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律师制度内容文档1
司法部律师管理制度范文

司法部律师管理制度范文司法部律师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规范律师管理工作,保障律师依法行使职业权益,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司法部负责全国律师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省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律师管理工作。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行业组织的基本形式。
第五条律师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服从社会主义法制,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律师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勤勉尽责,保守职业秘密,不得泄露或者利用与执行职务有关的职业秘密。
第二章律师事务所管理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律师法的规定,具备合法的组织形式、办公场所,有负责的管理团队和充足的律师队伍。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律师履行职责、维护律师职业利益和职业道德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定期进行内部宣传教育,强化律师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提高律师的业务水平。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律师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律师的职业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安排律师收入,确保律师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律师执业质量的监督,建立业务记录和律师执业档案,并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进行责任追究,包括纪律处分、撤销或吊销执业许可证等处罚。
第三章律师管理第十四条律师应当遵守律师法的规定,办理法律案件时,要忠实于当事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律师应当按照法律和当事人的委托履行职责,不得拒绝当事人的正当请求,不得为实施犯罪等违法活动提供帮助。
第十六条律师应当学习法律、掌握法学理论和法律实务知识,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不断提升专业素质。
第十七条律师在代理法律事务时,应当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和其他应保密的信息,不得泄露。
律师管理制度手册内容

律师管理制度手册内容第一章绪论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行为,保障律师和客户的合法权益,提高服务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律师管理制度,明确律师的权利和义务,明确管理流程和责任分工,做到依法经营,诚信服务,确保业务运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通过内部培训、讨论会议、业务交流等形式,不断提高律师的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建设高效、专业的团队。
第二章律师权利与义务第四条律师有自由选择执业场所、接受委托、行使法律权利的权利,应当依法履行承诺,保障客户合法权益。
第五条律师有拒绝不合理委托和维护客户隐私的义务,不得泄露客户机密信息,应当绝对忠诚地履行律师职责。
第六条律师有义务遵守《律师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循职业道德规范,保持廉洁、正直的执业态度,不能涉足与执业无关的活动。
第三章律师事务所管理机构第七条律师事务所设立管理机构,负责协调管理律师事务所的各项工作,保障律师执业秩序和服务质量。
第八条管理机构由所长、副所长和各部门负责人组成,行使管理职能,确保律师事务所的正常运转。
第四章律师管理流程第九条律师接受委托前应当与客户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第十条律师应当及时与客户交流意见,报告案件进展情况,不得擅自变更委托内容,应当听取客户意见后再行动。
第十一条律师应当独立思考、合理分析,制定有效的法律策略,确保代理案件的顺利进行,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五章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建立绩效考核制度,提高团队协作效率。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内部业务培训,提高律师的专业技能和管理水平,保证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与政府部门的交流合作,了解相关政策法规,保持业务发展的敏感度和活力。
第六章律师事务所管理责任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违规处理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处理,维护律师事务所的声誉和利益。
律师管理制度范文

律师管理制度范文律师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从业行为,维护律师队伍的整体形象和执业质量,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依法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律师管理制度是指对律师职业行为和执业活动进行规范和管理的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司法行政机关、监管部门等单位。
第三条律师管理制度应当遵循公正、公开、透明、法治的原则,依法保障律师队伍的正常运行和律师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律师准入管理第四条律师准入管理是指对律师职业进入者进行资格审查和考核,确保律师队伍的素质和能力。
第五条律师准入管理应当依法进行,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进行任何歧视性的限制。
第六条律师准入管理分为资格审查和二次考核两个环节。
第七条资格审查是指对律师职业进入者的学历、职业道德和政治素质等进行审查。
第八条二次考核是指对通过资格审查的律师职业进入者进行专业能力测试和职业态度评估。
第九条律师准入管理应当由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共同承担,确保准入标准的一致性和公正性。
第十条律师准入管理应当及时公布准入标准和考试内容,并对准入考试过程进行监督和检验。
第三章律师执业管理第十一条律师执业管理是指对律师的职业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确保律师的执业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律师执业管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律师事务所管理: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登记注册,设置管理机构,明确律师执业范围和经营模式,确保律师事务所的正常运转和服务质量。
(二)律师执业行为:律师应当遵守业务纪律,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活动,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三)律师执业条件:律师应当具备一定的学历和执业经验,定期参加业务培训和考核。
(四)律师执业活动:律师应当依法代理当事人的法律事务,保守代理人的商业秘密,提供专业、高效、廉洁的法律服务。
第十三条律师执业管理应当依法进行,遵循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得进行任何歧视性的限制。
中国国内的律师制度

