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贝马斯的协商民主理论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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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协商民主理论

哈贝马斯协商民主理论

试析哈贝马斯协商民主理论摘要为消除资本主义民主的危机,哈贝马斯在批判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的基础上,对二者理论的长处进行吸收借鉴并试图超越,提出了一种以交往、话语为基础,以协商程序为核心的双轨模式协商民主理论。

关键词哈贝马斯交往行为公共领域双轨制中图分类号:b516.6 文献标识码:a哈贝马斯的协商民主是基于对资本主义民主合法性危机的批判而提出的。

他认为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现代资本主义的民主已经沦为技术专制统治的形式,公共权力的合法性不在来源于生活世界,而是源自工具——目的的理性导控的系统本身。

要挽救民主政治的这种合法性危机,就只有重新建立一种全新的民主制度。

哈贝马斯通过对自由主义民主和共和主义民主的分析指出,这两种理论各有所长,各有所短,不足以解决当前的困境。

在批判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的基础上,对二者理论的长处进行吸收借鉴并试图超越,提出了一种以交往、话语为基础,以协商程序为核心的双轨模式协商民主政治。

1超越自由主义民主和共和主义民主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是西方两大政治理论。

以洛克为代表的自由主义是建立在立宪民主政体的政治正义观念之上的民主观,民主进程的作用在于根据社会的不同利益来安排国家,是确保公民在法律范围内追求自己的利益,免受外部影响和侵害。

追求自由,强调个人权利,强调法治原则,而民主作为一种政体只是保护个人自由的工具,是一种消极的自由观。

以卢梭为代表的共和主义以伦理的价值同一性原则为依据的民主观,认为政治的功能不仅仅在于管理,政治也是整个社会化进程的构成因素。

政治是一种道德生活因素的反思形式。

政治是一种媒介,有了政治,自发的团结共同体的成员就可以意识到他们相互之间的依赖性,就可以作为公民把已有的相互承认的关系有意识、有意志地发展和塑造成为一个自由和平等的法人联合体。

共和主义以民主为核心,强调整体,强调人民主权,个人权利只是保障集体民主参与的工具,是一种积极的自由观。

哈贝马斯既不满意自由主义建立在立宪民主政体的政治正义观念之上的民主观,也不满意以伦理的价值同一性原则为依据的共和主义的民主观。

哈贝马斯的协商民主理论初探

哈贝马斯的协商民主理论初探

哈贝马斯的协商民主理论初探【摘要】面对晚期资本主义社会危机及传统西方代议制民主的困境,哈贝马斯在对于共和主义和自由主义的综合研究中建立起他的协商民主理论。

哈贝马斯协商民主理论的理论基础是交往行为理论,公共领域为协商民主的理想环境,双轨商议是协商民主的模式。

协商民主理论对于重建社会价值体系、耦合理论与现实的民主理论框架具有重要贡献,但也存在着民主目的无法切实实现、缺乏实践性基础的时代局限性。

当前我国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借鉴哈贝马斯的协商民主理论,对于推进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理论和实践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哈贝马斯;协商民主;交往行为哈贝马斯是西方当代著名的思想家,是法兰克福学派第二代的主要代表人物。

哈贝马斯作为20世纪后期重要的自由理论家,他把自己称为协商民主论者。

对于自由主义以立宪民主政体的政治正义观念为依托的民主观,哈贝马斯持不赞同看法,对于共和主义建立在伦理的价值同一性原则之上的民主观,哈贝马斯同样也是不同意。

他认为前者对于民主的规范意义过弱,后者又过强,故而这两种民主观都是不全面的。

为了恰当解释民主在政治实践中的作用,他对这两种民主理论进行了调和而提出了协商民主理论。

一、哈贝马斯协商民主理论的思想渊源(一)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十八世纪启蒙运动时期,法国杰出的思想家卢梭在他的《社会契约论》一书中提出“主权在民”[1],人生而自由平等,大大地促进了人们的思想解放,使人们充分地意识到个人的权利。

