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保理
第九章国际保理

(三)无追索权保理与有追索权保
理 无追索权保理指出口商将债权转让 给保理商,出口商向保理商融通货 币资金后,当进口商拒绝付款或无 力付款时,保理商放弃对出口商追 索的权力,保理商独自承担进口商 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的风险。
有追索权保理指出口商将债权转让给保
理商,出口商向保理商融通货币资金后, 如果进口商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保理 商有权向出口商要求偿还预付的货币资 金,如进口商破产或无力支付,只要有 关款项到期未能收回,保理商都有权向 出口商进行追索,因而保理商具有全部 “追索权”。
2、为出口商提供出口贸易销售账务
处理 在出口方叙做保理业务后,出口保 理商会根据出口方的要求,定期或 不定期向其提供关于应收账款的回 收情况,逾期账款情况,信用额度 变化情况,对账单等资料,协助出 口方进行销售管理。
3、担保进口商信用
进口保理商为进口商核定一个信用额度,
并且在协议执行过程中,根据进口商资 信情况的变化对信用额度进行调整。对 于出口商在核准信用额度内的发货所产 生的应收账款,进口保理商提供最高为 100%的坏账担保。 已核准应收账款、未核准应收账款
1、为出口商提供贸易融资
出口保理商根据出口方申请向进口
保理商征询,按规定程序授予出口 方保理信用额度,并与出口方签订 保理协议。出口方在协议规定时间 内发货并提交相应的文件,可获得 最高比例达到发票余额80%的融资。
作为出口商,由于在赊销方式下,付款期和收
款期间存在明显的时间差(还要考虑存货因 素),其现金流缺口会比较大。保理服务为企 业弥补了这一不足。
进口商最不愿意接受的是预付现金,因其风险
最大,而最青睐的是记账贸易,因其几无风险。 若把前述四种基本结算方式比作一座天秤,把 进出口双方比作天秤两边的砝码,那么我们可 以看到以下的情景。
名词解释国际保理

名词解释国际保理
国际保理是指不同国家之间进行的保理业务。
保理是一种以金融手段提供融资和风险管理服务的商业模式。
国际保理则是在跨国经济贸易中应用保理的一种形式。
保理业务通常涉及三个主要参与方:发起人(保理受让人)、供应商(保理转让人)和买方(贷款人)。
在国际保理业务中,这些参与方可能位于不同国家之间。
发起人是需要资金支持的企业,通常是贸易结算的买方;供应商是发起人的供应链中的供应商,他们通过向发起人提供商品或服务来实现贸易;买方则是向发起人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通常以开立信用证或提供贷款形式支持发起人的贸易。
国际保理的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供应商与发起人之间达成贸易协议,并向发起人提供商品或服务。
然后,供应商将应收款项转让给保理公司,保理公司对应收账款进行审核并为供应商提供资金。
接下来,保理公司将转让的应收账款出售给买方,买方支付一定比例的款项给供应商。
最后,买方向发起人收取
还款,并从发起人的账户中扣除利息和费用。
国际保理的优势在于可以为参与跨国贸易的企业提供灵活的融资解决方案。
它可以帮助供应商提前获得资金,降低资金周转周期,提升经营效率。
同时,发起人也可以通过国际保理获得更长的付款期限,减轻资金压力,提升现金流。
买方作
为融资方可以通过国际保理扩展海外业务,并控制贸易风险。
总而言之,国际保理是跨国经济贸易中常见的金融服务模式。
它通过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专业的保理公司,并借助金融机构的支持,实现了资金融通和风险管理。
这为全球企业提供了更多的商机和合作机会,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
国际保理业务介绍课件

供应商需确保提交的应收账款真 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保理商
的要求。
保理商审核并购买应收账款
保理商对供应商提交的应收账款进行审核,核实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保理商根据审核结果,决定是否购买该笔应收账款。
如果决定购买,保理商与供应商达成保理协议,明确融资金额、融资期限等条款。
供应商收到融资款项
提高竞争力
提升产品竞争力
通过提供国际保理服务,增加产 品附加值,提高在国际市场上的
竞争力。
增强客户黏性
通过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增加 客户对卖家的信任和忠诚度。
扩大销售渠道
国际保理业务能够帮助卖家开拓 国际市场,扩大销售渠道和客户
群体。
简化操作流程
高效审批流程
国际保理业务通常具有快速、简便的审批流程, 降低操作成本和时间。
融资服务
国际保理业务为出口商提供融资支持,帮 助解决资金流转问题。
账款催收
国际保理业务提供专业的账款催收服务, 帮助出口商快速回款。
信用风险担保
