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调控背景下房地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宏观法律环境的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面临的宏观法律环境日益复杂。
宏观法律环境对企业经营的影响越来越大,成为企业必须关注的重要问题。
本文以某房地产企业为例,分析宏观法律环境对企业经营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
二、某房地产企业概况某房地产企业成立于2000年,是一家集房地产开发、销售、物业管理为一体的综合性企业。
近年来,企业规模不断扩大,业务范围逐渐拓展。
然而,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宏观法律环境的变化对企业产生了较大影响。
三、宏观法律环境对企业经营的影响1.土地政策的影响近年来,我国政府为抑制房地产市场的过热,出台了一系列土地政策。
如限购、限贷、限售等。
这些政策使得土地供应量减少,土地价格上升,对企业获取土地资源造成较大压力。
以某房地产企业为例,在2018年,由于土地政策收紧,企业拿地成本大幅上升,导致企业利润空间受到挤压。
2.税收政策的影响税收政策是宏观法律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我国政府为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对房地产企业实施了税收优惠政策。
然而,税收优惠政策的变化也对企业经营产生了较大影响。
以某房地产企业为例,在2019年,由于税收优惠政策调整,企业税负增加,导致企业利润下降。
3.环保政策的影响环保政策是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的问题。
房地产企业作为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受到环保政策的严格监管。
以某房地产企业为例,在2019年,企业因环保问题被当地政府处罚,导致企业面临较大的经营压力。
4.金融政策的影响金融政策是宏观法律环境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我国政府为抑制房地产市场泡沫,对房地产企业实施了严格的信贷政策。
这使得房地产企业融资难度加大,融资成本上升。
以某房地产企业为例,在2020年,由于融资渠道受限,企业项目进度受到影响,导致企业面临较大的经营压力。
四、应对策略1.加强政策研究,提高企业适应能力企业应密切关注国家政策变化,及时调整经营策略。
针对土地政策、税收政策、环保政策、金融政策等,企业应加强政策研究,提高企业适应能力。
房地产领域十大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一:深圳市宝安区法院判决开发商退还购房者定金案情简介:2018年,深圳市民张先生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购买该公司开发的某住宅。
合同签订后,张先生向开发商支付了10万元定金。
然而,由于开发商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房产证,导致张先生无法办理贷款手续,无法入住。
张先生遂要求开发商退还定金,但遭到拒绝。
张先生遂将开发商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房产证,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开发商退还张先生10万元定金。
案例分析:此案体现了购房者对开发商的权益保护。
在购房过程中,购房者应注意合同条款的约定,特别是关于房产证办理的条款,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二、案例二: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判决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案情简介:2019年,广州市民李女士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购买该公司开发的某住宅。
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为2019年6月30日。
然而,开发商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交房,导致李女士无法按期入住。
李女士遂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交房,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法院判决开发商支付李女士违约金,并承担赔偿损失等责任。
案例分析:此案提醒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应关注交房日期的约定,并明确违约责任。
一旦开发商违约,购房者可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三、案例三: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判决开发商退还购房者购房款案情简介:2017年,上海市民王先生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购买该公司开发的某住宅。
合同签订后,王先生向开发商支付了全部购房款。
然而,开发商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房产,且无法提供合法的房产证。
王先生遂要求开发商退还购房款。
宏观调控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市场在近年来呈现出火爆态势。
