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重点耗能企业管理办法

东莞市重点耗能企业管理办法
东莞市重点耗能企业管理办法

东莞市人民政府文件

东府〔2012〕23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重点用能单位

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东莞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促进合理用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和广东省《关于做好“十二五”我省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用能单位是指: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含)的用能单位;

(二)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中,年用电量500万千瓦时以上(含)的用能单位;

(三)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的工业行业中,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吨标准煤以上(含)的用能单位。

重点用能单位名单由市经信局每年调整并公布一次。

第三条市经信局负责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牵头工作,重点做好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0吨标准煤以上(含)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改局负责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

市统计局负责纳入能源统计制度范围内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2—

利用统计分析工作,开展相关统计人员的培训。

市质监局负责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情况的监督检查,引导用能单位建立和完善计量管理体系,督促用能单位定期对所配备的能源计量器具进行检定、校准。

市国资委负责指导重点用能单位的国有企业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内容,强化企业节能目标管理。

市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市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各镇(街)按照属地原则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规范,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优化能源消费结构,推进技术进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

第五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接受和配合节能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对其贯彻执行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范情况和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和实际经验的能源管理员;

(三)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强化节能目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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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强能源计量和统计,执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报告制度。按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数据库和分析制度。完善能源统计制度,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确保能源统计数据的全面、及时、准确、可靠,按月报送能源统计报表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五)开展能源审计,编制节能规划。参照《企业能源审计技术通则》(GB/T 17166-1997)和《企业节能规划编制通则》(GB/T 25329-2010)的要求,开展能源审计,编制能源审计报告和节能规划,并认真加以实施;

(六)严格执行固定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制度。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认真做好新、改、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工作;

(七)制定并组织实施节能工作计划和节能技术进步措施,积极采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逐步淘汰能耗高的落后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

(八)实行能源定额管理制度。按照科学、先进、合理的原则,对各主要耗能产品、工艺、设备和岗位制定能源消耗定额;

(九)建立能源消耗成本管理制度。根据国家和省制定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制定先进、合理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实行能源消耗成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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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建立节能奖惩制度,完善节能激励约束机制;

(十一)加强节能宣传与培训。开展经常性的节能宣传与培训,提高依法用能、节能增效的意识;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六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并按照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确定能源管理员的数量: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0吨标准煤以上(含)的,应安排能源管理员不少于3名,其中至少有1名具备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0吨标准煤以下、5000吨标准煤以上(含)的,应安排能源管理员不少于2名,其中至少有1名具备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三)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下的,应安排能源管理员不少于1名。

第七条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含)的重点用能单位,应在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能源管理员中指定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节能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管理员应接受节能主管部门定期组织的免费专业培训。

第九条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员负责以下工作:

(一)协助本单位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节能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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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政策、标准和规范,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予以落实整改;

(二)参与制定本单位能源管理制度、节能规划与计划、能源消耗定额、节能技术进步措施、节能奖罚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本单位能源计量、统计、审计管理工作,组织对本单位用能状况进行分析、评价,组织编写并定期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四)参与本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竣工验收工作;

(五)开展节能宣传,组织节能培训,交流节能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依据重点用能单位的用能现状和节能规划,结合省下达给我市的节能任务,分解下达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并逐年开展考核评价。

节能考核采用数据核查与现场核查相结合形式,以节能目标完成、节能管理体系建设、节能法律法规执行、节能规划计划实施等为主要内容,分别设置定量、定性考核指标,根据各指标重要程度,对各指标完成(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和加权汇总。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0吨标准煤以上(含)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考核由市经信局组织,其他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考核由镇街节能主管部门组织。国家和省监管的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目标—6—

和考核办法,以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节能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完成、基本完成、未完成四个等级。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均为未完成等级。

节能考核结果经相关部门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信息自动化建设,提高能源管理信息的处理效率。

第十三条鼓励重点用能单位建立合同能源管理、电力需求侧管理、节能自愿协议等节能新机制。

第十四条市财政安排节能与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优先用于支持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节能降耗、清洁生产、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以及节能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应用节能新产品技术和清洁能源等工作。

第十五条对节能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或者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单位,优先推荐申报财政资助项目;对在节能管理、节能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对节能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单位,实行节能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一)予以通报,单位负责人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同时通报给相关人大、政协;

(二)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

(三)不推荐申报国家、省、市相关扶持资金,不得享受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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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电等相关扶优措施;

(四)对其新建高耗能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暂停备案、核准和审批;

(五)暂停受理生产经营用电增容申请,并加大用电错峰力度;

(六)对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将企业领导班子年度绩效薪酬降低一个等级,对连续两年未完成的,取消企业领导班子年度绩效薪酬。

