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口供暖的管理规定
煤矿冬季四防措施

煤矿冬季“四防”安全技术措施·井筒防结冰、除冰措施为了防止主副斜井井口、井筒结冰,发生坠冰伤人或不慎滑入井底事故,保证矿井正常提升及安全生产,特制定以下安全技术措施。
一、供暖设施检查、维护1、每天八点班服务队应做好供暖风机房管路的巡回检查,机电队应做好暖风机房周围的暖风管路检修与维护,以确保暖风管路的畅通。
2、综合服务队锅炉房负责人要做好锅炉的正常运行与检修工作,能够确保锅炉24h供暖送气,保证供暖蒸汽压力不应低于0.2MPa。
3、机电队要确保暖风机能够正常运行,为主副斜井口提供供暖保障。
机修工每天应做好巡回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应及时进行维护。
4、机电队应做好副斜井井架上供暖设施、供暖设备及管路的维护与保养工作,保证在冬季能够正常使用。
二、防冻、防滑措施1、机电队、运输队要采取措施做好井口职工的防寒保护,给井口职工发放防寒衣物,配备热水,防止人员冻伤。
2、主、副斜井井口应各配备一支温度计。
每天观测热风机及井筒混合温度,如低于5℃,应当立即通知机电队启动热风机,保证井筒温度至少保持在 5℃以上。
3、机电队、运输队负责井口周围的水管管理工作,严禁有水流入井筒。
井口20m范围内如果发现存有积水应及时的进行清扫,防止地面结冰。
4、机电队、运输队当班验身员在打扫卫生时,不准用水冲洗,如发现水流严重时,要及时的用拖把将其拖净。
5、主、副斜井井口水管不用时应及时关闭,防止水管淋水结冰,并定期对水管进行巡查。
6、逢雨雪天气时,机电队、运输队负责主、副斜井口10m范围内雨雪的清理,防止积雪、雨水存留过多,从而造成结冰现象。
7、温度低于5℃时打扫卫生不得洒水。
8、对主、副斜井井筒装备要每天检查一次,由上而下进行详细检查井筒结冰情况,如井筒有结冰迹象,由检查人员汇报调度室,由调度室安排井筒附近工作人员撤离,并安排责任区队及时除冰,除冰期间必须遵循除冰措施。
三、防火措施1、主副斜井井口及暖风机房应加强火源、电源、易燃易爆危险品、消防设施等管理。
2024年供热运行管理规定

2024年供热运行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供热运行管理,提高供热服务质量,保障居民生活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建立健全供热运行管理体制,明确责任、权限和工作流程。
第三条供热单位应当建立供热设备档案,对供热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
第四条供热单位应当加强对供热管网的管理,对供热管网进行定期巡查和维护保养,保障供热管网的完整、安全、畅通。
第五条供热单位应当配备专业的供热运行管理人员,有能力处理供热运行中出现的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六条供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供热投诉处理机制,接受居民投诉,并及时处理和反馈。
第七条供热单位应当加强对供热水质的监测和管理,确保供热水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八条供热单位应当加强对供热能源的管理和节约利用,推广高效供热设备和技术,减少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
第九条供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供热服务制度,提供优质、高效的供热服务,保障居民的供热需求。
第十条供热单位应当加强对供热价格的监管,确保供热价格合理、公正、透明。
第十一条供热单位应当加强对供热设备和管道的安全管理,制定应急预案,防范供热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二条供热单位应当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与合作,共同推进供热事业的发展。
第十三条供热单位应当加强对供热工作的培训和知识普及,提高供热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十四条供热单位应当加强对供热系统的监测和数据分析,提高供热运行的智能化水平。
第十五条供热单位应当加强对居民的宣传教育,提倡绿色、节约、低碳的生活方式。
第十六条供热单位应当定期进行供热运行管理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供热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运行管理工具和设备,提高供热运行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第十八条供热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供热运行管理情况的报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供热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供热运行管理。
供暖工程管理制度

供暖工程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暖工程管理工作,保障供暖设施的安全运行,提高供暖工程管理水平,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体制1.供暖工程管理部门设立供暖工程管理负责人,负责本单位供暖工程的管理工作;2.制定暖工程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各工作岗位的职责和权限;3.定期进行暖工程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管理水平。
三、设备管理1.提供供暖设备的运行状态,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确保设备安全运行;2.对供暖设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及时处理设备故障,防止事故发生;3.建立设备档案,做好设备定期维护记录,做好设备维护保养工作。
四、供热管网管理1.建立供热管网档案,对供热管网进行定期检查,确保管网的安全运行;2.加强供热管网的保养和维护工作,及时处理管网漏水和破损问题,确保供暖正常运行;3.制定管网维护计划,明确维护工作时间和责任主体,做好管网维护工作。
五、热力站管理1.热力站设有专门管理人员,负责热力站的运行调度和管理;2.热力站设备维护保养,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确保热力站的正常运行;3.制定热力站值班管理制度,确保值班人员能够及时响应问题并处理。
六、应急措施1.建立供暖设备故障应急预案,明确供暖设备故障时的应急措施和责任分工;2.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3.定期检查应急设备和备品备件,确保应急情况下能够及时处理问题。
七、安全管理1.加强供暖设备和管网的安全检测工作,确保供热设施的安全运行;2.建立安全意识教育培训制度,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3.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确保供暖设施的安全运行。
