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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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调研报告

社区矫正调研报告

社区矫正调研报告社区矫正是指对刑满释放人员、暂时没有适于执行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被告人等进行的监管和矫正。

作为我国刑罚执行的重要一环,社区矫正在减少监狱堆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为此,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探讨社区矫正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社区矫正现状目前,中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已经得到了较为完备的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

从社区矫正的机构设置、人员队伍建设、矫正方式和手段等方面来看,均已比较健全。

不过,在具体落实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如社区矫正机构规模小、矫正设备不足、人员队伍短缺等,这些问题影响了社区矫正的实效性和效率。

二、三个案例1.小明因盗窃被判处缓刑三年,社区矫正期间,小明信守诺言,积极配合社区矫正人员的工作,并在社区矫正期满后成功融入社会。

2.小黑因违反交通法规被判处行政拘留七天,社区矫正期间,小黑经常无故逃避社区矫正,导致社区矫正机构无法监督他的行为,最终导致小黑再次犯罪。

3.小刚因教唆他人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两年,社区矫正期间,小刚未能认真配合社区矫正人员的工作,经常未按规定到指定地点报到,最终导致社区矫正机构无法监控他的行为,导致小刚再次犯罪。

三、结尾综上所述,社区矫正工作虽然已经得到了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但在具体落实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必须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和关注。

希望在今后的发展中,可以加大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切实提高社区矫正的工作效率和实效性。

此外,为了更好地实践社区矫正工作,除了加强配套设施建设外,还需要提高社区矫正人员的业务能力和职业素养,并改进矫正方式和手段,以更好地发挥社区矫正的作用。

此外,在社会上要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宣传和普及,让人民群众了解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而获得更多的社会支持和帮助。

最后,我们要感谢社区矫正工作者的辛勤付出和坚韧不拔的精神,为维护社会安全和和谐贡献了自己的力量。

相信在大家共同努力下,中国的社区矫正工作一定会取得更好的成效。

社区矫正工作总结3000字9篇

社区矫正工作总结3000字9篇

社区矫正工作总结3000字9篇第1篇示例: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重要任务,是我国司法体系中的一项重要保障措施。

近年来,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

社区矫正工作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我们进一步加强和改进。

本文将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存在的问题和挑战,并提出针对性的建议,以期进一步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一、社区矫正工作的总体情况自2013年以来,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

社区矫正机构不断完善,矫正对象的数量逐年增加,社区矫正工作的覆盖面也在逐渐扩大。

社区矫正工作的专业化水平不断提高,队伍建设不断加强,为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坚实保障。

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矫正活动,社区矫正工作有效促进了矫正对象的社会融入,并有效减少了再犯率。

二、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和挑战尽管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面临诸多问题和挑战。

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性和稳定性有待提高。

社区矫正工作的专业人才储备不足,人员队伍质量和数量有限,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

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支持体系不够健全,社会各界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认可度和支持度有待提高。

社区矫正工作的评估和监督机制不够完善,矫正对象的情况和效果无法及时得到反馈,社区矫正工作的效果和质量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社区矫正工作是司法体系中的一项重要保障措施,需要我们进一步加强和改进。

通过共同努力,相信社区矫正工作一定能够取得更大的成绩,为维护社会安定和促进社会和谐做出更大的贡献。

【本文共XXX字,XX段,总结完毕】。

第2篇示例:社区矫正工作是司法机构对犯罪分子进行社会化教育、矫正和管理的一种方式,是刑罚执行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迁,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对于犯罪分子的社会重新融入以及犯罪再次发生的预防具有重要意义。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们社区矫正工作团队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开展各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和进步,同时也遇到了一些挑战和困难。

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问题1.社区矫正制度立法不完善我国自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至今依然没有形成自成体系的社区矫正法,而只是零零散散对社区矫正的相关制度作了规定,并没有涉及社区矫正的全部环节,这是远远不够的。

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有较为完善的社区矫正法规,但是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存在起步晚、立法不完善等问题,以致在社区矫正实践中也存在不少问题。

司法实践中,由于具体法规方面存在空白,常常会导致各责任部门之间的权力和职责不明确,行使权利的时候每个部门都认为自己有权力,而需承担责任时则互相推诿。

另外,当前的立法在很多社区矫正的程序和标准上都没有明确说明。

如社区矫正的托管、送达和回执应当如何具体进行,社区矫正过程中形成的相关矫正资料档案如何建立和保存,法律亦未详细说明,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矫正程序和标准各地不统一,还常常出现侵害被矫正者权益的情形,从而严重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最终目标的实现。

