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荀子的礼法思想
荀子法律思想

荀子法律思想。
一、性恶论是荀子的法律思想的理论基础在荀子看来,人性是与生俱来的人的自然本性。
性与情、欲联系在一起,人的情性都是一样的,不因人的高低贵贱有所区别。
人的欲望是无止境的,这就导致人性必然转向恶的方向。
人的无休止的色欲、财富欲、权利欲等好利恶害的品质就是恶,如果任其发展,那么必然会发生争夺、淫乱而犯分乱理,只有经过教化,才能改恶从善,使自己的行为符合礼义的要求。
人性虽然恶,但是可以通过教化和法度,使其化性起伪。
二、良法与恶法理论1、礼法一体论是荀子法律理论的核心思想荀子把礼与法贯通起来,将礼作了法的解释,隆礼重法的礼法一体论是荀子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其内容之一是创立了礼法的范畴。
荀子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使用了礼法这一术语。
这不是礼与法两个概念的简单重复,其所反映的是一种新的法律理念,即未来大一统国家制定的法律应当是礼法,而不是弃法与外的单纯的礼,也不是无礼统率的单纯的法。
当然,荀子的立法一体论不是把礼法简单的绝对的合二为一,也不是把礼与法的界限全面抹去,而是有区别的统一。
2、良法与恶法的判断标准:非礼无法。
即良法与恶法的划分依据不仅仅归于道德层面,而且还以行为是否合乎礼作为依据。
一是国家立法应该以礼为指导,以礼为准绳,合乎礼的要求的就是良法,反之即是恶法。
二是在法律实践中,行为人对非礼无法的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
3、王霸之道的良法应该具备四个条件:礼治主义、大一统中央君主集权主义、民水君舟的重民主义、隆父的家族血缘伦理主义。
三、明分使群的法律起源论荀子认为,法律起源不仅是由于它适应着化性起伪的需要,而且是因为它要明分使群。
法律适应着圣人贤王为了改造人性、确定权利义务的分配,从而解决人们的争端,避免社会秩序紊乱而起源的。
四、法律本体论法义即是法的精神、原理、原则,法数指法律条文本身。
荀子认为,只知道法数不知道法义,后果严重。
表面好像重视法律条文或说成文法典,实际尚法而无法,表面上言之成理,逻辑严密,实际上愚弄百姓。
浅谈荀子的礼法思想

浅谈荀子的礼法思想春秋战国时期,出现了我国历史上第一次思想上的大解放,诸子百家的各种思想文化相互交织、碰撞,形成百家争鸣的局面。
荀子的哲学应运而生,成为哲学思想领域重要的代表之一。
他通过继承、发展和修正儒家的“礼治”和法家的“法治”,使儒法统一,提出了“礼法并重”的政治思想。
荀子之“礼”区别于儒家的“礼”。
儒家的“礼”是为了维护世袭制、宗法制的;而荀子提出的“礼”是用来维护封建官僚等级制的。
其“法”也不同于法家的“法”,法家的“法”主张严刑峻法、暴力镇压,而荀子认为法是治理国家的首要条件,提出“法者,治之端也”的政治观点。
荀子的礼法思想开创了哲学思想的新篇章,对于当时的政治统治和社会发展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通过分析荀子礼法思想产生的根源及内容,进一步探寻荀子“礼法并重”的政治思想对于当今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
标签:儒家荀子礼法思想礼法并重一、荀子的礼法思想产生根源1.荀子礼法思想产生的社会背景1.1生产力发展的经济需要春秋战国时期虽然社会动荡但是生产力水平却得到了迅速发展。
冶铁技术的进步,促使了铁制农具及牛耕方式的推广,极大的提高生产效率,改变了传统的集体劳作方式,井田制逐渐瓦解,至战国末期,土地私有化已普遍存在。
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农业的进步,小手工业和商业逐渐繁荣,古文记载:“农夫不荆削不陶冶而足械用,工贾不耕田而足孜栗。
”出现了独立经营的手工业者和商人,同时,经济的繁荣发展为新兴的地主阶级登上历史舞台奠定了基础。
1.2社会结构变化的政治需要周王室衰微,西周所确立的宗法制逐渐崩溃,各路诸侯纷纷自立门户,天下之争更加剧烈。
