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法律方法
法理学(第13-14章)法律职业与法律方法PPT课件

(二)法律职业共同体
2.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实现途径 (1)规范法律教育,统一职业培训。 (2)严格任职条件,统一资格考试。 (3)实施行业自治,强化职业联系。
202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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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职业素养
(一)法律职业技能 1.法律职业的语言技能 2.法律职业的思维 3.法律职业的知识 4.法律职业的技术
(二)法律职业伦理 1.法律职业道德 2.法律职业信仰
的的原则 • 4.整体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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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解释的一般方法
• 1.字面解释
• 2.文理解释
• 3.同类解释
• 4.目的解释
• 5.历史解释
• 6.当然解释
(四)法律解释的特殊方法
• 1.限缩解释
• 2.扩张解释
• 3.反对解释
• 4.社会效果解释
• 20521./3/1利2 益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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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职业主体
(一)法律职业主体的范围
1.法官 2.检察官 3.律师 (二)法律职业共同体
1.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内涵
• 法律职业共同体是指以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为代表 的法律人自觉形成的同质性、高素质的自治性统一 体。
• 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包括两个要素:一是外在组 织形式,即各法律职业严格按照行业化管理的原则 实现自治。二是内在精神特征,即各法律职业应当 形成统一的知识传统、学识背景、思维方式和价值 观念 2021/3/12,从而确保整个法律职业的同质性,并进而达5 到相互理解、相互认同。
第十三章 法律职业
• 教学目的:领会法律职业的涵义和标志, 了解法律职业的历史,熟悉法律职业的机 构、主体和法律职业共同体,理解并践行 法律职业素养。
• 教学重点:我国法律职业机构的设置和法 律职业伦理。
第十四章 刑罚思维导图

应当附加适用 可以附加适用
适用方式:
终身:被判无期徒刑、死刑的 3-10年:死缓减为有期徒刑的或无期减为有期
1-5年:独立适用或有期、拘役附加适用的
期限:
剥夺政治权利
与管制刑期相同:被判管制刑附加适用的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与管制的期限同时起算,同步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及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从主刑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计算
监察机关有权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 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能够刑期折抵
留置
注意:判决以前或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行为和被告人应判处刑罚的犯罪行为是 同一行为,不论羁押在何处,只要是完全限制了人身自由,被羁押时间可予折抵 刑期。具体的折算方法,参见相关的司法解释。
数罪并罚不超过3年
对象:只能是达不到判处死刑程度,但罪行极其严重,需要与社会永久隔离的罪 犯
概念: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方法,也称极刑。
适用条件上进行限制:罪行极其严重-犯罪性质极其严重、犯罪情节极其严重、犯 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极其严重(同时满足)
犯罪时未满18周岁
人民法院审理时被告人怀孕 案件被起诉到人民法院之前被告人怀孕但自然流产或者被做了人工流产的情况
与罚款区别:罚款是行政处罚
适用范围和方式:罚金主要适用于贪财图利或者与财产有关的犯罪,同时也适用少 数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罚金刑不仅适用于自然人犯罪,而且适用于单位犯 罪。
犯罪情节较轻,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并具有偶犯或者初犯,首或者有 立功表现,犯罪时不满18周岁,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被胁迫参观罪,全部 退赃并有悔罪表现等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单处罚金
民法典第十四章租赁法

民法典第十四章租赁法概述中国《民法典》第十四章专门规定了租赁法律关系,旨在调整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
该章节明确了租赁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以及双方当事人在租赁关系中的基本权利和责任。
租赁合同的订立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物交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并且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租赁物的交付和使用出租人有义务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和状态交付租赁物给承租人使用。
承租人应当依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物的使用性质或者转租给第三方。
租金的支付租金的数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承租人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租金,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有权要求支付并可能产生违约金。
