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荀子的法律思想
总结荀子的主要思想是啥

总结荀子的主要思想是啥荀子(公元前313年-公元前238年),字况称,又称荀况,战国时期的大儒,是儒家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
他的主要著作有《荀子》。
荀子的思想体系广泛而深入,对后世儒家学派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他的主要思想可以总结如下:一、人性论荀子认为,人性本恶,人之本性是自私自利的。
他相信人终生都会追求自身的利益和幸福,而心甘情愿地放弃自己的利益是不可能的。
因此,为了实现社会稳定和秩序,政府应该制定相应的法律和制度来约束人们的行为,以防止人们陷入混乱和争斗。
二、教育论荀子非常重视教育的作用。
他认为人的道德行为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通过教育和习俗来塑造的。
他提出了“偏颇之学”的理念,认为教育应立足于培养学生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念,使其能够遵守社会规范和道德准则,以利于社会的和谐和发展。
三、专政论荀子主张专制政治,认为君主应当拥有绝对的权力,以维护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他认为,君主应该是一个明智、有能力、有权威的统治者,他的权威应该得到人们的敬畏和服从。
荀子主张君主应当制定明确的法律和政策来约束人们的行为,同时,君主应当负责保护人民的利益和福祉。
四、天命论荀子认为,人的命运是由天命决定的,人们应该接受天命的安排,不应该过分追求个人的利益和权力。
他认为,一个人的成功与否取决于天命,而不完全取决于个人的努力。
因此,人们应该虚心谦逊,顺应天命,不妄图改变自己的命运。
五、兼爱论荀子提倡“兼爱”,他认为人们应该平等地关爱身边的人,无论是自己的家人、亲友,还是社会上的陌生人。
他认为,人在实现个人利益的同时,也应该考虑到他人的利益,以维护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六、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荀子强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重要性。
他认为,一个人如果要真正成为一个有德行的人,首先要修身养性,保持道德的高尚和纯洁。
然后,他要治理好自己的家庭,使其和睦和谐。
最后,他要以身作则,用智慧和才干来治理国家和平定世界。
综上所述,荀子的主要思想包括人性论、教育论、专政论、天命论、兼爱论以及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
荀子礼与法的关系

荀子礼与法的关系荀子礼法思想,将儒家的礼引向了法家,使其具有了法典化的客观规则的色彩,从而呈现出儒法合流、礼法合用的特点,但荀子仍属于儒家,而非“儒法家”或法家,因为其礼法思想并没有改变儒家礼学思想的底色。
大体说来,荀子言说的礼法,其所不同于法家所谓法者,在于从社会政治秩序建构的客观视野来论礼,并通过以法注礼,强化了礼作为制度规范建构的意义,使礼成为了一种秩序建构的客观规则。
其所不同于法家者在于:一者,荀子礼法合治的精神实质是以法补礼、以礼统法,即以法的强制性和刑的暴力性来推动礼所规范下的差等秩序的实现,以礼的差等性原则来统摄法的普遍性精神;二者,荀子通过对治法与治人以及良法与君子的辩证认识,在重视礼的客观性规则的同时,又十分强调人(君子、治人)在礼法制度规范建构中的主体性作用。
一、礼法与秩序:秩序建构之客观规则的寻求子学展开的时代是列国纷争、社会动荡的乱世,在这种时代语境下,先秦诸子,无论儒、墨、道、法,都有一种浓重的秩序情结。
荀子生当战国末年,天下即将“定于一”的历史前夜,建构秩序的追求在他那里表现得更加直接而迫切。
在思考建构秩序的方案时,荀子将目光投到礼上,而为了让儒家的礼能够承担起秩序建构的作用,又对其进行改造和革新。
荀子以义和法的观念来注礼,使礼义、礼法成为一种建构社会政治秩序的客观规则,由此极大地开显了礼作为制度规范建构的意义,这是对儒家礼学思想发展的一次重要理论提升。
