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能鉴定所制度(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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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鉴定所规章制度

职业技能鉴定所规章制度

职业技能鉴定所规章制度一、制度概述职业技能鉴定所是推动国家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一个重要平台,其任务是通过开展职业技能鉴定,促进人才培养、就业、职业发展与质量提升。

为了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所的管理和运作,制定本规章制度,以确保鉴定工作的规范、公正、科学、高效。

二、职业技能鉴定所的组织架构职业技能鉴定所设有领导班子、职能部门和鉴定组。

1、领导班子:包括所长、副所长和部门主任,负责鉴定所的全面管理。

2、职能部门:包括综合部、鉴定管理部、鉴定项目开发部、考务中心、财务部和人力资源部。

3、鉴定组:由具有相关职业技能的专家组成,根据需要可以成立多个鉴定组,负责具体的鉴定工作。

三、职业技能鉴定所的职责职业技能鉴定所的主要职责包括:1、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技能认定。

2、开发和制定职业技能鉴定标准,并不断优化和升级。

3、负责鉴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确保鉴定工作的规范、公正、科学、高效。

4、为参加鉴定的人员提供培训和辅导,提高其职业技能水平。

5、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促进职业技能的提高。

6、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服务,为企业和个人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7、开展职业技能研究,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改进提供理论支持。

四、职业技能鉴定的程序职业技能鉴定的程序包括:1、申请:鉴定申请人应到鉴定所提交申请,填写鉴定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2、审核:鉴定所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审查是否符合鉴定要求。

3、预约:审核通过后,鉴定所安排鉴定时间和地点,并通知申请人到场参加鉴定。

4、鉴定:在鉴定组的见证下,申请人进行技能操作或答题等鉴定内容。

5、评定:鉴定组根据鉴定标准对申请人进行评定,确定是否达到相应职业技能水平。

6、公示:鉴定所将评定结果进行公示,在公示期间,申请人可以申请复核。

7、证书颁发:经评定合格的申请人,鉴定所颁发职业技能证书,并注册颁证机构。

五、职业技能鉴定所的管理制度职业技能鉴定所的管理制度包括:1、制定鉴定标准:根据职业技能发展和需求,开发和制定职业技能鉴定标准,并不断完善。

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标准版)

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标准版)

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的管理,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培养符合市场需求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实现学历教育与职业能力培养的有机结合,根据国家有关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技能鉴定所是学校领导下,设置的专业工作机构,业务上接受重庆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指导,日常工作与职业培训部合暑办公,由职业培训部统筹协调各教学部门共同组织开展工作。

各鉴定场地和实施设备与学校教学资源共享。

第三条职业技能鉴定所面向本校学生和社会人员服务,对劳动者职业技能资格进行考核鉴定。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职业培训部职责:1、组织协调各教学部门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制订有关规章制度;2、统筹全校职业技能培训与技能鉴定工作计划,审核职业技能鉴定经费预算和开支;3、对技能鉴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比和经验交流。

4、制定职业技能鉴定所的发展建设和规划,负责考评员队伍建设。

第五条系(部)职责:1、指定技能鉴定管理人员,负责本系(部)学生参加技能鉴定的宣传、报名登记和费用收取,统一缴学校财务处;2、负责安排技能鉴定场地、设施设备,以及维护专用仪器;3、与技能鉴定所一起协商安排本系(部)考评人员、监考人员和考务人员;4、负责本系(部)学生技能鉴定证书发放。

第六条技能鉴定所:1、受理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人员的报名申请,对申请鉴定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签发准考证;2、在己取得考评员资格的人员中,聘任相应工种、级别的考评员组成专业鉴定小组;3、按照国家或市鉴定中心统一编制的试题,组织实施理论和操作技能鉴定;4、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鉴定情况,并对鉴定合格人员办理核发证书手续;5、协调职业技能鉴定所需的设备和场地,确保符合鉴定要求。

6、管理和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

第七条技能鉴定所接受国家、市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遵守有关规定和管理制度,并在市技能鉴定中心的指导下开展业务工作。