租赁期限租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未明确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不定期租赁的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通知对方。
租赁合同的解除租赁合同可以在特定情形下被解除,如一方显著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发生不可抗力等情况使得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合同解除后,承租人应返还租赁物,出租人应退还押金等。
租赁物的维修出租人负有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的责任,承租人发现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应及时通知出租人。
如果因出租人未及时维修导致承租人不能正常使用,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解除合同。
违约责任违反租赁合同的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
具体的违约责任应由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结语《民法典》第十四章对租赁法进行了全面的规定,为租赁关系的建立和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
当事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合法保护。
同时,遵守法律规定,合理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是维护良好租赁秩序的基础。
《刑法》第十四章

(二)法定量刑 2、犯罪的时空及环境条件。 3、犯罪的对象。 4、犯罪造成的结果。 5、犯罪的动机。 6、犯罪后的态度。 7、犯罪人的一贯表现。 8、前科 9、犯罪人因犯罪造成的损失。
第二节 量刑情节
三、量刑情节的适用
(一)正确认识和处理不同情节的关系 (二)正确适用多功能情节 (三)禁止重复评价量刑情节
1、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 罪犯。 2、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 的本人其他罪行。
第四节 自首与立功
(四)自首与坦白的区别 坦白,一般是指犯罪人被动归案后, 如实交待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行为。 (五)自首的法律后果
第67条第1款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 可以免除处罚。
第二节 量刑情节
四、间接处罚的禁止
对于罪刑规范并不禁止的事实(行为、 结果等),不能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否则 就会形成间接处罚。 A在抢夺B的财物时,导致B身体遭受 轻微伤。B的轻微伤能否成为对A从重量 刑的根据?本书持否定回答。
第十四章 刑罚的裁量
第三节 累犯
第三节 累犯
一、累犯的概念
累犯,是指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人,在刑罚执 行完毕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 定之罪的情况。
第67条第1款 【一般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 罪行的,是自首。
一般自首成立的条件: 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实:既不缩小也不夸大。
第四节 自首与立功
(三)准自首的成立条件
第67条第2款 【准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 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 行的,以自首论。
第十四章 刑罚概说

第十四章刑罚概说第一节刑罚与刑罚权一、刑罚的概念和特征(一)刑罚的概念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剥夺或限制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强制方法。
刑罚具有以下特征:(二)刑罚的特征1.根据的法定性适用刑罚的依据是刑事法律,包括刑事实体法(刑法)和刑事程序法(刑事诉讼法)。
根据《立法法》,实体刑法中的刑罚,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才有权设定、补充和修改。
2.适用过程的合法性审判机关适用刑罚一要符合刑法,二要符合刑事诉讼法。
3.适用对象的唯一性刑罚只能适用于犯罪人。
4.适用机关的专门性刑罚只能由人民法院适用。
其他任何国家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社会组织、人民团体或者个人都无权适用刑罚。
5.执行机关的特定性。
死刑、罚金和没收财产由人民法院执行;“死缓”、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由监狱和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管制、拘役和剥夺政治权利由公安机关执行。
6.强制的最严厉性刑罚是一种最严厉的制裁方法。
刑罚不仅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财产和政治权利,而且可以限制或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甚至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
而其他制裁方法都不可能达到如此严厉的程度。
二、刑罚与犯罪的关系(一)刑罚与犯罪的对立1.从国家方面看,犯罪是孤立的个人反抗现行统治关系的斗争,是对统治秩序的威胁和破坏;而刑罚是社会对付违犯它的生存条件的行为的一种自卫手段,是对反抗行为的反破坏和扼制。
2.从犯罪人方面看,犯罪者之所以实施犯罪行为,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其物质或精神上的需要;而刑罚的存在,则往往使这些欲望难以实现,甚至化为泡影。
(二)刑罚与犯罪的统一1.起源相同。
犯罪和刑罚都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2.互相依存。
犯罪是刑罚的前提,刑罚是绝大多数犯罪的结局。
3.命运相同。
刑罚不仅伴随着犯罪的产生而产生,而且最终将伴随着犯罪的消灭而消灭。
三、刑罚与其他法律强制方法的区别在我国,法律制裁通常是由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经济制裁等处罚措施构成的。
第十四章 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

