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几种情况
什么是进项税额转出转到哪了怎么做账

什么是进项税额?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进项税额=(外购原料、燃料、动力)*税率。
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什么意思?抵扣进项税额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购进原辅材料、销售产品发生的税额后,在计算应缴税额时,在销项增值税中应减去的进项增值税额,简称进项税。
进项税就是购进货物时所发生的税金,可以和销项税抵,如进项税多可做为留抵税,用于以后月份抵,若销项税多则应向税务部门交纳税款。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现举例说明这个计算公式:1.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发生购入原材料做:借:原材料100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贷:银行存款1172.当企业销售产品该产品时做借:银行存款234贷:主营业务收入200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3,当计算企业当期应交增值税时:应交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即:公司本来应交34元的销项税,当在购货是有17元的进项税可以抵扣,因此现在只要交34-17=17元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7贷:银行存款17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是什么?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承担的增值税税额。
所说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包括外购(含进口)货物或应税劳务、以物易物换入货物、抵偿债务收入货物、接受投资转入的货物、接受捐赠转入的货物以及在购销货物过程当中支付的运费。
在确定进项税额抵扣时,必须按税法规定严格审核。
税额抵扣又称“税额扣除”、“扣除税额”,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在计算缴纳税款时对于以前环节缴纳的税款准予扣除的一种税收优惠。
由于税额抵扣是对已缴纳税款的全部或部分抵扣,是一种特殊的免税、减税,因而又称之为税额减免。
注:税额扣除与税项扣除不同,前者从应纳税款中扣除一定数额的税款,后者是从应纳税收入中扣除一定金额。
因此,在数额相同的情况下,税额抵扣要比税项扣除少缴纳一定数额的税款。
以上就是关于什么是进项税额的详细介绍,更多与进项税额有关的内容,请继续关注本店,希望本文对你有所帮助。
进项税转出的范围

进项税转出的范围
进项税转出是指企业根据税法规定,将其购买的货物或服务发生的增值税税额从应交税额中减除的一种税收政策。
进项税转出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进项税转出范围包括企业购买的货物。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购买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半成品等货物,其增值税税额可以转出。
这些货物是企业生产经营的基础,转出增值税税额可以减轻企业的负担,提高其竞争力。
进项税转出范围还包括企业购买的服务。
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企业购买的各类服务,如运输、仓储、广告、咨询等,其增值税税额也可以转出。
这样可以鼓励企业加大对服务业的投入,促进服务业的发展。
进项税转出范围还包括企业自用物品。
企业为了生产经营需要,购买的自用物品,如办公设备、生产设备等,其增值税税额也可以转出。
这样可以鼓励企业更新设备,提高生产效率,推动企业的技术进步。
进项税转出范围还包括企业进口的货物和服务。
企业进口的货物和服务,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进行进项税转出。
这样可以减轻企业进口成本,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进项税转出的范围涵盖了企业购买的货物、服务和自用物品,以及
进口的货物和服务。
这样的政策可以减轻企业的税负,促进企业的发展。
企业应根据税法规定,合理利用进项税转出政策,提高经营效益,实现可持续发展。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几种情况

工作 研 究
wo k e e r h r r s a c
增 值 税 进 项税 额 转 出 的
一
嚣
、
关 于 非正 常损 失
转 出进 项税 额
根据 《 增值税 条例实施细 则 》, 非 “
正 常损 失”是指生产 、 经营过程 中正 常损 财产保险 , 获得保 险补偿5 5 0 , 并 8 0 元 此时 耗外 的损失 ,包 括 : I 自然 灾害损失 ; 对于增值税的处理有两种观点 : 1 保险 ( ) ( ) ( 因管理 不善造成 货物被盗窃 、 生霉 公司的补偿视 同销售实现 , 2) 发 按补偿 额计提
5 50 1 1% x 7 80 烂变质等损失 ; 3 其他非正常损失 。税 销 项 税 额 :80 +( + 7 ) 1%= 5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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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2承例 1 . ,假设企业该批 电线 已投 秘距
文 /张 智 , 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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洁 赵 新贵
法对 “ 正常损 失”采用 的是 “ 非 正列举 ” 元 ,同时存 货 的进项 税 额也 可 以抵扣 ; 2 电线被烧毁 , 发生非正 常损 失已成事 的方法 , 税法没有列举 的就不属 “ 正常 ( ) 非 损失”。但一些特殊情况下发生的损失究 实 , 所以其进项税 额10 0 70 元应全部转 出, 竟是否 “ 非正常 损失”, 以及如何 转 出已 保险赔偿也 不应计提销项税额。
灭失 外 , 即使是 作为废 品 , 也是具有 一定 此 企业获得 的该保 险补偿并不 涉及 流转 处理价值 的, 那么此时存货 的进项税额是 税 , 不应计提销 项税额 , 只需 计入应 纳税 否需要转出 税额 I 0 . 7
抵扣 的进项税 额 , 仍是需 要分析 、 研究 和
