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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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施工环境监理规范JTS+252-1-2018

水运工程施工环境监理规范JTS+252-1-2018
2.0.2环境污染事故Environmental Pollution Accident
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违反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和相关操作规程的施工行为,以及意 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使环境受到污染,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 物、自然保护区受到破坏,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 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2)工程环境监理目标;
(3)环境监理人员构成、职责分工和进场針■划;
(4)工程环境监理范围;
(5)工程环境监理工作内容。
4.0.3环境监理实施细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1程主要环境影响因子;
(2)施工工序的主要环境影响控制点及控制措施;
(3)施工过程中需重点关注的环境敏感点;
(4)工程环境监理实施方案。
6.2竣工验收环境监理(10)
7文件与资料(12)
7.1监理文件与资料管理(12)
7.2监理文件与资料内容(12)
7.3监理文件与资料归档(13)
咐录A施工单位常用表(14)
附录B环境监理常用表(24)
附录C本规范用词说明(27)
引用标准名录(28)
咐加说明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主要审查人、总校人员
和管理组人员名单(29)
条文说明(31)
1
1.0.1为落实水运工程施工监理中环境保护相关要求,满足环境监理工作标准化、规范 化需要,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水运工程施工活动对环境影响的监理:,
1.0.3水运工程施工环境监理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2. 0.1 施工环境监理Environmental Supervision in Construction Management在工程施工期间针对施工活动中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恢复等工作的监理。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加快,水利工程的建设与施工也日益增加。

为了确保水利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性,监理服务成为至关重要的环节。

本文将就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进行详细探讨,分为三个主要部分:监理机构的资质要求、监理人员的专业素养和监理流程的规定。

一、监理机构的资质要求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机构是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提高监理服务的水平,相关机构需满足一定的资质要求。

1. 注册资金要求:监理机构需具备一定的注册资金,以确保能够承担相应的责任和风险。

2. 人员配置要求:监理机构需拥有一支专业化的技术团队,包括工程师、技术员和其他必要的专业人员。

3. 业绩要求:监理机构应具备丰富的水利工程施工监理经验,包括参与过的项目数量和项目质量。

4. 设备设施要求:监理机构应配备必要的监测设备和检测仪器,以保证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监理人员的专业素养监理人员作为水利工程施工监理的核心力量,其专业素养对于工程质量和安全至关重要。

1. 专业知识:监理人员需具备充足的水利工程专业知识,包括工程设计、施工工艺、质量控制等方面。

2. 监理能力:监理人员需具备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问题解决能力,能够独立完成监理工作。

3. 法律法规:监理人员需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别是与水利工程相关的法规,以确保施工合规。

4. 沟通能力:监理人员需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能够与各方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三、监理流程的规定为了确保水利工程施工过程的规范性和监理工作的高效性,需制定相关的监理流程和规定。

1. 施工前期准备:监理人员在施工前需进行现场勘察和预先评估,确定施工方案和监测计划。

2. 施工过程监管:监理人员需进行现场巡查,确保施工按照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并及时发现和解决施工中的问题。

3. 质量控制:监理人员需进行质量检测和验收,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要求,并做好质量记录和资料整理。

4. 安全管理:监理人员需严格执行相关的安全管理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并及时应对紧急情况。

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

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

ZJSP17-2022-0008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文件浙交〔2022〕97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交通运输局、义乌市交通运输局,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台州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行为,强化施工分包管理,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公路水运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1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2022年8月16日- 2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建设高水平交通强省决策部署,深入开展交通建设领域违法转分包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进一步规范施工分包行为,促进交通建设市场健康发展,打造清廉交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施工分包的范围除规定不得分包的工程内容外,承包人可以采用施工分包的方式,将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专项工程依法交由具备相应条件的分包人实施,但分包人不得再分包。

下列工程内容不得分包:(一)滑坡体的预应力结构和抗滑桩。

(二)单独招标路面合同段的沥青面层结构。

(三)桥梁索塔、锚碇、沉井基础等结构;浇筑高度≥30米的非柱式混凝土墩;预应力混凝土桥梁上部承重结构(购买专业化生产的符合相关要求的梁板除外);拱桥、斜拉桥、悬索桥等特殊桥梁上部承重结构(钢结构除外)。

