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省直单位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精选】

省直单位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省直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管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费医疗制度,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印发的《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和近几年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费医疗制度是国家为保障国家工作人员身体健康而实行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国家通过医疗卫生部门向享受人员提供规定报销范围内的医疗预防。
第三条公费医疗制度的实施应贯彻积极防病,保证基本医疗,不得浪费的原则,由公费医疗管理部门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承担公费医疗任务的医疗机构,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发扬救死扶伤的革命人道主义精神,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坚持医疗原则,因病施治,对症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收费,保证公费医疗制度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享受公费医疗的单位和个人,既有享受国家的公费医疗待遇的权利,而同时又有负责维护、遵守公费医疗规章制度的义务。
要切实加强对享受人员的思想教育,纠正和抵制不正之风。
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责,不得利用职权搞特殊化。
第二章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范围第六条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一、各级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经费自理或实行差额补助的各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二、各级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经济建设等事业单位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册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实行差额预算管理(不含全民所有制的医院)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上述一、二款所列单位的临时工、季节工、学校的兼职代课教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三、在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属于国家编制的基层工商、税务人员。
四、中华全国总工会、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在编人员,以及由县或地区以上工会领导机办、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工会举办的事业单位的临时工、季节工、兼职代课教员,以及在财务上实行差额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工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公费疗。
甘肃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主要政策

甘肃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主要政策甘肃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主要政策讲解一、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示意图二、医疗保险基本政策(一)参保范围和对象(二)基本医疗保险费筹集(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1、个人帐户2、统筹基金(1)起付标准(2)最高支付限额(3)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的支付范围(4)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3、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1)甲类药品目录(2)乙类药品目录4、诊疗项目(1)准予支付费用诊疗项目(2)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3)不予支付费用诊疗项目服务项目类5、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三、门诊就医1、挂号2、就诊3、取药4、收费5、报销门诊就医注意三看(1)看医生所开处方的药剂量。
(2)看药品属于哪一类。
(3)看药品价格的高低。
四、住院(一)住院步骤1、登记2、出院3、预缴金4、出院结算时需自付的医疗费用(二)那些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三)出差、学习、探亲其间的医疗费用如何报销(四)转诊就医(五)转院就医(六)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的转院医疗费用如何结算(七)参保人员异地转院的医疗费用如何结算(八)异地安臵人员住院费用如何申报(九)家庭病床出院结算注意二看1、看每日清单。
2、看签字。
五、公务员医疗补助(一)住院起付标准的补助。
(二)住院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内,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的补助。
(三)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医疗费用的补助。
(四)对医疗照顾人员住院期间干部病房与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标准之间的差额费用给予补助。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示意图参保单位单位缴费参保登记个人缴费个人帐户保险基金统筹基金门诊就医住院封顶线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以上医疗费用公务员医疗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1998年1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 [1998]44号),决定将原来的公费、劳保医疗制度实行统一管理,在全国范围内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充分考虑财政、单位和个人承受能力,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山东省济南市公务员医疗福利

山东省济南市公务员医疗福利山东省济南市公务员医疗福利政策一直以来都是市民关注的焦点。
作为一名多年从事幼儿相关工作的资深工作者,我对此也有一定的了解和认识。
今天,就让我来为大家揭开这个神秘的面纱,带大家了解一下济南市公务员医疗福利的方方面面。
让我们来看看济南市公务员的医疗保险制度。
公务员的医疗保险分为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两部分。
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为:公务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2%,单位缴费工资基数的6%。
公务员个人缴费部分由单位代扣,单位缴费部分由单位承担。
公务员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包括:门诊医疗、住院医疗、急诊观察医疗等。
公务员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根据医疗机构的级别和类型不同有所差异,一般来说,基层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较高,三级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较低。
除了基本医疗保险,济南市公务员还可以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大病保险的报销范围包括:恶性肿瘤、心脏病、肾病、罕见病等数十种重大疾病。
大病保险的报销比例较高,最高可达到90%。
公务员在确诊患有大病后,可以申请大病保险报销,减轻家庭的经济负担。
济南市公务员还可以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补充医疗保险是由单位自愿参加的,旨在提高公务员医疗待遇的一项制度。
