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

合集下载

论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现状及发展

论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现状及发展

论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现状及发展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平衡,排污权交易制度应运而生。

排污权交易制度是一种基于市场机制的环境政策工具,旨在通过经济手段激励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提高环境质量。

本文将对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探讨其未来的发展方向。

一、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发展历程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探索始于 20 世纪 80 年代。

当时,一些地区开始尝试在局部范围内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

进入 21 世纪,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峻,我国加快了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建设步伐。

2007 年,财政部、环保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了,标志着我国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正式启动。

此后,江苏、浙江、天津等地相继开展了排污权交易试点,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二、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现状(一)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完善近年来,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与排污权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如等,为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试点工作取得一定成果各地的排污权交易试点在优化环境资源配置、降低污染治理成本、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例如,江苏省通过排污权交易,推动了企业加大环保投入,提高了污染治理水平。

(三)交易平台不断建立为了规范排污权交易行为,提高交易效率,各地纷纷建立了排污权交易平台,实现了交易信息的公开透明和交易过程的规范化。

然而,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法律法规尚不完善虽然相关法律法规对排污权交易有所涉及,但仍存在规定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导致在实际执行中面临诸多困难。

(二)初始排污权分配不公平合理的初始排污权分配是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基础,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缺乏科学的分配方法和标准,容易导致分配不公平,影响企业参与的积极性。

(三)市场机制不健全目前,我国排污权交易市场还不够活跃,交易价格形成机制不完善,市场供求关系对交易的影响有限。

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相关问题探析

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相关问题探析

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相关问题探析
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是一种市场化的环境治理方式,旨在通过市场机制调节环境污染排放,达到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双重目的。

然而,由于该制度的推行尚属于起步阶段,还存在不少问题和挑战。

首先,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

虽然《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和法规中有关环境污染排放的规定,但具体的排污量标准和排污权交易的具体实施细则还需要细化和完善。

此外,部分地方政府在制定本地的排污权交易政策时也存在不规范和不一致的情况,需要进一步加强规范和统一。

其次,我国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发展还不够成熟。

目前,我国的排污权交易市场初具规模,但市场化程度还比较低,交易量和参与方也尚不够多。

此外,市场中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导致一些公司并不了解该制度的具体操作流程,难以有效参与其中。

再次,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在监管方面存在漏洞。

由于排污权交易市场的监管和管理尚处于起步阶段,缺少有效的监督和处罚机制,一些企业存在逃避和偷排的情况,需要加强对其的监测和处罚力度。

最后,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在具体操作上还存在不少问题。

由于环境污染排放行为的复杂性和难以量化,排污权交易的核算和赋值也存在一定难度,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指标体系和评估方法。

此外,由于交易主体的参与程度和自愿性不同,制度操作效果也存在差异,需要鼓励更多的企业参与到其中,并为其提供相应的激励和优惠政策。

综上所述,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实施还需要在法律法规、市场发展、监管管理和操作方面等多个方面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和加强,实现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

2023年排污权交易制度

2023年排污权交易制度

2023年排污权交易制度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加剧,各国纷纷加强对环境保护的措施。

作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中国必须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来应对环境问题。

因此,中国政府于2023年推出了排污权交易制度,旨在减轻企业排污压力,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

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核心理念是通过市场机制来管理和分配排放权,通过购买和出售排污权进行排污减量。

这种制度的实施将促使企业更加关注环境效益,通过创新和科技进步来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同时,排污权交易制度也为企业提供了经济激励,通过出售多余的排污权,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

首先,排污权交易制度将加强企业的环境管理责任。

按照这一制度,企业拥有一定数量的排污权,如果企业的实际排放超过了拥有的排污权,则需要购买额外的排污权,否则将面临罚款等处罚措施。

这将促使企业加强排放监控和管理,提高环境治理的效果。

其次,排污权交易制度将推动企业的技术创新。

由于排污权的稀缺性和价格机制的存在,企业将更加重视技术创新,寻求更加环保的生产方式。

通过引入更加清洁的生产技术和装备,企业可以减少污染物的排放,以获得更多的排污权。

这将促进技术进步和环境友好型产业的发展。

此外,排污权交易制度还将促进企业之间的合作和协作。

由于排污权的可交易性,企业可以在市场上购买或出售排污权。

这将为企业之间提供更多的合作机会,如技术转让、共同投资等,以降低企业的排放成本,并推动产业链上下游的协同发展。

通过合作,企业可以共同应对环境挑战,提高整体竞争力。

当然,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实施也面临一些挑战和困难。

首先,制定准确的排污权指标和分配方案是关键。

政府需要根据企业的排放能力、产业类型和环境保护目标等因素,合理确定排污权的量化标准,以确保制度的公平和有效性。

同时,政府还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对排污权市场进行监测和管理,以防止市场失灵和不违规行为。

