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案件终结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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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基本流程和内容

破产重整基本流程和内容

破产重整基本流程和内容第一阶段,破产审查、受理、指定管理人阶段。

1.出现破产重整原因。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2.申请启动破产重整程序。

债权人或债务人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启动重整程序。

《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3.法院裁定受理破产重整。

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破产重整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4.指定管理人程序。

法院在裁定受理破产同时指定管理人。

《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第二阶段,债权申报和审核、财产管理和调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阶段。

5.已知债权人通知和债权申报公告。

法院在裁定受理破产后25日内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向社会公告债务人破产和债权人申报债权,公告中明确债权申报注意事项等内容。

6.管理人展开债权审核和债权表编制。

管理人接收债权申报资料后依法登记造册并审核债权,根据审核结果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7.管理人同时展开财产接管、管理和调查工作。

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运营事务,并对财产展开调查和管理工作。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8.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管理人根据法院要求,完成债权申报和审核,资产接管、管理和调查,编制债权表、撰写财产管理报告等各类法律文件,由法院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二条规定。

9.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议题。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主要负责核查债权,监督管理人工作,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及其他法院认为应当过会的议题。

法律破产案件执行方案(3篇)

法律破产案件执行方案(3篇)

第1篇一、方案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破产案件数量逐年增加。

破产案件涉及到众多债权人、债务人、债务人财产、破产费用等多个方面,执行过程复杂,涉及的法律关系多样。

为有效解决破产案件执行过程中的问题,提高执行效率,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执行方案。

二、方案目标1. 确保破产案件的顺利执行,实现债务人财产的合理分配;2. 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减少债权人损失;3. 提高破产案件执行效率,缩短案件办理周期;4. 规范破产案件执行程序,防止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

三、执行原则1. 公正原则:破产案件执行过程中,要确保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公平保护;2. 效率原则:在确保公正的前提下,提高破产案件执行效率;3. 保护债权人原则:优先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确保其债权得到清偿;4. 合法原则:破产案件执行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

四、执行程序1. 接受执行申请(1)债权人向法院提交破产案件执行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a. 破产案件执行申请书;b. 债权证明材料;c. 债务人财产清单;d. 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2)法院对债权人提交的执行申请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2. 确定破产管理人(1)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及时指定破产管理人;(2)破产管理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a. 具备相关专业知识;b.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c. 具备较强的执行能力;d. 无重大违法记录。

3. 破产财产调查(1)破产管理人应当对债务人财产进行全面调查,包括但不限于:a. 财产清单;b. 财产权属;c. 财产价值;d. 财产处置情况。

(2)破产管理人调查债务人财产过程中,发现债务人存在隐匿、转移、处分财产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法院报告。

4. 破产财产分配(1)破产管理人根据调查结果,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2)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a. 破产财产分配原则;b. 破产财产分配顺序;c. 破产财产分配比例;d. 破产财产分配方式。

企业破产清算程序的步骤

企业破产清算程序的步骤

企业破产清算程序的步骤因企业经营不善或市场动荡,导致部分企业⽆法持续经营,更有甚者被债权⼈追债,这时企业⽆⼒偿还债务,只能宣告破产。

在企业申请破产的过程中,就会产⽣破产清算,下⾯,就由店铺的⼩编为⼤家介绍⼀下破产清算的流程。

企业破产清算程序的步骤⼀、企业被⼈民法院宣告破产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问题的意见》指出,⼈民法院受理债务⼈破产案件后,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裁定宣告债务⼈破产:(⼀)债务⼈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与债权⼈不能达成和解协议的;(⼆)债务⼈不履⾏或者不能履⾏和解协议;(三)债务⼈在整顿期间有企业破产法第⼆⼗⼀条规定情形的;(四)债务⼈在整顿期满后有《企业破产法》⼆⼗三条第⼆款规定情形的。

⼆、组建清算组企业破产清算组由⼈民法院主持成⽴,成员由法院从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商、审计、经委、税务、物价、劳动、社保、⼟地、国资、⼈事等部门组织,银⾏可派⼈参与。

其主要职责是清理破产企业的财产、处理破产企业的善后事宜,代表破产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清算组在⼈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起五⽇内组成,⽴即接管破产企业的帐册、⽂书、资料、印章,⾏使法律赋予的权利。

三、处理善后事宜清算组依法接管破产企业后,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保管、清算、估价、变卖、分配、决定是否履⾏未履⾏完毕的合同,交付属于他⼈的财产,追收破产企业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宣告破产之⽇期间内⾮法处理的财产。

