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释方法在案例中的运用
法律解释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18年5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王某某将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屋出售给李某某,总价款为200万元。
合同中约定,李某某应在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支付50万元定金,余款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支付。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房屋质量问题产生纠纷,李某某拒绝支付剩余款项。
王某某遂将李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剩余房款及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1. 房屋质量问题是否构成合同解除条件;2. 李某某是否构成违约,应否支付违约金。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四、法院判决1. 关于房屋质量问题是否构成合同解除条件: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原告王某某提供的证据表明,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且经过多次维修仍无法满足合同约定的使用要求。
因此,法院认定房屋质量问题构成合同解除条件。
2. 关于李某某是否构成违约,应否支付违约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被告李某某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房款,已构成违约。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合同中已明确约定违约金为剩余房款的20%,即40万元。
法律体系解释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市居民张某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将位于某市的一套住宅出售给张某,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中约定,张某需在签订合同后10日内支付定金10万元,剩余款项在房屋交付时一次性付清。
合同还约定,如因甲公司原因导致张某无法按时入住,甲公司应向张某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张某如约支付了定金。
然而,由于甲公司未能按时完成房屋建设,导致张某无法按时入住。
张某多次与甲公司协商,要求其支付违约金,但甲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
张某遂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甲公司支付违约金。
二、法律体系解释1. 法律体系的构成我国法律体系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组成。
其中,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适用于全国范围;地方性法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规章是由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制定的,适用于特定领域。
2. 法律体系解释的原则(1)文义解释原则:根据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进行解释,不得超出立法者的意图。
(2)体系解释原则:从法律体系的整体结构和内在逻辑出发,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
(3)目的解释原则:根据法律的目的和立法意图进行解释。
(4)历史解释原则:根据法律的历史背景和立法过程进行解释。
三、案例分析1. 文义解释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约定,甲公司未能按时完成房屋建设,导致张某无法按时入住,已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条款,甲公司应向张某支付违约金。
因此,法院应从文义上解释合同条款,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
2. 体系解释在法律体系中,关于违约责任的承担,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未能按时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用法律解释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三与李四于2019年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三将位于某市的一套房屋出租给李四居住,租赁期限为两年。
合同中约定租金为每月5000元,李四需在每月的5日前将租金支付给张三。
租赁合同中还约定,若李四在租赁期间擅自转租房屋,张三有权解除合同。
2020年6月,李四在未告知张三的情况下,将房屋转租给了王五,每月租金为4000元。
张三发现后,要求李四立即停止转租行为,但李四拒绝。
张三遂将李四诉至法院,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李四支付违约金。
二、法律解释分析1. 合同法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本案中,李四在未告知张三的情况下擅自转租房屋,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了违约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李四擅自转租房屋,导致张三的合同权益受到侵害,张三有权要求李四承担违约责任。
2. 民法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民事主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
”本案中,李四在未告知张三的情况下擅自转租房屋,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了违约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李四擅自转租房屋,导致张三的合同权益受到侵害,张三有权要求李四承担违约责任。
3. 房屋租赁司法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房屋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支付违约金。
”本案中,李四在未告知张三的情况下擅自转租房屋,违反了合同约定,张三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李四支付违约金。
法律解释方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员工张三(以下简称“张三”)于2012年1月入职公司,担任研发部工程师。
张三与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每月工资为8000元,公司按照国家规定为张三缴纳社会保险。