其次,应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政府需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企业的责任和义务。

同时,还需要制定技术标准和评价体系,以指导企业的排污减量工作。

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相关问题探析

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相关问题探析

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相关问题探析
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自2011年开始试点推广,至今已经覆盖了全国22个省份和市场,具有先进性和示范性。

然而,制度的实施和运营过程中还存在许多问题需要解决。

首先,现行排污权交易制度中,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和分配方式并不科学合理。

一些地
方将排污总量的确定方式简化为平均分配,缺乏对不同企业排放造成的污染程度的考虑,
导致资源分配不太合理。

相比之下,对企业进行个性化测算的分配方式,更能够实现差异
化的环保目标。

其次,制度运营过程中存在着一些后果无法预测的问题,例如,临时性问题、二次污
染问题、环境损害和社会影响等。

例如,在特定区域内,当一些厂商突然停产或引进新的
大型企业时,系统会出现临时性失控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不及时对这种情况
做出反应,墨水的排放量将会超过环保目标,造成一定的污染。

第三,在制度实际操作中,决策水平与目标不明显之间存在很大的差距。

由于制度的
运营要依赖于政策和法律等因素,一些利益相关者难以克服利益冲突,制度的优化和调整
也难以得到足够的关注和动力。

第四,该制度的工作人员的实际操作能力和技术水平与要求不太对口。

我们需要在训
练员工和管理环节中加强投资,这样才能增强他们的操作能力和技术水平,从而提高工作
效率和管理质量。

综上所述,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实施和运营离真正完美的状态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它需要各方的共同参与和积极推进。

我们应该加强政策的引导、规范企业的自觉性和加强
监管措施等多角度渠道来提高制度的效率和适用性。

排污权交易制度

排污权交易制度

排污权交易制度
是指政府通过法律和政策规定,将企业的排污权作为一种可交易的财产权,并允许企业之间对排污权进行买卖和转让。

该制度的目的是通过市场机制和经济激励,引导企业减少污染排放,并促进环境保护。

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基本原理是,政府根据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目标,设定一定的总排放量限额,然后将这个限额分配给需要排放污染物的企业,每个企业获得的排放配额就是其排污权。

企业如果排放少于分配的配额,就可以将多余的排污权出售给其他企业,而如果超过分配的配额,则需要购买额外的排污权。

排污权交易制度的优势在于,能够实现排污减量的最经济、最有效的方式。

通过排污权交易,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经济成本和技术条件来决定是否购买额外的排污权,从而灵活地实现排放的减少和环境的改善。

此外,该制度还可以激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环境管理的改进,以便降低排放并获得额外的收益。

然而,排污权交易制度也存在一些挑战和限制。

首先,该制度需要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和排污权交易市场,确保交易的公平和透明。

其次,需要准确测量和监控企业的排放量,以便分配和交易排污权。

此外,政府还需要建立相应的执法机构和处罚制度,以确保企业遵守排污权交易的规定。

总的来说,排污权交易制度是一种经济手段,能够在推动环境保护的同时促进经济发展。

通过合理的排污权分配和交易,可
以实现企业的污染减排目标,并为环境保护提供一种可持续的解决途径。

排污权交易制度

排污权交易制度

市场不成熟
排污权交易市场需要一个成熟的市场机制和监管体系,以 确保公平、透明和有效的交易,但目前很多地区的排污权 交易市场尚未完全建立。
政策法规不完善
排污权交易制度需要完善的政策法规支持,包括排放标准 和处罚措施等,但目前很多地区的政策法规尚不完善。
对策建议
加强技术研发和设备更新
加大对环境监测技术的研发和设备更 新的投入,提高污染物排放量和环境 质量监测的准确性。
国际案例: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
总结词
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是全球最大的碳排放交 易市场,通过市场化的手段控制温室气体排 放,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做出了重要贡献。
详细描述
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于2005年开始实施, 通过发放碳排放配额来控制成员国企业的碳 排放量。企业如果超过配额,就需要在市场 上购买;如果低于配额,则可以在市场上出 售。这一制度的实施有效降低了欧盟的碳排 放量,同时也促进了企业技术创新和节能减 排。
02
排污权交易制度能够激励企业进行环保投资,促进绿色经济的
发展。
排污权交易制度对价格的影响
03
排污权价格受到政策法规、市场需求、企业行为等因素的影响
,对价格产生影响。
社会因素
01
排污权交易制度对 社会环境的影响
排污权交易制度能够减少污染物 排放,改善环境质量,对社会发 展产生积极影响。
02
排污权交易制度对 公众参与的影响
完善市场机制和监管体系
建立完善的排污权交易市场机制和监 管体系,确保公平、透明和有效的交 易。
加强企业环保意识教育
通过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企业的环 保意识和参与排污权交易的积极性。
完善政策法规
制定严格的排放标准和处罚措施,加 强对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管理和监督。

