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做好2018年屠宰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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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2018年农药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2018年农药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2018年农药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海南省农业厅
【期刊名称】《海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8(000)017
【摘要】琼农字[2018]143号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林)局(农委)、农业综合执法大(支)队,洋浦经济开发区经发局,厅机关各有关处室、厅属各有关单位:为全力推进我省农药监管工作,有效规范农药市场秩序,切实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生态安全,依法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总页数】3页(P32-34)
【作者】海南省农业厅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03
【相关文献】
1.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后续监管办法的通知 [J], ;
2.海南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 [J], ;
3.海南省农业厅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J], ;;;;
4.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2018年海南热带作物技术试验示范与服务支持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J], 海南省农业厅;
5.海南省农业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J], 海南省农业厅;海南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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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动物产地检疫(暂行)和生猪屠宰检疫规程(试行)的通知(2009年修订)

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动物产地检疫(暂行)和生猪屠宰检疫规程(试行)的通知(2009年修订)

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动物产地检疫(暂行)和生猪屠宰检疫规程(试行)的通知(200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09.08.28•【字号】琼农字[2009]198号•【施行日期】2009.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动物产地检疫(暂行)和生猪屠宰检疫规程(试行)的通知(琼农字〔2009〕198号)各市、县、自治县畜牧兽医局、海口市农业局,厅属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动物检疫行为,确保动物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GB16549-1996《畜禽产地检疫规范》、NY/T909-2004《生猪屠宰检疫规范》等法律法规,修订了《海南省动物产地检疫规程(暂行)》和《海南省生猪屠宰检疫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海南省动物产地检疫规程(暂行)1.内容与范围本规程规定了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对象、法律依据和检疫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海南省境内各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管理部门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有关动物、动物产品产地检疫,以及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动物产品生产、经营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2.检疫对象农业部公布的一、二、三类动物疫病。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检疫标准依据GB16549-1996《畜禽产地检疫规范》以及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4.检疫程序4.1受理检疫申报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设立检疫申报点、公示申报方式、申报电话和检疫责任人,并实行正常值日候检制度,受理检疫申报,填写报检记录,及时指派动物检疫执法人员到场到户或到指定的地点实施检疫。

检疫申报时间应遵循下列规定:4.1.1.动物产品、供屠宰和继续饲养的动物提前3个工作日;4.1.2.种用、乳用动物提前10个工作日;4.1.3.人工捕获的野生动物应在捕获后3天内;4.1.4.宠物和观赏动物提前5天;4.1.5.因生产和生活特殊需要的动物、动物产品随报随检。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做好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做好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做好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等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8.11.07•【文号】农办牧〔2018〕63号•【施行日期】2018.11.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做好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18〕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业、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为贯彻落实全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8〕12号)要求,严格执行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9号(以下简称“公告”)有关规定,全面强化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等监管措施,有效防范非洲猪瘟疫情跨区域传播,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要求公告对生猪运输车辆备案有关要求作出了具体规定,并明确了1个月的过渡期限。

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车辆备案工作,充分认识实施这一应急管理措施的重要意义和作用,紧紧抓住1个月过渡期,通过张贴公告、发放明白纸和网络新媒体等方式广泛宣传公告内容,使交易、养殖、运输、屠宰生猪的单位和个人详细知晓,自觉配合做好备案,确保从2018年12月1日起全面实施生猪运输车辆备案和监管。

二、规范开展生猪运输车辆备案办理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按照公告要求,查验承运人提交的有关材料,留存相关证件复印件,在指定场所对生猪运输车辆实施严格的现场检查。

对于符合条件的生猪运输车辆,出具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表随车同行。

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表长29.7cm、宽21cm,由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有效期暂定为半年。

三、及时报送运输车辆备案信息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按照公告第四条要求记录的内容,收集本省(区、市)生猪运输车辆备案信息,填写生猪运输车辆备案信息采集表(附后),于2018年11月30日前发送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电子邮箱:****************)。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省工商局关于实行畜禽定点屠宰到点检疫意见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省工商局关于实行畜禽定点屠宰到点检疫意见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省工商局关于实行畜禽定点屠宰到点检疫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9.26•【字号】琼府办[1994]126号•【施行日期】1994.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省工商局关于实行畜禽定点屠宰到点检疫意见的通知(琼府办[1994]126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肉类卫生质量问题,是当今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如果疏于管理,放任病害、注水肉投放市场,不仅危害人民的身体健康,而且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为加强管理,完善肉类卫生检疫检验制度,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农业厅、省工商局《关于实行畜禽定点屠宰、到点检疫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六日关于实行畜禽定点屠宰、到点检疫的意见省人民政府:改革开放后,我省于1983年取消了生猪派购制度。