就礼法作为客观规则的意义而言,荀子所谓礼法无疑更接近法家所谓法的精神,而与儒家孟子以仁心仁政为核心的政治哲学思想所表现出的主观道德精神形成强烈对比。
在孟子那里,仁政之理想政治秩序的达成不过是以“心”为价值根源的道德精神的实现过程。
相形之下,荀子则从“群”论和“性恶”论入手,在社会政治的外在化、客观化的视野下,开显了礼作为建构秩序之客观规则的意义。
孟子论性善,是以人人皆有的“善心”立论;荀子论性恶,则是从人人皆有的欲望入手。
荀子关于法治的名言

荀子关于法治的名言
荀子是中国古代著名的思想家和政治家,他对法治有着独到的见解。
以下是荀子关于法治的一些名言:
1. “民之所欲,莫厚於禁暴也。
”
解释:人民最渴望的事情,莫过于禁止暴力行为。
2. “富国以法治,穷国以德治。
”
解释:富强的国家需要依法治理,而贫穷的国家则需要以道德治理。
3. “法者,治之正也。
”
解释:法律是治理社会的基准和准则。
4. “法者国之守也。
”
解释:法律是国家的守护者,保障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5. “民有不堪文者,治之以处;有不堪武者,治之以兵。
”
解释:对于不善文治的人,用法律来治理;对于不善武治的人,用武力来治理。
这些名言展现了荀子对于法治的重视和认可,他认为法治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利益的重要手段。
孔子、孟子、荀子等儒家代表人物法律主张及礼仁思想

• (二)“仁”
• 孔子所说的“仁”,是指人民的一种精神状态和道德观念。“仁”作为一种 道德观念,仍然是以西周以来的宗法伦理道德为基础,强调礼必须与 仁相结合。
• 其一,爱人。“泛爱众,而亲仁”, “夫仁者,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 达人。”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民之于仁也,甚于水火”。
儒家代表人物—子的法律思想
• 一、“礼”与“仁”相结合的思想
• (一)“礼”
• 孔子所说的“礼”,是指广义的“礼”,它包括西周以来所形成的整套典章 制度和礼仪习俗,其基本内容是: 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以“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为核心的宗法等级
制度。
• 对周礼进行修订的内容: • 1、赞美西周之礼,并主张正名、礼乐征伐自天子出;认为
• 其三、提倡刑罚适中: “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 手足。”
• 其四、中庸思想,“礼之用,和为贵、中和、用中,无过而无不及。”
• 其五、重民:“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 ——荀子也 说过: "乐民之乐者,民亦乐其乐;忧民之忧者,民亦忧其忧.乐以天下,忧 以天下,然而不王者,未之有也."
• 二、“德主刑辅”思想 • (一)提倡“仁政”,反对暴政
• 其一、敛从其薄,认为“苛政猛于虎”。 其二、先富后教,“贫而无怨难”
• 其三、反对贫富悬殊,孔子说:“丘也闻有国有家者,不患贫而患不均, 不患寡而患不安。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
• 其四、反对人殉制度
• (二)德主刑辅:“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
• 三、“为政在人”
荀子“礼、法”思想探析

众 家 学说 之 长 , 立 了 自己独 具特 色的 思 想 体 系。 在 法 律 思 想 方 面 , 率 先提 出 了“ 、 思 想 , 创 了“ 、 ” 创 他 礼 法” 开 礼 法
一
极 为 深 远 的 影 响 。 因此 , 深入 探 讨 荀子 的 “ 、 ” 想 , 理 解 中 国传统 法律 文 化 具 有 重要 的 意 义 。 礼 法 思 对 关键词 : 荀子 ; ; 礼 法 中 图分 类号 : 12 G 2 文 献 标 识鹤 : A 文 章 编 号 :0 8 74 (0 2 . 2 0 3 - 2 10 — 5 0 2 1 0 — 19 0 J
