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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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制度范文(4篇)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制度范文(4篇)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通信短信息服务的管理,维护通信信息安全,保障用户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移动通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开展业务,遵守法律法规,履行行业规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体系,保障通信短信息的安全可靠。

第五条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不得擅自收集、使用、泄露用户个人信息。

第六条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上网接入服务提供商配合监管部门进行信息安全检查。

第七条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用户需求提供合理的服务资费,并按规定向用户提供服务明细。

第二章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第八条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官方网站、APP等渠道上公示服务类型、服务内容、服务费用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第九条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用户合法权益进行保护,不得发送垃圾信息、诈骗信息等违法行为。

第十条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对其服务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并将自查结果报告上级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备专业的技术人员,确保系统的运行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和攻击。

第十二条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用户投诉,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审查已发布信息内容,对违法、有害或不良信息进行删除、屏蔽等处理。

第十四条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

第十五条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用户要求提供用户通信记录,并妥善保管用户通信信息。

第三章通信短信息服务安全保障第十六条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制定相关制度,明确责任及流程。

第十七条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用户信息管理,确保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第十八条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等安全事件的发生。

通信短信息管理规定(三篇)

通信短信息管理规定(三篇)

通信短信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管理通信短信息的发送与接收行为,保障信息安全和用户权益,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在通信服务提供者网络下,利用通信手段进行短信息传递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短信、彩信、企业短信、广告信息等。

第三条通信服务提供者负责制定和实施通信短信息管理制度,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用户有权利自主选择是否接收通信短信息,并有权利对不合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二章通信短信息发送行为规范第五条通信短信息发送者应当遵守以下规范:(一)保护用户个人信息,不得未经用户同意收集、利用或泄露用户个人信息。

(二)不得发送政治、暴力、色情、诈骗、违法、虚假等违规信息。

(三)不得发送含有恶意代码或病毒的信息,不得利用通信短信息进行黑客攻击或其他破坏行为。

(四)不得发送未经用户订阅或授权的商业广告信息。

(五)不得发送具有虚假宣传、误导性宣传、敏感词汇等违规内容的信息。

(六)不得发送垃圾短信或频繁重复发送短信,不得扰乱用户正常通信秩序。

第六条通信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完善的技术手段和系统,加强对通信短信息发送行为的监控和防范,及时发现并处理违规行为。

第七条通信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发送频繁违规短信的发送者采取封禁发送账号、限制发送频次等措施。

第八条通信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用户对违规短信的投诉和举报。

第三章通信短信息接收行为规范第九条用户有权自主选择接收或拒绝接收通信短信息,通信服务提供者应当提供相应的设置和方式。

第十条通信服务提供者不得强制用户接收广告类短信息或其他不受用户欢迎或干扰用户正常通讯的短信息。

第十一条通信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发送通信短信息前,征得用户明确的同意,确保信息发送符合用户意愿。

第十二条通信服务提供者不得将用户个人信息提供给第三方用于发送通信短信息,不得滥用用户个人信息。

第十三条用户有权利对不合规的短信进行投诉和举报,通信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处理并给予反馈。

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十四条对于发送、接收、传输违规通信短信息的行为,涉及违法犯罪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内容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内容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内容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是对手机短信、彩信等通信短信息服务的管理政策,以保护用户合法权益,维护通信市场秩序。

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服务提供商的资质要求:规定了提供通信短信息服务的企业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要求,如持有通信管理机构颁发的通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数据传输分发证等。

2. 用户权益保护:明确了用户在使用通信短信息服务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如个人信息保护、信息安全保密等。

3. 短信内容审核:规定了短信内容的审查要求,包括禁止发送诈骗、淫秽、暴力、赌博等违法违规内容,保证短信内容的合法性和健康性。

4. 用户信息管理:要求服务提供商在收集、使用用户信息时,需要事先取得用户的明示同意,并严格保护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

