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业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农保贷”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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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业农村厅、海南省林业局关于组织开展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实地复核监测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海南省林业局关于组织开展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实地复核监测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海南省林业局关于组织开展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实地复核监测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农业农村厅,海南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20.10.15•【字号】琼农字〔2020〕351号•【施行日期】2020.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海南省农业农村厅、海南省林业局关于组织开展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实地复核监测工作的通知琼农字〔2020〕351号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局,林业局(自然资源规划局):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基地评选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5〕172号)关于“每两年对获评产业园开展动态监测”的要求,省农业农村厅联合省林业局拟于10月下旬对到期需复核的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组织开展实地复核监测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时间10月26日-11月6日。

二、监测对象2016年和2018年获评的35家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2019年复核要求整改的1家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

(具体名单见附件1)。

三、工作安排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实地复核监测主要包括网上填报、准备证明材料、实地复核监测和评审公布等4个阶段。

(一)网上填报。

市县农业农村部门牵头组织产业园在省农业农村厅官网(/hnsnyt/)专题《海南省百家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hnsnyt/zt/bjsjxdnysfjd/)中点击海南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监测评价信息系统,于10月25日前在网上填报2018年和2019年产业园两年相关数据,不再递交纸质材料。

(二)准备证明材料。

各产业园按网上填报系统中《海南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监测评价基本情况表》逐条进行自查,并将网上填报表格下载打印,准备书面相关证明材料(包含近三年财务报表、两年来取得的成效、主导产业与产业融合、基础设施与物质装备、科技创新与推广应用、品牌创建、生态循环、综合效益、运行机制等方面的佐证材料),待监测组实地核查查看。

海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州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州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州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9.18•【字号】南政办〔2020〕59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海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州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有关部门:《海南州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方案》已经州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2020年9月18日海南州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42号)及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青政﹝2019﹞32号)精神,大力推进全州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

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发展目标到2020年底,通过引进和推广先进适用农机装备,农机总动力达到52万千瓦,主要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达到70%以上,小麦、青稞、牧草和白菜型油菜生产基本实现全程机械化,马铃薯、玉米、甘蓝型油菜全程机械化生产体系基本建立,设施农业、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化和牛羊、生猪、家禽机械化养殖取得积极进展,牦牛、藏羊初加工机械化实现突破,沿黄流域冷水鱼机械化集约化养殖水平持续提升。

到2025年,农机装备产业科技创新能力持续提升,产品和技术供给能力进一步提高。

全州农机总动力达到55万千瓦以上。

主要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达到75%,马铃薯、小麦、甘蓝型油菜生产基本实现全程机械化,枸杞、蚕豆、中药材等经济作物主要生产环节机械化实现突破,初步实现牦牛、藏羊、青稞、油菜、草产业全链条生产机械化,冷水鱼机械化养殖走在全省前列。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乡村振兴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乡村振兴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乡村振兴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9.29•【字号】•【施行日期】2022.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乡村振兴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市乡村振兴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9月29日三亚市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维护扶贫项目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央农办财政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51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乡村振兴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府办函〔2021〕3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扶贫项目资产是指党的十八大以来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社会捐赠和定点帮扶资金等资金投入的扶贫项目所形成的资产,其表现形式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三条国家对扶贫项目资产按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即非经营性资产,以下均称为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进行分类管理,重点是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到户类资产由农户自行管理。

第四条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履行主体责任,乡村振兴、农业农村、发展改革、教育、财政、自然资源、旅文、交通、水务、卫健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根据本行业领域资产管理制度和规定,履行行业监管职责。

属于国有资产的,按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管理;属于农村集体资产的,按农村集体资产的有关规定管理。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科技条件平台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科技条件平台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科技条件平台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1.11•【字号】•【施行日期】2022.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科技条件平台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海南省科技计划体系优化改革方案》(琼科〔2021〕250号),规范海南省科技条件平台专项和经费管理,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了《海南省科技条件平台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财政厅2022年1月1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专项支持范围第三章申报与建设第四章运行与管理第五章验收与考核第六章经费管理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支持措施第九章附则(此件主动公开)海南省科技条件平台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海南省科技计划体系优化改革方案》(琼科〔2021〕250号),推进海南省科技条件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培育建设和优化升级,增强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平台是我省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省研发支撑平台、省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等。

第三条平台建设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市场化导向,凝聚科技创新资源,促进产学研协同创新,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第四条海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平台专项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全省平台建设规划布局,组织平台的申报、立项、验收和考核,编报经费预算,指导平台建设、运行和管理。