国际保理业务承担买方信用风险,保障出 口商的收款安全。
业务模式
双保理模式
反向保理模式
双保理模式是最常见的国际保理业务 模式,涉及出口国保理商和进口国保 理商的合作,共同完成应收账款的转 让和融资服务。
总结词
出口企业通过国际保理业务成功开拓海外市场
详细描述
某出口企业面临海外应收账款风险,选择国际保理业务作为解决方案。通过与 国际保理商合作,该企业获得买家信用评估、应收账款管理和坏账担保等服务 ,成功开拓海外市场,实现销售增长。
案例二:某银行国际保理业务创新
总结词
银行创新国际保理业务模式,提升客户体验
国际保理业务

国际保理业务的服务范围
出口贸易融资(Trade Financing) 销售账务处理 收取应收账款(追账服务)(Collection from Debtors) 对进口商进行信用额度核定(Credit Control)
பைடு நூலகம்
国际保理服务的种类
直接进口保理机制 直接出口保理机制
单保理模式(Single Factor System)
国际结算
融资便利 发货后将发票提交保理商即可获得 无需抵押,以自身的良好资信 不超过票面金额90%的、无追索权 获得保理商的信用担保额度。 的融资。
扩大销售 以O/A、D/A结算方式与进口商交 在O/A、D/A结算方式下,用有
易,吸引了更多的客户,扩大了产 限资金购买更多货物,加速了
品的出口。
资金的流转,增加利润。
双保理模式(Two Factors System)
双保理业务流程
12 14
出口商
付 款
⑩ 获 得 融 资
⑨ 寄 交 发 票 副
② 申 请 保 理
③ 审 查
⑦ 寄 交 名 单
本
出口保理商
⑧发货寄交单据 ①合同规定双保理结算
⑥确定信用额度 ④ 签订委托协议 11委托收款
13付清账款
进口商
⑤
资
信 调 查
到 期 付 款
进口保理商
国际保理服务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
积极作用
对出口商
对进口商
收汇保障 只要债权合格就能100%收汇。 只要资信良好就能得到融资。
节约成本 保理商负责资信调查,日常财务管 手续简便、节省费用。 理和账款催收等,节省管理成本。
资信调查 保理商负责资信调查和信用额度审 通过资信调查掌握付汇主动权。 查,掌握收汇主动权。
国际保理的名词解释

国际保理名词解释国际保理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一种融资方式,本文将对其进行名词解释,包括其定义、特点、分类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下面是本店铺为大家精心编写的4篇《国际保理名词解释》,供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国际保理名词解释》篇1一、定义国际保理(International Factoring)是指一种贸易融资方式,即出口商将其出口货物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出口商提供资金融通、账款管理、坏账担保等一系列服务。
国际保理通常涉及三个当事人:出口商、进口商和保理商。
二、特点1. 融资功能:国际保理可以为出口商提供资金融通,解决其资金周转问题。
2. 账款管理:保理商负责对进口商的账款进行管理,包括催收、核算、风险管理等。
3. 坏账担保:保理商为出口商提供坏账担保,一旦进口商出现违约情况,保理商将承担一定的风险。
4. 费用较低:相比其他贸易融资方式,国际保理的费用较低。
三、分类国际保理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如下:1. 根据保理商承担的风险,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2. 根据是否融资,分为融资保理和非融资保理。
3. 根据保理商是否承担账款管理责任,分为账款管理保理和非账款管理保理。
4. 根据保理商与出口商的关系,分为直接保理和反向保理。
四、应用范围国际保理广泛应用于国际贸易中,尤其在中小企业中更为普遍。
它可以有效地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题,提高企业的资金利用率,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国际保理是一种贸易融资方式,通过将出口商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实现融资、账款管理、坏账担保等功能。
其优点在于融资功能强、费用较低、账款管理方便等。
《国际保理名词解释》篇2国际保理(International Factoring)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出口商将出口货物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出口商提供资金融通、账款管理和风险承担等服务的一种贸易融资方式。
国际保理可以帮助出口商解决融资难题,降低信用风险,加速资金回笼,提高出口业务的竞争力。
什么是国际保理?

