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诽谤案10
灵宝诽谤案2

网络诽谤,勿让公民以孤立的个体面对不公每一个个案的暴露,都可以引出连串的类似个案。
一个“躲猫猫事件”,后面跟着很多个公民死于拘禁场所的离奇故事;现在,这种情形正在“网络诽谤”主题上再度表现出来。
河南灵宝的王帅诽谤案后,我们又读到内蒙古鄂尔多斯吴保全诽谤案、四川蓬溪邓永固诽谤案的报道,还会有多少已经发生的诽谤案会被发掘,以后又会有多少诽谤案发生呢?啊,谁知道。
在王帅诽谤案之前,吴保全已经被关押了一年,邓永固被拘禁已有半年。
这都是悄无声息的。
悄无声息,意味着缰绳收紧的行为正在暗暗发生,也意味着网上发帖只要不是无懈可击就要承担诽谤治罪之后果正在被接受为“正常”。
悄无声息,也意味着权力者在收拾诽谤者之余,并没有去主动声张,这是基于对公民反应的一种预判,基于对违法治罪行为的自感理亏。
然而,这种理亏在治罪过程中仍然显示为“依法处理”。
如果事件得以公开化,便将形成社会舆论,在这个场域中,社会将形成对违法治罪的舆论合围。
但事件是悄无声息的,每个被治罪的人都是被分割开来的,在这种分割状态下,个人被孤立了,违法治罪的力量因为集中兵力而胆气豪壮了。
而且在集中兵力的情况下,每个参与治罪的人,都只以专业分工而参与把无辜者送进拘禁场所的部分工作,每一个部分工作都显示为“服从命令”,从而违法者的责任及良心不安都得以减轻。
在这条流水线上,没有人会对制造痛苦有过重的自我责备,有的人或许根本就没有自我责备的意识。
比起河南灵宝王帅帖案、济南红钻帝国事件、重庆彭水诗案、山西稷山文案、陕西志丹短信案、山东高唐网案等等被公开的言论案件来,吴保全和邓永固的命运要不幸得多。
无论是因为当事人未曾寻求报道,还是媒体放弃了报道,或者权力成功地隔离了媒体与被治罪者的联系,一个人作为未被关注的个体而落入权力的指掌,都会处在遭遇不公的阴影之中。
一个波兰导演几十年前就已经发现,当镜头出现在法庭里时,被无端治罪的人可以获得相对轻一些的审判结果。
镜头的出现,提醒着“你正在被记录”、“你将被传播”、“你将面对大众”,乃至“你将成为历史”。
“河南灵宝王帅案”价值多少?——“灵宝案”反思:成因与启示

作者: 曹成文
作者机构: 中南大学法学院社会学系
出版物刊名: 学习月刊
页码: 24-26页
主题词: 价值 河南 成因 证据不足 互联网 打工者 公安局 灵宝市
摘要:不久前.“王帅发帖被抓事件”在互联网上引起轩然大波.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
普通打工者王帅的一个帖子竟然涉嫌“诽谤”、“败坏政府名声”.招致灵宝市公安局不远千里的跨省追捕.押解回乡.拘留长达8天.最后以证据不足释放。
在舆论和诸多因素的影响下.“灵宝案”算是画上了一个句号。
然而,纵观整个事件,我们更应该关注的是此案发生的深刻原因是什么?对预防“下一个灵宝案”不重演有何重要启示?。
【免费下载】文物保护法案例

1. 灵宝“10·15”田野石刻文物被盗案成功侦破2006年10月28日,灵宝“10·15”田野石刻文物被盗案成功告破,6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全部落网,三件被盗石刻全部追回。
2006年10月15日凌晨,灵宝市豫灵镇麻庄村三尊清朝顺治十四年(1657年)的石刻被盗。
10月17日,接到三门峡市文物局报告后,河南省文物局立即会同省公安厅刑侦总队赶赴灵宝调查情况,督促侦破。
三门峡市公安局、灵宝市公安局对此案高度重视,迅速抽调精干力量成立专案组全力侦破。
经过认真走访和仔细摸排,最终掌握了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遂立即展开抓捕工作,25日在山东济宁抓获主要犯罪嫌疑人,28日在上海缴获被盗的三件石刻。
专案组全体公安干警在短短的十几天内夜以继日、忘我工作,快速侦破此案,有力地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极大震慑了文物犯罪活动,为保护文化遗产做出了应有贡献。