然而,过快的房价上涨导致居民购房压力增大,社会矛盾日益突出。
为稳定房地产市场,XX市政府于2016年出台了《XX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旨在通过宏观调控手段,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保障居民合理住房需求。
《暂行办法》规定,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需满足以下条件:首套房首付比例不低于30%,二套房首付比例不低于40%。
此外,还规定了对投机性购房行为的限制,如外地人在XX市购房需提供至少一年的社保或纳税证明。
然而,在《暂行办法》实施过程中,部分开发商和购房者为了规避政策限制,采取了一系列违规操作。
例如,开发商将房屋拆分为多个小面积进行销售,规避首套房首付比例限制;购房者通过伪造购房合同、社保缴纳记录等手段,骗取购房资格。
这些违规行为严重扰乱了房地产市场秩序,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二、案情简介2017年3月,XX市居民李某(以下简称李某)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投诉,称其于2016年5月购买了一套位于XX市某开发商开发的商品住房。
购房时,李某支付了全部房款,但开发商并未为其办理产权登记。
经调查,李某发现开发商将房屋拆分为多个小面积进行销售,其购房合同中约定的房屋面积仅为实际面积的三分之一。
李某认为,开发商的这种行为违反了《暂行办法》关于首套房首付比例的规定,要求住建局依法查处。
住建局经调查核实后,认定开发商的行为构成违规销售,但未对李某的投诉作出处理。
李某不服,于2017年6月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住建局履行查处职责,并对开发商进行处罚。
三、法院审理XX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李某的诉讼,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庭审中,李某提交了购房合同、付款凭证、开发商违规销售的证据等材料。
开发商辩称,其拆分房屋销售是为了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并非故意规避政策。
住建局则辩称,其已对开发商进行了调查,但需要进一步核实相关证据。
宏观调控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持续升温,部分城市房价涨幅过快,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为了稳定房价,保障人民群众的居住需求,XX市政府于2017年出台了《XX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该条例对购房资格、限购政策、限贷政策、土地供应、房屋租赁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然而,在《条例》实施过程中,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购房者以及相关管理部门之间产生了诸多纠纷。
二、案情简介2018年3月,XX市市民李某通过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了一套住宅。
在购房过程中,李某了解到《条例》规定,非本市户籍居民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需提供连续缴纳1年以上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
李某为方便购房,向开发商提供了伪造的社保缴纳证明。
同年4月,李某顺利办理了购房手续。
然而,在办理房产证时,相关部门发现李某提供的社保缴纳证明存在伪造嫌疑。
随后,李某被相关部门处以罚款,并要求其补缴相关税费。
李某不服处罚决定,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条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要求法院判决撤销处罚决定。
三、争议焦点1. 《条例》的合法性:李某认为,《条例》限制非本市户籍居民购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限制了其合同权利和消费者权益。
2. 李某伪造社保缴纳证明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李某认为,其伪造社保缴纳证明是为了满足购房条件,并非恶意违法行为。
3. 行政处罚决定的合理性:李某认为,行政处罚过重,对其生活造成严重影响。
四、法院判决XX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1. 《条例》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房地产调控政策。
XX市房地产市场存在过热现象,出台《条例》旨在稳定房价,保障人民群众的居住需求。
因此,《条例》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合法性。
2. 李某伪造社保缴纳证明的行为:李某为了购房,伪造了社保缴纳证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构成违法行为。
宏观调控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持续火爆,房价不断攀升,给居民生活带来很大压力。
为了稳定房地产市场,XX市政府采取了一系列宏观调控措施。
本案例以XX市政府对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法律实践为切入点,探讨宏观调控法律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例简介XX市作为我国经济发达城市之一,近年来房地产市场异常火爆,房价持续上涨。