什么是国际保理?简介国际保理(International Factoring)又称为承购应收账款。
指在以商业信用出口货物时(如以D/A作为付款方式),出口商交货后把应收账款的发票和装运单据转让给保理商,即可取得应收取的大部分贷款,日后一旦发生进口商不付或逾期付款,则由保理商承担付款责任,在保理业务中,保理商承担第一付款责任。
若保理商对上述预付款没有追索权,对余款也要担保付款,即称之为无追索权保理,反之则为有追索权保理。
常见的还有融资保理及到期保理(到期保理指出口商将其应收款出售给保理商后,保理商在发票到期日从债务人手中收回债款,扣除服务费后,把款项付给出口商)。
国际保理服务的范围主要有:资金服务、信用保险服务、管理服务、资信调查服务等。
国际保理的种类由于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商业交易习惯及法律法规的不同,各国办理国际保理业务的内容以及做法也有不同。
根据保理业务的性质、服务内容、付款条件、融资状况等方面存在的差异,我们可以将保理业务进行以下分类。
保理商对出口商提供预付融资与否(1)根据保理商对出口商提供预付融资与否,分为融资保理(financial factoring)和到期保理(matudty factoring)。
融资保理又叫预支保理,是一种预支应收账款业务。
当出口商将代表应收账款的票据交给保理商时,保理商立即以预付款方式向出口商提供不超过应收账款80%的融资,剩余20%的应收账款待保理商向债务人(进口商)收取全部货款后,再行清算。
这是比较典型的保理方式。
到期保理是指保理商在收到出口商提交的、代表应收账款的销售发票等单据时并不向出口商提供融资,而是在单据到期后,向出口商支付货款。
保理商公开与否(2)根据保理商公开与否,也即销售货款是否直接付给保理商,分为公开型保理(disclosed factoring)和隐蔽型保理(undisclosed factoring),公开型保理是指出口商必须以书面形式将保理商的参与通知进口商,并指示他们将货款直接付给保理商。
国际经济法国际保理名词解释

国际保理名词解释一、定义国际保理(International Factoring)是指在以商业信用出口货物时,出口商交货后将应收账款的发票和装运单据转让给保理商,即可取得应收取的大部分贷款。
日后一旦发生进口商不付或逾期付款,则由保理商承担付款责任。
在保理业务中,保理商承担第一付款责任。
二、流程国际保理业务有两种运作方式,即单保理和双保理。
前者仅涉及一方保理商,后者涉及进出口双方保理商。
国际保理业务一般采用双保理方式。
双保理方式主要涉及四方当事人,即出口商、进口商、出口保理商及进口保理商。
三、注意事项国际保理的主要作用是为出口商的信用风险提供保障,但保理商承担的仅仅是财务风险。
如果进口商并非因财务方面的原因而拒付,而是因货物品质、数量等不符合合同规定而拒付,保理商将不予担保。
对超过信用额度的部分也不予担保。
因而出口商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交付货物,且不要超额发货。
四、风险保理商的信用风险出口商可通过保理转移对国外进口商的信用风险,但是还会面临保理商的信用风险,表现在:保理商对进口商的信用评估失误,当进口商不能付款时,保理商也不能按时足额付款;保理商在出口保理协议中附加许多限制性的陷阱”条款,出口商稍有过失则可能导致保理商拒绝担保付款;(国外)保理商丧失清偿能力,国内保理商利用陷阱”条款拒绝承担担保付款的责任等。
五、收费标准按照现在我国有关保理业务的规定和相关管理办法,保理的收费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是服务佣金会收取承担服务的发票金额的1%--1.5% 另一方面则是进口商的资信调查费,对每次信用额度申请,无论批准与否、批准多少,保理商都收取一定的资信评估费用 (一般为 50 美元)。
国际经济法国际保理名词解释(一)

国际经济法国际保理名词解释(一)国际经济法国际保理名词解释1. 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是指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体系,旨在规范国家之间的经济行为以及国际组织的活动。
它涉及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等领域。