进项税转出的范围

进项税转出的范围
进项税转出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用于非应税项目,如不动产的构建等。
当企业购买的货物或接受的劳务用于非应税项目时,这些进项税额不能抵扣,需要转出。
2.用于免税项目。
如果企业购买的货物或接受的劳务用于免税项目,那么这些进项税额也不能抵扣,需要转出。
免税项目是指按照国家规定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
3.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企业购买的货物或接受的劳务如果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那么这些进项税额同样不能抵扣,需要转出。
这包括企业为员工提供的福利、个人消费等。
4.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等发生非正常损失。
如果企业购进的货物、在产品、产成品等因管理不善或其他原因遭受非正常损失,如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等,那么与这些损失相关的进项税额也不能抵扣,需要转出。
5.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理认证或申报抵扣。
如果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理认证或申报抵扣,导致进项税额无法抵扣,那么这些进项税额也需要转出。
6.购进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这些服务项目的进项税额也不能抵扣,需要转出。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了以上几种情况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还可能规定其他需要转出进项税额的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进项税转出强调的是“一进一出,进出相等”。
企业在会计处理时,要仔细分辨企业业务是否属于以上情形之一,如果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属于以上事项(除了遭到非正常损失外)之一,就不要在购进业务时抵扣进项税,而是应该计入相关的成本或费用账户。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的相关信息和最新要求请以官方发布的信息为准。
进项税转出对应科目

进项税转出对应科目摘要:1.进项税转出概述2.进项税转出对应科目3.实际案例分析4.总结正文:进项税转出对应科目是我国税收政策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简单来说,进项税是指企业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支付的增值税,而进项税转出则是指企业将这部分进项税从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成本中分离出来,以便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将这部分进项税抵扣销项税。
进项税转出对应科目,就是指在企业进行进项税转出操作时,需要将这部分进项税转入到对应的科目中。
根据我国税收政策规定,进项税转出对应科目主要有以下几种:1.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企业在购买原材料或库存商品时支付的进项税,在进项税转出时,应转入到原材料或库存商品科目中。
2.生产成本科目: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支付的进项税,在进项税转出时,应转入到生产成本科目中。
3.管理费用科目:企业在管理过程中支付的进项税,在进项税转出时,应转入到管理费用科目中。
4.销售费用科目:企业在销售过程中支付的进项税,在进项税转出时,应转入到销售费用科目中。
5.财务费用科目:企业在财务管理过程中支付的进项税,在进项税转出时,应转入到财务费用科目中。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实际案例来分析一下进项税转出对应科目的具体操作。
假设某企业A 在2021 年9 月购买了一批原材料,支付了10000 元的增值税(进项税),那么企业A 在进项税转出时,需要将这10000 元的进项税转入到原材料科目中。
这样,在企业A 销售产品时,就可以将这10000 元的进项税抵扣销项税。
总之,进项税转出对应科目是我国税收政策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企业需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准确地将进项税转入对应的科目中,以便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能够准确地抵扣销项税。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账务处理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账务处理一、背景介绍增值税是一种按照货物的增值金额课征的一种税收方式,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在征收增值税的过程中,企业可以将购买货物或服务支付的增值税金额申报为进项税额,用于抵扣应纳税额,从而降低企业的税负。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企业在购买行为中所产生的进项税额可能无法完全抵扣应纳税额,因此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的操作。
二、进项税额转出的原因1. 销售不动产或其他应税资产:如果企业将不动产或其他应税资产出售,根据国家税务局的相关规定,该销售所产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应纳税额,需要进行转出。
2. 不符合增值税抵扣条件的费用:增值税抵扣条件包括:费用与纳税人的销售货物、提供应税服务或者不动产租赁等生产经营行为具有直接关联性,以及费用的金额应在后续发票开具时已经付款的规定。
如果某些费用不符合这些条件,企业所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抵扣,需要进行转出。
3. 免税货物或应税货物差异:如果企业购买的货物或服务中存在免税项目或者应税项目价税分离的差异,即货物或服务中含有税收的一部分,需要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转出。
