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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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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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7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关于加强期货经纪公司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及《关于规范期货保证金存取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定,为推动和加强东航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反洗钱工作的开展,建立健全反洗钱工作管理机制,维护公司经济金融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通过内控管理和技术手段实施。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公司设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副组长由公司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担任,稽核员为监督员。

小组成员包括风险控制部经理、财务部经理、结算部经理、信息部经理、交易部经理。

反洗钱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公司反洗钱工作,风险控制部负责与反洗钱有关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管理、监督公司的反洗钱工作,传达监管部门有关反洗钱工作的要求,审定反洗钱工作制度,解决公司反洗钱工作的重大疑难问题,对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向上级监管部门报告,协调公司营业部的反洗钱工作。

第五条公司反洗钱小组成员在公司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公司董事会负责。

反洗钱小组组长为第一责任人。

风险控制部负责反洗钱工作的具体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并配合相关机构对可疑交易资金进行调查,收集整理公司反洗钱信息动态。

各成员部门的主管具体负责本部门反洗钱工作的实施,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做到定人、定岗、定责。

第六条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公司客户的人民币大额和可疑资金支付的交易进行监督、管理、监测和分析。

监督员负责对各部门上报的可疑交易进行分析、调查,对重大可疑交易及时上报公司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组长。

确属可疑交易的上报上级监管部门。

2 / 7第三章客户身份识别第七条客户身份识别在反洗钱的工作中至关重要,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客户身份识别过程中要高度负责,必须获得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所要求的客户身份资料。

反洗钱内控管理办法

反洗钱内控管理办法

反洗钱内控管理办法为防止违法犯罪分子利用xx公司的基金销售业务从事洗钱、恐怖融资活动,规范和加强公司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洗钱,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第二条公司成立以总经理为首,法律合规部牵头的反洗钱工作联络组,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

设立反洗钱工作委员会,为公司反洗钱工作的最高决策组织,成员由总经理室、法律合规部和监察稽核部负责人组成;人员任期变化实行岗位自动轮替。

设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动反洗钱的日常工作,组长由业务副总经理担任,法律合规部负责人和监察稽核部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其他部门负责人和反洗钱岗位人员组成。

人员任期变化实行岗位自动轮替。

设立反洗钱岗位,由法律合规部专人担任,负责可疑交易的核查及报告等日常工作。

第三条加强客户身份识别,开户申请资料的审核,要求其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建立和完善客户身份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审查,并按照规定进行登记。

对未按照规定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的,不得为其办理开户手续。

第四条建立客户信息数据档案,保存其信息资料。

数据信息包括:在客户提供的开户资料中记载的事项、客户每笔交易的确定金额、时间等、客户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或支付机构名称等。

第五条建立可疑交易报告。

为客户提供基金销售服务时,发现可疑交易,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或公安机关进行报告。

(一)对符合《可疑交易查询报告制度》中的可疑交易,按规定程序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相关内容;(二)对可疑交易进行审查、分析,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依法协助其工作。

异常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在某一个开放日内,同一客户在同一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基金中交易10次以上(含)或同一客户在不同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基金中交易15次以上(含)。

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近年来,洗钱活动日益猖獗,给社会治安和金融系统带来了巨大的威胁。

因此,各国纷纷加强反洗钱的力度,并且建立和实施了一系列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以打击洗钱犯罪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公正。

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是指金融机构内部为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和制度措施。

它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制定合规政策和程序、进行客户尽职调查、监测报告可疑交易、自主评估和监督。

首先,制定合规政策和程序是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基础。

金融机构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制定反洗钱的内部政策和程序,并定期对其进行修订和更新。

这些政策和程序应包括内部洗钱风险评估、内部洗钱合规培训、内部报告制度、内部审计等,以确保反洗钱工作的顺利进行。

其次,进行客户尽职调查是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环节。

金融机构应对客户进行合理的尽职调查,了解其身份、背景和经济活动等相关信息。

特别是对高风险客户,应加强尽职调查,并要求客户提供合法来源证明和资金用途等相关文件。

这样可以有效防止金融机构被用于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

再次,监测报告可疑交易是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核心。

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监测系统,对客户交易进行实时监测和筛查。

一旦发现可疑交易,应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如冻结账户、调查核实等。

这种监测和报告制度可以提高金融机构对洗钱犯罪行为的识别和打击能力。

最后,自主评估和监督是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监管机制。

金融机构应定期进行自主评估,检查反洗钱制度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并向监管机构报告评估结果。

