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开公司面纱──试论公司法中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简析中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简析中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浅读汉密尔顿《美国公司法》总结而之异同课程:商法(一)班级:学号:姓名:中文摘要:公司作为商主体,是经济发展进程中产生的一种有效的组织形式,在有限责任制度的基础上,促进了商事活动交易快速便捷,保证了交易的安全,维护了市场的稳定,但是往往存在股东利用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从而为了自己的某种不合法的利益操纵公司交易,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由此诞生。
今笔者对比中国2005年颁布新公司法与美国公司法,对两国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对比总结,从而更直观的显现出本制度的缺陷和发展趋势。
关键词: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揭开公司面纱公司正文:公司人格否认制度(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术语,在英美法系国家中被称为“刺破公司的面纱”(piercing the corpration’s veil)或“揭开公司面纱”(lifting the veil of the corporation),指为阻止公司独立法人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的债权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
而美国法官又进一步总结道:“整个问题(刺破公司面纱)仍在隐喻的迷雾之中,而恰当的标准只能是‘诚实和正义’。
”在我国,自1993年旧《公司法》颁布以来,我国公司制度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但是也出现了许多公司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被滥用的行为。
由此,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深入的研究,并形成相当程度的共识。
这些年来,司法机关在公司案件审理中也开始逐渐接受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理论。
直到2005年《公司法》的修改,我国公司法最终以成文法的形式明确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浅析我国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浅析我国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自法国路易十四时代颁布《商事条例》(1673年)算起,公司法人的人格独立对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巨大作用。
随着社会经济的进步,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损害债权人利益现象也层出不穷,于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应运而出。
本文将从该制度的起源和发展、适用情形、构成要件等方面入手,对我国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加以研究。
标签: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情形构成要件确立意义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概述1.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涵义。
所谓公司法人人格否认(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制度,是指为阻止公司法人独立人格的滥用,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针对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有限责任,责令公司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社会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的要求而设立的一种法律措施。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主要是针对股东特别是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导致事实上的不公平和利益失衡的情况下而设立的一种司法救济途径。
2.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最早起源于美国。
1905年,美国法官山·伯恩(Sanborn)在审理密尔沃基冷藏运输公司一案时,在判决书中写道,“就现有的权威判例而言,如果说可以归纳一些一般规则的话,那么这一条规则就是,公司应该被视为一个法律主体,并且一直到出现充分的相左的理由为止。
但是,当法律主体的提供被用于侵害公共利益,将违法行为正当化,保护欺诈或者袒护犯罪时,法律则将公司视为数个自然人的联合组织。
” 这项判决,通常被认为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起源。
随后,该制度很快被德国、法国、英国、日本等国家效仿,并逐渐被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各国普遍接受并有所发展。
3.中国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新的公司法颁布之前,旧公司法中没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相关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事实上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论新公司法中的揭开公司面纱制度

论新公司法中的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刘俊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一、引进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必要性与迫切性市场有眼睛,法律有牙齿。