4. 进口货物或贸易增值税扣缴:对于进口货物,企业在清关的过程中支付的进口环节价税分离的增值税金额也需要进行转出。
同时,对于贸易公司等从事商品批发或零售的企业,对于供应商代收的贸易增值税也需要进行转出。
三、进项税额转出的操作步骤1. 登记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在企业的会计科目中,需要新增一个用于登记进项税额转出的科目,例如“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2. 记账:根据进项税额转出的原因,将对应的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进行记账处理。
记账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直接记账,一种是通过期末结转。
直接记账是在原始凭证中选择对应的科目进行记账,而期末结转则是将进项税额转出科目的累计余额在每个会计期末结转到下一个会计期间。
3. 缴纳增值税款项:根据转出的进项税额,企业需要缴纳相应的增值税款项给国家税务局。
什么时候是进项税额转出
什么时候是进项税额转出?什么时候是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有:1.购进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比如说购入的生产用原材料用于在建工程等;2.购进货物用于免税项目;3.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4.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等)。
其他情况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
例如:企业建造一栋办公楼领用一批原材料,这批原材料在购进的时候负担的增值税是17万,原材料成本时100,分录是:借:在建工程117贷:原材料1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其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企业正常的销售货物以及以上视同销售的情况一般是要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
例如:企业将一批自产的产品赠送给了另一企业,成本是100万,增值税税率是17%,那么分录是:借:营业外支出 117贷:库存商品 1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其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会计经验:例题进项税额转出8种情形及账务处理大全
例题进项税额转出8种情形及账务处理大全我国增值税实行进项税额抵扣制度,但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非经营性损失),以及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抵扣的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科目,不予以抵扣。
(一)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如何处理?答: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应当将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例: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2016年5月1日购进洗涤剂准备用于销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的增值税额1万元,当月认证抵扣。
2016年7月,该纳税人将所购进的该批次洗涤剂全部用于职工食堂。
纳税人将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的,应于发生的当月将已抵扣的1万元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会计处理如下: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贷:原材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二)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如何处理?答: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发生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或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的依法没收、销毁、拆除情形,其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所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进行转出。
例: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提供设计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2016年5月购进复印纸张,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的货物金额10万元,运费1万元,并于当月认证抵扣。
2016年7月,该纳税人由于管理不善造成上述复印纸张全部丢失。
纳税人购进货物因管理不善造成的丢失,应于发生的当月将已抵扣的货物及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进行转出。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100000*17%+10000*11%=18100元会计处理如下: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贷:库存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三)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如何处理?答:纳税人在产品、产成品发生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或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的依法没收、销毁、拆除情形,其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所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进行转出。
