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交工验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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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检查验收制度

工程建设检查验收制度

工程建设检查验收制度一、目的与依据为确保工程项目质量满足国家及行业标准,结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检查验收制度。

该制度旨在明确工程建设各阶段的检查要点、验收标准以及相应的责任主体,确保工程顺利进行并达到预期目标。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设施等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检查与验收工作。

三、检查验收流程1. 开工前准备:施工单位需根据设计文件和相关法规要求,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并报监理单位审核。

同时,应完成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建设,并通过安全评估。

2. 阶段性检查:工程建设过程中应按阶段进行自检、互检及专项检查。

重点检查工程的结构安全、材料使用、设备安装、工艺执行等方面是否符合规定标准。

3. 竣工预验收:工程完成后,由施工单位组织进行内部预验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形成书面报告提交监理单位。

4. 正式验收:监理单位在接到预验收报告后,组织设计、施工、甲方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正式验收。

验收组将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评定,并对关键部位和重要功能进行实地查验。

5. 缺陷处理与交付使用:对于验收中发现的缺陷,施工单位应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

通过最终验收的工程方可交付使用。

四、责任主体1. 施工单位负责日常的自检自测工作,确保每个施工环节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标准。

2. 监理单位负责监督施工全过程,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建议,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

3. 设计单位需提供详尽准确的设计文件,并在验收阶段配合解答技术疑问。

4. 甲方或业主代表要积极参与到验收工作中来,确保工程满足使用需求。

五、记录与报告所有检查验收活动都应有详细记录,包括检查结果、存在问题、整改措施及最终验收意见等。

相关记录和报告应整理归档,作为后续质量追溯和管理的依据。

六、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检查验收制度的行为,将依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情节严重者可暂停施工、罚款甚至追究法律责任。

建设项目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工程验收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投资管理,标准运作,促进工程按时交工验收、竣工达产达效,根据国家【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凡属集团投资建设的工程工程〔包括小型技改和民建工程〕均须及时办理工程交工、竣工验收手续。

其中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在到达竣工验收条件后一年内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内,由公司工程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根据工程性质及投资规模,可以由交工验收代替竣工验收。

第三条竣工验收的主要综合性资料包括: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环评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单位中标通知书、设备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技术设备合同和说明书、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出具的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国家有关标准标准等相关文件。

国债专项资金工程还须有国家重点技术改造工程批文和资金方案。

第四条施工主管部门负责工程交工验收;规划部负责工程竣工验收、工程后评估的组织、考核等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严格按规定按时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章交工验收第五条交工验收条件工程或工程的子项按施工图纸内容全部实施完成后,必须在技术竣工〔含单体试车〕、无负荷联动试车和负荷联动试车成功后组织该工程〔子项〕的交工验收。

第六条交工验收期限工程〔工程的子项〕交工验收期限为具备验收条件后六个月以内。

交工验收合格后,施工主管部门将工程移交给使用单位〔移交的手续〕,使用单位原那么上应无条件接收,工程实施单位仍有义务承当合同范围内的整改任务。

交工验收后投资原那么上不再进入工程本钱。

确须增加工程投资进行整改的内容,报规划部审查,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工程资产已移交机动设备部的,单独立项。

第七条交工验收组织交工验收由施工主管部门〔技改指挥部或机动设备部等〕组织,相关单位参加。

第八条交工验收的一般程序〔一〕检查和验收交工技术资料;〔二〕鉴定工程质量;〔三〕处理交工验收中的有关问题;〔四〕签署交工验收证书;〔五〕组织交工验收阶段工作总结。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计建设[1990]1215号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委(计经委、经委、建委、建设厅):按照国务院国颁发(83)83号文的要求,在清理建国以来至1987年由我委或以我委为主与有关部门联合颁发的法规以及原国家建委颁发的法规时,我委曾明令废止了不适应新形势的基本建设竣工验收方面的主要法规。

根据新的情况,为使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有章可循,经过一年多的研究和征求意见,我们制订了《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现印发给我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告我委。

一九九0年九月十一日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竣工验收,是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检查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对促进建设项目(工程)及时投产,发挥投资效果,总结建设经验有重要作用。

