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代表诉讼的特殊程序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诉讼程序特殊性分析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诉讼程序的特殊性分析陈志刚发布时间: 2021-09-07 09:04:09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诉讼以公司法人人格权作为根底,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进犯公司债权人以及公司本身、公司其他股东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所导致,其侵权行为符合民事侵权行为的一般特性,该诉讼应适用民事诉讼的一般规那么。
但是,作为一个新的民事诉讼种类,在案由、受案范围、诉讼管辖、诉讼主体、举证责任、责任分配等方面有其特有属性,需要加以单独研究。
下面笔者就这几个方面进展一一分析。
一、案由确实定与诉讼管辖案由是案件的由来,也就是作为原告一方当事人起诉的诉因。
案由确实定主要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入手,诉讼理论中一般是以当事人之间的详细债的发生根据作为案由。
以何种案由立案不仅是一个程序性问题,而且关乎整个案件的审理流程。
在涉及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诉讼中,当事人间存在着两种或两层法律关系,一种是债权人与公司之间的债的关系;另一种是债权人与公司背后的控制股东之间因其股东滥用公司人格权而引发的法律关系。
前面这种法律关系是引起本案纠纷的直接原因,后者是在前者的根底上因特殊情况引发的法律关系,两者各自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但或多或少存在着一定程度的附属关系或诉讼起因上的主次之分。
况且,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本身就是在特定法律关系中对公司独立人格的详细否认,并不能单独提起诉讼,否那么就成了对公司法人格的永久否认而不是暂时的否认。
所以,假如在公司与股东为共同被告时,以债权人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来确定案由较为合理。
但是假如债权人仅以公司股东为被告时如何确定案由呢?是否直接定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纠纷呢?笔者认为还是应当以债权人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来确定,理由如前所述,法人人格否认只是股东承当连带责任的原因,而案由应当以最终的法律关系确定,也就是债权人与公司间的法律关系。
关于诉讼管辖,由于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股东和公司有可能承当连带责任,原告就有可能选择公司和股东作为共同被告,也可能只以股东为被告。
浅析公司法中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浅析公司法中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摘要]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是世界各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公司法均加以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
它在规范大股东和董事的行为、维护中小股东权益方面有特殊的作用。
我国公司法确立a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这为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健康运行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
[关键词]实体权利;派生诉讼;直接诉讼一、公司法有关股东实体权利的规定《公司法》第148条明确规定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同时增加和细化了股东的一些具体权利,不仅加强了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而且为派生诉讼制度的运行提供了保障。
从学理上分析,有关股东实体权利的法律规定薄弱时,即使提起派生诉讼也还面临判决依据欠缺的问题。
可见有关股东实体权利的规定不仅是派生诉讼所依赖的根本,也是股东直接诉讼的基石。
在股东应当享有的权利中,规定大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对公司和小股东负有忠诚义务和勤勉义务是最重要的,罗列股东的各种权利总不能穷尽,凡是侵犯公司利益并间接侵犯股东利益的行为,肯定违反忠实义务或者勤勉义务的规定。
另外,为了减少不必要的派生诉讼,法律应当规定董事会和控股股东负有尽一切可能维护公司利益的责任,同时赋予监事在公司遭受损失而董事会又不愿采用诉讼方式挽回损失的情况下代表公司进行必要的诉讼的职责和权力。
从《公司法》规定看,第148条明确规定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第149条规定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不得私立账户存储公司资金、不得与公司进行交易、不得接受交易佣金、不得与公司开展业务竞争等具体义务。
这些规定不仅使小股东的派生诉讼有了实体权利的支持,而且为大股东和董事树立了道德和法律的规则指引,促使他们在行权时能够自我约束,以足够的勤勉和谨慎开展工作,公平对待小股东的利益。