进项税额转出的8种情形-应该怎样做账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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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处理: 纳税人因销售中止而收到退还的剩余价款,应于开具《开具红字增值 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的当月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630000÷(1+5%)×5%=30000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630000 贷:长期待摊费用 6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0000 (八)不动产及不动产在建工程进项税额转出规定 1 已全额抵扣的货物 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如何处理?答: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 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 40%部 分,应于转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扣减,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并于转 用的当月起第 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注释:纳税人原购进货物和服务用于生产经营,且于购进时取得了相 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抵扣完毕,但这部分货物和服务在购进后实 际领用时没有用于生产经营而是转用在某项不动产在建工程里了,则这 部分货物和服务不能再适用当期全额抵扣的办法,而将适用不动产分期 抵扣的办法,即第一年只允许抵扣 60%。因此,之前已全额抵扣部分的 40%应在转用当期先转入待抵扣进项税额,然后在转用的当月起第 13个 月再从待抵扣进项税额转入当期抵扣进项税额用于抵扣。 例 1:某一般纳税人企业于 2016年 5 月购进了一批水泥 117万元用于 生产经营,购进时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17万元,企业 已于当期认证抵扣;2016年 6 月,该企业实际领用该笔水泥时,没有将该 笔水泥用于生产经营,而是改用于企业正在修建的办公楼,则该笔水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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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纳税人取得不动产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 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应取得 2016年 5 月 1 日后开具的合法有 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并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应该怎样进行处理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应该怎样进⾏处理《增值税暂⾏条例》第⼗条规定,当纳税⼈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于增值税应税项⽬,⽽是⽤于⾮应税项⽬、免税项⽬或⽤于集体福利,个⼈消费等情况时,其⽀付的进项税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实际⼯作中,经常存在纳税⼊当期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事先并未确定将⽤于⽣产或⾮⽣产经营,但其进项税税额已在当期销项税额中进⾏了抵扣,当已抵扣进项税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途,⽤于⾮应税项⽬、免税项⽬、集体福利或个⼈消费等,购进货物发⽣⾮正常损失,在产品和产成品发⽣⾮正常损失时,应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税额从当期发⽣的进项税税额中扣除,在会计处理中记⼊“进项税额转出”。
以下详细说明需要记⼊“进项税额转出”的⼏种情况的会计处理。
⼀、⽤于⾮应税项⽬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转出⾮应税项⽬是指⾮缴纳增值税应税项⽬,如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于属于营业税应税项⽬及基本建设的在建⼯程等。
基本建设在建⼯程是指企业的固定资产的新建、改建、扩建和⼤修理等专项⼯程。
专为基本建设在建⼯程购买的物资和应税劳务,其⽀付的进项税额应计⼊购买的物资和应税劳务的价值中,随着在建⼯程建设计⼈⼯程成本之中。
如果在建⼯程耗费的不是专为在建⼯程购买的物资或应税劳务,应按实际⽀出数额或发⽣额加上进项税额计⼊在建⼯程成本,其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从在建⼯程发⽣当期的进项税中扣除。
企业建设⼯程形成的固定资产是为了使⽤,⽽不是为了销售,为增加固定资产⽽进⾏的⼯程改建、扩建和固定资产⼤修理等耗⽤的购进货物应税劳务,已经改变了购进或接受的⽬的,如果不从在建⼯程当期发⽣的进项税中扣除,就会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
例:某企业对⼚房进⾏改建,领⽤本⼚⽣产的原材料1500元,应将原材料价值加上进项税额255元计⼊在建⼯程成本。
其会计处理如下:借:在建⼯程1755贷:原材料1500应交税⾦-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55⼆、⽤于免税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转出由于免税项⽬不缴纳增值税,为⽣产免税项⽬产品所耗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已抵扣的进项税,应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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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几种情况我国增值税实行进项税额抵扣制度,但在一些特定情况下,纳税人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必须转出。