《史记》记载:“春秋之中,弑君三十六,亡国五十二,诸侯奔走不得保其社稷者不可胜数。
”此时,奴隶的奋起反抗加速了奴隶主贵族阶级的灭亡,而土地私有化及大商人通过买卖交易形成新的大地主阶级。
新兴的地主阶级拥有大量的土地,而原先的奴隶冲破束缚与他们形成新的依附关系,使得他们不再满足经济上的富有,开始向政治地位迈进,逐渐成为政治的主导者。
荀子礼治思想解析及其当代启示意义

荀子礼治思想解析及其当代启示意义礼仪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我们作为炎黄子孙所不能丢弃的。
而礼仪又分文明礼仪和野蛮礼仪。
而荀子礼治思想便是对于文明礼仪,这种礼仪是从人的本性出发的。
一、荀子礼治思想概述孔子在西周时代的典章制度方面曾做过大量研究,但是由于受到儒家文化中的等级观念的束缚,他并没有深入到当时社会的实际状况中去,因此提出了“周监于二代,郁郁乎文哉,吾从周”的看法。
而荀子则在思想上和行动上都超越了孔子。
首先,他通过对古代礼乐文献的仔细考证,研究了礼的本质及其功能,认为礼乐是为了“尽其心”,以满足“明天”,使“人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
[1]可见,礼乐不仅是区别贵贱的标志,而且是使天下人各得其所的手段。
在社会生活中,礼就是要把人们之间的差异缩小,把等级关系变得平等起来,这样才符合儒家的“仁”的精神。
因为,礼所要求的与仁相应,与义相应。
因此,礼本身也具有了最高的价值,成为区别君子与小人的工具。
荀子对于礼的性质及其功能作了精辟的论述:礼是与仁、义相配合的,它能够使个体内在的潜在品质外显出来,如果人人都能循着礼的规范行事,那么天下就自然太平。
在历史上,大凡治理好国家的君主,在礼治方面都是很有成绩的。
其中,周公和孔子都属于礼治的典范。
在《论语·八佾》中,孔子曾说:“恭而无礼则劳,慎而无礼则葸,勇而无礼则乱,直而无礼则绞。
”意思是说,过分恭敬而无礼则有失劳苦,过分谨慎而无礼则有害羞怯,过分勇敢而无礼则会导致纷乱,坦率而无礼则会导致暴躁。
荀子正是站在礼治思想的立场上,来探讨如何保证礼的实施。
其次,荀子认为礼有三种基本原则:即“制、义、法”。
[2]他说:“夫礼者,制也,君子制也;义者,宜也,君子宜也;法者,度也,君子度也。
”[3]就是说,礼既有约定俗成的普遍形式,又有严格的程序;既要重视道德教化的作用,又要讲求礼乐的法度。
这就是说,礼所涉及的范围,不仅包括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且包括了人与自然的关系。
荀子有关礼的叙述

一、《荀子》的礼学思想礼学是《荀子》一书的重要内容和突出特点。
《荀子》现存32篇中,除专门论礼的《礼论》外,其它各篇也几乎无不述及礼,全书提到礼的地方有300多处。
综观《荀子》一书,不难看出,礼学思想是贯穿于其中的一条红线,是荀子哲学思想的落脚点。
《荀子》全面论述了礼的起源、礼的内容及礼的施行等一系列的问题,使礼学至此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
1、礼的起源。
《礼论》开篇就设问“礼起于何也”,然后以“性恶论”为理论基础展开了分析:曰: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
争则乱,乱则穷。
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
使欲必不穷于物,物必不屈于欲,两者相持而长,是礼之所起也。
荀子认为基于自然欲求的人,如果没有一定的规范予以约束,就会相互争夺,社会就会混乱不堪。
古代君王不愿意社会出现混乱局面,就制定礼义,划分等级,调节人们欲望,满足人们要求,使物质增长和人的欲望相协调,礼就这样产生了。
在礼的起源问题上,荀子强调两点:一礼不是先天就有的,礼和人的物质需求即“欲”有着密切联系,礼是调节人类欲望的必然产物,礼是从社会客观需要中产生的。
二礼是圣人制定的。
“礼义者,圣人之所生也”(《性恶》),圣人看到人之性恶,“化性而起伪,起伪而生礼义”(同上)。
2、礼的内容。
“礼者,履也,所以祀神致福也。