解读中国的排污权交易制度 (2)

解读中国的排污权交易制度 (2)

解读中国的排污权交易制度一、排污权交易制度的起源与发展所谓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确定的条件下,利用市场机制,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即排污权,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那样被买入和卖出,以此来进行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从而达到减少排放量、保护环境的目的。

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的一般做法大致可以概括为: 首先政府要确定一个区域内的环境质量指标,根据这个指标评估该区域的环境容量; 根据总的环境容量规定允许的最大排放量,然后将排放量分成若干份规定排放量,也就是若干排污权;最后政府要通过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来使排污权能够合法的进行买卖交易。

排污权交易理论起源于美国。

美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基本可以代表排污权交易制度理论和实践发展的主要阶段。

排污交易制度在美国的建立,缘于美国各界对完全采取行政措施的环境保护法的不满。

“排污权交易”这一概念最早由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1968 年在其著作《污染、财富、价格》一书中提出。

之后10 多年,排污权交易理论不断被论证和完善,于20 世纪70 年代中期,部分地区逐渐开始尝试实施活性有机物、铅等的排污交易。

随着工业化的发展,二氧化硫污染日益严重,为了解决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美国联邦环境保护局(EPA)提出了排污权交易的设想,引入了“排放减少信用”的概念。

于1975 年起,包括气泡政策、抵消政策、排放减少信用交易政策、银行政策在内的排污权交易政策被逐渐提出来。

美国国家环保局于1982 年 4 月,颁发的《排污交易政策报告书》标志着统一的排污权交易政策诞生。

1986 年12 月,在美国国家环保局正式颁布的《排污交易政策总结报告书》中,对排污交易政策及一般原则进行了全面阐述,同时,还制定了排污权交易的规模和准则,成为美国国家环保局在《清洁空气法》下指导“泡泡”削减污染物的主要依据。

20 世纪80 年代初,美国将排污权交易制度用于促进汽油中铅的淘汰,1987 年铅淘汰计划成功完成。

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特点

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特点

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特点
排污权交易制度是指通过政府制定一定的排污权指标,将企业的排污权分配给各个企业,并且允许企业之间进行排污权交易。

这一制度的特点如下:
1. 灵活性:排污权交易制度允许企业根据自身的排污情况和需求进行排污权的交易,使得企业能够灵活调整排污行为,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2. 经济性:排污权交易制度通过引入市场机制,可以实现排污权的价格形成,从而鼓励企业降低排污成本。

同时,该制度还能够激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节能减排,促进环保产业发展。

3. 公平性:通过排污权交易制度,企业之间可以在公开透明的市场上进行交易,使得排污权的分配更加公平公正。

4. 环境效益:排污权交易制度可以引导企业通过购买或出售排污权来实现排放限额,从而降低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

5. 可持续性:排污权交易制度能够促进企业间的合作与共享,推动资源的合理利用,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双赢。

总的来说,排污权交易制度是一种经济、环保、公平的管理措施,可以在保护环境的同时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第 1 页共 1 页。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析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摘要:排污权交易制度是一项环境保护政策,兼具提高管理效率和降低治污成本的特点。

目前,我国正在实施的排污权交易制度均以试点形式存在,尚未制定全国统一性的法律文件。

从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必要性入手,阐明了排污权的性质和实践状况,分析了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实施条件,重点论述了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总体构建。

关键词:总量控制;排污权初始分配;排污权交易;环境容量中图分类号:d922.6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04-0126-02一、排污权交易制度概述排污权一词以经济学中的“产权”学说为原型,历经经济学、法学、环境保护领域的长期实践最终演化而来。

