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的增值税所得税优惠备案流程、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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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填写规范(部分栏次对照表)

增值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填写规范(部分栏次对照表)

增值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填写规范
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时按以下要求填写:
一、符合国家相关增值税税收减免政策的纳税人,需通过《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向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备案或者申请。

二、《审批表》中“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生产经营地址"、“办税人员”、“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登记注册类型”、“开业日期”、“生产经营期限”、“经营范围”等基本项目按《税务登记表》相关栏目填写。

三、减免税申请情况中:
“是否代扣代缴”不填。

“申请减免税种”选择“增值税"(必填项目)。

“第一次获利时间”不填.
“申请减免理由”按本规范附件《增值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填写规范(部分项目对照表)》(以下简称《对照表》)中“优惠项目(减免理由)”一栏填写(必填项目)。

“减免原因”按《对照表》中“减免原因”一栏填写(必填项目).
“减免种类"按《对照表》中“减免种类”一栏填写(必填项目)。

“减免退方式"按《对照表》中“减免退方式”一栏填写(必填项目).
“幅度/额度/税率”按《对照表》中“幅度/额度/税率”一栏填写(必填项目)。

“适用税率”按其享受减免税主要产品适用税率填写(必填项目).
“所属时期起”和“所属时期止"按一个备案年度(一般为一年)或一次审批时间(一般为一个月)填写(必填项目)。

填写范例:
增值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填写规范(部分栏次对照表)。

增值税优惠类备案

增值税优惠类备案

1、业务概述纳税人享受增值税事后备案类优惠项目的,应在纳税申报前或纳税申报的同时将相关备案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2、报送资料(1)自产农产品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②备案所需资料:《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避孕药品和用具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②备案所需资料:《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3)古旧图书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②备案所需资料:《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4)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②备案所需资料:《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5)农民专业合作社①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②备案所需资料:《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6)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等农业生产资料①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1〕113号)。

②备案所需资料:《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7)粮食及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①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

②备案所需资料:a.《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b.承担国有粮食收储业务的企业名单。

c.深圳市政府下发的粮油储备任务文件。

(8)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①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23号)。

对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如何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如何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对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如何征收企业所得税?2011-6-2 16:34问:假如企业单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属于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已备案。

为查账征收企业)经营利润亏损5万元,直接减免的增值税为8万元,这8万元征所得税吗?答: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六)税收优惠填报口径。

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

2、根据《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之规定,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由于这8万元必然计入当年收入总额,而且不属于免税项目,必须与免税项目分开核算。

可以推论出一个极不合理的解释:8万元要征税,而且不能抵补免税项目的亏损。

由于这8万元没有对应的成本费用,造成应当缴税=8*25%=2万元。

二、附相关文件:《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一、财政性资金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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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园林种苗增值税减免说明篇一:经营花木种植企业免税经营花木苗圃,享受的相关税收优惠近日,一家主营苗木种植的公司咨询,该公司还从事苗木的销售和承接一些园林景观工程项目等,其中有些属免征流转税和所得税优惠项目。

但实际操作中,哪些属于免税项目、哪些属于征税项目,应该履行哪些报批或备案手续,处理上往往出错,给公司带来了一些税务上的麻烦。

该类公司应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呢?增值税处理在增值税处理上,一般有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产品;收购他人的农产品销售;销售农产品同时提供养护劳务;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农产品等,不同的经营方式适应不同的税收政策,也有不同的税务处理办法。

一是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产品。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如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明确,条例第十五条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例如,某花木基地201X年销售自己种植的花木收入450万元,进项税金8.7万元,该基地销售自己种植的花木免征增值税。

但要注意按税法要求填开票据,对属于征、免范围的农产品分开开具发票。

如果苗圃在销售树苗时,另有养护费、绿化费、工程费等其他费用,税法规定养护费等不属于免征范围,开票时统一并入树木款中开具,就不能享受免税优惠。

二是收购他人的农产品销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第052号)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农业企业免税规定

农业企业免税规定

农业企业免税规定农业企业免税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农业产业发展,支持和鼓励农业企业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企业,包括农业生产企业、农村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第三条农业企业免税的范围包括企业的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等相关税种,减免力度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为准。

第二章农业企业所得税免税政策第四条农业企业的所得税按照以下规定免征:1.农业生产企业,经国家认定的种植业和养殖业项目,所得税免征期限为五年。

2.农村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与农业生产企业相同的所得税免征期限。

3.农业生产企业、农村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免征期限届满后,按照国家相关政策确定的比例减免所得税。

第三章农业企业增值税免税政策第五条农业生产企业、农村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产品销售额,按照以下规定免征增值税:1.参与国家认定的农业产业化经营单位,销售其自产农产品所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2.农村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其会员农产品所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3.农业生产企业、农村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免征期限届满后,按照国家相关政策确定的比例减免增值税。