为了搞好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特制定如下办法:一、竣工验收范围。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建成,符合验收标准的,必须及时组织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二、竣工验收依据。

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施工图和设备技术说明书以及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以及主管部门(公司)有关审批、修改、调整文件等。

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项目以及中外合资建设项目,还应按照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进行验收。

三、竣工验收的要求进行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生产性项目和辅助性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完,以满足生产使用;2、主要工艺设备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3、必要的生活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4、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的需要;5、环境保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消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

有的建设项目(工程)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标准,只是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生产,亦应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建设工程合同验收管理规范

建设工程合同验收管理规范

建设工程合同验收管理规范一、前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建设工程的规模日益庞大,复杂度也不断增加。

因此,建立一套科学、系统的建设工程合同验收管理规范显得尤为重要。

通过规范的实施,可以有效避免工程延期、质量缺陷等问题的发生,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二、验收管理基本原则1. 公正性原则:所有参与验收的工作人员必须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不受任何外界因素的影响,确保验收结果真实有效。

2. 全面性原则:验收范围应涵盖工程的所有部分,包括主体结构、装饰装修、机电安装等各个阶段和方面。

3. 及时性原则:工程完成后应立即组织验收,避免因时间拖延导致的问题难以追溯。

4. 合法性原则:验收工作必须遵守国家及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要求。

三、验收准备1. 成立验收小组:由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方组成专门的验收小组。

2. 制定验收计划:明确验收的时间、地点、内容、标准和方法。

3. 准备验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纸、变更记录、检验报告、试运行记录等相关资料。

四、验收流程1. 预验收: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进行自检,整理相关验收资料,提出预验收申请。

2. 初步验收:验收小组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并到现场进行检查,形成初步验收意见。

3. 整改闭环:针对初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施工单位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重新提交验收申请。

4. 最终验收:在确认整改合格后,验收小组进行最终验收,出具正式的验收报告。

五、验收标准验收标准应依据国家及行业的相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的特点和要求,明确各项指标和技术要求。

如结构安全性、使用功能、节能环保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六、验收责任与义务1. 业主负责提供必要的验收条件,及时支付工程款项。

2. 设计单位应对设计方案的合理性负责,并提供技术支持。

3. 施工单位需确保工程质量,按时完成整改工作。

4. 监理单位应履行监理职责,保证工程按照规范执行。

七、后续服务与保障验收合格的工程进入质保期,施工单位应按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保修服务,对于在质保期内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解决。

建设项目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投资管理,规范运作,促进项目按时交工验收、竣工达产达效,根据国家《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属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包括小型技改和民建项目)均须及时办理工程交工、竣工验收手续。

其中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在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一年内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内,由公司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根据项目性质及投资规模,可以由交工验收代替竣工验收。

第三条竣工验收的主要综合性资料包括:经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环评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单位中标通知书、设备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技术设备合同和说明书、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等相关文件。

国债专项资金项目还须有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批文和资金计划。

第四条施工主管部门负责项目交工验收;规划部负责项目竣工验收、项目后评估的组织、考核等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严格按规定按时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章交工验收第五条交工验收条件项目或项目的子项按施工图纸内容全部实施完成后,必须在技术竣工(含单体试车)、无负荷联动试车和负荷联动试车成功后组织该项目(子项)的交工验收。

第六条交工验收期限项目(项目的子项)交工验收期限为具备验收条件后六个月以内。

交工验收合格后,施工主管部门将项目移交给使用单位(移交的手续),使用单位原则上应无条件接收,项目实施单位仍有义务承担合同范围内的整改任务。

交工验收后投资原则上不再进入工程成本。

确须增加项目投资进行整改的内容,报规划部审查,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项目资产已移交机动设备部的,单独立项。

第七条交工验收组织交工验收由施工主管部门(技改指挥部或机动设备部等)组织,相关单位参加。

第八条交工验收的一般程序(一)检查和验收交工技术资料;(二)鉴定工程质量;(三)处理交工验收中的有关问题;(四)签署交工验收证书;(五)组织交工验收阶段工作总结。

交工验收办法

交工验收办法

交工验收管理办法本项目的交工验收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内容办理,本办法未尽事项或与之有抵触之处,以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之规定为准。