为遏制房价过快上涨,XX市政府于2017年出台了一系列调控政策,包括限购、限贷、限售等。
这些政策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房价上涨压力,但房地产市场仍存在一定风险。
2018年,XX市政府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进一步加大房地产市场调控力度,推出了一系列新措施。
本案例将以XX市政府对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法律实践为主线,分析宏观调控法律在实践中的应用。
三、案例内容1. 限购政策为遏制炒房行为,XX市政府于2017年出台限购政策。
该政策规定,非本市户籍居民购买首套住房,需提供连续缴纳一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购买二套住房,需提供连续缴纳三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
2. 限贷政策为抑制投资性购房需求,XX市政府对购房贷款实施限贷政策。
该政策规定,首套房首付比例不低于30%,二套房首付比例不低于40%。
同时,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家庭,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3. 限售政策为防止投机炒房,XX市政府实施限售政策。
该政策规定,新建商品住房项目,购房人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满两年后方可转让;存量住房项目,购房人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满五年后方可转让。
4. 土地供应政策为稳定房地产市场,XX市政府调整土地供应政策。
一方面,增加住宅用地供应,满足市场需求;另一方面,严格审批土地用途,防止土地闲置和炒地行为。
5. 房地产企业监管XX市政府加大对房地产企业的监管力度,要求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规范经营行为。
对违反规定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
四、案例分析1. 宏观调控法律在实践中的应用XX市政府在房地产市场调控过程中,充分发挥了宏观调控法律的作用。
一般禁止式的宏观调控案例

一般禁止式的宏观调控案例宏观调控是指国家通过对经济运行进行计划、指导和管理,来调整经济运行的总量和结构,以达到稳定经济增长、保持物价稳定、调整收入分配、促进就业等目标的一种经济政策。
下面列举了十个宏观调控案例。
1. 中国房地产市场调控:中国政府通过限制购房贷款、提高房屋买卖税费、加大土地供应等手段,来控制房地产市场的泡沫,防止房价出现大幅度上涨,维护市场平稳发展。
2. 美国金融危机后的经济刺激计划:在金融危机爆发后,美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经济刺激措施,如降低利率、增加政府支出、减税等,以促进经济复苏和就业增长。
3. 欧洲央行的货币政策调控:欧洲央行通过调整利率、购买债券等手段,来控制通货膨胀、促进经济增长,维护欧元区的经济稳定。
4. 日本的量化宽松政策:日本政府通过增加货币供应量、购买国债等手段,来刺激经济增长,解决长期低通胀和经济停滞问题。
5. 韩国的外汇干预:韩国政府通过购买和出售外汇市场上的货币,来影响汇率水平,维护国内经济的竞争力和出口导向型经济的发展。
6. 印度的财政政策调控:印度政府通过调整税收政策、增加公共支出、改革金融市场等手段,来促进经济增长、吸引外资和提高就业率。
7. 巴西的工业政策调控:巴西政府通过制定工业政策,提供贷款支持、减税等措施,来促进工业发展,提高国内产业的竞争力。
8. 阿根廷的外债违约与重组:阿根廷政府通过与债权人进行谈判和债务重组,来解决外债问题,恢复经济稳定和信心。
9. 埃及的货币贬值调控:埃及政府通过降低货币汇率,促进出口,吸引外资,提高国内经济的竞争力和发展潜力。
10. 塞浦路斯的金融危机处理:塞浦路斯政府通过实施财政紧缩政策、进行银行业重组等措施,来应对金融危机,恢复经济稳定。
宏观调控背景下房地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宏观调控背景下房地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引言:作为中国经济的重要支柱,房地产行业一直备受关注。
而在宏观调控政策下,房地产审判也成为了法律界和社会普遍关注的话题。
本文将介绍宏观调控背景下房地产审判的十大典型案例,以展示中国法院在应对房地产行业问题上的态度和作用。
案例一:A公司非法集资案案情概述:A公司通过高额回报承诺吸引大量投资人,但实际资金运作并不合法,最终导致巨额亏损。
审判意义:该案件揭示了非法集资行为在房地产行业中的普遍存在,引导市场参与者警惕非法集资的风险,维护了金融市场的稳定。
案例二:B小区违建拆除案案情概述:B小区存在大量违法建筑,相关部门要求拆除。
审判意义:该案件充分体现了政府依法管理、惩治违建的决心,为宏观调控政策的执行提供了司法保障。
案例三:C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情概述:C公司通过抬高房价、虚假宣传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给消费者带来经济损失。
审判意义:该案件通过判决依法保护消费者权益,加强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约束,促进了行业健康发展。
案例四:D小区购房纠纷案案情概述:房地产开发商D以不实广告、捆绑搭售等手段误导购房者,消费者要求退还损失。
审判意义:该案件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醒房地产开发商遵守合同义务,防止虚假宣传、欺诈行为。
