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诽谤案2
灵宝诽谤案10

诽谤政府,既非犯罪也未侵权王帅是幸运的。
同样在网上发帖、同样是揭露非法征地的内蒙古男子吴保全,因为同样的“辱骂诽谤他人及政府”理由,同样被跨省抓捕,已经在牢狱中被羁押整整1年,妻离女散,而且还将继续在监狱里度过1年时光。
我不知道中国到底还有多少个吴保全,但是我怀疑,如果没有上级党政机关的高调介入,灵宝官方对王帅“诽谤案”的处理恐怕是另一番结果。
4月10日,“灵宝市信息中心”在灵宝党政公众网上发布《关于〈一篇帖子换来被囚八日〉一稿有关情况的回复》。
文章称,王帅在多个网站发布《网友揭开灵宝抗旱黑幕》、《河南灵宝老农的抗旱绝招》等帖子,歪曲事实真相,损害灵宝市委、市政府的形象,导致市抗旱办、市水利局的一些负责人受到众多电话质问或谩骂;抓捕王帅符合《刑法》第246条第二款和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与他举报家乡“非法征地”毫无关系;《中国青年报》文章的副标题“一青年举报家乡非法征地遭遇跨省追捕”的说法严重失实,“给灵宝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造成了不良影响”。
已经有不少评论文章指出,诽谤罪的受害人不应该包括政府(广义,不仅仅是行政机关,下同),因为检举、批评政府不符合事实而受诽谤罪的追诉不利于鼓励公民行使宪法赋予的公民的言论自由(第三十五条)和批评、申诉、控告、检举权利(第四十一条)。
这个理由其实只有跟另一个理由结合起来才足够有力,就是政府拥有足够的手段及时发现对政府的诽谤并公开辟谣,而普通个人很少有这种能力。
政府的这一能力使得追究个人诽谤政府的刑事没有必要,不值得为此付出阻遏个人批评政府的代价。
灵宝官方可以对《中国青年报》的报道予以澄清,为什么就不能对王帅的帖子用同样的手段澄清事实真相呢?可以看出,王帅发帖的目的虽然是为了引起舆论和上级政府对灵宝“非法征地”的重视,但他的帖子本身并不是在举报“非法征地”,而是在指控灵宝政府拿了财政拨款不抗旱。
如果可以举证王帅犯了诽谤罪,那么《中国青年报》岂不是同样犯了诽谤罪,而且后果更严重?灵宝官方对《中国青年报》的报道可以澄清,为什么对于后果轻得多的王帅网络发帖诽谤不惜千里追寻跨省抓捕呢?这不是浪费公款并且欺侮弱小吗?从法律技术上还可以用更简单的方法证明政府不能成为诽谤罪的受害者。
河南灵宝青年王帅网上发

案例:河南灵宝青年王帅网上发贴“诽谤”政府遭“跨省追捕”事件2009年2月12日,河南青年王帅在网上发了一篇《灵宝老农抗旱绝招》的帖子,反映当地政府违法征用土地,损害当地农民利益的问题。
3月6日灵宝市警方以涉嫌诽谤罪远赴上海“跨省追捕”将其拘捕,在上海河灵宝看守所,王帅被关押了8天,罪名是“诽谤”。
直到其家人答应当地政府要求,砍掉自家地里的果树,他才被以取保候审的名义获释,理由是“证据不足”。
但是,他又被要求“保持沉默”,并每两个月写一封“对发帖行为的思想认识”给当地警方。
4月8日出版的《中国青年报》以《一篇帖子换来被囚八日》为题报道了河南灵宝公安机关跨省追捕王帅一案,引起舆论的轩然大波,网民的批评纷至沓来。
在媒体介入后,“灵宝帖案”以河南省公安厅厅长在网上道歉、灵宝市公安局撤案并赴上海向王帅道歉,给予其783.93元的国家赔偿暂告一段落。
在许多网友眼里俨然英雄人物的王帅在后来的求职中接连碰壁,以致在接受采访时说,维权成本太高,今后再也不想反映问题了。
这起责任事故发生后,以下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很明显,作为一种严重侵害人格权的犯罪行为,该罪的侵害对象是自然人,而不可能是社会团体或者国家机关,那么“诽谤政府”之罪又从何来?(2)地方政府和地方国土部门为什么一直不表态?有人说“征地的事情不能全怪地方国土部门,地方政府让你把这块地征下来你就得征下来,否则换局长。
国家国土局查下来也是处罚地方国土部门,只能敲碎牙齿自己咽下去。
”是不是这样?如果是的话,怎样改变这种局面?(3)“瓮安事件”后,贵州省委书记曾说:“一定要慎用警力、慎用警械武器、慎用强制措施,绝不能动不动就把公安政法机关推到第一线,更不能用人民民主专政的手段来对待人民群众。
”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如何保证这种“慎用”?(4)当维权人士受到打压,公众却以旁观者身份置身其外,这个社会是不是走向集体犬儒化?对于王帅所遭遇的一切,人们应不应该反思是否愧对了王帅?一、案例始末为了解答上述疑问,首先让我们来回顾一下这次事件的详细过程。