5. 不良信息举报和处理:鼓励用户举报违法违规信息,并对违法违规信息进行处理,包括警示、屏蔽、追究责任等措施。

6. 投诉处理机制:规定了用户对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方的投诉处理机制,包括投诉途径、投诉受理流程等。

7. 监管机构职责:明确了监管部门对通信短信息服务的监督和管理职责,包括加强市场监测、开展执法检查、加强行业自律等。

以上是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一些主要内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管理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内容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内容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内容一、总则本规定旨在规范通信短信息服务的管理,维护公共秩序和用户权益,促进通信事业的发展。

二、定义1. 通信短信息服务,是指通过移动通信网络向用户提供文字、图片、音频等信息的交互服务。

2. 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通信短信息服务的主体,包括移动通信运营商和相关业务运营者。

三、权限和责任1. 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相应的许可和特定技术能力,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2. 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确保通信短信息服务的正常运行,并及时处理用户的投诉和举报。

3. 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阻碍用户正常使用通信短信息服务。

4. 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传播违法违规信息。

四、用户权益保护1. 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或泄露用户的个人信息。

2. 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提供用户举报违法信息的渠道,并及时处理用户的举报。

3. 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投诉处理机制,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

五、信息内容管理1. 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内容管理制度,过滤和审查发送的短信息内容。

2. 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传播违法、有害、淫秽、暴力、恶意等信息内容。

3. 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定期检查和更新屏蔽关键词库。

六、营销推广管理1. 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利用短信息发送虚假广告、欺诈信息等。

2. 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未经用户同意向其发送商业推广信息。

3. 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明确告知用户关于取消接收营销推广信息的方法。

七、投诉举报处理1. 用户对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服务质量或内容进行投诉时,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回复和处理。

2. 用户对通信短信息内容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时,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屏蔽和处理相关信息。

八、监督管理1. 通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在业务活动中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五条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和执行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公共信息巡查。
第十六条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和传播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内容的短信息。
第二十一条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向用户发送商业性短信息,应当在短信息中明确注明短信息内容提供者的名称。
第二十二条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短信息管理制度和预警监测机制,通过规范管理、技术手段和合同约定等措施,防范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发送的商业性短信息。
第二十三条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现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发送商业性短信息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暂停或者停止为其提供相关的电信资源,并保存有关记录。
第三章 商业性短信息管理
第十八条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用户同意后又明确表示拒绝接收商业性短信息的,应当停止向其发送。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请求用户同意接收商业性短信息的,应当说明拟发送商业性短信息的类型、频次和期限等信息。用户未回复的,视为不同意接收。用户明确拒绝或者未回复的,不得再次向其发送内容相同或者相似的短信息。
第七条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准确记录接入其网络的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接入代码和接入地点等信息。
第八条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短信息服务规则,并将与用户相关的内容通过服务合同或者入网协议等方式告知用户,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侵犯用户合法权益。
第九条 短信息服务需向用户收费的,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保证计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电信标准,并事先明确告知用户服务内容、资费标准、收费方式和退订方式等。

2023年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内容

2023年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内容

2023年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规定:一、通信短信息服务的基本要求:1. 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商应当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按照规定申请获得相应的短信业务号码。

2. 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商应当确保短信服务的及时、可靠、安全。

3. 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商应当对用户的个人信息进行保护,不得非法收集、存储或使用用户的个人信息。

4. 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商应当建立健全用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用户的投诉和纠纷。

二、通信短信息内容规范:1. 通信短信息发送者不得发送含有违法、淫秽、暴力、恐怖、虚假的内容。

2. 通信短信息发送者不得发送垃圾短信、批量营销短信等骚扰用户的信息。

3. 通信短信息发送者应当遵守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使用虚假、夸大、误导性的广告信息。

4. 通信短信息发送者应当尊重用户的意愿,接收到用户退订短信的请求后,应立即停止发送相关短信。

三、通信短信息服务费用管理:1. 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商应当公开和明示通信短信息服务的费用标准、计费方式等信息,用户应当明确了解通信短信息服务的费用。