2.各矫正机关职责不具体,分工不明确根据我国相关文件精神,司法行政机关是社区矫正的主要机关,负责组织和协调工作,而其他机关如公安、法院、检察院、民政、监狱等需要协助司法机关完成社区矫正。

但是并无相关立法明确各个机关应当在社区矫正的过程中承担何种责任,无明确的分工。

这就直接导致在司法实践中,社区矫正工作只有司法机关在开展,其他配合机关往往会因为本部门事物太多已经顾不过来、人手紧张等原因并不能在需要解决问题的时候及时到位,而且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关注度不够,所以很少会积极行使自己的职责。

值得注意的是,司法机关在矫正中对矫正对象都不具有执法权,这样一来,就出现了有执法权而并不负责社区矫正工作、负有社区矫正工作职责的又没有具体执法权的尴尬局面,矫正工作也就难以顺利开展。

3.社区矫正队伍缺乏专业人才,职业素养有待提高我国社区矫正制度起步晚,在向全国推广的过程中,由于缺少专业人才的储备和培养,专业人才匮乏,只能让一些根本没有社区矫正工作经验,甚至未经过任何专业培训的人员直接从业,由这样的工作队伍来开展矫正工作,其效果也就可想而知。

《社区矫正制度的现状及对策研究》范文

《社区矫正制度的现状及对策研究》范文

《社区矫正制度的现状及对策研究》篇一一、引言社区矫正制度是我国司法行政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对犯罪人员进行有效的再教育和社会适应性帮助,以实现犯罪人的再社会化,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社区矫正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不断面临新的挑战和问题。

本文旨在分析当前社区矫正制度的现状,探讨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期为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提供参考。

二、社区矫正制度的现状(一)制度建设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建设在法律层面上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如《社区矫正法》的颁布实施,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法律法规不完善、执行标准不统一等问题。

(二)实施情况目前,社区矫正工作在各地得到了一定的实施和推广,但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

例如,矫正机构人员配备不足、专业素质不够、工作经费不足等,导致社区矫正工作难以有效开展。

同时,社区矫正的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等措施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三)社会影响社区矫正制度的实施对于降低犯罪率、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积极意义。

然而,由于制度执行中的问题,导致社会对社区矫正制度的认知度不高,甚至存在一定程度的误解和偏见。

三、存在的问题(一)法律法规不完善当前,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法律法规仍存在一些空白和漏洞,导致执行过程中出现诸多问题。

例如,对于矫正对象的范围、矫正措施的种类和强度等缺乏明确规定,给执行工作带来困难。

(二)人员配备和专业素质不足目前,矫正机构人员配备不足,专业素质参差不齐。

这导致在开展工作时难以满足矫正对象的需求,影响了社区矫正的效果。

(三)社会参与度不高社区矫正工作需要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和支持。

然而,由于宣传不够、社会认知度不高等原因,导致社会参与度不高,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

四、对策研究(一)完善法律法规应加快社区矫正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明确矫正对象的范围、矫正措施的种类和强度等,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

社区矫正适用现状与完善对策

社区矫正适用现状与完善对策

社区矫正适用现状与完善对策•社区矫正是指对犯罪嫌疑人或罪犯实行监管、教育和管理的一种刑罚方式。

社区矫正的目的是帮助罪犯重新回归社会,避免再次犯罪,同时降低监狱的负担。

但是,社区矫正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首先,社区矫正适用现状不够理想。

目前,社区矫正主要适用于轻微罪行和首次犯罪的罪犯,而对于严重罪行和惯犯,社区矫正效果不理想。

例如,2018年在南京就有一名社区矫正人员被轻易地杀害,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显示了社区矫正的薄弱之处。

其次,社区矫正的管理和监管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

社区矫正由于是对罪犯的控制和管理,需要严格的监管和保障。

但是,目前社区矫正的监管机制还不够完善,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手段。

例如,2019年在湖南宁远县发生的一起矫正对象跳窗自杀事件,就揭露了社区矫正存在的管理漏洞。

最后,社区矫正的人员队伍待提高。

社区矫正人员的素质和能力直接关系到社区矫正的质量和效果。

目前,社区矫正人员队伍存在不少问题,例如缺乏培训和教育,管理水平欠缺等。

这些问题需要予以解决,提高社区矫正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需要采取以下对策:一、加强社区矫正的标准化建设,制定明确的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并加强技术手段的应用,提高社区矫正水平。

