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重点耗能企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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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12•【字号】东府办[2008]146号•【施行日期】2008.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08〕14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十二月十二日东莞市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关于印发广东省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发改能办综〔2008〕745号)和《关于印发<东莞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07〕100号),进一步落实各镇街、各部门节能减排工作的职责分工,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和总体要求(一)主要目标到2010年,全市万元生产总值能耗由2005年的0.86吨标准煤下降到0.69吨标准煤以下,降低20%,年均降幅为4.36%。

万元生产总值用水量由2005年的92.6 下降到58.8 以下,降低36.5%,年均降幅为8.68%。

“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要明显减少,到2010年,二氧化硫排放量由2005年的20万吨减少到9万吨,化学需氧量排放量由13.5万吨减少到10万吨;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70%以上,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超过95%。

(二)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把节能减排作为推进产业结构调整、转变增长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落实责任分工,突出重点难点,建立节能减排的长效工作机制,动员全社会力量,扎实做好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确保实现“十一五”期间我市节能减排目标,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东莞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信息管理系统使用说明

东莞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信息管理系统使用说明

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表九
合理用能国家标准执行情况表
1:此表为合理用能国家标准执行情况表,系统会在“是/否”栏全部默认为是,企业直接保存此表即可。
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表十
规划期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列表
1:表十为规划期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列表,双击左上方“项目类别”进行对项目的添加,在右边“操作”栏进行删除。 2:进行对项目节能技术改造实施情况进行填写即可。
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表三
能源实物平衡表
1:表三=表二“购进能源”+表二-1“产出能源”的合并。数据全来源于表二及表二-1,
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表四
单位产品综合能耗指标情况
1:表四为“单位产品综合能耗指标情况表”,”指标名称“栏下系统自动生成的各指标名称为上年度企业产品指标,如 上年度未填写或本年度须添加或删除相关指标的,可双击左上角”指标名称“进行添加,在右边”操作“栏进行删 除。 2:双击”指标名称“时会出现一个”添加指标”的对话框,企业在对话框中填写对应的指标名称及单位即可。 2:变化率=(本年度指标值-上年度指标值)/上年度指标值*100%;
东莞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信息管理系统 企业培训
2011-12-01
目录
一:欢迎词 二:东莞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信息管理系统简价、用途 三:引导企业登录 四:界面操作 1:系统管理 1.1:用户管理 1.2:企业资料管理 2:信息中心 2.1:公告 2.2:企业反馈 3: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3.1:基本情况表 3.2:能源消费结构表 3.2-1:能源消费结构附表 3.3:能源实物平衡表 3.4:单位产品综合能耗指标情况表 3.5:影响产品(产值)能耗变化因素说明表 3.6: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表 3.7:节能目标责任自评价考核表 3.8:主要能耗设备状态表 3.9:合理用能国家标准执行情况表 3.10;规划期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列表 3.11:与上年相比节能情况变更情况表 五:能源利用上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市经贸局关于做好节约用电确保电力供应的意见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市经贸局关于做好节约用电确保电力供应的意见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市经贸局关于做好节约用电确保电力供应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4.05.27•【字号】东府办[2004]55号•【施行日期】2004.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市经贸局关于做好节约用电确保电力供应的意见的通知东府办[2004]55号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市经贸局《关于做好节约用电确保电力供应的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四年五月二十七日关于做好节约用电确保电力供应的意见(市经贸局)为积极贯彻国务院关于在2004―2006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要求,维护电网安全运行,保证全社会安全、有序、高效用电,实现经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在全市范围做好节约用电确保电力供应,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推行弹性工作时间,引导企业避峰生产(一)凡用电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并实行两班生产的非连续性生产企业,在非错峰轮休日,要提前一小时或一个半小时上下班,以避开用电高峰负荷。

(二)有条件的企业尽量安排在凌晨0时至早上8时开工生产,既可减少企业生产成本,又可削峰填谷。

二、淘汰用电设施,提高电力用户安全经济用电水平(一)各电力用户应科学合理配置运行配电变压器容量,避免出现“小马拉大车”或“大马拉小车”等不安全、不经济的用电现象,以降低供电损耗,提高安全用电水平。

(二)新建、改建项目应使用新型高效节能型用电设备,禁止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和落后产品(见附件),推广应用新型节电的配电变压器。