这也成为了哈贝马斯协商民主理论的一个最直接的思想来源。

哈贝马斯在卢梭的主权思想的基础之上,提倡建立可信性社会,在这样一个社会中,人人平等自由,处处平等自由,并且每个个体之间的交流亦是平等的自由的。

同时,哈贝马斯强调在可信性社会中的人际交往所依托的依据是交往行为理论,即每个个体通过相互间的交往形成公共权力,此“公共权力”代表的是社会中全体人员的共同意愿,而且所有成员都是平等的[2]。

协商民主理论

协商民主理论

协商民主理论现今,在民主理论中讨论协商趋势是很平常的。

而实际上,有关这一新趋势的问题已经惊人地孕育出一个小的评论和出版行业,这些评论文章和出版书籍力图总括出协商趋势所具有的深刻内涵。

它们在很大程度上聚焦于蕴含在协商民主理论之中的核心理论原则,同时对比和参照界定这一观点的主体理论论述。

本文将作些许不同的探索。

与其去走已经铺设完好的道路,不如我翻越何为协商民主理论的问题去追寻协商民主理论近来做了些什么的问题的答案。

协商民主理论已经超越于理论陈述阶段而进入了运作理论阶段,这一过程是在它被应用于大量的研究领域以及当它与相关的规范讨论相互交叉的时候,通过一篇关于协商民主理论状况的概述和评估来完成的,尽管此文重新回顾了一些重要的理论焦点。

我选择了五个研究层面:公共法律,国际关系,政策研究,经验主义研究和一致性政治。

以上所列条目既不够详尽,各范畴间也不完全排斥。

而且,我想强调的是,那些以一个协商民主范例为依托开展工作或以此著书立说的学者多如牛毛。

这些分支学科中的任何一个都可以在它本身的基础之上为一篇评论文章配备足够的材料。

我无法一一提及这些学科中所有被完成的工作,我也一定遗漏了许多具有潜在特质的光辉贡献,留待日后详加细述吧。

谁是协商民主理论家?1999年,罗尔斯加入协商行列并解释道他对秩序良好的宪政民主(也被理解为协商民主)感兴趣。

最近一篇关于协商民主的研究文章将它的大半分析归功于罗尔斯。

尽管罗尔斯认同协商民主、他的公共理性理念是对民主作那样理解的核心,但于这篇评论的目的而言,他并未被认作是协商民主理论家。

其他许多同样认同协商民主的理论家在这篇评论中同样未被认作是协商民主理论家。

请允许我说明。

问题在于近来几乎每个人都以不同的形式表示认同协商民主(不这样做似乎很难),越来越多的人把宪政民主看成为在一些基本方式上本就带有协商的意味。

协商民主理论的语言和涵义已经通过过滤而成为一些论述和争议。

但并非所有对于协商的响应或认同都能被当作是协商民主理论。

论哈贝马斯协商民主理论及其对和谐社会建设的启示

论哈贝马斯协商民主理论及其对和谐社会建设的启示

论哈贝马斯协商民主理论及其对和谐社会建设的启示作者:凌新喻红军来源:《江汉论坛》2010年第04期摘要:哈贝马斯认为现代社会的一切矛盾和冲突都是由于人们在交往过程中的语言缺乏共通性而难以形成共识的结果,因此他希望建立一种人人都能理解的“普遍语用学”来重塑人们的交往行为。

通过交往理论、话语理论和商谈理论“三位一体”的讨论,哈贝马斯完成了对协商民主的理论建构。

尽管哈贝马斯的这一理论还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

但其从“对话”与“商谈”的角度来确立现代社会公共生活伦理建构方式的独特思路和路径,对如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中正确处理国内各方面社会矛盾具有一定的启示作用,为我们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一种可资借鉴的全新视野。

关键词:哈贝马斯;普遍语用学;交往行为;协商民主;和谐社会建设中图分类号:D0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854X(2010)04-0080-05从20世纪80年代起,资本主义国家出现了以大众认同普遍下降为典型特征的政治合法性危机。

在此种危机中,西方发达国家社会种族与文化矛盾冲突日益凸显,社会治理实践面临巨大困境,现代民主制度遭受前所未有的挑战。

在此情况下,“协商民主”模式成为学术界普遍认同的能够修补现代民主缺陷,促进社会发展的民主治理形式,在西方各种协商民主理论中,哈贝马斯的协商民主理论独树一帜,最具特色。