”(许慎:《说文解字》)在殷商时期主要是宗教祭祀仪式的礼,到了周代,逐渐丧失了其宗教特性而被赋予人文意义,成为社会生活中系统的礼节仪式和行为规范。
[1]荀子承继儒家衣钵,认为礼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传统的礼节仪式。
“礼者,谨于治生死者也。
”(《礼论》)《礼论》篇中使用大量篇幅论及“三年之丧”。
此外,《大略》篇还介绍了天子诸侯接见之礼、服饰之礼等等。
但荀子“隆礼”的着眼点显然不在于此。
荀子之礼的核心内容还是建立在新经济关系基础之上的新道德规范和等级秩序。
“礼也者,贵者敬焉,老者孝焉,长者弟焉,幼者慈焉,贱者惠焉”。
荀子礼法思想研究

荀子礼法思想研究荀子作为中国儒家思想的重要代表人物之一,其礼法思想被广泛研究和引用。
荀子看重礼法的作用,认为礼法能够塑造人的思想和行为,使人们遵循道德规范,从而实现社会和谐稳定。
在此,本文将针对荀子的礼法思想进行深入探讨,并举出五个例子加以证明。
一、荀子的礼法思想概述荀子对礼法的看法可以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1.礼法是人的自我约束的一种方式。
荀子认为,礼法是通过自我教育、自我规范来约束人的行为,从而使人们变得更加谦虚、积极、廉洁和有纪律,形成荣辱观念,保持社会秩序。
2.礼法是社会认可的道德标准。
荀子认为,人的行为没有一个确定的标准,需要社会的共同认可来确立道德标准,而礼法就是这种共同认可的结果。
通过礼法标准可以促使人们共同遵守道德规范,形成和谐的社会风气。
3.礼法可以培养人的审美情趣。
荀子认为,礼法不仅仅是一种行为的规范,同时也是审美情趣的培养。
通过礼法的学习,人可以更好地领略美的价值,提升自己的审美水平。
二、五个例子的分析1.孝道是礼法基石荀子认为,孝道是中国礼法文化的基石。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孝道就如同一面镜子,反映了人性中最本源的道德观念。
孝道涉及家庭、亲情、社会等多个方面,包括尊长、孝敬父母、孝顺父母、对儿女的教育等。
荀子看重孝道,认为孝道可以让人们从小树立道德观念,培养正直的性格,从而成为有贡献的公民。
2.礼法是防止人性恶的重要手段荀子认为,人性本恶,而礼法可以防止人们因恶性而导致的不良行为。
荀子强调,如果没有礼法的约束,人们就会沉溺于短暂的享受或者个人私利,失去道德的约束,最终导致社会混乱。
礼法的作用在于它具有约束力,落实了道德规范,使人们始终遵守道德准则,最终实现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统一。
3.礼法可以导致面子和尊严的形成在中国晋朝时期,社会对于封建主义礼法的坚持与推崇,使得人们开始把平民与贵族作出的行为区别对待。
这种区别对待使得那些按照礼法行事的人,能够获得面子和尊严。
荀子看重这种面子和尊严的获得,从而认为礼法的感召力不仅仅是从外界来的,更重要的是内心意识的作用。
浅析荀子的礼法思想

浅析荀子的礼法思想摘要:荀子是儒家的一位重要代表人物,非常重视法治,在《荀子》一书中,“法”和“刑”出现的频率极高。
但同时也并没有完全脱离儒家的“礼”治思想。
荀子的贡献在于,他不仅改造了孔孟的礼治,而且还修正了法家的法治,使它们二者在新的理论框架下融为一体,成为儒法合流,礼法统一的先行者。
因而,研究荀子的思想,尤其是他的礼法思想,对于我们厘清中国封建法律思想发展演进的脉络,有着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荀子;礼法;隆礼重法荀子是先秦儒家的一位重要代表人物,他一方面继承了先秦儒家礼治的思想,另一方面,在他的思想中又有很明显的法治思想的痕迹。
这与他当时所处的社会环境是分不开的。
荀子的礼法思想在他的《君道》、《王制》、《性恶》、《正论》、《君子》和《富国》等篇中都有具体的论述。
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荀子的礼法思想进行分析。
一、荀子礼法思想产生的背景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儒家思想主要是主张仁政,以礼治国。
