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能鉴定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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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全公司生产技能人员综合素质,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根据《劳动法》、《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动部发[1993]134号),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职业技能鉴定是对本企业内部从事煤炭行业特有工种和通用技术工种的劳动者进行职业资格(即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资格)的考试考核。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XXXXXX有限公司
第二章机构职责
第四条人事管理科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电力行业有关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
(二)负责制定本企业相关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计划。
(三)负责鉴定报名的组织工作和鉴定费用的收缴工作。
(四)负责实施本企业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操作技能考核的准备工作和操作技能考核实施工作。
(五)负责操作技能考核成绩的综合评定和传送。
(六)建立和管理本企业职业技能鉴定档案。
第六条各个生产单位配合完善鉴定基地如下条件:
(一)具有与所鉴定职业(工种)及其等级或类别相适应的培训、考核场地及设备。
(二)有熟悉鉴定工作业务、组织能力强的管理人员和思想素质好、职业道德高尚、业务能力强的考评人员。
(四)有完善的管理办法和考核制度。
第三章申报条件及程序
第七条凡隶属本企业从事煤炭行业职业(以及相关工种)的职工,均可申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人事管理科负责办理鉴定报名工作。
第八条职业技能鉴定的申报条件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和《职业标准》规定的申报条件。
第九条职业技能鉴定的申报程序
(一)人事管理科每年根据国家和“行业中心”的要求制定和下发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计划和各工种鉴定通知,明确鉴定职业(工种)、等级、鉴定方式、时间、鉴定收费标准等内容。“通知”一般在实施鉴定前一个月发出。
(二)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按“通知”规定及要求,
各生产单位将申报人员鉴定相关信息传送人事管理科,并将破格鉴定人员的有关证明材料一并报送,审查合格后,核发鉴定准考证。
第十条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
(一)初级、中级、高级和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由“省行业中心”统一办理核发。
(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由“省行业中心”统一到“行业中心”办理核发。
第十一条通用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及其《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与管理,按山西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有关规定执行。其他特有工种由特种监管部门核发。
第四章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
第十二条考评人员的基本任务和职责
(一)在实施鉴定前,了解鉴定计划;熟悉鉴定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标准、鉴定规范和本次鉴定的项目、内容、要求及评分标准等。
(二)在实施鉴定过程中,考评人员负责考评场地、设备、检测仪器和工、卡、量具的检查及其考核所用材料的检验;遵守《考评人员工作守则》,执行操作技能考场规则,并按照评分标准的要求,公平、公正地独立完成评分任务,认真填写考评
记录并签名,接受督导员的监督检查。
。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人事管理科
二0一七年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