第四章农业企业消费税免税政策第六条农业生产企业、农村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所产的农产品,按照以下规定免征消费税:1.稳定供应市场并经认定的大宗农产品,免征消费税。

2.农村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所生产的农产品,免征消费税。

3.农业生产企业、农村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免征期限届满后,按照国家相关政策确定的比例减免消费税。

第五章附则第七条本规定所涉及的附件包括:1.农业企业鉴定申请表。

2.农业企业免税资格认定审核流程。

3.农业企业所得税免税申请表。

4.农业企业增值税免税申请表。

5.农业企业消费税免税申请表。

以上附件于本规定发布后另行颁布。

附件:无法律名词及注释:1.农业生产企业:指在国家法定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加工、销售等经营活动并依法设立的企业。

农产品税收优惠政策简报

农产品税收优惠政策简报

农产品税收优惠政策简报(一)农业产品1、一般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2、具体规定⑴“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税规定中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

⑵对于农民个人按照竹器企业提供样品规格,自产或购买竹、芒、藤、木条等,再通过手工简单编织成竹制或竹芒藤柳混合坯具的,属于自产农业初级产品,应当免征销售环节增值税。

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避孕药品和用具免征增值税。

(三)古旧图书古旧图书免征增值税。

“古旧图书”免税规定所称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四)部分进口货物下列进口货物免征增值税:1、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2、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质和设备;3、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五)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六)农业生产资料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1、农膜2、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3、生产的化肥⑴生产销售的除尿素(自2005年7月1日起免征增值税—编者注)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自2008年1月1日起免征增值税—编者注)以外的磷肥、钾肥(自2004年12月1日起改为实行先征后返)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

“复混肥”是指用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的肥料,包括仅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复合肥和仅用物理方法制成的混配肥(也称掺合肥)。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审批、备案事项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审批、备案事项

附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审批、备案事项名目一、审批类税收优惠事项〔一〕业务概述纳税人享受审批类税收优惠,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相应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

未按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二〕申请时限纳税人申请审批类税收优惠的,应当在办理年度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提交相关资料。

由区〔分〕局负责审批的,纳税人应在次年4月30日前提出书面申请;由市局负责审批的,纳税人应在次年3月31日前提出书面申请。

〔三〕审批工作流程1.由区〔分〕局负责审批〔1〕办税效劳厅受理岗受理审核a、纳税人申请资料齐全、填写无误,受理纳税人的申请。

b、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有误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c、将申请表格内容正确录进CTAIS系统,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交纳税人。

d、将资料清单及提交的资料打包交数据中心。

〔2〕办税效劳厅审核岗a、审核纳税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及减免税文件是否真实有效;b、审核纳税人申请的税收优惠事项是否符合相关政策;c、依据审核情况,签署岗位意见。

〔3〕办税效劳厅科长岗a、审核申请表格及附报资料;b、审核上一环节岗位意见并签署科室意见。

〔4〕主管局长岗审核相关资料并签署意见终审。

〔5〕办税效劳厅文书受理岗a、依据审批结果,对审核通过的纳税人制作批准通知书或不予批准通知书;b、将文书及时送达纳税人属于市局终审的税收优惠事项,在完成主管税务机关的受理、审核流程后〔流程同上〕,由主管局长岗签署意见,报市局所得税处审批。

〔1〕市局所得税处综合业务岗市局所得税处综合业务岗审核相关资料,签署意见,报处长岗审核;〔2〕处长岗处长岗审核后报市局主管局长审批〔3〕市局主管局长岗市局主管局长终审〔4〕办税效劳厅文书受理岗a、依据审批结果,对审核通过的纳税人制作批准通知书或不予批准通知书;b、将文书及时送达纳税人二、备案类税收优惠事项〔一〕业务概述纳税人享受备案类税收优惠,应按办理备案。

税务工作人员应该注意的税收合同备案事项

税务工作人员应该注意的税收合同备案事项

税务工作人员应该注意的税收合同备案事项税收合同备案是税务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它涉及税务管理和税收征管的方方面面。

税务工作人员在进行税收合同备案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以确保备案工作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一、备案范围税收合同备案的范围包括所有涉及税务的合同,特别是涉及到税收征管和税务优惠政策的合同。

例如,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方面的合同都需要进行备案。

二、备案时限税务工作人员应当确保在法定时限内完成税收合同备案工作。

一般来说,合同成立后的30天内必须完成备案手续。

如果逾期未备案,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三、备案材料进行税收合同备案时,税务工作人员需要准备相关的备案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合同相关信息:合同名称、合同金额、签订日期、合同方信息等。

2. 税务登记信息:合同当事人的税务登记证明、纳税人识别号等。

3. 税务优惠政策:如果合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 其他相关证明:根据实际情况,可能需要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例如资质证书、税务审批文件等。