第三章技能鉴定的实施第八条每学期开学初,技能鉴定所根据教学计划,结合职业培训工作特点,制定技能鉴定工作计划,并上报重庆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制度(4篇)

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制度(4篇)

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制度为了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设备设施、仪器、工量器具的日常维护与保管,保证其在鉴定中满足技术要求和正常使用,确保鉴定实施的客观性和公正性,特制定职业技能鉴定站设备设施管理制度如下。

一、鉴定站应配备一名专(兼)职设备维护保管人员,专门负责本鉴定站的仪器、设备和工量具等器材的维护与保管。

专(兼)职维护保管人员的基本条件为具有中技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熟悉仪器、设备、工量具的维护与保管的基本知识。

二、对本站用于鉴定的设备、仪器、工量具等器材进行归类整理,合理摆放,编号标记,并按鉴定职业分类建立台帐。

台帐中应标明上述器材的型号规格、数量、购置时间与价格,设备和仪器还应标明当前技术指标与参数,并按相应国家职业标准中的“技能要求”标明所能鉴定的“工作内容”或项目;设备器材的购入或损耗均要及时准确登记上台帐,做到物帐相符。

三、设备仪器、工量具等器材的存放地点应保持清洁卫生,并根据设备器材的性能要求,做好防潮、防腐、防锈、防尘、防高温和防火、防盗等工作,加强保管。

用于操作的设备仪器,要在放置(使用)处醒目的墙面上或正上方张贴该设备仪器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四、要建立和实行设备器材日常维护和定期维护制度,发现故障,及时维修,认真做好维护维修记录(包括维护维修后设备、仪器、量具的技术指标与参数)。

五、每次鉴定前应对当次鉴定需要使用的设备、仪器、工量具等器材进行检查确认,达不到数量、质量和技术要求的,应及时进行维护、调试和补充,以保证满足鉴定需求。

六、在鉴定过程中,发生设备器材损坏、损耗或丢失等情况应做好记录,鉴定结束后,及时进行修复和报损;考生不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操作、使用设备,考评员和设备维护人员应及时制止,防止发生人身和设备事故。

造成事故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每次鉴定,鉴定站的设备保管维护人员应作为考务组的设备维护人员进入考场。

七、用于鉴定和考评检测的计量器具、仪表要按照计量的有关规定定期调试、计量检测,对达不到技术检测要求、不合格的计量器具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降级、报废)。

职业技能鉴定所的管理制度

职业技能鉴定所的管理制度

职业技能鉴定所的管理制度职业技能鉴定所的管理制度XXX职业技能鉴定所管理制度为了进一步加强交通培训中心职业技能鉴定所的管理,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所的行为,使其适应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发展,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管理规定》结合职业技能鉴定所和交通培训中心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鉴定所业务上属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领导和指导,并对其负责,行政上受交通培训中心的领导和工作安排。

二、职业技能鉴定所实行所长负责制。

三、职业技能鉴定所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令和人社部门有关职业技能鉴定的规定和制度。

四、职业技能鉴定所须采用国家统一题库试题组织鉴定,不得自行编制试题。

对于暂未建立国家统一题库的职业(工种),可由省市级或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专家编制试题,经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定后,在本地区、本行业使用。

五、职业技能判定所应坚持公正、公开的原则,受理一切符合申报条件人员的职业技能判定;判定过程当中要严厉执行国家和省、市的判定程序、标准和考务规范,充裕发挥考评人员的作用。

六、职业技能鉴定所享有独立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七、职业技能鉴定所应自觉接受人社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估。

八、职业技能鉴定所负责受理报名申请;对申报者进行资格审查并报相应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核统一后核发准考证。

九、组织申报人员按规定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考核鉴定,协调鉴定过程中的有关事宜。

十、向职业技能判定指导中心提交判定报告,对考评小组的工作提出评价意见;协助职业技能判定指导中心书核发手续,并负责向合格者发放《职业资格证书》。

十一、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对本所人员、装备、设施、财务和各项判定工作实行严厉管理。

十二、按期向职业技能判定指导中心和主管单位报告工作情况,每年按隶属关系向市职业技能判定指导中心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十三、负责鉴定咨询服务和信息统计上报工作。