开封建国以来最大凶杀案庭审纪实

开封建国以来最大凶杀案庭审纪实2002年9月5日,随着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孙振民举起的法槌重重落下,开封市建国以来最大的一起凶杀案宣告终结。
法庭当庭判处被告人张胜利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旁听的人们发出了雷鸣般的掌声。
心胸狭窄结下仇怨2001年2月份的一天,开封市某运输公司工人张胜利的妻子李莲娥因病半身不遂,想让他帮助她剪剪脚指甲,他却不予理踩。
邻居孟庆炳的老伴高桂枝看不过去,便主动上前为李莲娥剪指甲。
张胜利因一直怀疑其妻有外遇,心存怨恨,厉声喝斥高桂枝说:“别管她!她不是人!”孟庆炳的女儿孟霞对张的态度极为不满,立即反驳说:“你咋能这样说话?你家里的人都不是人,那你是啥?”张胜利恼羞成怒,嘴里不干不挣地和孟霞争吵起来,进而引起撕打。
在撕打中,张胜利持砖向孟庆炳的头部猛砸数下,致其轻伤。
张、孟两家是相处20多年的老邻居,关系一向较好。
孟庆炳受伤住院后,张胜利的父母既为发生这样的事情而深感痛心,又担心儿子会因此坐牢,表示愿意接受调解。
最后,经公安机关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张胜利赔偿孟庆炳医疗费等损失6000元:孟庆炳不再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张胜利得知这一情况后极为不满,他以“孟家先动手打的他”且“几个打一个”为由,认为自己“不该赔他们一分钱”。
他多次到孟家索要已由父母支付的6000元钱未果,他便开始对孟家心怀仇恨。
2001年底,张胜利被公司淘汰下岗。
公司领导考虑到他家庭较困难,安排他在门卫的岗位上继续上班。
张胜利对此不但没有半点感激之意,反而认为是领导有意和他过不去,开始对公司经理周勇心怀仇恨。
手持利刃连杀八人2002年6月9日深夜,正在值夜班的张胜利回想起这半年多来的种种不如意,心头燃起了复仇的火焰。
他返回家中,将早已准备好的一把短剑和一把匕首取出,藏在值班室内,准备着一场血醒的杀戮。
10日晨1时许,张胜利手持短剑,闯入孟庆炳之女孟霞家中,将正在熟睡的孟霞及其丈夫李如意、年仅9岁的儿子李鹏飞三人当场杀死。
2009触动人心的个案

2009,哪些个案触动你心【南方周末】本文网址:/content/39756■编者按:新年伊始,回望去岁,我们继续寻找和记录2009年“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
这一深具法治意蕴的评选活动由北京义派公益团队发起,由中国法学会案例研究专业委员会和南方周末联合主办,至今已有五年历史。
一如既往,我们特别关注在过去的一年中,那些具有制度意义和较大社会影响的诉讼,那些可能引起立法和司法变革,引起公共政策的改变,检验法治原则,影响公众法治观念,促进公民权利保障的典型个案。
2009年度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将从以下30个候选案例中产生。
三个月以来,我们向全国读者以及知名律师、法律学者、法官、检察官和知名法律援助机构和研究机构发出案例征集,从征集到的一百多个案例中精选出60个案例,再由组委会从中选出以下30个作为最终候选案例。
读者即日起可参与南方周末官网(/vote/158)线上投票。
我们将依据读者投票和千名各界意见领袖的投票,最终选出2009年度十大影响性诉讼。
1 “躲猫猫”影响力谁来看守“看守所”?【案情】24岁的李荞明在看守所离奇身亡,公安机关解释死因是与同监室狱友玩“躲猫猫”游戏所致,遭到逾万名网友质疑。
后调查表明李荞明是被同监室在押人员故意殴打致死。
8月15日,昆明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对在看守所内故意伤害致李荞明死亡的“牢头狱霸”张厚华、张涛、普华永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
同日,嵩明县法院作出一审宣判,晋宁县看守所原民警李东明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苏绍录犯虐待被监管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2 盐城“2·20”特大污水案影响力首例以“投放毒害性物质罪”判处污染环境者【案情】江苏盐城一水厂被酚类化合物污染,生产出的自来水不适宜饮用,导致市区二十多万居民饮用水停止达66小时,一度造成恐慌。