而单 靠 刑 罚 , 结 果 是刑 罚 越 来 越 繁重 , 却 不 能 制 止 作恶 ; 其 但 如果 只 进 行 教化 而 放 弃 刑 罚 ,作 恶 的 人受 不 到 应 有 的 制裁 , 同样 也 不 能 制止 作 恶 。 因此 ,礼 、 ” 用 , 是 治 国之 良策 。 “ 法 并 才 是 国家 长 治久 安 的保 证 。 ( )礼 、 ” 系 中 的“ ” - “ 法 关 异 苟 子 的时 代 , 尚不 具 备 充 分 融 合 礼 与法 的条 件 , 此 在 《 因 苟 子》 中 , 与法在具有诸多“ 同” 同时。 具有一些“ 书 礼 大 的 还 小 异 。具 体 而 言 。 可 归纳 如 下 : 略 l“ 、 ” 、礼 法 的作 用 方 式 不 同 。读 《 子 》 见 ,礼 ” 苟 可 “ 的运 用 主要 是 通 过 教 化 引 导 来使 民众 自觉 遵 守 社 会 规 范 。 “ ” 而 法 的 运作 则 主 要 靠 强 制 性 的刑 罚 迫 使 民众 就 范 。一 个 是 化 导 , 个是 刑 禁 ; 个 是 自觉 , 个 是 强 迫 , 一 一 自是 不 同 。 2“ 、 ” 、礼 法 的轻 重 次 序 不 同 。苟 子 主 张 “ ” “ ” 、 礼 主 法 辅 “ ” “ ” 。首先 ,礼 ” 法 ” 标 准 。 今 亦 以天 下 之显 礼 先 法 后 “ 为“ 的 “ 诸侯 诚 义 乎 志 意 , 义 乎 法则 度 量 , 之 以政 事 , 申重 之 以 加 箸 案 贵 贱 杀 生 , 袭 然 终 始 犹一 也 。 如 是 , 夫 名 声 之 部 发 于 天 使 则 地 之 间也 , 岂不 如 日月 雷 霆然 矣哉 !” 《 子 ・ 霸 》 苟 子主 (苟 王 ) 张 用礼 义 来 衡 量 各 种 法 令 制度 , 定 “ ” 于“ ” 认 法 出 礼 的倾 向 。 “ 无 师 法 , 隆性 矣 ; 师 法 , 隆 积 矣 ; 师 法 者 , 得 乎 人 则 有 则 而 所 情 , 所 受 乎 性 , 足 以 独 立 而 治 。 ” 《 子 - 霸 》 认 为 老 非 不 (苟 王 ) 师 、 度 是 从 合 乎 礼 义 的 高 尚情 操 中得 来 的 , 不 是 秉 受 于 法 并 先 天 的本 性 。“ ” 法 出乎 “ ”这 是 理 解苟 子 “ ” 想 的一 个 礼 。 法 思 关 键 点 , 子 以此 与 前 代 法 家 、 时 代 的 诸 子 区 别 开 来 。其 苟 同 次 , “ 、 ” 生 的过 程 中, 礼 ” 于 “ ” 在 礼 法 产 “ 先 法 出现 。“ 人 积 圣 思虑 , 习伪 故 , 以生 礼 义 而 起 法度 。故 圣人 化性 而 起 伪 。 起 伪 而 生 礼 义 , 义 生 而 制法 度 。” 《 子 ・ 恶 》 礼 (苟 性 ) 3 “ 、 ” 功 用 有 侧 重 。“ 、 ” 同是 治 国 理 民 的 、礼 法 的 礼 法 虽 手 段 , 其 作 用 的 对 象却 各 有 偏 重 。 致说 来 。礼 ” 重 于 上 但 大 “ 侧 层 ,法 ” 重 于 下层 。 “ “ 侧 由士 以上 则 必 以礼 乐 节 之 . 庶 百 姓 众 则 必 以 法 数制 之 。 ”《 子 ・ 国》 (苟 富 )从 士 以上就 必 须 用 礼乐 制 度 去 节 制他 们 , 群众 百 姓 就 必 须用 法 度 去统 治 他 们 。又 对 说 必 将 “ 礼 以 齐 朝 , 法 以齐 官 , 政 以 齐 民 , 后 节 奏 齐 修 正 平 然 于 朝 , 事 齐 于 官 , 庶 齐 于下 。 ”《 子 ・ 国》 英 明 的 君 百 众 (苟 富 ) 主一 定 要 修 定 礼 制 来 整 治 朝 廷 , 正 法 制来 整 治 官 吏 . 正 端 公 地 处 理 政 事来 整 治 民众 , 而 使 礼仪 制 度 在朝 廷 上 得 到 严格 从 执行 , 各种 事情 在 官 府 中 治 理 得 有 条 不 紊 , 众 在 下 面齐 心 群 合力。 三 、 礼 、 ” 想 的 现代 价 值 “ 法 思 从 现 代 意 义 上 讲 , 子所 谓 的 “ 、 ” 系 可 以理 解 为 苟 礼 法 关 道 德 与 法 律 的关 系 。他 以逻 辑 上 的 “ ” 含 “ ” 产 生顺 序 礼 包 法 、
荀子对孟子法律思想的继承和发展及现代意义

的运 用上 ,他 更 倾 向于 德 他 认 为 智 力天 下 的根 本 途 径 是 要 推 行 仁
中图 分类 号 :2 2 B 2
文献标 识码 : A
