荀子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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荀子的政治主张

荀子的政治主张

荀子的政治主张
荀子是中国战国时期的一位重要哲学家,他的政治主张主要体现在其著作《荀子》中。

荀子的政治主张包括以下几点:
人性本恶论:荀子认为人性本来就有恶的倾向,如果不进行教育和规范,人就会变得堕落和残暴。

因此,荀子主张通过教育和法律制度来规范人的行为。

君主专制论:荀子主张建立一个强大的君主专制政府,使君主拥有绝对的权力和权威。

他认为,只有通过这种方式才能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法治思想:荀子认为,法律制度应该是一种规范人行为的有效工具,它可以对人们的行为进行限制和约束。

他主张制定明确的法律规定,并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的惩罚。

天命思想:荀子认为,君主是天命所归的,他必须尽其所能地治理国家,维护社会秩序。

同时,荀子也强调了君主必须以德治国的思想,即君主必须具有高尚的品德和为人民着想的精神,才能得到人民的支持和信任。

总之,荀子主张通过强有力的君主专制政府和法律制度,来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同时,他也认为君主必须以德治国,为人民谋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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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战国时期儒家与法家法律思想之对比

春秋战国时期儒家与法家法律思想之对比

春秋战国时期儒家与法家法律思想之对比摘要:以古为鉴,可以知兴衰.通过比较春秋时期儒法两家的法律思想,我们可以对法律与道德的作用做一个对比,亦能有助于我们今天的法治社会建设和社会道德水平的提高。

关键词:儒家法家德治法治正文: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政治最动荡的一个时期,相应的在思想界也出现了诸子百家争鸣的局面。

这一时期,儒法墨道等各种学说先后产生壮大,其中儒法两家其法律思想对后世的影响尤为巨大。

因此有必要加以对比研究,以为今日之法治社会建设提供借鉴.一、先秦儒法两家法律思想概述(一)儒家代表人物法律思想儒家代表人物主要有孔子,孟子和荀子,他们主张人治和德治,即依靠贤人的道德教化来治理国家,他们重视礼义教化的作用,相对轻视刑罚的作用。

孔子曰: 安上治民,莫善于礼①.在儒家看来,经过礼义道德教育和感化,人们可以遵循统治阶级心目中理想的社会秩序,成为守法的顺民。

而刑罚只能惩办犯罪行为于后, 无法从根本上真正改变犯罪思想, 亦不可能真正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

孔子尤为重视礼义道德对民众的感化作用,认为通过教育感化可以使人为善,知耻而无奸邪之心。

孔子把德和礼作为本,把政和刑作为末, 即以德礼为上策, 以政刑为下策, 寄希望于通过德化和礼教来禁乱之所由生, 使人日徙善远罪而不自知。

孟子继承了孔子为国以礼为政以德的思想, 认为统治者应该依靠礼义道德教化进行统治.《孟子 尽心》上载: 善政不如善教之得民也。

善政,民畏之; 善教,民爱之。

①孝经 广要道章善政得民财, 善教得民心。

意思是说良好的政令不及良好的教化更得民心。

孟子生活的时代是战国中期, 当时各诸侯国为加强对人民的统治, 刑罚十分严酷,除继续沿用奴隶制五刑外, 刑罚制度中还出现了车裂、腰斩、枭首、连坐、夷三族等诸多酷刑。