经当地环保部门初步查明,事故原因是处于上游的标新化工厂偷排污水所致。
2009年8月14日,江苏盐城市盐都区法院以投放毒害性物质罪,对盐城市“2·20”特大水污染事件嫌犯、原盐城市标新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胡文标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1年。
灵宝诽谤案7

又是发帖被抓,如何捍卫我们的清议权?39岁的内蒙古男子吴保全,已被羁押狱中整整一年。
2007年和2008年,因在网上发帖揭露政府征地问题,他两度被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警方跨省抓捕,第一次被刑拘10天,第二次以诽谤罪被判刑1年。
他不服判决而上诉,在没有新增犯罪事实的前提下,刑期却从1年改判至2年。
2009年4月17日,河南灵宝市公安局局长赴上海向因网上发帖曾被灵宝警方拘囚的王帅道歉。
就在同一天,吴保全等到的消息却是:维持原判。
(据4月19日南方都市报相关报道)在我看来,“吴保全案”中被侵犯的不止是吴保全的人身权,还有他的“清议权”。
而其间,更暗藏侵犯所有人“清议权”的杀机。
所谓清议,原是中国传统社会中的“准公共舆论”,它起源于两汉乡里之评(也有人认为上古哲王已“存清议于乡里”),唐后渐转入庙堂。
在传统中国,清议大约有以下几种传播方式:1、制度传播,以言官、言路为核心。
欧阳修说“谏官虽卑,与宰相等”,显见其醒目。
2、组织传播,以学校、结社为核心。
如明末的东林、复社等,黄宗羲说“天下君子以清议归于东林,庙堂亦有畏忌”,显见其力量。
3、人际传播,如晚清所谓清流之聚谈,言锋犀利,一时无两。
4、大众传播,自近代报刊发轫后,知识分子常以报章为论辩往复之所,舆论风会也由此而生。
在中国传统社会,清议的力量是卓著的,几乎可与君权、相权鼎足而三。
按照学者杨国强的说法,清议天然地包含苛论,迫使握有政治权力和影响政治权力的人物群常在紧张和惕厉之中,后者由此多一点谦卑,少一点恣睢,其握有的直接、间接权力也才不会过度肆张。
但在中国传统社会,清议只是士大夫的专利,居庙堂则为言官,处江湖则为名士,皆属于精英而非草根的“言论政治”,且是自上而下生发。
而在当代社会,尤其自网络崛起之后,清议不但包含精英的层面,也包含草根的层面,这两个层面并且相互渗透,融会贯通,很难说清议是自上而下还是自下而上生发,人们似乎进入了一个“所有人向所有人传播”的大集市,而清议也成为真正的公共舆论。
灵宝诽谤案1

事件杂评河南灵宝市政府以违法以租代征方式“租”用了大王镇农地28平方公里,约3万余农民失去土地。
而村民所得到的补偿只是微薄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根本没有涉及。
上海青年王帅多次举报无果后,“迫于无奈和义愤,想通过网络曝光,引起相关部门的注意”,却因为这样一篇帖子,被灵宝市网警跨省抓捕,以“诽谤”罪名狠狠地“教训”了一顿。
(4月8日《中国青年报》)诽谤,果然又是诽谤。
这年头,诽谤罪名与政府公权联系到一起,几乎已经成为公权暴力的代名词。
无论是手机发短信还是互联网发帖,也无论是普通公民还是媒体记者,一声怒令之下,“奉上谕”者表现异常神勇,不仅能轻松穿越虚拟的网络迷雾,更是屡屡跨省跨界将胆敢诽谤者“捉拿归案”。
王帅想不通“在网上发一篇帖子,又没对哪个人指名道姓,怎么就算‘诽谤’了?”荒谬透顶的是,这一事件中压根就不存在任何“被诽谤”的某一个人,感到“被诽谤”的居然是根本没有荣辱感受也不是诽谤罪适格客体的“灵宝市政府”。
用灵宝市委宣传部官员的话说,“有意见可以通过正常渠道反映,但不应该采取这种在网上发帖的方式,败坏政府名声。
”不妨先来说说“正常渠道”。
第一个问题是,网上发帖难道是“歪门邪道”?网络时代,网络既是公民演讲台,更是监督曝光台。
无论从公民言论自由的角度,还是从监督政府行为的角度,将侵犯自身利益的违法征地行为在网络上曝光,都是公民的宪法权利所在。
第二个问题是,如果“正常渠道”是特指公民以个体身份直面政府组织的渠道,而排除公民借助群体之力诉诸政府组织的渠道,这种“正常渠道”也不是公民不愿使用,而是在很多情况下根本就没用,比如王帅就是在多次举报无果的情况下才想到在网上发帖的。
再来说“政府名声”。
违法征地的行为尽管是以地方政府的名义实施,但决策却是由具体官员做出的。
正如我们在问责的时候从来不会问责一个笼统的地方政府,公民在网上发帖举报根本无所谓“败坏政府名声”,充其量也只可能会“败坏”那些决策官员的名声。
灵宝市杨鹤鹤民事判决书

灵宝市杨鹤鹤民事判决书灵宝市杨鹤鹤民事判决书我市法院近日对杨鹤鹤民事案件进行了审理,并做出了如下判决:被告杨鹤鹤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并公开道歉。
