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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证据基础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证据基础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证据基础
高权
【期刊名称】《大庆社会科学》
【年(卷),期】2008(000)006
【摘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之一,作为证据能否具有证明案件事实,其基础是心理学、伦理学和可客观三个方面.心理学和伦理学是通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思想及其所受教育对自身的影响产生的不同生理反映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而可客观是通过现代科学技术手段把证据进行客观化处理,保证其原始性,最终达到公正的事实认定.
【总页数】2页(P50-51)
【作者】高权
【作者单位】肇州县人民检察院,黑龙江,肇州,1664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5.13
【相关文献】
1.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的证据种类质疑
2.如何审查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由一起被告人翻供案例谈起
3.浅析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的证据价值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之思考
5.被告人辩解对自首制度中\r\"如实供述\"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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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质证要点整理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质证要点整理

对犯罪嫌疑⼈、被告⼈供述与辩解质证要点整理嫌疑⼈、被告⼈供述和辩解是《刑事诉讼法》規定的刑事诉讼的⼋种证据之⼀。

在证据中的地位⾮常之⾼,实务中流传着”⼝供“为王的称号,因为它是⾮常重要的定案依据。

具体定义指的是犯罪嫌疑⼈、被告⼈就有关案件的事实情况向司法机关作的陈述,俗称为⼝供,具有直接证明案件事实、多有虚假的成分、易出现反复之特点。

⼝供的特点:具有直接证明案件事实、多有虚假的成分、易出现反复之特点,也因其属于⾔词证据,⾔词证据的不稳定性和主观性特点导致犯罪嫌疑⼈、被告⼈供述经常出现前后不⼀致、反复的现象,“被告⼈翻供”成为我国刑事审判实践中⽐较常见的现象。

这在⼀定程度上不仅影响了对⼝供乃⾄案件证据的准确运⽤和认定,⽽且进⼀步增加了对被告⼈翻供案件证据和事实认定的复杂性。

⼝供的内容主要有三种:第⼀种是承认⾃⼰有犯罪⾏为或罪⾏较重的陈述,即供述;第⼆种是否认⾃⼰有犯罪⾏为或说明⾃⼰罪⾏较轻的陈述,即辩解;第三种是检举揭发他⼈犯罪⾏为的陈述,即攀供。

其中,前两种内容应以犯罪嫌疑⼈、被告⼈供述和辩解的形式出现,⽽⾄于第三种内容能不能以犯罪嫌疑⼈、被告⼈供述和辩解的形式出现,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如果是对⾮同案犯罪嫌疑⼈、被告⼈的检举揭发,与本案的事实⽆关,就不能作为证明本案的真实情况的证据使⽤,不属于“犯罪嫌疑⼈、被告⼈供述和辩解”的组成部分,⽽应在所检举揭发的案件中,以证⼈证⾔的证据形式出现。

⼆、如何审查“被告⼈供述”?程序问题:侦查⼈员不能全程在场或侦查⼈员代签名根据法律规定,讯问应当由两名以上侦查⼈员参加,讯问笔录应当由参加讯问的侦查⼈员签名,但实践中,有些案件同步录⾳录像反映其中⼀名侦查⼈员长时间外出,未全程在场。

部分案件的讯问笔录存在侦查⼈员忘记签名的情况,也有的案件中存在侦查⼈员讯问笔录上代签名的情况,具体表现为两名侦查⼈员的笔迹完全相同,或同⼀侦查⼈员在不同笔录中的签名字迹不同虽然忘记签名可以进⾏补正,但⼤量此类问题的补正在⼀定程度上拖延了办案时间,⽽代签名等不规范问题则易导致⼀系列后续问题。

公安机关听取、审查、处理犯罪嫌疑人辩解、申诉、控告工作规定

公安机关听取、审查、处理犯罪嫌疑人辩解、申诉、控告工作规定

公安机关听取、审查、处理犯罪嫌疑人辩解、申诉、控告工作规定第一条为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安机关严格、公正、文明、规范执法,确保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全省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犯罪嫌疑人对于公安机关采取的受案、初查、立案、侦查及采取强制措施等刑事执法活动提出的辩解、申诉、控告。