重点用能单位应在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

第十七条对未按规定做好器具配备及检定、能源计量统计、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经审查报告不合格的重点用能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对不按照要求开展能源审计、编制节能规划的重点用能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列为节能监察重点对象;逾期不改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并对不开展能源审计的实施强制审计。

第十九条依法查处严重浪费能源的重点用能单位。对单位产品能耗超过能耗限额(标准)的,责令限期治理,并实施惩罚性电价。

第二十条对其他违反节能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有关节能—8—

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2月28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节能管理△通知

抄送:市委属各单位,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省属有关单位。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四科 2012年2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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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重大产业项目评价实施办法

东莞市重大产业项目评估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经济发展质量,根据东莞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重大产业项目评估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评估范围 (一)符合东莞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中产业类重大项目申报条件的项目; (二)其他经市政府同意纳入市重大项目的产业项目。 二、基本原则 (一)综合评分原则。根据全市产业发展导向,对申请列入市重大项目的产业类项目按照产业类型、投资主体、投资规模、投资强度、产出效益、创新水平、资源利用等七个方面进行综合评分。评分指标标准将根据国家、省相关政策变动,以及全市产业发展需要,适时作出调整。 (二)分类管理原则。项目进行量化评分后,综合得分在70分及以上的项目,经报请东莞市重大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列入市重大项目,享受市重大项目有关优惠政策;需要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等资源要素的,结合全市资源要素情况,由市重大办会同市国土局根据项目综合得分高低排序予以安排;低于70分的项目原则不列入市重大项目。 (三)后续监管原则。加强重大产业项目后续监督和约束,

实行项目审批、建设、竣工、投产和达产全程检查监管。项目投产后第二个完整会计年度起,由属地镇街(园区)组织开展项目后评价,对照投资企业承诺的投资规模、产出效益、技术水平、资源利用等,全面分析评价项目实施情况,评价报告经报市重大办审核后,评价结果作为项目及镇街(园区)重大项目建设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评估办法 成立东莞市重大产业项目评估小组(以下简称“评估小组”),由市重大办负责人担任组长,市发改局、经信局、商务局、科技局、规划局、国土局、环保局、市招商创新办等为小组成员单位;同时,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增加其他相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专项评估。 (一)评估内容及主体 1.产业类型。主要评估项目是否属于我市五大新兴产业领域的十大重点产业、现代服务业或优势传统产业;是否属于产业带动性强的项目。 2.投资主体。对项目投资者及其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资金实力及资信状况、融资情况、经营状况等方面进行评估分析。 3.投资规模。根据项目的投资规模和年度投资规模大小进行评分。 4.投资强度。对项目的投资强度指标进行评估,原则上不得低于380万元/亩。 5.产出效益。对项目的单位土地销售产出率、单位土地税收

汉中市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汉中市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管理, 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根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我市的 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的各 级财政部门、重点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重点项目建设资金是指纳入基本建 用于重点项目建设的各类建设资金。 (一)各级财政预算内、外安排的用于重点项目建设的各类 建设资金; (二)各级财政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贴息资金(含外国政府 贷款和其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财政贴息); (三)政府无偿划拨的土地和减免的税费以及项目建设单位 直接在土地一级市场上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土地的增值等政府政策性投入。 第四条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二)专款专用原则。重点项目建设资金必须用于建设项目, 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效益原则。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提高 资金使用效益,努力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 第五条建立重大项目建设听证制度。对于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项目的建设实行听证制度,充分听取人大、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的意见,使决策更加科学、合理。 第六条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要求是:贯彻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拨付、使用重点项目建设资金,保证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加强工程的预、决算审查和资金的全程监督,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对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章、政策; (二)参与重点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安排; (三)根据基本建设程序、项目投资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及 工程进度核拨资金;监督检查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并对发现问题作出处理; (四)审查和确定财政性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预、决算; (五)审批重点项目工程竣工财务决算。 第八条项目主管部门对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有关

“百家”重点用能单位名单

附件 “百家”重点用能单位名单 序号所在地区重点用能单位名称 1北京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北京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燕山分公司 3河北河北津西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河北邯钢集团邯宝钢铁有限公司 5河北唐山国丰钢铁有限公司 6河北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7河北首钢股份公司迁安钢铁公司 8河北宣化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9河北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0河北敬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1河北承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12河北首钢京唐钢铁联合有限责任公司 13河北唐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4河北唐山瑞丰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15山西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6山西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 17山西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18山西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大同第二发电厂(国电电力大 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19内蒙古内蒙古大唐国际托克托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20内蒙古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21内蒙古东方希望包头稀土铝业有限责任公司 22内蒙古内蒙古霍煤鸿骏铝电有限责任公司 23内蒙古内蒙古上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24内蒙古内蒙古鄂尔多斯电力冶金股份有限公司 25辽宁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26辽宁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抚顺石化分公司 27辽宁鞍钢股份有限公司鲅鱼圈钢铁分公司 28辽宁大连福佳·大化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29辽宁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30辽宁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31辽宁五矿营口中板有限责任公司 32吉林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 33黑龙江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庆石化分公司 34黑龙江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 35上海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36上海上海赛科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非工业重点耗能单位能源消费情况