从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出发,哈贝马斯在对人类交往行为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必须从根本上改变长期以来建立在工具理陸基础之上的工具性行为,通过建构一种为所有主体都能够理解的“普遍语用学”来建立主体间相互沟通、相互理解和社会和谐二致的新型交往方式,重建社会的合法性。

一哈贝马斯通过对传统自由民主和共和民主思想的对比分析,提出了第三种民主模式——即建立在交往理论、话语理论和商谈理论基础之上的协商民主模式。

他主张在主体间对话过程中,通过建制化的方式和程序,促进民主的意见、意志、法律及公共政策的形成,从而实现大众对社会的政治认同。

哈贝马斯协商民主思想研究的几大关键问题评述

哈贝马斯协商民主思想研究的几大关键问题评述
主 理 论 的 深入 研 究扎 实基 础 。
【 键词】 关 交往 理 性 ; 共 领 域 ; 代 性 ; 争 民主 公 现 竞 【 图 分 类 号 】 56 5 中 B 1. 9 [ 文献 标 识 码 】 A
哈 贝马斯 是西方 协商 民主理论 的主要 代表 人 物。 协 商 民主思 想受 到众 多学 者 的 “ 其 追 捧” 。如何更 好地 理解 和 透析 哈贝 马斯 协 商 民 主思想 , 学界 是仁 者见仁 、 者见智 , 智 总结 起来 , 学者们 主要从 以下 视角提 出 了 自己观点 。
第3 2卷
第l 2期
哈 尔 滨 学 院 学 报
J RNAL O 0U F HARB N UNI RS T I VE I Y
Vo . 2 No 1 13 .2 De . 011 c2
21 年 1 01 2月
【 文章 编 号 ]04 5 5 0 J2- 0 6- 5 10 - 8 6 1 1-0 0 -- l 1 2 - 0
乎理 性 的、 法 的 ” 据 认 为 哈 贝 马 斯 是 实 质 合 为 民主论 者是 有 失 偏 颇 的。另 外 , 道 德 共 识性 在 方面 , 学界对 哈 贝马斯 道德绝 对论 的批评 , 其实 是建 立 在各 自对 道德 不 同概 念 的理 解 上 , 贝 哈 马斯所 强调 的道 德是从 传统道 德分 化 出来 的与 伦理 、 法律 等相 区分 的规 范 , 而批判 学者 的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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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 已 。 皮 埃尔 ・ 尔迪 厄 则将 哈贝 马斯 交 往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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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市民社会理论探讨

哈贝马斯市民社会理论探讨

哈贝马斯市民社会理论探讨李佃来在国内学者从不同方面积极讨论哈贝马斯思想的同时,市民社会问题却没有完全进入学者的视野。

这并不意味着该问题之于哈贝马斯思想来说无关紧要。

实际情况恰恰是,它构成我们打通哈贝马斯前期和后期理论、从而系统把握其思想体系的中心概念。

对于当下全球范围内方兴未艾的市民社会理论研究来说,哈贝马斯的市民社会思想也不可绕开,它已成为一些西方市民社会论者据以引证的理论资源和他们加以论述与评判的重要对象。

因此,对哈贝马斯的市民社会理论作出辨析梳理与准确定位,成为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

总体上看,哈贝马斯对市民社会问题的讨论,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主要是着重从历史角度分析市民社会特别是公共领域的发展演变过程及其后果,其思想集中体现在《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1962年)以及《作为“意识形态”的技术与科学》(1967年)、《合法化危机》(1973年)等较早著作中;第二个阶段则主要是从“交往行为”和“生活世界”这个规范的角度规约市民社会,从而强调对“理想的生活世界”的建构,这个阶段的思想重点集中在《交往行为理论》(1981年)以及《在事实与规范之间》(1992年)等后期的著作中。

一《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是我们把握哈贝马斯第一阶段市民社会思想的最重要作品。

在这部著作中,哈贝马斯主要是通过理想的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形成、结构以及功能问题而讨论市民社会问题。