对此, 孟子从其仁政的思想出发,坚决反对统治者严刑峻法、滥杀无辜, 提出了慎刑戒杀的省刑罚主张, 认为“以力服人者, 非心服也, 力不赡也。

以德服人者, 中心悦而诚服也”。

春秋战国的法律思想

春秋战国的法律思想
二、仁政思想 (一)仁政思想产生的历史背景:贫富悬殊、诸侯征战,民不聊生,
他大声疾呼:《孟子·离娄上》:“ 孟子 曰:‘ 离娄之明, 公输子 之巧,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师旷之聪,不以六律,不能正五音; 尧舜之道,不以仁政,不能平治天下。’”
(二)仁政的内容 1、“制民之产”。
孟子曾说过:“夫仁政,必自经界始。” “是故明君制民之 产,必使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畜妻子,乐岁终身饱,凶年免于死亡。 然后驱而之善,故民之从之也轻。今也制民之产,仰不足以事父母, 俯不足以畜妻子,乐岁终身苦,凶年不免于死亡。
此惟救死而恐不赡,奚暇治礼义哉?……五亩之宅,树之以桑,五十 者可以衣帛矣;鸡豚狗彘之畜,无失其时,七十者可以食肉矣;百亩 之田,勿夺其时,八口之家可以无饥矣;谨庠序之教,申之以孝悌之 义,(颁)白者不负戴于道路矣。老者衣帛食肉,黎民不饥不寒,然而 不王者,未之有也。”
2、不违农时,保护生产。孟子:“彼夺其民时,使不得耕耨以养其 父母,父母冻饿,兄弟妻子离散。” 所以主张“春省耕 而补不足, 秋省敛而助不给”。
春秋战国时期著名思想家
的法律思想
儒家代表人物——孔子、孟子、荀 子等的法律思想 孔子(前551年9月28日~前479年4月11日)
名丘,字仲尼,兄弟排行第二,所以也有人 称之为“孔老二”。春秋后期鲁国人,汉族。 公元前551年9月28日(夏历八月二十七日) 生于鲁国陬邑昌平乡(今山东省曲阜市东南 的鲁源村);公元前479年4月11日(农历二 月十一日)逝世,享年72岁,葬于曲阜城北 泗水之上,即今日孔林所在地 。
“子为政,焉用杀?子欲善而民善矣。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 上之风,必偃” ; “上好礼,则民莫敢不敬。上好义,则民莫敢 不服。上好信,则民莫敢不用情。夫如是,则四方之民襁负其子而至

论荀子的“隆礼重法”思想“

论荀子的“隆礼重法”思想“

论荀子的“隆礼重法”思想摘要荀子作为我国先秦诸子中杰出的思想家和政治家,其“隆礼重法”思想开儒法合流之先河,影响极为深远。

笔者拟通过对“隆礼重法”的理论基础,礼法关系及礼德作用诸多问题的研究,着重辨析了荀子提出的“礼”“法”与孔、孟和商鞅所述的“礼”“法”概念的异同,并探讨了荀子思想与前代各派思想的区别与联系,力图通过本文对荀子政治法律思想的内涵进行初步的探寻。

关键词荀子礼法思想礼法关系荀子堪称先秦后期儒家泰斗,其学术集儒家之大成,又采百家之长,是第一个将儒法合流的思想家。

他一方面继承、发展和修正了儒家的“礼治”;另一方面又继承、发展和修正了法家的“法治”,并在新的封建基础上以“礼”为主,使礼、法统一起来,形成了“隆礼重法”的思想。

从而为后来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确立奠定了基础。

荀子“隆礼”中的“礼”不同于儒家传统中的“礼”。

传统中的“礼”是维护“宗法制”和“世袭制”的,而荀子的“礼”则被改造成为维护封建官僚等级制的新礼。

“重法”中的“法”也不同于法家传统中的“法”。

传统中的“法”是指严刑峻法、暴力镇压,而荀子除提出了“法者,治之端也”的命题,把法看成是治理国家的首要条件外,还提出了反对“以族论罪”的思想,这比法家的“族诛连坐”的思想显然高出一筹。