八、质量管理1.建立供暖工程质量管理文件,明确验收标准和程序,确保供暖工程的质量;2.定期组织工程质量检查,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估和提升;3.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供暖工程的质量达到规定标准。
九、监督检查1.建立供暖工程管理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对象和内容;2.加强对供暖工程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实和效果;3.建立监督检查记录,对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和改进。
供热相关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供热行业管理,保障供热设施安全运行,提高供热服务质量,维护供热用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供热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维修、拆除及供热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供热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用户至上、公平合理、服务优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行业的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供热管理工作。
第二章供热设施建设第五条供热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供热专项规划。
第六条供热设施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消防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第七条供热设施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节能、环保、安全、可靠的设备和材料。
第八条供热设施建设资金应当依法筹集,确保建设资金到位。
第九条供热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条供热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并将竣工验收报告报送建设(住房)主管部门。
第三章供热设施运营第十一条供热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供热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标准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供热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供热设施运行、维护、检修制度,确保供热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三条供热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对供热设施进行巡检,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排除。
第十四条供热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对供热用户实行实名制管理,确保供热服务质量。
第十五条供热设施运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供热价格政策,不得擅自提高供热价格。
第十六条供热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用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用户投诉。
第四章供热服务第十七条供热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供热用户有权选择供热服务。
第十八条供热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向用户提供以下服务:(一)提供供热设施使用说明书,指导用户正确使用供热设施;(二)及时处理供热设施故障,确保供热设施正常运行;(三)提供24小时供热服务热线,接受用户咨询、投诉和建议;(四)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向用户提供供热信息。
供暖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供暖安全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供暖安全管理,防范和减少供暖事故的发生,保障用户的生命财产安全和供暖系统的正常运行,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单位供暖系统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和管理等各个环节,所有相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执行。
第三条本单位供暖系统的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任何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都将受到相应的处理。
第四条本管理制度由本单位供暖安全管理委员会统一制定、审批,并组织实施。
制度的修订必须经过审批。
第二章供暖系统设计与施工第五条供暖系统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从安全、节能、环保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确保供暖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六条供暖系统的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施工单位承担,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方案。
第七条在供暖系统设计和施工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施工安全规范,加强现场管理和监督,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八条供暖系统工程竣工后,必须进行系统检测和调试,确保系统运行稳定,各项指标符合设计要求,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供暖系统运行与维护第九条供暖系统的运行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安全稳定。
第十条供暖系统的运行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培训,熟悉供暖系统的运行原理和操作规程,严格执行相关的操作规定。
第十一条供暖系统的日常维护必须按照维护计划进行,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清洁,及时处理供暖系统中的故障和问题。