对已经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提出的辩解、申诉、控告,按照法定程序或者信访程序办理。

第三条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听取、审查、处理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或者授权委托人的辩解、申诉、控告,应当遵循依照程序,全面客观,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四条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是听取、审查、处理犯罪嫌疑人辩解、申诉、控告的主管部门。

纪检、督察、法制、信访部门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负责处理犯罪嫌疑人的申诉、控告。

第五条办案民警应当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并如实记录。

对于犯罪嫌疑人所作的无罪或罪轻的辩解,以及提供的相关证据,应当及时调查核实。

对犯罪嫌疑人的有关辩解、证据及调查核实情况应当附卷。

第六条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在审核案件时,既要审核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辩解及其提供的证据,还要审核办案部门对上述证据的核查情况。

办案部门没有认真核查或者没有将有关证据附卷的,法制部门应当将案件材料退回办案部门限期补正,必要时可以向办案部门核实情况。

第七条经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犯罪行为不是该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应当依法撤销案件或终止侦查;对涉嫌犯罪但继续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变更或者解除。

第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或者授权委托人提出的申诉、控告。

口头提出申诉、控告的,办案人应当制作笔录,并由申诉、控告人签名或盖章。

第九条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或者授权委托人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下列违法、失职行为可以提出申诉或控告:(一)拒绝受理应当由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或者受案后拖延不办的;(二)违法立案的;(三)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解除或者变更的;(四)违反回避规定的;(五)对当事人依法提出的复议、复核申请拒绝受理或者不予答复的;(六)对办案人员或公安机关其他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侵害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财产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的;(七)在执法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刑讯逼供的;(A)认为公安机关做出的处理决定或者检验、鉴定意见违背事实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如何鉴别共同犯罪中具有矛盾的供述与辩解.doc

如何鉴别共同犯罪中具有矛盾的供述与辩解.doc

如何鉴别共同犯罪中具有矛盾的供述与辩解作者:王洪伟傅华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0年第06期案名:郑毅合同诈骗案案情:2006年8月20日,犯罪嫌疑人郑毅通过某村村主任张海仁与某矿业有限公司(采矿区在该村土地上)总经理王某私下签订了在该村矿区内定点承包开采铁矿石的协议。

因该协议未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在偷偷开采了几个月后,2007年10月,郑毅在该矿业有限公司和当地安监部门的制止下无法继续开采。

在明知采矿协议不具合法性的情况下,张海仁从郑毅处取得采矿协议后,先通过伪造村支书杨某的签名(经笔迹鉴定认定)把协议一方主体由郑毅变更为该村,然后又将协议中约定承包的采矿点以50万元卖给了不知情的吴永胜。

张海仁分得20万,郑毅分得30万。

之后,因协议不能继续履行,吴永胜得知被骗。

2008年7月,吴永胜找到张、郑二人索要被骗的50万元钱,并与张海仁、郑毅分别签订了还款协议,2008年10月,因张、郑二人到期未还款,吴永胜随即报案。

面对讯问时,张海仁与郑毅各执一词。

张海仁供述:整个事件都是郑毅与其商量后进行的,伪造村支书杨某的签名也是郑毅所为。

郑毅第一次供述时除在伪造村支书记杨某签名上与张海仁供述不一致外,其他大部分内容均能吻合。

但在后来的讯问中,郑毅则全部推翻了自己之前的供述,并强调:张海仁之前确实跟自己提过要出卖矿点,但自己并未同意。

至于这次诈骗活动,在吴永胜交款以前,他对该事并不知情,整个事件都是张海仁一手操办的。

一、案件始末2009年7月31日,公安机关以张海仁、郑毅涉嫌合同诈骗罪将该案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承办人经审查认为,张海仁明知采矿协议不具合法性,不能实际履行,但仍通过签订转让合同的方式,骗得吴永胜50万元人民币。