放开了市场和价格,实行多渠道经营、多把刀屠宰,出现了国营、集体、个人一起上的局面,搞活了流通,促进了生产,繁荣了市场。

但由于众多分散的个体屠工、屠商的迅速发展,屠宰管理工作存在不少问题。

市场上销售病害肉、注水肉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有一些不法商贩,专门低价收购病死畜禽,运到私设的屠宰场(点)加工后销售,坑害群众,扩散疫源,对人民身体健康和畜牧业生产的发展构成极大威胁。

“定点屠宰、到点检疫”,是保证肉类卫生质量的关键措施,是一项刻不容缓的工作。

根据农业部和国家工商局的要求,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生产的发展,特提出我省实施畜禽“定点屠宰、到点检疫”的意见:一、对现有的屠宰场(点)全面进行整顿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省的屠宰场(点)有600个,其中有相当部分是未经申请审核私设的。

各市、县、自治县农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统一组织力量,对屠宰场(点)进行一次全面整顿。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兽医社会化服务推进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兽医社会化服务推进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兽医社会化服务推进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8.06.29•【文号】农办医〔2018〕31号•【施行日期】2018.06.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兽医社会化服务推进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8〕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农医发〔2017〕35号,以下简称《意见》),持续提升我国兽医服务效能,现就做好2018年兽医社会化服务推进工作及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精心谋划,持续推动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各地要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深化机构改革为契机,加快转变职能,理顺职责关系,完善兽医公共服务实现形式,大力发展兽医社会化服务,不断推进兽医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要根据《意见》确立的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五年总体目标,立足本地区养殖业和兽医行业发展实际,制定出台推进本地区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总体思路、目标任务和具体安排,分阶段、分步骤积极稳妥推进,持续提升兽医公共服务效率和社会化服务水平。

二、紧盯重点,扎实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2018年,各地要结合《意见》和《2018年兽医工作要点》有关要求,重点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加快推动兽医社会化服务进入养殖环节动物防疫法明确规定,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规定做好免疫、消毒、疫情报告等工作。

各地要做好法律政策的宣传讲解,切实提升畜禽养殖场“我要防”的责任意识和动物防疫水平,督促其依法履行动物疫病防控责任。

要根据本地区养殖产业特点和兽医服务发展水平,对畜禽养殖场获取兽医服务的方式做好分类管理与指导;推动规模养殖场配备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师,完善养殖场动物防疫和养殖档案管理等相关制度;鼓励规模以下养殖场配备乡村兽医或与动物防疫合作社、动物诊疗机构等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签订服务协议,满足和解决强制免疫、日常防疫等兽医服务需求,多渠道、多形式推动“谁来打针”问题的解决。

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引入省外动物和动物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农字[2009]62号

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引入省外动物和动物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农字[2009]62号

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引入省外动物和动物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引入省外动物和动物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农字〔2009〕62号)各市、县、自治县畜牧兽医局,海口市农业局,厅属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引入省外动物和动物产品的管理,有效地防止省外动物疫情的侵入,确保海南无疫区和公共卫生安全,保障海南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厅制定了《海南省引入省外动物和动物产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海南省引入省外动物和动物产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引入省外动物和动物产品的规范管理,有效防止外来重大动物疫情的侵入,确保海南无疫区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简称《动物防疫法》)、《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外动物和动物产品,是指从本省以外引入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动物的精液、卵、胚胎、蛋类、动物排泄物和以动物排泄物为原料的混合肥料。

第三条省农业厅主管全省引入省外动物和动物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主管引入本辖区内的省外动物和动物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具体负责实施全省引入省外动物和动物产品的监管工作。

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负责对引入省外动物和动物产品实施抽样检测。

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所属的口岸省际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负责所在口岸引入省外动物和动物产品的监督检查。

市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引入本辖区省外动物和动物产品的监管工作。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生猪私屠滥宰强化肉品卫生安全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生猪私屠滥宰强化肉品卫生安全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生猪私屠滥宰强化肉品卫生安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05•【字号】琼府办[2012]82号•【施行日期】2012.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安全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生猪私屠滥宰强化肉品卫生安全工作的通知(琼府办〔2012〕82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去年以来,我省按照商务部、公安部等6部门《关于深入开展打击生猪私屠滥宰强化肉品卫生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商秩发〔2011〕第335号)要求,开展打击生猪私屠滥宰专项行动,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生猪私屠滥宰现象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遏制。

目前,个别市、县生猪私屠滥宰问题还较为突出。

造成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部分市、县认识不到位、措施不力、打击行动不坚决、没有建立长效机制。

生猪私屠滥宰问题,已对我省食品安全构成了严重隐患,威胁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为进一步做好打击生猪私屠滥宰工作,从源头上保证全省肉品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制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肉类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将打击生猪私屠宰滥宰强化食品安全工作作为一项民生工程来抓,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商秩发〔2011〕第335号和琼商务秩〔2011〕416号文件精神,深入开展打击生猪私屠滥宰专项治理行动。