但是战国以来形成的法家,则主张以法治国。
着重指出“法”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要作用。
荀子吸收了春秋以来法律思想的成果,改造充实了传统的礼学,克服了儒家和法家的对立,使二者走向了统一。
荀子认为,礼和法的产生有着相同的社会根源,都是社会矛盾的结果。
法的产生不是自古就有的,古代人少物多,不会发生为财产而争斗的事情,也用不着赏罚。
但是由于生产的发展、人口的增加,人多物寡的矛盾日益突出,社会上出现了争夺混乱,“民众而奸邪生”,于是圣人“列贵贱”、“制爵位”、“立法制”,以防止和惩罚人们之间的互相争斗侵害。
礼仪和法度都是圣人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而建立的强制性的社会规范。
同时,荀子的人性论是他礼法思想产生的理论来源。
荀子一直主张“性恶论”,他认为人的本性是恶的,要通过后天的教化才能够使人们向善。
在他的《性恶篇》中指出“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
今人之性,生而好利焉,顺是,故争夺而辞让亡焉;生而有疾恶焉,顺是,故残贼生而忠信之焉;生而有耳目之欲,有好声色焉,顺是,故淫乱生而礼义文理亡焉。
浅析荀子对礼法的合一思想

以上看 出, 由于动机问题 , 他们都没能将 礼法真正合一起 来 。苟子是个很务 实的人 , 不象 以前的儒家总纠 缠动机问题。
在谈到人的修养时 , 他闭 口不谈 如何树立 良好 的动机 , 如何 自
律, 只讲 如何在圣 人王者 的教化下 , 在礼义 的规范下 , 化性起
又讲法治 。苟子是怎样 内在 的溶合礼法的呢?
一
伪, 受到改造。他认为 , 们遵礼 , 出 自“ ” “ 人 非 仁 、 恻隐之 心” ,
而是受外在礼法“ 矫饰 ” “ 、 扰化” 的结果 。外在 的礼法看得 见 摸得着 , 人的言动视听合 礼法否也看 得见摸得着。所以 , 道德 修养在苟子那里 , 成为可 以用尺度衡量 的实实在在的东西。对
苟子继承法家的同时又掺进儒家的东西他的等级制不想不再单纯依靠个人动机和说服教育而是像对待小人一样是以耕织合军功来确定而是以礼义修养为本位的
t
第 9卷第 3期 20 09年 6月
湖 南 工 业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学 报
J R L OF I OU NA n A N S RY P L T C I N I DU T O Y E IN C
为是背离 的, 是出 自个 人私利 , 是为霸 主争 霸服务 的。所 以礼 治徒有其 表 , 法合 一不能 内在 的合 一, 者很快 就破 裂了。 礼 两 儒家的孔子继承了霸主礼治 的一面 , 并进 一步 因名求 实, 要求
求人人树立义 的动机 , 太不现实 , 法家讲求因顺私欲 , 会导致仁
o c n C ia eiut oe ac n gl oe ne w i  ̄ eu i f t u t oenn eadl a gvrac ik go u f ni t hn , t et gvr nea dl a gvmac , hc Wkt nt o i e egvra c n el oenneo t ni Hsn a e q e n e h qh y eq t g fh n f
荀子礼法合治思想探析_吴默闻

首先,从人本 身 与 礼 的 关 系 来 看 ,荀 子 认 为,礼 可 以定分制界,“明 分 使 群 ”,止 乱 致 治。 在 他 看 来,人 不 同于动物,人的生存离不开 社 会,人 和 动 物 的 区 别 就 在 于人能够“群”。 而 人 之 所 以 能 群 居,是 因 为 人 能 “分 ” 即明白自己的身份。“分”的 依 据 就 是 礼 义。礼 义 是 维 系一个社会 正 常 运 转 的 纽 带。 在 自 然 界 里,人 要 能 够 生存,必须结为群体,而任何 社 会 群 体 都 要 有 一 定 的 分 工合作、等级名 分,并 由 此 决 定 消 费 品 的 分 配 ,才 能 避 免争斗和内 乱,才 能 凝 聚 力 量。 因 此,荀 子 提 出 了 “明 分 使 群 ”的 命 题 ,并 对源自此 予 以 了 充 分 阐 述 。