二、完善社区矫正的监管机制,强化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提高监管效果。

三、加强社区矫正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社区矫正人员的素质和能力,确保社区矫正的有效实施。

案例一:2017年,浙江省温州市有一名矫正对象擅自离开监督范围,其家庭成员随后将其投毒致死。

这一事件表明,社区矫正的监管机制还存在漏洞,需要加强监管。

案例二:2019年,辽宁省大连市一名被矫正对象盗窃财物并持刀行凶,矫正对象控制不严。

这一事件说明社区矫正人员的素质需进一步提高。

案例三:2020年,在上海市,一名被社区矫正对象持刀刺伤矫正人员。

这一事件直接说明社区矫正存在的薄弱环节,需要进一步完善管理和监管机制。

《社区矫正制度实践问题研究》范文

《社区矫正制度实践问题研究》范文

《社区矫正制度实践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社区矫正制度,作为刑罚执行方式的一种创新,旨在通过社区资源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和帮助,以实现罪犯的再社会化。

然而,在实践过程中,社区矫正制度面临着诸多挑战和问题。

本文将就社区矫正制度的实践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其现状、问题及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二、社区矫正制度的现状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已经实施多年,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然而,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社区矫正制度的执行主体为社区矫正机构,但这些机构在人员配备、经费投入等方面存在不足。

其次,社区矫正制度的实施范围有限,主要集中在城市地区,农村地区的覆盖率较低。

最后,社区矫正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和帮助手段较为单一,缺乏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社区矫正制度实践中的问题(一)执行主体问题1. 人员配备不足:社区矫正机构人员配备不足,导致对罪犯的监管和教育力度不够。

2. 经费投入不足: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大量的经费支持,包括人员培训、设施建设等。

然而,一些地区由于财政投入不足,导致社区矫正工作难以有效开展。

(二)实施范围问题1. 地域覆盖不均:农村地区的社区矫正制度覆盖率较低,导致部分罪犯无法享受到社区矫正服务。

2. 适用对象有限:社区矫正制度主要适用于轻刑罪犯,对于重刑罪犯的适用范围较小。

(三)教育改造手段问题1. 教育手段单一:社区矫正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对罪犯的教育手段较为单一,缺乏针对性和实效性。

2. 心理矫治不足:社区矫正制度在心理矫治方面存在不足,导致部分罪犯在心理上无法得到有效的帮助和改善。

四、解决对策(一)加强执行主体建设1. 增加人员配备:加大对社区矫正机构的投入,增加人员配备,提高对罪犯的监管和教育力度。

2. 增加经费投入:政府应加大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财政投入,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扩大实施范围1. 拓展地域覆盖:加大对农村地区的社区矫正制度宣传和推广力度,提高农村地区的覆盖率。

社区矫正的现状与完善途径

社区矫正的现状与完善途径

我国社区矫正的现状与完善途径作为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方式,社区矫正在我国已经有近二十年的历史。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人们对人权尊重的认识不断提升,社区矫正作为一种文明的刑罚执行方式,已经成为国际惯例。

尽管如此,我国社区矫正系统还是存在着一些问题。

本文将就我国社区矫正的现状和完善途径进行探讨,并列举几个案例作为参考。

一、现状1.人员少、资金少。

我国社区矫正人员和资金都严重不足,在大量贯彻矫正工作中产生了影响。

2.人力资源质量不高。

由于对社区矫正工作者职业和等级制度的缺乏,人才培养和流动问题突出,社区矫正工作者的经验和水平普遍较差,且缺乏培训和提高。

3.经费付出不足。

我国社区矫正的经费总量不高,不仅仅比较不足,而且缺乏科学管理,只是计划分配,对于现实需要着力解决的问题,其中存在长期性和严重性。

二、完善路径1.增加投入,增加人员。

我国矫正制度的改革必须注重扩大人员和资金的投入,加大公司的刑事注意力,增强矫正科技的研发工作的力度。

同时,增强对矫正工作的督查力度,对于恶意逃避矫正工作的罪犯,制定更加严格的惩罚措施。

2.重视人力资源管理,提高在职干部的素质。

我国社区矫正系统需要建立更加完善的人员培养、职业发展规划和评价机制,持续开展各类培训和提高,提高职业工作人员素质和专业水平,更好地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

3.深化制度设计,增强制度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我国社区矫正应创设更加科学、规范、有效的制度,着力加强对社区矫正制度的创新和完善,选出适用社区矫正工作的制度和规定。