哈贝马斯指出,“资产阶级公共领域首先可以理解为一个由私人集合而成的公众的领域;但私人随即就要求这一受上层控制的公共领域反对公共权力机关自身,以便就基本上已经属于私人,但仍然具有公共性质的商品交换和社会劳动领域中的一般交换规则等问题同公共权力机关展开讨论。

”(哈贝马斯,1999年,第32页)公共领域产生于公共管理与私人自律的紧张关系地带,它一开始就针对王权,与之展开讨论甚至加以批判,目的在于捍卫商品交换和社会劳动领域的私人化。

因此,它与公共权力领域相分离、相对立,本质上与市场领域一样,属于私人的自主领域。

浅析哈贝马斯协商民主的现实价值

浅析哈贝马斯协商民主的现实价值

浅析哈贝马斯协商民主的现实价值[摘要]民主是法治的重要价值因素,虽然现代国家民主进程呈现出多样化的形态,但各国依然选择以维护公民的民主权利作为政治生活的重要路径。

马克思法兰克福学派的哈贝马斯在提出交往理论的基础上发掘了较有新意的协商民主论,希望通过交往行为来达到一种和平稳定的社会状态。

[关键词]哈贝马斯;协商民主;交往理论哈贝马斯,德国当代最重要的哲学家、社会理论家之一,是西方马克思法兰克福学派的第二代中坚人物,他继承和发展了康德哲学,致力于重建启蒙传统,视现代性为“尚未完成的工程”,①并提出了著名的交往理论。

哈贝马斯的民主理论正是以交往理论为基础而提出,哈贝马斯认为民主不应该建立在国家基础之上的,而应该将其放置于公共社会这样一个社会整体中亦即公共领域中去实践,在这个领域中,公共意见形成过程、相关的选举过程以及立法决定之间形成了交往,这种交往的目的是确保能够通过立法过程而把舆论影响和交往权力转化为行政权力。

一、哈贝马斯的协商民主(一)协商民主的理论基础——交往理论哈贝马斯的协商民主其实是交往理论在政治领域中的进一步升华,他的交往理论是一种程序性的、规范性的理性。

在哈贝马斯那里,社会行为有四种类型,一是目的论行为;二是规范调节的行动;三是戏剧行动;四是交往行动。

这种交往理论并不是建立在某种共同的价值观内容的基础上,而只是说明交往行动中的方法及规则,而交往行动中参与者主要有三种权利:即任何有能力的人都可以参加辩论;而任何人都可以质疑任何主张并表达自己的期望,同时任何人都不能以强制力来妨碍上述两方面权利的行使。

这样就保证了公民在参与过程中的平等和自由,保证了结论的合理性及其公平性。

(二)协商民主的发展其实协商民主最早可以追溯到雅典公民大会中,大会中与会人员权利平等,每人都具有发言权故需采取协商解决的方式。

而在中世纪时期的意大利,国家重大决策都要经过反复协商,最后会用公开投票的方式作出决定。

延续到近现代,协商民主有了多种不同的类型,特别是在西方国家,协商民主成为选举民主的重要的补充方式。

浅论哈贝马斯的协商民主理论

浅论哈贝马斯的协商民主理论

浅论哈贝马斯的协商民主理论1、相关定义1.1、协商民主的概念针对”Deliberative Democracy”一词翻译混乱的局面,本部分作者首先从”协商” 的词典含义对”协商民主”的译法进行了分析。

在对国内外学者关于”协商民主”概念分析的基础上,作者提出了协商过程则集中体现为”公开辩论”与”公共利益”两个核心概念上的观点。

1.2、基本概念界定与理论阐述1.1 基本概念界定1.1 基本概念界定1.1.1 公民参与1.1.1 公民参与公民参与作为现代政治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学者们从不同的研究视角给出了不同的定义: 公民参与理论的先驱——安斯坦(Sherry Arnstein,1969)在其著作中写道, “公民参与是一种公民权力的运用,是一种权力的再分配,使目前在政治、经济等活动中,无法掌握权力的民众,其意见在未来能有计划地被列入考虑。