四、备案流程税收合同备案的流程一般包括以下步骤:1. 提交备案申请:税务工作人员需要将备案申请及相关材料提交给税务局。

2. 材料审核:税务局会对备案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以确保备案的合规性。

3. 反馈信息:税务局审核完毕后,将向税务工作人员反馈备案结果或需要补充的材料。

4. 备案结果:如果备案成功,税务局将出具备案证明或备案登记表。

如果备案失败,需要及时与当事人沟通,并进行补正或追溯。

五、备案注意事项在进行税收合同备案时,税务工作人员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 准确性和完整性:备案材料必须准确和完整,以确保备案工作的有效性。

2. 保密性:税务工作人员在备案过程中需要妥善保管合同信息,确保信息的保密性。

3. 审查合规性:税务工作人员在备案审核过程中需要审查合同的合规性,确保符合相关法规和政策要求。

4. 及时跟踪:税务工作人员需要及时跟踪备案申请的进展情况,与当事人保持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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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增值税优惠备案
一、业务描述
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销售自产农产品,申请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免税资格进行备案确认的业务。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081号)
三、办理流程
四、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及份数
(一)《增值税优惠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需提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证明资料。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开业登记后或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送。

六、国税机关承诺办理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并于5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重点要求
(一)受理环节
业务受理环节受理后,需查验纳税人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审核《增值税优惠备案登记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符合受理条件的,在系统中录入《增值税优惠备案登记表》,打印《文书受理回执单》,交给纳税人;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在1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

(二)确认备案环节
业务确认环节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后,于2个工作日内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提出初核意见,初核未通过则将相关资料传递至业务受理环节,并告知纳税人;初核通过则将资料传递至复核环节,复核环节于2个工作日内复核完毕,提出
最终是否确认备案的意见后,将相关资料传递至业务受理环节,并将办理结果传递给纳税人。

(三)重点要求
1.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除国家明文规定外,免征增值税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2.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八、表证单书示例
《增值税优惠备案登记表》 No.B1707
增值税优惠备案登记表
1.1.2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税优惠
一、业务描述
(一)优惠内容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此项业务属事先备案事项。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6条;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850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
5.《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

三、办理流程
四、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及份数
1.《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登记(年审)表》(一式三份)
2.农、林、牧、渔业项目对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的情况说明(一份);
3.农、林、牧、渔种养殖业及林木采集的用地协议复印件(一份);
4.涉及许可事项的,行业主管部门的许可证明复印件(一份);
5.农产品初加工类型或工艺流程的说明(一份);
6.项目业务收入和企业总收入的明细表(一份);
7.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是否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难以判定的,提供县级以上农、林、牧、渔业政府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一份)。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税收优惠所属期的年度纳税申报前。

六、国税机关承诺办理时限
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

七、工作标准和重点要求
(一)受理
接收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检查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印章是否齐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资料不详或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

2.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资料通知)。

3.申请的税收优惠项目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国税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税收优惠资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受理通知),并将资料传递至审核环节。

(二)审核
1.案头审核
接受受理环节转来的信息资料,进行案头审核,主要对纳税人的申报资料进行符合性审核。

2.实地审核
有权国税机关根据需要可进行实地核查。

实地核查时,应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并就核查情况形成书面核查报告。

核查报告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核查的时间和地点、核查的内容及核查意见,核查人员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等。

(三)备案
通过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的,签署意见后将相关资料传递至综合服务窗口,由其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准予备案通知),并传递给纳税人;对依法不予备案的,说明理
由,签署意见后将相关资料传递至综合服务窗口,由其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备案通知),并传递给纳税人。

将相关资料归档。

(四)年审
年审机关经年审符合条件的,向纳税人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准予备案通知);对不符合条件的,县(区)国税局应取消纳税人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资格,向纳税人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优惠资格取消通知),并于取消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之日起30日内,报上一级国税机关备案。

(五)后续管理
税源管理部门每年应对纳税人税收优惠事项进行调查了解,并将调查了解情况记录在案,主要内容包括:
1.纳税人是否符合税收优惠的资格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税收优惠;
2.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报经国税机关重新审查后办理税收优惠手续;
3.减免税项目与非减免税项目是否分开核算,未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

若发现纳税人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从发现之日起,由县(区)国税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取消其税收优惠资格,向纳税人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优惠资格取消通知),按照相关规定追征税款,并于取消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之日起30日内,报上一级国税机关备案。

八、表证单书示例
1.《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登记(年审)表》(备案类文书之一)No.B1703
2.《税务事项通知书》(受理通知)(备案类文书之二①)No.S1707
3.《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资料通知)(备案类文书之二②)No.S1708
4.《税务事项通知书》(准予备案通知)(备案类文书之二④)No.S1710
5.《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备案通知)(备案类文书之二⑤)No.S1711
6.《税务事项通知书》(优惠资格取消通知)(备案类文书之二⑦)No.S1713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登记(年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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