补充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包括: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较低的医疗费用等。
补充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根据单位参加的保险方案不同有所差异,一般来说,报销比例在30%-50%之间。
一是公务员健康体检。
济南市公务员每年可以享受一次免费的健康体检,体检项目包括内科、外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妇科、男科等几十个项目。
通过体检,公务员可以及时了解自己的健康状况,做到疾病的早发现、早治疗。
二是公务员就医绿色通道。
济南市公务员在就医过程中,可以享受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检查、优先取药、优先住院等优惠政策。
公务员还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享受到优惠的医疗服务价格。
三是公务员家庭医疗救助。
济南市公务员家庭中,若成员患有重大疾病,可以申请家庭医疗救助。
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切实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加强医疗服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总体规划的通知》(陕政发〔1999〕9号)的规定,结合我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驻西安市城六区的省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审判、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省级基本医疗保险。
驻西安市以外的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属地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四条省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编制省级医疗保险的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二)贯彻实施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基本医疗保险的规范性文件;(三)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审查,并会同卫生、药品监督、财政、物价等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四)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行为进行依法处理;(五)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审核稽查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情况,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原则,对省级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进行征缴、管理和使用;(二)按照规定管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出,核定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负责基本医疗保险中有关转诊转院、费用结算等方面的管理工作;(三)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的编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财务、内部审计和基本医疗保险的统计分析工作;(四)会同有关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收费标准、药品价格及基本医疗保险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基本医疗保险实施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六)承担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服务工作。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1)

济南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解读根据全市统一部署,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将取消公费医疗制度,参加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实行新的制度后,有些政策和就医方式发生了变化。
为了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能全面了解政策,方便就医,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一、参保范围按照《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二、参保缴费用人单位按照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9%向市、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按上月本人工资收入(以下简称缴费工资)的2%缴费,由所在单位按月代扣代缴。
职工自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次月开始享受医保待遇。
参保人每月应缴纳的10元门诊统筹资金和8元的大额医疗救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个人账户调整等方式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转。
三、个人账户金(一)一次性过渡补助金:即单位初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往个人账户中注入一个月的工资总额或退休金总额。
(二)划入个人账户比例:职工个人缴费部分计入个人账户,单位缴费按一定比例划入个人账户;退休人员个人账户金按照本人月基本养老金(退休金)的部分。
用于在定点零售药店支付购药费用。
职工个人医疗保险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
参保人死亡的,其个人医疗账户余额可按有关规定继承。
四、普通门诊就医(一)门诊统筹:是指参保人在定点普通门诊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起付线以上部分纳入统筹报销范围。
参保人可选择一家市(部队)三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作为自己普通门诊看病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并持社保卡与之签订《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医疗服务协议》,签约后即可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医疗待遇。
签约注意事项:(1)参保人首次签约不受时间限制,只要正常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签约当日即时享受普通门诊统筹的相关待遇;(2)参保人拟选择的普通门诊和门诊规定病种定点医疗机构为同一级别的,应当选择同一家(门诊规定病种定点医疗机构为专科医院的除外);(3)变更下一医疗年度定点医疗机构的,参保人于每年12月中下旬(具体时间请关注市社保局通知)持社保卡到新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办理变更手续。
河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河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分别核算,不能互相挤占。
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并接受监督。
第二章实施范围和对象第四条中直、省直所有驻石市区(不含矿区,下同)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行政关系、工资关系、组织关系全部在省本级的中直、省直企业单位(上述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列入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实施范围。
第五条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均为基本医疗保险的对象。
第三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为河北省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
