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管理人选任制度的实证分析
我国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评析

我国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评析作者:车晶林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10年第35期摘要: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新《破产法》引入破产管理人制度。
破产管理人作为破产法中最重要的机构之一,是破产程序中所有利益的焦点。
而破产管理人选任问题是破产管理人制度的首要问题,关系到破产管理人能否公正、有效地行使职责。
目前我国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还存在一定缺陷。
因此,通过分析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选任方式、选任时间、执业资格的确认等,以寻求完善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的解决之道。
关键词: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选任中图分类号:DF411.92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35-0180-02一、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对于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进行讨论,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是一个前提性的问题。
如果这一问题在一国法律体系有一定论,那么有关破产管理人的大多数问题均可以在这里找到答案。
国外对该问题的讨论主要存在于大陆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很少对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进行讨论,因为破产管理人的产生是建立在信托机制的基础上的,而英美法对破产管理人的地位由法律加以规定。
如美国法下,破产信托人的地位规定为破产财团的受托人。
破产申请之时,自动产生了破产财团,该财团独立于原来的债务人企业。
破产信托人是破产财团的受托人,管理处分破产财团的财产,处置财产的原则是破产财团与全体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1]。
而情况在大陆法系却恰恰相反,并形成了相应不同学说,主要有代理说、职务说、破产财团代表说。
在新《破产法》立法过程中,针对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是“债权人代表说”。
这种观点认为,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破产管理人不是所有人利益的代表,而仅仅是债权人利益的总代表。
因为公司一旦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债权人的利益最容易被侵害,管理人所做的各项工作主要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使债权人的债权通过破产程序得到最大程度的清偿。
第二种是“法定机构说”。
关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若干问题的分析

关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若干问题的分析在当今复杂多变的经济环境中,上市公司面临着各种各样的挑战和风险,破产重整已成为一些公司寻求重生的重要途径。
然而,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涉及众多复杂的问题,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的分析和探讨。
一、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概念与特点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是指对已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上市公司,通过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协商,并借助法律规定的破产重整程序,对公司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公司摆脱财务困境、恢复经营能力,重新获得市场竞争力。
与一般企业的破产重整相比,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具有以下特点:首先,上市公司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力。
其股东众多,涉及众多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因此,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不仅关乎企业自身的生死存亡,还可能对整个证券市场的稳定和投资者信心产生重大影响。
其次,上市公司的资产规模通常较大,业务结构复杂。
这使得破产重整过程中的资产清查、债务评估和重组方案的制定都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再者,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受到严格的监管。
证券监管部门会对重整过程中的信息披露、重组方案的合理性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原因导致上市公司陷入破产重整境地的原因多种多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经济周期的波动、行业竞争的加剧、政策法规的调整等宏观因素,都可能对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例如,在经济衰退时期,市场需求下降,企业销售额减少,利润下滑,若不能及时调整经营策略,可能导致财务状况恶化。