中国国内的律师制度中国的律师制度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上,是中国社会管理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它旨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秩序,以及促进法治国家的建设。
本文将从律师的角色和职能、律师的教育和资格要求、律师的组织形式和管理制度等方面来介绍中国国内的律师制度。
为了从事律师职业,中国的律师制度要求律师必须接受专门的法律教育和培训,并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获得律师资格。
在教育与培训方面,中国的律师教育分为本科法学、法律硕士和法学博士三个层次。
学生在大学学习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培养扎实的法律基础。
在获得学位后,需要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以验证其法律专业知识和能力。
只有通过考试并获得律师资格证书,才能成为合格的律师。
律师制度在中国主要由中国司法部负责管理和监督。
中国律师协会作为国家律师组织机构,负责组织和联络全国各地的律师,维护律师的权益,提高律师的职业水平,并参与司法。
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监管机构作为律师的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律师行业的活动,保障法律服务的质量和合法性。
同时,中国的律师制度还设立了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组织的基本单位,提供律师服务,管理和组织律师的工作。
中国的律师制度在不断发展和完善。
近年来,中国政府积极推进法治建设,提高司法公正性和透明度,加强律师职业培训,加强对律师的监督管理。
在司法方面,中国的律师制度也进行了一系列的,如建立法律援助制度,推动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等。
这些举措旨在提高律师的职业水平和服务质量,增强律师的社会责任感和职业道德。
总结起来,中国国内的律师制度是一个重要的法律职业体系,其职责在于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并维护他们的权益。
要成为律师,需要接受专门的法律教育和培训,并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获得律师资格。
律师制度由中国司法部、中国律师协会和其他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
同时,律师制度在中国的发展也得到了政府的积极支持和推动。
中国的律师制度是否完善和有效,关系到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因此很重要。
中国国内的律师制度(通用4篇)

中国国内的律师制度(通用4篇)中国国内的律师制度篇1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律师执业许可第三章律师事务所第四章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第五章律师协会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律师制度,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三条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律师执业许可第五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凭证,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二)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律师管理制度手册范本

律师管理制度手册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制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规范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行为,确保律师事务所的正常运转,维护律师职业形象,保障律师合法权益。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律师职责,忠实于客户,遵循职业道德。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体制,明确权责分工,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加强内部培训和沟通,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保护律师的合法权益,维护律师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严禁利用律师职务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律师的管理,认真执行律师执业准入规定,严格遵守律师行为规范,防范和纠正律师违纪违法行为。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立合伙人会议、事务合伙人、行政管理人员等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和权限,形成科学决策机制。
第七条合伙人会议是律师事务所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审议重大事项和管理规章,保障律师事务所的稳定发展。
第八条事务合伙人是律师事务所的核心管理人员,负责具体事务的处理和决策,协调内部关系,推动事务所发展。
第九条行政管理人员是律师事务所的日常管理人员,负责具体事务的执行和监督,协助事务合伙人履行职责。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业务部门、行政部门等专门机构,依法合理分工,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水平。
第三章职责和权利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职责和权利,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流程,保障工作质量。
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应当充分发挥领导作用,引领团队发展,激发团队潜力,推动律师事务所持续发展。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有权参与事务所的决策、管理和监督,有权享受合法收入,有权参与事务所的分配和发展。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的事务合伙人应当积极履行工作职责,督促下属完成任务,保障客户利益,提升服务质量,维护事务所形象。
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的行政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合伙人会议和事务合伙人的决策,履行好管理职责,维护律师事务所的正常运转。
律师管理制度及行为规范

