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海南省农业厅关于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的通知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1.06.09•【字号】琼农办〔2021〕94号•【施行日期】2021.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正文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的通知琼农办〔2021〕94号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现将《海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2021年6月9日海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行为,保证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地行使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海南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农业系统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各级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行政处罚种类及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适用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过罚相当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作出的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相当。
(二)公平公正原则。
行使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对于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相当、违法主体同类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8.07.01•【文号】国办发[1998]102号•【施行日期】1998.07.0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通关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1998年7月1日国办发〔1998〕1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6号),组建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由海关总署管理。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是主管出入境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和商品检验的行政执法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
1.国境卫生检疫法律、法规的起草,由卫生部负责。
2.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的起草,由农业部负责。
3.进出口商品检验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起草,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
(二)划入的职能。
1.将卫生部承担的国境卫生检疫、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的职能,交给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将农业部承担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职能,交给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3.将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承担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和监管的职能,交给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三)转变的职能。
1.将实验室检验检疫、隔离检疫等技术工作以及与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的技术有关的研究、咨询、风险分析的职能,交给下属事业单位。
2.将对认可的检验(鉴定、卫生监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动植物检疫)技术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实验室资格评审的职能,交给下属事业单位。
3.将健康体检和预防接种的职能,交给下属事业单位。
4.将技术标准的研究制度和技术开发、推广、服务以及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应用开发的职能,交给下属事业单位。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21-2022年)

2021.12.10
7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农规【2021】7号
2021.12.24
8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农业建设项目评估(评审)规定》《海南省农业农村厅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琼农规【2021】3号
2021.4.1
4பைடு நூலகம்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实施办法》的通知
琼农规【2021】4号
2021.7.20
5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田建设项目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农规【2021】5号
2021.9.10
6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年修订)》《海南省农业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
琼农规【2022】9号
2022.9.13
15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境外人员参加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告
琼农规【2022】10号
2022.9.13
16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作物种质资源登记管理办法》《海南省畜禽种质资源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农规【2022】11号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21-2022年)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公布日期】2022.11.18
【字 号】
【施行日期】2022.11.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海洋捕捞渔船审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海洋捕捞渔船审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2.03.14•【字号】琼农规〔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海洋捕捞渔船审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琼农规〔2022〕2号各沿海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局: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并规范我省海洋捕捞渔船审批管理,经多次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我厅研究制定了《海南省海洋捕捞渔船审批管理办法(暂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2022年3月14日海南省海洋捕捞渔船审批管理办法(暂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审批权限第三章办理程序第四章申报材料第五章证书证件办理第六章档案管理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其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海洋捕捞渔船审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和《海洋捕捞渔船拆解操作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海洋捕捞渔船是指纳入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管理的海洋捕捞渔船(以下简称渔船)。
第三条渔船审批包括:渔船报废、购置、制造和更新改造等审批事项。
(一)报废渔船是指对不能或不再从事海洋捕捞生产的渔船进行后续处理,主要包括拆解、销毁或用于人工渔礁等方式。
(二)购置渔船是指从国内买入渔船,购置的渔船其船网工具指标必须随船转移。
(三)制造渔船是指新建造渔船,本办法中的制造渔船是指旧船淘汰后再建造渔船。
(四)更新改造渔船是指通过更新主机或对船体和结构进行改造改变渔船主机功率、作业类型、主尺度或总吨位。
第二章审批权限第四条船籍港所在地市、县、自治县渔业主管部门承担渔船报废监管职责,负责组织实施工作。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农业厅等六个部门关于农村“六员”队伍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农业厅等六个部门关于农村“六员”队伍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18•【字号】琼府办[2007]10号•【施行日期】2007.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农业厅等六个部门关于农村“六员”队伍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府办〔2007〕10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省司法厅、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省卫生厅等六个部门分别制定了关于农村农(渔)技员、计生员、人民调解员、文化宣传员、卫生员和畜牧兽医员(以下简称“六员”)队伍管理的实施意见。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上述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要充分认识农村“六员”队伍建设的重大意义。