监管机构应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督,定期检查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提高监管效果。

总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是金融机构防范洗钱犯罪的重要手段。

它通过制定合规政策和程序、进行客户尽职调查、监测报告可疑交易、自主评估和监督等措施,有效地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行为。

但需要强调的是,只有金融机构建立和完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并且广泛落实到实际操作中,才能达到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的目的,保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公正。

反洗钱内控制度

反洗钱内控制度

反洗钱内控制度反洗钱(Anti-Money Laundering,AML)是目前金融行业中必须重视的一个重点领域,各国政府和金融机构对此问题的关注日益增强,然而,许多公司对于反洗钱内控制度的建立和管理还存在很大的盲区。

建立完善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将有利于公司规范业务运营,降低企业风险,依法合规经营。

一、意义反洗钱内控制度是一套管理体系,旨在规范公司内部在反洗钱方面的运作,确保公司防范洗钱风险的基本法规、制度、管理、技术等综合措施的顺利落实和有效运行,同时保护公司和客户的利益,推动公司稳健发展。

二、制度组成完善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应包含以下方面:1.内部风险评估体系:根据风险管理的要求,建立公司风险评估体系,确定业务风险等级,为反洗钱工作提供基础数据支撑。

2.客户知识度管理:确保业务员强化新客户的KYC工作,完整收集客户身份信息,并进行实名验证、身份验证等操作;同时,应及时查验本身身份信息有否案件涉及的风险。

3.反洗钱培训:针对公司重要人员,进行针对性、有针对性的反洗钱培训,完成公司的防范洗钱阳光,加强人员教育和管控。

4.内控制度和操作规范:建立和完善公司反洗钱的内部控制机制和操作规范,对反洗钱的核查、人身身份验证、交易冻结,可疑交易报告等进行详细阐述。

5.反洗钱体系测试:反复测试措施落实,及时排查所发现的问题并进行修正。

三、管理程序建立完善的反洗钱内控制度,还必须要有一套科学、规范的管理程序。

包括:1.高层明确反洗钱意识;2.稳定的模组结构,可迅速对反洗钱风险进行处理;3.落实反洗钱框架下批处理力度;4.发掘正常交易录入用途,防止非法交易的流入;5.有防范洗钱的保护措施,对于一些特别情况充分考虑反洗钱,如在收益中逃脱,进行通货膨胀、通货收收收结构,潜在风险大。

四、维护和风险控制为确保反洗钱内控制度在执行阶段期间的顺利落实和有效运行,管理者需要及时查看是否有重大政策变更,通过内部审计手段建立清晰的监控预警机制。

完整版)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完整版)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完整版)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XXX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预防和打击基金业务中的洗钱和其他严重犯罪活动,维护金融秩序,保证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安全和信誉,XXX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章反洗钱部门及人员监察稽核部和运营保障部负责公司的反洗钱工作。

运营保障部负责制定反洗钱工作规则,客户身份的识别、核对、登记、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保管,以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报告。

策略发展部在研发金融产品时,需会同监察稽核部进行洗钱风险评估。

监察稽核部负责制定反洗钱工作制度,监督检查、资料和信息的保存以及培训工作,并审查反洗钱业务规则,核实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向相关机构报告,并负责反洗钱宣传工作。

第三章反洗钱工作流程运营保障部注册登记中心按照规定要求审查客户提交的文件和交易申请,确定客户身份及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发现可疑交易时,应当向监察稽核部报告。

监察稽核部须及时处理可疑交易的报告,并和运营保障部协商确定处理措施。

第十二条规定,若监察稽核部认为交易存在洗钱嫌疑,应及时向公司督察长和总经理报告,并经风险控制委员会批准后向反洗钱主管部门举报,必要时向当地公安机关做出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要求运营保障部每日日终后向监察稽核部报告大额交易,监察稽核部及时向反洗钱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客户身份识别的内容和程序在第十四至第十八条中详细规定。

其中,运营保障部注册登记中心负责识别客户身份,并审查客户提交的文件。

客户进行包括但不限于资金账户开户、基金账户开户、转托管等业务时,必须提交相关文件并接受审查。

个人投资者和机构客户在开立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时,也需提交身份证件及其他相关材料,并填写相应的业务申请表。

同时,运营保障部也要遵守客户的基金账户名称与回款账户名称一致的原则,不允许资金回到其他名称的银行账户上。

客户身份验证和资料变更为了保证客户身份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客户在申请基金业务时需要提交以下文件: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民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2.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并预留印鉴;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4.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反洗钱内控制度包括

