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费发放制度
医院劳务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劳务费管理,规范劳务费发放,提高劳务费使用效益,保障医务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在职医务人员、临时用工人员及其他劳务人员。
第三条医院劳务费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劳务费发放标准第四条医院劳务费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加班费、津贴补贴等。
第五条基本工资根据国家规定和医院实际情况确定,按月发放。
第六条绩效工资根据医院绩效考核结果和劳务人员工作表现确定,按月发放。
第七条加班费按照国家规定和医院相关政策执行,按实际加班时间计算。
第八条津贴补贴包括岗位津贴、工龄津贴、职称津贴等,根据岗位性质和人员职称确定。
第三章劳务费发放程序第九条劳务费发放实行申请、审批、核算、发放的程序。
第十条劳务人员需填写《劳务费申请表》,经所在科室负责人审核后报财务部门。
第十一条财务部门对劳务费申请表进行审核,确保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第十二条财务部门根据审核结果,核算劳务费,并将核算结果通知劳务人员。
第十三条劳务人员对核算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财务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四条财务部门根据申诉情况,对核算结果进行核实,并及时反馈给劳务人员。
第十五条劳务费发放前,财务部门应将发放名单及金额公示,接受监督。
第十六条劳务费发放时,财务部门应确保资金安全,及时足额发放。
第四章劳务费使用与管理第十七条劳务费使用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医院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劳务费使用范围包括:(一)劳务人员工资、津贴、补贴等基本费用;(二)劳务人员加班费、差旅费、误餐费等福利费用;(三)劳务人员培训、考核、奖励等费用;(四)其他经医院批准的费用。
第十九条劳务费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理使用,确保劳务人员合法权益;(二)规范操作,确保财务安全;(三)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五章监督与考核第二十条医院设立劳务费管理监督小组,负责劳务费管理的监督检查。
事业单位劳务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劳务费管理,加强劳务用工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提高事业单位经费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事业单位所有劳务用工的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劳务费是指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和实际需要,支付给劳务人员的劳动报酬。
第二章劳务费管理原则第四条劳务费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劳务费支付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政策要求。
(二)合理性原则:劳务费标准应与劳务人员的劳动贡献、技能水平、工作强度等因素相适应。
(三)透明度原则:劳务费支付过程应公开透明,接受监督检查。
(四)节约性原则:合理控制劳务费支出,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三章劳务费管理职责第五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为劳务费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劳务费管理的全面工作。
第六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劳务费管理的具体实施,包括:(一)制定劳务费管理制度和标准;(二)审核劳务用工计划,提出劳务用工需求;(三)组织实施劳务用工,签订劳动合同;(四)监督劳务用工过程中的劳务费支付情况;(五)对劳务费支出进行审核、审批。
第七条财务部门负责劳务费核算、支付和监督工作,包括:(一)根据人力资源部门提供的劳务用工计划,编制劳务费预算;(二)按照国家规定和单位财务制度,审核劳务费支出;(三)办理劳务费支付手续;(四)对劳务费支出进行监督。
第四章劳务用工管理第八条事业单位劳务用工应遵循以下程序:(一)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劳务用工计划,经单位法定代表人批准后实施;(二)人力资源部门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三)劳务人员到岗后,由人力资源部门对其进行岗前培训。
第五章劳务费支付与核算第九条劳务费支付标准应根据劳务人员的劳动贡献、技能水平、工作强度等因素确定,并报单位法定代表人批准。
第十条劳务费支付方式为按月支付,具体支付时间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小学劳务费发放制度范本

小学劳务费发放制度一、目的和原则为了保障小学校工、保洁员、食堂工作人员等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劳务费发放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小学校工、保洁员、食堂工作人员等从事劳务工作的相关人员。
三、劳务费标准1. 校工:按照工作性质、工作量和工作时间,每月发放固定工资。
2. 保洁员:按照工作区域、工作量和工作时间,每月发放固定工资。
3. 食堂工作人员:按照工作岗位、工作量和工作时间,每月发放固定工资。
四、劳务费发放时间劳务费每月发放一次,具体发放时间为学生放暑假前的一个工作日。
五、劳务费发放程序1. 每月末,各部门负责人对所属劳务人员进行工资核算,填写《劳务费发放表》。
2. 《劳务费发放表》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提交给财务部门。
3. 财务部门对《劳务费发放表》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进行工资发放。
4. 工资发放完成后,财务部门需将发放情况记录在《劳务费发放台账》中,以备查验。
六、监督与公示1. 学校设立监督小组,对劳务费发放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2. 劳务费发放过程中,需在校内公示栏进行公示,接受广大师生和家长监督。