2. 国际保理•国际保理是指在境内和境外主体之间,运用保理方式进行交易融资的一种国际商业合同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买方(贸易商)将其应收账款出售给保理商,并由保理商提供融资、催收、信用管理等服务。
发票保理•发票保理是国际保理的一种形式,买方(贸易商)将已销售商品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发票)出售给保理商,而保理商向买方提供融资。
保理商可以提前获得应收账款的支付权,同时承担催收和信用风险。
例如,中国贸易商将销售给法国贸易商的商品的应收账款出售给国际保理公司,以获得及时的资金支持。
出口保理•出口保理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国际保理,指的是从国内向国外出口商品时,出口商将其应收账款出售给保理商,获取资金支持并减少汇率风险。
保理商可提供对买方的信用调查、催收、融资等服务。
例如,一家中国出口商将其销售给美国公司的应收账款出售给保理商,在获得资金的同时降低了交易风险。
进口保理•进口保理是一种国际保理方式,指的是国内进口商将其应付账款(已付货款)出售给保理商,以获得资金支持和风险管理服务。
此时,保理商主要承担的是对外汇的兑换和国际支付风险。
例如,一家美国进口商将其从日本公司购买的商品应付账款出售给保理商,以获得短期资金支持和外汇风险管理。
总结•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体系,包括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等领域的法律规范。
国际保理是在国际贸易中常见的一种交易融资方式,涉及发票保理、出口保理和进口保理等形式。
这些名词解释有助于理解国际经济法和国际保理在国际商业中的作用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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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源区别。
①国际保理业务起源于18世纪美国东海岸,当时只是作为一种国内业务:由保理商向货物卖主无追索权预付一定货款金融以取得向货物买主收取货款的权利,在付款到期日向买主收取货款。
到本世纪60年代以来,保理业务的服务已发展成为集贸易融资、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及信用风险担保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并已成为国际贸易竞争的一种新工具,广泛应用于国际贸易中。
目前,全世界保理公司已达500多家,年轻营业务量在5000亿美元以上。
②福费廷业务起源于50年代末的瑞士,由于当时冷战设立的贸易壁垒日益减少,西方国家与东欧及亚非拉等地区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恢复了活力,发展中国家进口大型资本货物时往往要求出口中过180天的延期付款便利,福费廷市场就是在当时政府援助及商业银行贷款不足的情况下为向出口商进行中期融资而应运产生的。
目前,福费廷业务在美、德、英、瑞士等发达国家应用已相当普遍,业务量不断扩大。
同时,随着市场的变化,福费廷业务也采取一些灵活的做法:融资期限可缩短至几个月,最长延至七年,融资范围也由资本设备的出口发展至消费品、农产品出口,甚至英国国内售贸易票据也采用这种技术。
(二)业务运作流程区别。
①国际保理业务的一般运作流程为:出口商将新客户的有关情况告知事先与之签订了保理协议的保险公司,出口保理商通过其在进口商的信用情况并确定出不同进口商的信用额度,出口商在此信用额度内与进口商签订以赊销方式进行结算的贸易合同,出口商按合同规定发运货物并将附有货款转让条款的发票及装运单据通过保理商交给进口商,保理公司买断应收账款并垫付部分货款(一般占发票金额的85%-90%)给予出口商,保理商负责管理并催收应收账款,到期时进口商将货款支付给进口保理商,出口保理商在扣除有关各项费用后将剩余货款付给出口商。
若进口商在货款到期后90天因清偿能力不足而未能付款,则进口保理商做担保付款。