四、编制破产财产分配⽅案清算组在清理破产企业的财产、处理完善后事宜、验证破产债权后,在确定破产企业的财产的基础上编制财产分配⽅案,提交债权⼈会议讨论,通过后交⼈民法院裁定。

五、清偿债务清算组编制的破产财产分配⽅案经⼈民法院裁定后,清算组根据⽅案的要求以现⾦或者实物偿还破产企业的债务。

清偿结果如果有剩余财产,在企业所有者之间进⾏再次分配。

六、报告清算⼯作清算组在接管破产企业后,应定时或不定时向⼈民法院报告清算⼯作的进度,向⼈民法院负责。

破产宣告、破产清算和破产终结

破产宣告、破产清算和破产终结

破产宣告、破产清算和破产终结一、破产宣告破产宣告,是指人民法院在对破产案件审理后认为债务人具备了法定的破产条件,从而作出裁定,宣告其破产的法律行为。

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宣告,应当作出书面裁定。

宣告债务人破产应当公开进行。

宣告时,应当通知债权人、债务人到庭,当庭宣布裁定。

拒不到庭的,不影响裁定的效力。

为了使破产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了解企业法人的破产情况,人民法院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后应当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债务人亏损情况、资产负债状况、破产宣告时间、破产宣告理由和法律依据以及对债务人的财产、账册、文书、资料和印章的保护等内容。

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破产宣告的法律后果是:第一,债务人自破产宣告之日起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为债权人利益确有必要继续生产经营的,须经人民法院许可。

第二,破产企业从破产宣告之日起,即丧失对自己财产的管理权和,其全部财产由清算组接管。

债务人的银行账户只能由清算组使用。

第三,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由清算组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第四,破产企业的财产在其他民事诉讼程序中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通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人民法院予以解除,并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办理移交手续。

第五,企业被宣告破产后,人民法院应当指定必要的留守人员。

破产企业的、财会人员、财产保管人员必须留守。

第六,破产企业在法院受理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内,所实施的某些法律行为无效,如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自己的债权等行为,均属无效的法律行为。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8条,破产宣告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破产宣告有异议的,可以在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

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30日内作出裁定。

破产法

破产法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一、破产申请的提出 (一)破产申请概述 1、破产程序的开始时刻: (1)英美法系:破产案件的“受理”; (2)大陆法系(法国、德国):“破产宣告”; (破产申请与法院依职权调查是破产程序的预备阶 段;法院如果决定受理破产申请,便立刻做出破产 宣告的裁定,开始破产程序); 我国:破产案件的“受理”(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 理构成破产程序中的独立阶段)


三、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规则及决议的效力 (一)立法模式: 1、决议有同意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的多数或者绝对多 数决定;如德国“债权人会 议以绝对多数票作决议。选 举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相对多数票视为足够”“投票票数以债 权款额计算,票数相等时按债权人人数决定” 2、以人数和债权额双重多数为标准;如英国“要求以人数 的多数和债权额的3/4以上为债权人会议决议成立的条件, 但主要是用于通过和解等特殊事项; 3、债权人会议的决议以出席会议的债权人人数的多数同意 通过;如法国1985年以前的立法。 我国

(二)债权人会议的性质 债权人会议性质的问题直接决定着其在破 产程序中的地位。 债权人会议的性质应是对内协调和形成全 体债权人的共同意思,对外通过对破产 程序的参与和监督,实现全体债权人的破 产参与权的机构。即决定了债权人会议实 现其破产参与权的方式(如议决、听取报 告、监督决议执行等),又决定了债权人 会议职权的内容(如集会权、决议权、选 举和撤换破产管理人权、申请终结和解整 顿权、监督权等)。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我国《破产法》第13条规定,所有 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包括无财产 担保的债权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和代 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的保证人等。 我国《破产法》第9条规定,未如期申报 债权的债权人被剥夺参加破产程序的权利, 因而实际参加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应符合 如下条件:(1)其债权须在破产案件受 理前成立;(2)已于法定期间内申报和 登记;(3)经审查,人民法院已确认其 债权人资格。

破产案件流程

破产案件流程

破产案件流程
破产是指企业或个人因无力偿还债务而向法院申请破产程序,通过清算债务、重组资产等方式来解决债务问题。

破产案件的流程一般包括申请破产、破产清算、破产重组等环节。

下面将详细介绍破产案件的流程。

首先,破产申请。

企业或个人在无法偿还债务时,可以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申请人需要提交相关资料,包括债务清单、资产情况、财务报表等。