一、荀子提出“隆礼”“重法”思想的理论基础(一)“化性起伪”的“性恶论”是荀子“隆礼”“重法”思想的逻辑出发点。

荀子在《性恶》篇中指出“人性之恶,其善者伪也”;“今人之性,生而有好利焉;……合于犯分乱理而归于暴”。

显而易见,荀子所说的人性本原就是天生的“好利”“疾患”及其他的欲望,“纵人之性,顺人之情”就会导致社会秩序混乱,从而滋生罪恶。

在此基础上,他进一步指出“恶”是由人的“性情膨胀、发展而导致的,这就为政治控制必要性提供人性根据。

荀子还从“苟无之中者,必求于外“的思想推断出人是可以改变人性中恶的因素,人为地培养成善的本性。

这就要通过道德教化和法律手段来使人们改变恶性,既所谓的“化性起伪”。

《荀子》中法律的基本功能

《荀子》中法律的基本功能

《荀子》中法律的基本功能“法”是《荀子》书中出现频率颇高的词。

在儒家内部,荀子第一次对法作了理论上的系统阐发。

“荀子对孔丘的思想发展更大,更具有部分质变,实际上是儒法合流、礼法统一的先行者。

”2荀子的法律思想主要贯彻于以下三大原则:1、罪刑相适应原则。

荀子反对孟轲一派强调强调德治教化,抬高象形贬低肉刑的说法。

他反对对罪犯采用象征性刑罚,主张在用刑上刑当其罪,“杀人者死,伤人者刑……刑称罪则治,不称罪则乱。

故治则刑重,乱则刑轻,犯治之罪固重,犯乱之罪固轻也。

”这也是荀子提出的治世刑重理论,认为治世“犯治之罪固重”(《荀子·正论》)。

荀子认为,刑不当其罪的危害是“罪至重而刑至轻,庸人不知恶矣,乱莫大焉”(《荀子·正论》)。

他指出“杀人者死,伤人者刑,是百王之所同也,未有知其所由来者也”(《荀子·正论》)。

而用象刑即象征性的刑罚,则“杀人者不死,而伤人者不刑,是谓惠暴而宽贼也”(《荀子·正论》)。

这就是荀子提出的罪刑相适应原则。

2、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原则。

荀子极力反对“不教而诛”,他指出:预防犯罪才是上策,即所谓的“防为上,救为下,戒次之。

”刑罚的作用是“禁暴恶恶,且征其未也”(《荀子·正论》),即禁止暴行,反对作恶,并且警戒将来发生类似的罪行。

他指出:“故不教而诛,则刑繁而邪不胜”(《荀子·富国》)。

如果忽视了教化对预防犯罪的积极作用,人们不明礼义善恶,违法犯罪之事难免会层出不穷,防不胜防,即使有再繁多刑法条文也难以应付。

只有经过礼法的教化,有效地预防犯罪以后,才能更好地发挥刑法的作用。

荀子在《天论》中,通过对慎子的批判并反证自己的观点:慎子有见于后,无见于先”。

在荀子看来,慎子只看到法的功效,而忽视了法外的影响和预防。

至于怎么进行预防,荀子也有他独特的见解,他认为,必须多管齐下,标本兼治,既要强调个人自身的学习修身,也要强调国家的政治教化,既要在物质领域实现富民举措,又要在精神领域抓好文化与艺术建设,这样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孔子、孟子、荀子等儒家代表人物法律主张及礼仁思想

孔子、孟子、荀子等儒家代表人物法律主张及礼仁思想
礼崩乐坏的原因在于“失礼”。 • 2、从“亲亲”原则出发,主张父子相隐; • 3、反对铸刑鼎。(进一步损益周礼——纳仁入礼)
• (二)“仁”
• 孔子所说的“仁”,是指人民的一种精神状态和道德观念。“仁”作为一种 道德观念,仍然是以西周以来的宗法伦理道德为基础,强调礼必须与 仁相结合。
• 其一,爱人。“泛爱众,而亲仁”, “夫仁者,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 达人。”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民之于仁也,甚于水火”。
儒家代表人物—子的法律思想
• 一、“礼”与“仁”相结合的思想
• (一)“礼”
• 孔子所说的“礼”,是指广义的“礼”,它包括西周以来所形成的整套典章 制度和礼仪习俗,其基本内容是: 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以“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为核心的宗法等级
制度。
• 对周礼进行修订的内容: • 1、赞美西周之礼,并主张正名、礼乐征伐自天子出;认为
• 其三、提倡刑罚适中: “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 手足。”
• 其四、中庸思想,“礼之用,和为贵、中和、用中,无过而无不及。”
• 其五、重民:“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 ——荀子也 说过: "乐民之乐者,民亦乐其乐;忧民之忧者,民亦忧其忧.乐以天下,忧 以天下,然而不王者,未之有也."
• 二、“德主刑辅”思想 • (一)提倡“仁政”,反对暴政
• 其一、敛从其薄,认为“苛政猛于虎”。 其二、先富后教,“贫而无怨难”
• 其三、反对贫富悬殊,孔子说:“丘也闻有国有家者,不患贫而患不均, 不患寡而患不安。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
• 其四、反对人殉制度
• (二)德主刑辅:“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
• 三、“为政在人”