2005年《公司法》第20条第1款先是从正面言之谆谆地告诫君子们:“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接下来第三款又对小人们说:“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此即揭开公司面纱制度。
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又称“公司人格否认”、“公司法人资格否认”、“股东有限责任待遇之例外”、“股东直索责任”,指控制股东为逃避法律义务或责任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滥用法人资格或股东有限责任待遇、致使债权人利益严重受损时,法院或仲裁机构有权责令控制股东直接向公司债权人履行法律义务、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法人资格否认制度以公司法人资格之存在为前提。
如果某企业自始至终未取得法人资格或法人资格存在瑕疵,就谈不上公司人格之否认。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与股东有限责任制度一张一合,共同构成了现代公司制度的核心内容。
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产生要晚于公司制度数百年。
我国1993年《公司法》并未规定否认公司人格。
在实践中,一些无师自通的控制股东绞尽脑汁运用三十六计中的“草船借箭”、“借尸还魂”、“坚壁清野”、“金蝉脱壳”、“瞒天过海”、“天女散花”、“暗渡陈仓”等阴谋诡计,大肆玩弄“拉线木偶游戏”,滥用公司的法人资格,违法侵占和转移公司财产、悬空债权、欺诈坑害债权人的情形比比皆是。
如果公司的债权人找到公司讨债,公司已经成为骷髅公司、空壳公司。
公司高管往往对曰:“敝公司经营不善,明天就申请破产”。
如果公司的债权人找到公司的股东,股东往往对曰:“敝股东依法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不对贵债权人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有的奸诈股东为了逃避投资风险、甚至于欺诈公司债权人,不惜注册五六家“糖葫芦公司”,以便上下其手地滥用公司法人资格。
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我国的新《公司法》在第20条、第64条中明确规定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什么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它与英美法系国家所称的“揭开公司面纱”有着怎样的联系与区别?实际从渊源上来说,该制度正是根源于英美法系的“揭开公司面纱”理论。
本文主要阐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与“揭开公司面纱”规则之间的关系,并介绍这一制度在美国、英国、德国、日本近百年来的发展概况,进而引出了我国法学界现阶段关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主要学说。
最后针对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特点及缺陷,对于完善相关立法体系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与见解。
标签:公司人格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公司面纱0 引言我国的新《公司法》在第20条、第64条中明确规定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什么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它与英美法系国家所称的“揭开公司面纱”有着怎样的联系与区别?实际上从渊源上来说,该制度正是根源于英美法系的“揭开公司面纱”理论。
“揭开公司面纱”也即是现在通说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这一制度源于美国,然后在英国、德国、日本等主要发达国家蓬勃发展。
我国近些年以来,随着公司法的日益完善和公司规模的迅速发展,该制度也随之引进我国,从该制度的水土不服到现今公司发展所必需,他是一个怎样的发展历程,进而引出了我国法学界现阶段关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理论探讨。
1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概述1.1 概念我国目前学术界所称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其真正根源是英美法系的“揭开公司面纱”规则。
“揭开公司面纱”又称“公司法人格否认”或“刺破公司面纱”。
这一制度作为公司法人制度的有益补充,滥觞于20世纪初的美国,并很快为德、法、英等国所效法,并在实践中得以发展和创新。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作为公司人格独立制度的补充而产生,是对公司法人制度的严格恪守,以便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的正义、秩序和效益。
1.2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渊源及其发展该理论溯源于1809年的美国银行诉德威科斯一案。
浅谈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

成为股东或者另一公 司的另一个 自我, 或成为其代理机构 和工
2 .公 司 人 格 否 认 法理 的适 用 条 件 。 () 体要 件 。包 括两 1主
.
格 否认 制度 的适 用 。 【 键 词】 公 司人 格 否认 ; 司人 格 ; 用 范 围 关 公 适
公司法人人格否 认, 又称“ 公司直索责任 ”“ 、刺破 公司的面 学者将公司独立承担 自认视 为公司人格 的根本性标志。 纱 ” 揭开 公司 的面 纱” 指为 阻止 公司独立人 格 的滥用 和保 或“ , 护债权 人的利益 , 就具 体法律关 系中 的特 定事实 , 否认公 司与 二 、 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理论基础 公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 虽然在某种程度上有悖于公司法人 的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 新 《 司法 》 2 。 公 第 O条 与第 6 O条 对 公 司法 人 人 司 形 式 从 事 经 营 活 动 , 以 公 平 、 意为 前 提 , 严 守 股 东 与 公 须 善 并
格否认制度做 出了原则性 的规定 , 这一制度 对传统的法人理念 司相分离的原则 , 东次啊能享有有限责任之特权, 股 反之 , 若公 造成 了重大的冲击 , 如何解读其 中内在 的合 理性 以及正确地适 司仅仅 为股 东逃 避合 同义务之工具 , 合同对方当事人至于极 将
用 公 司 法 人 独 立 地 位 和 股 东 有 限 责 任 损 害 公 司 债 权 人 的利 益 ?