2、经营管理不善公司管理层的决策失误、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内部控制薄弱等经营管理问题,是导致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重要原因之一。
比如,盲目扩张业务、投资决策失误、成本控制不力等,都可能使公司陷入财务困境。
3、债务负担过重过度依赖债务融资,导致公司债务规模过大,利息支出过高,偿债压力巨大。
一旦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公司的盈利能力无法覆盖债务成本,就容易引发债务危机。
破产管理人选任机制改革的思考

破产管理人选任机制改革的思考破产管理人选任机制是指在企业破产过程中,由相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构根据法律规定选定的专业机构或个人,负责管理和处置破产企业的资产,维护债权人利益和促进企业重整或清算工作的一种制度安排。
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机制直接关系到破产程序的公正性、高效性和规范性。
而随着破产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破产管理人选任机制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对破产管理人选任机制进行改革的思考和探索具有重要的实践和理论意义。
当前我国的破产管理人选任机制存在着一些问题。
传统的选任方式主要是由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构通过推荐、任命或招聘等方式选定破产管理人。
这种选任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政府主导、行政化的弊端,容易受到官僚主义和腐败行为的影响,导致选任结果不尽如人意。
由于缺乏竞争机制,破产管理人的素质和能力也难以得到有效保障,一些没有经过严格考核和培训的人员也有可能担任破产管理人。
这给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带来了一定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破产管理人选任机制改革需要围绕提高选任公正性、提高选任效率和提高选任规范性三个方面进行思考和探索。
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建立公开透明的选任程序。
应当建立一个公开透明的破产管理人选任平台,明确选任程序和结果的公开、公正原则,使得有关信息和选择过程都能对外公示和监督,从而提高选任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还应当加强对选任程序的监督和评估,建立法律责任追究制度,对于选任过程中的不公正行为和违规操作要依法追究责任。
二是完善破产管理人选任的素质和能力评价机制。
可以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破产管理人评价指标体系,包括专业知识、业务能力、道德品质等方面的考核内容。
通过考试、面试、实践操作等多种形式对破产管理人进行评估,确保选任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还可以建立破产管理人培训机制,通过培训和考核提高破产管理人的素质和能力。
破产管理人的评价和培训工作可以由专门的破产管理人协会或其他专业机构负责。
关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若干问题的分析1

关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若干问题的分析1关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若干问题的分析引言破产重整是指企业在面临破产危机时,通过各种手段进行资产的重新组织和债务的重结,以实现企业的持续运营和债务的清偿。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破产重整涉及更多的法律、金融和市场等复杂问题。
本文将对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过程中的若干关键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破产重整的法律依据和程序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在发起破产重整前,上市公司需要获得股东大会或其他同等决策机构的决议,并按照法律程序向相关司法机关提起申请。
破产重整程序涉及的主要步骤包括破产申请、破产受理、财产清查、债权确认、债务重组和破产清算等。
二、破产重整的债务重组方式1. 资产重组:上市公司通过出售不利资产、剥离部分业务或进行合并重组等方式,将债务转化为股权或其他资产,并通过改善财务状况来达到债务重组的目的。
2. 债务减免:上市公司与债权人协商一致,通过减免一部分或全部欠款、调整利率或还款期限等方式,来实现债务的减免和重组。
3. 债务重组计划:上市公司通过编制详细的债务重组计划,经过债权人会议或法院的批准后,将债务分期偿还或以其他方式进行重组。
三、影响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主要因素1. 内外部环境因素:包括宏观经济环境、行业竞争、法律法规变化等。
经济不景气、行业周期性波动以及市场需求下滑等因素都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陷入破产危机。
2. 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包括经营管理不善、过度债务、资金链断裂等。
上市公司如果经营不善、高额债务无法偿还,将加重其破产风险。
3. 股东和债权人的因素:包括股东利益冲突、债权人维权等。
上市公司的股东和债权人在破产重整过程中的态度和行动,直接影响到重整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四、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问题与挑战1. 股权结构调整问题:破产重整过程中,上市公司可能需要进行股权结构调整,以吸引新投资者参与重整,并保护原股东的利益。