3. 如有异议,可以向学校监督小组提出申诉,学校监督小组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七、特殊情况处理1. 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劳务费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2. 如劳务人员在工作中受伤,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政策进行处理。
3. 如劳务人员因故离职,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工资结算。
八、制度的修订和废止1.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2. 本制度的废止,需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九、生效时间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通过以上制度,我们希望能够更好地保障我校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和谐稳定发展。
希望全体教职工严格遵守本制度,共同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
劳务费发放管理规章制度

劳务费发放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劳务费的发放管理,保证员工权益,保障公司财务安全,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的劳务费发放管理,具体执行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
第三条所有员工必须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的规定,不得擅自改变、违反规定,否则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二章劳务费的发放条件第四条员工必须按时完成工作任务,达到公司规定的绩效标准,才能享受劳务费的发放。
第五条员工必须如实填写工作日报、周报等工作报告,公司财务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劳务费的发放。
第六条员工在发放劳务费前,必须进行劳务费核算及审核,确保劳务费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第三章劳务费的发放方式第七条公司采取电子转账的方式进行劳务费的发放,员工需提供正确的银行账户信息,公司将在每月固定时间进行发放。
第八条若员工因故无法提供银行账户信息,公司可在员工同意的情况下,采取其他方式进行发放。
第九条公司严禁以现金形式进行劳务费的发放,任何违反此规定的行为将受到严厉处罚。
第四章劳务费的管理第十条公司建立健全的劳务费管理制度,对劳务费的发放、核算、记录等进行严格管理。
第十一条财务部门负责对劳务费的发放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劳务费的合理性和规范性。
第十二条公司定期对劳务费的发放进行检查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员工的权益。
第五章劳务费的调整和追回第十三条员工如需调整劳务费的发放方式或金额,需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公司财务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员工如有违规领取劳务费或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行为,将追回已发放的劳务费,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十五条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劳务费的发放标准及规定进行调整,员工不能擅自要求加发或追回。
第六章处罚规定第十六条员工有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降职处分等。
第十七条对于严重违反规定、影响公司利益的行为,公司有权进行辞退处理,并追回已发放的劳务费。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如有后续修改,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制定并实施。
医院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

xxx医院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院劳务费管理,坚持勤俭办院的方针,依据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有关精神及国家、省现行有关规定和标准,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务费,是指医院发放给院内外专家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各类评审、会诊、咨询等工作的劳务报酬。
办法未列出的其他劳务费项目,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劳务费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由财务科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规范开支。
第二章发放标准第四条劳务费实行定额标准,上级部门有规定的按上级部门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按本办法规定标准执行。
第五条讲课费发放标准:(一)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三)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第六条评审费发放标准:(一)省、市级及以上课题评审聘请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二)院级课题评审每项目50元,最高不超过500元。
第七条会诊费发放标准:(一)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人次一般不超过2000元;(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人次最高不超过1000元;(三)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人次最高不超过500元。