反洗钱内控制度包括

反洗钱内控制度包括反洗钱内控制度是组织或机构为了预防和打击洗钱活动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和规定。

这些措施和规定旨在确保组织能够遵守反洗钱法律法规和规范,有效地识别、评估和管理潜在的洗钱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防范。

下面是一份完整的反洗钱内控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确保组织遵循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识别和评估潜在的洗钱风险,确保相关业务能够有效地识别和报告可疑交易,以及确保员工能够接受反洗钱培训。

2. 顶层管理的承诺:组织的最高管理层应对反洗钱制度发出明确的指示,并负责确保其有效地执行。

3. 风险评估:组织应制定风险评估政策和程序,包括对客户、业务和地区的风险评估,以确定潜在的洗钱风险。

同时,应定期审查和更新风险评估。

4. 客户尽职调查:组织应对客户进行尽职调查,包括客户的身份验证和背景调查,以确保客户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组织还应定期审查客户信息,以确保其准确性和完整性。

5. 可疑交易监测和报告:组织应设立监测系统,以监测可疑交易。

一旦发现可疑交易,组织应立即报告给相关的监管机构。

6. 培训和教育:组织应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反洗钱培训和教育,以提高员工对洗钱风险的认识和识别可疑交易的能力。

7. 独立审核和审计:组织应定期进行独立的内部审核,以确保反洗钱控制措施和程序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此外,组织还应定期接受外部审计。

8. 记录保存:组织应保留与反洗钱活动相关的所有记录和文件,以便在需要时进行跟踪或检查。

9. 外部合规审查:组织应定期接受外部合规审查,以确保反洗钱制度符合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

10. 处罚措施:组织应制定合适的处罚措施,对违反反洗钱规定的员工进行纪律处分,并向相关监管机构报告。

11. 持续改进:组织应不断改进其反洗钱制度,包括制定新的控制措施和程序,加强员工培训,及时更新风险评估等。

反洗钱内控制度是组织防范洗钱活动的重要工具,它能够帮助组织有效地管理和减轻洗钱风险,并确保组织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

反洗钱内部控制管理办法三篇

反洗钱内部控制管理办法三篇

反洗钱内部控制管理办法三篇篇一:反洗钱内部控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反洗钱工作,提高公司防范洗钱风险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各部门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积极履行反洗钱义务,将反洗钱工作认真落实到日常工作中,实现公司的反洗钱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机构职能第一节机构设置第三条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担任组长,公司主管财务副总经理担任副组长,组员分别为:财务部经理、结算部经理、交易客服部经理、各营业部经理、公司总部反洗钱岗、公司总部合规岗。

第四条反洗钱工作办公室由主管财务副总经理、财务部经理、结算部经理、公司总部反洗钱岗、交易客服部经理、公司总部合规岗组成。

办公室日常负责人员为财务部经理。

第五条业务一线反洗钱工作小组由各业务部门经理或副经理和部门反洗钱岗人员组成,业务一线反洗钱工作小组组长由各业务部门经理担任。

交易中发现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通过结算风控部向公司反洗钱办公室报告,由反洗钱办公室统一负责向反洗钱领导小组报告。

第二节机构职能第六条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是公司反洗钱工作的领导机构,全面负责公司反洗钱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决策,对公司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报告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传达、贯彻、落实中国银监会及省银监局关于反洗钱工作的精神,组织开展反洗钱工作。

2、严格按照有关反洗钱规定,建立健全符合公司实际的反洗钱内控制度。

3、定期组织检查小组对公司反洗钱工作进行内部检查,保障反洗钱工作有效开展。

4、协助行业监管部门以及纪检、监察、司法部门对已发现的问题开展调查、核实、取证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反洗钱工作办公室是公司反洗钱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公司反洗钱工作的制度和规范制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整理、复核、检查和报告、反洗钱工作的培训指导以及与反洗钱工作主管部门的日常联系。

反洗钱内控制度

反洗钱内控制度

反洗钱内控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和加强本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的开展,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管理机制,预防和打击洗钱活动,维护本公司正常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反洗钱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反洗钱内部控制,覆盖本公司经营管理中可能被利用为洗钱途径的所有业务环节。

反洗钱内部控制要求具体落实到相关业务、部门和岗位,确保不存在管理空白或漏洞。

第三条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将充分考虑反洗钱内部控制的控制环境、风险识别与评估、控制活动与措施、信息沟通与反馈、监督与评价等要素。