2015年12月,张三因家庭原因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
公司同意张三离职,但要求张三在离职前完成一项紧急研发项目。
张三表示自己已经完成工作,无需再为公司承担任何工作责任。
公司认为张三未完成项目,违反了劳动合同约定,遂拒绝支付张三离职补偿金。
张三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本案,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公司提出,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员工离职前需完成所有工作任务,否则不予支付离职补偿金。
张三则认为,公司规章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且其已经完成工作任务,无需再承担任何工作责任。
二、法律解释方法本案涉及法律解释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文义解释:根据法律条文的字面意思进行解释,即根据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来确定法律规范的意义。
2. 体系解释:从法律规范的整体结构、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等方面进行解释,以全面、准确地理解法律规范的意义。
3. 目的解释:根据立法目的、立法精神等来解释法律规范,以更好地实现法律规范的目的。
4. 习惯解释:根据社会习惯、行业惯例等对法律规范进行解释。
5. 司法解释: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对法律规范进行解释。
三、案例分析1. 文义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文义解释,张三有权要求公司支付离职补偿金。
2. 体系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二)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四)劳动者本人因家庭、健康等原因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
法律客观目的解释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区居民李某,因与邻居张某的土地纠纷,多次协商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李某主张,张某侵占了自己的土地,要求法院判决张某归还土地。
张某则辩称,自己并未侵占李某的土地,而是根据当地政府的规定,在该土地上建设了一座厂房。
双方对于土地权属存在争议,法院需依法作出判决。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如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土地权属的规定,以确定李某与张某之间的土地权属关系。
三、法律客观目的解释1. 法律客观目的解释的定义法律客观目的解释,是指根据法律规范在制定时的历史背景、立法目的、社会需求等因素,对法律规范进行解释,以实现法律规范的最佳适用。
2. 法律客观目的解释的适用在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当运用法律客观目的解释方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土地权属的规定进行解释。
(1)历史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于1986年颁布实施,旨在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土地资源,维护土地权属关系。
在当时的背景下,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初期,土地资源利用和管理存在诸多问题,因此,制定该法律具有重大意义。
(2)立法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立法目的主要有以下几点:①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土地资源;②维护土地权属关系,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③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推动经济发展。
(3)社会需求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土地资源日益紧张。
在土地资源利用过程中,土地权属纠纷层出不穷。
因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土地权属的规定进行解释,以满足社会需求,具有重要意义。
3. 法律客观目的解释在本案中的运用(1)分析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土地权属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解决。
”(2)解释法律规范根据法律客观目的解释,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应从以下方面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①土地权属受法律保护,意味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他人的土地权属;②土地权属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应依法解决,即通过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争议。
法律解释方法指导性案例(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原告甲与被告乙于2019年6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将其位于某市的房屋出租给乙,租赁期限为3年。
合同中约定,如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相当于三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乙按照约定支付了租金,但于2020年5月未支付当月租金,并擅自将房屋转租给丙。
甲发现后,于2020年6月向乙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要求乙支付违约金。
乙不服,认为其擅自转租的行为并未违反合同约定,拒绝支付违约金。
甲遂将乙诉至法院。
二、法律问题本案中,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法律解释方法。
该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对于“违约责任”的理解,以及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是否有效,成为本案的关键。
三、法律解释方法1. 文义解释文义解释是指根据合同条款的文字含义进行解释。
在本案中,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即“如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相当于三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因此,从文义上理解,乙方的违约行为应当包括未按时支付租金和擅自转租。