” ①公民参与是”公民自愿地通过各种合法方式参与政治生活的行为”。

②“所谓公民参与,是指公民或公民团体为实现自身利益通过合法方式试图介入和影响政治过程的行为”。

③公民参与是指”公民为了争取、实现和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参与社会政治过程, 以直接、间接的方式影响政治决策的行为”。

④我国著名学者俞可平在其《公民参与民主政治的意义》(2007)一文中对公民参与做了如下定义:”公民参与,通常又称为公共参与、公众参与,就是公民试图影响公共政策和公共生活的一切活动。

”同时对公民参与的三个基本要素做出了解释:”一是参与的主体。

公民参与的主体是拥有参与需求的公民,既包括作为个体的公民,也包括由个体公民组成的各种民间组织。

二是参与的领域。

社会中存在一个公民可以合法参与的公共领域,这一公共领域的主要特征是公共利益和公共理性的存在。

三是参与的渠道。

社会上存在着各种各样的渠道,公民可以通过这些渠道去影响公共政策和公共生活。

” 本文中的公民参与是指公民个人或公民团体追求公共利益最大化,参与公共事务管理,针对公共事务发表意见、观点的活动,以此来促使公共政策的决策合法化, 提高政府的行政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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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的协商民主理论浅析摘要:协商民主强调在多元化的社会背景下,通过公民的有序参与,通过协商达致共识,以实现政策和法律的科学化制定。

哈贝马斯被认为是西方协商民主理论的奠基人。

哈氏从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理论出发,辅之以交往行为理论和法律商谈原则,并结合普通语用学观点,通过对自由主义以及共和主义的批判,逐步构建起了他的双轨制的协商民主理论体系。

本文将对哈贝马斯的协商民主理论进行阐释,分析他提出该理论的时代背景,探究其协商民主理论的法哲学基础。

关键词:民主;协商民主;公共领域;法律商谈理论;交往行为理论民主历来是历史上重要的思想家所不能忽视的问题,从亚里士多德关于最优政体的讨论,到卢梭的人民主权学说,再到密尔对代议制政府的推崇,民主一直是西方历史上永恒的话题。

西方存在着多种民主理论,主要有自由主义民主、共和主义民主以及哈贝马斯的协商民主。

哈贝马斯是协商民主理论的集大成者,其作为一名批判主义学者,其协商民主理论是建立在与自由主义民主和共和主义民主的对比之上的,并将法律作为实现协商民主的重要条件。

我国古代虽然一直是封建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国家,但是明末清初已经有了民主思想的萌芽。

顾炎武就提出了“公天下之法”的思想,提出以“众治”代替“独治”、将权力下放给百官以更好的是实现“众治”的主张。

我国目前实行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相结合、辅之以包括政治协商在内的多种民主形式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体系。

当前我国的民主体系已经呈现出了一些弊端,甚至有背离这项制度宗旨的趋势,因此,我党适时地提出了完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命题。

反思哈贝马斯的协商民主理论,将对我国政治制度的完善起到重要作用。

一、哈贝马斯协商民主思想提出的背景协商民主是哈贝马斯思想体系中后期的理论,但在整个西方协商民主理论发展史上看,哈贝马斯却是协商民主理论的集大成者。

从现实角度看,上世纪九十年代,两极格局解体,全球多极化浪潮深入推进,西方世界变得越来越复杂。

市场经济的日益深入发展使得以工具理性为主导的价值体系逐渐成为主流的社会伦理观念,市场经济带来的贫富差距使人们无法平等的参与公共决策。

同时,文化领域乃至政治领域都呈现出多元化发展的趋势,多元化的发展带来了社会阶层的再分化,不同的利益诉求造成了社会上不同利益集团的对立。

全球结社运动的兴起引起了人们对主权理论的反思,如何更好地实现人民主权成为学术界的重要议题。

从民主实践的角度来看,当时西方资本主义社会所秉承的自由主义民主已经显现出其弊端。

代议制政治与其说是为了集中行使人民权利,不如说是借公民授予的权力,实现少数人的精英民主。

议会变成了政治精英利用上帝赋予人民的权利实现其政治目的的工具,选举变成了候选人用金钱堆砌起来的游戏,选举不再是人民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而让渡自己的权利,而更像是作为被动的参与者去迎合政府统治的需要。