②福费廷业务的一般运作流程为:进出口商在洽谈贸易合同阶段,出口商如欲使用福费廷业务融资,必事先和其所在地一家金融机构约定,做好各项信贷安排,同时为进口商选定进口地一家一流银行,由其对交易中经进口商承兑的汇票或进口商开立的本票进行付款担保。
福费廷机构一般先向出口商报出虚盘,说明贴现率的大致范围以便出口商福费廷机构在了解交易细节、做出提供信用的决策后,即报出实盘,承担融资义务。
出口商在按合同规定发运货物后,将取得的单据通过银行寄交进口商,进口商承兑汇票或开出本票,经进口地银行担保后寄还出口商,出口商将汇票或本票向福费廷机构进行无追索权贴现,扣除一定贴现利息后收回货款。
在票据到期日由福费廷机构向进口商提示票据,取得款项。
(三)业务期限和标的的区别。
①虽然两种业务都应用于国际贸易中延期付款条件下的交易,但国际保理商一般承揽短期应收账款(90-180天),而福费廷业务则主要适用于中长期应收账款(180天-7年)。
②福费廷公司大多情况下承做一次性交易,但要求每次交易的金额较大(达到25万美元以上);保理商通过与出口商签订保理协议,由于信用额度限制,一般每次交易的金额较小,但规定出口商的有关符合协议的出口业务都可采用保理方式进行,保理商因此也能占有出口商出口业务的相当大比例。
③国际保理业务主要适合于出口商以连续发货或季节性较强的消费品,如纺织品、服装、轻工业品、印刷品、塑料制品及机电产品等,而福费廷业务则主要适用金额大、时间长、风险大的大型成套设备等资本货物的出口。
(四)主要单据及其流程的区别。
①在国际保理业务中,最重要的单据是出口商开出的带有“货款转让条款”的发票,规定进口商将发票金额支付给叙做保理业务的保理商,从而体现应收账款的债权转移(少数情况下也由出口商另寄转让货款所有权通知书给进口商而实现债权的转让)。
出口商在将发票及有关单据寄交进口商的同时,还必须将发票及有关单据的副本交给保理商,以便其对应收账款进行记账、催收和管理。
②福费廷业务中最主要的单据则是体现应收账款的一系列有若干到期日(通常以六个月为间隔)的远期本票或汇票。
出口商装运货物并将取得的有关单据寄交进口商,进口商开具本票或承兑已开立的以进口商为付款人的汇票,在由约定的大银行以开具保函或在每张票据上进行背书担保的形式进行保付后寄还出口商,出口商据以向福费廷机构办理贴现,每张票据在其到期时由债权买方向进口商提示要求付款。
本票和汇票因其操作上的简便性、法律上的广泛共识性与可流通性,因而被作为贸易融资工具大量应用于福费廷业务中。
(五)风险承担区别。
①在国际保理业务中,保理商在对进口商批出信贷额度后,其有效期一般为一年,除非进口商的信用情况发生明显的变化,否则信息额度一般不会被撤消或改变。
出口商在额度有效期内一切符合保理协议条件的交易都可适用国际保理方式,要求保理商对应收账款进行100%坏账担保,但保理商只承担进口商的商业信用风险即进口商因清偿能力不足而引发的货款拒付风险,而与国际贸易中相关的政治风险、国家风险和资金转移风险则不承担。
福费廷业务中出口商在贴现票据后,即把所有的风险都转移给福费廷机构。
②在两种业务中,由于货物品质、数量、交货期等方面的纠纷以及由其引发的进口商拒付货款的风险,保理商和福费廷机构都不承担而由出口商负责。
③保理商通过对进口商确定一个信用额度而把有关的风险确定在适合于自己承担的范围之内,福费廷机构则主要通过选定进口地一家银行对票据进行担保、邀请其他投资者参与业务融资等方式而把风险控制在适于自己承担的范围之内。
(六)经营机构的区别。
①国际保理业务除在美国等少数几个国家由银行直接办理外,多数国家由专业的保险公司或财务公司办理。
这些公司大多由大银行开设,是银行的附属机构。
各国都有几大保理公司,且大多加入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actor Chain International,FCI),它们之间相互交换进口商资信情况,掌握客户的付款能力,并有一套业务处理的制度和惯例,即国际保理商联合会的《国际保理通则》。
②福费廷业务则是银行的“无追索权中长期出口信贷”业务,一般由银行信贷部门直接办理,在有些国家也设立专门的福费廷公司或由一些实力较强的财务公司承做。
(七)业务主要功能区别。
①国际保理业务发展至今,已成为一项国际贸易结算和融资一揽子综合服务业务,主要包括:对进口商的资信调查及评估,对信贷额度内的应收账款承担100%的信用风险责任,代收账款及应收账款管理并定期向卖方报告账务,资金融通等。
②福费廷业务中出口商将远期汇票或本票让售给债权买方,后者凭进口方银行保证进行票据贴现,业务比较单一、其主要功能是出口融资,是中长期出口信贷的一种形式。
