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视同销售与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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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和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辨析

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和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辨析

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和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辨析易玉珏摘要:视同销售行为和进项税额转出在会计实务中不易区分,从而导致两种行为会计处理容易出错。

本文试图找到简便的方法来对两种行为进行判断,在此基础上对它们的会计处理加以辨析。

关键词:视同销售;进项税额转出;判断;会计处理《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为《细则》)第四条规定了增值税视同销售的八种情况,都是指从税法的角度规定需要交纳增值税销项税额,但不一定都能产生增值额、现金流等,从会计角度出发不一定能确认销售收入。

《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第十条规定了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五种情况。

当企业购入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统称外购货物)时已经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了进项税额,而后改变了外购货物的一般经济用途时才涉及进项税额转出。

如果购进货物时即明确用途为不得抵扣的情形,那么所购货物或所接受的应税劳务所负担的进项税额直接计入所购货物或劳务的成本,不涉及进项税额转出的问题。

要对这两种业务做出准确的会计处理,关键在于对增值税原理的把握。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生产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由此可见,需要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从而确认为税法上视同销售行为的重要依据首先是货物是否有增值额,其次结合货物是否向企业外部流转这一特征。

货物若是流向企业外部,其实也是货物增值的一个环节,否则就应该判断为进项税额转出行为。

一、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和进项税额转出的判断(一)从货物增值的角度考虑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都经过加工生产过程,都新增加了价值,根据计税原理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销项税额,无论其是否实现对外流转。

因此,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都应该视同销售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外购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时,均实现了对外流转并且会有价格上的变动,也可以说是发生了增值,也应该确认为税法上的视同销售,计算缴纳销项税额。

进项税额转出管理探讨

进项税额转出管理探讨

进项税额转出管理探讨左岸金戈一:进项税额转出:进项税额转出是指企业外购货物或接受劳务,原用于生产性应税项目,并已将增值税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但后来又改变用途等,使抵扣链中断,按增值税法规定,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应将已确认的进项税额予以转出,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损失中。

二:视同销售和不得抵扣进项的图表区别③涉及进项转出的货物均不涉及现金收入④税基为原购进价格,税率为原适用税率三:进项税额转出案例:1.冀东水泥黑龙江有限公司从哈尔滨泉兴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购入水泥熟料等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69张,不含税金额合计56,191,679.51元,进项税合计9,552,585.39元。

开票日期均为2012年,加盖旧式发票专用章。

经请示哈尔滨市国税局研究同意,冀东水泥黑龙江有限公司以上69张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抵扣税款限你企业于2014年9月30日前,作增值税进项税转出,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重新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方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汉川市国税局:进项凭证中抠出2462万税款。

11月11日,从汉川市国税局获悉,今年元至10月,该局强化增值税进项凭证审核,对348份不符合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予以不允抵扣处理,转出进项税额 2462万元,督促涉及的61户企业作纳税申报和账务调整。

注:1.实务中进项税务转出被稽查的很多,案例也很多,原因也很多。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的通知,八,进项税额转出的检查。

分析“应付福利费”,“在建工程”,“其他业务支出”,“待处理财产损益”,“营业外支出”以及销售收入类等账户,并核对其会计凭证,看是否发生了进项税额转出事项,该办理进项税额转出的是否已经转出,转出额确定的是否正确。

对兼营免税项目的纳税人,应通过分析有关销售收入和成本账户,看是否按规定办理进项税额转出。

四:税法相关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税【2013】106号)五:进项税额转出计算六:增值税申报表关于进项税额转出的列示:四:会计处理1.存货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贷:原材料/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查明原因批准后转账:借:管理费用(盘亏的存货,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赔款后的材料计入)营业外支出(属于非正常损失部分)其他应收款(保险赔款、过失人赔款)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或存货盘亏未查明是正常损失还是非正常损失时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贷:原材料/库存商品查明是非正常损失部分时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查明原因批准后转账:借:管理费用—财产盘亏营业外支出-财产损失其他应收款款--(保险赔款、过失人赔款)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2.固定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借: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折旧贷:固定资产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批准后转账:借:营业外支出其他应收款(保险赔款、过失人赔款)贷:固定资产清理3.原生产用的外购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如用于企业工程项目或无形资产研发等(用于生产用设备等固定资产除外)借: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货物成本+进项税额)贷:原材料等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4.外购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借:营业外支出等(货物成本+进项税额)贷:原材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5.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1)企业决定以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时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货物成本+进项税额)(2)实际发放外购货物时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贷:库存商品等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外购货物时涉及的运费,且已按运费取得专票的11%,应将该进项税额一同予以转出。