11月1日,经过近30个小时的昼夜兼程,专案组押解6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和被盗的三件石刻由上海凯旋而归。
2. 盗窃开封朱仙镇岳飞庙文物案犯被判重刑2006年1月5日,盗窃开封朱仙镇岳飞庙文物的7名案犯在开封县法院被公开宣判,主犯戴志钢被从重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刘达仁犯收购赃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喻新春、郑慰聪、张萼垂、唐万华、伏桂华等被告人分别被判处3年至8年有期徒刑。
朱仙镇岳飞庙为河南省文物保护单位,始建于明成化十四年,是我国著名的四大岳庙之一。
2005年4月8日,被告人戴志钢等翻墙进入岳飞庙,剪断后门和寝殿门锁,将庙内一尊铜像文物盗走。
案件发生后,省、市文物、公安主管部门高度重视,省文物局、省公安厅多次赴开封督导案件的侦破。
开封市、县公安局抽调得力民警,组成专案组,迅速开展侦破工作,认真排查线索,在一个月的时间内转战浙江、湖南等省,行程上万公里,经过艰苦细致的工作,终于5月11日成功侦破案件,追回被盗文物,抓获犯罪嫌疑人。
3. 新华社:宁波海关查获268件民国文物来源:新华社宁波作者:郑黎黄瑞鹏 2013-02-07记者从宁波海关获悉,宁波海关近日连续查获两批限制出境的民国时期古家具,共268件。
河南灵宝青年王帅网上发

案例:河南灵宝青年王帅网上发贴“诽谤”政府遭“跨省追捕”事件2009年2月12日,河南青年王帅在网上发了一篇《灵宝老农抗旱绝招》的帖子,反映当地政府违法征用土地,损害当地农民利益的问题。
3月6日灵宝市警方以涉嫌诽谤罪远赴上海“跨省追捕”将其拘捕,在上海河灵宝看守所,王帅被关押了8天,罪名是“诽谤”。
直到其家人答应当地政府要求,砍掉自家地里的果树,他才被以取保候审的名义获释,理由是“证据不足”。
但是,他又被要求“保持沉默”,并每两个月写一封“对发帖行为的思想认识”给当地警方。
4月8日出版的《中国青年报》以《一篇帖子换来被囚八日》为题报道了河南灵宝公安机关跨省追捕王帅一案,引起舆论的轩然大波,网民的批评纷至沓来。
在媒体介入后,“灵宝帖案”以河南省公安厅厅长在网上道歉、灵宝市公安局撤案并赴上海向王帅道歉,给予其783.93元的国家赔偿暂告一段落。
在许多网友眼里俨然英雄人物的王帅在后来的求职中接连碰壁,以致在接受采访时说,维权成本太高,今后再也不想反映问题了。
这起责任事故发生后,以下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很明显,作为一种严重侵害人格权的犯罪行为,该罪的侵害对象是自然人,而不可能是社会团体或者国家机关,那么“诽谤政府”之罪又从何来?(2)地方政府和地方国土部门为什么一直不表态?有人说“征地的事情不能全怪地方国土部门,地方政府让你把这块地征下来你就得征下来,否则换局长。
国家国土局查下来也是处罚地方国土部门,只能敲碎牙齿自己咽下去。
”是不是这样?如果是的话,怎样改变这种局面?(3)“瓮安事件”后,贵州省委书记曾说:“一定要慎用警力、慎用警械武器、慎用强制措施,绝不能动不动就把公安政法机关推到第一线,更不能用人民民主专政的手段来对待人民群众。
”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如何保证这种“慎用”?(4)当维权人士受到打压,公众却以旁观者身份置身其外,这个社会是不是走向集体犬儒化?对于王帅所遭遇的一切,人们应不应该反思是否愧对了王帅?一、案例始末为了解答上述疑问,首先让我们来回顾一下这次事件的详细过程。
新加坡鞭刑刻骨铭心

LI LUN YU DANGDAI2009年第06期(总第295期)监督的介入,王帅的冤案很快澄清,河南省副省长向公众致歉,灵宝市公安部门有关人员受到处理,王帅也获得国家赔偿。
与此同时,另一起同样性质的事件被曝光。
4月19日《南方都市报》披露,因为网上发帖批评政府违法征地而被抓的39岁内蒙古男子吴保全,已在牢狱中被拘押整整1年,罪名也是诽谤罪。
吴不服而上诉,结果,在没有新增犯罪事实的前提下,刑期却从1年改判至2年。