二 、援 礼 入 法
在“隆礼至法”主张的基 础 上,荀 子 援 礼 入 法,对 法 的指导思想和 主 要 内 容 予 以 改 造,提 出 先 德 礼 后 刑 罚 和明德慎罚、以 及 “节 用 裕 民”、“以 政 裕 民 ”、“君 子 者, 法 之 原 ”等 思 想 。
荀子礼法合治思想探析
吴默闻
提要:在先秦儒家思想中,荀子礼法思想独树一 帜。 其 主 要 特 点 是 将 礼 和 法 联 系 起 来 ,主 张 隆礼至法、援礼入法和礼法合称并立。其中,隆礼至法 是 将 礼 从 礼 义 教 化 和 道 德 提 倡 的 层 面 ,进 一步发展成为具有权威性、强制性、普适性的社会政治法 律 制 度 即 国 家 纲 常 ;援 礼 入 法 是 对 法 的 指导思想和主要内容予以改造,主张先德礼后刑罚和明 德 慎 罚,以 及 富 民 而 后 强 国、重 视 贤 人 在 治国中的作用;礼法并立是将礼和法作为两种不同的治 世 之 道,主 张 两 者 都 要 贯 穿 着 礼 义 精 神 , 都具有权威性、强制性和普适性,但 具 体 实 施 对 象 各 自 有 侧 重。 荀 子 礼 法 思 想 为 儒 家 思 想 注 入 了治国济世安民的新内容,使之更加积极入世,因而对汉 代 新 儒 学 的 形 成 具 有 奠 基 作 用 ,并 对 后 世 形 成 “礼 法 合 治 、德 主 刑 辅 ”的 社 会 治 理 模 式 产 生 深 远 影 响 。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析荀子的礼法思想摘要:荀子是儒家的一位重要代表人物,非常重视法治,在《荀子》一书中,“法”和“刑”出现的频率极高。
但同时也并没有完全脱离儒家的“礼”治思想。
荀子的贡献在于,他不仅改造了孔孟的礼治,而且还修正了法家的法治,使它们二者在新的理论框架下融为一体,成为儒法合流,礼法统一的先行者。
因而,研究荀子的思想,尤其是他的礼法思想,对于我们厘清中国封建法律思想发展演进的脉络,有着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荀子;礼法;隆礼重法荀子是先秦儒家的一位重要代表人物,他一方面继承了先秦儒家礼治的思想,另一方面,在他的思想中又有很明显的法治思想的痕迹。
这与他当时所处的社会环境是分不开的。
荀子的礼法思想在他的《君道》、《王制》、《性恶》、《正论》、《君子》和《富国》等篇中都有具体的论述。
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荀子的礼法思想进行分析。
一、荀子礼法思想产生的背景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儒家思想主要是主张仁政,以礼治国。
但是战国以来形成的法家,则主张以法治国。
着重指出“法”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要作用。
荀子吸收了春秋以来法律思想的成果,改造充实了传统的礼学,克服了儒家和法家的对立,使二者走向了统一。
荀子认为,礼和法的产生有着相同的社会根源,都是社会矛盾的结果。
法的产生不是自古就有的,古代人少物多,不会发生为财产而争斗的事情,也用不着赏罚。
但是由于生产的发展、人口的增加,人多物寡的矛盾日益突出,社会上出现了争夺混乱,“民众而奸邪生”,于是圣人“列贵贱”、“制爵位”、“立法制”,以防止和惩罚人们之间的互相争斗侵害。
礼仪和法度都是圣人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而建立的强制性的社会规范。
同时,荀子的人性论是他礼法思想产生的理论来源。
荀子一直主张“性恶论”,他认为人的本性是恶的,要通过后天的教化才能够使人们向善。
在他的《性恶篇》中指出“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
今人之性,生而好利焉,顺是,故争夺而辞让亡焉;生而有疾恶焉,顺是,故残贼生而忠信之焉;生而有耳目之欲,有好声色焉,顺是,故淫乱生而礼义文理亡焉。
