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殡葬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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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殡葬管理的新规定

关于殡葬管理的新规定

关于殡葬管理的新规定为了加强领导,切实做好殡葬管理工作,民政部制定了关于殡葬管理的新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殡葬管理的新规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殡葬管理新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

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六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殡葬设施管理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唐山市殡葬管理办法-唐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

唐山市殡葬管理办法-唐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

唐山市殡葬管理办法正文:---------------------------------------------------------------------------------------------------------------------------------------------------- 唐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唐山市殡葬管理办法》已经一九九七年五月十六日市政府第四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市长:张和一九九七年六月十六日唐山市殡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境内举行殡葬活动和从事殡葬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的主管部门。

各级公安、工商、土地、文化、城管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应配合民政部门共同搞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殡葬管理应当坚持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封建迷信陋习、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的原则。

第二章殡仪和葬法第五条鼓励公民操办文明、节俭、健康、科学的殡仪活动,提倡厚养薄葬,反对铺张浪费,禁止利用殡仪活动进行封建迷信活动。

第六条城市居民操办殡仪活动应在殡仪馆进行,殡仪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及时为丧主提供必要的车辆、用品、设备、场所和服务:(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三)不得刁难丧主、勒索财物。

第七条城市居民操办殡仪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在住所周围摆放花圈;(二)不得请鼓乐队演奏或夜问播放哀乐;(三)不得将遗体留入小区停棺设祭;(四)不得焚烧冥钞、纸车、纸马等迷信用品:(五)不得沿路抛撒纸钱。

第八条凡人口稀少,交通不便,距殡仪馆50公里以外的偏僻山区可定为暂缓火葬区,其余均为火葬区。

暂缓火葬区的划定由县(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唐山市殡葬管理办法

唐山市殡葬管理办法

唐山市殡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规范殡葬行为,促进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对烈士、少数民族群众、港澳台居民、华侨和外国人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殡葬管理应当遵循实行火葬、文明节俭治丧、节地生态安葬、绿色低碳祭扫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殡葬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负责对殡葬管理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

市、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殡葬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广电和旅游、民族宗教、行政审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殡葬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本行政区域内做好殡葬相关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法做好殡葬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殡葬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殡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优先保障公益性殡葬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建立健全基本殡葬服务保障机制,推行全民普惠殡葬政策,将基本殡葬公共服务和殡葬管理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殡葬改革和管理工作应当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加强宣传教育,规范管理,积极推动,确保实效。

应当明确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殡葬改革和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第六条提倡和鼓励以不占土地或者以骨灰格位存放等少占土地的方式安葬骨灰。

对采取海葬、树葬、草坪葬等不占土地、不保留骨灰方式进行节地生态安葬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制定奖励补贴政策。

第七条党员、干部应当带头实行火葬,文明节俭治丧,节地生态安葬,绿色低碳祭扫,带头宣传和倡导殡葬改革。

高新区免除城乡低收入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的实施方案-

高新区免除城乡低收入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的实施方案-

高新区免除城乡低收入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的实施方案正文:---------------------------------------------------------------------------------------------------------------------------------------------------- 高新区免除城乡低收入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的实施方案(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切实减轻人民群众负担,促进社会和谐进步,根据国家民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民发〔2009〕170号)、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加快推进实施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冀民〔2012〕53号)、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免除城乡低收入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通知》(唐政办函〔2012〕)精神,自2013年4月1日起,免除辖区内低收入群众基本丧葬服务费用。

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此实施方案。

一、免费对象高新区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对象)、城镇“三无”对象、百岁老人和县以上公安机关开具允许火化证明的无名遗体。

以上人员在唐山市殡仪馆火化遗体,其丧属或单位在办理遗体火化手续时,享受免费范围内的惠民殡葬政策。

二、免费项目及金额(一)殡葬基本服务项目每具遗体火化,免收六项基本殡葬费用,共计1010元。

包括:1、遗体火化费250元(使用普通火化炉火化遗体);2、遗体接运费210元(本市行政区域40公里范围内使用普通殡葬专用车接运遗体平均费用);3、殡仪馆内遗体冷藏存放费120元(40元∕天,存放3天以内);4、骨灰寄存费210元(70元∕年,存放期三年以内);5、一次性卫生纸棺100元(做好卫生防疫工作);6、骨灰盒120元。

(二)特殊项目1、对于高新区辖区内发现的无名遗体,由高新区公安分局开具允许火化证明的,按实际发生费用免除。

唐山殡葬改革实施方案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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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殡葬改革实施方案最新唐山市殡葬改革实施方案最新。