可见,灵宝当地政府操弄法律“滥杀无辜”的粗暴行为,并不是灵宝当地独有,而是一种近乎于泛滥的“国情”。
从“彭水诗案”起,一件又一件的类似事件刺激着我们的神经。
这些官员的目的,只是随便找一个罪名给王帅们一点教训罢了,诽谤罪这个罪名不适用,完全可以换另一个。
王帅是幸运的,但媒体的力量是有限的,它没有能力帮助所有的王帅走出冤狱。
重要的是制度的变革,让公权力对舆论批评保持足够的敬畏,让公民能够不受威胁地自由发言,哪怕是真地说了什么错话,也不会招致飞来横祸。
中国政府最近公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 ̄2010年)》中说,要依法保障新闻记者的采访权、批评权、评论权、发表权。
但是,批评权不应仅仅是新闻记者的特权,而是所有公民应有的权利。
只有法律为公民搭建了可以自由言说的空间,类似王帅这样的闹剧才可能彻底绝迹。
钱穆也曾“出书难”王国华在4月17日的《羊城晚报》上撰文指出:1931年初,任教于燕京大学的钱穆完成了自己的代表作《先秦诸子系年》。
顾颉刚认为这是一部很好的作品,遂推荐给清华大学编辑的“清华丛书”。
当时审查该书的陈寅恪后来告诉别人:王国维以后,再也没见过此等作品了;另一位审查者冯友兰则认为,此书应该改变体裁,以方便读者阅读。
自然,钱穆不会去“改变体裁”,审查未获通过。
后来,钱穆将此书交由商务印书馆出版。
到台湾后,孔孟学会邀钱穆写孔子和孟子的传记。
钱穆先写成《孔子传》。
孔孟学会评议会读完以后,认为其中若干说法不同于主流意见,应该改正。
灵宝检察院近日对一起黑社会组织提起公诉!

灵宝检察院近日对一起黑社会组织提起公诉!
11月15日,灵宝市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杨高宾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案出庭支持公诉。
该案系2018年该市首例提起公诉的涉黑案件。
经审查查明,自2007年起,焦文艺(已判决)先后纠集董定民、雷伟伟、赵德峰、潘进进、侯鹏飞、苏潇泊、刘文龙、刘肖刻、彭璃璃、王江涛(以上十人均已判决)及被告人杨高宾等人,逐渐形成以焦文艺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
该组织先后实施寻衅滋事12起、故意伤害1起,在灵宝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严重破坏了本地社会生活和经济秩序。
被告人杨高宾参与了其中4起寻衅滋事。
在办理该案过程中,灵宝市检察院安排专人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
为保证案件的集中审理和诉讼效率,该院对案件涉黑组织成员与非涉黑组织成员进行分案起诉,并由涉黑犯罪检察组指定业务骨干一体化办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
该院主管副检察长胡伟东专门听取承办人关于案件的汇报,并提出具体的补查建议,指导依法从快审查案件事实,从快提起公诉。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新闻盘点

今年1月30日,24岁的玉溪男子李乔明因盗伐林木被刑拘,进入看守所,2月8日下午受伤住院,4天后在医院死亡,死因是“重度颅脑损伤”。当地公安机关称死者受伤致死的原因,是当天其与同监室的狱友在看守所天井里玩“躲猫猫”游戏时,遭到狱友踢打并不小心撞到墙壁而导致。此新闻在互联网上引起广泛关注,网络舆论表示强烈质疑,并诞生了如“珍惜生命远离躲猫猫”等网络流行用语。
15. “绿坝”崩溃
国家工信部发出通知,称在2009年7月1日以后,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的计算机出厂前将预装“绿坝-花季护航”的绿色上网过滤软件,而进口计算机在中国销售前也将预装该软件。
工信部的通知在网上引发众多网友的热议。6月30日,国家工信部就网友关注的问题召开记者会,明确指出营造绿色健康的网络环境,防止未成年人受到淫秽色情等有害信息毒害,政府部门和全社会都有责任和义务。安装绿坝软件的这个目的方向是正确的,是不容置疑的。同时,国家工信部相关负责人还表示,厂商可根据实际情况推迟安装“绿坝”。