排污是一种权利,环境是人类的共同财富,它属于全民共有的权利。

而具体到某一个国家,则应为该国全体国民共同享有,由国家统一管理,排污者可以通过特定的程序获得排污资格。

根据排污权交易理论和实际操作中排污权的行使方式分析,“排污权的法律属性可以界定为行政许可性权利”[1]。

排污权交易制度是政府为履行控制污染职能而采用的一项环境保护措施。

不仅可以调动排污者减排的积极性,提高治污效率,而且能够节约整个社会的治污成本。

排污权交易制度在控制环境污染方面兼有环境质量保障和成本效率的特点,成为当前备受各国关注的环境经济政策[2]。

二、排污权交易国内外实践(一)国外的排污权交易实践1972年,美国在世界八大公害事件的影响下,为了保护环境出台了排污总量控制政策,这成为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前奏。

1990年美国通过的《清洁空气法》修正案。

规定了排污权交易制度,将二氧化硫排放量纳入酸雨控制计划,同时还进行了氮氧化物的排放权交易,水污染物排放权交易,锌、铅等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的探索并取得良好效果。

而后,一些发达国家纷纷借鉴。

有些国家建立了排污权交易制度,例如,澳大利亚为防治水污染,模拟排污权交易模式进行了盐度交易计划和磷的排放权交易;还有些国家,如加拿大和德国,这些国家虽尚未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但允许在排污者之间流转污染物排放指标或者出台与总量控制政策相仿的环境保护政策。

(二)我国的排污权交易实践上世纪80年代,我国在一些污染较重的城市(如包头、太原)和沿海较发达的地区(如天津、上海),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引入总量控制理论并设立了排污权交易试点,但没有出现成功交易的案例。

90年代初,上海闵行区为治理水污染而进行的化学需氧量排污权交易较为成功,为我国的排污权交易开了个好彩头。

在我国第十个五年计划期间,环境保护政策发生变化:抛弃了长期以来实行的浓度控制政策,正式确立了总量控制制度。

这为我国推广排污权交易制度提供了坚实的政策保障。

值得一提的是,江苏省、上海市等多个试点地区结合排污权交易的实践情况,已经颁布了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另外还有一些地区还建立了排污权交易的专门服务管理机构。

三、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实施条件(一)经济条件经济因素是制约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能否推广的重要瓶颈。

如果经济基础薄弱,排污者之间边际治理成本的差异性便不明显,会导致在交易实践中排污权供需主体无法保证,最终正常运作的排污权交易市场也难以形成。

这就是为什么排污权交易制度最早产生于美国并且在一些发达国家首先推广,为什么我国排污权交易试点多而交易少,在实施的地域范围上,沿海地区强于内地的根本原因。

(二)技术条件污染物总量控制是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前提,环境容量的确定对排污权交易能否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实践中,确定环境中可容纳污染物的总量,必须经历长期、精确的计算过程,也就是解决“总量控制”中的“总量是多少”的问题[3];在排污权初始分配环节中,需要测定排污者污染物的允许排放量,据此来实现排污权的初始分配,如果测定结果存在偏差则不能实现公平分配。

(三)法律条件排污权交易制度需要以法的形式加以规定,使其制度化、明确化,进而为排污权交易参与者的活动提供依据。

我国的环境保护政策经历了一个从浓度控制到总量控制的过程。

实践证明,浓度控制因不能约束污染物排放总量而具有片面性,相反,总量控制与现阶段我国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从长远看,该项政策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污染控制政策必须从“浓度控制”转到“总量控制”上来[4],有必要将总量控制政策的基本内容写入法律,也有必要将排污权交易的整个流程以及在流程中涉及的参与者的职责、权利、义务等写入法律。

四、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总体构建建立一套完备的排污权交易制度是排污权交易市场形成的理论基础,同时也是排污权交易顺利进行的制度保障。

(一)污染物总量的确定环境保护部门对污染物的排放总量进行控制是实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前提。

在排污权交易实践中,对排污总量的确定主要有两种方式。

第一种是行政计划总量,即根据某一阶段的经济发展状况以及环境的现状制定排污总量目标。

这种方式由政府主导,充分体现政府对环境保护的管理职能。

但不足之处在于不能调动排污者污染减排的积极性,用于改善环境质量的成本过大;第二种是环境容量总量,即通过测量得到某一区域环境所能容纳的污染物总量,即该区域环境可以承受的污染物的最大限度。

运用这种方式关键是要建立某一区域各种污染物环境容量的标准数据库,这对于检测技术的要求较高。

现阶段出于技术因素考量,各地确定区域排污总量仍以行政计划总量为主,但可以在经济、技术水平较高的市县建立环境容量方式的试点。

(二)初始排污权的分配排污是一种权利,但是这种权利是有限的,排污者想排污,就必须事先确定允许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总量。