非工业重点耗能单位能源消费情况 表号:205-5表 T205-5表 制定机关:国家统计局 组织机构代码□□□□□□□□—□文号:国统字(2011)82号 单位详细名称:20年季有效期至:2013年1月 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电话:报出日期:20年月日 说明:1.统计范围: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有资质的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法人单位以及其他限额以上第三产业法人单位填报205-5表;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以下的有资质的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法人单位以及其他限额以上第三产业法人单位填报T205-5表。 2.报送日期及方式:调查单位按各专业一套表制度执行(市局各专业处报能源处时间:1季度、2季度、3季度季后12日, 4季度次年1月14日前)。 3.本表“上年同期”数据由国家统计局或省级统计机构从上年同期有关报表中复制,调查单位不用重复填报,但可以修改(未 复制数据的由调查单位填报)。 4.本表甲栏下按《非工业能源消费目录》填报。 5.油品重量单位与容积单位的换算关系: (1)汽油:1升=0.73千克=0.00073吨 (2)轻柴油:1升=0.86千克=0.00086吨 (3)重柴油:1升=0.92千克=0.00092吨 (4)煤油:1升=0.82千克=0.00082吨 (5)燃料油:1升=0.91千克=0.00091吨 6.能源合计=∑各能源品种消费量×折标准煤系数

一、非工业重点耗能单位能源消费情况指标解释 1.电力:指发电机组进行能量转换产出的电能量。 2.煤炭:是指原煤及煤炭加工品的统称。 3.焦炭:是指在高温下由煤经过干馏后所得到的固体产品。 4.管道煤气:是指各种煤气,主要包括焦炉煤气、发生炉煤气、压力气化煤气和以重油或其他石油产品为原料制得的煤气。 5.天然气:天然气是指地层内自然存在的以碳氢化合物为主体的可燃性气体。在动力工业、民用燃料、工业燃料、冶金、化工各方面有广泛应用。 6.液化石油气:液化石油气亦称液化气或压缩汽油,是炼油精制过程中产生并回收的气体在常温下经过加压而成的液态产品。主要用途是石油化工原料,脱硫后可直接做燃料。 7.汽油:汽油是指从原油分馏和裂化过程取得的挥发性高、燃点低、无色或淡黄色的轻质油。汽油按用途可分为航空汽油、车用汽油、工业汽油等。 8.煤油:煤油是一种精制的燃料,挥发度在车用汽油和轻柴油之间,不含重碳氢化合物。按用途可分灯用煤油、拖拉机用煤油、航空用煤油和重质煤油。煤油除了作为燃料外,还可作为机器洗涤剂以及医药工业和油漆工业的溶剂。 9.柴油:柴油是指炼油厂炼制石油时,从蒸馏塔底部流出来的液体,属于轻质油,其挥发性比煤油低,燃点比煤油高。根据凝点和用途的不同,分为轻柴油、中柴油和重柴油。轻柴油主要作柴油机车、拖拉机和各种高速柴油机的燃料。中柴油和重柴油主要作船舶、发电等各种柴油机的燃料。 10.燃料油:燃料油也称重油,是炼油厂炼油时,提取汽油、柴油之后,从蒸馏塔底部流出来的渣泊,加人一部分轻油配制而成。主要用于锅炉燃料。 11.外购热力:热力是指可提供热源的热水和过热或饱和蒸汽。 12.能源合计:是以上各种能源按实物量乘以折标煤系数,折成标准煤的合计数。能源合计=∑(各能源品种实物量×折标煤系数) 综合能源消费量=电力消费量(千瓦时)×0.1229/1000+煤炭消费量(吨)×0.7143+焦炭消费量(吨)×0.9714+管道煤气消费量(立方米)×0.5714/1000+天然气消费量(立方米)×1.33/1000+液化石油气消费量(吨)×1.7143+汽油消费量(吨)×1.4714+煤油消费量(吨)×1.4714+柴油消费量(吨)×1.4571+燃料油消费量(吨)×1.4286+外购热力(百万千焦)消费量×0.0341-供热单位热力产出量(百万千焦)*0.0341 13.能源消费量:指能源使用单位在报告期内实际消费的能源的数量。 能源消费量统计的原则是: (1)谁消费、谁统计。即不论其所有权的归属,由哪个单位消费,就由哪个单位统计其消费量。 (2)何时投入使用,何时计算消费量。 (3)消费量只能计算一次。既在第一次投入使用时,计算其消费量。对于反复循环使用的能源,消费量不得重复计算,如余热、余能的回收利用。 (4)耗能工质(如水、氧气、压缩空气等),不论是外购的还是自产自用的,均不统计在能源消费量中(计算单位产品能耗时除外)。 14.折标系数:全称能源折标准煤的折算系数,标准煤是将不同品种、不同含热量的能源按各自不同的含热量折合成为一种标准含量的统一计量单位的能源。折算的方法是用7000千卡去度量各种燃料、动力能源。折标系数=某种能源每千克实际热值/每千克标准煤热值(7000千卡)。 15.取水总量:从各种水源实际提取的新水量。取水源包括地表水、地下水、自来水、经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后回用的中水、收集雨水利用、以及企业从市场购得的其他水或水的产品(如纯净水、矿泉水等)。 16.自来水:指地表水、地下水等经过供水企业加工处理,经认定达到自来水供水标准,通过城镇自来水管