事件发生后,在全国各地都引起了关注。由此在网络上引发了一轮对公交安全问题的讨论。其中一个焦点渐渐落在了一个小小的安全锤上,有网友就搜出在2006年这辆着火公交车曾经被曝光安全锤丢失,但是也有网友反驳,安全锤的丢失不仅仅是公交公司的责任,更反映出公众的自律能力。也有网友表示就算有安全锤,也不能很好改善最终结果,毕竟不是每个人都会使用这种工具,绝大多数人对小巧玲珑的安全锤缺乏信任,在紧急时刻往往忘记它的存在。
邓玉娇一案在各大网站中引起了持续一个月的热议。一场引起空前关注的刑事案件,终以当事者邓玉娇的恢复自由而暂时告一段落。网友事后发表看法称:这个案件原本不该引起如此大的民众反应,却因当地个别政府部门的不作为或乱作为,从而导致长达月余的网络民意风暴。
浅议公权力介入网络诽谤案件

浅议公权力介入网络诽谤案件随着我国网民数量的不断上升,网络秩序混乱的问题也日益凸显,利用网络作为媒介的新型犯罪案件数量骤升,在这些新型犯罪案件中,网络诽谤案件由于其巨大的社会影响力,已逐渐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
一、对于公权力介入网络诽谤案件的意见分歧随着近些年网络诽谤案件呈井喷式增长,公权力介入网络诽谤案件的情况也逐渐增多,诸如湖北陈永刚案、①山东段磊案、②河南灵宝王帅案③等一系列冤假错案发生后,公权力介入网络诽谤在持反对意见者的口中成了公权力滥用的代名词。
持反对意见者认为公权力不应介入网络诽谤案件,或者应当以极为慎重的姿态介入网络诽谤案件,尤其是当网络诽谤案件涉及政府官员时。
总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种意见分歧:(一)认为诽谤案件应当全部作为自诉案件处理,公权力不应介入持此观点者认为,我国刑法规定的诽谤案件为自诉案件,但刑法条文中通过“但书”形式允许公权力介入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诽谤案件这种转变过于笼统,易于被滥用,应将诽谤案件明确规定为全部作自诉案件处理。
(二)认为公权力介入网络诽谤是对于公民行使言论自由和监督权利的限制持此观点者认为,不存在对于政府官员的网络诽谤行为,对政府官员的网络“诽谤”行为应视为公民的网络监督、网络举报行为,是公民依据《宪法》第35条和41条行使言论自由权、监督国家权力行使的正当行为,公民不应因自己行使正当行为时的错误陈述而遭受刑法制裁。
(三)认为公权力应当介入网络诽谤案件除上述反对观点之外,也不乏学者持赞同观点,认为依照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公权力介入网络诽谤并无不妥,在现实中确实存在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网络诽谤行为。
也有观点认为,公权力可以介入网络诽谤案件,但在现行法律中诽谤案的自诉标准与公诉标准界限不清,故应当对何种行为属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作进一步明确,以限制公权力介入网络诽谤案件。
然而,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都并没有具体规定,究竟什么情况才属于这种“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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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政府,既非犯罪也未侵权
王帅是幸运的。
同样在网上发帖、同样是揭露非法征地的内蒙古男子吴保全,因为同样的“辱骂诽谤他人及政府”理由,同样被跨省抓捕,已经在牢狱中被羁押整整1年,妻离女散,而且还将继续在监狱里度过1年时光。