第十二条供暖系统的运行人员必须加强对设备设施的监测和检测,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四章应急预案与演练第十三条本单位必须制定供暖系统的应急预案,明确各项措施和步骤,以应对供暖系统发生问题时的应急情况。
第十四条应急预案必须经过相关部门审核并定期进行演练,确保各项措施能够及时有效地执行,减少事故损失。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评估第十五条本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的供暖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对供暖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2024年供热系统安全管理规定

2024年供热系统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加强供热系统的安全管理,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规范供热系统的设计、施工、运行和维护,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供热系统的设计、建设、运营和维护单位以及从事供热系统相关工作的个人。
第三条安全目标供热系统的安全目标是确保供热过程的连续稳定和安全可靠,预防事故的发生,减少事故损失,保护公众利益。
第四条管理原则供热系统的安全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依法经营、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风险管控和信息化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设计和施工第五条设计要求供热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满足热能供应质量和供热安全的要求。
第六条施工要求供热系统的施工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确保质量合格,防止施工中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第七条环保要求供热系统的建设过程中应遵循环境保护要求,减少污染物排放,优化能源利用,提高能源效率。
第三章运营和维护第八条运营管理供热系统的运营管理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确保设备、设施和工艺的正常运行,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九条巡检和维护供热系统的巡检和维护应按照相关规定要求进行,定期检查设备运行状况,及时处理故障和异常情况。
第十条安全教育供热系统的运营人员应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一条应急预案供热系统的运营单位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够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保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十二条监督部门市区政府应设立专门的供热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供热系统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日常检查供热安全监管部门应定期对供热系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对于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供热系统,应暂停运营。
第十四条安全评估供热安全监管部门应对供热系统进行定期的安全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监督管理的依据。
第十五条处罚措施对于违反规定的供热系统运营单位和个人,供热安全监管部门可以采取警告、罚款、停产整顿等处罚措施,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大连市供热用热管理条例

大连市供热用热条例(2011年12月26日大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维护用户和供热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供热用热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及区(市)县供热用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由其所属的供热用热管理机构实施。
市及区(市)县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供热用热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四条鼓励和扶持供热用热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节能环保供热用热技术,推行新能源供热、集中供热和计量用热,加强供热信息化建设,提高供热用热管理水平。
第五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供热用热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建设低能耗、低污染的供热项目,限制并逐步取消高能耗、高污染的供热项目。
对在供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供热第六条市供热用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等部门,遵循统筹兼顾、合理布局、节能减排、长远与近期相结合的原则,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供热用热规划,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供热用热规划的修改,按照制定供热用热规划的程序执行。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供热用热规划,并报供热用热管理机构审批。
第八条建设供热工程应当先确定供热单位。
供热单位确定后,建设单位应当邀请供热单位参与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供热工程质量保修期为两个供热用热期。
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他工作由供热单位负责。
第九条供热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使用的设备、材料、计量器具(热量表)等,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