第一节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国际法 的一项原则
法律争端:可裁判
一、国际争端 政治争端:不可裁判
事实争端
国际争端主要是以国家为当事方的争端,是指涉及国 家重大利益的争端。国际争端不同于涉外民事交往中 的争议,也不同于某种国际形势或事态。
二、国际争端的解决方法 和平方法
非和平方法
1.谈判 谈判是和平解决争端的基本方法。它是指争端当 事方通过外交等途径,直接对话来解决争端。所 以,争端当事方直接谈判最适合国际关系的特点, 使争端的解决达到双方都满意的结果。 谈判的不足之处是当事国能否达成协议,直接受 它们之间国家力量对比和谈判技术的影响。
2.调查 调查是指通过将有关争端的事实问题提交以个人资格的委员组成的
条约》实施的仲裁发展而来的。 (一)仲裁协定 当事方关于仲裁的协定是仲裁效力的法律根据。仲裁协定 有三种:(1)仲裁条约。(2)条约中的仲裁条款。(3) 专案仲裁协定。 (二)仲裁庭 仲裁庭由当事国自己选任的仲裁员组成。仲裁员人数应为 奇数。仲裁庭通常由3名仲裁员组成,也可以由5人组成, 甚至由1人组成。仲裁员应从具有公认的国际法资格的人 士中选出,遇专业性强的特殊案件,仲裁员中应有相关的 专业人员。
和平解决争端的方法,是现代国际法所积极提倡的方法。它指在冲突 方自愿的基础上平等互利地解决争端。
强制的方法之反报
反报是指一国对他国不礼貌、不友好或不 公正但不违法的行为以同样的或类似的行 为作为的回报。 EG:一国对本国公民或侨民在国外收到的不 公平待遇或歧视性待遇进行反报;一国在 贸易、航运、关税等方面在其他国家受到 不公平待遇时的反报;或者一国的外交官 在他国被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遭到驱逐而 反报。
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有三种:和平的方法、强制方法、武力或战争的 方法。
《中国宪法》 第十四章 监督权与请求权

第一节 监督权
一、监督权的概念与基本特征 监督权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是公民 监督国家.监督权是人民主权原则的具体表现。 2.监督权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 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 3.监督权的综合性。
国家赔偿请求权是基于宪法的规定而发 生直接法律效力的,是具有财产权性质的 一种权利。
1、国家赔偿请求权的主体
根据宪法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机关 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 害时可提起国家赔偿请求。
军人、国家公务员的国家赔偿请求权依 法受到一定的限制。
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赔偿 义务机关应当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4、赔偿方式与计算标准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 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 产或者恢复原状。
有关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 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对侵犯公民健康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财产权造成损害时的赔偿问题规定 了具体的赔偿金计算方法。
二、监督权的基本内容 1.批评、建议权 2.控告、检举权 3.申诉权
第二节 请求权
一、请求权的概念与基本特征 所谓请求权,是指公民依照宪法的规定,要求国 家作一定行为的权利。 请求权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请求权是以国家行为为对象,要求国家作一定 积极行为的主观的权利。 2.请求权是一种确保基本权利实现的手段性权利。 3.请求权是具有一般效力的、具体的、现实的权 利。
二、请求权的类型
各国宪法中规定的请求权的类型不尽相 同,分为请愿权、裁判请求权、国家赔偿 请求权、国家补偿请求权与犯罪被害者救 助请求权。
我国宪法的具体规范中还没有出现请求 权概念,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类型中实际 上存在请求权。
方鹏刑法总论讲义14第十四章单位犯罪000001

二、单位的范围
1、单位与法人 2、所有制问题:国有、非国有 3、国家机关:法院成被告案 4、单位的附属机构
• (1)独立的分支机构 • (2)单位内设机构
5、不属单位犯罪属于自然人犯罪的四种情况
• (1)无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公司、企业。 • (2)盗用单位名义实施,利益归个人私分。 • (3)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 • (4)成立以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
) • (4)刑法明文规定 ➢ 区分单位犯罪与个人共同犯罪(主要是单位领导成员集体
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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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四/2部分. • [案情]徐某系某市国有黄河商贸公司的经理,顾某系该公司的副经
理。2005年,黄河商贸公司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将国有公司改制 为管理层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徐某、顾某及其他15名干 部职工分别占40%、30%、30%股份。 • 在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某资产评估所对黄河商贸 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所指派周某具体参与评估。 • 在评估时,徐某与顾某明知在公司的应付款账户中有100万元系上 一年度为少交利润而虚设的,经徐某与顾某以及公司其他领导班 子成员商量,决定予以隐瞒,转入改制后的公司,按照股份分配 给个人。当周某发现了该100万元应付款的问题时,公司领导班子 决定以辛苦费的名义,从公司的其他公款中取出1万元送给周某。 周某收下该款后,出具了隐瞒该100万元虚假的应付款的评估报告 。随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经研究批准了公司的改制方案。 • 在尚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徐某等人因被举报而案发。 • [问题]徐某与顾某构成贪污罪还是私分国有资产罪?为什么?