律师管理制度及行为规范
简介
本文档旨在规范律师的行为规范,并介绍律师管理制度的重要性。
希望能够确保律师们遵守道德标准和法律法规,维护正当的司
法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
律师行为规范
1. 专业素养:律师应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相关专业技能,不
断研究并保持更新。
2. 诚实守信:律师应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提供虚假证据
或隐藏真相。
3. 保密义务:律师应严守客户的保密要求,不得泄露与客户有
关的信息。
4. 冲突避让:律师应避免与现有客户或以往客户利益发生冲突,并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
5. 公平竞争:律师应在业务竞争中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
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竞争优势。
6. 公共利益:律师应当维护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公正和法治建设。
律师管理制度
1. 职业资格:律师应持有合法的律师执业证书,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定期更新。
2. 事务管理:律师事务的承接、分配和管理应按照公司制度进行,确保高效和优质的服务提供。
3. 薪酬和福利:律师的薪酬和福利应该根据其工作表现和贡献进行合理评估和分配。
4. 纪律和处罚:对于违反行为规范的律师,应按照公司纪律规定进行相应处罚,并在必要时采取纠正措施。
5. 培训和发展:律师应不断接受相关培训,提高专业能力和管理水平,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
结论
通过建立律师管理制度及行为规范,我们能够提升律师团队的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确保律师在法律实践中不断追求专业优秀、公正廉洁,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同时维护社会公正和法治的正常运行。
律师管理制度范文