从性恶论看荀子之礼法统一观(一)

从性恶论看荀子之礼法统一观(一)

从性恶论看荀子之礼法统一观(一)一、引言"讲中国古代法传统的由来,我们必须从青铜时代开始,而要考察这传统的流变与绵延,却不能忽略春秋战国之际新旧秩序交替的那段特殊的历史,在中国古代法乃至中国古代文明的发展过程,这段历史有着特殊的重要意义。

"中国古代法文化是典型的礼法文化,这一点当属无疑。

那么,我们考察礼法之由来也然。

礼滥觞于远古,"国之大事,惟祀与戎";如果说从祭祀之礼到成为"法度之通名"的周礼这段过程是礼的一次质的飞跃的话,那么完全可以说从周公的以礼治国到荀子所倡的礼法治乱,是礼自身所发生的一次裂变与重修。

这个过程,是"礼"不断演变丰富发展的过程。

正如张晋藩先生所言"礼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和文化内涵,在其发展中不断地改造旧习俗,适应新秩序,因而是一个充满新旧斗争的过程,也是一个文化渐进,因袭变革的过程。

"我们并不是说周公抑或荀子始创这"礼"与"礼法"的概念与名源,而是说他们在继承前人思智与实践的基础上,整合了礼,升华了礼,发展了礼,建筑了有关礼的实用的体系以求治乱,为中国礼法文化的演进作出了建设性的贡献。

尤其是真正明确地提出"礼法"概念,以兮定礼,以法释礼,从而开礼法结合共济,使礼在社会变迁之际重发光彩,并更为务实地为治国方略服务的荀子,成就更为了得。

在思想意识形态多元发展,群星争辉,思辩极盛,睿智充盈的中国古代政治学术思想最活跃最辉煌的黄金时代,在世俗的儒家势力蔓延根须遍布的战国末期,在屡遭谗言暗箭乃至弃用,抱负不得见施的时期,荀子"敷陈往古,掎挈当世,拨乱兴理",言性恶,骂思孟;倡"人定胜天",非十二子;隆礼重法,集儒家之大成,采百家之所长,构筑了以礼法统一为核心的政治法律思想。

言荀子是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鼻祖并不为过。

中国法律思想史复习资料(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中国法律思想史复习资料(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中国法律思想史复习资料不党父兄、不偏富贵:这是春秋战国时期墨家学派的思想命题。

墨家反对儒家的宗法制和礼治。

表现为用人上反对任人唯亲,主张任人唯贤。

该命题是反对以父兄为党,以富贵为偏,对儒家“亲亲”、“尊尊”给予了彻底否定。

原心论罪:是指在审理案件中,要根据犯罪者的动机来酌定刑罚。

只要有动机、不管是否已经作出了行为,都要加以惩罚;如果没有犯罪动机,即使有犯罪行为,也应当从轻发落。

“原心论罪”实际上是一种动机论,着重行为者的动机而不是效果。

它是西汉时期董仲舒的司法主张,有“本其事”的一面,但因过于强调“原心论罪”,对司法实践的指导有一定弊端,容易导致执法者主观定罪,徇情枉法。

“三权之体皆莞于君主”:这是近代资产阶级改良派代表人物梁启超的思想命题。

梁启超借用西方“三权分立”原则,创造了他自已的“三权分立”说,即由国会行使立法权、由国务大臣行使行政权、由独立审判厅行使司法权。

他把统一“三权”的统治权称为“体”,“体”是不可分的。

国会、国务大臣、独立审判厅分别行使的三权,是“用”,“用”可分。

用君主的统治权来统一“三权”,这就是梁启超的“三权之体皆莞于君主”。

嫡长继承制:我国古代实行的一种继承制度,它是宗法等级制的一项核心内容。

我国古代社会实行一夫多妻制,其中正妻为嫡,正妻所生的长子称为嫡长子。

我国从商朝末年就开始确立了嫡长子继承制,即正妻所生的长子为王位继承人。

西周一开始就确立了这种制度,与宗法制相结合巩固西周奴隶主贵族的统治。

这种制度为后世封建统治者所继承,并长期沿用。

学校议政:是黄宗羲提出的思想命题。

他认为,学校不仅仅应该是“养士”(即培养官吏)的场所,同时也应成为“治天下之具”,即反映民意,决定政策,监督行政的机关。

这可说是近代议会政治的雏形。

《仁学》:是谭嗣同的代表作。

书中猛烈地抨击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和纲常名教,提出了“冲决一场封建网罗”的口号,表达了对资产阶级自由、平等的向往,标志着他从扬“中学”到扬“西学”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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荀子法律思想。