目前进项税额的转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及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2)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集体福利与个人消费等。
这两种情况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之所以要转出,是因为原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不能产生增值税销项税额,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失去了抵扣的来源。
其他需要转出进项税额的情况有,商业企业收到供货企业的平销返利,出口企业按“免、抵、退” 办法计算应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等。
本文主要就前两种情况进项税额转出的有关问题作一探析。
一、关于非正常损失根据《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1)自然灾害损失;(2)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3)其他非正常损失。
税法对“非正常损失”采用的是“正列举”的方法,税法没有列举的就不属“非正常损失” 。
但一些特殊情况下发生的损失究竟是否“非正常损失”,以及如何转出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仍是需要分析、研究和判断的(一)毁损存货尚有部分处理价值如何转出进项税额一般来说,已毁损的存货,除了货物灭失外,即使是作为废品,也是具有一定处理价值的,那么此时存货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应该如何转出呢?例1.某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一批价值10万元的电线,进项税额1.7万元。
因仓库发生火灾,电线全部被烧毁,企业将残余金属作为废品处理,得款5850元。
单位财务部门认为,处理残余金属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清理收入相应部分的进项税额也可以抵扣而不用转出。
被烧毁电线有关增值税事项的计算过程:处理废金属的不含税收入为5850 + (1+17%) =50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5000 X 17%=850 元,应转出进项税额17000 X( 100000-5000)- 100000=16150 元,可以抵扣进项税额17000-16150=850元,等于处理废金属的销项税额,即处理废金属应纳增值税为0.这种观点看似有道理,但在税法上是没有依据的,且购进存货的成本与处理废品的收入不具有可比性,以两者之差作为毁损存货的实际成本也是不合适的。
被烧毁的电线,已失去了其应有用途,不能再正常地进入下一流转环节,明显属于《增值税条例》中因自然灾害产生的“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应全部转出,同时处理残余金属应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5850 -( 1+17%)X17%=850元。
(二)获得保险赔偿的毁损存货应否转出进项税额例2.承例1,假设企业该批电线已投财产保险,并获得保险补偿58500元,此时对于增值税的处理有两种观点:(1)保险公司的补偿视同销售实现,按补偿额计提销项税额:58500 - (1+17%)X 17%=8500 元,同时存货的进项税额也可以抵扣;(2)电线被烧毁,发生非正常损失已成事实,所以其进项税额17000元应全部转出,保险赔偿也不应计提销项税额。
在保险公司非全额赔偿的情况下,第一种观点的计算显然对企业更有利。
但在存货遭受自然灾害已毁损的情况下,作进项税额转出不但是税法的要求,同时存货既然毁损也就不可能存在销售的实现,因此企业获得的该保险补偿并不涉及流转税,不应计提销项税额,只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所以笔者认为第二种处理是正确的。
(三)被没收或被强制低价收购的货物应否转出进项税额我国对有些特殊商品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同时对一些商品的异地流通也有限制。
没有取得许可证而经营相关商品,或者对禁止异地流通的货物运往异地,可能会被没收或被有关政府部门以低价强制收购。
这种被没收或被低价收购的货物,是否应作为“非正常损失”转出进项税额呢?例3.某企业经营的A商品属禁止异地流通货物。
该企业将一批价值10万元的A商品运往某地销售时,被当地工商部门查处,并被以5 万元的低价强制收购。
企业在税务处理时,对被低价收购的A商品按“非正常损失”处理,转出进项税额 1.7万元,同时,认为商品销售没有实现,因而没有计提销项税额。
笔者以为,该企业这样处理是欠妥的。
商品被没收,并不属于税法所列举的“非正常损失”范畴;同时,商品被没收,也并不意味着其退出了正常的流转环节,在有关部门以拍卖等形式处理后,该商品还会继续进行正常的流转,因此对于被没收的货物,企业应按销售处理,计提销项税额。
但是按照工商部门5万元的收购价计提销项税额,税务部门会不会以“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而要求按核定销售额调整其销项税额呢?笔者认为,一方面该价格确属“明显偏低”,另一方面商品被强制收购虽非企业主观意志所能决定的,却是其违规经营直接造成的,因此这种“价格明显偏低”应属“无正当理由”,应按核定销售额调整其销项税额。
(四)纳税人低价销售商品,应否按“非正常损失”转出进项税额由于产品的更新换代、结构调整,以及市场变化,纳税人往往会以低价,甚至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产品,对于这种情况,国税函〖2002〗1103号文作了明确规定,即“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但实务中存在这样的情况,即发生毁损的存货,除被盗窃等原因而发生灭失外,只要货物还存在,或者还有残余物,就像例1所举的例子,总会有一点处理价值的,纳税人很可能会滥用1103号文而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并按照所销售的低价格计提销项税额。
这时由于货物已经处理,税务机关要调查确认低价处理的原因就很困难。