2. 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商不得以欺诈、误导等手段向用户收取额外的费用。

3. 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商不得滥收费用,不得向用户发送未经用户同意的收费短信。

四、通信短信息服务的监管和处罚:1. 监管部门应当对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商进行监管,制定并执行有关通信短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细则。

2. 对于违反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行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责令整改、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等措施。

以上是对2023年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内容的概括,具体内容还需依据实际情况和法规的制定进行详细规定。

通信短信服务管理规定(5篇)

通信短信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通信短信息(以下简称短信息)服务行为,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短信息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使用短信息服务,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全国的短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短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统称电信管理机构。

第四条提供、使用短信息服务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电信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不得利用短信息服务从事违法活动。

第五条鼓励有关行业协会依法制定短信息服务的自律性管理制度,引导会员加强自律管理。

第二章短信息服务规范第六条经营短信息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为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短信息服务的网络或者业务接入服务。

第七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准确记录接入其网络的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接入代码和接入地点等信息。

第八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短信息服务规则,并将与用户相关的内容通过服务合同或者入网协议等方式告知用户,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侵犯用户合法权益。

第九条短信息服务需向用户收费的,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保证计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电信标准,并事先明确告知用户服务内容、资费标准、收费方式和退订方式等。

第十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发送短信息,应当将发送端电话号码或者代码一并发送,不得发送缺少发送端电话号码或者代码的短信息,不得发送含有虚假、冒用的发送端电话号码或者代码的短信息。

第十一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服务系统中记录短信息发送和接收时间、发送端和接收端电话号码或者代码、用户订阅和退订情况等信息,端口类短信息还应当保存短信息内容。

前款规定的记录应当保存至少____个月,其中用户订阅和退订情况应当保存至短信息服务提供者与用户服务关系终止后____个月。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范本(2篇)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范本一、目的和适用范围本规定的目的是规范通信短信息服务的管理,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通信行业健康发展。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通信短信息服务的运营商和服务提供商。

二、定义1. 通信短信息服务:指通过移动通信网络或互联网等方式,向用户提供发送、接收短信息的服务。

2. 运营商:指提供通信短信息服务的企业或机构。

3. 服务提供商:指在通信短信息服务中承担特定功能的企业或机构。

三、用户权益保护1. 用户有权选择通信短信息服务的运营商和服务提供商。

2. 用户有权在合法范围内发送、接收短信息,享受通信短信息服务。

3. 运营商和服务提供商应当保护用户的隐私信息,不得泄露、非法收集或滥用用户隐私数据。

4. 运营商和服务提供商应当提供明确的收费标准,并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过度收费。

五、服务质量保证1. 运营商和服务提供商应当保证通信短信息服务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确保用户正常使用。

2. 运营商和服务提供商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防止短信息服务被恶意攻击或滥用。

3. 运营商和服务提供商应当及时修复通信短信息服务故障,确保服务能够正常恢复。

六、服务监督和管理1. 相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通信短信息服务的监督和管理,依法查处违规行为。

2. 运营商和服务提供商应当配合相关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3. 用户可以向相关行政部门举报通信短信息服务中存在的违规行为。

七、违规处理和处罚1. 运营商和服务提供商有违规行为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依法受到处罚。

2. 运营商和服务提供商的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泄露用户隐私信息、收费不合理、服务质量不符合要求等。

3. 相关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违规情节的严重程度,依法给予罚款、暂停业务或吊销资质等处罚。

八、附则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相关政策法规与本规定有冲突的,以相关政策法规为准。

3. 违反本规定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进行处理。

4. 本规定解释权归通信行业管理部门所有。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通信短信息服务的管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通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通信短信息服务的通信企事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通信短信息服务是指通过短信、彩信等技术手段,将信息以文本、图片、视频等方式进行传递和交流的服务。

第四条通信短信息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不得含有违法、有害、淫秽、色情、暴力等信息。

第五条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六条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障用户隐私和信息安全。