春秋 战 国 时 期 , 子 蜂起 , 派 林立 , 诸 学 百家 争 鸣 。 家 是 思 想 学 术 儒
一
、
荀 于 对 孟子 法 律 思 想 的继 承
孟子 、 苟子同为儒家代表人物, 其法律思想中 自然有其相 同之处。
二 人 都对 礼 治 、 治及 人 治方 面有 些 须 相 同 的观 点 , 体 阐 述 如 下 : 德 具
( ) 护“ 治” 一 维 礼
实殊途 同归 , 有异 曲同工之妙 。孟子在 富民方 面提 出:富岁 , “ 子弟多 赖; 凶岁, 子弟多暴 , 非天之 降才尔殊 也, 起所 以陷溺其心者然也。 0 ” “ 民之为道 也, 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 心。 无恒心 , 肆邪 苟 放 侈, 无不为 己。 所 以, 要使百姓富裕, 就要使百姓有“ 恒产” 来保证他们 的基本生活条件。在教 民方面 , 孟子提出应“ 设为痒序 学校 以教之” 。 ,
L g l y t m dS c t e a se An o i yS e
荀子对孟子法律思想的继承和发展及现代意义
张 式 杰
摘 要 孟子、 荀子都是儒家代表人物 , 荀子对孟子的法律思想多有继承 , 同时又对孟子的法律思想进行 了发展。 但 本文立 足 于传 统法律 思 想 宝库 , 过分析 荀子 对孟 子思想 的继承 及在 此基础 上的发展 , 中提取 其具有合 理 内核 的法律 思想 , 通 从 为现 在 的 法制 建设 服务 . 关键词 孟子 荀子 法律思想 继承 发展 启示
荀子及其思想概说 荀子的思想主张

荀子及其思想概说荀子的思想主张生平简介游学,《史记·孟子荀卿列传》记录了他的生平。
荀(xún)子于五十岁始来游学于齐,至荀子襄王时代“最为老师”,“三为祭酒”。
后来被逸而适楚,春申君以为兰陵令,春申君死而荀卿废,家居兰陵,韩非、李斯都是他的入室弟子,亦因为他的两名弟子为法家代表人物,使历代有部分学者怀疑荀子是否属于儒家学者,荀子也因其弟子而在中国历史上受到许多学者猛烈抨击。
荀子是第一个使用赋的名称和用问答体写赋的人,同屈原一起被称为“辞赋之祖”。
入秦在此期间,他曾入秦,称秦国“治之至也”。
又到过赵国与临武君议兵于赵孝成王面前。
最后老死于楚国兰陵。
他曾经传道授业,战国末期两位最著名的思想家、政治家——韩非、李斯,汉初政治家、科学家张苍均为其门下高足。
著作集为《荀子》(唐代杨倞为其荀子塑像作注,因为荀子受历代学者的抨击,其注者不多。
直至清代考据学兴盛,注释校订者才增加。
现代研究荀子的学者也较古代为多,包括清代王先谦,民国时代的梁启雄。
清末学者谭嗣同,在他的《仁学》中这样评价:(中国)二千年来之学,荀学也,皆乡愿也。
晚年的代表作有《劝学》。
)。
帝王之术《史记》记载李斯“乃从荀卿学帝王之术”,荀子的“帝王之术”,通过李斯后来的实践,体现出来。
北宋苏轼在《荀卿论》中说:“荀卿明王道,述礼乐,而李斯以其学乱天下。
”后世评论思想家荀况是新兴地主阶级的思想家。
他的学问渊博,在继承前期儒家学说荀子像(中国大百科全书(简明))的基础上,又吸收了各家的长处加以综合、改造,建立起自己的思想体系,发展了古代唯物主义传统。
现存的《荀子》三十二(1)提出人的自然本性的先天合法性,从人的实然层面来看待人性;(2)强调后天环境对人发展的作用。
(3)进而说明礼乐教化的价值与意义。
性恶论的限制在于:(1)从性恶出发,固然可说明礼乐教化之“伪”的现实必要性,但由于否认了人的道德先验性,圣人治礼作乐的“化性起伪”的教化行为就失去了坚实的存有论根据。
荀子礼法思想研究

荀子礼法思想研究荀子作为中国儒家思想的重要代表人物之一,其礼法思想被广泛研究和引用。
荀子看重礼法的作用,认为礼法能够塑造人的思想和行为,使人们遵循道德规范,从而实现社会和谐稳定。
在此,本文将针对荀子的礼法思想进行深入探讨,并举出五个例子加以证明。
一、荀子的礼法思想概述荀子对礼法的看法可以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1.礼法是人的自我约束的一种方式。
荀子认为,礼法是通过自我教育、自我规范来约束人的行为,从而使人们变得更加谦虚、积极、廉洁和有纪律,形成荣辱观念,保持社会秩序。
2.礼法是社会认可的道德标准。
荀子认为,人的行为没有一个确定的标准,需要社会的共同认可来确立道德标准,而礼法就是这种共同认可的结果。
通过礼法标准可以促使人们共同遵守道德规范,形成和谐的社会风气。
3.礼法可以培养人的审美情趣。
荀子认为,礼法不仅仅是一种行为的规范,同时也是审美情趣的培养。