河北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为医疗保险的业务经办机构,其相关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制定的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并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二)参与制定省直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的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三)编制驻石市区的中直、省直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的预、决算;(四)负责驻石市区的中直、省直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稽核和管理;(五)选择和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六)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委托,对参保用人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执行医疗保险政策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和奖惩;(七)负责驻石市区中直、省直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金、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金和大病医疗保险金的筹集、支付和管理;(八)承办用人单位和职工对医疗保险的查询事宜;(九)指导全省医疗保险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十)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设立医疗保险办公室或确定专人负责职工医疗保险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认真执行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并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二)负责本单位及职工的医疗保险登记;(三)负责医疗保险有关报表的呈报工作;(四)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五)负责本单位职工医疗保险证、IC卡、病历本的领取、换发、补发等工作;(六)负责本单位职工有关医疗费的审核报销事宜;(七)负责对本单位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八)承办有关医疗保险的其他事宜;第八条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应设立医疗保险办公室或确定专人负责医疗保险工作。
江西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江西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作者:————————————————————————————————日期:江西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日期:2013-03-25 13:07:23 稿源:赣人社发[2012]2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社会保险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设区市级统筹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1]29号)以及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费医疗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衔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财社[2012]35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建立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和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等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保障省直机关干部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是指省直原公费医疗统管单位、自管单位编制内的在职和退休职工(正厅及以下人员)。
上述人员按规定全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和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等三个层次医疗保险。
第四条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完全一致,其它的医疗待遇通过单位补充医疗保险保障。
第五条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范围统一执行《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的规定。
超出政策范围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六条部门职责:(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拟定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规划、政策、标准、管理制度、结算办法及支付范围;负责审查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医疗保险定点资格;会同财政、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纳入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管理的省直事业单位的性质、编制、人员和财政经费给付等情况;会同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负责对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政策、制度、规定的执行、落实和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江西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江西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日期:2013-03-25 13:07:23 稿源:赣人社发[2012]27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社会保险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设区市级统筹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1]29号)以及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费医疗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衔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财社[2012]35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建立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和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等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保障省直机关干部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是指省直原公费医疗统管单位、自管单位编制内的在职和退休职工(正厅及以下人员)。
上述人员按规定全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和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等三个层次医疗保险。
第四条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完全一致,其它的医疗待遇通过单位补充医疗保险保障。
第五条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范围统一执行《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的规定。
超出政策范围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六条 部门职责:(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拟定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规划、政策、标准、管理制度、结算办法及支付范围;负责审查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医疗保险定点资格;会同财政、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纳入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管理的省直事业单位的性质、编制、人员和财政经费给付等情况;会同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负责对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政策、制度、规定的执行、落实和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省财政厅负责按规定审核安排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预算;审批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做好医疗保险基金的审核、拨付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医疗保险政策、制度、规定等。