关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若干问题的分析

关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若干问题的分析关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若干问题的分析引言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是指因经营困难,无法从债务中脱身,需要通过破产程序进行重整的上市公司。
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背景下,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问题备受关注。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经济角度和社会角度分析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若干问题,旨在全面了解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法律问题分析上市公司破产重整面临着许多法律问题。
首先,如何确定是否适用于破产重整程序是一个重要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公司才能进行破产重整,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公司,应当采取其他救济措施。
其次,破产重整程序的具体流程和程序也是一个重要问题。
目前,我国已经有了一套完善的破产重整程序,但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例如,程序不够简化,审批时间过长等问题。
此外,破产重整过程中涉及到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问题也需要重视,如何平衡各方利益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经济问题分析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也涉及到一系列经济问题。
首先,破产重整对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影响是一个重要的经济问题。
破产重整过程中,公司的经营活动可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这对于公司未来的发展可能会造成一定的影响。
其次,破产重整过程中如何保证债权人的权益也是一个重要的经济问题。
债权人的权益保护是破产重整的核心问题,如果债权人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可能会导致债权人对公司失去信心,从而造成金融风险。
社会问题分析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不仅仅是一个经济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
首先,破产重整对于公司员工的影响是一个社会问题。
破产重整可能导致公司裁员,给员工造成一定的失业风险,对于员工的生活和就业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
其次,破产重整对于供应链上下游企业的影响也是一个社会问题。
如果某一公司破产重整,可能会对其供应链上下游企业造成连锁反应,从而影响到更多企业的正常运营。
总结通过对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若干问题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涉及到法律、经济和社会等多个领域。
破产管理人选任机制改革的思考

破产管理人选任机制改革的思考破产管理人是指在企业破产或破产重整过程中,负责管理和处理破产财产、债权人权益和企业运营等事宜的专业人员。
破产管理人的选拔和任命机制对于保护债权人利益、促进破产重整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破产管理人选任机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改革和完善。
当前的破产管理人选任机制存在缺乏公正透明的问题。
目前,破产管理人的选择和推荐往往由地方政府、法院等权力机构决策,缺乏独立、公正的第三方评估机制。
这容易导致选任过程中出现脱离司法审判原理、强调关系、权力寻租等问题,降低了选拔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应当建立相应的评估、推荐和选任机制,确保选拔程序合规、公正、透明。
破产管理人资质认定标准不够明确、统一,导致选拔存在随意性和不确定性。
破产管理人需要具备丰富的企业管理经验、法律知识和财务分析能力等方面的素质。
当前的资质认定标准缺乏统一的制定,导致不同地区或不同法院对破产管理人的要求存在差异,甚至存在一些标准不明确、模糊的情况。
为了确保破产管理人的专业能力和责任担当,应当制定明确的资质认定标准,并建立相应的考核和评估机制。
破产管理人的职业素养和道德操守需要提高。
破产管理人在处理破产案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需要具备高度的职业操守和道德标准,保证破产程序的公正、公平。
目前一些破产管理人存在独断、不公正的问题,个别人员甚至出现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
应当注重对破产管理人的道德教育和职业素养的培养,建立严格的监督和惩处机制,确保破产管理人履行职责的廉洁性和公正性。
对于破产管理人的薪酬机制也需要进行改革和完善。
当前,破产管理人的薪酬多以低收入为主,导致很多有能力的专业人士不愿从事这一岗位,从而影响了破产管理人队伍的素质。
为了吸引更多优秀的人才从事破产管理人工作,应当重新考虑薪酬机制,提高破产管理人的待遇水平,并建立相应的晋升机制和激励机制,以提高破产管理人队伍的整体素质和能力。
破产管理人选任机制改革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从选拔程序、资质认定、职业素养、薪酬机制等多个方面进行改革和完善。
关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若干问题的分析报告