通过礼法的学习,人可以更好地领略美的价值,提升自己的审美水平。
二、五个例子的分析1.孝道是礼法基石荀子认为,孝道是中国礼法文化的基石。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孝道就如同一面镜子,反映了人性中最本源的道德观念。
孝道涉及家庭、亲情、社会等多个方面,包括尊长、孝敬父母、孝顺父母、对儿女的教育等。
荀子看重孝道,认为孝道可以让人们从小树立道德观念,培养正直的性格,从而成为有贡献的公民。
2.礼法是防止人性恶的重要手段荀子认为,人性本恶,而礼法可以防止人们因恶性而导致的不良行为。
荀子强调,如果没有礼法的约束,人们就会沉溺于短暂的享受或者个人私利,失去道德的约束,最终导致社会混乱。
礼法的作用在于它具有约束力,落实了道德规范,使人们始终遵守道德准则,最终实现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统一。
3.礼法可以导致面子和尊严的形成在中国晋朝时期,社会对于封建主义礼法的坚持与推崇,使得人们开始把平民与贵族作出的行为区别对待。
这种区别对待使得那些按照礼法行事的人,能够获得面子和尊严。
荀子看重这种面子和尊严的获得,从而认为礼法的感召力不仅仅是从外界来的,更重要的是内心意识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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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荀子的法律思想荀子的法律思想与“人”的联系
浅析荀子的法律思想
荀子法律思想与“人”的联系
荀子,名况堪称先秦后期儒家泰斗,其学术集儒家之大成,又采百家之长,是第一个将儒法合流的思想家,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与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皆有巨大影响。
在教材中我们简略的了解了一下荀子的法律思想,我想就其法律思想与“人”的联系谈谈我的理解。
人性
关于人性大家总会想到孟子的人之初性本善性相近,习相远,而在荀子看来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所谓的善不是天生的,而是通过人为努力达到的,也可以说善只是人们后天伪饰,如果不对人的本性加以遏制的话,社会的秩序将会十分混乱,由此表明教化必行,良好的教化可以遏制人们的犯罪,而遵循统治者制定的法律对人的恶性的节制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荀子在论述礼的人性起源时,强调了礼的社会作用。
但礼自身并不能独自完成和实现“断长续短,损有余,益不足,达爱敬之文,而滋成行义之美”这样的美好目的。
作为现实主义者的荀子深刻地分析和认识到了人性的特性,并不会止欲于有节,止恶于劝善。
因为“今人之性,生而有好利焉,顺是,故争夺生而辞让亡焉。
生而有疾恶焉,顺是,故残贼生而忠信亡焉。
生而有耳目之欲,有好声色焉,顺是,故淫乱生而礼义文理亡焉。
"所以,
在“礼义文理”都可能亡焉的情况下,必须寻求另外的对人性调整的方法和手段,来达到止欲于为恶之后,这个手段就是法。
为了制止人性恶的争夺,必须有多种手段和方法。
因为“礼义之化”不是万能的,不是改造人性的唯一手段,还必须与“君上之势”、“法正之治”、“刑罚之禁”等相结合。
总之,荀子作为儒家思想的代表虽以性恶为论,但他绝不是对人性的否定。
刊以人性为核心建立的礼治、法治思想对我国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具有分重要的借鉴价值。
创制法律治理国家是人类最富有智慧的实践活动,其成功与否就是要看立法者对人性的认识,对于人性在特定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条件下的认知只有秉持对人的真正慈爱之心,对事物规律、时代精神、社会现状及其人类自身白本性建立起科学的认知,正确把握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及所蕴含的利益,其所创衫的制度才能获得社会的普遍服从。
国家治理不仅要顺应人性,而且,还应该强调又