(三)坚决取缔各种非法小型冶炼厂、制砖厂、造纸厂、炼油厂等,提高电能利用效率。

三、建立重点耗能企业的节电管理责任制用电负荷500千瓦及以上或年耗电量3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单位,要建立节电管理责任制,切实贯彻落实有关节电的政策。

东莞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中心信息系统建设技术指南

东莞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中心信息系统建设技术指南

附件1:东莞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中心信息系统建设技术指南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华南理工大学二〇一四年十二月目录一、编制说明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中心信息系统建设的主要内容 (8)三、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中心信息系统应具备的基本功能 (10)四、企业能源管理中信息系统与东莞市能源管理中心平台实现对接 (12)附件1-1:企业交互终端的硬件配置要求 (15)附件1—2:企业交互终端软件要求及通讯协议要求 (16)一2一一、编制说明(一)背景和目的工业是东莞市能源消耗的主要领域,占全社会能耗比重超过70%,特别是近千家重点用能单位,占全市工业能源消费量约70%,即占全社会能耗超过50%。

在“十一五"期间超额完成省下达的单位GDP能耗下降20%的节能目标下,东莞市又承接了“十二五”期间单位GDP能耗下降19。

5%的重任,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3年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实施方案的批复》(财建〔2013〕804号)的要求,到2015年,东莞市还要超额完成省下达“十二五”节能目标的20%,即单位GDP能耗下降达23.40%,节能目标任务十分艰巨。

根据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工业能耗在线监测试点工作的通知》(粤经信节能〔2012〕611号)、《关于同意在东莞开展能源管理中心试点工作的批复》(粤经信节能函〔2012〕3099号)、《东莞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东府〔2012〕23号),《东莞市进一步加大节能工作力度确保完成综合示范节能目标的“1+8"工作方案》(东府〔2014〕32号)等文件要求,为提升全市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效水平,东莞市大力推进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中心建设工作,提出了用三年的时间建成300家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中心的目标,为此也制定了出台了相关扶持政策、验收办法和安全规范等文件。

东莞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东莞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东莞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能源需求的不断增长,节能已经成为保护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之一。

为了促进东莞市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工作,制定本《东莞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目的和适用范围本办法旨在规范东莞市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行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减少环境污染。

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 国家重点能源消耗行业的企业、工厂和机构;2. 具有特定能源消耗指标的企事业单位;3. 其他由市质监局认定的重点用能单位。

三、责任和义务1. 东莞市重点用能单位应设立节能管理机构,明确节能工作的责任和任务,并组织实施。

2. 重点用能单位应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计划,并报市质监局备案。

同时,加强能源监测和数据统计,确保节能工作的开展和效果。

3. 重点用能单位应加强能源设备的维护管理和更新改造,提高设备的能效水平。

定期进行能源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 重点用能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推行能源管理信息化,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和流程,确保节能措施的有效实施。

5. 市质监局将组织对重点用能单位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对于节能工作成效不明显的单位,将采取相应的惩罚和奖励措施。

四、奖惩措施1. 对于节能工作成效显著的重点用能单位,将给予一定的奖励,包括但不限于财政补贴、荣誉称号等。

2. 对于未按要求完成节能目标的重点用能单位,市质监局将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罚款、限期整改等。

五、监督和评估1. 市质监局将建立健全重点用能单位节能工作的监督机制,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保障办法的有效实施。

2. 重点用能单位应加强自身的内部监督和评估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节能工作的稳定推进。

六、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具有普遍适用性。

2. 重点用能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开展节能工作,确保节能目标的实现。

3. 市质监局将根据需要对本办法进行修订和完善,以适应节能工作的新需求和新挑战。

东莞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东莞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东莞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经济的繁荣,能源的需求量也呈现出快速增长的趋势。

然而,能源的有限性和对环境的负面影响也引起了越来越多人的关注。

东莞市作为一个经济发达的地区,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提升单位用能效率,保护环境,东莞市制定了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二、目标和原则1. 目标:提高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实现可持续发展。

2. 原则:(1) 普及节能知识,提高节能意识。

通过组织培训、宣传等方式,增强重点用能单位员工的节能意识,充分发挥员工在节能中的积极作用。

(2) 加强能源管理,优化能源结构。

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制定科学的能源计划,合理调配能源资源,推动能源结构转型升级。

(3) 鼓励技术创新,推广节能技术。

积极引进和推广先进节能技术和装备,加大对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提高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水平。

(4) 建立监测评估体系,加强监督考核。

建立完善的能源监测和评价体系,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工作进行定期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给予奖励或处罚。