律师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和规范律师管理,加强律师执业行为监督,保障律师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律师管理,是指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和规范指导;律师管理部门是指律师协会,是依法对律师实施职业监督管理的社会组织。
律师管理部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律师管理职能,依法维护律师执业秩序,保障律师执业权益,保证律师行使职权的独立性、自主性、无干扰性。
第三条律师管理部门依法对律师实施监督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独立、公正、公开原则,尊重并保障律师依法行使职权,依法、独立、自主地处理案件。
第四条律师管理部门要坚持党的领导,发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弘扬律师职业精神,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促进律师依法执业,履行职业职责,依法维权。
第五条律师管理工作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程序上规范、在法律上公正、在效果上严要。
第二章律师执业注册第六条律师管理部门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对律师进行管理的机构,是国家机关的工作部门。
第七条律师管理部门依法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律师实施执业注册管理。
第八条律师应当向律师管理部门申请执业注册。
第九条律师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申请执业注册的律师进行审查。
第十条律师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个月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律师做出批准注册或不予批准注册的决定。
第十一条律师管理部门应当公告批准或不予批准注册的律师名单。
第十二条律师管理部门对已经通过执业注册的律师,其执业注册机构、专长执业范围等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律师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律师执业注册应当实行年检制度。
律师应当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内向执业注册机构提交年检申请。
年检不合格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律师管理部门不得收取超过规定标准的执业注册费。
第三章律师执业权第十五条律师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律师职业义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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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制度,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有关律师的性质、任务、组织和活动原则,以及律师如何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规定中国律师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XX年12月修正)。
以下是xx制度网为您提供的《中国的律师制度内容》。
【中国的律师制度】(一)律师的性质、任务和地位我国1996年5月1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我国的律师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不可缺少的一支重要力量。
《律师法》第三条规定,"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律师的任务是指由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的,通过律师的执业活动所要实现的目的。
根据《律师法》第一条的规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就是律师的任务。
律师任务的这两个方面是相辅相成的,密切联系辩证统一的关系,这是由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之间的一致性所决定的。
律师的地位是指律师在社会生活中和诉讼过程中,所应有的地位和享有的权利,以及所起的作用。
我国的律师在诉讼中处于一种独立的诉讼地位。
律师既不从属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也不完全从属于当事人,律师参与诉讼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处于一种独立的诉讼参与人的地位。
律师不仅享有一般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而且还享有与履行律师职责有关的诉讼权利。
(二)律业执业条件律师执业,应当先取得律师资格,并在实习期满后申领执业证书,取得律师资格后,还必须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领取律师执业证书,才能以律师的身份执业,依法享有律师的权利并承担律师的义务。
具有律师资格的人员可以暂时不从事律师职业,对其资格予以保留。
我国采取的这种作法称为律师资格与律师执业相分离。
指从事律师业务者必须具备的条件。
我国《律师法》第五条规定,"律师执业,必须取得律师资格和执业证书。
"第六条规定了取得律师资格的两种途径:经国家统一考试取得和经司法行政部门考核批准取得。
(1)《律师法》第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律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制度。
具有高等学校法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同等专业水平,以及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经律师资格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授予律师资格。
"(2)《律师法》第七条规定,"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法律研究、教学等专业工作并且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考核批准,授予律师资格。
"(1)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条件《律师法》第八条规定,"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ⅱ、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2)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律师法》第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ⅰ、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ⅱ、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ⅲ、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3)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程序首先,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由其所在的或拟调入的律师事务所将所要求的申报材料报送住所地的司法行政机关。
这些申报材料根据《律师法》第十条的规定包括:(一)申请书;(二)律师资格证明;(三)申请人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材料;(四)申请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十五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其次,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材料后,对符合《律师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符合《律师法》规定条件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并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4)律业执业证注册制度律师执业证应该每年度注册一次,未经注册的律师执业证无效。
注册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以上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根据工作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也可以委托地、市、州司法局负责本地区律师执业证的注册工作。
3、律师执业的限制(1)《律师法》第十二条规定,"律师应当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
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
"(2)《律师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的现职人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期间,不得执业。
"(3)《律师法》第十四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4)从事法律教学和科研的人员,不得成为合伙律师事务所或合作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合作人。
(三)律师事务所《律师法》第十五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对律师行为进行规范管理的基础单位;律师执业是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进行的。
1、律师事务所的性质《律师法》规定了三种形式的律师事务所: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合作律师事务所和合伙律师事务所。
以不同条件成立的律师事务所采用不同的运行机制,同时不同条件的律师事务所承担不同的法律义务,即民事责任。
《律师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依法自主开展律师业务,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规定,"律师可以设立合作律师事务所,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规定,"律师可以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
"2、律师事务所的设立(1)《律师法》第十五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ⅰ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ⅱ有十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ⅲ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2)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审批程序《律师法》第十九条规定,"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3)律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律师法》第二十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
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审核。
律师事务所对其设立的分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4)律师事务所的变更和终止《律师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位所、章程、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者解散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
3、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律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向当事人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帐。
"《律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4、律师事务所的改制根据国办发[XX]51号国务院办公室转发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意见的通知》和司法部司发通[XX]100号司法部关于下发《律师事务所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实行脱钩改制的对象是:(1)已实现自收自支的国资律师事务所;(2)挂靠事业单位、企业或社会团体的律师事务所;(3)司法机关批准设立的、挂靠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企业或社会团体的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
脱钩后,应改制为合伙律师事务所或合作律师事务所,不再属于行政或事业单位,不具有行政级别。
未实现自收自支,仍依靠财政补贴的国资律师事务所暂不进行脱钩改制。
脱钩改制工作在XX年10月31日前完成。
国有资产的界定和资产处置,坚持"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在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适当考虑专业人员智力劳动积累形成的资产因素。
(四)执业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1、执业律师的业务《律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一)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五)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六)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2、律师的权利与义务我国的立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有关法律规范性解释文件中,都对律师的权利、义务作了规定。
(1)律师的权利;《律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
"ⅱ、查阅案卷材料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材料。
《律师法》第三十条规定,"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ⅲ、同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和通信的权利;ⅳ、出席法庭参与诉讼ⅴ、拒绝辩护和代理的权利ⅵ、律师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ⅰ、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义务。
ⅱ、不得无故拒绝辩护和代理的义务。
ⅲ、提供法律援助义务。
《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ⅴ、不得承办特定案件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