我不知道中国到底还有多少个吴保全,但是我怀疑,如果没有上级党政机关的高调介入,灵宝官方对王帅“诽谤案”的处理恐怕是另一番结果。
4月10日,“灵宝市信息中心”在灵宝党政公众网上发布《关于〈一篇帖子换来被囚八日〉一稿有关情况的回复》。
文章称,王帅在多个网站发布《网友揭开灵宝抗旱黑幕》、《河南灵宝老农的抗旱绝招》等帖子,歪曲事实真相,损害灵宝市委、市政府的形象,导致市抗旱办、市水利局的一些负责人受到众多电话质问或谩骂;抓捕王帅符合《刑法》第246条第二款和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与他举报家乡“非法征地”毫无关系;《中国青年报》文章的副标题“一青年举报家乡非法征地遭遇跨省追捕”的说法严重失实,“给灵宝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造成了不良影响”。
已经有不少评论文章指出,诽谤罪的受害人不应该包括政府(广义,不仅仅是行政机关,下同),因为检举、批评政府不符合事实而受诽谤罪的追诉不利于鼓励公民行使宪法赋予的公民的言论自由(第三十五条)和批评、申诉、控告、检举权利(第四十一条)。
这个理由其实只有跟另一个理由结合起来才足够有力,就是政府拥有足够的手段及时发现对政府的诽谤并公开辟谣,而普通个人很少有这种能力。
政府的这一能力使得追究个人诽谤政府的刑事没有必要,不值得为此付出阻遏个人批评政府的代价。
灵宝官方可以对《中国青年报》的报道予以澄清,为什么就不能对王帅的帖子用同样的手段澄清事实真相呢?可以看出,王帅发帖的目的虽然是为了引起舆论和上级政府对灵宝“非法征地”的重视,但他的帖子本身并不是在举报“非法征地”,而是在指控灵宝政府拿了财政拨款不抗旱。
如果可以举证王帅犯了诽谤罪,那么《中国青年报》岂不是同样犯了诽谤罪,而且后果更严重?灵宝官方对《中国青年报》的报道可以澄清,为什么对于后果轻得多的王帅网络发帖诽谤不惜千里追寻跨省抓捕呢?这不是浪费公款并且欺侮弱小吗?
从法律技术上还可以用更简单的方法证明政府不能成为诽谤罪的受害者。
刑法第246条第二款规定,“前款罪(侮辱或诽谤),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但是刑法第246条所在位置是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依体系解释方法,必须是公民个人受诽谤产生“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后果才能成为公诉案件。
如果“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需要公诉,那么言论本身是否真实及是否属于事实判断并不重要,具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故意和后果才是重要的;相应的罪名应该是扰乱社会秩序罪或者煽动颠覆政府罪,而不应该是诽谤罪。
诽谤作为刑事自诉案件或民事案件,受害人不起诉时原则上应该不告不理,例外地转变为公诉案件或国家支持起诉的前提应该是受害人欠缺行为能力而又没有监护人,或者受害人处于被强制、被胁迫的境地,总之应该是弱势群体的成员,因其弱势无助而需要政府给予特殊帮助。
像诽谤这种同时构成民事侵权和刑事犯罪的罪名,构成民事侵权是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只有构成侵权而且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那么政府能否成为名誉侵权的受害人呢?答案同样是否定的。
《民法通则》在“人身权”这一节中规定法人享有名誉权,原因是因为法人的名誉权也表现为对法人的社会评价,而且侵犯法人名誉权的手段跟侵犯自然人名誉权的手段相同。
其实法人既无人身,何来人身权?法人不可能有心灵痛苦,何来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解释和判决中要求法人主张名誉侵权必须证明财产损失,否定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