关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若干问题的分析报告一、引言上市公司作为市场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着各种风险,其中破产风险是最严重的。
破产意味着企业无法继续履行其债务,而破产重整成为了一种解决方式。
本报告旨在分析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过程中面临的若干问题,并提出对策和建议。
二、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原因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是由于企业面临严重的财务困境而无法继续运营的结果。
主要原因可以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1. 经营策略失误:上市公司在经营中可能因为策略失误导致业绩下滑,进而引发财务危机。
2. 经济周期波动:宏观经济因素的影响对上市公司的经营造成一定影响,经济下行周期中企业面临的困难增加。
3. 金融风险:上市公司可能因为贪腐、违法经营、虚假财务等问题引发金融风险,导致破产。
三、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问题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可能会对重整结果产生影响,具体如下:1. 债权人保护问题:重整过程中,债权人往往面临实现债权的难题,特别是在多债权人情况下,如何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是一个关键问题。
2. 公司治理问题:破产重整过程中,由于企业内部管理机制的失灵,导致重整工作难以顺利进行。
3. 利益冲突问题:在重整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多方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如何处理好各方利益是一个关键问题。
四、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对策和建议为了更好地解决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过程中面临的问题,以下是一些建议和对策:1. 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法律法规建设,确保债权人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2. 强化公司治理:建立健全内部治理机制,完善企业的风险控制体系,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减少破产风险。
3. 加强监管力度:加大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贪腐、虚假财务等违法行为,确保市场稳定。
4. 建立利益协调机制: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各方利益相关者应加强沟通和协调,共同寻求最优解决方案,实现利益最大化。
五、结论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是一种解决财务危机的重要方式,但在实际操作中会面临诸多困难。
关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若干问题的分析
关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若干问题的分析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是指处于破产边缘的上市公司通过重组资产、债务和经营模式,以恢复经营活力并重新上市的过程。
破产重整是一种保护债权人利益、挽救经营的手段,对于保护市场稳定、保障投资者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也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将分析其中的若干问题。
首先,破产重整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是一个重要问题。
尽管我国《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提供了法律支持,但由于法律的复杂性和灵活性,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法律漏洞和风险。
例如,债权人的权益保护、破产管理人的职能和责任等问题都有待进一步完善。
另外,法律上的诉讼纠纷和争议也可能对破产重整过程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进而阻碍重整计划的成功执行。
其次,破产重整过程中的监管不力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在一些情况下,重整计划中可能存在隐性违约行为或重整方案不合理等问题,这就需要监管机构加强对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过程的监管和审查,并对重整计划进行更加严格的审查。
只有保证监管的力度和有效性,才能有效避免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过程中的不当行为和不合理情况的出现,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市场稳定。
另外,破产重整过程中的并购重组问题也需要重视。
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过程中,与其他企业的合并、重组或收购可能成为一种重要的手段,以实现上市公司经营重建和资产注入。
然而,过度依赖并购重组可能存在一些问题,如双低问题(即并购重组后企业利润低、成长空间小),重组实施成本高等。
因此,在考虑并购重组时,应该注重规范和科学制定重组计划,确保重组能够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同时避免破产重整过程中的利益诱导和不合理竞价。
此外,破产重整过程中的社会稳定问题也是一个需要重视的问题。