二、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解析我国公司法对直接诉讼着墨较多,对派生诉讼规定不全。
笔者拟就公司法规定的派生诉讼的诉讼主体、提起条件加以分析。
民事诉诉法第18章 特别程序

项,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 ❖ 2、利害关系人具有不确定性 ❖ 3、审理方式具有特殊性 ❖ 发布公告寻找不明利害关系人,对权利申报人的申请仅作形式审查。 ❖ 4、程序具有明显的阶段性 ❖ 公示催告阶段,除权判决阶段 ❖ 5、公示催告程序的审判组织具有特殊性 ❖ 在公示催告阶段,由一名审判员审理;在除权判决阶段,应由审判员组
❖ (七)免交诉讼费
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程序
❖ 一、选民资格案件概述
❖ 指公民本人或其他有关公民,对选举委员会就选民资格的申 诉处理决定不服,依法向选区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起诉要求予 以司法解决的案件
❖ 二、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程序
❖ (一)起诉与受理
❖ 1、起诉人必须是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 ❖ 2、起诉前必须先向选举委员会申诉(申诉前置) ❖ 3、应在选举日的5日前提出 ❖ 4、应向选区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提出 ❖ 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对未经申
❖ D.王某可以提起再审
第四节 宣告公民死亡程序
❖ 一、宣告公民死亡案的审理程序 ❖ (一)申请
❖ 由该公民的利害关系人申请,顺序是:(1)配偶;(2)父母、子女;(3)兄柔 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其他与之有民事权利义 务关系的人。后一顺序的人不得超越前一顺序的人提出申请。
件的审理方式简化仅以书而形式进行审查 (3)期限较短在15日内向 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债务人15日内履行义务或向法院提出异议 ❖ 4、独任审理,一审终审
❖ (二)适用督促程序的条件
❖ 1、适用的案件是请求给付的标的物为金钱或有价证券 ❖ 2、请求给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已经到期,并且数额确定 ❖ 3、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其他纠纷 ❖ 4、支付令必须能够送达债务人 ❖ 5、债权人必须向人民法院提文书面申请
最高院裁判观点总结:关于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及前置程序

最⾼院裁判观点总结:关于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及前置程序⽂ | 杨帆湖南⼈和⼈律师事务所⾼端民商诉讼部《公司法》第⼀百五⼗⼀条规定,董事、监事、⾼级管理⼈员及他⼈损害公司利益时,符合⼀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在经过前置程序后,或符合前置程序豁免条件时,有权为了公司利益以⾃⼰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
实务中,此类诉讼被称为股东代表诉讼。
因前述法律规定过于宽泛,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各地法院对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适⽤标准理解不⼀,部分中⼩股东⽆法有效利⽤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保护⾃⾝权益,部分中⼩股东却滥⽤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制造诉累,有违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设⽴初衷。
故此,本⽂主要探讨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要求及前置程序要件,总结最⾼院相关案例确⽴的裁判规则,以供参考。
⼀、关于原告主体资格依据《公司法》第⼀百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百⼋⼗⽇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同时,《最⾼⼈民法院关于适⽤<公司法>若⼲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公司法第⼀百五⼗⼀条规定的⼀百⼋⼗⽇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规定的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合计。
以上法律法规是对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在起诉时的主体资格进⾏的概括性的规定,在实务中,股东资格的确认、股东资格的维持也是影响司法审判的因素。
展开剩余84%1、股东在起诉后因股权变更等原因不再具备公司法第⼀百五⼗⼀条第⼀款规定的持股条件的,⼈民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