第四条本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职能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将力求权责分明,相互配合,相互监督。

本公司将定期评价各职能部门反洗钱工作的的有效性,并根据市场、技术、法律环境的变化适时调整和完善。

第五条本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工作将全面贯彻健全、合理、制衡、独立的原则,确保反洗钱工作的有效进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六条本公司由风控部负责本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的外部沟通和内部协调工作。

财务部、产品部、技术部、人事部等部门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协助反洗钱内部控制工作。

第七条反洗钱内部控制主要职责包括:1、组织、规划反洗钱工作;2、落实反洗钱工作的具体措施;3、在风控部组织下,建立健全反洗钱工作管理机制,组织、安排相关制度和流程的建设;4、配合监管机关和司法机关对可疑交易资金的调查;5、定期汇总和分析反洗钱工作信息和动态并提出建议;6、组织反洗钱培训;7、法律、法规及本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本公司相关部门应做好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对大额资金、可疑交易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记录、分析、核实和报告,并做好有关信息的收集、查询与反馈工作,根据要求向当地证监会派出所机构报告反洗钱开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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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关于加强期货经纪公司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及《关于规范期货保证金存取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定,为推动和加强东航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反洗钱工作的开展,建立健全反洗钱工作管理机制,维护公司经济金融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通过内控管理和技术手段实施。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公司设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副组长由公司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担任,稽核员为监督员。

小组成员包括风险控制部经理、财务部经理、结算部经理、信息部经理、交易部经理。

反洗钱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公司反洗钱工作,风险控制部负责与反洗钱有关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管理、监督公司的反洗钱工作,传达监管部门有关反洗钱工作的要求,审定反洗钱工作制度,解决公司反洗钱工作的重大疑难问题,对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向上级监管部门报告,协调公司营业部的反洗钱工作。

第五条公司反洗钱小组成员在公司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公司董事会负责。

反洗钱小组组长为第一责任人。

风险控制部负责反洗钱工作的具体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并配合相关机构对可疑交易资金进行调查,收集整理公司反洗钱信息动态。

各成员部门的主管具体负责本部门反洗钱工作的实施,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做到定人、定岗、定责。

第六条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公司客户的人民币大额和可疑资金支付的交易进行监督、管理、监测和分析。

监督员负责对各部门上报的可疑交易进行分析、调查,对重大可疑交易及时上报公司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组长。

确属可疑交易的上报上级监管部门。

第三章客户身份识别第七条客户身份识别在反洗钱的工作中至关重要,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客户身份识别过程中要高度负责,必须获得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所要求的客户身份资料。

第八条验证客户信息包括个人客户信息和法人客户信息。

第九条自然人客户开户时,应该提供和签署以下材料:(一) 开户人身份证复印件;(二) 期货市场投资者开户登记表(自然人)原件(开户人本人签字);(三) 签署《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签署《期货经纪合同》;(四) 资金调拨人身份证复印件;(五) 指令下达人身份证复印件;(六) 结算单确认人身份证复印件;(七) 期货保证金结算账户存折或其他账户证明文件复印件;(八) 如果同时申请SHECA数字证书,还需提交《SHECA个人数字证书受理表》(开户人本人签字)。

第十条法人开户时,应该提供和签署以下材料:(一)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二)开户授权书原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三)期货市场投资者开户登记表(法人)原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四)经授权人员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期货经纪合同》;(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六)开户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七)资金调拨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八)指令下达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九)结算单确认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十)期货保证金结算账户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十一)如果同时申请SHECA数字证书,还需提交《SHECA单位数字证书受理表》(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十一条公司只为具有良好声誉、从合法业务活动中取得收入和利润的客户代理期货交易。

第十二条公司通过一系列的程序获得尽可能真实、完整的客户资料,以避免被洗钱分子利用从事洗钱及其他非法活动。

第十三条新客户开户时,客户服务人员必须审慎核对客户的真实身份,并确认其拟进行交易的合法性,包括客户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第十四条客户服务人员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开户服务,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问的,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十六条客户开户、变更、销户的身份资料档案应当自期货经纪合同终止之日起至少保存20年。

交易指令记录、交易结算记录、错单记录、客户投诉档案以及其他业务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0年。

第四章操作规程第十七条逐级报告制度财务部在办理客户出入金业务过程中,发生大额支付交易、或在十五个交易日里多次发生出入金或多笔入金汇总一笔出金或一笔入金多笔出金等情况,由出纳负责向部门经理报告。