建设农村“六员”队伍,是对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制度创新,是对农民服务的有效载体。
农村“六员”队伍建设为我省农村培育一支最贴近“三农”的稳定有效的服务队伍,形成服务农业生产、农民生活的村级综合服务体系,对于加快我省农业科技推广和创新,提高农村公共服务能力和农民素质,促进农村社会稳定,扎实推进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积极的意义。
二、要切实抓好农村“六员”选聘、管理工作。
农(渔)技员、文化宣传员、卫生员、畜牧兽医员均分别按每个建制村1人的标准聘用,其日常管理由乡镇政府负责。
我省农村计生员制度已经建立,对计生员的日常管理原则上按现行办法执行。
建制村均已有依法产生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若干名人民调解员,不再增配人民调解员,对人民调解员的日常管理按照法律规定执行。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认真抓好“六员”管理实施意见的组织实施。
“六员”的选聘、培训、上岗工作必须在2007年3月底前完成。
农业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农发[1999]7号
![农业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农发[1999]7号](https://img.taocdn.com/s3/m/32a0a42d66ec102de2bd960590c69ec3d4bbdb44.png)
农业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农业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1999年6月3号农农发[199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各地“三检”临时协调小组:近年来,随着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我国从国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苗木的种类和数量不断增多,促进了农业生产和经济贸易的发展。
但是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些引种单位事先未办检疫审批手续,即对外签定贸易合同、开出付款信用证或让对方发货,致使货物到港时仍未获得进口许可,种苗压船、压港,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少数省级审批部门违规越权审批,超限量或超范围审批,给审批管理带来混乱;由于生产性引种批次多,数量大,引进渠道复杂,种植地点分散,检疫风险增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多次截获小麦矮腥黑穗病菌(TCK)、地中海实蝇、番茄环斑病毒等一类危险性检疫病虫,在国内也相继发现苜蓿黄萎病、蔗扁蛾、灰豆象、芒果象甲等一些新的危险性病虫,对农业生产构成严重威胁。
为了适应扩大开放和加快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做好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工作,特作如下通知:一、严格控制从国外大批量引种。
国内需要的生产用种应立足于国内自繁自育,原则上不从国外大量引种,尤其是粮、棉、油、糖等对国内生产影响较大的大宗作物和国外疫情不清、引进后传播危险性病虫害可能性大的种苗更要严格控制。
如因救灾备荒等特殊需要从国外超限量引种的,应由省级农业厅(局)植物检疫机构审核提出意见,报农业部植物检疫机构审批;凡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须从国外引进禁止入境的品种资源的,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捡疫局办理特许审批。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分工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01•【字号】琼府办[2008]26号•【施行日期】2008.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分工的通知(琼府办〔2008〕26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分工通知如下:徐庄秘书长:协助罗保铭省长工作;负责处理省政府的日常工作;主持省政府办公厅全面工作;协调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编委工作;分管省信访局、省档案局、省接待办、省政府驻京办、省政府驻穗办、省政府应急办(省政府值班联络室)、省政府办公厅一处、组织人事处、行政技术保障处、新闻信息处。
王扬俊副秘书长:协助林方略副省长工作;协调省科技厅、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省行政学院工作;协助联系省通信管理局、省邮政管理局、省科协、省残联、省红十字会工作;分管省政府办公厅五处。
冯鸣副秘书长:协助姜斯宪副省长工作;协调省教育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外事侨务办、中国南海研究院、省国资委、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省海防与口岸办、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省地质勘查局、省发展控股有限公司工作;协助联系海口海关、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口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海南测绘局、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工作;分管省政府办公厅四处、督查议案处。
王兆民副秘书长:主持省政府驻京办全面工作。
屈建民副秘书长:协助方晓宇常务副省长工作;主持省法制办全面工作;协调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研究室、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发展与改革厅、省招商办、省粮食局、省物价局、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交通厅、省地税局、省统计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工作;协助协调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编委工作;协助联系省国税局、海南调查总队工作;分管省政府办公厅秘书处、二处。
海南省免除查验没有问题外贸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全面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海南省免除查验没有问题外贸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全面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根据财政部等六部委《关于免除查验没有问题外贸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全面试点工作的通知》(财行〔2016〕10号)精神,省政府决定从2016年6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对进出口环节海关查验没有问题的外贸企业免除吊装移位仓储费用试点,免除费用由中央财政负担,同时加大对有问题企业的处罚力度。
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改进口岸工作支持外贸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16号)精神,落实财行〔2016〕10号文件要求,大力推进口岸查验配套服务及费用标准化、规范化,促进相关惠企政策落地,减轻外贸企业负担;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中的撬动作用;鼓励企业守法诚信经营,建立健全“守法诚信受益,违法违规惩戒”机制;推进口岸通关便利化改革,进一步提高查验的针对性、有效性,支持外贸稳定发展。
(二)实施原则。
一是全省铺开。
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相关试点工作在全省口岸全面组织实施。
二是统一规范。
制定统一的实施项目范围和查验是否存在问题的确认标准,并充分考虑不同地区、口岸类型、货物种类及查验方式的差异性,确定合理的费用标准。
三是规范管理。
建立政府采购和财政资金支付、使用、管理监督制度及安全高效、简便易行的查验结果数据统计、报送机制,确保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四是统筹兼顾。
全省所有口岸涉及的相关财政垫付资金由省财政统一安排。
二、试点范围(一)试点口岸范围。
全省海港口岸。
全省所有符合条件的海港口岸现场查验监管场所,包括港口口岸对外开放码头、海关特殊监管区和海关特殊监管场所。
(二)试点进出口货物范围。
包括集装箱(重箱)货物和厢式货柜车运输货物。
(三)免除费用范围。
限定于外贸企业在海关查验环节发生、与海关查验工作直接相关的吊装、移位、仓储费用。
吊装费是指外贸企业将海关确定需要查验的集装箱等货物从码头、堆场、货栈等海关监管场所短距离吊运、托运至海关指定查验场地以便海关实施查验作业所产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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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对出口食用水生动物养殖场及动物饲料加工企业实
行注册登记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对外经贸机构与公司企业渔业企业
【发文字号】琼检联动[2003]17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海南省农业厅
【发布日期】2003.01.27
【实施日期】2003.01.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
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对出口食用水生动物养殖场及
动物饲料加工企业实行注册登记管理的通知
(琼检联动[2003]17号)
各水产养殖场、动物饲料加工企业:
近年来,我省水产养殖业迅速发展,形成较大规模的产业,成为,推动我省经济发展的增长点。
但是,相当多的水产养殖场业主对水产品的检验检疫法规不了解,有的还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饲料,饲养用药也不规范,致使部分水落石出产品达不到出口质量要求,无法取较好的经济效益,严重阻碍了我省水产养殖业的发展。
为从源头上把好出口
水产品质量关,打造我省水产品的国际品牌,增强国际市场竞争力,根据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下发的《出口水产品药物残留专项整治计划》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供港澳食用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等文件的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