此案涉及的是一起由杨鹤鹤所引起的财产损失纠纷。
经法庭合法程序查明,原告在事发当天在公交车上与被告杨鹤鹤发生争执,并被杨鹤鹤毁坏了其贵重物品。
考虑到原告因此遭受的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我庭在判决中果断裁定被告杨鹤鹤支付100万元的经济赔偿。
首先,本案中原告遭受的经济损失不能被忽视。
原告作为一个普通在校学生,购买了一件贵重物品作为个人用途。
而被告的无理行为导致了这件物品的损毁,严重损害了原告的财产权益。
法庭依照有关规定,按照物品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赔偿,以尽量弥补原告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其次,原告在此事件中所遭受的精神痛苦也不能被忽视。
被告的恶劣行为使得原告在公众面前失去了尊严,并导致了原告在心理上受到了严重伤害。
精神上的损害是很难用金钱来衡量的,但法庭通过这项判决,也旨在提醒被告对自己的行为负起责任,并对原告表示公开的道歉。
最后,在法庭的判决中,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是法律的教育和指导意义。
通过对本案的审理与判决,法庭希望能够引起公众对于文明礼仪和公共秩序的关注。
任何人都应该将维护社会公德作为自己的责任和义务,不能以个人意愿为借口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类似案件的处理,我们应该进行正确的引导和教育。
希望公众通过此案的判决,能够增强对法律法规的尊重与遵守,以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总之,本案中法庭的判决充分考虑了原告的利益以及社会公德,旨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并对被告提出了应有的赔偿和道歉要求。
这一判决具有生动、全面和指导意义,也送给我们一个深刻的启示:在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我们也应该尊重他人的权益,共同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
胡广玉、张记拴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胡广玉、张记拴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其他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3【案件字号】(2020)豫03民终897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蔡美丽【审理法官】蔡美丽【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胡广玉;张记拴【当事人】胡广玉张记拴【当事人-个人】胡广玉张记拴【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胡广玉【被告】张记拴【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侵权物证证据不足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反诉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法律援助【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胡广玉诉请张记拴赔偿其丹麦助听器损坏费用10000元,应对该助听器存在损害事实、张记拴存在致害行为以及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胡广玉提供的收据、发票、情况说明、照片等证据,并不能证明助听器的损坏系张记拴行为所致,故对胡广玉的该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因证据不足而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胡广玉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由上诉人胡广玉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2 00:11:11【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2020年3月22日18时左右,胡广玉与张记拴在洛阳市××××附近发生肢体冲突。