人性的引导和重塑。
荀子以“隆礼重法”的方式通过“化性起伪”的人性改造的i}路,突出了礼法在驱使人性向善过程中的作用,进而达到养民情、理民性的目的。
在现代社会,法治只有深通人性的情理,肯定和注重人性的合理内容,体现夏多的人性关怀才能真正树立自己的权威,赢得人们的尊奉和信仰。
荀子的人性法得思想体现了我国古代那种“德为善政,政在养民”、“为政之要,重在富民”〔“〕的泥
国理念。
而这种治国理念的实现必须要通过法律和道德两种治国
方略来贯彻落实,如果我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能把握好这两种方略,那么全面小康社会就可以期待实现了。
人治
上文提到的法律在荀子看来重点不是呆板的法条而在于人,这里就提到了荀子的有治人,无法治的观点,首先法是由作为统治者的人制定出来的,君子者,法之原也,故法的好坏完全取决于作为统治着的人的好坏,其次法是由人来执行的,良法虽有,也得靠人来掌握和贯彻,最后有提到的了法律的局限性,制定法有不灵活,适应性差,不全面的缺点,而人治可以通过对具体事物的具体分析来弥补其缺点达到社会安定的效果,有点类似于今天英美法新国家中的法官的作用,在此需要申明的是荀子之所以重人治,并非不要法,而是说法与人相比较,应以人为重,可谓是对儒家所提倡的人治思想的最完善的阐述。
人礼
为了制止人性恶的争夺,必须有多种手段和方法。
在诸多手段当中,他特别看重礼、法。
所以,他提出“治之经,礼与刑”。
荀子认为,通过礼仪教化,固然可以“赏不用而民劝,罚不用而民附”,但是礼仪教化并不是万能的,总有教而不化的人。
对这种教而不化的人,就必须以法律与刑罚加以制裁,法和刑是治国必不可少的手段。
就此荀子提出了隆礼至法的主张,隆礼就是要尊奉礼治是对儒家思想的继承与弘扬。
“隆礼”中的“礼”不同于儒家传统中的“礼”,传统中的“礼”是
维护“宗法制”和“世袭制”的,而荀子的“礼”则被改造成为维护封建官僚等级制的新礼。
至法即重视法律作用是荀子基于现实社会的需要吸取了法家的理论,对儒家思想所作的变通,“重法”中的“法”也不同于法家传统中的“法”,传统中的“法”是指严刑峻法、暴力镇压,而荀子除提出了“法者,治之端也”的命题,把法看成是治理国家的首要条件外,还提出了反对“以族论罪”的思想,这比法家的“族诛连坐”的思想显然高出一筹。
与孔孟相比,荀子法律思想的特点是引法如礼,既重礼,又重法。
荀子把礼与法相提并论,如:“故学也者,礼法也。
”不过应该看到,立法并用,并不等于礼与法有同样的分量。
在荀子的法律思想中,礼仍然处于主导地位。
他说:“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
”也即礼是法的总纲,法是根据礼制定的。
故非礼,是无法也,违礼之法乃良法。
荀子还提出“法义”与“法数”的概念:“不知法之义,而正法之数,虽博,临事必乱。
”“法义”即礼义,执法的精神和法的基本原理、原则;“法数”乃法律条文,即不懂礼义,不懂法的基本精神,法律条文制定得再多,也无济于事。
有法者以法行,无法者以类举,听之尽也。
社会情况复杂多变,法律不可能包罗万象。
法律没有规定的,可根据律例类推,已补法律之不足,这才是听讼断狱的最好办法。
荀子看重法,并把“礼”和“法”结合起来,反映了荀子对礼、法之间关系及作用的深刻认识。
因为,礼与法同是矫饰“人性”的重要手段。
法律可以根据礼义的需要来改造人性,并要求
将礼的基本原则法律化,以期达到必要时运用刑罚手段来强制推行。
所以,他指出“法者,治之端也”的命题,把法看成是治理国家的首要条件。
但是,荀子并没有把礼、法简单的分开。
因为“礼者,法之大分(本),类之纲纪也”。
在荀子看来,法之于人性的作用,是在礼这一“大本”的前提下发挥的,礼是先天合理的规则,法是后天合理的规则。
因为,先天的礼确定人的明分
和不同的社会地位,当“顺是”的人性破坏了先天的规则,后天的“法”是对被破坏的先天的规则和秩序的纠正。
但无论怎样,礼与法都是以人性为基础,都是规制人性和人性“顺是”后的调控手段。
荀子的与人相连的法律思想体现了我国古代那种“德为善政,政在养民”、“为政之要,重在富民”的治国理念。
而这种治国理念的实现必须要通过法律和道德两种治国方略来贯彻落实,如果我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能把握好这两种方略,那么全面小康社会就可以期待实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