然则,从人之性,顺人之情,必出于争夺,合于犯分乱理而归于暴。
故必将有师法之化,礼仪之道,然后处于辞让,合于文理,而归于治。
”在这里,荀子认为因为人天性的贪婪、嫉妒、好色等才导致了人们之间的纷争和混乱,走向恶。
所以,只用礼仪来规范人们的行为是不符合社会现实的,这就必然要发挥法治的作用,用来强制整治人们的性情而使之端正,使人们能够遵守秩序, 合乎正确的道德原则。
二、荀子礼法并用的思想先秦儒家都是以礼义教化作为王道之本,认为统治者只有推行仁政,用礼义来教化百姓,才能达到天下太平的治国目标。
但是在现实的生活中,单靠礼义是不能达到这一目标的。
荀子意识到了这一点,所以他在推行礼治的同时并不轻视刑法,主张治国应该礼法并用。
荀子一方面说“礼义者,治之始也”,另一方面又说“法者,治之端也”,把礼和法都看成是治国的起点和基础。
在治理国家、维护社会秩序方面都是不可或缺的,礼法相互配合就能使天下大治。
礼义主要是以教化为主的,法治主要是以刑诛为主。
礼义是国家政治的根本,但是不能够忽视刑法的作用。
荀子认识到单靠礼义治理国家是行不通的,因为人的本性是趋利避害,但如果统治者只是一味的推行“赏庆刑罚势诈”之道,人们就会斤斤计较利害关系,有利则往,无利则逃,不可能实现“合大众,美国家”的目的。
因此,必须将赏庆刑罚和礼仪道德结合起来。
荀子说:“故厚德音以先之,明礼仪以道之,致忠信以爱之,尚贤能以次之,爵服庆赏以申之,时其事、轻其住以调其之、长养之,如保赤子。
政令以定,风俗以一。
有离俗不顺其上,则百姓莫不敢敦恶,莫不毒孽,若祓不祥;然后刑于是起矣。
是大刑之所加也,辱孰大焉!将以为利邪?则大刑加焉,身苟不狂惑戆陋,谁睹是而不改也哉!然后百姓晓然皆知循上之法,像上之志,而安乐之。
于是有能化善、修身、正行、积礼义、尊道德,百姓莫不贵敬,莫不亲誉;然后赏于是起矣。
是高爵丰禄之所加也,荣孰大焉!将以为害邪?则高爵丰禄以持养之;生民之属,孰不愿也!雕雕焉县贵爵重赏于其前,县明刑大辱于其后,虽欲无化,能乎哉!故民归之如流水,所存者神,所为者化。
”(《议兵》)同样是针对人们趋利避害的本性,在积礼仪、尊道德的基础上诱之以贵爵重赏,惩之以眀刑大辱,人们就会弃恶从善,从而达到王道浩荡、天下归心的目标。
荀子认为,不进行礼义教化而单靠刑杀,结果必然是刑罚越来越严重但是犯罪却不能制止;但是如果只进行教化而放弃刑罚,犯罪的人受不到应有的惩罚,同样不能制止犯罪。
只有将礼法结合,共同发挥作用,才能收到制止犯罪的结果。
三、“有治人,无治法”的人治思想礼义和刑罚在治国中有着重要的作用,二者缺一不可。
但是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二者又有着不同的特点。
礼义教化主要依赖人的主观能动性,而刑法赏罚主要是依靠法律的客观公正。
儒家认为人的主观能动性具有重大的作用,“文武之政,布在方策,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
”(《中庸》)“徒法不能以自行。
”(《孟子·离娄》)这就是说政令法度完全取决于人自己,有文武之人,就有文武之政。
有桀、纣之人则有桀、纣之政。
统治者个人的素养对百姓具有重要的影响。
但是,法家则持与之相反的观点。
法家重视法的作用,他们认为,法律是一种客观的标准,人们要能够按照这一标准行事,这样才能够把事情处理的公正恰当,如果不按照这一标准行事,百姓就不会心服。
他们主张确立法律的绝对权威和独立地位,一切皆以法律为转移。
荀子继承了儒家“为政在人”的传统思想,并竭力否定法家“垂法而治”的主张,在此基础上他提出了自己的“有治人,无治法”的人治主义思想。
他说“有乱君,无乱国;有治人,无治法。
弈之法非亡也,而弈不世中;禹之法犹存,而夏不世王。
故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则村,失其人则亡。
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源也。
故有君子,则法虽省,足以遍矣;无君子,则法虽具,失先后之施,不能应事之变,随以乱矣。
不知法之义而法之数者,虽博。
临事必乱。
”这段话的大致意思是,只有捣乱国家的君主,而没有自行混乱的国家;有治理国家的人才,却没有治理国家的法度。
