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涉及的税收
融资租赁的国家优惠政策

融资租赁的国家优惠政策
融资租赁是一种通过租赁资产融资的方式,提供给企业和个人的一项金融服务。
各国的融资租赁政策可能会有所不同,但通常会提供以下一些优惠政策:
1. 税收优惠:许多国家会对融资租赁业务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例如,减免租金收入的企业所得税或增值税等。
2. 财务成本优惠:有些国家为了鼓励融资租赁市场的发展,会提供廉价的融资成本,例如通过政府和金融机构提供低息贷款。
3. 简化审批程序:为了促进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一些国家会简化审批程序,缩短融资租赁合同的签署时间。
4. 提供政府担保:部分国家会为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政府担保,降低金融机构的风险,从而促进融资租赁市场的发展。
5. 提供培训和支持:为了在租赁行业培养专业人才,一些国家会提供培训和支持,帮助从业人员掌握融资租赁业务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的融资租赁优惠政策可能各有差异,具体的政策内容需要根据各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了解。
融资租赁涉税处理PPT课件

* 融资租赁业务其他方面的税收规定
6、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9]69号)第十条规定:
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的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包括承租方企业以融 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 届满时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企业,且符合规 定条件的上述专用设备。凡融资租赁期届满后租赁设 备所有权未转移至承租方企业的,承租方企业应停止 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 得税税款。
* 融资租赁业务其他方面的税收规定
1、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 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扣 除由出租方承担的有形动产的贷款利息、关税、进口环 节消费税、安装费、保险费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17%的 税率缴纳增值税,其购买设备取得的增值税发票注明的 增值税额,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中,机床的公允价值1000万元,融 资租赁的租金总额1200万元,租金总额大于公允价值部 分200万元,可以看做是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融资利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的规定,可作为企 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201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 财务费用中按直线法分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元,不做纳 税调整处理。
2013年末支付租金时,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 租赁款4000000;贷记:银行存款4000000。
融资租赁利息收入纳税依据

融资租赁利息收入纳税依据
融资租赁是一种融资方式,融资企业向客户提供资产的购买资金,客户通过分期付款的方式偿还本息。
在融资租赁中,融资企业根据与客户签订的租赁合同每次收取的款项中,包括资产购买成本与利息成分。
融资租赁企业根据每期租赁款项中得到的利息部分,需要承担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
在确定融资租赁利息收入的纳税依据时,主要依据以下几点:
1. 确认利息收入时间。
融资租赁企业收取每期租赁付款中,确认利息收入的时间点为客户实际支付租金之日。
2. 利息收入核算。
融资租赁企业根据租赁合同约定的本息分离方式,核算每期实际支付租金中的本金和利息数额,把其中的利息部分确认为当期利息收入。
3. 利息收入计税。
融资租赁企业按每期实际确认的利息收入数额,计入当期税前利润,并按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 相关支持材料。
融资租赁企业在申报纳税时,需提供与租赁项目有关的全部合同和对应会计分录账簿作为纳税依据的支持证据。
以上就是融资租赁利息收入的纳税依据。
企业在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时,务必了解清楚相关的税收政策规定。
融资租赁涉税问题

融资租赁涉税问题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融资租赁是指企业通过租赁公司租赁设备、机械等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以获得所需资金并提高资金利用效率的一种融资方式。
在融资租赁过程中,企业需要处理相关的税务问题,以确保合规合法。
本文将针对融资租赁涉税问题进行详细介绍。
融资租赁涉税问题主要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等方面。
首先是增值税问题。
融资租赁属于税前投资,通常租赁公司为了鼓励客户选择融资租赁模式,会将租金中的增值税优惠计入总租金中,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在向租赁公司支付租金时,可以根据增值税法规定的税率进行计算,并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保存好以备查验。
其次是企业所得税问题。
在融资租赁中,企业通常需要支付租金作为租赁设备或无形资产的使用费用。
这部分租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中可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从而减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减少企业缴纳的所得税额。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享受租金减免税前要遵循相关法规,对租金支出进行认真审查和记录。
最后是印花税问题。
融资租赁中,在签订租赁合同和过户设备或无形资产时,需要支付印花税。
印花税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计算,企业需要将印花税纳入到成本费用中,在缴税时按照规定比例计算缴纳。
企业在办理相关手续时还需要注意印花税票据的保存和销毁。
融资租赁涉税问题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等方面。
企业在进行融资租赁时,需要了解并遵守相关税务法规,合理合法地处理涉税问题,确保企业的融资租赁活动符合法律规定,避免因为税务问题而导致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
希望本文对融资租赁涉税问题有所帮助,帮助企业正确认识并妥善处理相关税务问题。
【字数:427】第二篇示例:对于融资租赁所涉及的物品或资产,租赁方在使用期限内具有所有权,而融资租赁公司则为其提供融资,因此租赁方需要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增值税。
一般来说,融资租赁公司会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承租方需要支付的增值税比例及计算方法,租赁方也应当按照约定及时缴纳税款。
关于融资租赁公司税收政策