因此如果纳税人确实由于1103号文所说的理由而低价销售商品,应及时向税务部门报告,以避免不必要的税务纠纷。
二、存货盘亏何时转出进项税额根据《企业会计制度》,企业存货应定期盘点,盘亏的存货在查明原因前,应转入“待处理财产损益”。
那么盘亏存货的进项税额,是否应同时转入“待处理财产损益”呢?《制度》没有明确说明,而财会字〖1993〗83号文《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规定,“企业购进的货物、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应相应转入有关科目,借记‘待处理财产损益’,……”。
但在存货盘亏尚未查明原因前,并不能确定盘亏的存货是否属“非正常损失”,而如果是正常损耗,其进项税额并不需转出,如果在盘亏时即将进项税额全部转出,就有可能使企业的利益受到损害。
所以笔者认为,存货在盘亏时应只将存货的成本转入“待处理财产损益”,至于存货的进项税额,待查明原因后,再确定是否转出。
当然实务中也有这样的情况,企业盘亏资产,为了不减少账面资产,同时也为了延迟进项税额的转出,将盘亏的存货长期挂账而不作处理,这是不符合会计制度和税法规定的。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盘盈盘亏的资产应于期末结账前查明原因处理完毕;税法上,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办法》也规定,企业各项财产应在损失发生当年度申报扣除。
所以企业若将盘亏资产长期挂账而不作处理,不但违反会计制度规定,也不符合税前扣除的要求,最终会使自己蒙受税收利益上的损失。
三、改变用途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转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如果改变用途,即用于免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已抵扣进项税额应转出。
根据《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此种情况下进项税额转出有如下几种方法:(1)纳税人能够准确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则可将所耗用货物按购进时己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
(2)无法准确确定应转出进项税额的,则按所耗存货的实际成本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第二种方法,一方面计算转出进项税额的基数要大于第一种,因为存货的实际成本,不但包括购买价,还包括入库前的运杂费、整理挑选等费用;另一方面,在所耗存货存在不同税率时,如既有适用17%和13%的货物,也有适用10%的废旧物资,适用7%的运费等,则要从高按17%的税率计算转出的进项税额,所以第二种方法计算转出的进项税额一般要大于第一种方法计算转出的进项税额。
会计核算的准确与否对企业纳税的重要性,由此也可见一斑。
(3)对于纳税人兼营免税、非应税项目而不能准确确定应转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按如下公式计算转出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x当月免税、非应税项目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
财税〖2005〗165号文《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将此公式修改为:(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可准确划分用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及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x(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税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税合计)+当月可准确划分用于免税项目和非应税项目进项税额。
这样的计算应该说比原公式更加合理,计算结果更加准确,但并不能说按后者计算的转出进项税额就一定比按原公式计算的少。
例4.某纳税人生产免税产品C和应税产品D,当月发生进项税额500万元,其中可准确确定用于C产品的进项税额100万元,用于D 产品的进项税额250万元。
当月C产品销售额1500万元,D产品销售额2500万元。
按原公式计算转出的进项税额:500 x 1500/ (1500+2500)=187.5 万元;按修改后公式计算转出的进项税额:(500-100-250 )X 1500/(1500+2500)+100=156.25万元。
后者的计算结果小于前者。
假设可准确确定用于C产品的进项税150万元,则按原公式计算转出的进项税仍为187.5万元;按修改后公式计算转出的进项税额:(500-150-250) X 1500/ (1500+2500) +150=187.5 万元。
两者计算结果是一致的。
假设可准确确定用于C产品的进项税160万元,则按原公式计算转出的进项税仍为187.5万元;按修改后公式计算转出的进项税额:(500-160-250 )X 1500/ (1500+2500) +160=193.75 万元。
后者的计算结果大于前者。
这里还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是:1. 国税函[1995: 288号《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曾规定,在按《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计算转出进项税额时,如果因月度之间购销不均衡而出现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不实时,税务机关可采取年度清算的办法对月度计算的数据进行调整。
应该说,按照165号文计算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在月度之间购销不均衡时也会出现计算不实的情况,对此尽管165号文未明确是否应按288号文的规定进行调整,笔者认为也仍应按年度清算的办法对月度计算的数据进行调整。
2. 在能够准确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情况下,在转出按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时,如运费、废旧物资、农产品的进项税,由于账面所提供的支付额是扣除了进项税额后的支付额,因此在转出进项税额时,应将该支付额还原为含税的支付额再计算转出的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