一、交工验收管理规程1.为规范河北省公路项目交(竣)工验收管理,根据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以及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参加河北省公路项目建设实施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

3.合同段交工验收(1)工程初验a.初验条件合同段工程在满足以下条件后,承包人即可向监理工程师表示申请交工的意向:(a)承包人拟申请交工的工程已经基本完成,剩余工程收尾工作量很少,且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这些工程时,不影响完工工程的正常使用及施工安全;(b)驻地办已分别按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要求基本完成分项工程质量检查和评定,并签发分项工程交工证书;(c)已由具有相关资质的质量检测部门进行检验并形成检测意见。

b.初验检查内容合同段工程初验由总监办负责组织。

监理工程师在认为上述条件基本具备后,应在收到承包人合同段交工验收申请意向书7天内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员按以下方面内容对合同段工程完成初步检查,并通知管理处、相关承包人派人参加。

检查内容包括:(a)逐项检查拟申请交工的工程是否按合同要求已全部完成;(b)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的结果是否符合规范要求;(c)监理工程师在各种场合以不同形式向承包人指出的各类质量问题是否得到妥善解决;(d)各项技术、质量管理和合同管理程序及手续是否齐全、完备;(e)是否有遗留未处理的重大技术、质量问题;(f)承包人申请交工的工程现场是否进行全面清理(包括临时用地和材料堆放场、弃、取土场等),是否得到土地及环保等政府部门认可;(g)承包人是否按合同规定完成或基本完成有关的工程交工资料,文件的编制是否满足归档要求;(h)现场剩余工作完成计划(如果有)。

工程交工验收管理办法

工程交工验收管理办法

工程交工验收管理办法一、工程交工验收管理1、待施工单位完成所承担项目的全部施工任务后,便可办理工程竣工交接手续。

竣工交接需具备如下条件:1)交接范围内的工程已按设计文件的内容全部建成。

2)工程质量达到了有关施工和验收规范规定的标准及设计文件的要求。

3)按规定应提交的技术资料和文件齐全,并经检查合格。

4)交接范围内的土建、安装(含设备、管道、电气、仪表)工程全部完成,并经检查合格。

5)按合同要求的其他内容已经全部兑现,且经检查合格。

〕6)交接范围内,有碍安全卫生的杂物已清除,厂房、机械设备已清理干净。

2、工程竣工后,由施工管理各专业组负责组织管内项目的竣工验收,工程指挥部有关领导、工程监理、计划预算组以及施工单位等共同参见验收。

按照验收内容,经检查认为合格后,由参见人员在施工单位填写的“工程交工验收证书”上签字、盖章予以确认,完成项目验收。

若检查认为不合格或部分不合格,则提出整改意见,再次验收。

3、工程项目经交工验收后,便交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我分公司有关单位、部门、要按分公司划分的职责分工各自纳入正常管理,严禁出现竣工验收后的项目无人过问、无人管理的现象。

4、工程验收交接时,特殊情况下,确因条件限制未能全部完成的工程,在不影响使用(开车)的前提下,经分公司同意,可做为遗留工程处理,但必须要求施工单位限期完成。

遗留工程在未完成之前,不能办理结算。

二、交工资料管理交工资料是施工单位提供给建设单位的一个技术文件,它是工程技术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日后建设单位对工程进行合理使用、维护、管理、改建、扩建的依据,因此管理、保管好交工资料是非常重要的。

1、交工资料主要内容1)交工工程项目一览表。

2)图纸会审记录。

3)竣工图。

4)隐蔽工程验收单和工程测量定位记录。

5)材料、构件和半成品的合格证、质量证书及检验报告。

6)永久性的标准点坐标记录。

7)设备出厂合格证及说明书。

8)土建施工试验记录。

9)土建施工记录。

10)设备安装施工和检验记录。

山西省公路建设交工竣工验收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山西省公路建设交工竣工验收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山西省公路建设交工竣工验收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建设交工竣工验收工作,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公路安全运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境内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

第三条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公路建设项目交工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公路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交工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项目业主、承包人、监理等都应当接受各级公路建设监督管理部门对交工竣工验收工作的检查监督,并给予支持与配合。