关于融资租赁公司税收政策融资租赁公司是指专门从事租赁业务,并以此为发展基础,提供一系列融资和财务服务的公司。
政策上针对融资租赁公司的税收政策较为复杂,需要我们分步骤进行阐述。
第一步:融资租赁公司的认定标准融资租赁公司是指在融资租赁业务中,拥有具有消费品性质固定资产融资租赁经营许可的资格。
其中,消费品性质固定资产包括:汽车、工程机械设备等。
第二步:税收政策的适用对于融资租赁公司来说,税收政策的适用主要分为三个方面:1.增值税政策根据相关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在出租固定资产的业务中,需要缴纳增值税。
同时,在承包出租、提供租赁转租服务时,均需要缴纳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政策融资租赁公司在固定资产租赁中,如果收到的租金用于维护自身租赁资产的,就可以享受税前扣除的政策,即资源保护性折旧。
此外,对于不同类型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政策标准也有所不同,一般来说,对于限额租金收入不高于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征收比例为20%;对于年度租金收入高于100万元的企业,则为25%。
3.关税政策融资租赁公司在使用进口租赁物时,需要依照有关规定缴纳相应的关税。
第三步:减税和优惠政策的申请融资租赁公司如果符合一些条件,可以申请享受减税和税收优惠政策。
其中,减税和优惠政策包括:1.资产增值税退税政策。
2.消费品性固定资产融资租赁适用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租赁性固定资产适用于城市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以上三个政策涉及到的一些申请要求和限制条件请在具体操作时注意查看。
综上所述,融资租赁公司在税收政策上需要较为慎重地进行申请和操作,以免发生误操作导致损失。
但是,如果能够正确操作,在某些方面也可以享受到政策上的优惠。
经营租赁、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的税务处理

经营租赁、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的税务处理一、概念1.经营租赁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按照标的物的不同,经营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以下情形也属于经营租赁: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
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水路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经营租赁。
光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将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干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飞机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机组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2.融资租赁融资租赁服务,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租赁活动。
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租赁物,以拥有其所有权。
不论出租人是否将租赁物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按照标的物的不同,融资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
3.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即卖方兼承租人,买方兼出租人。
例:甲企业最近要开展新项目,缺钱,但甲企业有一台设备,就和乙融资租赁企业达成协议,先把这台设备卖给乙企业,然后再通过向乙企业支付租金的方式将设备租回来使用。
售后回租实质是融资,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
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二、增值税税目1.经营租赁销售服务——现代服务——租赁服务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融资租赁税收问题分析

国税函【2000】514号 • 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 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 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 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 分析:解决的问题是期满后设备是否需要交增值税 的问题。 缺点:文件事实上是给予金融租赁公司不征收增值 税待遇,未包括其他融资租赁公司。
相关税收文件有效性情况
文件 内容 财税【2003】16号 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 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 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 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 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 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 余额为营业额。 以上所称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 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 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 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 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 款利息)。 有效性 部分条款失 效,该条款 仍然有效。
金融租赁公司合资租赁公司试点租赁公司其他租赁公司营业税无增值税国税函2000514号国税发199576号财税字1999183号财税200316号国税函2000909号财税200316号财税字1999183号国税函1995656号所有权转移增值税国税函2000514号财税200316号所有权无转移营业税所有权转移增值税国税函2000514号国税发199576号主体适用货物劳务税种税法依据营业税无增值税所有权无转移营业税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所有权无转移,营业税 试点租赁公司 所有权转移,增值税
所有权无转移,营业税 其他租赁公司 所有权转移,增值税
国税函[2000]514号 国税发[1995]76号
相关税收文件有效性情况
文件
国税发【1993】149号
内容
融资租赁的税收优惠