案例五:E公司违规转让房产案案情概述:E公司未按规定程序转让房产,引发争议。
审判意义:该案件引导各方依法办事,加强对交易环节的监管,为房地产市场的健康运行提供了保障。
案例六:F小区物业管理纠纷案案情概述:F小区物业公司存在物业管理不善、损害业主权益的问题。
审判意义:该案件强化了物业管理的监管和法律责任,为业主提供了维权渠道,促进了小区和谐稳定。
案例七:G公司违规使用土地案案情概述:G公司未经批准违规使用土地,引发土地资源浪费和环境破坏。
审判意义:该案件依法打击违规使用土地行为,促进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保护。
案例八:H小区装修质量纠纷案案情概述:开发商在小区装修施工中使用低质量材料,装修质量差,引发纠纷。
宏观调控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迅速,房价持续上涨,给人民群众生活带来很大压力。
为了稳定房价,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宏观调控措施。
某市作为全国房地产市场的热点城市,政府也出台了一系列房地产调控政策。
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政策解读和执行不当,引发了一起房地产调控法律纠纷。
二、案情简介2018年,某市为抑制房价过快上涨,出台了一系列房地产调控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限制购房资格,对非本市户籍居民购买首套住房实施限购政策;2. 提高购房首付比例,首套房首付比例不低于30%,二套房首付比例不低于40%;3. 限制新房销售价格,新房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同区域同类型新建商品住房的备案价格;4. 限制二手住房交易,二手住房交易价格不得高于购买时评估价格。
2019年,某市民张先生购买了一套二手房,成交价格为100万元。
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张先生发现,该套二手房的评估价格为80万元,远低于实际成交价格。
张先生认为,政府出台的房地产调控政策导致其遭受损失,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政府赔偿其损失。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政府的房地产调控政策是否合法?2. 政府的房地产调控政策是否给张先生造成了损失?3. 政府是否应当对张先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四、法院审理1. 关于政府的房地产调控政策是否合法法院认为,政府出台的房地产调控政策是为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稳定房价,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导向。
因此,政府的房地产调控政策合法。
2. 关于政府的房地产调控政策是否给张先生造成了损失法院认为,张先生购买的二手房成交价格为100万元,而评估价格为80万元,确实存在损失。
但是,这种损失并非直接由政府的房地产调控政策造成,而是由于房地产市场波动、评估机构评估不公等因素导致的。
3. 关于政府是否应当对张先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政府的房地产调控政策是宏观调控手段,旨在维护整个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并非针对特定个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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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调控背景下房地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限购政策未预料买卖双方均无责2010年9月10日,黄某和薛某在某中介公司的介绍下达成房屋买卖协议,约定薛某将温州某小区两套房屋(期房、需并套使用)出售给黄某。
合同签订后,黄某向薛某支付了定金100万元。
2010年10月12日,温州市人民政府发文规定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只能在本市新购买1套商品住房或二手存量房,对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受理房地产登记申请。
故黄某无法同时购买该两套房屋,双方均认为对方应负违约责任。
后黄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薛某双倍返还定金。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两套房屋且必须合并使用,根据政府文件的规定,黄某不能同时购买两套住房,房屋买卖合同客观上无法履行。
由于合同无法履行系因政府房产宏观调控所致,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遂判决解除合同,薛某返还黄某定金100万元。
【评析】由于合同在调控政策实施前订立,交易双方对政策均无法预知,其后确因限购、禁购政策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均可以请求解除合同,买受人同时可以请求返还购房款或定金,出卖人起诉或反诉请求买受人继续履行合同、承担违约责任或适用定金罚则的,不予支持。
房屋限购已规定解除合同失定金2011年6月15日,岑某与某房开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两份,约定认购宁波某小区商品房两套;岑某还出具购买承诺书,承诺于同年7月31日之前与房开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保证符合宁波市住房限购政策具备购房条件等;如未能按约签订合同,每逾期一日支付房款总价万分之二的违约金;逾期七日以上,房开公司有权解除合约,岑某自愿放弃定金等。
