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刑-2001-056号王X东
万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市遵宇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万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市遵宇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10【案件字号】(2021)川01民终888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俊【审理法官】李俊【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万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市遵宇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当事人】万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市遵宇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万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市遵宇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智豪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谭宏骏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胡策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智豪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谭宏骏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胡策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智豪谭宏骏胡策【代理律所】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万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成都市遵宇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中存在两个法律关系,一是招标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由遵宇公司与万腾公司建立三个项目在内的法律关系;二是本案特定项目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
【权责关键词】欺诈撤销委托代理合同过错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证明罚款拘留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存在两个法律关系,一是招标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由遵宇公司与万腾公司建立三个项目在内的法律关系;二是本案特定项目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
两个法律关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两者的联系在于后者可以视为对前者的履行;区别在于特定项目又以特定的合同予以确定,本案争议的是特定项目和特定合同,特定合同相对于招标三个项目具有独立性,万腾公司以招标过程中遵宇公司存在业绩造假,如果该虚假行为构成违约,违约的对象也是三个项目在内的招标关系,万腾公司可以该法律关系主张权利,万腾公司现未将三个项目均给与遵宇公司销售,又主张遵宇公司违背总体义务。
姚桃、索尔思光电(成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姚桃、索尔思光电(成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05【案件字号】(2020)川01民终1789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谢剑【审理法官】谢剑【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姚桃;索尔思光电(成都)有限公司【当事人】姚桃索尔思光电(成都)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姚桃【当事人-公司】索尔思光电(成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燕琼四川海帆律师事务所;刘吉云四川海帆律师事务所;谭民璐上海江三角(成都)律师事务所;李富强上海江三角(成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燕琼四川海帆律师事务所刘吉云四川海帆律师事务所谭民璐上海江三角(成都)律师事务所李富强上海江三角(成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燕琼刘吉云谭民璐李富强【代理律所】四川海帆律师事务所上海江三角(成都)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姚桃【被告】索尔思光电(成都)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姚桃提供的奖杯、荣誉证书具有真实性,但与其是否存在工作过失,不具有关联性。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索尔思公司应否向姚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02419.15元。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合同约定管辖证人证言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索尔思公司应否向姚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02419.15元。
针对前述争议焦点,本院评述如下:首先,关于姚桃工作范围的问题。
姚桃与索尔思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并未对“组长”的工作范围进行明确约定,索尔思公司有权对姚桃的工作内容进行调整或增减属于该公司行使企业自主经营权的范畴。
周莉、刘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周莉、刘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20【案件字号】(2021)川01民终455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范伟毛星苏展【审理法官】范伟毛星苏展【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周莉;刘超;刘明太;成都东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覃勇【当事人】周莉刘超刘明太成都东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覃勇【当事人-个人】周莉刘超刘明太覃勇【当事人-公司】成都东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苏银花四川蜀文律师事务所;杨咏松四川君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苏银花四川蜀文律师事务所杨咏松四川君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苏银花杨咏松【代理律所】四川蜀文律师事务所四川君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周莉【被告】刘超;刘明太;成都东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覃勇【本院观点】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1.周莉与刘明太、刘超基于《项目合作协议书》建立的是合伙法律关系还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2.若双方建立的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刘超、刘明太、东桦公司应归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如何确定。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处分原则证明责任(举证责任)罚款拘留诉讼请求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1.周莉与刘明太、刘超基于《项目合作协议书》建立的是合伙法律关系还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2.若双方建立的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刘超、刘明太、东桦公司应归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如何确定。