融资租赁的税收优惠税收优惠,就是指为了配合国家在一定时期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总目标,政府利用税收制度,按预定目的,在税收方面相应采取的激励和照顾措施。
下面店铺就为大家解开融资租赁的税收优惠,希望能帮到你。
融资租赁的税收优惠以下简要分析我国目前的各项税收政策制度中,融资租赁交易与一般租赁、买卖交易面对的税收制度的比较。
(一)融资租赁与一般租赁税收制度的比较融资租赁在营业税和印花税上所要缴纳的税金少于一般租赁。
但由于融资租赁的支出在会计分录中被资本化,故不能成为所得税税前扣除中的营业成本,不及一般租赁的租赁支出可抵扣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1)流转税。
一般租赁中,出租人要缴纳租金收入的5%作为营业税。
而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所要缴纳的营业税的税基比一般租赁人的税基要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我国的融资租赁是按照金融业的税目征收营业税,税基有抵扣,具体为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人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自2003年1月1日起,其税率亦为5%。
(2)所得税。
在所得税税前扣除方面根据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融资租赁的租赁支出不可作为所得税税前扣除,仅可扣除折旧费用;而一般租赁的所有租赁支出都可以扣除。
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在所得税税前扣除上,一般租赁可扣除的应税所得额比融资租赁多,但这主要是由于融资租赁的经济实质决定其在会计处理上被资本化。
(3)印花税。
出租人和承租人都要缴纳合同租金的0.1%作为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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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作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有效途径之一,在现代经济社会发挥着重要作用。
什么是融资租赁呢?根据《合同法》规定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而《新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五条规定,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
其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
在税收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将融资租赁定义为,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
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
从定义来看营业税中的融资租赁限于“设备”租赁,可见融资租赁的定义既有相同之处,有存在差异。
那么融资租赁涉及哪些税收政策?一、营业税1、征税范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第514号)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0]909号)又作出补充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同样适用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
2、税目及税率:《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规定,凡融资租赁,无论出租人是否将设备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按“金融保险业”征税。
税率即为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又明确规定,《营业税税目注释》中的“融资租赁”,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其他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税率为5%。
3、计税营业额的确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以上所称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
这其中对利息的规定比较复杂,最初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553)中,任何利息费用包括外汇借款利息都不允许从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随后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计税营业额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83号)文中明确,境外外汇借款利息可以扣除,但人民币借款利息还是不允许扣除的。
财税[2003]16号文则提出了贷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利息和人民币借款利息)都允许扣除,且不论外汇借款是发生在境内还是境外。
可见财税[2003]16号出台后,上述财税字[1997]45号、国税函[1998]553号、财税字[1999]183号这三个文件也失去了效力。
国税发〔200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明确营业额确定公式为,融资租赁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以直线法折算出本期的营业额。
计算方法为:本期营业额=(应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实际成本)×(本期天数÷总天数),举例:某商业银行(经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2010年1月为某生产企业融资进口一台设备,租赁期自2010年2月1日起至2015年1月31日止,为期5年。
该设备报关进口时海关核定的关税完税价格为300万元,设备进口后发生的运输费用2万元、安装费2.8万元、保险费1万元。
为进口该设备发生境外外汇借款利息支出折合人民币3万元。
该银行向承租企业收取的全部价款为520万元。
该设备进口关税税率20%。
则该银行上述融资租赁业务按季应纳的营业税为:①进口设备应纳关税=300×20%=60(万元)②进口设备应纳增值税=(300+60)×17%=61.2(万元)③租赁设备实际成本=300+60+61.2+2+2.8+1+3=430(万元)④本期营业额=(520-430)÷(5×12)×3=4.5(万元)⑤应纳税额=4.5×5%=0.23(万元)4、除设备外的融资租赁。
由于营业税中的融资租赁定义限于“设备”租赁,那么对设备以外的融资租赁如何征收营业税?尽管目前未有文件提及,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2010年07月23日解答纳税人提出的“除设备外的融资租赁是否适用以差额纳营业税?”时指出“融资租赁不动产相当于分期收款销售不动产,应当在收到预收款时确认销售不动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全额计缴营业税。
”5、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
最近总局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指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
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1、税收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2、新企业准则规定:《新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十一条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承租人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租入资产价值。
同时第十五条、十六条还规定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摊。
承租人应当采取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费用。
承租人应当采用与自有固定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计提租赁资产折旧。
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
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使用寿命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3、会计成本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从税法有关融资租赁计税基础的规定可以看出,条例并未规定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这与会计准则的规定是有差异的。
条例采用相对简化的处理方式,按合同规定的租赁付款额或者公允价值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将会计准则中确认的未实现融资费用直接计入固定资产原值,然后分期计提折旧。
由此可见,税法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与会计上该资产的入账价值是存在差异的,需进行纳税调整。
在会计上未计入资产成本的未确认融资费用,因其实际已经包含在计税基础中,按规定应当以折旧的方式在固定资产的使用期限里分期扣除,不得在税前直接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举个简单的例子说明:甲公司2009年11月从乙公司融资租入一生产车间,合同约定该生产车间租赁期限为10年,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
最低租赁付款额合计为1500万元,最低付款额现值为1200万元,公允价值为1400万元。
按照新会计准则,由于最低付款额现值为1200万元小于公允价值为1400万元,因此该固定资产会计成本为1200万元,同时确认未确认融资费用300万元,(1500-1200),并按照实际利率法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摊,计入“财务费用”。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该生产车间的计税基础为1500万元,折旧年限为20年。
那么2009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1.25万元,即当期按会计规定列支的未确认融资费用2.5万元(300÷120×1)减去当期按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折旧额1.25万元(300÷240×1)的差额。
4、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指出,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
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三、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文件规定,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上例中由于会计上确认该生产车间固定资产入账价值为1200万元,即房产原值为1200万元。
假设甲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规定计征房产税的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那么甲公司融资租入生产车间的房产余值为840万元[1200×(1-30%)]。
四、印花税根据《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030号)第四条的规定,银行及其金融机构经营的融资租赁业务,是一种以融物方式达到融资目的的业务,实际上是分期偿还的固定资金借款。
因此,对融资租赁合同,可根据合同所载的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税率为万分之零点五。
五、契税对于融资租赁期间的房产需要缴纳契税吗?《契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三)房屋买卖;(四)房屋赠与;(五)房屋交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