交际应酬费税前扣除标准分析

交际应酬费税前扣除标准分析

交际应酬费税前扣除标准分析交际应酬费税前扣除标准分析一、进项税额转出与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和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极易混淆。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2011年第65号)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如下通过几个简单例子加以说明。

1、外购商品直接视同销售,且取得了专用发票假如公司外购商品11700元,取得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为1700元,公司现将该商品赠送给客户。

如果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则进项税额转出1700元;如果作视同销售处理,销项税额同样为1700元。

此时,两种方法处理不同,但纳税人的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一致。

2、外购商品直接视同销售,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假如客户将外购商品10000元,赠送给客户。

但纳税人在外购时取得的是普通发票。

因为纳税人并未取得进项税额,所以如果是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对纳税人不影响;如果视同销售,则销项税额=10000/1.17*17%=1452.9915万元在采购环节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情况下,企业将增加应纳增值税1452.9915万元。

3、外购材料通过生产加工后,再作赠送假如外购的材料10000元,取得的进项税额为1700元,公司生产出来的产品成本为12000元,市场售价为15000元。

此商品如果视同销售,那么销项税额=15000*17%=2550元,企业应纳增值税=2550-1700=850元,此时进项税额转出与视同销售处理结果也不同。

上述三个例子,说明纳税人需要区分进项税额转出、还是视同销售。

二、营改增后,交际应酬费中哪些行为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哪些仍应视销售计算销项税额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怎么理解增值税视同销售分类及其会计处理

怎么理解增值税视同销售分类及其会计处理

怎么理解增值税视同销售分类及其会计处理⼀、不同会计处理⽅法⽐较(⼀)全部作为销售处理这种处理⽅法是指对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为,于发⽣当期全部确认为销售收⼊,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结转销售成本。

这种处理⽅法的优点在于保证了增值税和所得税⾜额缴纳,⽽且简便易⾏。

但也存在较严重的缺陷:⼀是使”主营业务收⼊“、”主营业务成本“等账户虚增,导致会计信息失真。

⼤部分视同销售业务,如将⾃产产品⽤于在建⼯程等,不会为企业带来真实的经济利益流⼊,如果将其作为销售收⼊处理,将使”主营业务收⼊“、”主营业务成本“等账户虚增,违反会计信息真实、可靠的基本原则,且误导了信息使⽤者。

⼆是没有真正理解《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条款的含义。

⽬前持有这种观点的主要依据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的规定:”企业发⽣⾮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告、样品、职⼯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笔者认为此条款的含义,仅在于规定企业对以上⾏为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有关所得税,保证企业及时⾜额纳税,并⾮规定以上视同销售货物⾏为均应确认收⼊。

(⼆)全部按成本结转这种处理⽅法是指对税法上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为,会计核算上都不作为销售处理,⽽是在发⽣当期均按成本结转,并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

这种处理⽅法较为简单,但存在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即虚减当期收⼊和本年利润,导致与销售收⼊、本年利润相关的⼀系列财务指标如应收账款周转率、销售利润率等失灵;另外,由于本年利润虚减,导致所得税税基减少。

对于应作为会计销售⽽只按成本结转的视同销售,如果在年末计算所得税费⽤时,未按其计税价格与成本的差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就难以保证这些业务按收⼊⾜额纳税。

(三)区分会计销售和应税销售这种处理⽅法是将税法上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为,区分为会计销售和应税销售。

对于会计销售,应确认销售收⼊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于应税销售,不作为销售收⼊处理,⽽是按成本结转,并根据税法的规定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进项税,销项税,及转出进项税流程与理解方法