市、县政府第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要亲自抓,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形成合力,扎实推进打击生猪私屠滥宰强化肉品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抓出成效,让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今年下半年,省政府将组织联合督查组对各市、县生猪私屠滥宰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予以通报。

二、强化治理措施,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行为一是要建立打击生猪私屠滥宰部门协作机制,形成联合打击力量。

各市、县要组织商务、公安、农业、工商、质监、食品监管、城管、街道办、宣传等部门,适时开展联合打击行动,强化“检打联动”,发现有私屠滥宰或者销售、使用私屠滥宰肉品线索的,要相互通报并及时组织联合执法。

海南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岛生猪等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岛生猪等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岛生猪等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11.01.27•【字号】琼农字[2011]24号•【施行日期】2011.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海南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岛生猪等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琼农字〔2011〕24号)各市、县、自治县畜牧兽医局,洋浦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厅属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做好出岛生猪等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行出岛生猪养殖企业备案制度各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对出岛生猪养殖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建立出岛生猪养殖企业和运销企业的具体名录,随时掌握生猪等畜产品出岛动态,进一步规范企业的养殖行为,审核养殖条件,并符合“三有”要求:一是按照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养殖档案,有整个养殖过程的全程记录;二是配备相应设备和专业人员自行开展检测,或委托有资质检测机构定期进行检测,有健全的检测记录和检测报告;三是养殖企业饲养的生猪等家畜应按规定佩带免疫标识,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二维码标识。

二、加强出岛生猪养殖企业动物疫病的监测出岛养殖企业的动物疫病监测实行属地负责制,各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本辖区内出岛养殖企业的疫情状况,对辖区内出岛养殖企业至少每两个月开展一次重大动物疫病监测,并将监测情况报告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检查指导市县开展监测和汇总、分析市县监测情况的同时,每月对主要市县出岛养殖企业进行不定期的动态监测;出岛养殖企业要随时关注自身企业的疫情状况,每月开展一次以上自查自纠。

监测过程中发现阳性病例的,要及时按规定上报疫情,并停止其动物的出岛。

三、建立出岛生猪等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生猪等畜产品出岛的监管实行属地责任管理,市县畜牧兽医局要与辖区内出岛养殖企业签订责任书,具体明确管理部门和企业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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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做好2018年屠宰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畜产品
【发文字号】琼农字[2018]59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农业厅
【发布日期】2018.04.24
【实施日期】2018.04.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做好2018年屠宰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琼农字〔2018〕59号)
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林)局(农委)、畜牧兽医局(中心),洋浦经济发展局,厅属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质量兴农”“绿色兴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升全省屠宰行业监管能力,维护屠宰环节质量安全。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屠宰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8〕8号)、《海南省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和发展“十三五”规划》有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突出重点,促进屠宰行业高质量发展
(一)深入开展生猪屠宰资格审核清理。

各市县屠宰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农业农村部统一部署和《海南省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和发展“十三五”规划》要求,在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监管”原则,会同有关部门深入开展生猪屠宰资格审核清理活动,坚决关停不符合设立条件的生猪屠宰场点,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全面完成“十三五”期间生猪屠宰场点的关停压缩任务。

(二)全力推进生猪屠宰标准化建设。

各市县要在审核清理基础上,积极谋划,科学规划,围绕设施标准化、环境整洁化、生产规范化、检测科学化、处理无害化、监管常态化的标准要求,结合我省《畜禽屠宰企业等级要求》,全力建成一批“三证齐全”的生猪屠宰场。

有条件的市县要按照《全国生猪屠宰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要求,积极争取政府支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以推动制度创新、机制创新、技术创新、示范引领为着力点,做好生猪屠宰标准化示范厂建设工作,通过标准化创建活动,主攻“集中屠宰、品牌经营、冷链流通、冷鲜上市”,激发企业内生动力,促进行业转型升级,提升屠宰行业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生产水平。

引导规模屠宰企业向上下游延伸产业链,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三)深入开展生猪屠宰专项整治。

各市县要继续深入推进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组织开展2018年度生猪屠宰监管专项整治行动,持续保持对屠宰环节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严打态势,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屠宰病死猪、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行为,严防出现区域性、系统性生猪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

东方市、临高县等有关市县应积极创新监管机制,加强对乳猪屠宰活动的引导和规范。

各市县应建立健全举报核查制度,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及时调查处理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

(四)积极推动牛、羊、禽类定点屠宰。

各市县要高度重视牛、羊、禽类屠宰管理工作,按照省食安办《关于做好牛羊集中屠宰和检验检疫工作的通知》(琼食安办〔2017〕63号)要求,以加快建设牛、羊、禽类屠宰场点(设施)为基础,积极推进
牛、羊、禽类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切实保障牛、羊、禽类产品质量安全。

已启动试点的相关市县要切实加强区域联合执法,保障试点工作取得成效。

二、常抓不懈,加强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管
(一)切实加强日常监管。

各市县要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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