2020年5月15日洛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洛)公(物)鉴(伤)字【2020】233号鉴定书载明:案情摘要:2020年3月22日,胡广玉在洛阳市××××附近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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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诽谤,勿让公民以孤立的个体面对不公
每一个个案的暴露,都可以引出连串的类似个案。
一个“躲猫猫事件”,后面跟着很多个公民死于拘禁场所的离奇故事;现在,这种情形正在“网络诽谤”主题上再度表现出来。
河南灵宝的王帅诽谤案后,我们又读到内蒙古鄂尔多斯吴保全诽谤案、四川蓬溪邓永固诽谤案的报道,还会有多少已经发生的诽谤案会被发掘,以后又会有多少诽谤案发生呢?啊,谁知道。
在王帅诽谤案之前,吴保全已经被关押了一年,邓永固被拘禁已有半年。
这都是悄无声息的。
悄无声息,意味着缰绳收紧的行为正在暗暗发生,也意味着网上发帖只要不是无懈可击就要承担诽谤治罪之后果正在被接受为“正常”。
悄无声息,也意味着权力者在收拾诽谤者之余,并没有去主动声张,这是基于对公民反应的一种预判,基于对违法治罪行为的自感理亏。
然而,这种理亏在治罪过程中仍然显示为“依法处理”。
如果事件得以公开化,便将形成社会舆论,在这个场域中,社会将形成对违法治罪的舆论合围。
但事件是悄无声息的,每个被治罪的人都是被分割开来的,在这种分割状态下,个人被孤立了,违法治罪的力量因为集中兵力而胆气豪壮了。
而且在集中兵力的情况下,每个参与治罪的人,都只以专业分工而参与把无辜者送进拘禁场所的部分工作,每一个部分工作都显示为“服从命令”,从而违法者的责任及良心不安都得以减轻。
在这条流水线上,没有人会对制造痛苦有过重的自我责备,有的人或许根本就没有自我责备的意识。
比起河南灵宝王帅帖案、济南红钻帝国事件、重庆彭水诗案、山西稷山文案、陕西志丹短信案、山东高唐网案等等被公开的言论案件来,吴保全和邓永固的命运要不幸得多。
无论是因为当事人未曾寻求报道,还是媒体放弃了报道,或者权力成功地隔离了媒体与被治罪者的联系,一个人作为未被关注的个体而落入权力的指掌,都会处在遭遇不公的阴影之中。
一个波兰导演几十年前就已经发现,当镜头出现在法庭里时,被无端治罪的人可以获得相对轻一些的审判结果。
镜头的出现,提醒着“你正在被记录”、“你将被传播”、“你将面对大众”,乃至“你将成为历史”。
记录、公开和传播,哪怕无以根本上抵抗不公正的权力,仍然能够避免不公正的最大化。
法律对个人的处理,固然未必以个人是否服从定罪为前提,然而,基于我们对法律正当性和人的一般是非能力的假定,仍然可以说,真正的依法处置会获得被处理者内在的信服,也就是所谓的“口服心服”。
而在这些所谓的诽谤案中,几乎没有人在受到处理之后自认触犯了法律。
这就表明,这些惩罚已经失去了实际的惩罚能力,它能够拘禁身体,却未能归顺人心。
王帅、邓永固、吴保全都是因为反映土地征用问题而发帖,因发帖而被拘禁。
这反映了一些地方,公民与权力利益冲突的程度,公民受损而权力或者权力与资本的联盟获得利益,而且得益者获得了法律的支持,受损者的抗争则会受到法律的打击。
而打击的荒谬甚至发展到公布地方领导的电话号码都会被视为犯法、法院发明“诽谤政府罪”这种荒唐的罪名、二审比一审加重刑罚的程度。
网络言论治罪之所以成为突出问题,是因为传统的言论渠道很难被公民自行运用,网络已成为公民可能直接运用———几乎是唯一的言论平台。
这就是说,一些地方对网络言论的打击只是对难以“预防”的言论进行迫不得已的事后惩罚,而不表示言论发布在网络上更加容易被打击。
在一些地方,公民针对权力的言论,哪怕只是口头的言语,如果被固定下来,也可能有着同样的危险,诽谤是一种罪名,颠覆也是一种罪名,言论仅仅是言论,但未必不会被当成行动而受到惩办,并形成“寒蝉效应”。
以言定罪早已被法律禁止,兑现法律所需要的是公民和社会对权利的守护,并推动国家对这一人权法条给予必要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