三、 公司人格否 认制度 的适用范围 1 .公司人格否认法理适用的一般场合 。() 司资本显著 1公
论我国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杨 帆
摘 要 :英 美法 系中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称为揭开公司面纱、刺破公 司面纱。公 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的确 立对我 国公 司制度 而言 可以创 新而论 。但 由于我 国公 司制度起 步较晚 ,公 司法人人格 否认制度的发展也相应较为缓慢. 当下,欲 更好地 完善公 司制度 ,适应 市场 经济的发展要 求,可从行为要 件规定模糊 、主体范 围不明确、举证 责任的分配不合理几方面入 手,通过 完善 《 公 司法》 立 法、制 定和 完善 相关的司法解释 以及对 司法 实践 中的执行制度加 以完善等措施对公 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加以健 全和完善 。பைடு நூலகம் 关 键 词 : 法人 人 格 ;否 认 ;不 足 ;完善
一
、
公 司 法 人 人格 否 认 制 度 概 述
( 一 ) 公 司 法人 人 格 否 认 制 度 的概 念
英美法系中将公 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称为揭开公 司面纱 、刺破公司 面纱 ,意指在承认公 司具有独立法人格的前提下 ,在特定 的法律关系 中 对公司人格及股东有 限责任加 以否定 ,以规制股东滥用公 司人 格及有 限 责任 ,从而保护公 司债权人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项法律 制度。其起源可 以追溯于美 国密尔沃基冷藏运输公司一案。从理论 层面上看 ,该制度可 以起到弥补公司法人人格独立 的不足的作用。 ( 二 ) 公 司 法人 人 格 否 认 制 度 的 特 征 1 . 以承 认 公 司具 有 独立 的法 人 人 格 为 前 提 公 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以具有合法有效独立人格的公司为对象 ,这 主体要件特征同公司法人 制度相适应 ,无需赘述。 2 .对特定法律关系中公 司独立 的法人人格进行否认 即只有在 出现公司独立人格 和股东有 限责任被滥用 的情形下 ,方 能 适用公 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而在正常合法的公司法律行为 中,不得适 用 ,否则便会成为公司法人制度 的硬伤 。 3 .是公平正义的法律原则在公 司法领域 的体现 如果说公 司法人 人格 独立制 度是 在确保 一般 的、普遍 的公平 、正 义 ,那 么,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则是在一般 和普遍保护 的基础上 ,对个 别 公平 、正义进行确认和保护 ,使得公平 、正义 的价值 目标在公 司制 度下 得到有效 的保 障。 二 、 我 国公 司法 人人 格 否 认 制 度 的 不 足及 建 议 ( 一 ) 我 国公 司法 人人 格 否认 制 度 的不 足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的确立无疑是一项 制度创新 。 《 公 司法》 第 二十条规定 :公 司股东应 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 司章程 ,依法行使 股东权利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的利 益 ;不得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和股东有 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 的利 益。公 司股东滥 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 损失的 ,应 当依 法承担赔偿 责任 。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逃避 债务 ,严重损害 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 司债务 承担连带 责任。第六 十四条规定 : 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不能证 明公 司财产独立 于股东 自己的财产 的, 应 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 。然而 《 公司法》 中原则性的规定 ,在具 体操作时仍存在许多不足 ,主要表现为 以下几点 : 1 .行为要件规定模糊 公司法》 中并没有 明确列 明究竟 何种行 为才是滥用公 司独立人格 , 究竟何种事实才能适用有关滥用公 司独立人格的规定 。六十 四条中 ,也 只对一人有 限公司 的财产混同问题作 出规定 ,但整部法律 中却没有对 其 他公 司的财产混 同作 出规定 ,也没有对 其他 人格混 同行 为作 出明确 规 定。 2 . 主体 范 围不 明 确 法人人格否认仅适用于特定法律关 系中的特定情况 ,适用者是 特定 案件中滥用公 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 的一方 当事人和利益遭受 损失 的并有权 提起诉讼 的一方 当事人。其中遭受利益损失 的当事人 一方 并不 难确定 ,而从滥用者一方来说 ,是由享有 实际控制权 的股东来 承担连带 责任还是由此类股东与没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 承担连 责任呢?此外 ,滥 用行为必然损害公 司利益 ,那么作为投资者且没有实施滥用行 为的公司 其他股东也必定会 因此 而遭受损失 ,这 些股东是否 有权单独提起 诉讼 , 请求法律的救济 ? 3 .举证 责任分 配不合理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 “ 谁主张 ,谁举 证” 的举证规则 ,《 公 司法》 中 除了对于一人有限公司的财产混 同情形做了举证责任 倒置的规定外 ,其
试论公司法人格否认的适用

试论公司法人格否认的适用摘要:我国在新《公司法》中引进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旨在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
公司法人格否认是对公司法人格制度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补充和矫正,在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的过程中,应当以必要为限,并且应当经过审判程序,保障相关股东充分的诉讼权利。
关键词:公司法人格否认;股东有限责任;债权人一、公司法人格否认适用的前提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又称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一种法律措施。
公司法人格否认是针对公司的独立人格与股东有限责任所提出的一个概念。
公司法人人格的独立性和股东的有限责任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鼓励了创业者和投资者的经营活动,有助于社会效率的提高,具有巨大的价值。
然而,法人人格的独立性和股东的有限责任同时也是一把双刃剑,在国内外的公司发展历程中,均出现了大量的股东滥用公司的独立人格来侵害利益相关者的权益的情况。