临川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临川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区重点工程建设程序和建设资金的管理,统一管理标准,明确项目建设中各有关方面的责任和要求,提高办事效率和公开透明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工程是指:经区委、区政府研究确定的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名单列入区重点工程年度计划)。其他上级行业专项资金、区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项目,部门单位投资建设的50万元以上的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条重点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项目申报---立项批复---勘察、设计及审查---编制工程预算(送财政评审)---编制招标文件---组织工程招投标---签订施工合同(同时确定监理单位)---组织工程实施---工程竣(交)工验收----编制工程竣工结算(送财政评审、审计)----工程结算支付---质保期满工程质量复核和最终支付。 重点工程的实施必须实行“四制”:项目法人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工程合同制。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四条为加强对重点工程建设的领导,成立由区长任组长、分管重点办副区长为副组长的重点项目建设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重点工程建设的投资确认、资金调度、建设推进和指挥协调。 第五条为加强对重点工程建设的日常管理,区重点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重点办),作为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 重点办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重点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我区社会发展要求,汇总和编制全区重点工程年度计划;参与重点工程方案论证和设计评审;审查重点工程预算、结算和建设资金的拨付;审查工程建设程序及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等工程建设合同文件;参与设计变更、隐蔽工程和增减工程量的核实确认;检查督促工程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参与竣工验收;参与编发材料价格信息和《重点工程督查专报》,反映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工程建设中的设计方案、征地、拆迁、监理、质量、安全、工期、资料档案检查以及资金到位等方面工作。 重点工程建设实施的法定程序不变,业主单位组织实施工程的职责不变,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法定责任不变。与项目实施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变,区发改、财政、审计、国土资源、安监、建设、城管、房管、水利、交通、公路、环保、人防、卫生、公安、供电、通讯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重点工程建设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列入区重点工程年度计划的重点工程建设,应按照区委、区政府“六个一”工作机

东莞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 工程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的管理,保证资金安全高效使用,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进度,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是指市直机关、企事业等单位使用市财政性资金,全额或部分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并依据承包合同约定支付的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和工程竣工价款等。 第三条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价款计量与支付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 第四条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建设工程应根据《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东府[2003]103号)的有关规定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即以中标价并按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内容一次包干。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方式或可调价格合同方式的施工项目,必须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 第五条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合同有关工程价款的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再订立违反招投标文件和合同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和签证;如因特殊情况确要对合同文件的内容作实质性修改的,必须按程序报批。 第六条工程合同价款发生调整时,承包单位应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内容、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符合支付条件的可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竣工结算时再按合同条款及有关规定重新审核,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依据。 第七条工程设计变更价款的调整 (一)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承包单位应按照建设单位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施工。 (二)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建设单位应按以下规定经批准后才能调整合同价款。 1、建设单位应成立专门机构,负责审核工程变更方案,确定具体处理措施,审批概算(或预算) 以上的工程变更并报市主管领导审批。)万元50含(万元50万元以下的工程变更项目,审核50内. 2、工程变更价款的调整方法: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应按以下方法确定变更工程价款:①有效合同工期在一年内(含一年)的,按省、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工程造价计价规定及投标当月的人工、材料价格计算预算价,按中标下浮率下浮后确定变更工程价款;②有效合同工期超过一年的,可按省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工程造价计价规定及建设单位发出工程变更书面通知当月的人工、材料价格计算预算价,再按中标下浮率下浮后确定变更工程价款;③变更工程项目的材料价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一九九六年六月三日国务院批准 一九九六年六月十四日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按期竣工,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是指从下列国家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中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点影响的骨干项目: (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大型项目; (二)高科技并能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项目; (三)跨地区并对全国经济发展或者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四)对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五)其他骨干项目。 第三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可能,实行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留有余地、防止资金分散、保证投资落实和资金供应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由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确定。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的人民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公司),按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范围和第三条规定的原则,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平衡后,每年可以向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提出列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申请。 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进行综合平衡,在所申请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确定国家重点建设预备项目;在所申请项目批准开工后,正式确定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国家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确定后,由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公布。 第六条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工期,安排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 第七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设项目法人负责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生产经营、偿还债务和资产的保值增值,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建设工期、工程质量、生产安全等进行严格管理。 建设项目法人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根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合同,负有拨付建设资金责任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银行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的建设进度,保证拨付建设资金。 第九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设备储备资金,各有关银行和部门应当优先安排。 第十条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在安排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时,应当预留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特殊需要。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以及设备储备资金。 第十二条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与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有关的协调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 第十三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设备采购,由建设项目法人依法公开进行招标,择优选定中标单位;但是,按照规定经批准可以议标、邀请招标的除外。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投标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甲级(一级)资格(资质)。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 法(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8497-47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控制能源消费总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用能单位是指: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一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用能单位;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能源消费的核算单位是法人单位。 第三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节能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按照合理用能的