三、案例案例一:2016年,山东菏泽市一名矫正人员因严重违纪被辞退,当地的社区矫正工作几近瘫痪,该矫正员因私设家长制度等问题,搞三天大集群迎新,还有一部分受矫正的人员被远足,许多人频频逃脱矫正。

案例二:中国边防研究院2018年发布的一份调研报告对我国部分地区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了跟踪,调查发现社区矫正人员素质不高,经验不足,社区矫正制度不完善,社区矫正工作存在很大的运营难度。

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实施现状以及完善建议

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实施现状以及完善建议
建议 。 关键 词 人 民检 察院 社 区矫 正 监督 文 献标 识码 : A
的规范 。
作 者简 介 : 李晋军, 娄 烦县人 民检 察 院。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6 . 7 我 国的社 区矫正 制度
文 章编 号: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4 ) 1 ・ 1 8 1 0 - 2
践探 索 。 2 0 0 3 年 7月, 最 高人 民法 院、 最 高人 民检 察 院、 公 安部 、 司法 部联 合发布 《 关于 开展社 区矫正 试点工 作的通 知》 , 这 是我 国在制 互 相推 诿责任 , 权 力行 使落 空等情 况 。 2 . 社 区矫 正 中法律监 督 的实施
与此 同时 , 上海 徐汇 区斜土 街道 普陀 区曹杨新 村街道 、 闸北 区宝 察 机关监 督权 行使 对象 上的 问题 , 究竟 以公 安机 关为监 督对象 ,
山路 街道 以及 北京 密 云县 率先在 全 国开展 了社 区矫 正 工作 的实 还 是 以司法 机关 为监督 对象 , 而监 督对象 的模糊 可能进 一步造成
社 区矫 正 制度进 行研 究 , 并 形成 《 关于 改革和 完善 我 国社 区矫 正 规 定 , 社 区矫正 由司 法行政 部 门牵 头 , 成 立 负责社 区矫正 工作的
制度 的研 究报 告》 , 对建 立我 国社 区矫 正制度 提 出 了初 步构想 。
专 门机构 , 这个在 规定上 和实 践中执行 主体 的冲突进 而造 成 了检
可 以当场 提 出 口头纠正 意见 , 发 现严 重违 法情 况 , 可 以报 检察 长
及时 发 出《 纠 正违 法通 知》 , 如果 被监 督单位 未纠 正或 回复 《 刑法修 正案 ( 八) 》 的出 台, 解 决 了社区矫 正制度 的法律保 障 批 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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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现状和完善
摘要
关键词
现代的社区矫正制度一词最早是由美国犯罪学和心理学家安德鲁·斯卡尔于上世纪70年代提出的社区矫正方案制度。

对于该制度性质而言,它属于刑法的执行方式范畴,与监禁刑相比较,作为一种针对一些犯罪性质较为轻微或者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罪犯非监禁型刑罚执行方式。

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始于2002年8月,北京和上海两地司法部门以自己辖区内的几个地区作为试点,开始摸索社区矫正制度的中国化进程。

2003年7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正式揭开了中国社区矫正工作的序幕。

《通知》确定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和山东六省(市) 为社区矫正制度施行的试点地区。

随着试点工作的不断推进,2009年,经中央批准,社区矫正工作在全国全面施行,各省区市开始了摸索适应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的社区矫正工作的过程。

《通知》作为指导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唯一一部较为详细地规定了社区矫正工作具体内容,职责等内容的规范性文件,其对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给予以下规定: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12011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该修正案中最为引人瞩目的一条,即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第三款,改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正式成为刑事法律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

社区矫正制度作为刑法系统中体现国家制度向民主社会的转型的一个重要
标志,对于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社区矫正制度也是国家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法执行领域的具体体现,表明我国的刑罚理念,已经从“单一的社会保护”理念向“社会保护与人权保护”的双重保障理念转变。

随着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的全面铺开,作为欧美国家相关制度而建立起来的社区矫正制度在具体施行过程必然会遇到一系列不可预见的问题,本文通过探讨社区矫正1参见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和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发[ 2003 ]12 号) 。

制度的性质和国内外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历程和状况,剖析我国现阶段社区矫正制度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并在此基础提出解决相关问题的建议和对策,以期能为社区矫正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一、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实践和发展
(一)国外社区矫正制度的演进历程
英国
“社区”一词作为社会学的基础性概念,最先由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在其著名代表作《共同体与社会》中提出。