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能成为 单位犯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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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推理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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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推理,通常又称为法的推理,是指 在法律领域中运用推理的思维过程。 ● 法律推理具有几个特点: (1)法律推理发生在法的适用过程中。 (2)法律推理的前提法律和事实。 (3)法律推理的目的是为判决结论寻找合法 性依据。 (4)法律推理是逻辑性与实践理性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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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法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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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一、法律解释的概述 §3.2 二、法律解释的方法和 运用规则 §3.3三、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 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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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解释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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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解释的概念 ■一定的个人或组织对法律文本意思的理解 和说明。 (二)法律解释的要素 ■法律解释的要素主要有:法律解释的场合、 主体、对象和目标、认知结构等五个方面, ■这五个方面分别说明何时何地解释,谁解 释,解释什么,为什么解释,以及如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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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地说,法律方法是法律职业者在特定法律制 度内发现、理解、适用有关法律规则和原则以解 决具体法律实际问题的方法。 其内涵包括: 1、法律方法的使用主体是特定法律职业者,这 些特定的法律职业者是指参与案件处理的法官、 检察官和律师。 2、法律方法的对象涉及案件的事实、法律及其 相互关系 。 3、法律方法的指向是解决现实中的法律实际 (案件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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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论证的内容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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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论证的内容 作为司法裁判的合理性证立的法律论证, 其内容有 : ◆ 1.关于法律判决结论的合理性的证立 ◆ 2.关于法律判决所依据的规范性大前提 合理性的证立 ◆ 3.关于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则的关联性的 证立 ◆ 4.对论证程序的合理性的证立
缺点是技术难度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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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的类比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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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类比推理也叫类推适用、比照适用, 是指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比照相应 的法律规定加以处理的推理,是从特殊到特殊 的推理。 类比推理是填补法律漏洞时通常采用的一 种方法。 法的推定,是指某项事实存在与否,缺乏 足够证据不能明确肯定时,根据已知事实、常 理和周围情况,从法律上予以认定。 法的拟制,是指某项事实不论是否存在, 但为了合理规范社会生活,依据政策公理,从 法律上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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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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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法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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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节 §2 第二节 §3 第三节 §4 第四节
法律方法概说
法律推理 法律解释 法律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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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法律方法概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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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一、法律方法的概念 §1.2 二、法律方法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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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方法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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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所作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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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所作的解释也叫司法 解释,是指由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 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 ◆ 2这类解释又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审判解 释,另一种是检察解释。 ◇(1)审判解释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对人民法院 在审判过程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 ◇(2)检察解释是指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人民 检察院机关在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 所进行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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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解释的方法和运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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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解释的方法 1.文义解释 2.历史解释 3. 体系解释 4.目的解释 5.比较解释 6.社会学解释 7.当然解释 8.反对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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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解释方法的运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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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的解释应以文义解释为基础,但不可过于依赖。 2.遵循逻辑定律。 3.联系法律体系整体,尊重法条与其他法条之间的关系。 4.根据法律效力位阶解释,效力低位服从效力高位。 5.发展地看待制定法的历史和现状。 6.联系社会现象,注重社会实效。 7.运用比较法学方法,勿盲目套搬,应结合本国法整体精 神与社会情况综合分析。 8.只有在无需借助于其他例题就可推理的时候,才允许进 行当然推理。 9.法意解释时应把立法资料作为参考依据,必须依照社会 现有价值观念对立法资料予以评估进行价值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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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的形式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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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逻辑进行推理,即不对思维实质内容而仅对 思维形式的推理。 