为贯彻落实国家殡葬改革政策,推进殡葬行业规范化、市场化、现代化发展,唐山市政府制定了《唐山市殡葬改革实施方案》,旨在进一步优化殡葬服务环境,提升服务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对殡葬服务的多样化需求,促进殡葬行业健康发展。

一、加强殡葬服务设施建设。

为提高殡葬服务水平,唐山市将加大对殡葬服务设施的建设力度,优化殡葬服务网络布局,推动殡葬服务设施向社区、乡镇延伸,满足基层群众的殡葬服务需求。

同时,加强殡葬服务设施的标准化建设,提升服务设施的品质和功能,为市民提供更加便利、高效的殡葬服务。

二、推进殡葬服务市场化改革。

唐山市将进一步深化殡葬服务市场化改革,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殡葬服务业,推动殡葬服务市场多元化发展。

同时,完善殡葬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健全殡葬服务价格监管机制,保障殡葬服务价格合理、透明。

加强对殡葬服务市场的监管,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

三、加强殡葬从业人员培训。

为提升殡葬服务水平,唐山市将加强对殡葬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和服务意识。

建立健全殡葬从业人员准入机制,加强对殡葬从业人员的考核和评价,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四、推进殡葬服务信息化建设。

唐山市将加快推进殡葬服务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殡葬服务信息管理系统,提升殡葬服务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

充分利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提升殡葬服务的便捷性和透明度,为市民提供更加高效、便利的殡葬服务。

五、加强殡葬服务监督管理。

唐山市将加强对殡葬服务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殡葬服务监督检查机制,加大对殡葬服务市场的监督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殡葬服务市场秩序。

同时,加强对殡葬服务质量的监督评估,提升殡葬服务的整体水平。

六、加强宣传教育。

唐山市将加强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向社会公众宣传殡葬改革政策和举措,引导市民树立科学、文明的殡葬理念,推动全社会形成尊重生命、尊重死者、尊重传统、尊重规章制度的良好氛围。

【最新】201X年殡葬管理条例全文word版本 (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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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201X年殡葬管理条例全文殡葬管理条例的制定是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行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201X年殡葬管理条例全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行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

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六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殡葬设施管理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殡葬管理条例

殡葬管理条例

殡葬管理条例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11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殡葬设施管理第三章遗体处理和丧事活动管理第四章殡葬设备和殡葬用品管理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

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六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殡葬设施管理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唐山市丧葬费标准

唐山市丧葬费标准

唐山市丧葬费标准唐山市丧葬费标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丧葬事务也变得越来越规范化和标准化。

这不仅是出于尊重逝者的考虑,也是为了方便家庭和亲友进行具体的安排和操作。

以下是唐山市丧葬费用的详细标准及说明。

1. 丧葬费用的构成丧葬费用的构成包括遗体处理费用、殡葬服务费用、佣金费用、附加费用等,其中主要费用如下:(1) 遗体处理费用:指在逝者生前或者逝世后,对其身体的处理费用,包括火化、殡葬、移殡、冷藏等。

(2) 殡葬服务费用:指为逝者提供的服务费用,包括发丧通知、布置灵堂、丧葬礼仪、骨灰安葬等。

(3) 佣金费用:指由丧葬服务机构向其他服务机构支付的费用,如司仪、送花等。

(4) 附加费用:指为悼念逝者所产生的费用,如追思会、祭祀仪式、墓地维护费用等。

2. 遗体处理费用的标准根据唐山市民政局的规定,遗体处理费用的标准如下:(1) 火化费用:成人标准为420元,儿童标准为294元。

(2) 冷藏费用:按照每日50元计算。

(3) 殡葬费用:根据不同的灵车标准和服务标准,费用也会有所不同。

(4) 移殡费用:根据不同的距离和交通工具,费用也会有所不同。

3. 殡葬服务费用的标准殡葬服务费用是指为逝者和逝者家属提供的一系列服务费用,包括发丧通知、灵堂布置、丧葬礼仪、火化殡仪等。

根据唐山市丧葬服务机构之间的竞争和市场定位,殡葬服务费用也会存在一定的差异。

一般来说,常规服务包括送棺、车费、鲜花、食品等等,费用在2000元至5000元之间。

4. 佣金费用的标准佣金费用是指向其他机构或个人支付的费用,如司仪、送花等费用。

根据不同的服务标准和价格体系,佣金费用也会不同。

一般来说,佣金费用在200元至500元之间。

5. 附加费用的标准附加费用是指悼念逝者所产生的费用,如追思会、祭祀仪式、墓地维护费用等。

根据具体的服务标准和价格体系,附加费用也会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附加费用在500元至2000元之间。

6. 总结唐山市丧葬费用的标准是参考了民政部门的规定和标准,也综合了市场竞争和服务质量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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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令
(第13号)
《唐山市殡葬管理办法》已经一九九七年五月十六日市政府第四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市长:张和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六日
唐山市殡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境内举行殡葬活动和从事殡葬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的主管部门。