张海仁的行为完全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对其认定涉嫌合同诈骗罪并无疑问。

但郑毅在该事件自始至终都没有直接出面参与,且始终坚持“自己对该事不知情”,因为没有其他证据,应作存疑不起诉处理。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真题2020年(精编)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真题2020年(精编)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真题2020年(精编)一、(本题32分)1. 材料一: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我国正处(江南博哥)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关键时期。

顺应时代潮流,适应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统揽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不断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新期待,战胜前进道路上的各种风险挑战,必须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上下更大功夫。

把我国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保证。

材料二:要加大对危害疫情防控行为执法司法力度,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条例、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实施疫情防控及应急处理措施。

材料三:这场抗疫斗争是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一次集中检验。

新征程上,要突出问题导向,从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和科技支撑、提升应急物资储备和保障能力、提升国家生物安全防御能力、完善城市治理体系和城乡基层治理体系等方面入手,抓紧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加快完善各方面体制机制,增强社会治理总体效能,不断提升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和水平,为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夯实制度保障。

问题:根据材料,结合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求,谈谈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积极作用。

答题要求:1.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2.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3.总字数不得少于600字。

正确答案:略二、(本题34分)1. 案情:2010年3月,刘某与任某为了种植沉香,擅自砍伐了国有森林中的一片树木(1200株),将砍伐的树木扔在一旁,然后种植沉香,一直没有被人发现。

2016年2月,森林公安局的侦查人员王某发现林木被砍伐,但因其与刘某是中学同学,碍于情面便未作任何处理。

导致刘某与任某继续种植沉香。

对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判断

对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判断

对证 据 的审 查 判 断 是一 个 理 性 思 维 和 实践 验 证 的
过 程 。 司法 工 作 人员 需 要 对 收 集 到 的 证 据进 行 推 理 判
断 ,以 了解 证 据 的 内 部联 系 ,透 过 现 象 看 清证 据 的本 质 , 而查 明案 件 事 实 。审 查 一 般 从 这几 个 方 面 进 行 : 从 ( ) 证 据 来 源 和 形 式进 行 审查 , 要 审查 证 据 的形 成 1从 主
从 事 正 常胡 同游 工作 人 员 、与 犯 罪嫌 疑 人 甲共 同从 事 非 法 胡 同游 的 同乡 的证 言 证 明 。犯罪 嫌 疑 人 甲长期 从 事 非 法胡 同游 运 营 , 营 的对 象 主要 是 外 籍游 客 。 害 运 被 人 乙 为外 籍 游 客 。案 发 后 马 上 报 案 ,陈 述 了事情 的经 过, 并且 提 供 了其 相 机 内 留有 的犯 罪 嫌 疑 人 甲的 照片 。
驾 驶 巡 逻 车巡 逻 过程 中 , 外 籍 女 子 ( 害 人 乙 ) 下 一 被 拦
北 京 市 宣武 区人 民 检 察 g 10 5 ] , 005  ̄[
2 1 年第 7期 ( 00 经典案例 ) 总第 1 4期 / 0
到 严重 的质 疑 , 将 其排 除 。 应 第二 , 审查 犯 罪嫌 疑 人 供述 和 辩 解 的 动机 。 就供 述 而 言 , 案 自首 的, 般会 如实 地 供 述 犯 罪 事 实 。有 的 投 一 是 在 证 据 面 前 , 不 得 已认 罪 , 般 会 比 较 真 实 ; 的 迫 一 有
犯 罪 嫌 疑 人 甲供 述 辩 解 称 其 拉 载 乙后 , 只收 取 了 2 5
二 、 审查 判 断 犯 罪 嫌疑 人供 述 和 辩 解 的 一 般方 法 及 内容

法律规定口供(3篇)

法律规定口供(3篇)

第1篇在司法实践中,口供作为一种重要的证据形式,对案件的侦破和审理具有重要意义。

口供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或者其他知情人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我国法律规定,口供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证据之一,但同时也规定了严格的规范和程序,以确保口供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本文将从口供的定义、法律规定、重要性、规范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口供的定义口供,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或者其他知情人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口供可以是口头陈述,也可以是书面陈述。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口供包括以下几种:1. 犯罪嫌疑人口供:犯罪嫌疑人就自己涉嫌的犯罪事实所作的陈述。