海南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负责平台专项经费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作为平台依托单位,负责平台申报、建设和运行管理等具体任务,落实相应的人、财、物等保障条件。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保险财政奖补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保险财政奖补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保险财政奖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10.25•【字号】湘财金〔2023〕60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保险财政奖补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金〔2023〕60号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相关省直单位,有关保险公司: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1〕130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农业农村厅中国银保监会湖南监管局关于省以下品种农业保险业务市场化改革财政奖补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金〔2023〕25号)和《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农业农村厅中国银保监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印发<关于改革完善财政引导和绩效奖惩机制全面提升保险服务质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财金〔2023〕2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提升农业保险数据信息服务水平,推动农业保险转型升级,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助力乡村振兴,更好地服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厅修订了《湖南省农业保险财政奖补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农业保险财政奖补管理办法湖南省财政厅2023年10月25日附件湖南省农业保险财政奖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保险财政奖补管理,提升农业保险服务水平,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助力乡村振兴,服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农业保险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1〕13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保险财政奖补,是指中央和省财政对符合条件的农业保险业务,为投保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保费补贴,以及对农业保险承保机构(以下简称承保机构)进行超赔补偿、绩效奖补。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1.12.01•【字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财政局、教育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财政局、社会发展局,各省属中学:为规范和加强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127号)、《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工作的意见》(教财〔202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对《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教规〔2020〕2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海南省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教育厅2021年12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三章资金申报第四章资金分配与拨付第五章资金管理、项目管理与绩效评价第六章资金监督检查第七章附?则(此件主动公开)海南省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深入推进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工作,根据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及《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1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5.06•【字号】•【施行日期】2021.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各市县(不含三沙)财政局、洋浦财政局: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1〕33号)、省扶贫办《关于中央财政下达2021年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测算分配的函》(琼扶办函〔2021〕12号)和省民宗委《关于2021年中央财政第二批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安排计划的函》(琼族函〔2021〕28号),现下达你市县2021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金额详见附件)。

此项资金列2021年支出功能分类科目213类05款。

请各市县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精神,按照《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切实管好用好财政资金,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各市县资金安排要重点支持产业发展,确保2021年用于产业发展的资金规模占比原则不得低于资金总规模的50%,且不得低于2020年用于产业发展资金占比。

此项资金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范围,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请按照财政部等11部委《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请各市县继续落实绩效管理工作要求,对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项目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科学设置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充分利用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加强项目资金监管。

同时,认真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公告公示工作。

附件: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分配表海南省财政厅2021年5月6日附件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分配表。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教育厅关于下达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偏远贫困地区教师生活补助等项目)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教育厅关于下达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偏远贫困地区教师生活补助等项目)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教育厅关于下达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偏远贫困地区教师生活补助等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1.08.20•【字号】琼财教〔2021〕545号•【施行日期】2021.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教育厅关于下达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偏远贫困地区教师生活补助等项目)的通知琼财教〔2021〕545号有关市、县、自治县财政局、教育局,有关省属学校:根据2021年预算安排,经研究,现下达2021年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具体金额见附件1),用于偏远贫困地区教师生活补助、思源学校校长补助及免费提供作业本补助,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偏远贫困地区行政村以下农村小学教师生活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3〕150号),偏远贫困地区行政村以下农村小学教师生活补助标准为300元/月.人,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与市县财政按5:5的比例共同分担。

请相关市县按照规定的分担比例,及时、足额落实应负担的资金,确保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符合条件的教师手中。

此项资金列政府支出功能分类科目“205-教育”。

二、根据《中共海南省委组织部、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解决思源实验学校校长聘任和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琼教〔2015〕98号),省财政按4000元/月.人的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思源实验学校校长给予补助。

此项资金列政府支出功能分类科目“205-教育”。

三、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6〕55号),省财政按照初中学生年生均30元的标准,对省属学校免费提供作业本予以补助。

此项资金列政府支出功能分类科目“2050203-初中教育”、政府支出经济分类科目“505-对事业单位经常性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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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业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农保贷”项目实施
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琼农字[2018]92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农业厅海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8.06.08
【实施日期】2018.06.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农业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农保贷”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琼农字〔2018〕92号)

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林)局(农委)、财政局:
现将《海南省“农保贷”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南省农业厅
海南省财政厅
2018年6月8日

海南省“农保贷”项目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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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精神,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支持和鼓励农民就业创业,拓宽增收渠道。进一步破解我省农业发展中“融资难和贵”
的问题,创新财政资金分配方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结合我
省实际,决定继续实施“农保贷”项目,为确保该项目顺利实施,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项目内容
政府、银行机构、保险机构、担保公司等多方合作开展涉农融资项目。政府提供专项
扶持资金用于贷款风险保障金、保费或担保费补贴、贷款贴息,由银行机构发放无抵押
贷款,保险或担保机构开展贷款保证保险担保业务。
二、实施单位
省内各银行、保险和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
三、实施时间
2018年5月-2020年12月(可根据实施情况调整)
四、实施范围
全省各市县。
五、资金来源
省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约2700万元,用于贷款风险保障金、保费或担保费补贴、贷款
贴息,并根据项目实施情况调整安排专项资金。合作金融机构保证充足偿付能力,确保
该项目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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