(四)水底隧道;采用盾构法或隧道掘进机(TBM)施工的隧道;设计明确的高风险和技术特别复杂的隧道;单独招标隧- 3 -道合同段的二次衬砌。

(五)船闸闸首与闸室混凝土结构;高桩码头现浇混凝土靠船上部结构;码头工程预应力混凝土构件预制(购买专业化生产的符合相关要求的梁板除外)。

(六)其他高风险和技术复杂的工程内容。

发包人可以结合项目实际在招标文件中按合同段明确不得分包的工程内容。

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构成主体工程的钢材、水泥、混凝土等主要材料、半成品、构(配)件(钢结构以及购买的梁板、商品混凝土等除外)的采购供应,应当由承包人完成,不得由分包人实施。

水运工程监理规范(完整版)

水运工程监理规范(完整版)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1总则1.0.1为加强水运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范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行为,提高综合经济效益和工程管理水平,有效控制工程工期和费用,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国家规定必须进行监理的水运工程项目,其他水运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1.0.3承担水运工程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具有水运工程监理资质,具有法人资格,并应按批准的相应资质等级承担监理业务。

1.0.4业主与监理单位应为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条款。

监理机构代表业主应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1.0.5监理单位与承包人应为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文件接受监理。

1.0.6监理单位与设计单位的协作应通过业主进行。

1.0.7水运工程的施工监理,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术语2.0.1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理合同的要求,依据工程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文件等,遵照一定的准则,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从施工招标期到交工验收及保修期的整个施工阶段,对水运工程建设的质量、进度、费用进行控制,对合同和信息进行管理并协调有关参建各方关系。

2.0.2监理机构由具有监理资质和法人资格的监理单位派驻现场履行监理合同的组织。

2.0.3监理工程师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并承担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工程师。

2.0.4总监理工程师获得监理工程师资格,由监理单位任命并经业主认可,负责大、中型工程项目全部监理工作的高级工程师和小型工程项目全部监理工作的工程师。

2.0.5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代表其对工程项目实施监理的监理工程师。

2.0.6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工程项目中某个专业监理工作的监理工程师。

2.0.7监理员经过监理业务培训,辅助施工现场监理并具备相应专业技能的人员。

2.0.8旁站监理人员对工程的重要环节或关键部位,实施全过程的现场监察。

2.0.9巡视监理工程师对施工现场或关键工序进行的经常性的检查活动。

2-06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J 216-2000)水运工程

2-06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J 216-2000)水运工程
精品可编辑术语201水运工程施工监理监理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理合同的要求依据工程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文件等遵照一定的准则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从施工招标期到交工验收及保修期的整个施工阶段对水运工程建设的质量进度费用进行控制对合同和信息进行管理并协调有关参建各方关系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 !"! #$%—#&&&)
环境条件等因素,组建工程项目监理机构。 试验室或委托当地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试验室进行必要的检测和平行试验。 监理工作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测量和试验专业人员
(!)编写《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 (")审查承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总进度计划; (#)向承包人移交工程控制点并核验承包人设置的测量控制网点或基线; ($)组织或参加施工图纸会审,参加设计交底; (%)检查施工人员、机械、材料的进场情况,审查承包人的开工申请, 签署工程的开工令; (&)主持或参加工地会议,并进行有关协调; (’)控制施工质量,检查或检验建筑材料和构配件质量,检查施工原始 记录及报告; (()对隐蔽、分项和分部工程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检查验收并签认,对分 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组织或参加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协助审查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及其 补救措施; ()))检查工程进度和计划执行情况; ()!)审查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变化; ()")进行工程计量,审核支付申请; ()#)审核承包人提出的交工申请,组织初验合格后及时向业主转报; ()$)参与合同管理,审核索赔报告,协调各方关系; ()%)提交相应的施工质量评价意见和监理工作报告; ()&)协助业主审查竣工结算; ()’)审核承包人在保修期内对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处理方案和实施情 况。 !"#"$ 监理机构应具有下列主要权利: ())在监理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对受监工程独立进行监理; (!)查阅受监工程的有关文件; (")参加业主和承包人召开的受监工程的有关会议; (#)制止各种质量与性能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场; ($)对质量不合格的工程和未进行验收的隐蔽工程拒绝计量; (%)当工程进度滞后于计划时,要求承包人限期整改; (&)对不符合要求的施工有权要求承包人改正,情况严重时,报告业主 同意后可部分暂停施工、调整不称职的人员,直至建议业主更换承包人。 !"#"% 监理机构应具有下列主要义务: ())设置或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应经业主认可; (!)按监理合同的规定配备足够的监理人员常驻现场; (")定期向业主书面报告工程质量、进度和费用等情况; (#)及时向承包人转达业主指令和修改设计;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总监负责制实施办法 浙交〔2009〕261号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总监负责制实施办法 浙交〔2009〕261号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总监负责制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制度,提高监理服务质量与水平,充分发挥总监理工程师的作用,依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及有关管理办法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高速公路和大型水运工程施工监理。