职业鉴定站职业规章制度

职业鉴定站职业规章制度

职业鉴定站职业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职业鉴定工作,依法维护职业鉴定宗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职业鉴定站是根据法律规定成立的职业技能等级鉴定机构。

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章制度。

第三条职业鉴定站职业规章制度适用于职业鉴定站的工作人员,具有指导性和强制性。

第四条职业鉴定站应当遵守保密、客观公正、规范管理的原则,提高鉴定服务质量,为广大鉴定对象提供优质的鉴定服务。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职业鉴定站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机构、职能部门和岗位,并明确定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

第六条职业鉴定站应当建立职业规范化管理制度,保证各项工作有序进行,提高工作效率。

第七条职业鉴定站应当建立健全工作人员队伍,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工作人员职业素养。

第八条职业鉴定站应当建立考核评估机制,对工作人员的工作绩效进行评定,根据绩效给予相应的奖惩。

第三章鉴定管理第九条职业鉴定站鉴定工作必须遵循客观公正原则,不得偏袒一方,严禁涉嫌收受贿赂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十条职业鉴定站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鉴定对象本人同意,不得泄露鉴定结果及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职业鉴定站应当建立专业鉴定标准,确保鉴定过程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

第十二条职业鉴定站应当建立鉴定记录档案,保存鉴定结果、原始证据等相关资料,做到真实可查。

第四章服务管理第十三条职业鉴定站应当建立健全服务流程,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保障鉴定对象利益。

第十四条职业鉴定站应当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客户投诉,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第十五条职业鉴定站应当加强宣传工作,提高对外知名度和信誉度,吸引更多的鉴定对象。

第五章其他规定第十六条职业鉴定站在工作过程中发现违反规定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配合相关机构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职业鉴定站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与职业鉴定无关的活动。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职业鉴定站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本规章制度进行调整完善,经过批准后执行。

职业技能鉴定所规章制度

职业技能鉴定所规章制度

职业技能鉴定所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所管理,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职业技能鉴定所的管理和工作。

第三条职业技能鉴定所是依法承担职业技能鉴定任务的机构,其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个人进行技能水平评价,颁发证书。

第四条职业技能鉴定所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流程进行管理,确保鉴定工作的公正、公平、准确和专业。

第五条职业技能鉴定所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体系,确保鉴定工作的高效进行。

第二章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流程第六条职业技能鉴定所应当制定详细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流程,确保鉴定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七条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流程包括鉴定申请、资格审查、鉴定准备、鉴定考试、鉴定评价、鉴定结果报告和证书颁发等环节。

第八条职业技能鉴定所应当明确各个环节的工作内容、责任人和时间节点,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和工作计划。

第九条职业技能鉴定所应当定期对工作流程进行评估和改进,确保鉴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十条职业技能鉴定所应当建立健全鉴定工作档案,妥善保存相关资料,确保鉴定结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职业技能鉴定管理第十一条职业技能鉴定所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架构,明确职责分工,确保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职业技能鉴定所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鉴定人员,确保鉴定工作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第十三条职业技能鉴定所应当建立规范的工作制度,明确各项工作流程和标准,确保鉴定工作的公正和准确。

第十四条职业技能鉴定所应当加强对鉴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十五条职业技能鉴定所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鉴定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第四章职业技能鉴定服务第十六条职业技能鉴定所应当诚信服务,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确保鉴定工作的公平公正。

第十七条职业技能鉴定所应当提供全方位的服务,满足不同需求的申请人,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

2024年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制度(四篇)

2024年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制度(四篇)

2024年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实现职业技能鉴定的社会化管理,促进职业技能开发,提高劳动者素质根据《工人考核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指对劳动者进行技术等级的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以下统称技师)资格的考评。

第三条职业技能鉴定实行政府指导下的社会化管理体制。

(一)劳动部综合管理全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制定规划、政策和标准;审查批准有关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审查批准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站(所),制定以下有关规定和办法:1.参加技能鉴定人员的申报条件和鉴定程序;2.专业技术知识、操作技能考核办法;3.考务、考评人员工作守则和考评小组成员组成原则及其管理办法;4.职业技能鉴定站(所)考场规则;5.《技术等级证书》的印鉴和核发办法(三)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四)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具体实施对劳动者职业技能的鉴定。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和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职业技能鉴定站(所)。