一、性恶论是荀子的法律思想的理论基础
在荀子看来,人性是与生俱来的人的自然本性。

性与情、欲联系在一起,人的情性都是一样的,不因人的高低贵贱有所区别。

人的欲望是无止境的,这就导致人性必然转向恶的方向。

人的无休止的色欲、财富欲、权利欲等好利恶害的品质就是恶,如果任其发展,那么必然会发生争夺、淫乱而犯分乱理,只有经过教化,才能改恶从善,使自己的行为符合礼义的要求。

人性虽然恶,但是可以通过教化和法度,使其化性起伪。

二、良法与恶法理论
1、礼法一体论是荀子法律理论的核心思想
荀子把礼与法贯通起来,将礼作了法的解释,隆礼重法的礼法一体论是荀子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其内容之一是创立了礼法的范畴。

荀子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使用了礼法这一术语。

这不是礼与法两个概念的简单重复,其所反映的是一种新的法律理念,即未来大一统国家制定的法律应当是礼法,而不是弃法与外的单纯的礼,也不是无礼统率的单纯的法。

当然,荀子的立法一体论不是把礼法简单的绝对的合二为一,也不是把礼与法的界限全面抹去,而是有区别的统一。

2、良法与恶法的判断标准:非礼无法。

即良法与恶法的划分依据不仅仅归于道德层面,而且还以行为是否合乎礼作为依据。

一是国家立法应该以礼为指导,以礼为准绳,合乎礼的要求的就是良法,反之即是恶法。

二是在法律实践中,行为人对非礼无法的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

3、王霸之道的良法应该具备四个条件:礼治主义、大一统中央君主集权主义、民水君舟的重民主义、隆父的家族血缘伦理主义。

三、明分使群的法律起源论
荀子认为,法律起源不仅是由于它适应着化性起伪的需要,而且是因为它要明分使群。

法律适应着圣人贤王为了改造人性、确定权利义务的分配,从而解决人们的争端,避免社会秩序紊乱而起源的。

四、法律本体论
法义即是法的精神、原理、原则,法数指法律条文本身。

荀子认为,只知道法数不知道法义,后果严重。

表面好像重视法律条文或说成文法典,实际尚法而无法,表面上言之成理,逻辑严密,实际上愚弄百姓。

五、法律与治国方略:
在治人和治法的关系上,荀子的核心理念就是法纵然优良,但只是治之端也,法不能离开执法之人独立发挥作用。

六、有关罚罪与刑事法律原则
一是刑当罪,反对以族论罪,反对株连,反对像刑;二是刑事司法应当赏罚有律,罪行相当,。

七、治则刑重,乱则刑轻
在治世,犯罪的人相对较少,因此所有犯罪的人主管恶性更大,适用重典,被处以刑罚的绝对人数不多,有利于发挥刑罚的预防犯罪的作用。

而在乱世,虽然民心涣散,犯罪者多,但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并不一定很大,适用轻典,被处以刑罚的人也可以减少。

八、评价
荀子的法律理论体系表现出明显的综合性的特点,内容显得丰富博杂。

荀子
的法学理论是以性恶论为理论基础和逻辑出发点,以化性起伪为立论要旨,其通过礼法论、王霸论、法后王、中道论等建立起自己的对待良法和恶法的判断标准;荀子第一次提出了礼法范畴,创立了礼法一体说,在此基础上其进一步以分释礼,释礼为法,荀子详细研究了礼法的起源、构成、适用等,他所提出的隆礼重法理论不仅是其法学思想的核心内容,而且奠定了整个儒家法学理论外王的发展方向,为后来的儒法合流奠定了基础,架设了桥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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