第三条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均设置一级监理机构,即监理工程师办公室(以下简称“监理办”)。

监理办实行总监负责制。

本办法所称的总监系总监理工程师的简称,是指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并经项目建设单位同意,担任监理办总负责人的监理工程师。

本办法所称的总监负责制是指总监一方面代表监理单位全面履行监理合同,依法行使合同赋予的监理权限,实现监理合同规定的工程建设目标;另一方面主持监理办内部管理工作,行使监理单位赋予的管理权限,实现监理单位设定的内部考核目标,并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的责任制度。

第四条总监具有双重身份,一是监理单位派驻工程所在地履行监理合同的全权代表和总负责人,是监理单位在该监理合同上设置的最高职务,是施工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等监理合同规定工作及监理人员廉洁自律等内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二是建设单位通过合同委托授权的代理人。

总监履行合同时必须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维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依据监理合同,各负其责,相互尊重、密切合作。

总监在监理办内部管理上受监理单位领导,并对监理单位负责;在工程建设管理上,总监受建设单位的协调管理。

第六条总监的素质应当满足以下基本要求:(一)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健康的体魄;(二)具有良好的表达、沟通和协调的能力;(三)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四)具有合理的知识结构和丰富的工程监理实践经验。

第七条高速公路和大型水运工程的总监应具有交通运输部(含原交通部)批准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并经监理单位聘任和岗位登记(岗位登记是指监理人员按照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网站行业数据库或浙江交通监理市场诚信信息系统管理要求,完成相关信息的录入并发布,下同)。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试行)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试行)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管理,制止非法转包、违规分包等行为,根据国家、部、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及其附属工程和配套服务设施的建筑和安装活动。

第三条凡在本省公路水运工程中的项目业主、监理单位、进行承包的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承包人)和分包的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分包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其依法进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分包行为,受国家和本省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的保护和约束。

第二章分包的规定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分包是指承包人按合同的约定,报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取得业主批准,将其承包的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或专业项目发包给其他企业施工。

分包人是指经承包人报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取得业主批准分包合同工程一部分的当事人。

分包人应是成建制的、与承包人无隶属关系的独立法人。

第五条分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分包计划必须报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取得业主批准;(二)依法需要分包的项目,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中进行说明,否则中标后不得分包;(三)主体工程和关键性工作不得分包,具体内容和范围见表一;(四)分包工作量不能超过合同总量的30%;(五)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或劳务分包资质;(六)分包人的分包范围必须与合同约定的内容相符;(七)应提供分包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人员设备等资料;(八)严禁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和层层分包。

第六条承包人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均属违法分包行为:(一)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人的;(二)有资质证书的单位通过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收取管理费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分包工程的;或无资质证书的单位、个人或低资质等级的单位通过各种途径或方式,利用有资质证书或高资质等级单位的名义分包工程的;(三)将不允许分包的主体工程和关键性工作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四)在承包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和业主批准,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五)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分包的;或分包人与施工现场的工人之间无合法的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关系的;(六)借劳务之名,行分包之实的。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修订出版稿2015.10.28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修订出版稿2015.10.28

JTS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JTS 252—2015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Code f orPort and Waterway Engineering2015—09—28发布2016—01—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S252—2015主编单位:北京水规院京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天津中北港湾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施行日期:2016年01月01日人民交通出版社2015·北京修订说明本规范是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下达2010年度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计划(新列项目部分)的通知”(交水发[2010]362号)要求,在深入调查研究和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经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编制而成。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J216-2000)自2001年4月实施以来,对规范和指导水运工程的施工监理工作,推动水运工程建设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水运工程建设的快速发展,工程建设管理模式日趋多元化,国家关于工程建设一系列新法规的发布实施,使监理工作职责和定位发生了新的变化,原规范中的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当前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工作的需要,为此,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组织对《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J216-2000)进行修订。

本规范共分9章和3个附录,并附条文说明,主要包括施工准备期监理、施工期监理、机电设备监理、缺陷责任期监理、合同管理、监理资料管理等内容。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1、将交工验收及保修期监理改为缺陷责任期监理,取消了施工招标期监理和施工监理交底的内容,增加了机电设备监理、施工安全监理和施工环境保护监理。