2. 体系解释体系解释是指将合同条款置于整个合同体系中,结合其他条款进行解释。
在本案中,合同中并未对“违约”进行明确界定,但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时支付租金、擅自转租等。
因此,结合合同法的规定,可以认定乙方的行为构成违约。
3. 目的解释目的解释是指根据合同订立的目的进行解释。
在本案中,合同的目的在于甲将房屋出租给乙,乙支付租金,双方实现利益。
乙的违约行为破坏了合同的平衡,损害了甲的利益。
因此,根据合同的目的,应当支持甲要求乙支付违约金的主张。
4. 合理解释合理解释是指根据合同条款的含义,结合合同目的、交易习惯等因素,进行合理的解释。
在本案中,乙擅自转租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合同约定,还可能对房屋造成损害,给甲带来损失。
经过法律解释的经典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系邻居,两家住宅相邻。
2018年,李某在自家的土地上种植了一片杨树,杨树生长迅速,到了2020年,树冠已经超过了张某家的房屋。
张某认为李某的杨树严重影响了采光和通风,要求李某修剪树木。
李某未予理睬,张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因其树木影响造成的损失。
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1. 邻里关系中的树木修剪问题;2. 侵权责任的认定;3. 损害赔偿的范围和计算。
法律解释:1. 邻里关系中的树木修剪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相邻关系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的杨树虽然种植在其自有土地上,但由于其树冠已超出李某土地范围,对张某的采光和通风造成了影响。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李某应当承担修剪树木的义务。
2. 侵权责任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未修剪树木,其行为已经构成侵权。
3. 损害赔偿的范围和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包括:……(四)因侵权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在本案中,张某因李某的侵权行为,其房屋采光和通风受到影响,可以要求李某赔偿因其侵权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
关于赔偿金额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损害赔偿应当包括:……(二)因侵权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在本案中,张某可以要求李某赔偿其房屋因树木遮挡造成的采光和通风损失。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未修剪树木,导致张某房屋采光和通风受到影响,其行为已构成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李某应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张某因其侵权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
法律解释历史解释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我国一部重要的民商法律,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其中,第39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内容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订立时的法律、法规和习惯处理。
”这一条款旨在解决合同解释中的争议问题。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准确理解和适用该条款,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和解释。
本文将以一起具体案例,探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条的历史解释方法。
二、案例介绍案情简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货物的质量、数量、交付时间等条款。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货款。
但在货物交付过程中,甲公司发现乙公司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与合同约定不符。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乙公司提出抗辩,认为合同中的质量条款应当根据合同订立时的法律法规和习惯进行解释。
乙公司认为,根据当时的法律法规和习惯,合同中的质量条款应当理解为允许存在一定的质量差异。
因此,乙公司不构成违约。
三、法律解释历史解释方法1. 概念解释概念解释是指通过对法律概念进行阐释,明确其含义,以便更好地理解法律条文。
在本案中,对于“合同订立时的法律、法规和习惯”这一概念,可以理解为:(1)合同订立时的法律法规:指合同签订时施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合同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2)合同订立时的习惯:指在合同订立时,当事人所在地区或行业普遍遵循的习惯做法。
2. 历史解释历史解释是指通过对法律条文的立法背景、历史演变过程进行分析,揭示其立法意图和目的。
针对本案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条,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历史解释:(1)立法背景:合同法制定于1999年,当时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完善,合同纠纷案件数量较多。
为了规范合同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立法者将合同解释问题纳入合同法中。
(2)历史演变:在合同法颁布之前,我国合同纠纷案件在解释上存在较大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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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方法在案例中的运用
【摘要】按照严格法治理论,法律的解释应当严格按照字面含
义来进行。但是如果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这样,不仅法官的创造性难
以得到发挥,而且还可能会造成法律的僵化,达不到法律调整社会
的目的。学者主张在限制法官权力外,现代法治理念应更多的关注
对自由、秩序、平等、效率等法律价值的追求,还要求法律应用者
在解释法律时可以根据法律的目的进行限缩或扩张。
【关键词】法律解释;扩张解释;法治1
2008年9月4日,吴昌宝驾驶苏a-pw338号小型普通客车,沿
宁芜公路由南向北行驶时,与由南向北骑自行车的周松池相撞,造
成周松池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该事故经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第八大队认定,吴昌宝与周松池负事故同等责任。苏a-pw338号小