第七条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保障用户合法权益,及时解决用户投诉和纠纷。

第八条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相关监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九条违反本规定的,相关监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等。

第十条本规定由相关监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章通信短信息服务内容管理第十一条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传播违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散布谣言、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等。

第十二条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信息过滤系统,对发送的短信进行审查和过滤。

第十三条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身份识别制度,确保发送信息的用户真实可信。

第十四条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举报投诉机制,及时处理用户投诉和举报。

第十五条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盗用用户个人信息,不得泄露用户隐私。

第十六条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相关监管部门进行信息安全检查,确保用户信息不被篡改和泄露。

第三章通信短信息服务经营行为管理第十七条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开展业务时应当依法获得相关许可和资质。

第十八条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欺诈、虚假宣传等手段获取用户信息和财产。

第十九条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随意扣费,应当明示费用,并确保费用清晰明了。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内容范本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内容范本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通信短信息服务,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提高服务质量,促进信息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提供通信短信息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以下统称为短信息服务提供者)。

第三条通信短信息服务是指通过通信网络向用户提供发送、接收和管理短信息的服务。

第四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具备提供短信息服务的资质,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提供短信息服务。

第五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保障用户信息安全和服务质量。

第六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保护用户隐私,不得非法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

第七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确保通信设备正常运行,及时修复设备故障,保证服务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八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保障用户合法权益,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服务。

第二章短信息内容管理第九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发送和接收的短信息内容进行管理,保障信息内容的合法、健康、有序。

第十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短信息内容审核机制,对发送和接收的短信息进行审核和监控。

第十一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向用户发送违法、有害、淫秽、暴力、恐怖等不良信息。

第十二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涉及政治、军事、经济、文化等敏感信息进行审核和管理。

第十三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发送和接收的商业推广信息进行管理,确保信息真实、合法、准确。

第十四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涉及他人权益的短信息内容进行处理,及时屏蔽、删除违法、侵权信息。

第十五条用户可以举报违法、不良的短信息内容,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处理举报,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三章用户权益保障第十六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保护用户隐私,不得私自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

第十七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保密用户通信内容,不得非法篡改、窃取用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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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通信短信息(以下简称短信息)服务行为,维护短信息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使用短信息服务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对短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鼓励有关行业协会依法制定短信息服务的自律性管理制度,引导会员加强自律管理。

第二章短信息服务规范
第五条经营短信息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为未取得许可的短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用于业务经营的网络或者业务接入服务。

第六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准确记录接入其网络的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接入代码和接入地点等信息。

第七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短信息服务规则,并在服务合同或者入网协议中告知用户,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侵犯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短信息服务向用户收费的,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保证计费符合相关电信标准,并事先明确告知用户服务内容、资费标准、收费方式和退订方式等。

第九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发送短信息时,应当将发送端电话号码或者代码一并发送。

不得发送缺少发送端电话号码或者代码的短信息,不得发送含有虚假的发送端电话号码或者代码的短信息。

第十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服务系统中记录短信息发送和接收时间、发送端和接收端电话号码或者代码、用户订阅和退订情况等信息,端口类短信息还应当保存短信息内容。

前款规定的记录应当保存5个月,其中用户订阅和退订情况应当保存至短信息服务提供者与用户服务关系终止后5个月。

第十一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端口类短信息服务时,
应当要求短信息内容提供者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并进行查验和登记。

第十二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端口类短信息服务时,应当按照电信管理机构许可的码号结构、位长、用途和使用范围使用端口号。

未经电信管理机构批准,不得转让或者出租端口号。

第十三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在业务活动中收集、使用用户的个人信息,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四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和执行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公共信息巡查。

第十五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将采用人工收集、在线自动收集、数字任意组合等手段获得的他人的电话号码用于出售、共享和交换,或者向通过上述方式获得的电话号码发送短信息。

第十六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短信息内容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和传播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内容的短信息。