最⾼⼈民法院在(2015)民⼆终字第38号民事裁定书、(2015)民⼀终字第66号中均认为,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代表诉讼的适格原告为公司股东,当该股东在起诉后将其享有的公司股份转让并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时,已经丧失公司股东资格。
如受让公司股权的股东或公司其他股东不同意作为原告继续诉讼,则该原股东作为股东代表公司主张权利的事实基础已不存在,⽆权再以股东⾝份继续进⾏本案诉讼,依法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公司参加股东代表诉讼的法理分析

( )符合 正 当程序 原理 一
的。反观 我国 , 无论是 现 行 的 《 司法 》 还 是 《 公 , 民
正 当程序 概 念最 早来 源于 英 国法 , 在代表诉讼作 出
得到了确立和发展。正当程序的核心涵义是 : 权 利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得到审理 , 为了可能享 有该项权利 , 他们必须得到合理 的通知 、 得到参
研 究表 明 , 一个 人在影 响 自己利益 的判决 作 出之
成本将相对较高。 l ”6 公司参加股东代表诉讼有助 于查 明案件事 实, 降低 诉讼 成本 。原 因在 于 : 一 , 其 在股 东 代表 诉讼 中 , 司通 常持 有 与 诉 讼 相 关 的证 据 资 料 , 公
而 这些 证据 对 法 院查 明案 件 事 实并 作 出公 正 的 裁 判往往 具 有 重 要 的意 义 。 由 于股 东 提 起 代 表
当前 , 英美法 系的英 、 等 国 的公 司立 法 不仅 美 强制公 司 以形 式 被 告 的身 份参 加 诉讼 , 而且 大 陆 法 系 的德 国 、 日本 、 国及我 国 台湾地 区 的公 司法 韩
但对 于公 司为 何可 以参 加 诉 讼 、 以何种 方 式 参 应 加 以及参加 的 对象 是 否应 包 括被 告 等 问题 , 缺 却 乏深 入的探讨 。笔者将结合 我 国股东 代表诉 讼 制 度发 展的实际 , 理上对 上述 问题展 开探 讨 , 从法 以
告 股 东 一 方 进 行 诉 讼 , 不 宜 允许 其 辅 助 被 告 。 而
关键 词 : 东代表诉讼 ; 司; 股 公 诉讼 参加 ; 正当程序 原理 中图分类号 :9 2 2 D 2 .9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6 2— 09 2 1 ) 3 0 6— 6 17 6 4 ( 0 1 0 —0 8 0
公司高管、股东、实际控制人损害公司利益案件的方向把握

公司高管、股东、实际控制人损害公司利益案件的方 向把握
一、谁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
(一)原告——公司or股东?
1. 公司作为权利主体提起诉讼
根据前述规定,公司作为直接的权利被侵犯者,其当然有权向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主体行使请求权。
2. 股东提起代表诉讼
按常理而言,公司应当是提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之诉的第一顺位主体,但问题在于,公司作为法律上拟制的“人”,其 本身并不具有生命,亦无法如普通自然人一般“能说会道”,特别是当公司内部董事等侵害其利益,而公司又被董事所 操控怠于行使救济时,又应当由谁来为公司声张正义呢?
2. 高级管理人员
实践中,法院在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进行认定时,多采用“实质审查标准”,即虽然相关主体并未与公司签订正式 劳动合同,但若能根据其他证据证明其在公司日常运营管理中实际承担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则仍应认定其为 适格被告【见(2019)鲁民再81号案】。具体而言,法院一般按照以下顺序确认高级管理人员身份:
2. 公司是否遭受实际财产损失;
3. 被告行为与公司财产受损之间是否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4. 公司所受财产损失的具体范围。
【特别提示】
原告应提出足够证据证明公司所受损失的具体范围,否则即使法院最终认定公司利益受损,亦极有可能因证据不足而 驳回原告所提出的具体赔偿请求。
(二)不当关联交易
所谓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 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1]。基于上述关系的相关交易,即关联交易作为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情形, 《公司法》第21条并未对其明令禁止,而是仅针对损害公司利益的不当关联交易进行了规制。据此,原告在进行此类 诉讼时,应主要着眼于证明涉诉关联交易确实导致了公司利益受到损害,其中关键点为:
第十八章 特别程序 第十九章 督促程序 第二十章 公示催告程序 民事诉讼法

5. 判决
在公告期里,如果宣告失踪人出现, 在公告期里,如果宣告失踪人出现,法院判决驳 回申请;如果失踪人没有出现, 回申请;如果失踪人没有出现,公告期满后法院 判决宣告死亡,宣告之日为死亡之日。 判决宣告死亡,宣告之日为死亡之日。
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 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公民、 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 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将某 项归属不明的财产认定为无主财产, 项归属不明的财产认定为无主财产, 并将其判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案件。 并将其判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案件。