增值税进项税,销项税,及转出进项税流程与理解方法

增值税进项税,销项税,及转出进项税流程与理解方法。

各位同学,本次主要讲解增值税的进项税,销项税,进项税额转出,的流程,理解方法,账务处理。

本次讲解主要以叙述,分录,及图形流程示例,让大家能直观的看到,增值税在经济活动中的流转原则及,流转方式。

(图形流程是精华,要深刻理解!)首先我们要理解的是,增值税是一种流转税,是价外税,为什么呢,因为增值税的征收方式决定了增值税的性质。

增值税的征收对象为销售额,是对增值部分征收。

例1,X公司购入Y公司原材料100吨,价格为100万元,增值税13万元,生产加工后,产出产品A,以售价300万出售给Z公司,增值税39万元。

增值税税率13%,不考虑结转成本,所有涉及企业都是一般纳税人,其他的都不考虑,我们只考虑增值税的情况。

当我们买进材料的时候,实际上不只是货物,我们也同时买进了进项税,可以理解为,买进了抵扣凭证,买进的进项税,同时也是对方的销项税(增值税对销售额征收,这里征收的是对方公司的,但对于X公司相当于进项税)当我们交税的时候,销项-进项=26万元,我们说过增值税是对销售额征收,也是对增值部分征收,我们不用销项税减进项税。

直接算材料变成产品的增值部分的话看看是不是一致的。

300万-100万=200万增值的部分,200万*13%=26万元,由此可见,增值税对产品增值部分征收。

我们做一下流程的分录并在后面附上图形流程借原材料1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13贷银行存款113在这笔分录中,我们负担了对方的销项税,也就是说我们是买进了进项税,但是进项税这部分,以后是能抵扣的,可以理解为买进了抵扣部分的证明,因为是我们买进的,所以增加记入借方。

----------哔哔哔哔哔(机械加工声音)——————产成品A————————当我们出售A产品时借银行存款339贷主营业务收入3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39这笔分录我们出售A产品,同时增值税对售价部分征收。

好多同学不理解为什么增值税一会记借方,一会记贷方。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规定及会计处理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规定及会计处理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规定及会计处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的非正常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及改变用途等,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因这些货物的增值税税额在其购进时已作为进项税额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作了扣除,故应将其从进项税额中转出,从本期的进项税额中抵减,借记有关成本、费用、损失等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或将其视同销项税额。

另外,按我国现行出口退税政策规定,进项税额与出口退税税额的差额,也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

 一、购进货物改变用途转出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为生产、销售购进的货物,企业支付的增值税已记入“进项税额”,若该货物购进后被用于免税项目、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不开发票,只填写出库单),应将其负担的增值税从“进项税额”中转出,随同货物成本记入有关账户。

这类业务同在购入时就已明确自用不同,若购入时就明确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等,应将其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记入购进货物及接受劳务的成本,不记入“进项税额”。

这类业务与“视同销售”也不相同,视同销售是指将经过自己加工的、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上述目的,或者未将加工货物对外投资和赠送的(可开具发票),因而应记入“销项税额”。

 [例1]甲企业8月份购进生产经营用钢材112吨,单位售价3500元/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钢材进价392000元,进项税为66640元,价税合计458640元,已通过银行结算。

货物已验收入库。

9月份,本企业基建需要从仓库中领用上月购入钢材28吨。

做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建工程 114660 贷:原材料——钢材 98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6660 [例2]某食品加工厂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共有职工100人,其中生产工人90人,厂部管理人员10人。

8月份,公司决定以其外购食用植物油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每人发放2桶植物油。

进项税额转出与视同销售销项税额的一般界定

进项税额转出与视同销售销项税额的一般界定

进项税额转出与视同销售销项税额的⼀般界定⼀、进项税额转出与视同销售销项税额的⼀般界定所谓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是将那些按税法规定不能扺扣,但购进时已作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数转出?在数额上是⼀进⼀出,进出相等。

⽽视同销售是指企业对某项业务未做销售处理,但按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交纳相关税费,需计算交纳增值税销项税额。

⼆者的区别主要在于:进项税额转出仅仅是将原计⼊进项税额中不能抵扣的部分转出去,不考虑购进货物的增值情况;视同销售销项税额是根据货物增值后的价值计算的,其与该项货物的进项税额的差额,为应交增值税。