在实践中,不同行业的确定标准不一,其中可以作为参考的有环境影响报告、限期治理、建设项目等验收报告的数据资料。

以初始排污权分配方式是否有偿为标准,可以将其分为无偿分配和有偿分配。

其中有偿分配方式又可依是否以固定价格出售为标准,分为定价出售和拍卖。

1.无偿分配。

指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依照一定的标准将排污权指标分配给排污者。

这种分配可以充分调动排污者污染减排的积极性,大面积推行排污权交易制度,提高减排效率,但是容易出现政府工作人员在行使分配职权时滥用权力而影响分配公平性的问题。

2.有偿分配。

定价出售,指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结合环境容量、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数量以及排污权交易市场上的需求状况,以某一固定价格将排污权指标分配给排污者。

它的优点是能够公平地对待每一个排污者,防止“权力寻租”现象的出现;缺点是以固定的价格来分配排污权,容易使交易价格过于僵化,从而降低市场的调节作用。

竞价拍卖,即将排污权出售给叫价较高的排污者。

这种分配体现了市场机制公平竞争的特点;但在竞价中中小型企业相对于大型企业在资金上处于劣势,若未拍到一定数量的排污权,将会抑制他们的发展。

三种分配方式各有利弊,应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行业类别,排污者接受能力和减排效率等因素来确定选择何种方式。

在我国排污权交易实践中,同一个省份的不同市县采用不同的分配方式的现象是存在的。

(三)排污权交易排污权交易制度是一项控制污染物排放的环境保护措施。

它创造性地引进了市场机制,可以使排污权按一定的交易规则在排污供需主体之间流转,简单地说,排污权可以像商品一样在市场上进行交易。

1.交易对象。

排污权交易对象是连接排污权交易买卖双方的节点,也是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开展环境保护工作的出发点。

基于污染物对环境的破坏程度,排放数量,控制成本以及现有技术水平等因素考虑,不宜将所有污染物都列入排污权交易对象的范畴。

现阶段,环保部针对我国水、大气这两个污染问题比较突出的领域,下发了以控制排放量为目的的污染物排放指标,指出水环境排污权和大气环境排污权的交易对象分别为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

2.交易范围。

交易范围即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大小。

在排污权交易制度实施初期,可以两种形式划分交易范围。

第一种,行政区划的地理界线,在实施的范围上,可以具体到某市县,某一地区。

第二种,污染物的特殊属性,如向水体排放的污染物,可以把交易范围规定为该水体的流经区域。

相信随着该制度的不断完善,会有更多行业的排污者参与到排污权交易市场中来,排污权交易的范围也将逐渐扩大,这对于排污权指标的优化配置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3.交易标的。

排污权交易标的指排污许可证中确定的允许排放量与排污者实际排放量之间的差额[5]。

用于交易的排污权指标一般是排污者积极减排的结果。

剩余的指标,其来源形式是多样的,可以是排污者改进排污设施,革新排污技术,积极减排的结果,也可以是排污者由于合并、破产等原因剩余的排污权指标。

(四)排污许可证1.排污许可证的核发。

排污许可证以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第一个环节为基础,同时又制约着第二个环节的实行,可以说是连接前两个环节的纽带。

排污许可证是排污者合法排污的通行证,也是进行排污权交易的主要依据。

排污许可证需要通过行政许可程序获得。

2.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与排污者的经济利益紧密相连,也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排污权交易的实施状况。

在排污权交易实践中,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存在短期、中期、长期三种形式[6]。

排污许可证的期限过短或过长都不利于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形成。

笔者认为,在有效期限的选择上,中期较为适宜。

因为它与国家对经济的宏观发展规划相衔接,既能克服期限过短而导致的管理费用过高的问题,又能扭转期限过长而造成的减排效率过高的局面。

小结排污权交易制度理论虽然产生已久,但它在环境保护工作中所能够发挥的作用和继续存在的意义却丝毫没有退减。

排污权交易制度需要具备经济、技术、法律、思想等一系列条件才能够顺利实施。

因此,排污权交易制度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它需要多个主体,多种制度,多个环节共同参与、相互协调,不具备实施环境而强行实施将得不到预期的效果。

参考文献:[1]沈满洪,钱水苗,冯元群,徐鹏炜.排污权交易机制研究[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9.[2]吴玲,梁学庆.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研究[j].东北农业大学学报,2004,(3):32.[3]马中,杜丹德.总量控制与排污权交易[m].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9:125.[4]朱志刚.迈向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型社会[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102.[5]陈德湖.排污权交易理论及其研究综述[j].外国经济与管理,2004,(5):55.[6]北京大学课题组.江苏省so2排污权交易方案研究(研究提纲)[z].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74.。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