第八条咨询费执行以下标准:(一)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三)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第三章报销结算第九条劳务费发放必须严格执行《***医院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及《****医院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等内部控制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条部门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对劳务费发放的真实性负责,控制预算额度,对于未落实经费预算及超范围、超标准的支付申请,财务科一律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相关部门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费用时应提供讲课通知、评审或咨询项目、会诊病人姓名及住院号、参加人员签到表、附有身份证号码及列明专家资质的费用签收单等凭证。
劳务费发放制度

评审委员或专家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总部及所属企业科技活动、职称评审活动、研究生论文答辩以及其他涉及各类业务评审的内外部委员或专家劳务费(以下统称专家劳务费)发放标准,使专家劳务费的发放、审核有据可依,参照《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和行业内其他单位发放标准,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外部专家是指与集团公司总部或所属企业没有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内部专家指系集团公司员工,但与主办企业或单位没有劳动合同关系且没有领取工资性收入的人员。
第三条凡集团公司人员以年薪制领取薪酬的评审专家参加集团公司各类评审均不得收取专家费。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及所属企业。
第二章专家劳务费发放标准第五条国家级项目评审专家劳务费标准。
外部专家劳务费发放最高标准,原则上院士第一天5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后3000元/人.天;正高级职称第一天3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后2000元/人.天;副高级及以下职称第一天2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后1000元/人.天。
内部专家劳务费发放最高标准,原则上院士第一天3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后2000元/人.天;正高级职称第一天2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后1000元/人.天;副高级及以下职称第一天1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后800元/人.天。
第六条其它级别的评审按第五条同比90%发放。
第七条原则上不邀请与主办企业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作为委员或专家参与各类评审活动;如应邀参加,主办企业或单位不得以该委员或专家的名义列支或向该委员或专家发放专家费。
第八条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或评审,符合专家费发放要求的一般按200~50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第三章专家劳务费报销及管理第九条各企业或单位每年均应做年度专家费发放计划,经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专家费发放应由专家本人的签字,分别由主办单位负责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签字后报销(见附件1、附件2)。
学校指导费劳务费发放管理制度范本

指导费、劳务费发放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指导费、劳务费发放管理,规范指导费、劳务费的经费使用,制定本制度。
1. 指导费、劳务费发放的标准:
中学高级以上人员,每天每人1600元;小学高级人员,每天每人800元;初级及以下人员,每天每人400元。
2. 指导费、劳务费可发放的对象:
外区县专家来校进行教育教学等指导。
本区、本校在编人员不可发放指导费、劳务费。
需长期发放劳务费的专家人员,需提供职称证明等材料备案。
3. 指导费、劳务费发放的方法:
必须打入来校进行教育教学指导本人的银行卡,来校进行教育教学等指导人员必须出示银行卡的卡号、开户银行的名称。
4. 指导费、劳务费发放的流程:
组织活动的负责人填写“指导费、劳务费发放表”,报本条线上一级负责人员审核签名,交保障部主任、校长审核签名,指导费、劳务费享有人员本人签名。
劳务费结算支付制度

劳务费结算支付制度适用范围公司承接的所有项目凡进行工程专业或劳务分包,成建制使用农民工的单位,均适用本办法;制定目的为贯彻国务院“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政策要求,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度本暂行办法;一、劳务费结算支付要求1、按国务院政策要求,应当做到劳务费月清月结或按分包合同约定执行;同时应监督劳务分包队对农民工工资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2、除合同另有约定,支付劳务费应当保障劳务分包队伍每月支付农民工基本工资人均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每年年底前做到 100%支付;3、劳务费分期支付最低限额a 结算应符合合同约定;b 劳务费的结算由项目经理组织,劳资、技术、安检对已完工程进行验收,按进度验工分期结算劳务费的75%,20%验交后结算,扣留5%作为质保金;c 末次清算应在验收合格后,由负责人填写结算单,由安检、技术、财务等人员签署意见,项目经理确认后审核支付,如项目撤销就就将质保金和有关材料转给所属领导部门,待质保期过后无任何问题后由领导部门代替项目结算付清;d 