各级公安、工商、土地、文化、城管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应配合民政部门共同搞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殡葬管理应当坚持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封建迷信陋习、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的原则。

第二章殡仪和葬法
第五条鼓励公民操办文明、节俭、健康、科学的殡仪活动,提倡厚养薄葬,反对铺张浪费,禁止利用殡仪活动进行封建迷信活动。

第六条城市居民操办殡仪活动应在殡仪馆进行,殡仪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及时为丧主提供必要的车辆、用品、设备、场所和服务:
(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三)不得刁难丧主、勒索财物。

第七条城市居民操办殡仪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住所周围摆放花圈;
(二)不得请鼓乐队演奏或夜问播放哀乐;
(三)不得将遗体留入小区停棺设祭;
(四)不得焚烧冥钞、纸车、纸马等迷信用品:
(五)不得沿路抛撒纸钱。

第八条凡人口稀少,交通不便,距殡仪馆50公里以外的偏僻山区可定为暂缓火葬区,其余均为火葬区。

暂缓火葬区的划定由县(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现已定为火葬区的,不得再划为暂缓火葬区。

第九条暂缓火葬区的公民死亡后,可以实行土葬,自愿实行火葬的,应当鼓励和支持。

第十条暂缓火葬区内死亡公民的遗体应当埋入公墓,或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荒山、瘠地内埋葬,也可平地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一条暂缓火葬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本着有利于发展生产、节约用地的原则,合理规划土葬用地。

第十二条下列地域禁止作为墓地:
(一)农村耕地;
(二)名胜古迹区、文物保护区内及四周
(三)水库、堤坝四周或河流两岸;
(四)铁路、公路两侧;前款规定的地域内除受各级国家保护的革命烈士墓、知名人士墓、华侨祖墓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考察价值的古墓外,现有坟墓应平毁或迁移。

应平毁或迁移的坟墓由墓主自行解决,所需费用由墓主承担。

逾期不平毁或迁移者,按无主墓由民政部门予以平毁。

第十三条缓火葬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行火葬。

第十四条火葬区内公民死亡后,除国家规定可以实行土葬的少数民族外,均应实行火葬。

禁止将死者骨灰装入棺木再行土葬.
第十五条死者遗体应在3日内火化。

因患烈性传染病死亡的,死者亲属或死者就诊医院应立印报告殡葬管理机构和卫生防疫部门,经收治医院将遗体消毒后当日正常火化。

正常死亡者的遗体火化须持死者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

非正常死亡者的遗体火化须持县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因刑侦、医学研究等特殊情况,需保留或暂时保留遗体的,须经县以上公安、卫生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异地死亡者的遗体应就近火化。

因特殊情况需要运往外地的,须经当地殡葬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七条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公民死亡后,应当在当地民政部门和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制定的地点埋葬。

民政部门和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制定埋葬地点应遵守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三章尸体运输与管理
第十八条凡外国公民和华侨、港、澳、台胞的遗体、骨灰运送及其殡仪活动统一由市殡仪馆承担,或由殡仪馆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城镇区域内的医疗单位所属的太平间(停尸房)由医疗单位负责管理,并接受殡葬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公民遗体接运一律由殡仪馆专用车承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生产、生活用车擅自承运。

第四章殡葬设施与用品
第二十一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从实际出发,加快殡仪馆、公墓等殡葬服务设施建设,为公民的殡仪活动提供服务。

第二十二条经营性公墓由市、县殡葬管理机构经营和管理,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兴办。

兴办经营性公墓按国家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暂缓火葬区的村应当兴办安葬遗体的公益性公墓。

火葬区内的村应当兴办安葬骨灰的益性公墓。

兴办公益性公墓由村委会提出意见,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市)、区民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公墓应当建立在荒山、荒坡、非耕地或不宜耕
种的土地上,并按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占地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火葬区内有条件的乡(镇)、村应建立骨灰堂、骨灰墙,由乡(镇)、村分别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鼓励和支持公民将骨灰进行多样化处理,提倡将骨灰撒入大海、江河、山川或植树葬灰,并在有关方面提供物质保障。

第二十七条在本市区及各县(市)政府所在镇的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花圈。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分别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民政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责夸改正,并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强制火化或平毁坟头,并处五百元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按期限火化的,强制火化,并处以一千元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每次处百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责令停办,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殡葬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敲诈勒索,收受贿赂,刁难丧主的,由监察部门或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由做出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华侨回国安葬,港、澳、台胞回本市安葬以及在华死亡的外国人士的殡葬活动,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十三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依照本办法,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唐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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