为了规制同样存在于我国大量的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我国新公司法在第20条第3款明确规定“公司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64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时至今日,公司法人格否认或者说揭开公司面纱规则已为两大法系所共同认可,并适用于各国的司法实践中,有效地矫正了滥用法人独立人格的现象,维持和推动了公司制度的健康发展。
学者一般认为公司法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是一般原则,而公司法人格否认应当是例外情况。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表明了法律的这样一种价值取向,即:法律应当充分肯定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的价值,将维护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作为一般原则;同时,又不能容忍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的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分析

摘要2005年我国《公司法》才正式以成文法形式明确肯定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鼓励投资的同时为债权人利益和交易安全提供了有效保障。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若适用不当,必将危害公司法人制度和社会经济稳定,阻碍甚至破坏公司发展。
因此,必须严格把握该制度的适用条件,杜绝滥用。
关键词公司人格否认文章编号1008-5807(2011)02-060-01一、概述公司人格否认是美国法院在审理公司纠纷案件中首创的一个判例法原则,实际上“是对已丧失独立人格特征之法人状态的一种揭示和确认,通过剥离徒有人格之名而无人格之实的公司人格,导致隐藏于公司背后股东的凸现,使其承担的责任由有限向无限复归,”值得一提的是,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仍然是现代公司法人制度的根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不是对该制度的否认,而是对其的维护和完善,是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公司、股东、债权人三者间利益失衡的一种事后救济。
我国的公司立法起步较晚,无论是《民法通则》还是《公司法》,长期以来均未有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法律规定。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又称“揭开公司的面纱”、“刺破公司面纱”、“直索责任”等,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的一种法律制度。
在最初的司法实践中,我国一般通过适用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和“禁止权利滥用”这两大基本原则来间接地、合法地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同时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批复和司法解释也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提供了依据,如最高人民法院1987年《关于行政单位和企业单位开办的企业倒闭后债务由谁承担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3月30日《关于企业开办的企业被撤销或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
2005年我国《公司法》修改,才正式以成文法形式明确肯定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鼓励投资的同时为债权人利益和交易安全提供了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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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开公司面纱──试论公司法中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摘要】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的确立,使这一制度有了立法上的依据,对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有着积极的作用。
但该制度的设置尚存在一些缺陷,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把握。
本文拟从该制度的基本特征入手,简要阐述建立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意义,指出立法上的不足之处,以及该如何完善此制度等方面提出浅见。
【关键词】公司法;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缺陷;完善
法人人格否定制度在英美国家,通常被称为“揭开公司的面纱”,在我国民法领域很长时间都是空白。
2006年,新公司法首次提出了公司人格否定制度,弥补中国法律对这一问题的不足。
这一制度的提出,解决实践中股东滥用公司独立法人人格,公平贸易和安全的破坏,对抗善意第三人,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行为有很大的影响。
一、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与基本特征
(一)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就被法律赋予了拟制的人格,公司的财产应该与股东的财产是相分隔的;公司虽然是独立的法人实体,股东以其出资承担有限责任。
但是,在英美国家法院的许多案件中,为了追求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利益,常常会拒绝承认一个合法成立的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直接探究公司与股东的真实关系。
这种不考虑或忽略公司独立存在特征的做法,我们通常用一个非常生动的比喻来表达,即“揭开公司的面纱”。
也就是说,法院有权要求公司有控制权的股东及主要经营者对公司债务承担个人责任。
这个理论是公司法人制度的有益补充,纠正在具体操作中,公司法人制度的不公平。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包括如下几层含义:第一,法人人格否认这一原则,只是公司法规则中的例外,而不是一般原则。
一般来说,所谓公司法人独立性原则,是说公司作为独立民事主体的法人应该得到尊重,应当被承认,而不是否认。
只有当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侵害债权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具体情况下,才适用法人人格否认。
第二,法人人格否认是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绝对的校正,不是完全否认。
公司人格否认,只是在某方面被否认,其有效性范围仅限于个案当中的特定关系,在正常情况下,公司法人格否认,在其他方面仍然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