供暖管理暂行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供暖管理,保障供暖设施安全运行,提高供暖服务质量,维护供暖用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热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供暖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供暖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服务至上、公平合理、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供暖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供暖管理协调机制,确保供暖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供暖服务的优质高效。
第二章供暖设施建设第五条供暖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确保工程质量。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的供暖设施,其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第七条供暖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并与城市供热规划相协调。
第八条供暖设施建设应当优先采用节能环保技术和设备,降低能源消耗。
第九条供暖设施建设应当实行工程监理制度,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条供暖设施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并向当地供热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供暖设施运营第十一条供暖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运营资质。
第十二条供暖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供暖设施安全运行。
第十三条供暖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对供暖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供暖设施完好。
第十四条供暖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应对突发事件。
第十五条供暖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用户服务制度,及时处理用户投诉。
第十六条供暖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公开供暖价格、供暖质量、服务标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供暖服务第十七条供暖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八条供暖设施运营单位应当根据用户需求,提供供暖服务。
第十九条供暖设施运营单位应当根据气候条件,合理调整供暖温度。
第二十条供暖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供暖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用户投诉。
第二十一条供暖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对供暖设施进行节能改造,提高供暖效率。
第二十二条供暖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用户的宣传教育,提高用户节能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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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口供暖保暖工作补充规定
为切实做好井口供暖保暖工作,确保主井供风温度满足《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有效防止井口、井筒装备、井壁结冰挂凌,实现主提升系统安全运转,根据煤政字(2011)第28号《关于做好公司冬季“四防”工作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补充措施,望有关部门认真执行。
一、供暖保暖要求:
1、主井井口温度达到或低于2℃时(在主井安全门处悬挂水银温度计),必须对主井井口及井口房进行送汽供暖。
2、每日3:00 – 4:00、9:00 –10:00、15:00 –16:00,是职工澡堂充气时间,在保证主井井口、井筒装备、井壁不结冰的情况下,可适当减少对井口供暖送汽量。
二、工作职责与要求:
1、机电科是井口供暖工作的主要管理部门,要切实抓好锅炉及井口房供暖设施维修管理工作,在接到调度室要求井口房供暖的通知时,必须在10分钟之内对井口送汽供暖。
2、机电科司炉工、管道工是当班井口供暖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必须经常对井口供暖设施进行检查,发现暖气片不热、管路堵塞、管路漏气时及时处理,不能影响井口正常供暖。
3、运输队是井口保暖工作的主要管理部门,要切实抓好井口房防火铁门、各通道挡风帘、托管装置平台盖板等保暖设施的维护与使用管理,合理确定罐笼的长时间停放深度,在出现井筒及其装备结冰挂凌现象时,必须迅速组织人员处理,落实好井筒检修操作规程及相应安全措施。
4、井口运输班长、把钩工是当班井口保暖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必须随时观测、掌握井口温度和井筒装备结冰挂凌情况,当温度达到或低于2℃时,或发现井筒装备结冰挂凌时,必须及时告知调度室,由调度员通知机电科或锅炉房进行供暖,通知运输队组织清除冰凌。
5、调度室是井口供暖保暖工作的监管部门,调度员要了解、掌握井口供暖保暖状况,不定时监督检查井口温度及井筒结冰挂凌情况,积极开展信息传达与反馈、通知布置与跟踪调度工作,并做好记录。
6、矿级值班领导要加强夜间“四防”工作的检查,每夜2时——5时至少对锅炉房、井口房进行一次岗位抽查和供暖温度检查,并现场签字,及时告知调度员。
三、罚则:
1、因井口供暖供汽量不足、供汽不及时,保暖措施落实不到位,井口观测不及时、汇报不及时,造成井口温度低于2℃的,一次对责任人罚款50元;造成井筒及其装备结冰挂凌的,一次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2、因锅炉、管路、暖气片等供暖设备设施检修保养不及时,作业过程中损坏供暖设备设施,影响井口正常供暖,造成井口房温度低于2℃的,一次对责任人罚款100元;造成井筒及其装备结冰挂凌的,一次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3、因部门内部管理不严、责任不明确、措施不具体,监督检查不到位,查岗及记录不及时,造成井口供暖不正常,井口温度低于2℃的,一次对责任人罚款200元;造成井筒及其装备结冰挂凌的,一次对责任人罚款300元,并扣除部门绩效考核2分。
4、因各种原因造成主井罐笼、阻车器、井筒结冰挂凌而影响安全生产的,由冬季“四防”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事故分析,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者,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XXXX煤矿有限公司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