2. 被告人口供:被告人就自己涉嫌的犯罪事实所作的陈述。

3. 被害人口供:被害人就自己遭受的犯罪事实所作的陈述。

4. 其他知情人口供:与案件有关的证人、鉴定人等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二、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审查,确认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五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应当录音录像;必要时,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固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审查,确认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明确了对非法证据的排除标准和程序,要求侦查机关在收集口供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确保口供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三、口供的重要性1. 有利于案件侦破口供是案件侦破的重要线索,通过对口供的分析,可以揭示犯罪事实,锁定犯罪嫌疑人。

2. 有利于保障人权口供的真实性可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3. 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口供可以作为证据之一,在审判过程中起到关键作用,提高司法效率。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什么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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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被告⼈的供述和辩解是什么
犯罪嫌疑⼈、被告⼈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被告⼈就有关案件情况,向侦查⼈员、检察⼈员和审判⼈员所作的陈述,即通常所说的⼝供。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条审查被告⼈供述和辩解,应当结合控辩双⽅提供的所有证据以及被告⼈的全部供述和辩解进⾏。

被告⼈庭审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盾,⽽其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

被告⼈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但庭审中供认,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审供述;被告⼈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得采信其庭前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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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判断
作者:马剑萍
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0年第07期
案名:甲某抢夺案
[基本案情]甲长期以非法运营三轮车载客胡同游为生。

2009年的一天,甲拉载某外籍游客乙进行胡同游,双方谈好价格为30元。

下车时乙欲给甲30元,甲称不够,向乙索要300元,乙同意支付300元。

甲趁乙从钱包取钱之际,从乙的钱包内抢走1000元。

甲不供认从乙的钱包内抢走1000元,称乙仅给了其25元。

一、本案的主要证据和核心问题
(一)主要证据
1.犯罪嫌疑人甲的供述和辩解:称其拉载乙后,乙只给了其25元。

当天,因听说与其共同从事非法运营三轮车胡同游的同乡李某、朱某、于某、郭某被抓,怕被抓,没回暂住地居住,之后回了原籍。

2.被害人乙的陈述:其搭乘甲的三轮车游胡同,双方谈的价格为30元,下车时甲向其索要300元,其同意后在从钱包内取钱之际,甲趁机抢走其钱包内的1000元,遂报警。

其在相机内留有甲的照片。

3.证人证言:(1)案发地附近居民高某、王某证明此地常有非法运营三轮车胡同游,向外籍游客索要300-500元不等,不给就抢。

其中王某辨认出甲、李某、朱某、于某、郭某是在附近从事这样非法运营的三轮车车夫;(2)从事正常胡同游的曹某、马某证明有非法运营三轮车胡同游常强迫外籍游客交易,并辨认出甲、李某、朱某、于某、郭某是在附近从事这样非法运营的三轮车车夫;(3)与甲共同从事非法运营的同乡李某、朱某、于某、郭某证明他们非法运营黑三轮车车主以胡同游为名,强迫外国游客交易的事实,并证明甲也从事这一行业;(4)派出所民警徐某、王某证明案发当天,二人驾驶巡逻车巡逻过程中,一外籍女子(被害人乙)拦下警车求助,后经翻译得知其被一名人力三轮车车夫抢走1000元现金。

(二)核心问题
根据上述分析可得,犯罪嫌疑人辩解其没有实施抢夺,该辩解是否真实可信,是本案能否定案的关键。

为了方便解说,下文先探讨一下对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审查判断的一般方法和内容,再结合本案具体分析。

二、审查判断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的一般方法及内容
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是一个理性思维和实践验证的过程。

司法工作人员需要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推理判断,以了解证据的内部联系,透过现象看清证据的本质,从而查明案件事实。

审查一般从这几个方面进行:(1)从证据来源和形式进行审查,主要审查证据的形成原因、收集、保管等其他形式上的原因是否会影响证据的真实性;(2)从证据的内容进行审查,主要审查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如证据内容是否明确、是否合理;(3)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上,审查证据是否属实。