企业的货物按其来源可分为购⼊的货物及⾃产和委托加⼯的货物两⼤类。

购⼊的货物未再加⼯,从理论上讲,其价值没有变化,但价格会随着市场的变化围绕着价值上下波动;⽽⾃产和委托加⼯的货物由于经过加⼯,其价值已经发⽣变化。

按其⽤途可以分为对内和对外两⼤类。

对内是指⽤于⾮应税项⽬、⽤于免税项⽬、⽤于集体福利或者个⼈消费等;对外是指⽤于对外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分配给股东和投资者、⽆偿赠送他⼈等。

对内不需要考虑价值变动,⽽对外需要考虑价值变动。

按此原则,货物在何种情况下应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在何种情况下应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可以归纳为以下⼏种情况:1、购⼊的货物⽤于企业内部。

⽐如企业将购进的货物⽤于⾮应税项⽬、⽤于免税项⽬、⽤于集体福利或者个⼈消费时,货物没有增值,且⽤于企业内部,应按历史成本计价,也不需要考虑其价格变动,因此,当货物改变⽤途,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时,只需要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例1]A企业福利部门领⽤⽣产⽤原材料⼀批,实际成本为4000元;为购建固定资产的在建⼯程领⽤⽣产⽤原材料⼀批,实际成本为5000元。

A企业为⼀般纳税⼈,增值税率为17%.则账务处理如下:借:应付福利费(4000+4000×17%)4680贷:原材料4000应交税⾦——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680借:在建⼯程(5000+5000×17%)5850贷:原材料5000应交税⾦——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8502、购⼊的货物⽤于企业外部。

视同销售和进项税额转出会计核算举例

视同销售和进项税额转出会计核算举例

本文由梦想会计学院梁老师精心编辑整理(营改增后知识点),学知识,抓紧了!
视同销售和进项税额转出会计核算举例以会计准则为基础,逐一分析视同销售和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将非现金资产(外购、未果加工或自产)用于对外投资、对外捐赠、抵偿债务、换取其他资产、分配给股东、奖励给职工、作为样品送给他人等方面,由于非现金资产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应当视同按照公允价值销售(或处置)处理,确认当期损益或利得。

对于将资产产品用于管理部门、在建工程、固定资产、对外出租、同一法人实体内部的各营业机构之间的转移等行为,其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不确认损益。

为了方便对比,我们假设自产的货物耗用原材料100元,对外销售价200元,下面左右的例子均按照此金额进行分析。

(一)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八种视同销售类型中,前三种属于常规的情形,在此不做分析。

1、将.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比如将自产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

分析:由于货物的所有权未发生转移,会计上不确认损益;但是增值税法规定改变用途需要视同销售按规定公允价计算销项税额=200×17%=34元。

借:在建工程;;;;;;;;;;;;;;;;;;;134.00
贷:库存商品(账面价值);;;;;;;;;;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
2、将.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比如用于集体福利。

分析:由于用于集体福利,货物的所有权未发生转移,会计上不确认损益;但是税法规定改变用途需要视同销售按规定公允价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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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视同销售和进项税额转出
在现实的企业经营中,我们时常遇到视同销售或进项税额转出,那么何以区分两种情况?又作何处理?接下来我们将分两种情况一一解读:
一:视同销售的经营行为
(即使不用于销售但还是要做增值税缴税处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计税基础为:对增值部分进行缴税)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下列行为应当视同销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以下8种行为视同销售: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解析:1、以上前3种行为在实质上是涉及了销售行为只是表象不同而已,所以税法上要坐视同销售处理。

2、第4、5、6种行为都不是属于销售的实质范围,那么他们为何还要缴税,还要视同销售?原因有二:第一,自产的或委托加工的产品已经耗用了前期的原材料、动力、人工等费用,其价值已经上升,存在增值部分。

所以不管你是用于什么用途都必须缴税视同销售。

第二,至于外购的货物此时为什么也要缴税呢?外购货物分为对内和对外。

外购货物对内提供不会影响他的原始价值,顾没有增值。

而外购货物一旦对外提供,例如赠送、投资、分配等,在这种情况下,货物虽然没有增值,但其价格会随着市场的变化围绕着价值上下波动。

由于货物已经离开企业,其价值已经实现,尽管没有作为销售处理,但应视同销售,按其价格确认增值额,并确认销项税额。

所以只要是外购货物只要涉及对外三种情况必须缴税,即视同销售。

3、第7、8种行为和第
4、
5、6种的自产或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的道理一样。