劳务费除预支生活费外,其余结算一律采用转账方式,在进行末次结算前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发票;二、开立劳务费支付预留账户1、开立劳务费支付预留账户,归企业所有,按规定使用和分配,专款专用,不得挪用;2、公司人事部负责监督和考核企业各项目部劳务费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资;“劳务费支付预留账户”设在企业财务部;财务部要保证资金安全,根据用工企业结算凭证,按规定程序及时支付;三、劳务费预留标准1、公司按产值的 12%预留;2、凡工程款回收后,公司财务部门应按规定比例提取并附包工队支付明细凭证并在预留户中存放劳务费,同时及时完成劳务分包队伍的劳务费结算和支付工作;四、劳务费结算和支付工资程序1、做好合同管理和结算的基础工作 :a合同是规定总分包双方权、利的法律文件,也是劳务费兑付的依据;各项目部要及时签订劳务和专业分包合同,杜绝不签订分包合同就允许分包企业进场施工现象;b签订分包合同要执行“工料分开”原则,主材采购、大型租赁、大型机械不得在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同时要严格区分、界定劳务费与人工工资范围, 并在合同中注明;c劳务费是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来源;各单位要按月结算劳务费,当月完成的工作量,应在次15个工作日内完成结算;合同执行结束后,应在56天内完成全部结算手续;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劳务费结算管理工作,做到总分包双方底数清晰,避免出现因久拖不结发生争议和因此引发的恶意讨要;2、劳务费支付程序:a公司各项目部负责进场务工人员实名化管理,负责现场人员花名册与工资发放表的核对,依据实际情况填报,且把劳务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发放表报公司审核;b总经办负责审核各项目部劳务分包合同的签订、备案情况,审核劳务费结算情况;根据预留资金情况制定支付方案,决定支付额度,在劳务费支付单签署意见后报人事部;c人事部负责审核劳务费支付单以及分包企业工资发放表,确定无误并签认后,从劳务费预留户中按规定向分包企业支付劳务费;d当劳务费支付到劳务分包企业后,各单位项目部要监督分包企业将工资发放到农民工工人手中,限期收回农民工本人签字的工资发放表一份,报公司存档备查;e人事部应对各项目部劳务费发放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处理劳务费发放中违规问题,保证农民工工资支付到位;f各项目部每月月末向人事部报送劳务费支付情况表,准确反映劳务费支付情况;五、相关部门职责1、公司经营部负责对各项目部劳务和专业分包合同订立、实施的指导和监管工作,杜绝发生不订立合同施工和违法违规分包,负责结算和支付纠纷的调解处理;2、公司统计部负责各项目部施工产值的审核和统计,作为支付劳务费的考核依据;3、公司财务部负责按规定标准提取预留费,拨付公司劳务费预留账户;负责劳务费预留账户的建立和日常管理工作;4、公司人事部负责对各项目部劳务费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考核和奖惩实施工作;5、公司人事部负责监督、检查各项目部劳务费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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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委员或专家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总部及所属企业科技活动、职称评审活动、研究生论文答辩以及其他涉及各类业务评审的内外部委员或专家劳务费(以下统称专家劳务费)发放标准,使专家劳务费的发放、审核有据可依,参照《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和行业内其他单位发放标准,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外部专家是指与集团公司总部或所属企业没有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内部专家指系集团公司员工,但与主办企业或单位没有劳动合同关系且没有领取工资性收入的人员。
第三条凡集团公司人员以年薪制领取薪酬的评审专家参加集团公司各类评审均不得收取专家费。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及所属企业。
第二章专家劳务费发放标准
第五条国家级项目评审专家劳务费标准。
外部专家劳务费发放最高标准,原则上院士第一天5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后3000元/人.天;正高级职称第一天3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后2000元/人.天;副高级及以下职称第一天2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后1000元/人.天。
内部专家劳务费发放最高标准,原则上院士第一天3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后2000元/人.天;正高级职称第一天2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后1000元/人.天;副高级及以下职称第一天1000元/人.天,第二天以后800元/人.天。
第六条其它级别的评审按第五条同比90%发放。
第七条原则上不邀请与主办企业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作为委员或专家参与各类评审活动;如应邀参加,主办企业或单位不得以该委员或专家的名义列支或向该委员或专家发放专家费。
第八条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或评审,符合专家费发放要求的一般按200~50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第三章专家劳务费报销及管理
第九条各企业或单位每年均应做年度专家费发放计划,经批准后实施。
第一十条专家费发放应由专家本人的签字,分别由主办单位负责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签字后报销(见附件1、附件2)。
第一十一条专家劳务费发生的个人所得税等费用统一列入专家劳务费支出。
第四章附则
第一十二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一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集团有限公司
评审委员或专家劳务费审批表
预算审批:
(1)纳入年度计划的审批,填写审批文号;
(2)由上级部门指定进行的评审,填写文件文号;
(3)集团公司或各企业(单位)临时必须的评审,需填写主管领导或相应具有同等效力的批示或批文。
附件2
集团有限公司评审委员或专家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