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可能牵涉到上万名员工的就业和社会福利问题,特别是对于重整方案中解雇员工、调整薪资待遇等措施的执行,可能引发一系列劳动纠纷和社会不稳定。
因此,在制定重整计划时,要充分考虑到员工的权益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性,适当安置和维护员工利益,避免引发社会矛盾和不安。
破产管理人选任机制改革的思考
破产管理人选任机制改革的思考破产管理人是指在企业破产清算或者破产重整过程中,由法院或者破产管理机构选派的负责管理和处置破产财产、债务清偿等工作的专业人士。
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机制对破产清算和破产重整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影响,对于破产管理人选任机制的改革,需要深入思考和合理设计。
现行的破产管理人选任机制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
目前我国的破产管理人选任主要依据《企业破产法》和《破产管理人管理办法》,通过法院或者破产管理机构在指定的名单中选聘破产管理人。
这种选任机制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比如说选任的对象受限、程序繁琐、透明度不够等问题。
由于我国破产领域的专业人才相对匮乏,使得破产管理人选任难以满足破产案件的需要。
如何改革破产管理人选任机制,提高破产管理人的专业能力和业务水平,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和改革。
首先是拓宽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渠道和途径。
我们可以通过建立一个开放的破产管理人资格考核和选拔机制,吸引更多有志于破产领域的优秀人才加入。
可以鼓励引进国外的破产管理人,借鉴其先进的管理理念和经验,提升我国破产管理人的整体水平。
其次是明确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和权限。
破产管理人在破产清算和破产重整过程中扮演着关键的角色,但是现行的法律规定对其职责和权限并不明确。
我们可以通过修改相关法律规定,明确破产管理人在不同类型破产案件中的具体职责和权限,加强其独立性和公正性,以确保破产管理人能够做出理性的决策,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再次是加强破产管理人的培训和监督。
破产管理人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财务、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才能胜任破产清算和破产重整工作。
我们可以通过设立破产管理人培训机构,加强对破产管理人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专业能力和业务水平。
还可以建立健全的破产管理人绩效考核机制,对破产管理人的业绩进行监督和评价,激励其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最后是加强破产管理人的信用建设。
信用是破产管理人的核心竞争力,也是其长期发展的基础。
试论我国破产管理人选任主体制度的完善
试论我国破产管理人选任主体制度的完善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破产管理人所起的作用也日益凸显。
目前我国破产管理人选任主体制度还存在一定的不足。
为了更好地推动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完善,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应该明确破产管理人的法定资格和职责。
破产管理人是依法委任的专业人士,他们的职责是管理和清算破产企业的财产,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并尽力追求债权人的共同利益。
为了规范破产管理人的行为,明确其法定资格和职责至关重要。
只有合格的人员才能担任破产管理人,并在执行过程中履行好职责,确保破产程序的公正、公平和高效。
应该健全破产管理人的选拔机制。
当前我国的破产管理人选任主要由法院和债权人行使职权进行委任。
由于破产管理人的任务复杂,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法院和债权人在破产管理人的选任上可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应该通过建立破产管理人资格认定机构,制定明确的选拔标准和程序,以及完备的培训和考核制度,来确保选任出具备良好专业素养和能力的破产管理人。
应明确破产管理人的利益冲突和回避机制。
破产管理人在执行破产程序时,往往会涉及到债权人、破产企业、破产申请人以及其他涉及利益相关方的权益保护。
为了确保破产管理人在执行过程中维护公正和无私的原则,应该制定明确的利益冲突和回避机制。
破产管理人应当按照程序进行资产管理和处置,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同时应当对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进行披露、回避和解决,以避免不当行为的发生。
应增加破产管理人的培训和监管力度。
破产管理人作为专业从事破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应接受相关培训,并持续提升自身的专业能力和素质。
应建立完善的破产管理人监管机制,加强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破产管理人不当行为,确保其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我国破产管理人选任主体制度的完善需要从明确破产管理人的法定资格和职责、健全破产管理人的选拔机制、明确破产管理人的利益冲突和回避机制,以及增加破产管理人的培训和监管力度等多个方面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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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年 l 01 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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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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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u a o Jn h n U iest o r l f iz o g nv ri n y