对此,本院评析如下:一、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从《项目合作协议书》约定内容看,周莉投入80万元资金享有不低于60万元的保底利润,该约定内容不具有共担风险的合伙法律属性;从履行情况看,本案亦无证据证明周莉参与了共同经营,即双方并无共同经营的合伙法律特征。
2019年被告人范高华犯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范文word版 (3页)

2019年被告人范高华犯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范文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 被告人范高华犯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被告人范高华犯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高新刑初字第129号公诉机关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范高华,男,1984年4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大学文化,住(略)。
201X年1月13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孙迪、夏杨添,四川天润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高新检刑诉(201X)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高华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X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被告人范高华及其辩护人夏杨添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201X年1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范高华与刘志龙、马翔三人在成都市高新区紫荆电影城附近搭乘康林驾驶的川ATX501号出租车,当车行至二环路高新区新光路路口时,遇公安机关盘查,范高华当即将其随身携带的一支黄色钢笔式枪支(内装有一发子弹)藏匿于其所座的副驾驶位置下方,后被查获。
经鉴定,范高华所持有的黄色钢笔式枪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
上述事实,被告人范高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并有挡获经。
郑莉、袁芬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郑莉、袁芬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0.09【案件字号】(2021)川01民终1516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马雯【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郑莉;袁芬;邓恒;王育易【当事人】郑莉袁芬邓恒王育易【当事人-个人】郑莉袁芬邓恒王育易【代理律师/律所】林敏四川启律师事务所;简琳瑶四川启律师事务所;夏红梅四川大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林敏四川启律师事务所简琳瑶四川启律师事务所夏红梅四川大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林敏简琳瑶夏红梅【代理律所】四川启律师事务所四川大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郑莉;王育易【被告】袁芬;邓恒【本院观点】案涉《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日利率为0.67‰,借款期限内利息计4000元;虽然上述约定计算出的利率标准不同,但上述约定中的借款利息标准明确具体,不属于约定不明的情形,并且按照上述约定中的“借款期限内利息4000元”计算出的日利率为1‰(4000元÷200000元÷20天),高于上述约定中的借款日利率0.67‰,而一审根据袁芬的诉讼请求并结合《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对已归还的款项按照年利率24.46%(0.67‰×365天)即日利率0.67‰计算抵充本案借款本息符合合同约定,也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维持。
【权责关键词】委托代理实际履行合同约定第三人新证据罚款拘留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诉讼标的【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有两个,现分别评析如下:一、本案借款利息的计算标准。
郑莉主张本案《借款合同》对借款利息约定了两种利率标准,属于约定不明,应按照年利率6%计算利息。
浅谈机关干部基本素质与出谋划策的艺术

建设规范化服务型政府机关,必须打造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机关干部素质的优劣、才能的大小、出谋划策艺术水平的高低,不仅决定着机关整个工作开展的程度,而且关系到其职能实现的效益与高低,影响着党和政府的形象。据此,笔者认为,必须注重提高机关干部的谋略素质及出谋划策的艺术,以适应现代机关工作和领导决策的需要。
第8卷
第7卷
第6卷
第5卷
第4卷
第3卷
第2卷
(二)良好、准确的理解能力。这是机关干部谋略能力的基础,是为领导出谋划策的前提。在领导决策的过程中,机关干部必须深刻而正确地理解总目标和决策者的总意图。如果对总目标和总意图不理解,甚至与之违背,那么,其工作能力愈强,工作效率愈高,就愈会偏离实现总目标的轨道。准确的理解能力,还表现为对大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的理解,在日常工作和敏感时期,如果对相关法律法规和策略方针不理解,尺度掌握不准,势必混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造成不良后果,产生社会副作用。
5、甘愿奉献的忘我精神。机关干部要正确认识自己的地位与作用,以甘当无名英雄为自豪,以献身机关工作为己任,热爱本职,忠于职守,乐于奉献,忘我工作。要有任劳任怨的精神,要多做事,不出风头,不计较个人名利地位;要发奋努力,积极工作,扎扎实实完成各项任务。
(一)政治素质
1、高度的爱国主义精神。机关干部必须具有热爱祖国的高尚情操。以亲民、便民、利民为己任,这是机关干部非常宝贵的品质。机关干部身居领导决策的要害部门,参与决策的全过程,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掌握着一定的机密材料甚至某些核心绝密材料,其能否绝对保守机密,或者在遇到意外时,能否做到威武不能屈,富贵不能淫,对机关干部将有至关重要的影响。机关干部只有具备强烈的民族自尊心和高度的民族责任感,才能时刻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高于一切的位置上,才能做到不畏难、不动摇、不泄密、不背叛。
王翠花、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翠花、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09【案件字号】(2019)川行终166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牟琼王代伍刘洪峰【审理法官】牟琼王代伍刘洪峰【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王翠花;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当事人】王翠花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当事人-个人】王翠花【当事人-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王翠花【被告】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本院观点】本案上诉人王翠花的诉讼请求为:确认高新区管委会收到王翠花的《国家赔偿申请书》后没有依法回复的行为违法。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违法行政赔偿受案范围行政复议驳回起诉行政不作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王翠花的诉讼请求为:确认高新区管委会收到王翠花的《国家赔偿申请书》后没有依法回复的行为违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一并受理。