具体而言:
第一,审查获得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的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存在诱供、威胁、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

有非法取证行为,那么其供述和辩解的真实性就受到严重的质疑,应将其排除。

第二,审查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的动机。

就供述而言,投案自首的,一般会如实地供述犯罪事实。

有的是在证据面前,迫不得已认罪,一般会比较真实;有的抱着侥幸的心理,供述避重就轻;有的由于其他原因,供述会替他人承担罪责,这种情况下的供述的真实性是值得怀疑的。

就辩解来说,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其有权进行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辩解。

但在实践中,有的是出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进行辩解,有的则是出于逃避罪责而虚构事实进行狡辩。

所以,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的动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辩解的真实性。

第三,审查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是否符合情理,有无矛盾。

这主要是指从情理上审查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是否真实,也就是要运用生活中的一般法则或规律来判断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的真实性。

要结合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况,从犯罪的时间、地点、后果进行分析。

第四,审查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与其他在案证据有无矛盾。

审查判断证据有效的方法是结合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看证据之间有无矛盾。

要审查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与同案其他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有无矛盾,与其他证据有无矛盾。

对矛盾要结合本案中的其他证据进行分析判断。

尤其是其辩解与其他证据存在矛盾时,应侧重分析其他证据能否形成证据锁链,如果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锁链,可以确认案件事实的,犯罪嫌疑人辩解就极可能是不真实的,不具有可采性。

当然当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与其他证据相互一致,也要分析这种一致性是本质上的一致,还是假象上的一致。

三、对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判断
经审查,本案证据均为合法取得,具有合法性,因而审查判断证据就是本案关键。

本案中,案发地居民、从事正常胡同游工作人员、与犯罪嫌疑人甲共同从事非法胡同游的同乡的证言证明,犯罪嫌疑人甲长期从事非法胡同游运营,运营的对象主要是外籍游客。

被害人乙为外籍游客,案发后马上报案,陈述了事情的经过,并且提供了其相机内留有的犯罪嫌疑人甲的照片。

犯罪嫌疑人甲供述辩解称其拉载乙后,只收取了25元,没有实施抢夺1000元的行为。

对上述证据,我们需
要分析犯罪嫌疑人甲的供述和辩解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之间的一致与矛盾,从而判断其辩解称没有实施抢夺的合理性,进而判断其供述和辩解的真实性与可采性。

第一,从甲辩解的合理性来看,甲供述与被害人乙的陈述能够证明案发当天甲拉载乙的事实。

甲称没有抢夺乙钱财的辩解是逃避罪责的虚伪陈述还是依法行使自行辩护,我们需要结合其具体情况进行分析是否具有合理性和可采性。

首先,从甲的一贯行为来看,其有长期从事拉载外籍游客强迫交易的行为。

这一点有案发地居民、从事合法胡同游人员、与甲共同从事非法胡同游的同乡的证明。

其次,甲在案发后有不敢回暂住地并且返回原籍的行为,事实上甲也是在原籍被抓获的。

第二,乙报案的时间及时,案发后即向巡逻民警陈述了遭甲抢夺钱财的事实。

乙作为一名外籍游客,与犯罪嫌疑人甲之间没有利害关系,其有真实陈述的动机。

第三,从甲的辩解与其他证据的关系来看,甲的辩解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不一致,存在矛盾。

综观全案,除了甲的辩解外,其他的在案证据之间具有关联性和不矛盾性。

因而从真实性的角度看,甲的辩解具有不真实性。

从上述三点来分析,甲的辩解不具有合理性。

因此,我们断定甲某的抢夺行为成立,依法对甲某按抢夺罪提起公诉。

任何证据都不能独立证明本身的真实性。

因而我们在审查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时,应将其放置于整个案件的证据体系中,首先审查单个证据,即犯罪嫌疑人供述之间、供述与辩解是否存在矛盾。

其次,综合审查,即案件其他证据与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之间是否存在矛盾。

其他证据真实而辩解与其他证据不一致并相互矛盾的,则可证明辩解的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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