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测试方法
(DB44 592-2009)在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 (1)

0.95 0.80 0.75
150 115 95
ASM5025
1650 1250 950
0.90 0.80 0.70
120 110 100
ASM2540
1400 1150 850
Ⅲ类限值
车辆基准质量 RM(kg) RM≤1305 1305<RM≤1760 1760<RM CO(%)
HC(10 )
-6
200 160 130
3500 2600 2000
2
DB 44/592-2009 Ⅱ类限值
车辆基准质量 RM(kg) RM≤1250 1250<RM≤1700 1700<RM CO(%) ASM5025 HC(10 )
-6
ASM2540 (10 )
-6
CO(%)
HC(10 6)
-
NO(10 6)
NO(10 )
-6
CO(%)
HC(10 6)
-
NO(10 6)
-
0.95 0.80 0.75
150 115 95
1650 1250 950
0.90 0.80 0.70
120 110 100
1400 1150 850
5 测量方法 测量方法见附录 A(等效采用 GB 18285-2005 附录 B) 。 6 单一燃料车和两用燃料车 单一燃料车和两用燃料车均适用于本标准的规定;对于两用燃料车,要对两种燃料分别进行排放 检测。 7 测量结果判定 对于第4条中规定的车辆进行稳态工况法检测时,如果检测污染物有一项超过规定的限值,则认为 排放不合格。 具体检测结果按 7.1 和 7.2 中规定的原则进行判断。 7.1 快速判定 7.1.1 快速检查工况的 10 s 内的排放平均值经修正后如果等于或低于限值的 50%,则测试合格。 7.1.2 在检测过程中如任意连续 10 s 内的任何一种污染物 10 次排放值经修正后均高于限值的 500%, 则测试不合格。 7.2 正常判定 未达到快速判定标准,而进行正常工况检测的车辆,如果所有检测污染物连续 10 s 的平均值均低 于或等于规定的限值,则该车应判定为工况测试合格;如任何一种污染物连续 10 s 的平均值超过规定 的限值,则测试不合格。 8 标准的实施 本标准自 2009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DB11_1475-2017重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OBD法第Ⅳ、Ⅴ阶段)

ICS 13.040.50Z 64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DB 11/ 1475—2017重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OBD法第Ⅳ、Ⅴ阶段)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 of Emissions from heavy-duty vehicle(OBD method phase IV and V)2017-12-01发布2017-12-20实施目次前言 (II)引言 (III)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定义 (2)4技术要求和试验 (4)5车型环保目录审查 (5)6整车OBD系族视同条件 (5)7新生产车检查 (5)8在用符合性检查 (5)9重型车排放与能耗在线监控系统车载终端的技术要求及通信数据格式 (6)10标准实施 (6)附录A(规范性附录)环保目录申请材料 (7)附录B(规范性附录)整车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 (9)附录C(规范性附录)整车车载诊断(OBD)系统的试验方法 (19)附录D(规范性附录)整车车载诊断(0BD)系统在用符合性要求 (21)附录E(规范性附录)通用诊断仪及诊断信号技术要求 (23)附录F(规范性附录)整车OBD系统通用诊断仪的认定方法 (25)附录G(规范性附录)重型车排放与能耗在线监控系统车载终端的技术要求及通信数据格式 (32)前言本标准全文强制。
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2017年11月23日批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
引言车载诊断(OBD)系统是保证车辆实际排放达标的重要手段,为防治重型汽车排放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北京市重型汽车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新生产车达标检查和在用符合性的检查和判定方法。
本标准参照GB 17691-2005《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IV、V阶段)》、HJ 437-2008《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车载诊断(OBD)系统技术要求》、HJ 500-2009《轻型汽车车载诊断(OBD)系统管理技术规范》的内容。
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汽油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稳态工况法)一、测量规程1.车辆准备1.1根据需要在发动机上安装冷却水和润滑油测温计等测试仪器。
1.2应关闭空调、暖风等附属装备。
装备牵引力控制装置的车辆应关闭牵引力控制装置。
1.3车辆预热:进行试验前,车辆各总成的热状态应符合汽车技术条件的规定,并保持稳定。
在试验前车辆的等候时间超过20min或在试验前熄火超过5min,应选以下任一种方法预热车辆:--- 车辆在无负荷状态使发动机以2500r/min转速运转4min;——车辆在测功机上按ASM5025工况运行60s。
1.4变速器的使用安装自动变速器的车辆应使用前进档进行试验。
安装手动变速器的车辆应使用二档,如果二档所能达到的最高车速低于45km/h可使用三档。
1.5车辆驱动轮应位于滚筒上,必须确保车辆横向稳定。
驱动轮胎应干燥防滑。
1.6车辆应限位良好。
对前轮驱动车辆,试验前应使驻车制动起作用。
1.7在试验工况计时过程中,车辆不允许制动。
如果车辆制动,工况起始计时应重新置零(t=0)。
2.设备准备与设置及质量保证2.1排气分析仪预热应在通电后30min内达到稳定。
在5min内未经调整,零位及HC、CO、NO 和CO2的量距读数应稳定在误差范围内。
2.2在每次开始试验前2min内,分析仪器应完成自动调零、环境空气测定和旧。
残留量的检查。
2.6测功机预热测功机每天开机或停机、转速小于25km/h超过30min,应在试验前进行自动预热。
此预热应由系统自动控制完成,如没有按规定完成预热,系统应锁定不能进行检测。
2.7载荷设定在进行每个工况试验前,测功机应根据输入的车辆参数及试验工况按附件AA的要求自动设定对车辆的加载载荷。
3.测试程序3.1车辆驱动轮位于测功机滚筒上,将分析仪取样探头插入排气管中,深度为400mm,并固定于排气管上。
对独立工作的多排气管应同时取样。
3.2ASM 5025工况车辆经预热后,加速至25km/h,测功机根据测试工况要求加载,工况计时器开始计时(t=0s),车辆保持25 km/h±1.5km/h等速5s后开始检测。
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限值及检测方法