型普通客车车主为吴昌宝,该车在人保南京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
通事故责任险,保险期间自2008年3月11日至2009年3月10日。
交通事故发生后,吴昌宝支付了周松池的医疗费,并给付原告方
30000元。周和宏、周和奇系受害人周松池的儿子、汤文霞系周松
池的妻子、周荣池系周松池的弟弟。交通事故受害人周松池系高邮
市医站退休职工,周松池与周荣池系同胞兄弟,无其他兄弟姐妹。
周荣池从出生时起表现为痴呆,智力低下,生活不能自理,经扬州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周荣池未婚,其
父母去世后,一直与哥哥哥周松池一起生活,并由周松池负责赡养。
因赔偿事宜,原告方诉至法院,双方在周荣池的生活费的诉讼请求
桑请求判令人保南京分公司、吴昌宝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
神抚慰金、被扶养人上产生了很大争议,被告人保南京部分公司、
吴昌宝认为原告所主张的被扶养人周荣池的生活费不符合相关法
律规定,因此不同意赔偿。①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
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
受理;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
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
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②因此,要想知道本案的原告周荣池
是否属于该条第二款所列举的“由受害人承担抚养义务的被抚养
人”,就需要首先对该条进行文义解释。在对该条进行文义解释后,
可以发现我们仍然无法准确的确定“被抚养人”的概念,之所以为
会这样是因为,在实践中法律技术以及立法者的局限性使得法律条
文中所适用的概念的内涵和含义往往具有不确定性和模糊性,造成
文义解释在很多情况下会出现复数结果,这时我们就需要借助其他
解释方法来确定该条文的含义。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
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成年
近亲属”。④因此,通过系统解释,我们可以对《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中的
“被扶养人”的范围进行准确的界定。根据该款规定,能够成为“被
扶养人”的应该是受害人根据法律规定负有义务承担扶养义务的
人,具体而言,包括两类:一类是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还有
一类是虽已成年,但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人。由此可见,不论被扶养人是否已成年,他首先应当是受害人对
其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这是能够作为受害人的被扶养人主张权
利的前提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第十二条的规定,兄弟姐妹属于近亲属的范畴没有任何
异议。因此,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弟、妹能否作
为兄、姐的被扶养人,主要需要考虑的是兄、姐对于已经成年的弟、
妹是否负有法律规定的扶养义务。
尊老爱幼、相互扶持的和谐家庭道德理念自古以来就在我国所
有思想观念中占据重要地位,所以在现实生活中,兄、姐扶养、教
育弟、妹是常见现象。为了更好的鼓发扬这项优良传统,我国现行
的婚姻法也将兄、姐在特定条件和特定情况下所负有的扶养弟、妹
的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范。例如《中华人民
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
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扶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
兄、姐扶养长大的具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
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义务”。⑤通过对该条进行文义解释,
唯一可以确定的是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只对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没
有能力扶养的未成年弟、妹具有扶养义务,至于其是否也对父、母
已经死亡、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成年弟、妹有相同的扶
养义务,我们无法确定。实际上,患有精神病或者其他疾病,经鉴
定丧失劳动能力、缺乏生活来源、没有结婚,父母去世后又依靠兄、
姐实际抚养的成年弟妹,与身心正常的未成年人在性质上应该是一
样的,因此我国许多法律也将二者等同对待,例如《民法通则》第
十三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精神病人是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精神状况相适应的的民事活
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他法定代理
人同意”。⑥除此之外,从立法本意上来看,法律规定兄、姐对父
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是为了建
立尊老爱幼的社会主义家庭关系,使没有生活来源和劳动能力的
弟、妹得到更好的照顾,减轻社会的负担。由于患有精神疾病或者
其他疾病,经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缺乏生活来源、未婚,父母去世
后有依靠兄、姐实际扶养的成年弟、妹和未成年的弟、妹一样,都
属于弱势群体,都需要兄、姐的扶助和赡养,所以我认为在这种情
况下,应当对《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做适当扩大解释,将缺
乏相应行为能力,又没有直系亲属供养的成年弟、妹包含其中。
3
按照严格法治理论,法律的解释应当严格按照字面含义来进行。
但是如果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这样,不仅法官的创造性难以得到发
挥,而且还可能会造成法律的僵化,达不到法律调整社会的目的。
为了改变这一僵局,越来越多的学者主张在限制法官权力外,现代
法治理念应更多的关注对自由、秩序、平等、效率等法律价值的追
求,同时它还要求法律应用者在解释法律时可以根据法律的目的进
行限缩或扩张,只有这样才能使法律与现实生活融合,使法律在现
实生活中得到很好的贯彻。
注释:
①参见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院研究所
选(月版)》:中国法制出版社,35。
②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
③参见王利明—:法
制出版社,2008:340。
④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
⑤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9条。
⑥参见《民法通则》第13条。
(作者单位:张雪君南京大学法学院;王刚江苏省涟水县人民
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