2.形式推理有演绎推理、归纳推理、类比推理三种 形式。 ⊕ (1) 演绎推理是由一般到个别的推理,其逻辑模 范式是:所有的A都是B,C是A,所以C是B。 ⊕ (2)归纳推理是由个别到一般的推理,其逻辑模 范式是:A1是B,A2是B,……An是B,所以,所有 的A是B。 ⊕(3) 类比推理是由个别到个别的推理,其逻辑模 范式是:A是B,而C与A相似,所以C是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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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论证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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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逻辑方法 2.修辞方法 3.对话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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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论证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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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张逻辑方法的学者认为是逻辑有效性, 主张修辞方法的学者认为是可接受性 2.主张修辞方法的学者认为是可接受性 3.主张对话方法的学者认为是融贯性 ■应当把三种标准中和起来,才能达到司 法裁决的合理性。 ■不能用客观“真理”标准来衡量法律论 证司法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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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方法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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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律性。
法律方法是根据现行法律认识、思考 和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
2.实践性。
法律方法是根据现行法律认识、思考 和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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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法律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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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一、法律推理的概念 §2.2 二、法的形式推理 §2.3 三、法的辩证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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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的归纳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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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归纳推理是从特殊到一般的推理。在法
的适用过程中运用归纳推理的典型是判例 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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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判例法制度下,法官受理案件,要将
本案事实与以前类似案件的事实加以比较; 从这类事实中归纳出一个比较抽象的法律 原则或法律规则从而解决案件。
3.这种推理的优点是同样案件同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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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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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解释也叫行政解释, 是指由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章的解释。 ◆ 2.它包括两种情况: ◇(1)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 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所作的解释。 ◇(2)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在行使职权时对自 已所制定的法规、规章所进行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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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形式推理,又称分析推理、形式逻辑,是指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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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的演绎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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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的演绎推理,是指从一般的法律规定到个 别特殊行为的推理。 • 它运用形式逻辑中三段论 :从法律规定和 查证的事实出发,推论判决或裁定,将一般 性的法律规定运用到具体案件上来。 • 它具有正确、实用、科学、简便的优势,但 也经常发生一些谬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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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法律论证 第四节 法律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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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一、法律论证的概念 §3.2 二、法律论证的内容和 方法 §3.3三、法律论证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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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论证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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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般意义上说,法律论证是指通 过提出一定的理由、根据、证据、来 证明某种立法意义、法律表述、法律 陈述和法律决定的确当性和合法性。 ■从法律适用(司法)角度看,法律 论证就是司法裁判合理性的证立,是 指法官在作出司法裁判过程中,通过 提出一定根据和理由对裁判前提和结 论的正当性与合法性进行证立的活动 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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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地方政权机关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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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地方政权机关所进行的法律解释 包括两种情况: ◆ 1.对属于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要 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 制定法规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 机关进行解释或作出决定。 ◆ 2.对属于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 的问题,由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所进行 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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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的辩证推理
目 录 1. 法的辩证推理,又称法的实质推理,是指在没有 法律规定或存在对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的实质内容进行 价值评价的推理。 2.一般来说,在以下几种情况下需要进行实质推理: ◆(1)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也没有相类似的法律规定可 以类推,且对如何处理存在两种对立的理由; ◆(2)法律虽然有规定,但其规定本身的意义模糊,以 至可以根据同一规定提出两种对立的处理意见,法官需 要从中加以判断和选择。 ◆(3)法律规定之间有抵触,法官同样需要从中加以判 断和选择。 ◆(4)法律虽然有规定,但由于新情况的出现,适用这 一规定明显不合理,即出现通常所说的“合法”与“合 理”的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