(八)费用计收区别。
①国际保理业务中收取的费用一般包括以下几项:(1)融资利息:即出口保理商预垫货款、给予出口商资金融通而收取的费用。
保理商一般在垫款日征收利息(即利息预扣),这种利率一般稍高于通常的贷款利率。
(2)附加费用:主要包括三项,服务佣金——主要是保理商核算信贷、承担信用风险、进行应收账款管理等方面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资信调查评估费——保理商对进口商进行资信调查和评估而收取的费用,在有效期结束而使用同一信用额度则收取一定的保留费;银行转账费用——按银行实际收费计收。
②福费廷业务的费用包括以下几项:(1)选择费:债权买方对出口商发出实盘后至出口商接受报价以前的一段时期称为选择期。
选择期较短(如在48小时以内)则不收费用,选择期较长(如1-3个月)则要收取一定的选择费。
(2)承诺费:债权买方同意购买票据到出口商实际发货取得有关单据的一段时间称为承诺期。
这一时期一般要持续六个月或更长时间,福费廷融资者要求出口商提供一定的承诺费以弥补在承诺期内占用资金的机会成本及筹集资金的费用。
(3)贴现利息:融资者对出口商的远期票据进行贴现而收取的信息。
(4)其他费用:包括债权买方的预期利润、其他手续费等。
③国际保理业务的费用一般按保理商与出口商之间的保理协议确定的费率收取费用;福费廷业务则由福费廷融资者在分析进出口商交易的具体风险及有关期限后确定各项费用,加总并计算得出一个固定贴现率而报出实盘。
国际保理项下的费率一般占货物发票金额的1%左右,福费廷业务的费率一般要高于国际保理费率。
(九)业务再出售与再参与的区别。
①国际保理业务中,保理商通过对进口商信用额度的确定,从而把交易的风险和交易金额控制在自己所能承担的范围之内,保理商一般都自己承担风险而不会再将交易的风险转嫁出去或邀请其他投资者参与投资交易。
②福费廷业务则已逐渐发展成为一种中期投资工具。
福费廷债权买方在承做福费廷业务以后,若债权金额过大,可以向其他潜在的投资者发出邀请,寄出有关单据附件及业务说明书,要求共同参与投资以分散风险或甚至只作为福费廷市场中的经纪人,把有关债权及风险全部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和投资者而自己不承担融资的责任。
对福费廷票据的投资,一方面因为投资者必须承担国际贸易中的所有风险,其收益可能大于类似期限、币种的证券投资的收益;另一方面,风险由于进口地大银行的担保而变得适于投资者承担,从而福费廷票据在国际金融市场上也易于再贴现和再出售。
因此,福费廷业务正发展成为一越来越重要的中期投资业务。
同时,福费廷业务在有关货币的使用、银行保证形式、票据等方面,都设计成适于再投资、再贴现的形式而有异于国际保理业务:交易的货币一般使用美元、欧元(以前为德国马克)、瑞士法郎三种可自由兑换货币,银行所作出的保证形式必须是不可撤消、可转让的保证,进出口商开具的本票或汇票必须是可议付的等。
(十)其他区别。
①进出口商在贸易合同签订时,如欲使用保理方式,一般就在合同中订明,即进出口商双方都明白该项交易使用了保理方式。
在福费廷业务中,进口商很可能不知道出口商采用了福费廷技术,很可能不知道其票据已被无追索权贴现过。
②大多数保理业务在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没有多大经营能力,这些地区法制和金融设施不健全,不能通过其他保理商获得必要的资信情报;但是福费廷业务由于一般要求有银行担保,所以大多福费廷机构愿意承揽这些国家的应收账。
(2)德国客户索赔无理,因为早就超过了索赔期限,合同规定30天内检验,买方有权凭检验结果提出索赔,而在这里德客户提出的索赔已过期。
我方公司可以拒绝,超过了索赔期限。
双方在合同中规定货到目的港后30天内检验。
尽管这是一个买方复验的期限,但实质上是索赔的期限。
而德国客户却在半年后方向我公司提出索赔,显然其索赔是超过索赔的期限的,因此,按照有关法律,德国客户也就丧失了向我方公司索赔权利。
德国客户索赔理由不尽合理。
尽管索赔文件中声称有对见的货物已锈损,但他无法证明这些锈损是装船前已经存在的,还是装船后才发生的。
按照CFR条件成交,买卖双方风险划分界限是装运港船舷为界。
因此,卖方只承担货物装船前锈损的风险,而装上船后发生的锈扬风险只能由买方自己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