第五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主要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和监理工作情况,提出工程质量等级建议。

竣工验收主要是全面考核建设成果,总结经验教训,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工程质量等级。

第六条公路工程验收的依据是:(一)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变更设计文件; (三)经审查确认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四)行政主管部门的指示文件;(五)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及国家、省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未经交工验收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交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第八条分段完成的路段或单项工程,具有独立使用价值,可分段交工,交工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全部完成后统一进行竣工验收.第九条验收工作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通过验收对工程质量和建设项目作出恰当的评价。

对有争议的问题,要从全局出发,充分协商,合理解决。

第二章验收工作的组织第十条交工验收由项目业主组织,交工验收组由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接管养护、质量监督、定额站及上级公路交通主管部门等单位代表组成。

第十一条省交通厅主持省重点、厅重点公路项目(含中央投资的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省公路局主持全省国省干线一般公路项目的竣工验收;各市交通局主持县乡公路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竣工验收委员会由主持单位、项目业主、设计、施工、监理、接管养护、质量监督、定额站、有关银行、土地、环保等单位代表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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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交工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技改工程交工验收工作,保障公司生产有效运营,根据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相关施工、验收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新建、扩建、改造技改工程交工验收活动。

第三条公司技改工程应按本办法进行交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条交工验收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可以移交用户单位使用,对施工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交工验收的依据是:
(一)设计施工图及变更设计文件;
(二)批准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三)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四)国家及省市有关部门的工程技术标准、规范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等。

第六条交工验收由工程部(或项目部)负责组织验收。

第七条交工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正、真实和科学。

第二章交工验收
第八条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满足生产使用要求,申请交工验收的建设工程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是主体工程,不得影响工程使用效果和生产正常运行;
(二)施工单位按《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实施监理的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
(四)主要工艺设备或者设施调试以及联动测试均已完成,主要技术参数达到设计要求;
(五)竣工文件已按规定的内容编制完成。

第九条技改工程符合交工验收条件后,经甲方施工员及监理工程师同意,由施工单位向工程部及项目部提出申请,工程部及项目部应及时组织对该工程进行交工验收。

第十条交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是:
(一)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二)检查施工单位自检报告及施工资料;
(三)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建立工作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
(四)检查工程实体、审查有关资料,包括主要产品质量的抽(检)测报告;
(五)核查工程完工数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相符,是否与工程计量数量一致;
(六)对合同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按公司规定的格式签署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
(七)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八)移交使用、维护维修单位的交接资料:设备随机图纸、文字资料(复印件);操作、使用、维护手册;必要的施工图。

第十一条项目部负责组织工程的设计、监理、施工、使用单位、维护维修单位等参加交工验收。

参加验收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工程部及项目部负责组织工程施工单位完成交工验收工作的各项内容,总结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经验,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

(二)设计单位负责检查已完成的工程是否与设计相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三)监理单位负责完成监理资料的汇总、整理(无施工单位的,由项目部负责),协助工程部及项目部检查施工单位的合同执行情况,核对工程数量,科学公正地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四)使用单位负责检查工程是否满足生产工艺使用要求,工程能否正常投入生产运行。

(五)维护维修单位检查工程设备、仪器仪表能否正常运行。

(六)施工单位负责提交工程资料,完成交工验收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由施工单位限期完成。

第三章考核
第十三条工程部及项目部违反本办法规定,对不具备交工验收条件的工程组织交工验收,交工验收无效,责令改正,并扣责任人1000元。

第十四条各使用单位对未进行交工验收或交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投入使用的,扣使用单位责任人2000元,公司另有专题会议纪要的,可以不予考核。

第十五条对于具备交工验收条件的,30万元以下工程完工7天内,30-200万元工程完工10天内,200万元(含)以上工程完工20天内,施工单位不申请交工验收的,扣施工单位2000元;使用单位不签字接收的,扣责任人500元。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整改项目的,扣施工单位2000元。

第十七条工程管理人员在验收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工程建设项目交工验收后,工程部及项目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使用单位应及时填写工程交工文件、图表、资料,并装订成册。

第十九条交工验收合格的工程,由施工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申请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对于合同金额在30万以下的零星技改项目,可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工程部。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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