三、具体措施1. 提供政策支持。

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鼓励重点用能单位积极进行节能改造,如给予资金补贴、税收减免等。

2. 强化能源管理。

建立能源监测和计量系统,实时监测和统计用能单位的能源消耗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调整。

3. 推广节能技术。

加大对节能技术研发的支持力度,促进先进节能技术在重点用能单位中的应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4. 增强员工节能意识。

通过定期开展节能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节能意识,鼓励员工在日常工作中寻找节能的机会和方法。

5. 加强考核和奖惩机制。

建立定期考核制度,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工作进行评估,按照考核结果给予奖励或处罚,激励单位积极参与节能行动。

6. 完善管理规范。

制定相关的管理规范和标准,明确节能责任和要求,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确保节能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预期效果通过实施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预计可以取得以下效果:1. 能源利用效率提高。

关于公开征求对《东莞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暂行办法(征

关于公开征求对《东莞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暂行办法(征

关于公开征求对《东莞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为了贯彻科学民主决策原则,让社会公众充分参与政府立规工作,提高立规质量,现将《东莞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请于2011年11月4日前将书面意见以传真、邮寄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给我们。

邮寄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东莞市法制局邮政编码:523888传真:22831352电子邮箱:dgsfzj@东莞市法制局2011年10月25日东莞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促进合理用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和《关于做好“十二五”我省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粤经信节能〔2011〕543号)等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重点用能单位包括:(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含)的用能单位;(二)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中,年用电量500万千瓦时以上(含)的用能单位;(三)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的工业行业中,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吨标准煤以上(含)的用能单位。

重点用能单位名单每年调整并公布一次。

第三条(监督管理)市经信局负责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牵头工作,重点做好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0吨标准煤以上(含)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改局负责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

市统计局负责纳入能源统计制度范围内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统计分析工作,开展相关统计人员的培训。

市质监局负责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情况的监督检查,引导用能单位建立和完善计量管理体系,督促用能单位定期对所配备的能源计量器具进行检定、校准。

东莞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东莞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东莞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一、总则为加强对东莞市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推动能源的有效利用和能源消耗的减少,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东莞市能源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东莞市所有重点用能单位,包括工业企业、商业企业、建筑单位等。

三、节能目标重点用能单位应根据所处行业和企业规模,制定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的节能目标,并进行跟踪、评估和汇报。

四、能源审计1. 重点用能单位应每年进行一次能源审计,并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能源审计机构进行审核。

能源审计的结果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按要求整改。

2. 能源审计内容包括能源使用情况的测算、能源消耗的分析和评估、能源利用效率的检测等。

根据审计结果,单位应采取相应的节能措施。

五、节能措施1. 重点用能单位应制定节能管理计划,并明确具体的节能措施,包括设备更新、工艺改进、能源管理系统的建立等。

2. 优先推广采用节能技术和设备,并积极引进先进的节能设备和工艺。

3. 加强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节能意识和能力。

六、能源监测和报告1. 重点用能单位应每月收集和记录能源数据,包括能源消耗量、能源利用效率等。

2. 每季度向地方发展和改革部门报告能源数据,包括节能措施的实施情况、节能效果等。

七、奖惩措施1. 对于达到或超过节能目标的单位,予以表彰和奖励,并将其经验进行推广。

2. 对于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单位,将进行督促整改,并可能采取罚款等处罚措施。

八、监督检查地方发展和改革部门将定期对重点用能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节能管理措施的有效实施。

九、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补充。

通过本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将能够有效提升东莞市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意识和能力,促进能源的合理利用,减少资源的浪费,为推动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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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文件
东府〔2012〕23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重点用能单位
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东莞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促进合理用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和广东省《关于做好“十二五”我省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用能单位是指: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含)的用能单位;
(二)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中,年用电量500万千瓦时以上(含)的用能单位;
(三)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的工业行业中,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吨标准煤以上(含)的用能单位。

重点用能单位名单由市经信局每年调整并公布一次。

第三条市经信局负责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牵头工作,重点做好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0吨标准煤以上(含)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改局负责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

市统计局负责纳入能源统计制度范围内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2—
利用统计分析工作,开展相关统计人员的培训。

市质监局负责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情况的监督检查,引导用能单位建立和完善计量管理体系,督促用能单位定期对所配备的能源计量器具进行检定、校准。