第三,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目的,在于司法矫正和平衡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对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要求承担个人责任,以维护公平和正义。
(二)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基本特征
一是公司必须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虽然具有否定公司人格的功能,但它已经为合法获得公司独立法人资格、独立人格及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被滥用而设置的。
如果一个“公司”未取得合法地位,没有独立的法
律人格,它将无法正确行使法人权利,其所有行为和后果都将无效,也就不存在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而要求公司股东或成员直接负责公司的债务。
从这个意义上说,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不是由“实体”法则所确立的公司人格独立原则的否认,恰恰相反,它实际上是对这种“实体”法则的严格遵守。
二是只对特定情况下,公司独立人格予以否认。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不是对该公司法人格的全面、彻底、永久地否认,只适用于个案中。
其效力不涉及该公司的其他法律关系,并且不会影响该公司作为一个独立实体法律继续存在着。
三是对利益关系失衡的公司予以法律救济。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不同于公司法人人格独立的制度安排,后者是一种立法规制,是提前确立好规则,希望利用公司法人系统依照规则行事。
由于公司成立不是基于国家特许经营,而是基于法律的基本原则,所有私法主体,只要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实体要素和程序,可以按照预设法律,获得独立法人资格,享受公司的福利制度。
二、建立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意义
确立法人人格否认这一重要法律制度的意义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法人制度的必要的有益的补充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当一个企业偏离法律赋予法人人格的最初目的,即公平、平等、正义,而为他人控制或操纵不当,不再独立,法律将忽视法人的独立人格,而追究法人运营商的法律责任。
这种法制度作为在特定条件下,对社会公共利益特别是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合理与必要的手段,有效地维护法人制度的健康发展,有效防止法人制度的价值目标不至偏离方向和异化。
从这个意义上说,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不是否认法人制度,而是对法人制度的一个必要的补充与升华,正是“刺破公司面纱”法制度,证明并捍卫了法人制度的公平性、合理性与正义性。
(二)是法人制度的改进和发展
法人独立人格,除有消灭制度之外,也应有否认制度。
如果没有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法人制度必然会成为一些投资者规避法律义务的保护伞。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弥补了单纯法人人格确认制度的固有缺陷。
有效地防范了不法分子利用法人的合法外衣,以及有限责任的特性,来逃避承担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债权人的利益,使法律从形式上的公平合理走向了实质上的公平合理,进一步完善了法人制度。
三、立法上的不足
尽管新《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但该规定仍然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忽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
它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是显而易见的,但忽略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
如果你想要对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规制,必然会陷入无法可依的窘境,这无疑会大大降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应用价值。
(二)新《公司法》第20条的规定过于原则性,缺乏可操作性
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才可以揭开公司的面纱,这就意味着新《公司法》强调了保护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而没有顾及一般损害债权人利益。
而且,“严重”如何理解,损害的严重程度没有一个具体的定义,这给实际操作带来了很大的不确定性。
(三)对法人人格否认举证责任,新《公司法》第20条的规定是模棱两可的。
新《公司法》一人有限公司财产混同下的法人人格否认,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这有利于真正实现,在实践当中对一人公司的人格否认。
但是,仅针对一人公司财产独立性这一点,实施举证责任倒置是不够的。
四、完善措施
(一)完善在法人人格制度下公司承担责任的形式
应该弥补新《公司法》在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保护上的缺陷,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造成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损害的情形,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范围,目的是保护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损失,避免出现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逃避承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赔偿责任。
(二)在司法解释中,可采用概括和列举相结合的方式规定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各种情形
加强司法判例在司法实践的指导作用。
新《公司法》只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做了原则规定,没有详细适用的细则,应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构成要件。
虽然中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在法院法官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做法,加强判例对司法实践的指导作用。
具体而言,可由最高人民法院收集整理各地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相关案例,为各地法院处理相关案件提供判例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