第二章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第五条劳动部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主要职责是:参与制定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组建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题库;开展职业分类、标准、技能鉴定理论研究及咨询服务;推动全国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主要职责是:组织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和具体实施考评员的资格培训;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有关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服务;推动本地区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七条经劳动部批准,有关行业可建立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主要职责是:参与制定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以外非社会通用的本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标准;组织本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和考评员的资格培训;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及有关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服务;推动本行业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职业技能鉴定保密管理制度

职业技能鉴定保密管理制度

职业技能鉴定保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家保密法规,规范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工作,保障鉴定业务的保密性和安全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过程中的保密管理工作。

第三条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保护鉴定机构的商业秘密和客户隐私,维护职业技能鉴定业务的公正、公平、公开。

第四条保密管理工作应当贯穿职业技能鉴定的全过程,涵盖鉴定业务的各个环节。

第五条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保密等级,分类管理保密信息。

第六条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做好重要保密信息的备份和保护工作。

第七条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员工的保密教育与培训,提高员工保密意识和能力。

第二章保密管理组织第八条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当设立保密管理机构或设专门的保密管理岗位,负责保密工作。

保密管理机构应当直接受鉴定机构的最高管理层领导。

第九条保密管理机构应当制定保密工作规章制度,指导并监督保密工作的实施。

第十条保密管理机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单位进行对鉴定机构的保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保密管理制度第十一条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保密责任制度、保密审查制度、保密信息管理制度、保密宣传教育制度、保密监督检查制度等。

第十二条保密责任制度(一)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当明确保密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当明确工作人员的保密责任,规范工作人员的保密行为,保护鉴定机构的商业秘密和客户隐私。

(三)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当签订保密协议,保护与职业技能鉴定相关的保密信息。

第十三条保密审查制度(一)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当建立保密审查制度,对涉密工作人员进行审查,保证其保密能力和信誉。

(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当建立涉密项目的审批制度,对需要参与涉密项目的工作人员进行审批,合格后方可参与该项目的工作。

第十四条保密信息管理制度(一)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当建立保密信息管理制度,分级管理和保护信息,禁止泄漏和非法传播保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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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鉴定所试卷保密制度
根据国家教育部、国家保密局《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加强试卷保密工作,确保考试的试卷的安全,有利于加强试卷的管理,特作出如下规定:
一、严格选配保密人员。

保密工作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保密观念强,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严格遵守纪律,工作认真负责。

凡本次本人或有直系亲属参加考试的人员,不得参与保密工作。

二、每次使用保密室前,均须经检查,通过验收后方可使用试卷保密室,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准使用。

三、试卷保密室专门用作存放试卷,除考务专管人员外,其他无关人员不许随便进入。

存放密件期间,防盗门及保密柜钥匙须由两名专管人员分别保管,保密柜要贴上专用封条,每次贴封启封都要有专管人员两人在场。

任何人不许开拆试卷密封袋。

四、领取试卷要有严格的登记手续。

领取试卷都要有专人(三人以上)负责。

试卷在运送过程中要有专车,要做到卷不离人,不允许携带试卷出入公共场所。

如遇意外情况(被盗、失落、损坏包装,内容外露等),应立即逐级上报并迅速处理。

五、试卷在开考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拆阅、拆装试卷。

六、每场考试结束后,返回的试卷应及时放入保密柜中加以封存。

七、每次考试工作全部结束后,考试部门要总结试卷保密工作的情况,使试卷在保管过程中保密措施不断完善。

八、本制度供试卷保密人员共同遵守,如有不执行本保密制度,发生试卷答卷泄密、失盗、损毁、涂改等事故,将追究有关人员直接责任。

职业技能鉴定所档案管理制度
(一)努力学习国家有关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熟悉鉴定所的工作内容。

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要求做好鉴定所的档案管理,保证鉴定档案的完整、准确和及时。