原则,加强节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接受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在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过程中,根据本地区重点用能单位行业情况,充分发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作用,共同推动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 第五条对重点用能单位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分解到重点用能单位,对重点用能单位分级开展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主要考核重点用能单位能耗总量控

耗能行业的主要耗能设备唐

电气化铁道: 电气化铁道牵引供电装置(牵引供电系统),其系统本身没有发电设备,而是从电力系统取得电能。目前我国一般由110kV以上的高压电力系统向牵引变电所供电。相应的牵引供电系统一般由以下几部分组成:地方变电站、110kv输电线、牵引变电所、27.5kv馈电线、接触网、电力机车、轨回流线、地回流线。牵引变电一次设备一般由以下几部分组成:牵引变压器、断路器、隔离开关、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母线、避雷器、电抗器、电容器、接地装置等。目前牵引供电系统的供电方式有直接供电方式、BT供电方式、AT供电方式、直供加回流线供电方式四种。 主要用电设备: (1)牵引变压器 按照变压器结构种类和接线方式分为: 1.单相结线变压器 2.单相(三相)V,v结线变压器 3.三相YN,d11双绕组变压器 4.斯科特结线变压器 5.YN,结线阻抗匹配牵引变压器 6.YN,结线平衡变压器 7.非阻抗匹配YN,结线平衡变压器。 典型的牵引变压器如下: 1ZK B1B2 可能的待测量有:B1侧(27.5KV)电压、电流、功率等,并进行相应分析 B2侧(27.5KV)电压、电流、功率等,并进行相应分析 高压侧(110KV)电压、电流、功率等,并进行相应分析。(2)电力机车上降压变压器 功能:主要是将牵引网的电压27.5KV降压至1000-2000V 待测量:高压绕组(27.5KV)电压、电流、功率等,并进行相应分析 低压绕组的电压、电流、功率等。 (3)机车辅助用电变压器若干 功能:从主变压器侧引入电源用于机车中按钮、茶炉、车灯等。

(4)电力机车上的大功率整流硅组(也可能是其他整流方式) 一般为12脉波或者24脉波的整流器 主要检测其输出电压及电流,并对电压电流进行谐波分析等。 (5)交流牵引机组机车中使用的逆变器 可以自由控制其输出电压幅值和相位。 (6)直流牵引机组中使用的晶闸管电压转换电路 (7)交流牵引电机 与传统的异步电动机类似。 (8)直流牵引电机 功能:在机车运行时驱动电机运行,在机车制动时将动能转为电能回馈给电网。 (9)机车主压缩机 功能:一个特殊的异步电动机 功能:主要用于机车制动系统供电。 机车内整体的框架是: 冶金行业: 冶金行业的用电设备具有容量大、大部分为感性负荷、负荷冲击大、起制动频繁、快速性、自动化程度高、工作连续性等特点,是用电的大户。用电设备大量使用直流电动机和变流器驱动、高压/低压变频器、交流电动机变频调速驱动、供电变压器、辅助用电变压器、电抗器、各种类型的电机(包括大型的机床的驱动电机等)、电力电子装置等非线性负载。其中轧机、电弧炉等设备容易导致电网电压发生波动和闪变,三相不平衡,电网功率因数低,线路损耗增加,谐波含量超标等问题。 冶金企业工序复杂,不同的工种和工序等,使用到的电气设备种类十分复杂。

《东莞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12〕9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府〔2012〕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日东莞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支出预算管理体系,强化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支出预算的管理与监督职能,提高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以全额投资或部分投资、资本金等形式投入的,估算投资规模200万元以上的下列项目:道路、桥梁、港口、农业、水利、环保等基础设施,文化、教育、科研、医疗、体育等公共设施,办公用房、业务用房、技术用房等建筑设