法院受理申请后,将组织债权人会议,听取债权人意见,并决定是否受理破产申请。

其次,破产清算。

如果法院受理了破产申请,将组织破产清算程序。

在清算程序中,破产管理人将对债务人的资产进行清算,以偿还债务。

债务人的资产将被变卖,所得款项将按照法定顺序优先偿还债务,直至清偿完毕。

接下来是破产重组。

在一些情况下,债务人可能希望通过破产重组来解决债务问题。

破产重组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达成债务重组协议,重新安排债务偿还计划,以达到债务清偿的目的。

破产重组需要经过债权人会议的表决通过,并经法院批准后方可实施。

最后是破产程序的结束。

破产程序结束后,法院将裁定破产程序的终结,并对破产管理人进行结算。

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结束后,将获得债务豁免或者债务重组的效果,获得新的发展机会。

总之,破产案件的流程包括破产申请、破产清算、破产重组和破产程序的结束。

在整个流程中,法院、破产管理人、债务人和债权人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需要相互配合,共同推动破产程序的进行。

希望本文对破产案件流程有所帮助,谢谢阅读。

法院破产清算程序是怎样的?

法院破产清算程序是怎样的?1、成立清算组。

法院应当自宣告债务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

清算组由法院从公司的主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也可以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和律师参加。

2、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3、召开债权人会议。

4、确认破产财产。

5、确认破产债权。

6、拨付破产费用。

企业在经营中出现危机的时候,可以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会组织相关人员开展破产清算。

法院在企业破产清算中起到了重要作用,要及时的将破产裁定告知债权人及债务人,并且参与到清算工作中来。

那么▲法院破产清算程序是怎样的?我们一起看看下面的这篇文章。

▲一、法院破产清算程序是怎样的?在提出破产申请后,法院如受理破产清算案件,通常按下列程式进行:1、成立清算组:法院应当自宣告债务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

清算组由法院从公司的主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也可以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和律师参加。

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

清算组应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法院的监督。

2、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告和通知中应当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

3、召开债权人会议: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请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或者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以在清算组或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

4、确认破产财产:破产财产指用以清偿债务的全部财产,主要包括:(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已作为担保物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

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应由该财产的权利人通过清算组取回。

破产程序的终结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破产程序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旨在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的问题,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破产程序的终结是指破产案件经过一定程序后,法院作出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终止破产程序的进行。

破产程序的终结具有重大的法律后果,本文将探讨破产程序的终结所涉及的法律后果。

二、破产程序终结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是我国破产制度的基本法律依据,其中对破产程序的终结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法,破产程序的终结包括破产宣告终结、和解终结、重整终结、清算终结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破产程序的终结也作出了一些规定,如破产案件的受理、管辖、保全、执行等。

三、破产程序终结的法律后果1.债务人的法律地位发生变化破产程序的终结意味着债务人从破产状态中解脱出来,重新恢复其法律地位。

具体表现为:(1)债务人不再是破产人,其财产不再受破产程序的约束。

(2)债务人可以依法进行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3)债务人可以依法进行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债权人的权利实现破产程序的终结使得债权人的权利得到实现。

具体表现为:(1)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申报的债权得到清偿。

(2)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未申报的债权,按照法律规定得到清偿。

(3)债权人依法取得破产财产的分配权。

3.破产财产的分配破产程序的终结后,破产财产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分配。

具体分配原则如下:(1)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2)清偿有担保的债权。

(3)清偿无担保的债权。

(4)清偿破产人的其他债务。

4.破产程序的终结对担保人的影响破产程序的终结对担保人产生以下影响:(1)担保人可以依法行使担保权,从破产财产中优先受偿。

(2)担保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务人剩余债务的追偿权不受影响。

(3)担保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其担保权仍受法律保护。

5.破产程序的终结对破产企业的影响破产程序的终结对破产企业产生以下影响:(1)破产企业的法律地位恢复,可以依法进行民事活动。

办理破产案件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法院根据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债务人破产,对其全部或部分财产进行清算,以偿还债务的法律程序。

破产案件的处理涉及债权人的利益、债务人的权益以及社会经济的稳定。

为了规范破产案件的处理,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

以下将详细介绍办理破产案件的法律规定。

二、破产申请与受理1. 破产申请破产申请是指债权人或债务人请求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的行为。