2011年12月26日,岑某提出自己不符合限购政策规定的购房条件,房开公司对此明知却仍收取款项显属恶意,起诉请求判令房开公司返还已付定金20万元和预付款20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同意解除协议,房开公司返还岑某预付款200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7万元;岑某放弃对20万元定金及利息的主张。
【评析】限购政策实施后,市场参与者对调控内容已知悉,交易时对买受人购房资格的审查均有审慎审查和注意义务。
限贷政策已明知解除合同无依据2011年4月30日,景某与某房开公司签订定购单约定,景某购买位于台州某小区住宅,买受人签订房屋定购单前已充分了解相关银行的贷款政策及其他相关法律,如无法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或贷款数额不足的,买受人应一次性付款或按出卖人要求增加支付首付款。
同年5月11日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签订后,景某共支付购房款63万元,余款未支付。
2012年4月24日,景某向法院起诉,以银行限贷不能办理按揭贷款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房开公司退还购房款63万元并支付利息50000元。
法院认为,2011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文出台了限购、限贷等宏观调控措施,而本案交易发生在政策出台后。
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屋定购单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无法办理银行按揭贷款的,买受人应一次性付清款项。
这表明双方交易时对限贷政策均有了解和预期,也约定了应对措施。
故景某以限贷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缺乏依据,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评析】商品房按揭贷款根据所购房是首套、二套等实行差别化利率直至限贷是房产宏观调控的重要内容。
对于房贷政策调整前订立的合同约定以按揭贷款方式付款,因首付款比例提高、不能办理按揭贷款等确实影响到买受人的履约能力,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除另有约定外,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或定金。
房贷政策调整后,因交易双方对此均有了解,买受人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充分注意到贷款条件、成本和审批要求,合理商定无法从银行获得贷款时的后续处理方法,慎重决定。
规避限购借名买请求确认不支持2011年5月,任甲以弟弟任乙的名义向某房开公司购买位于宁波某小区房屋一套,款项由任甲全额支付。
房屋三证办至任乙名下。
后任甲以其系实际买受人为由起诉任乙,要求确认房产归其所有,变更产权登记至其名下。
法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款项支付情况,可认定案涉房屋是任甲以弟弟任乙名义借名购买的事实。
但因任甲名下已有两套房产,不具备购房资格,故对任甲以其系实际买受人为由请求确认其为房屋产权人的诉请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任甲的诉讼请求。
【评析】为了规避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借名买房行为时有发生。
此类行为不仅妨碍调控政策的落实,扰乱房屋权属登记管理秩序,对实际买受人来讲也有重大的风险和隐患。
一旦名义买受人对房产进行擅自处分,在相对方系善意取得的情况下,实际买受人将无法追回房屋而“鸡飞蛋打”。
针对实际买受人系为规避限购政策而进行借名,本身不具备购房资格的情况,法院对其以系实际买受人为由请求确认其为房屋产权人的,不予支持。
实际买受人可在其符合购房条件时请求确权。
购房未果因限购居间费用打折扣2011年2月23日,张某通过某房产中介公司与赵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购买赵某所有的杭州市江干区某房屋。
合同订立后,张某向中介公司支付了居间费用20000元。
2011年2月28日杭州市出台限购政策,张某因不具备购房资格,遂与赵某协商解除了房屋买卖合同。
合同解除后,张某要求中介公司退还居间费,中介公司则认为买卖合同的解除与其无关,其已促成合同成立,有权收取居间费。
张某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中介公司返还居间费用20000元。
鉴于本案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是因国家限购政策而起,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中介公司返还张某居间费用12000元。
【评析】房屋买卖合同因受调控政策影响而解除,房地产经纪机构请求房屋买卖合同当事人支付其已实际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合理报酬的,应酌情予以支持。
房屋买卖合同当事人因调控政策未能实际完成房产交易,请求房地产经纪机构返还报酬的,应根据房产交易未能完成的原因以及各方当事人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对其请求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