市国资委负责指导重点用能单位的国有企业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内容,强化企业节能目标管理。

市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市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各镇(街)按照属地原则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规范,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优化能源消费结构,推进技术进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

第五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接受和配合节能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对其贯彻执行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范情况和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和实际经验的能源管理员;
(三)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强化节能目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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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强能源计量和统计,执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报告制度。

按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数据库和分析制度。

完善能源统计制度,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确保能源统计数据的全面、及时、准确、可靠,按月报送能源统计报表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五)开展能源审计,编制节能规划。

参照《企业能源审计技术通则》(GB/T 17166-1997)和《企业节能规划编制通则》(GB/T 25329-2010)的要求,开展能源审计,编制能源审计报告和节能规划,并认真加以实施;
(六)严格执行固定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制度。

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认真做好新、改、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工作;
(七)制定并组织实施节能工作计划和节能技术进步措施,积极采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逐步淘汰能耗高的落后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
(八)实行能源定额管理制度。

按照科学、先进、合理的原则,对各主要耗能产品、工艺、设备和岗位制定能源消耗定额;
(九)建立能源消耗成本管理制度。

根据国家和省制定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制定先进、合理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实行能源消耗成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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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建立节能奖惩制度,完善节能激励约束机制;
(十一)加强节能宣传与培训。

开展经常性的节能宣传与培训,提高依法用能、节能增效的意识;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六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并按照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确定能源管理员的数量: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0吨标准煤以上(含)的,应安排能源管理员不少于3名,其中至少有1名具备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0吨标准煤以下、5000吨标准煤以上(含)的,应安排能源管理员不少于2名,其中至少有1名具备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三)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下的,应安排能源管理员不少于1名。

第七条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含)的重点用能单位,应在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能源管理员中指定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节能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管理员应接受节能主管部门定期组织的免费专业培训。

第九条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员负责以下工作:
(一)协助本单位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节能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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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政策、标准和规范,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予以落实整改;
(二)参与制定本单位能源管理制度、节能规划与计划、能源消耗定额、节能技术进步措施、节能奖罚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本单位能源计量、统计、审计管理工作,组织对本单位用能状况进行分析、评价,组织编写并定期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四)参与本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竣工验收工作;
(五)开展节能宣传,组织节能培训,交流节能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

依据重点用能单位的用能现状和节能规划,结合省下达给我市的节能任务,分解下达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并逐年开展考核评价。

节能考核采用数据核查与现场核查相结合形式,以节能目标完成、节能管理体系建设、节能法律法规执行、节能规划计划实施等为主要内容,分别设置定量、定性考核指标,根据各指标重要程度,对各指标完成(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和加权汇总。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0吨标准煤以上(含)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考核由市经信局组织,其他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考核由镇街节能主管部门组织。

国家和省监管的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目标—6—
和考核办法,以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节能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完成、基本完成、未完成四个等级。

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均为未完成等级。

节能考核结果经相关部门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信息自动化建设,提高能源管理信息的处理效率。

第十三条鼓励重点用能单位建立合同能源管理、电力需求侧管理、节能自愿协议等节能新机制。

第十四条市财政安排节能与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优先用于支持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节能降耗、清洁生产、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以及节能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应用节能新产品技术和清洁能源等工作。

第十五条对节能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或者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单位,优先推荐申报财政资助项目;对在节能管理、节能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对节能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单位,实行节能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一)予以通报,单位负责人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同时通报给相关人大、政协;
(二)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
(三)不推荐申报国家、省、市相关扶持资金,不得享受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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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电等相关扶优措施;
(四)对其新建高耗能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暂停备案、核准和审批;
(五)暂停受理生产经营用电增容申请,并加大用电错峰力度;
(六)对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将企业领导班子年度绩效薪酬降低一个等级,对连续两年未完成的,取消企业领导班子年度绩效薪酬。

重点用能单位应在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

第十七条对未按规定做好器具配备及检定、能源计量统计、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经审查报告不合格的重点用能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对不按照要求开展能源审计、编制节能规划的重点用能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列为节能监察重点对象;逾期不改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并对不开展能源审计的实施强制审计。

第十九条依法查处严重浪费能源的重点用能单位。

对单位产品能耗超过能耗限额(标准)的,责令限期治理,并实施惩罚性电价。

第二十条对其他违反节能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有关节能—8—
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2月28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节能管理△通知
抄送:市委属各单位,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省属有关单位。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四科 2012年2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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