在这种背景下,人们开始思考,“人民具有较少的机会和动机去思考他们权力如何行使的社会情境下,如何赋予人民更多的力量”[1]。

许多学者开始探索新的民主路径,协商民主理论应运而生。

从理论研究角度看,哈贝马斯并不是最先提出协商民主理论的学者。

早在1980年毕塞特在《协商民主:共和国的多数原则》一文中首先阐述了协商民主,他认为,协商是民主政治最核心的内容,即归公共政策和立法的优点和价值进行讨论,通过协商过程来论证公共政策和立法的某些价值高于其他价值。

[2]1987年,伯纳德·曼宁在《政治理论》上发表了《论合法性与政治协商》一文。

1989年,乔舒亚·科恩发表了《协商与民主合法性》一文,将协商民主理论推向了一个新的高度。

[3]之后,进入九十年代,西方很多学者加入了协商民主阵营,许多关于协商民主文集、论著问世,协商民主理论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西方许多著名思想家都对协商民主理论表现出支持的态度,罗尔斯、吉登斯、哈贝马斯等都是协商民主理论的推崇者。

尤其是哈贝马斯,他在《包容他者》、《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等著作中,都可以看到协商民主理论的影子。

二、哈贝马斯的协商民主理论简述哈贝马斯作为批判学派的法兰克福学派的第二代旗手,其协商民主理论是建[1] JAMES S. FISHKIN . Democracy and Deliberation : New Directions For Democracy Reform[M]. Yale University Press , 1991 : 43.[2]戴激涛:《协商民主的法哲学基础及其反思—基于哈贝马斯商谈理论的一种考察》,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09年第2期。

立在对自由主义的批判基础上的。

他从合法性角度出发,对经验主义还原论的民主概念进行了驳斥,提出了一个程序性的民主过程概念,同时又对该概念进行了社会学分析。

首先,哈贝马斯对维尔纳·贝克尔经验主义论证的自洽性进行了分析。

贝克尔的民主理论是建立在权力维持秩序所需的稳定性上的,稳定性被看做合法性的代名词,把多数人的统治理解为一场经过驯服的权力斗争,并将人们之所以接受规范的有效性是归因于个体的自由同意,民主是建立各方对其所追求目标都可接受的条件,是一种利益妥协的方式。

而哈贝马斯认为现实中无法找到可以用来衡量利益妥协所依凭的规范性标准,主张商议性政治的程序构成了民主过程的核心,只要相关信息的流动和对这种信息的恰当处理没有受到阻塞,就可以得到合理或公平的结果。

[1]哈氏认为,自由主义的弊端在于,它没有一个公民进行民主商议的民主自决程序,只注重权力运行过程的合法化,将过程合法作为结果合法的辩护理由,忽视了合法的过程依然可能会造成结果的非理性,认为自由主义语境下的代议制民主本质上是市场经济环境下工具理性的体现。

而共和主义下人民主权的理念,民主等同于将社会视作一个政治共同体,政府作为社会的“管家”而实现这个政治共同体自我管理的职能,且赋予主权者语境下人民的不可代表性。

哈贝马斯的思想虽然偏向共和主义,但是他也敏锐的看到,在一个相对庞大的政治体下去实现人民主权并不利于立法以及政局的稳定。

于是,哈贝马斯主张一种商谈性的民主政治,将规范性寓于民主过程,用法治来调和权力和利益之间的平衡,将政治性意见和意志形成过程放在重要的位置。

其核心的论点是,民主原则是法治和商谈原则相互作用的结果。

“商谈性政治的成功并不取决于一个有集体行动能力的全体公民,而取决于相应的交往程序和交往预设的建制化,以及建制化商议过程与非正式形成的公共舆论之间的共同作用”[2]。

西方协商民主研究分为两派,即微观协商民主理论和宏观协商民主理论,微观协商民主理论家包括乔舒亚·科恩等,主张各种协商主体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应该参加一些有组织的协商论坛,主要探讨正式的协商民主程序。