2、取消了原规范中部分不适用的术语,增加了“施工监理、监理单位”等术语。

3、补充调整了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职责等内容,补充了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和其他监理人员的任职条件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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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定(试行)法规标题: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定(试行)分类词:水运工程水运工程建设发布机关:交通部发布文号:交基发(1994)840号时效性:有效题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加速水运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步伐,促进水运工程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建立水运工程监理市场的新秩序,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工程监理是一种将工程技术、工程经济和相关法律融为一体的全方位、全过程的动态工程管理模式,是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或议标委托专业的工程监理单位对所建工程的质量、进度和投资进行综合管理的模式。

第三条工程监理包括设计阶段监理和施工阶段监理(以下简称设计监理和施工监理)。

我国水运工程实行施工监理。

凡大中型水运建设项目和重要的小型水运建设项目,均须按本规定实行施工监理。

其他水运建设项目可参照本规定实行施工监理。

第四条承担水运工程施工监理业务的单位,须具有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的相应的工程监理资格和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水运工程监理单位。

外国监理公司须经我国交通主管部门认可,在工程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在我国承揽水运工程施工监理。

承担水运工程项目监理的主要成员,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颁发的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证书。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选择监理单位时,应通过招标或议标,择优选定资质高、信誉好的队伍。

在工程监理体制中,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是监理与被监理关系。

监理单位应在合同确定的职责范围内,独立、公正、科学地开展工作。

建设单位应充分信任、全面支持监理;施工单位应认真接受、积极配合监理。

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均应接受水运(或港口、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代表国家交通主管部门对其队伍资质和工程质量进行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的主要依据:1.国家有关的政策、法律和法规。

2.国家、交通部及有关行业部门颁发的工程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

3.依法签订的工程监理合同及施工承包合同。

4.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

5.建设单位的招标文件(含《技术规格书》)。

第七条施工单位是工程的直接实施者。

监理单位的出现,不能替代施工单位的任何责任。

为保证承建工程的质量、工期和造价,施工单位必须保持与注册资质等级相符的管理人员、技术骨干队伍和机械设备,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适应工程监理体制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八条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恪守“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廉洁自律”的准则,积极工作,勤奋学习,与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及质量监督部门密切合作,全面履行施工监理的职责和义务。

第九条对积极工作,为提高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效益做出较大贡献的监理单位及个人,交通工程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对擅离职守、营私舞弊,造成较大工程事故和经济损失的监理单位及个人,建设单位可视情节扣减工程监理费、终止监理合同、责令其退场;交通工程主管部门可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监理资格证书等处罚,对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其经济和刑事责任。

对无证经营或越级承担水运工程施工监理的单位和个人,交通工程主管部门除责令其终止监理合同外,可视情节对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等处分。

第十条水运工程监理工作由交通部实行行业管理。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相应的法规、制度由交通部统一制订,监理单位及监理工程师的注册资格由交通部审批。

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是管理全国水运工程监理的专职机构,各省级水运(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各港口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监督本地区、本部门的水运工程监理工作。

第二章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及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第十一条水运工程监理单位是技术密集型的独立的经济实体,须具有相应的组织机构、一定资质和数量的骨干成员、一定类别和数量的检测仪器设备、一定额度的注册资金、正式的开户银行和帐号、固定的办公场所及明确的法人代表。

按上述各项内容,水运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具体标准和申报办法详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监理资格审批暂行规定》。

水运工程主管部门将按有关要求进行复查、考核。

第十二条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分为监理工程师和专项监理工程师两类,专项监理工程师只在批准的工程项目中有任职资格。

其具体标准和申报办法详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办法》。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承接建设单位委托的水运工程施工监理任务后,应按监理委托合同确定的受监工程的种类、规模、项目、工期及现场条件,组建相应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

监理机构名称可称为工程项目施工监理部或监理组。

第十四条大型水运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部,可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简称总监)、总监代表、驻地监理工程师、现场监理员(又称旁站)、测试人员和必要的行政、后勤管理人员组成。

视工程的类别和规模,驻地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应分专业配备,并应有足够数量。

对于一般工程项目,应视具体情况,尽量减少层次,保持监理机构的精干和高效。

总监和总监代表须由高级工程师或高级经济师担任,驻地监理工程师须由相应专业的工程师或经济师担任,上述人员均须是交通部批准注册的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或专项监理工程师。

现场监理员须有初级技术职称并经过岗前监理业务培训。

第十五条现场监理机构须对主要结构、构件和材料进行测试。

大中型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部,应在现场设立检测试验室,配备一定数量的仪器设备和相应的测试人员。

试验室负责人须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测试人员须有操作证书。

仪器须定期请法定计量检定单位给予校验,保证其性能准确、可靠。

小型水运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机构可与当地有检测资格证书的试验室签订协议,委托其完成必要的试验检测任务。