1. 案件由财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 2. 申请人可以是有关的公民、法人或 申请人可以是有关的公民、 其他组织 3. 此类案件的公告期为一年。 ( 必经 此类案件的公告期为一年。 程序 )
7. 财产代管人如不愿意代管失踪人的财产, 财产代管人如不愿意代管失踪人的财产, 申请变更的,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审理: 申请变更的,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审理: 如果失踪人其他亲属要求变更财产代管人 的,法院就按普通程序审理 宣告失踪以后失踪人又出现的, 8. 宣告失踪以后失踪人又出现的,本人或 其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 其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查明以 后作出新判决, 后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
是指公民对选举委员会所公告的选 民资格名单有不同意见, 民资格名单有不同意见,向选举委 员会提出申诉, 员会提出申诉,不服选举委员会的 处理决定, 处理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案件。 案件。
我国公司股东派生诉讼问题探讨

摘要 : 股东派生诉 讼是股东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提起 的诉 讼 , 它不 同于股 东直 接诉 讼 , 因此在
正 当当事人确定 、 讼管辖 、 明责任分配等等问题上具有 自身 的特殊性 。本文通过分析认 为, 诉 证 股东派生诉讼 中 的正 当原告是提起诉 讼的股东, 正当被告应该是侵害公司利益的全体股东或全体董事 , 公司不是股东派生诉讼 中 的当事人 。以此为基础 , 对股东派生诉讼应实行特殊的诉讼管辖以及证 明责任倒置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
讼 o1P3 东 诉 讼 在 英 美 法 系 和 大 陆法 系 国 家 [(1股 ]l)
的判例 法 和公 司法 有 相应 的规 定 , 为少 数 股 东 成
Ui s C 案, ta n . o 该案是第 一个明显说 明小股东 cI
有权 控诉公 司管 理 阶层 的例 子 。从 11 到 现 87年 在 , 国股 东派 生诉讼 经过 近 20年 的演进 , 美 0 在实 体法 上和 程 序法 上形 成 了较 为 完 备 的规 则 。 @在 我国, 曾经 由 于缺 乏 相关 法律 规 定 , 司法 的 可 公 诉性 不强 , 院在对 此 类 案件 立 案 和 实体 处 理 时 法
被法 院长 期遵 守 。但 是 , 如果 不 承认 原 告 股 东 的
诉权 , 法律将不 得不面对这样 的难题 : 若公 司的
控制 者 , 包括股 东 和董 事 等 高级 管 理人 员 行 为 不
公司股 东 诉 讼 是 指 股 份 公 司股 东 为 维 护 股
东或 公 司 的利 益 就 公 司 管理 运 行 有 关 问 题 所 提 起 的诉 讼 。 … ’ 明 显 , 里 恐 怕 有 点 不 妥 之 很 这 处, 即股 东诉讼 不 仅包 括 股 份公 司的 股 东诉 讼 也 同样 包括 有 限责 任公 司股 东诉 讼 。因此 , 司股 公 东诉 讼是 指 公 司股 东 为 了 维 护 股 东 或 公 司 的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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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代表诉讼的界定
股东代表诉讼,一般是指当公司息于通过诉讼追究公司机关成员责任或实现其他权利时,由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维护公司利益,并出于追究这些成员责任或实现这些权利之目的,依据法定程序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
为了确保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义务后得到追究,更有力地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我国新《公司法》借鉴了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确立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二、股东代表诉讼的特殊程序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股东代表诉讼如何确定管辖
1、《民事诉讼法》第26条只列举规定了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特殊地域管辖,对于股东代表诉讼案件,《民事诉讼法》未专门规定管辖规定。
2、存在两种观点:股东代表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股东派生诉讼诉由是第三人侵犯了公司的共益权,故应按照实际的合同类纠纷或者侵权类纠纷的管辖原则来确定案件法院的管辖问题。
3、具体中究竟选择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还是选择侵权类纠纷的管辖原则,目前法律尚无定论,而在实践中综合判例结果来看,只要原告适格,且符合股东代表诉讼的其他要件,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与依合同类纠纷或者侵权类纠纷的管辖原则而确定的法院均有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