我 国上市公 司破产重整管理人选 任制度的实证分析
涂 晟 杨 芸 妍 b ,
( ) 市公 司破 产重整 管理 人组 成 结构 一 上
于其业务 『质主要是从事化学纤维制造 , 生 因此由辽 源市工信局局长担任了清算组组长。
再次 ,上述 1 家上市公司重整管理人 的选任 8 中,平均由 7 个左右 的机构组成 ,最少的是 s T盛 润 、 T深泰和 六s 创智 , ★S T 其管理人组成 中都没有 政府部门; 而最多的是 s T秦岭 , 除律师和清算事务 机构以外 , 还涉及了 2 个政府部门。 0
本文将 围绕管理人选任制度展开实证调研 , 以完善 我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管理人制度。
我 国上市 公 司破产 重 整管理 人选 任及 特点 据统计 , 自我国《 企业破产法》 正式实施 以来 ,
一
、
截至 21 年 1 01 月底 , 2 有 8家上 市公 司 先后 进入 破
算组 中组长或 副组长的职务 ; 劳动和社会保 障部门 出现 了 8次 , 在有 的公 司 中劳动 和社会 保 障部 门的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企业破产法》 以下简称 《 ( 企 业破 产 法 》 于 2 0 ) 07年 6月 1日正 式施 行 , 法 第 该 三章和第八章分别规定 了破产管理人制度和破产
重整 制度 。 两项法 律制 度在 我 国上市 公 司破产 重 这 整案 件 的适 用过 程 中暴 露 出许 多亟 待解 决 的问题 。
如上所述 ,大部分上市公司是 由地方政府 、 国
资委及相关职能部门组成 的清算组担任重整管理 人。 清算组一般是 由债务人 的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 的主管部 门主导 : 国有控股企业 , 一般是 由实际控 制人( 即国资委 ) 或市政府主导 , 如华源 、 沧化等 ; 民 营企业则 由其控股股东或 由政府主导 ,如夏新 、 帝
国重整 管理人 主要 采取 两种 选任 模 式 , 清 算组担 任 管理人 模 式 和社会 中介机 构担 任 管理人 即
模 式 。这 两 种 模 式 的 产 生 都 是 基 于 国情 之 需 , 虽各 有 利 弊 , 在 实践 中发 挥 了很 好 的 作 用 。随 但 着 各 方 条 件 的 发 展 , 会 中介 机 构 担 任 重 整 管理 人 模 式 将 成 为 主 要 趋 势 。 社 关 键词 : 市公 司 ; 产重整 ; 理人 选任 上 破 管 中 图 分 类 号 : 2 .9 D9 22 文献标 志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3 1 0 ( 0 ) 5 0 6 — 5 17 - 8 8 2 1 0 — 0 4 0 1
职能 由总工会替代或辅助 ( 出现 了 4 ) 次 。其他部 门: 银行监管部 门, 出现 了 6次 ; 工商部门 、 审计部 门、 信访部门出现了 4次。 一些部门出现次数较少 , 如监察部 门、 国土资源部 门、 公安部门等 , 这主要是
根据 上市 公 司 的具 体 情况 , 在 S 如 T得 亨重整 中 , 由
选 , 但我 国仍主要是采取 了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 的选任模式。
关 于清 算 组 的产生 现行 破 产 法 上并 没 有 明确
管理人结构都具有一定 的相似性 , 其特点如下 : 1政府在重整过程 中占据着 主导地位 .
的规定 , 司法上有关清算组成立的规定与破产清 公 算组也并不是一个概念。 因此 , 我们只能追溯到《 企
( 中国政 法大学 a法学院;. . b民商经济法学院 , 北京 10 8 ) 0 0 1
摘
要 : 国 《 业 破 产 法 》 式 实 施 三 年 以 来 , 市 公 司 破 产 重 整 案 件 管 理 人 的 选 任 呈 我 企 正 上
现 出政 府 占 主 导 地 位 、 理 人 组 成 的 复 合 性 和 以 管 理 人 为 中心 协 调 各 方 利 益 主 体 的 特 点 。我 管
产重整程序 ¨ , ) 还有大致 2 家在申请过程中 。根 ) 据法院的裁定书 , 2 家破产重整的上市公司中, 这 8 有2 5家的管理人是 由上市公司的清算组担任 , 只 有 3 s 盛润 、 S 家(T - T深泰和 ★S 创智 ) 由社会 k T 是 中介机 构 担任 。 由于《 企业破产法》 处于刚实施期间 , 相关的管 理人备案制度及信息公示制度不是很完善 , 根据 目 前所 公 布 的相关 数据 ,笔者 选取 了 1 8家上 市公 司 的管理人作为分析对象 。(
杨芸妍(9 8 , , 1 8-)女 江西丰城人 ,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硕士 , 研究方向: 经济法。
・
6 ・ 4
涂
晟
选任 制度的实证分析
( ) 市公 司破 产 重整 管理人 的特 点 二 上 通 过上 述分 析 可 以发 现 ,这 l 8家上 市公 司 的
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 而且一般都担任清算组组长或 副 组长 的重 要 职务 ,有 5家 出现 了清算 事 务机 构 、 资产管理公司 、 咨询公司等其他 中介机构 。 其次 , 国资委和地 方政府扮演着主要角色。在 这 1 家上市公 司中 , 1 家重整管理人的组成成 8 有 0 员中有 国资部 门 , 中 5家是国有控股公 司 ; 7 其 有 家出现了地方政府( 市长或副市长 )其中民营企业 , 占4 , 家 国有控股公 司 占 3 , 家 他们大都担任了清
首先 ,专业性的社会 中介机构是必不可少的。
在 l 家 已调查的上市公 司中 , 1 家选任 了律师 8 有 3
[ 收稿 日期 ]0 卜 0 — 0 2 1 5 2
[ 作者简介 ] 晟 (9 7 , 江西南昌人 , 涂 18 -)男, 中国政法 大学法学院 , 硕士 , 究方向 : 研 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