施和其他配套设施,以及其他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市级财政性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的资金、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管理的专项资金和其他市级财政性资金。第三条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预算管理坚持“统筹安排、收支平衡,控制投资、提高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市财政局是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的主管部门,要按照公共财政和部门预算的要求,督促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认真编制和执行基本建设预算有关规定,以资金管理为主线,切实加强建设项目资金的全过程监管。 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 市监察、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项目资金监督有关工作。 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应做好本部门、本单位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预算管理工作。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内控制度,严格资金内部审批程序,按基本建设的规范程序申请、支付各项资金,对资金支出的合理性、安全性和投资效益负责。 第二章预算编制 第五条市财政局于每年11月根据财政运行情况和下年度财政收支计划,提出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年度预算总规模,作为市发展和 —2—

中国科学院国际合作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院国际合作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为提升我院国际合作水平,更好地服务于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同时为规范我院国际合作项目的管理,确保有计划、有重点地资助国际合作项目,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项目定义 国际合作重点项目是指围绕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工作、结合国家和院重大科研项目和面向科研机构长期发展而组织开展的重要国际合作活动。 二、支持原则 重点支持与欧、美、日、俄等科技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合作与交流,同时支持与第三世界及周边国家的交流与合作。 重点支持与国际一流研究机构建立长期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和引进国外科学思想、一流人才和先进创新管理的国际合作活动。 重点支持先进研究所、重点实验室、重大与前沿创新项目以及具有原始创新思想的科学家。 三、项目类型 1.经院批准,与国外一流科研机构、著名大学等建立的联合实验室、联合研究中心和青年科学家小组。 2.经院批准,我院有关机构和科学家牵头创办的国际科技组织和发起的国际合作计划。

3.由我院科学家提出、具有实质合作内容、得到国外积极响应的国际合作项目。 四、申报条件 1.申请人应是国家或院重大、重点科研项目负责人、在国际科技组织中担任领导职务的科学家,特别支持符合上述条件的优秀青年科技人员; 2.申请项目是本单位国际合作的重点,申请单位承诺为申报项目提供匹配1:1国际合作经费支持; 3.国外合作伙伴书面项目合作意向书。 五、申报要求 1.单位申请报告; 2.《中国科学院国际合作重点项目申请书》(一式5份); 3.国际合作协议或合作意向书; 4.其他相关材料。 六、项目审批 申请材料经中国科学院国际科技合作专家委员会评议后,由国际合作局审批。 每年批准30个左右国际合作重点项目,每个项目资助20万元左右。 七、项目总结 项目一旦批准,申报单位可按方案实施,并按要求报送项目实施情况及项目总结报告。对于执行情况好、总结及时、效果显著的项目,

东莞市重点耗能企业管理办法

东莞市人民政府文件 东府〔2012〕23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重点用能单位 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东莞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促进合理用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和广东省《关于做好“十二五”我省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用能单位是指: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含)的用能单位; (二)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中,年用电量500万千瓦时以上(含)的用能单位; (三)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的工业行业中,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吨标准煤以上(含)的用能单位。 重点用能单位名单由市经信局每年调整并公布一次。 第三条市经信局负责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牵头工作,重点做好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0吨标准煤以上(含)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改局负责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 市统计局负责纳入能源统计制度范围内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2—

利用统计分析工作,开展相关统计人员的培训。 市质监局负责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情况的监督检查,引导用能单位建立和完善计量管理体系,督促用能单位定期对所配备的能源计量器具进行检定、校准。 市国资委负责指导重点用能单位的国有企业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内容,强化企业节能目标管理。 市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市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各镇(街)按照属地原则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规范,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优化能源消费结构,推进技术进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 第五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接受和配合节能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对其贯彻执行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范情况和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和实际经验的能源管理员; (三)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强化节能目标管理; —3—

产业能耗

产业能耗 2007年4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由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亲自担任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充 分显示了我国节能减排形势的紧迫性和重要性。湖北省作为中部地区 的一个较发达省份,改革开放近30多年来,生产力有了很大的提升, 工业门类比较齐全,经济建设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长期以来,湖北 省经济的发展一直以粗放型为主,以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实现经 济增长的方式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变,资源过度消耗,污染日趋严重, 生态破坏加剧。资源短缺、环境恶化已经成为湖北省经济进一步发展 的主要障碍。 1能源效率问题 当前,我国经济在持续快速发展的同时,人口也迅猛增长,导致了能 源需求的急剧增长。“六五”、“七五”期间能源供应长期持续紧张,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从1981年起,节能计划正式纳入 国民经济计划,为贯彻落实该方针,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如调 整产业结构、制定节能法规、建立节能管理体系、推动节能技术进步等。我国的终端利用效率得到较显著提升,由1980年的34.4%提升到1997年的45.3%,其中工业方面的终端利用效率从1980年的38.7% 提升到1997年的46.8%。单位GDP产值能耗在短短的20年间下降 63.8%,其中结构节能的作用是十分突出的。在我国1981~1995年期 间所实现的总节能量中,有2/3以上的节能量归因于结构调整。 无论从能源效率、单位GDP产值能耗,还是节能总量分析来看,我国 在20多年内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这是毫无疑问的。但这并不能说 明当前的节能水平已经达到了世界先进水平。恰恰相反,现阶段的节 能与世界先进水平还相距甚远(见表1),尤其在开采效率和工业部门的终端利用效率上差别更大。造成这种差别的主要原因是:经济结构 与发达国家不同,高耗能行业比重仍较大;技术和管理落后,企业规 模过小;终端能源消费以煤为主,能源使用效率低,浪费严重等。