财务部经理应对发生的大额支付交易进行分析,发现客户有可疑支付交易情况,进行审慎甄别,并记录和分析该可疑支付交易,于当日填制《可疑交易登记簿》,次日采用书面方式报送公司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查。

公司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在收到财务部报送的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后,应及时组织内控人员进行调查,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调查意见,确属可疑交易的,及时上报上级监管部门。

大额交易或可疑交易报告的上报工作,由专人通过反洗钱互联网报送接收平台,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及时报送,并报备中国证监会稽查一局、上海证监局等上级监管部门。

第十八条监督制度监督员在日常事后监督过程中,要重点监督大额交易的授权情况,对符合可疑交易标准的业务要及时向相关部门发出查询查复通知书,并提出监督意见,限期查复。

监督员对公司财务部、清算部进行定期检查,查看是否及时登记大额交易登记簿、结算账户开销户登记是否记载完整;开立账户是否符合监管部门的规定,对可疑交易是否及时上报。

第十九条登记备案制度公司发生的所有大额交易或可疑交易,除按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外,必须在《大额交易登记簿》或《可疑交易登记簿》上逐笔登记并专人保管,并每月汇总一次交公司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

第五章会计、结算内控制度第二十条反洗钱工作会计、结算控制制度(一)确定并记录客户的身份以及办理业务的交易信息。

(二)建立客户身份登记制度,办理开户、收付等业务时必须认真审查核对客户的身份并登记。

(三)财务部、结算部、交易部必须完整保留原始会计记录、交易记录,开销户登记必须专人登记,专人保管。

第二十一条对客户办理开户、保证金存取等业务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和资料,进行核对并登记。

不准为身份不明确的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和假名账户。

第二十二条反洗钱工作会计档案的管理财务部对提取大额现金的客户,必须按要求填写《大额交易登记簿》,并按发生日期排列、编顺序号于次年初装订成册入库保管。

公司对客户资料的相关记录保管期限必须自销户之日起20年以上。

公司的交易记录必须包括账户持有人、通过该账户存入或提取的金额、交易时间、资金的来源和去向、提取资金的方式,其保管期限为自销户之日起20年以上。

公司对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保管,不得有遗漏、涂改情况。

第六章员工责任第二十三条为客户开立账户应严格按照客户填写的《期货经纪合同》、《期货投资者开户登记表》、《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和《开户授权书》的内容,不得为客户设立匿名账户或假名账户。

第二十四条公司开展反洗钱工作应当严守反洗钱工作秘密。

不得违反规定将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他人员。

第二十五条由公司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全公司人员的培训工作,反洗钱工作人员、财会人员应积极参加反洗钱工作培训,认识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掌握可疑支付交易的识别标准,并通过日常工作不断提高反洗钱的能力。

第二十六条出纳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对个人和单位账户进行详细调查,熟悉大额和可疑交易标准,按照规定及时、准确登记大额交易记录。

第七章罚则第二十七条公司员工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将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经济、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落实专门人员负责反洗钱工作的;(二)未按规定对开户资料进行审查,致使单位或个人开立虚假期货账户的;(三)未按规定要求单位客户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进行核对并登记的;(四)将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他人员的;(五)未按规定登记、报告大额交易或者可疑交易的;(六)对存取大额现金异常情况不及时报告的;(七)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从事不正当竞争,损害反洗钱义务履行的;(八)公司员工参与伪造开户资料,为客户违规开立期货账户,协助进行洗钱活动的。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大额交易”是指以下情形之一:(一)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三)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四)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第三十条“可疑交易”是指以下情形之一:(一)客户资金账户原因不明地频繁出现接近于大额现金交易标准的现金收付,明显逃避大额现金交易监测;(二)没有交易或者交易量较小的客户,要求将大量资金划转到他人账户,且没有明显的交易目的或者用途;(三)客户长期不进行或者少量进行期货交易,其资金账户却发生大量的资金收付;(四)长期不进行期货交易的客户突然在短期内原因不明地频繁进行期货交易,而且资金量巨大;(五)客户频繁地以同一种期货合约为标的,在以一价位开仓的同时在相同或者大致相同价位、等量或者接近等量反向开仓后平仓出局,支取资金;(六)客户作为期货交易的卖方以进口货物进行交割时,不能提供完整的报关单证、完税凭证,或者提供伪造、变造的报关单证、完税凭证;(七)客户要求变更其信息资料但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有伪造、变造嫌疑;(八)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九)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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