宏观协商民主理论家研究非正式的发生在市民社会中的谈话式协商,强调社会公开形式的交流[1](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童世骏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出版社,2011年版,第367-368页。

[2](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童世骏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出版社,2011年版,第370在协商政治中的作用。

哈贝马斯偏向宏观协商民主理论,但主张的是将二者结合的一种双轨制的协商民主范式。

哈贝马斯关于双轨制的协商民主机制是建立在对科恩的微观协商民主理论的批判基础上的。

科恩主张将协商限定在一个依公权力设定的决策和立法的“理想程序”内,还对“理想程序”进行了预设,列举出了一些形成这样一个商谈民主的法律共同体需要具备的诸要素。

他试图建立一个建制化的协商民主体制,并认为只要建立了自由的公共商议的框架,就是具有合法性的。

[1]而哈贝马斯只是将建制性的协商民主机制看做是整个社会商谈体系的一个部分,并认为科恩所预设的那种法律共同体缺少了支配民主过程的那种普遍的正义原则。

哈贝马斯认为,商议性政治如果要放大成一个形成社会整体的结构,法律体系中所期待的那种商谈的社会化模式就必须扩展成对于社会的自我组织,并渗透到社会作为一个整体的复杂组织中去。

[2]哈氏的协商民主理论一方面用民主程序来调节取向于决策的协商,另一方面,注重公共领域中非正式的交往过程。

而且,他强调这两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建制化的商谈程序为具有社会边界和时间界限非正式的交往提供参照点,它更多的是为了解决问题,作为一种辩护性情境而构成。

而非正式的公共领域由于其具有无政府结构的特点,虽然更容易受到社会上各种亚文化的干扰,但从总体上来看,它进行商谈的对象更为广泛,观点可以得到更明晰的表达,意见可以得到更好的交换,为建制性的商谈程序提供了合理的、规范性的理论参考。

也就是说,“民主地构成的意见形成和意志形成过程依赖于不具有正式形式的公共意见的供给”[3]。

三、哈贝马斯协商民主理论的法哲学渊源探析哈贝马斯的协商民主理论是建立在他早期研究成果之上的,公共领域理论、交往行为理论以及法律商谈原则是其协商民主思想体系的理论来源。

(一)公共领域理论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是哈贝马斯全部理论的出发点,正是源于对社会结构的[1]参见(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童世骏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出版社,2011年版,第377页。

[2](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童世骏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出版社,2011年版,第378页。

[3](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童世骏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出版社,2011年版,第381详尽分析,他才逐步构建起了他的思想体系。

哈贝马斯认为,在国家和社会之间存在着一个公共的空间,在这个公共的空间中,公民可以自由的言论,可以自由地对公共事务乃至国家事务发表意见,进行讨论。

通俗来说,就是在国家权力和市民社会之外,公民对讨论公共事务,参与国家民主管理的一种非正式的社会空间。

最初的公共领域从咖啡馆、图书馆、大学等载体中得到体现,其后发展到各种社会自治组织等共同体,现今社会,报纸、电视等公共传媒也是公共领域的重要体现。

哈贝马斯对公共领域进行了界定,认为它是介于国家和私人之间的一个中间地带。

它不同于公权力领域,因为它是以与公权力对立而存在,它的职能在决策和立法进行辩论和批判;它也不同于市场交往等私人领域,因为它已经跨越了私人领域,旨在对公共事务有所助益。

哈贝马斯构思下的公共领域中有相当部分是由对话构成的,许多具有共同价值旨趣的人们集合在一起,形成一个小型的民主政治共同体,他们在非强制的前提下自由和公开的表达自己的意见,对话基础上的商谈理性是支撑该共同体有序运行的内在机制。

哈贝马斯指出公共领域存在的目的是为了通过公开有序的讨论,通过理性的辩论,来实现公共决策和民意的有序对接。

这其实就是上文已经谈到的非正式的、非建制化的协商民主空间,正是这种介于公权力领域和私权利领域的公共领域的理论构建,为哈贝马斯双轨制的协商民主机制下非正式的商谈程序提供了理论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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