根据《破产法》规定,破产申请可以由以下主体提出:(1)债权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2)债务人:债务人自行决定申请破产的,应当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3)其他主体:依法享有破产申请权的其他主体。

2. 破产受理破产受理是指法院对破产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决定受理破产案件的行为。

根据《破产法》规定,破产申请经审查符合以下条件的,法院应当受理:(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债务规模较大。

(2)债务人有破产原因,如资不抵债、经营困难等。

(3)债务人愿意接受破产清算。

三、破产清算程序1. 破产财产的确定破产财产是指债务人财产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可用于清偿债务的财产。

根据《破产法》规定,破产财产包括:(1)债务人的全部财产。

(2)债务人的债权。

(3)债务人的其他权利。

2. 债权申报债权申报是指债权人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其债权的行为。

根据《破产法》规定,债权申报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债权人有合法的债权。

(2)债权已到期。

(3)债权申报材料齐全。

3. 债权确认债权确认是指破产管理人依法对债权人的债权进行审查,确认债权是否成立的行为。

根据《破产法》规定,债权确认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债权人有合法的债权。

(2)债权已到期。

(3)债权申报材料齐全。

4. 破产财产的分配破产财产分配是指破产管理人根据债权人的债权,按照法定顺序和比例,将破产财产分配给债权人的行为。

根据《破产法》规定,破产财产分配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优先清偿破产费用。

法院破产清算流程,破产清算程序

法院破产清算流程,破产清算程序(一)破产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阶段的工作《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企业。

(二)破产清算组在清理破产财产阶段的工作《(三)破产清算组在评估破产财产阶段的工作(四)破产清算组在破产财产变现处理阶段的工作。

热门城市:莱芜律师抚松县律师临城县律师广州律师靖宇县律师内丘县律师内江律师临江市律师柏乡县律师当公司面临一系列的债务危机的时候,就可能面临破产的危险。

在公司宣布破产之前,需要进行相关的程序和申请,这样才能宣告破产。

那么▲法院破产清算流程是怎样的呢?清算又有哪些法律性质,下面小编为你带来相关介绍。

▲一、破产清算组的法律性质根据《企业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贯彻意见》的有关规定和破产法理论,债权人或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并不必然引起破产宣告,破产申请的提出在理论上通常被认为是申请向人民法院待命破产请求权,迫使债务人以其最大的偿债能力来公平、公正地清偿债务。

因此,只有在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债务人已具备破产宣告的条件时,才依法宣告破产,也正是从破产宣告时开始,人民法院所受理的破产案件才是真正进入了实质性的破产程序,也就是破产清算程序。

当然,在当代,破产立法已逐渐由清算主义转向再建主义,故在再建主义的理论下,认为破产程序是以法院受理而开始的,而酝酿中的我国破产法也在考虑这一问题。

▲二、破产清算组的成立与构成关于破产管理人的选任主体,各国破产法都会无一例外地作出规定,且不尽相同,但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一是由法院选任,即由法院待命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权,采取这种做法的国家认为法院在破产程序中居于主导地位,独立行使对破产案件的审判权,不受债权人会议的影响,债权人会议对破产管理人的选任不服的,只能向法院提出异议。

我国实际上采取这一做法;二是由债权人会议选任,即由债权人选任破产管理人,采取这种做法的国家认为,破产程序是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进行的,负责破产清算的机构应由债权人会议选任;三是债权人会议选任和法定权力机关指定相结合,以债权人会议选任为主,在一定期间内债权人未能选任出破产管理人的,则由法定机关任命破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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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件终结的程序
按照有关司法解释的要求,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破产清算组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在7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破产程序终结后,清算组应当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破产企业注销登记,并将办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破产清算组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由破产清算组签署的申请注销登记的报告、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破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及其副本、营业用章等。

企业被登记注销后,其法人资格宣告消灭,没有得到分配的债权即行消灭。

破产企业注销登记后,人民法院应宣布清算组撤销。

按照规定,破产程序终结后发现的破产企业的财产请求权,由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行使。

追回的财产,由人民法院依照《破产法》第37条(关于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的规定进行追加分配。

如财产较少,人民法院认为没有再行分配的必要,可归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所有。

从法理角度看,此规定有失妥当,该部分财产再少,也应按照清算程序公平分配给债权人,国家无权将债权人的财产收归己有。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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