综述:一、从处理货物的方式上看有两种情况视同销售:
1、有实质销售行为的货物处理(有三种情况)
2、没有实质销售行为的货物处理
1.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全部视同销售(有五种情况)
2.外购货物的视同销售(有三种情况)
二、从以上八种情况我们可以思考出几个个问题:一是,何为非应税项目?二是,如果是外购货物用于了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时我们又将如何处理?
二、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相关经营行为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什么是进项税额转出:所谓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是将那些按税法规定不能抵扣,但购进时已作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数转出‚在数额上是一进一出,进出相等。

那么哪些是不能抵扣的?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在产品和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等都为不能抵扣的项目,这些项目一旦发生应将购进
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税额中扣除,在会计处理中记入“进项税额转出”。

(证明一点:只有外购才有进项转出)
进项税额转出与视同销售的区别主要在于:进项税额转出仅仅是将原计入进项税额中不能抵扣的部分转出去,不考虑购进货物的增值情况;视同销售销项税额是根据货物增值后的价值计算的,其与该项货物的进项税额的差额,为应交增值税。

下面我们将详细说明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几种情况的会计处理。

非应税项目
用于非应税项目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转出,非应税项目包括:
增值税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其中:
1、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以及服务业劳务;
2、转让无形资产:是指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形成的收入;
3、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4、不动产在建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上述不动产的工程;
说白了就是:只要不涉及销售或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都是非应税项目(一般都为营业税的征收项目)。

例:某企业对厂房进行改建,领用本厂购进的原材料1500元,应将原材料价值加上进项税额255(17%)元计入在建工程工程成本。

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 1755
贷:原材料 1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55
免税项目
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转出
例:某自行车厂既生产自行车,又生产供残疾人专用的轮椅。

为生产轮椅领用原材料1000元,购进原材料时支付进项税170元,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基本生产成本--轮椅 1170
贷:原材料 1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70
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
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转出
例:某企业维修内部职工浴室领用原材料20000元,其中购买原材料时抵扣进项税3400元,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浴池维修 23400
贷:原材料 2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400
非正常损失
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转出。

如果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其价值为零,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应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企业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比如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和产成品,其价值同样为零,所耗用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无法抵扣,也应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例1:某零售商业企业A柜组在月末盘点时,发现短缺某种商品价值400元(不含增值税),原因待查,根据上月的该种商品进销差率15%计算,调整有关帐目: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 340
商品进销差价60
贷:库存商品400
短缺商品经查属营业员的过失,营业员应负赔偿责任。

经查,短缺商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为58元,其会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 398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 34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58
企业发生意外事故,损失库存外购原材料金额32.79万元(其中含运费2.79万元),进项税额转出=(32.79-2.79)*17%+2.79/(1-7%)*7%=5.31万元。

例2:
A企业原材料发生非常损失,其实际成本为7500元。

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7%。

则会计账务处理为: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8775
贷:原材料 7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275
又如,A企业库存商品发生非常损失,其实际成本为37000元,其中所耗原材料成本为20000元。

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7%。

则账务处理为: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40400
贷:库存商品 37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0000×17%) 3400
如果上例题中改为在产品,其他资料不变,则账务处理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40400
贷:生产成本 37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0000×17%) 3400
除此以外企业在“平销返利”、“出口退税”、“削价损失”中也涉及进项转出
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1条的规定,凡是企业无转让价值的存货,一律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包括已霉烂变质的存货;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生产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这些霉烂变质或无转让价值的存货,不管是否有市场变化和产品结构调整的原因,都属于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存货,其进项税额在会计上均应做转出处理。

然而,由于市场变化和产品结构调整遭淘汰、过时的存货,虽然市场价值降低,却是由于市场变化引起的,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只要没有发生自然灾害损失,没有盘亏、丢失或毁损,就不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市场价值因市场变化而降低的存货,企业处理前一定要上报主管税务部门,得到税务部门的认可。

否则,税务部门会认为是因企业管理不善而导致市场价值降低,甚至认为是因存在盘亏、丢失或毁损的情形而使销售收入总额降低,从而造成企业不应有的税收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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