(二)做好每一批次的技能鉴定的原始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

大致将以下资料装订成一册:
1、职业技能鉴定申报原始资料。

2、职业技能鉴定考务原始资料。

3、职业技能鉴定办证原始资料。

(三)将每一批次的《职业技能鉴定审批表》装订成册,并查看表中每一栏项是否填写准确、完整。

(四)将每一批次的职业技能鉴定理论、实操样卷装订成册。

(五)将每一批次的职业技能鉴定考生原始试卷装订成册,保存期三年。

(六)对职业技能鉴定所鉴定场地、办公用品、鉴定设备、鉴定用工量刃具等建清单存档。

(七)根据鉴定所的考评需要,定期做好对各工种考评员的申报工作,做好考评员的申报、培训、发证和复审等原始资料的归档。

(八)做好鉴定所各类文件、计划、总结、统计、报表的归档工作;文件资料的发放、传递、送交和上报。

(九)完善各种规章制度:如工作制度、岗位职责、工作守则、工作程序、各类设备的操作规程等。

并列入档案管理的内容。

(十)专人负责印鉴和印章的管理,《职业技能鉴定所运行许可证》的保管和更换。

职业技能鉴定所财务管理制度
(一)职业技能鉴定所是非赢利单位,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一律按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公布的规定执行。

(二)职业技能鉴定所的鉴定收费,主要用于:鉴定组织报名、培训单位(机构)提供培训、鉴定所需的命题入围、考场、教室、设备、器材、材料的费用及授课人员、监考人员、阅卷人员、评审人员、专家人员、考评人员、警卫人员、质量督导人员以及聘用其它工作人员的劳务费、保密费等,不得挪做他用。

(三)职业技能鉴定所的财务实行核算,并接受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对经费的收支情况单独建帐,专款专用。

严禁弄虚作假和乱收费。

(五)对鉴定所及鉴定工种进行定期的成本核算,对鉴定所经费开支做到心中有数,合理使用。

申请职业技能鉴定报名程序
申请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可向当地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提出申请,填写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

报名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培训毕(结)业证书、《技术等级证书》或工作单位劳资部门出具的工作年限证明等。

申报职业技能鉴定,首先要根据所申报职业的资格条件,确定自己申报鉴定的等级。

如果需要培训,要到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培训机构参加培训。

申报职业资格鉴定时要准备好照片、身份证以及证明自己资历的材
料,参加正规培训的须有培训机构证明,经鉴定机构审查符合要求的,由鉴定所(站)颁发准考证。

参加考试时必须携带准考证,否则不能参加考试。

职业技能鉴定所工作任务
(1)受理职业技能鉴定的申请,对申报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经鉴定指导中心核准后,签发准考证;
(2)组织申报人员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考核或考评;
(3)协调鉴定过程中的有关事务;
(4)汇总鉴定成绩,并负责报送鉴定指导中心;
(5)向鉴定指导中心提供鉴定报告,对考评小组的工作提出评价意见;
(6)协助鉴定指导中心办理证书手续,并负责向鉴定合格者发放职业资格证书。

(7)负责鉴定的咨询服务和信息统计等工作。

职业技能鉴定所工作规则
1、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职业技能鉴定的政策、规定、规程,并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保证鉴定质量。

2、认真执行国家职业标准、鉴定规范;所有职业技能鉴定,必须从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国家题库中提取试题,国家题库中暂时没有试题的职业(工种)开展鉴定的,受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委托,可组织开发相应的题库或卷库,经审核通过后,由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运行使用。

3、积极组织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严格考务管理,做好发布鉴定公告、组织报名、资格审查、鉴定实施、考场监管、证书核发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4、自觉接受主管单位的领导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所属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

职业技能鉴定的主要内容和鉴定方式国家实施职业技能鉴定的主要内容包括:职业知识、操作技能和职业道德三个方面。

职业技能鉴定分为知识要求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两部分。

知识要求考试一般采用笔试,技能要求考核一般采用现场操作加工典型工件、生产作业项目、模拟操作等方式进行。

计分一般采用百分制,两部分成绩都在60分以上为合格,80分以上为良好,95分以上为优秀。

青山埋白骨,绿水吊忠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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