在《共同体与社会》中,作者认为“是指那些存在于前工业社会的、具有共同价值取向的同质人口组成的关系密切、出入相友、守望相助、富有人情味的社会关系和社会利益共同体;这种共同体不是人们有意识选择的结果,而是自然的由于其生于斯长于斯而形成的。

这样的团体最终会渐渐地向由价值观念不同质的异质人口组成的,经由分工和契约并联系起来的建立在理性基础上的团体,这就是社会。

”2虽然“社区”这一次概念是由德国学者提出,但现代社会学意义上的社区最早出现在自由市场经济制度的起点——英国。

英国作为近代自由资本主义经济的发源地,随之而来的社会改革也领先与同时代的其他国家。

英国作为近现代刑法执行制度和体系改良运动的发源和兴起地,其刑法体系从十八、十九世纪时期的将监禁作为罪犯改造和维护社会治安的最佳场所向二十世纪的逐步将一些非暴力的罪犯、初犯、未成年犯和年龄较大的罪犯等一些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特殊罪犯交由社区或者特定机构进行社会化改造转变。

有关于英国现代社矫正制度的最早法律规定,见于1967 年的英国国会通过的《刑事司法法》。

当代英国刑法执行体系中有关的假释制度和假释裁决机关正是由于此法的颁布施行而诞生。

在英国,对于是否准许犯人假释的委员会一开始就遭到了众多法学家和社会评论家的批评,原因之一就是在于该机构每年批准的假释人员过少,而且期限十分短暂。

而当时整个英国的监狱却人满为患,监狱内的犯罪率一直居高不下。

随着关押犯人假释成功率的逐年上升,各界的批评声逐渐得以缓和。

“假释委员会在 1976 年的报告中指出,当年的假释率已经超过了
2[德]裴南迪.滕尼斯:《共同体与社会》,商务印书馆,1999 年版,第3 页。

半数:合乎条件的人中,有 54%的人得到了假释。

”3
英国在1972 年的颁布的《刑事司法法》(the 1972 Criminal Justice Act)、1973 年的《刑事法庭权力法》(Powers of Criminal Courts Act)、1977 年的《刑事审判法》等刑事法律中又规定了一系列中关于社区矫正制度的相关内容,确立了包括的社区服务令、社区惩罚令、宵禁令等相关制度。

《刑事司法法》第一次授权法院在一定条件下经由法院征得罪犯同意后,判处其从事240 小时的受监督的劳动以代替监禁。

这就是后来在世界范围内,尤其是在英美法系国家受到广泛推崇和借鉴的社区服务令。

经过近40年的的司法实践证明,社区服务作为一种非监禁刑,其在保护某些特殊罪犯,更好保护这类人的人权和合法权益,减轻监狱压力和国家财政负担上,并在一定程度上代替监禁刑改造罪犯,有利于其回归社会这一刑罚功能上,是一个非常有效的发明。

英国在该项制度施行伊始,缓刑官(具体负责管理缓刑罪犯和社区服务罪犯)让被判处社区服务令的罪犯业余时间在社区、公园、医院等场所进行特定范围和形式的义务劳动。

该种方式作为一种具有相当负担的,在一定程度上帮助犯人在受到某种限制条件下回归和认识社会,并带有惩罚性的判决,被认为是可以替代监禁刑的处罚方式,也有相当一部分法官和法学家把它作为缓刑制度的具体化操作。

绝大部分认为这部分罪犯虽然触犯了刑法,损害了个人和社会利益,但是社区服务能够作为一种对于受损利益的补偿,并且该项制度能够在对罪犯的改造有益的前提下使用最低限度的社会资源。

《刑事法庭权力法》中社区劳动的时间限定为40 小时以上,240 小时以下。

法院判处的社区服务令的条件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经过罪犯同意使用这种处罚措施,同时,法庭指定缓刑官,由缓刑提供相关报告,法庭根据缓刑官的报告认为这种罪犯可以适用这种刑罚,而且被判处社区服务令的罪犯所提供的劳动必须为某社区所需要。

这种刑罚主要适用于较轻罪行的人或者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人,特别是青少年罪犯。

劳动的内容通常是公益性的。

如果罪犯完不成指定的劳动服务,法庭可以撤销原判社区服务令,然后对其犯罪重新进行审判。

”4美国
美国作为社区矫正制度的主要发源地之一,从纽约州1876年的《埃尔迈拉3郭建安等译:《各国矫正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 年1 月第1 版,第12 页。

4何勤华主编:《英国法律发达史》,法律出版社1999 年1 月版,第44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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