第十六条水运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机构在现场的办公、生活设施和交通、通讯问题应由建设单位负责解决,并列入工程量清单。

第三章建设单位和施工监理机构的职责、权务及义务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和水运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机构的职责、权力、义务及奖罚事项,双方应在洽谈监理合同时具体商订,并写进合同文本。

第十八条施工阶段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1.进行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招标,并与中标单位签订监理合同。

2.组织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会审。

3.主持工程项目施工和机械设备采购的招标,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和机械设备供货合同。

4.办理建设占地和临时用地的征用手续,落实拆迁工作,为工程开工提供“三通一平”等必备条件。

5.办理开工申请报告。

6.审查工程进度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按期落实资金筹措计划。

7.听取监理机构关于工程进展情况的汇报,审核有关报表,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8.审核监理机构签发的工程计量清单和付款通知书,并据其拨付工程款。

9.处理施工承包合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合同增补事项。

10.核定索赔和反索赔事宜。

11.主持交工验收,负责工程结算。

12.申报竣工验收并筹办有关事项。

第十九条施工招标期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机构的职责:1.协助建设单位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

2.协助建设单位编写施工招标文件。

3.协助建设单位审查投标单位的资质和业绩。

4.参与评标工作。

5.协助建设单位起草施工承包合同。

第二十条施工准备期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机构的职责:1.协助建设单位编写开工申请报告。

2.协助审查中标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总进度计划、现金流动计划、以及据其编制的年度计划。

3.核验工程控制点的高程和坐标并向施工单位移交。

4.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大型临时设施的设计。

5.参加设计交底会。

6.核查进场施工队伍(含分包单位)的资质及施工机械设备性能与数量。

7.核查进场建筑材料及构件的品种、数量和质量,对不符合要求的禁止进场或责令清除出场。

8.签发单位工程的开工指令。

9.签发予付款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施工期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机构施工期的职责:1.参加或主持工地现场会议。

2.检查施工操作情况,质量检测的取样、测试情况,施工船机设备的运转情况。

3.核查施工队伍资质变化情况。

4.查看和抽验建筑材料与构件的质量情况。

5.定期核查工程进度与计划执行情况。

6.对隐蔽工程和分项、分部工程及时进行验收。

7.核实已完工程的合同工程量清单并签发相应的付款通知书。

8.审查工程变更及其引起的工程量变化。

9.参与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协助审查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及其补救措施,并检查落实情况。

10.对施工承包单位因国家政策性调价或不可预见因素变化而提出的合同期内工程费用变化清单,及时进行核算,报请建设单位同意后,签发付款通知书。

11.对施工单位提出的工期延长或费用索赔报告进行核查,报请建设单位同意后,签署意见和付款通知书。

12.对于由施工单位责任造成的工程损失进行测算后,报请建设单位提出反索赔。

13.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执行施工承包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端。

第二十二条交工验收及保修期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机构的职责:1.审核施工单位提出的交工申请报告,并及时向建设单位转报。

2.核查工程档案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提交相应的工程监理报告。

4.参加建设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主持的交、竣工验收工作。

5.协助建设单位编写竣工决算。

6.审核施工单位在保修期内对工程维护及缺陷处理的方案,核查其实施情况。

第二十三条水运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机构的权力监理机构在监理合同确定的范围内,对受监工程有独立进行监理的权力。

主要有:1.有权查阅受监工程的全部设计文件及批文。

2.有权参加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召开的有关受监工程的各种业务会议。

3.有权制止各种质量与性能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进场。

4.有权决定上道工序质量不合格的工程,不准其下道工序施工;有权禁止对质量不合格的或未经检验的隐蔽工程进行复盖,对已复盖的不予验收。

5.对质量不合格的工程和未进行验收的隐蔽工程有权拒绝计量和签署付款通知书。

没有监理机构签发的付款通知书,不予拨付工程款。

6.当工程进度滞后于计划时,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或提请建设单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排除影响施工进度的各种因素,以确保合同工期的兑现。

7.对履约能力差的施工单位,有权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的队伍,有权建议建设单位中止合同,更换队伍。

8.有权审核由于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变化。

第二十四条水运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机构的义务全面履行监理合同是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机构的服务宗旨,秉公办事、尊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正当权益是各级监理工程师的行为准则。

在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的主要义务是:1.施工期间,必须遵照监理合同派出足够的监理人员常驻现场,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2.定期召开工程现场例会,及时通报现场情况。

3.定期向建设单位书面报告工程的质量、进度和费用支付等情况。

对突发的重大问题应随时报告。

4.及时发布建设单位在施工合同允许范围内的变更意见或修改设计。

5.及时转达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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