黑龙江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
1. 黑龙江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黑劳社发[2002]1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以下简称省直)的就医行为,使参保人员患病得到合理诊治,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根据《黑龙江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黑劳社发[2001]129号),结合省直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直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省直参保人员的医疗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参保人员可在经办机构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凭省直医疗保险《就诊手册》和《医疗保险卡》到任意一所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第二章门诊医疗第四条参保人员凭《就诊手册》、《医疗保险卡》到定点医疗机构的基本医疗保险窗口挂号,再到相关科室就诊。
第五条参保人员行动不便者可凭经办机构开具的“代挂证申请单”,由单位代办员到经办机构办理代挂证。
第六条门诊处方开药量为急性疾病3天量,慢性疾病7天量,特殊疾病不超过3周量。
第七条参保人员持《就诊手册》和《医疗保险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结算窗口结算,个人帐户不足部分的费用由个人以现金支付。
第八条参保人员也可凭定点医疗机构医生开具的药品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第九条门诊特殊疾病:(一)下列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的特殊疾病,经经办机构组织专家会诊批准后,可使用统筹基金。
1、高血压(Ⅲ期、有心、脑、肾前发症之一者);2、肺心病(慢性心衰);3、陈旧性心梗;4、重症冠心病;5、风心病(心功能三级);6、肝硬化;7、大面积脑梗(偏瘫);8、脑出血恢复期;9、糖尿病(合并感染或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者);10、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期。
(二)患有以上疾病需在门诊治疗者,由参保单位代办员持单位介绍信、两张1寸近期照片、病人既往病史资料、近期检查、化验单、原经治医生诊断书到经办机构申请登记。
经经办机构验证后,到指定定点医疗机构重新认定。
(三)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经办机构要选择各定点医疗机构中有专科特长的副主任以上医师对特殊疾病进行严谨、公正、合理地确定,并将其病情填写在“门诊特殊疾病申请单”的申请理由栏目中。
河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河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一、背景为了保障全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健康权益,规范医疗保险实施,进一步提高福利待遇水平,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相关政策,经过多方协商,制定了河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二、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河北省省直职工及其家属参保和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相关事宜。
三、参保范围及费用1. 参保范围河北省省直职工及其家属在省人社厅指定的参保单位工作的,应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2. 费用参保人员自行缴纳医疗保险费用,具体费用标准由省人社厅根据国家政策制定。
四、医疗保险待遇1. 医疗保险待遇范围参保人员和家属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后,可获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具体包括但不限于:•门诊诊疗费用;•住院诊疗费用;•临床检验、化验、放射和超声检查等医疗服务;•基本药品费用;•特殊病、慢性病、医疗康复等项目的费用;•门诊特殊需求和门诊急诊转诊等服务。
2. 医疗保险待遇限额参保人员在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时,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政府相关规定,并按照规定的医疗待遇限额进行报销。
具体医疗待遇限额标准由省人社厅制定并及时公布。
五、保险统筹与管理1. 保险基金统筹建立省直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统筹制度,由省人社厅统筹管理保险基金。
2. 医保管理省人社厅将建立省直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管控参保人员的就医、报销等各项事宜,确保医疗保险的公平公正性。
六、附则1. 实施细则修改本实施细则的修改或废止,由省人社厅负责并及时公布。
2. 细则有效期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并长期有效。
3. 具体实施根据本实施细则,省人社厅将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及时向参保人员推出。
结束语本细则的出台,对于保障河北省省直职工及其家属的基本医疗保障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
省人社厅将加强对本细则的执行力度,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时调整和完善,始终保障参保人员的健康和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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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比例
年度限额
650元
70%
不同病种慢性肾小球肾炎2慢性肝炎3精神疾病(情感障碍、器质性精神障碍)4类风湿性关节炎5原发性心肌病6癫痫7肺源性心脏病8慢性支气管炎9胃十二指肠溃疡(伴并发症)
门诊特治特检
特治特检项目
报销比例
1、CT 2、SPECT 3、核磁共振(MRI)4、心脏彩色多普勒超声5、电子胃十二指肠镜6电子结肠镜检查7电子乙状结肠镜8动态心电图9宫腔镜检查10体外振波碎石治疗泌尿系结石11核素扫描12电子支气管镜检查13颈部血管彩色多普勒超声
70%
14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
70%
15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血液透析
90%
16肾移植术后服抗排斥药
90%
门诊紧急抢救
凡昏迷、严重休克、大出血、中毒、严重脱水、高热惊厥、严重创伤所致严重呼吸困难、自发性或损伤性气胸、血气胸、肺梗塞及气管支气管堵塞、严重心律失常、各种原因造成内外出血危及生命、急性心力衰竭、呼吸衰竭、肾功能衰竭等生命体征重大改变者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门诊部分
门诊普通慢性病
普通慢性病病种
医保统筹待遇
1原发性高血压(A、B) 2冠状动脉硬化性心脏病3动脉硬化性脑梗塞后遗症(A、B)4脑栓塞后遗症5脑出血后遗症(A、B)6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7风心病8糖尿病(A、B)9肝硬化(失代偿期)10慢性阻塞性肺病11精神分裂症12系统性红斑狼疮13帕金森病14恶性肿瘤
400元
省级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8万元
省级医疗保险重大疾病医疗补助最高限额为30万元
按一次住院费用的结算方法进行结算。(费用由患者先行自付,并在规定时限内准备好报销资料通过单位医保经办人到陕西省医保经办中心进行报销)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住院部分
起付费
年度内住院次数
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第一次
400元
550元
850元
第二次
200元
300元
660元
第三次及以上
100元
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