第十七条拟发送公益性短信息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前10个工作日向电信管理机构提供短信息发送时间、发送内容、发送范围、发送机构等信息。

属于公益性短信息的,电信管理机构协调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发送;不属于公益性短信息的,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并说明理由。

涉及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预警和处置等应急公益性短信息,情况紧急需要先行发送的,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无偿发送,有关部门事后应当向电信管理机构提供有关信息。

第三章商业性短信息管理
第十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

接收者同意后又明确表示拒绝接收短信息的,应当停止向其发送。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请求用户同意接收商业性短信息的,应当说明拟发送短信息的类型、范围和期限。

用户未回复的,视为不同意接收;用户明确拒绝或者未回复的,不得再次向其发送内容相同或相似的短信息。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通过其电信网发送端口类商业性短信息的,应当保证有关用户已经同意或者请求接收有关短信息。

第十九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短信息内容提供者用于发送其业务管理和服务类短信息的端口,不得用于发送商业性短信息。

第二十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短信息内容提供者向接收者发送商业性短信息,应当提供免费、便捷和有效的拒绝
接收方式并随短信息告知接收者,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接收者拒绝接收短信息设置障碍。

第二十一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向接收者发送商业性短信息,应当在短信息中注明短信息内容提供者的名称。

第二十二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短信息管理制度和预警监测机制,通过规范管理、技术手段和合同约定等措施,防范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发送的商业性短信息。

第二十三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现短信息服务提供者或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违反本规定发送商业性短信息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停止为其提供相关的电信资源。

第二十四条鼓励开发和推广基于智能终端的短信息安全应用软件产品。

鼓励用户自主选择下载和使用短信息安全应用软件,提高自我防护能力。

第四章用户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五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公布有效的联系方式,接受与短信息服务有关的投诉。

第二十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中国互联网协会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以下简称举报受理中心)受理短信息服务举报。

第二十七条用户认为其受到商业性短信息侵扰的,可以向短信息服务提供者投诉或者向举报受理中心举报。

举报受理中心受理用户举报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转送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处理。

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国家有关部门处理。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收到用户投诉或者举报受理中心转办的举报,经核实后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手段,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用户或举报受理中心反馈处置结果。

第二十八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被投诉或者举报的短信息明显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内容的,应当立即停止发送,保存有关记录,并及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涉及本单位的,应当立即开展调查,采取有效的防范或者处理措施,并及时将调查结果报告电信管理机构。

第二十九条用户与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生短信息服务争议的,可以依法向电信管理机构委托的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构申诉。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电信管理机构对短信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要求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短信息内容提供者提供相关材料,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短信息内容提供者应当予以
配合。

电信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不得妨碍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短信息内容提供者正常的经营或者服务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一条电信管理机构实施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年检时,应当对短信息服务提供者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审查。

第三十二条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将短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记入社会信用档案并予以公布。

必要时,电信管理机构可以对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负责人进行监管谈话。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二条规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十条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至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和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短信息内容提
供者,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处罚。

第三十六条电信管理机构、举报受理中心工作人员在短信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短信息服务,是指利用电信网向移动电话、固定电话等通信终端用户,提供有限长度的文字、数据、声音、图像等信息的电信业务。

(二)短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短信息发送、存储、转发和接收等基础网络服务,以及利用基础网络设施和服务为其他组织和个人发送短信息提供平台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包含但不限于基础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和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经营者)。

(三)短信息内容提供者,是指将其短信息交由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发送的组织或者个人。

(四)端口类短信息,是指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利用自有端口或者行业类应用端口发送的短信息。

(五)商业性短信息,是指用于直接或间接地介绍、推销商品、服务或者商业投资机会的短信息。

(六)公益性短信息,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等单位向用户发送的,旨在服务社会公共利益,倡导社会公序良俗、预防或处置突发事件、提醒群众防灾避灾等非盈利性质的短信息。

第三十八条利用互联网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通信终端用户提供文本、图片、音视频、应用软件等信息递送服务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依法需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应当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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