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
故高新区管委会是否针对王翠花的国家赔偿申请作出回复,仅为高新区管委会先行处理王翠花行政赔偿请求所作出的程序性事项,高新区管委会是否回复及如何回复均不会对王翠花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造成影响,不会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影响。
王翠花以高新区管委会不作为为由提起本案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
上诉人王翠花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优质文档】被告人朱华犯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word范文 (3页)

【优质文档】被告人朱华犯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word范文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 被告人朱华犯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被告人朱华犯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高新刑初字第101号公诉机关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华,男,1972年3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初中文化,住(略)。
201X年12月2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熊榜国,四川炜烨律师事务所律师。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高新检刑诉(201X)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华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X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被告人朱华及其辩护人熊榜国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201X年12月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朱华使用自备的二支汽枪与徐言兵在成都市高新区桂溪街道办事处民乐村附近一竹林内打鸟时被警察挡获。
其后,被告人朱华在公安机关供述了其藏匿于车牌号为“川ABH927”的银灰色雪铁龙轿车内的一支仿制式手枪及子弹二发。
经鉴定,以上三支枪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之枪支,具有杀伤力。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并有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清单,枪支照片、指认照片,情况说明,证人徐言兵、蔡汝涛、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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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1)成刑初字第056号公诉机关: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东,男,19XX年X月X日出生,XX省XX县人,汉族,初中文化,XX 市XX公司勤杂工,住XX公司平方3排13号。
1999年8月因打骂他人,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2001年9月,因由小偷小摸行为,受到记过处分。
2001年5月12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成都市高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17日经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委托代理人,XX律师事务所律师高X祥。
成都市人民检察以X检刑诉(2001)0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东犯故意杀人罪。
于200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依法由李X生担任审判长、刘X文、张X江担任审判员组成合议庭,由孙X河担任书记员,公开开庭审理了王X东杀人一案。
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洪X仁出庭支持公诉,有关的诉讼参与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X东个人主义极端严重,在工作中产生矛盾不通过正当途径解决,而是采取极端残忍的手段实施杀人行为,进行报复。
从现场勘查情况看,王X 东打击的全是被害人要害部位,其犯罪性质极为恶劣,手段极其残忍,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
被告人王X东辩称,自己实施杀人行为,起因是因领带办事不公,经常找自己的麻烦,责任在被害人。
自己主动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法院应当对自己从轻处罚。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辩解言之有理,建议法院对被告人王X东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查查明,被告人王X东经人介绍到成都市XX公司当勤杂工。
王X东在工作期间马马虎虎,责任心不强,自由散漫,经常违反纪律,不遵守规章制度,多次受到公司经理周X 明灯领导的辟兵教育。
1999年8月因打骂与自己一起工作的勤杂工徐X海,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2001年9月因偷拿公司职工香烟8报、衬衣1件和250元钱等财物,受到记过处分。
2001年2月公司发2000年度奖金,王X东因有偷摸行为未拿到奖金,因而对公司领带尤其是对经理周X明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
2001年5月10日8时许,被告人王X东上班后,在公司木工房借到凶器羊角锤、木工凿一把,并藏于宿舍床下。
中午12时许,王X东混进办公楼,伺机报复。
1时许,经理周X明进入三楼办公室333室午休。
王X东窜到三楼333办公室,发现经理秘书侯X青也在内,便把侯骗走。
王X东窜到经理周X明休息的房间,趁周熟睡之机,用羊角锤朝周经理的头部猛击三十余下,后由用木工凿对着周德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十余下,致使经理周X明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血流不止,当即死亡。
被告人王X东于当晚8时许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在指控被告人赵X力这一犯罪事实时,当庭出示了如下证据:羊角锤、木工凿
一把,省公安厅出具的被害人死亡鉴定书,被告人王X东供述1份。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有足够事实,和充分的证据认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被告人应依法严惩。
被告人和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王X东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现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X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2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XX省XX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审判长:李X生
审判员:刘X文
审判员:张X江
(院印)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