法律不可能离开人而单独存在,法度是治国的前提,而君子是法度的本原。
得到了治国的人才,国家就能存在;得不到治国之才,国家也就灭亡了。
一旦得到了君子,法律虽然简单,也能解决普遍的社会问题,没有君子,法律再完备,也会导致社会的混乱。
荀子认为,处理政事的最高原则是:有法者依法而行,照章办事;没有具体法律条文规定的要比照律例,而在这一点上只有圣人君子才能够做到“修百王之法”以“应当时之变”。
治理国家不能固守法律条文,必须掌握根本的原则和方法,君子就是掌握这些最重要的人。
所以荀子的人治思想是有着其现实的生存基础的。
将礼义和法治结合起来是荀子思想的一大创新之处,这就避免了对关于单纯的礼治和法治的争端,加入了人的主观能动性,而使二者走向了一个实质性的统一。
四、荀子礼法思想的原则——“隆礼重法”荀子提倡隆礼重法的治国方法论,最根本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天下大治,天下大治是他追求的社会理想。
为此,他提出了“法后王,统礼仪,一制度”而“一天下”的政治主张。
荀子认为,礼是治国的根本。
他说“国无礼则不正,礼之所以正国也,譬之,犹衡之于轻重也,犹绳墨之于曲直也,犹规矩之于方圆也。
”国家没有礼义制度就不能治理好,礼在国家治理中处于最高的地位。
礼可以达到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目的,但是仅仅靠礼来治理国家是不够的,还需要发挥法的重要作用,将礼与法相融通。
荀子认为礼法都是同国家相伴而生的统治手段,但是二者的地位是不同的。
礼是处于一个主导的地位,而法是从属于礼的。
礼是制定法律的纲领。
荀子说:“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
”(《劝学》)他又说:“礼义生而制法度。
”(《性恶》) 这也就是说,法是根据礼的原则制定的,并为维护礼的原则而产生的。
为此,荀子确定了礼法各自的地位,提出“治之经,礼与刑”的口号,他把礼放在刑的前面,以此表明礼是第一位的,而法是第二位的。
“礼义生而制法度”这是“隆礼”的第一层含义。
第二层含义是“以礼表天下”(《大略》)。
也就是说,对于礼义,要大力加以宣传,向社会成员灌输封建道德,使生而性“恶”的人弃恶向善。
对于应该如何“隆礼”,荀子认为,最重要的就是在制定法度的时候要以“礼”为首。
在法令制度颁布之前,就要让它符合礼义,这样才不会出现大的弊端,不然就会“害事乱国”。
法律的威严是靠礼义来成就的,“礼者,治编之极也,强国之本也,威行之道也,功名之总也。
”(《议兵》)荀子在“隆礼”的前提下主张“重法”。
主张礼本刑用,“不教而诛,则刑繁而邪不胜,则奸民不惩”(《富国》)。
荀子的法主要是讲刑赏。
他认为赏赐要加重,刑罚要严肃。
他主张严刑重罚,并强调指出:“凡刑人之本,禁暴除恶,且惩其未也。
”杀人者死,伤人者刑,对于暴恶的人实行严刑重罚,是国家大治的表现。
如果杀人者不死,伤人者不刑,“罪至重而刑至轻”,这就是纵容暴恶的人,如此,天下必然产生大乱。
作为儒家的重要代表人物,荀子的礼法思想在其整个思想理论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荀子的最大贡献在于他首次提出了礼法的概念,创立礼法一体说,改造礼的内涵使之与法相通,并扩充法的内涵使之与礼一致。
这一过程便是释礼为法,进而以礼兼法,以礼率法,纳法入礼的礼法一体化过程。
荀子援礼入法的思想,成为汉代司法活动继而成为中国封建社会二千年司法活动的理论基础。
参考文献:[1]惠吉兴.荀子[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2]惠吉兴.荀子与中国文化[M].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6.[3]储昭华.明分之道——从荀子看儒家文化与民主政道融通的可能性[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4]安继民.荀子[M].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