房屋契税突调高税费分担纠纷消2010年4月初,沈某经某中介公司居间介绍与章某签订了购房协议,约定沈某购买章某所有的杭州市某住宅房屋,房屋面积70余平方米,价款185万元。
合同订立后,因章某因公出差在外,因未能还清银行贷款、撤销房屋的抵押登记的原因,没有及时办理过户手续。
2010年4月26日,杭州市财税局下发通知调整契税标准,建筑面积小于90平方米的非首次购房(即二套房),契税优惠政策全面停止,税率由此前的1%恢复至总房价的1.5%,于是案涉房屋的契税增加9250元。
沈某认为,协议订立后其已按约支付了部分购房款,章某没有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导致房屋未能在契税优惠期内过户,增加的税费不应由其负担。
章某则认为,其办理相关手续的时间虽未在契税优惠期内,但并未超出双方合同约定期限,契税应由买家交纳。
双方协商不成,沈某诉至法院请求章某支付9250元。
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9250元由双方各半负担。
【评析】房屋交易税费是房屋交易总价款的组成部分,交易时需要考虑税收政策在交易期间可能的调整。
虽然根据法律规定营业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应由卖房人负责交纳,但目前二手房市场交易普遍实行卖家净到手价格,交易税费实际由买家负担。
为减少争议,交易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各项税费的实际交纳者、税率和纳税金额,并对税费调整时的后续处理进行约定。
出让土地难交付转让股权促和解2010年12月21日,某市国土局发布公告挂牌出让某住宅用地。
2011年1月19日,某项目公司以3亿元竞得该地块并于当日与国土局签订成交确认书。
至2011年3月24日,项目公司付清全部土地出让金,要求国土局在其全额支付土地出让金后10个工作日内履行交地义务。
2011年3月31日,双方到土地现场进行了踏勘,发现现场与规划图不符,红线范围不明,且地块上尚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种农作物等。
后双方就土地交付等事宜多次函件往来。
2012年5月31日,项目公司向国土局发送解除成交确认书通知。
2012年7月23日,项目公司以国土局未完成拆除平整等前期工作违约为由,起诉请求国土局解除成交确认书,返还土地出让金,双倍返还定金,赔偿损失等。
同年8月23日,国土局起诉请求确认项目公司解除成交确认书的行为无效,判令项目公司与其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
经法院积极主持调解,引入第三方投资者受让项目公司50%股权,项目公司与国土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继续宗地开发,实现了多方共赢。
【评析】国土局是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
但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法律关系中,其与受让人同属平等的民事主体。
国土部门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落实“净地”出让要求,完成拆除平整等前期工作。
当土地不能按期如约交付时,将加重受让人的资金负担,拉长土地开发周期,使受让人额外承担宏观政策调整和房价波动的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
尤其在宏观经济形势不利于房地产开发建设时,更容易因土地交付不符约定而引发合同解除、违约赔偿等纠纷。
合作协议不履行返还投入加赔偿2006年10月19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联合开发杭州某房产项目经营协议,约定双方组建联合项目部,由乙公司提供已办理好土地使用权证的180亩土地供联合项目部开发,每亩作价80万元;甲公司负责项目开发所需的建设资金;售房款必须100%打入联合项目部账户;房屋销售收入优先抵做项目开发建设资金;项目部房产销售后的可分配利润,甲公司得60%,乙公司得40%。
2009年4月27日,甲公司以乙公司擅自定价、私收房款为由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返还投资款,赔偿预期利润损失等。
法院认为,在合作协议履行过程中,乙公司未依约履行协议,致使甲公司无法参与项目的销售以及资金的管理控制,合同目的落空,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及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遂判决合同解除,乙公司支付甲公司预期利润损失1.3亿元,返还投资款4000万元。
【评析】房地产合作开发通常投入资金大、开发周期长、涉及事项多。
在合作期间,在签订协议时经双方平等议定的成本投入或利润分成条款,其后因土地、房产的市场价格波动,可能会出现利益失衡而不合理的情形。
但合作开发各方并不能以此拒绝履行,仍应秉承“合同必须严守”原则,诚信履行合同义务,促成合作开发目的的实现。
农房买卖需谨慎合同无效各担责2004年,城镇居民于某与村民史某夫妇签订协议,约定史某夫妇将其所有的金华某农村宅基地上房屋卖与于某,房屋价款20万元。
合同订立后,于某依约支付了房款,史某夫妇交付了房屋。
2007年6月,史某夫妇以城镇居民不得在农村购买房屋,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国家禁止性规定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于某腾退房屋等。
于某则反诉请求判令史某夫妇返还房款,并赔偿因房屋买卖无效造成的损失75万元。
法院认为,根据国家政策,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上房屋,本案买卖合同应认定无效。
合同无效后,双方应相互返还房屋和购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