工程中心管理办法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重点实验室及工程中心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江苏省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以下统称“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国家科技部、教育部和江苏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未来的国家重点实验室、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将在适当修改的基础上适用此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是我校科技创新体系和学科建设、基地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和江苏省科技发展规划,立足学科前沿,围绕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等方面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的科学研究,努力获取原创性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为国家、江苏省的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理论基础和技术支撑。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应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和特色,积极组织和争取承担国家和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努力建设成为我校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员和开展国际国内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应参照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建设标准,争取建设成为国家重点实验室。 第四条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是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主管部门为学校科学技术处。有关学院应关心、重视和支持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的建设和运行,切实帮助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解决发展中的实际问题;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有义务支持有关学院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的开展,并在学科建设方面与相关学院相互协调。 第二章运行与管理 第五条学校成立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管理委员会,由学校领导、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负责人、主要相关学院负责人和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主任组成,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和解决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学校将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列入“高水平大学建设”以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并在人力、财力和物力等方面对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提供支撑。相关学院也应在制定学科发展规划时对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建设予以重点考虑。 第七条学校拨专款支持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建设,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每年运行经费不少于20万元,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后勤

项目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项目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 年)》(以下简称《纲要》),实现科技计划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关于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拟定《项目管理办法》,并后根据本项目管理办法制定《项目申报实施细则》及《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指的科研项目包括: (一)纵向科研项目:包括国家科学技术部、国家教育部、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及中央其他部委,广东省科技厅、东莞市科技局、经信局、发改局、松山湖管委会资助的研究项目等。 (二)横向科研项目: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委托研究与合作的项目。 第三条科研项目的管理原则: (一)严格执行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遵守合作各方的协议约定。 (二)本着合理开支、专款专用的原则,确保科研任务的顺利完成。 (三)统筹协调,联合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家的作用,实行整体协调、资源整合、平等协作、联合推进机制,以项目带动人才培养和基地建设。

第四条在科研项目管理中,必须把保密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奖惩。 第二章科研项目管理机构 第五条我院承接的各类科研项目实行科技创新部、项目研发部门(团队)双重管理体制下的项目负责人制。 第六条科技创新部门是我院科研工作专职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的组织、遴选、申报、管理、监督;负责起草有关科研政策和管理规定,会同院长办公会组织编制科技发展规划,负责编制年度科研计划,代表研究院对我院科研项目进行综合计划全过程管理,代表我院对外联系和沟通,并负责协调重大科研项目中的条件保障、资源调配。 第七条科技创新部负责组织、落实本单位科研项目的综合计划并监督实施,协调本单位项目的人员分配、条件保障,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根据本单位情况制定管理细则。部门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科技工作和科技发展基金的使用。 第八条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具体实施责任人,在科技管理部门的管理及项目管理办法的规范内,对项目组织、人员调配、经费支配、项目实施等独立行使权利。 第九条科技创新部每年根据各类研究计划、合同等编制《年度科研计划》,统筹经费和任务安排,确保科研工作有序。年度计划是我院科研工作组织管理的依据。

公司项目管理办法

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讨论稿) 一、项目管理的目的 为了加强对公司产品开发、重大技术攻关、工程建设等方面的管理,充分整合公司的人、财、物等资源,缩短任务周期,降低成本,同时培养公司复合性人才,公司对有关的项目开展采用项目管理模式进行管理。 二、项目管理的适用范围 被列为项目计划管理的项目具有跨部门、开发周期较长(一般超过3个月)、经费较大(一般超过10万元)等特点,且对公司的经营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项目管理办法适用于以下项目范围:新产品开发项目;重大管理项目;重大技术攻关项目;工程建设项目。 三、公司项目管理的组织机构及管理职责 1、决策机构: 1、项目管理委员会是公司项目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总经理任主任,固定委员会 成员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组成。根据项目的性质,公司可聘请 内、外的行业专家进入项目管理委员会任临时委员。 2、项目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a)确定年度项目开发计划; b)对项目立项、项目撤消进行决策; c)评审项目计划:包括进度计划.成本预算.质量计划等; d)召开项目阶段性评审会:必要时对项目阶段报告进行评审;对项目总结报告 进行评审。 e)监督项目管理相关制度的执行; f)对项目进行过程中的重大里程碑.重大变更计划做出决定; g)确定项目经理及对项目经理的考核; h)确定项目的绩效考核原则。 2、日常管理机构:

项目管理办公室为项目日常管理的常设机构,对项目管理委员会负责,现设在公 司经营管理部。主要职责如下: 1、拟定项目管理的各项制度; 2、开发和维护项目管理标准.方法和程序; 3、制订具体的年度项目计划; 4、依照项目管理相关制度,管理项目; 5、对项目的进展进行适时的跟踪; 6、协调项目开展所需的资源及项目的外部工作; 7、组织项目阶段性评审; 8、保存项目过程中的相关文件和数据; 9、为优化项目管理提出建议,主要包括:为公司各个项目提供项目管理的咨询和指 导;为公司提供项目管理培训;为企业提供项目管理的其他支持。 四、项目经理 1.项目经理的产生:项目经理由项目管理委员会聘任. 2.项目经理的任职资格: a)原则上项目经理必须具备高级设计师、高级工程师、高级项目经理或部门经 理以上条件之一资格。 b)在本公司工作一年以上,且在项目主要相关业务上有较高的工作经验。对于 研发的项目必须有较深的技术背景。 c)具有系统思考能力,能合理的权衡项目的目标,能对项目的规划和项目中出现 的问题以全面、长远的眼光进行思考。 d)充分的协调能力,其中包括:充分利用资源的能力;组织和组建团队的能力; 应付危机和解决冲突的能力;谈判和广泛沟通的能力。 e)项目经理原则上不能同时兼任两个以上的项目经理。 2、项目经理的职责: a)保证项目完成的目标与制定的目标一致. b)合理的分配项目的资源,协调企业内部的资源. c)与企业的各个职能部门进行充分的沟通、协调,使项目能顺利的进行. d)对项目的成功富有的主要责任,对项目的计划、实施、监督与控制富有全权

工程管理办法

太原东二环高速公路ZBLJ6项目部 工 程 管 理 办 法 山西路桥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为顺利完成我分部承建的路基工程施工项目,争创优良工程,提高施工作业人员的质量管理水平,规范施工人员质量行为,促进工程各项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服务作用,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将质量隐患消灭于萌芽状态。根据国家现行的行业规范,综合考虑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切实可行的首件认证实施办法、施工工序控制管理办法、施工测量管理办法、施工日志填写办法、文件与资料管理办法、施工现场管理制度、工程质量巡视检查制度、施工技术交底制度、隐蔽工程验收制度、材料采购、检验管理制度及质量问题分析制度。

“首件工程”认证实施办法 一、“首件工程”认证制的目的 为深入开展公路建设项目创建优质工程活动,积极推广先进的施工方法和成熟的施工经验,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在公路的某些分项工程全面开工之前,由施工单位申报,经监理单位批准后进行首件工程的施工,施工结束经评定认证后方可进行该分项工程的全面施工。 二、“首件工程”认证制的实施过程 “首件工程”是在项目同类型的分项(分部)工程中,完成的第一件工程(包括路基试验段)。首件工程实行认证制,具体实施过程分为自评、复评、终评三个阶段;项目部的内部自评,在某一分项工程第一件工程完成后由“首件工程”自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进行初平;自评结束后以承包人申报的方式,报请监理部对首件工程进行复评;复评结束后,再由监理部报业主进行终评,项目公司终评领导小组对复评工程进行分析、研究,提出终评意见。 三、“首件工程”认证制的综合评价标准 1、《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1-2017)。 2、项目公司招标文件、合同文件、施工图纸等。 3、项目公司、监理单位制定的质量管理与控制文件。 四、“首件工程”认证制实施范围 实行首件工程认证制的分项工程主要包括; 1、路基工程:不同压实标准及不同填料的路基填筑、软基处理、台背填筑; 2、小型结构物:涵洞、通道和小型预制件; 3、桥梁:桩基、墩台身(帽)、梁板预制及安装、桥面铺装、混凝土护栏和桥头锥坡; 4、防排工程:挡墙、边沟及护坡工程; 五、“首件工程”认证制的实施程序 1、首件申报和选定 按照首件工程认证制中首件工程划分原则确定每分项工程的首件,按总体施工组织计划,对每个单项工程的首件工程制定施工工艺和质量要求,编制首件工程施工组织设计。除写明单项工程的特点、部位等内容外,应重点阐述人员、设备准备情况,施工工艺,技术培训和技术交底及质量、安全、环保控制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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