁止第七十一条国有独资公司的监督管理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第七十二条股权转让的一般规定第七十三条强制执行程序下的股权转让第七十四条股权转让对出资证明书、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的影响第七十五条异议股东请求公司收购股权的情形第七十六条股东资格的继承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设立第七十七条设立条件第七十八条设立方式第七十九条设立发起人的限制第八十条发起人筹办公司的义务第八十一条注册资本与发起人的出资限额第八十二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法定事项第八十三条发起人的出资方式要求第八十四条发起人出资义务的履行、出资违约及设立登记申请第八十五条对募集设立发起人认购股份的要求第八十六条募集股份公告和认股书内容第八十七条招股说明书的主要内容第八十八条发起人向社会募集股份的方式第八十九条缴纳股款方式第九十条发起人召开公司创立大会的义务第九十一条创立大会的召集职权和表决程序第九十二条股本抽回的限制第九十三条申请设立登记文件第九十四条发起人的出资补缴责任第九十五条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发起人责任第九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额要求及募股要求第九十七条重要资料的置备第九十八条股东的查阅权与建议质询权第二节股东大会第九十九条股东大会的地位与组成第一百条股东大会的职权第一百零一条股东大会及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第一百零二条股东大会的召集第一百零三条股东大会的通知期限、临时议案和股票交存制度第一百零四条表决权与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百零五条股东大会的法定召集及表决事项第一百零六条累积投票制第一百零七条表决权的代理行使第一百零八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第三节董事会、经理第一百零九条董事会设立及其职权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的组成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的召开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的议事规则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的出席与代理出席、会议记录与责任承担第一百一十四条经理及其职权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第一百一十六条禁止向高级职员提供借款第一百一十七条定期披露高级职员报酬第四节监事会第一百一十八条监事会的设立与组成第一百一十九条监事会的职权第一百二十条监事会的会议制度第五节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第一百二十一条上市公司的定义第一百二十二条重大资产买卖与重要担保的议事规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独立董事的设立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秘书的设立及其职权第一百二十五条关联关系董事回避与相关事项议事规则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第一节股份发行第一百二十六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及其形式第一百二十七条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发行的原则第一百二十八条股票发行的价格第一百二十九条股票形式与应载明的事项第一百三十条股票种类第一百三十一条股东名册的置备及内容第一百三十二条其他种类股票第一百三十三条向股东交付股票的时间第一百三十四条发行新肢的决议事项第一百三十五条新股发行公告、募股方式及缴纳股款方式第一百三十六条新股作价方案的确定第一百三十七条新股募足后的变更登记及公告第二节股份转让第一百三十八条股份可依法转让第一百三十九条转让股份的方式第一百四十条记名股票的转让第一百四十一条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第一百四十二条转让本公司股份的限制第一百四十三条禁止收购本公司股份及其例外第一百四十四条公示催告程序第一百四十五条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第一百四十六条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公开制度第六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第一百四十七条不得担任高级职员的情形第一百四十八条高级职员的一般义务第一百四十九条高级职员的禁止行为第一百五十条高级职员对公司的赔偿责任第一百五十一条高级职员对股东会及监事会行使知情权的配合第一百五十二条股东维护公司利益的起诉权第一百五十三条股东与监事维护个人利益的起诉权第七章公司债券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债券的定义及发行条件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债券募集的核准和公告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债券票面必须载明的事项第一百五十七条债券的种类第一百五十八条债券存根簿的置备及其应载明的事项第一百五十九条债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制度要求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债券的转让场所与转让价格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债券的转让方式第一百六十二条可转换债券的发行及载明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可转换债券的转换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建立第一百六十五条财务会计报告的制作和年审制第一百六十六条财务会计报告送交股东及公告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税后利润的分配第一百六十八条资本公积金第一百六十九条公积金的用途及限制第一百七十条公司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及解聘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诚实义务第一百七十二条禁止另立账簿及开立个人账户第九章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的种类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程序和债权人异议权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合并的债权债务承继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立的通知义务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分立的债务承继第一百七十八条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要求及限制第一百七十九条增加注册资本的规定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的登记要求第十章公司解散和清算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解散的原因第一百八十二条为使公司存续而修改章程的议事规则第一百八十三条股东请求法院解散公司的情形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的成立与组成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的职权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期间的债权申报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方案的制定与公司财产的处理第一百八十八条宣告破产第一百八十九条清算报告的报送及公司注销登记第一百九十条清算组成员的义务第一百九十一条破产清算的法律依据第十一章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第一百九十二条外国公司的定义第一百九十三条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申请及审批第一百九十四条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及资金要求第一百九十五条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名称要求第一百九十六条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第一百九十七条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合法经营义务及合法权益的保护第一百九十八条外国公司撤销分支机构的条件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登记违法的法律责任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出资违法的法律责任第二百零一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第二百零二条公司另立会计账簿的法律责任第二百零三条提交财务会计报告违法的法律责任第二百零四条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的法律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公司在合并、分立、减资和清算中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公司在清算期间违法经营的法律责任第二百零七条清算组及其成立对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第二百零八条资产评估、验资或验证机构对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第二百零九条登记机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第二百一十条登记机关上级部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第二百一十一条假冒公司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第二百一十二条不当停业及不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法律责任第二百一十三条外国公司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法律责任第二百一十四条危害国家安全与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责任第二百一十五条民事赔偿优先原则第二百一十六条刑事责任的追究第十三章附则第二百一十七条本法所涉相关用语的含义第二百一十八条本法在外商投资领域的适用及例外第二百一十九条生效施行日期。
公司法新旧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正)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股东对公司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五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第六条 公司应当有自己的名称。
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公司的名称权受法律保第七条 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第八条 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九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变更经营范围。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十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第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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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设立第二节组织机构第三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第四节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设立第二节股东大会第三节董事会、经理第四节监事会第五节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第一节股份发行第二节股份转让第六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第七章公司债券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第九章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第十章公司解散和清算第十一章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十三章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调整对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的界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股东权利】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五条【合法经营和合法权益受保护】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六条【公司设立的准则主义】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七条【公司营业执照】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八条【公司的名称】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第九条【公司形式变更的准则主义与债权债务承继】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第十条【公司的住所】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十一条【公司的章程】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范围】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分公司与子公司】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五条【公司的转投资及其限制】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十六条【公司转投资及提供担保的程序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公司的劳动保护等义务】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第十八条【公司的工会及民主管理】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公司中的中国共产党组织】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条【股东滥用权利的责任】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禁止关联行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无效决议及其法律后果】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一节设立第二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限制】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法定事项】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及其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股东出资方式、出资评估及其限制】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二十八条【股东出资义务的履行和出资违约】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三十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登记】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三十一条【非货币财产出资违约责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二条【股东出资证明书】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三十三条【股东名册】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第三人。
第三十四条【股东的查阅权】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三十五条【股东分红权和优先认购权】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