13.额定转速:指发动机发出额定功率时的转速。
14.怠速与高怠速工况:
怠速工况指发动机无负载运转状态。1.即离合器处于接合位置,变速器处于 空档位置〔对于自动变速箱的车应处于“停车〞或“P〞档位〕;2.采用 化油器供油系统的车,阻风门应处于全开位置;3.油门踏板处于完全松 开位置。
类别
车辆类型
高怠速
怠速
CO% HC10-6 CO% HC10-6
1995年7月1日前生产的轻型汽车
4.5
1200
3.0
900
1995年7月1日起生产的轻型汽车
4.5
900
3.0 900
2000年7月1日起生产的第一类轻型汽车① 0.8
150
0.3 100
2001年10月1日起生产的第二类轻型汽车
1.0
过量空气系数〔λ〕的要求:
对于使用闭环控制电子燃油喷射系统和三元催化器技术的汽车进 展过量空气系数〔λ〕的测定。发动机转速为高怠速转速时, 〔λ〕 应在1.00±0.03或制造厂规定的范围内。进展〔λ〕测试前,应按照 制造厂使用说明书的规定预热发动机。
〔提示: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现时车辆新技术的革新,局部高档 车辆发动机具有稀薄燃烧功能。 “λ〞 值可能会超出该标准范围。 遇到该种情况时,建议按照制造厂提供的“λ〞值要求考核。〕
术语和定义:
学习要点:检测方法和判定标准按不同车型不同生产年份划分,要求掌握从行驶证、登记证书、车辆 合格证得到的资料,判别被检车辆使用什么检测方法和什么判定标准的重要依据。
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测试方法

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测试方法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扩大和汽车数量的日益增多,汽车排放的污染物成为影响大气环境质量的主要因素之一。
为了控制汽车排放污染物的数量和种类,各国制定了不同的排放标准和测试方法,以确保汽车排放的污染物在合理范围内。
一、汽车排放污染物种类及影响汽车排放污染物主要包括:氮氧化物(NOx)、二氧化碳(CO2)、一氧化碳(CO)、挥发性有机物(VOC)、颗粒物(PM)等。
其中,NOx 和CO2 是影响大气环境质量的两大重要因素。
NOx 是空气中形成臭氧的主要原材料,臭氧是一种强氧化剂,对人体健康和作物生产具有很大的影响;CO2 是温室气体之一,是导致全球气候变暖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汽车排放污染物限值世界各国根据自己的环保标准和经济发展情况,制定了相应的汽车排放标准,并对各种污染物设置了不同的限值。
以欧洲为例:欧洲委员会制定了欧洲排放标准(Euro),限制了汽车尾气中SOx、NOx、CO、PM 和HC 等污染物的排放。
2005年以后,欧洲已经发展到Euro6 标准。
三、汽车排放污染物测试方法车辆排放量的测定方法是汽车排放管理中最重要的一环。
常见的测量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 静态测试法:这种测试方法是在静止状态下,通过测量车辆排放物质与空气的混合物的浓度差,来计算车辆的排放量。
此方法是最传统的方法之一,在研究车辆排放问题时,已经被证实是一种可靠的方法,但也存在局限性,不能反映车辆行驶过程中排放物的实际情况。
2. 动态测试法:这种方法是通过给车辆加上负载,让车辆进行一系列动态行驶测试,利用排气遥测和滑板法等技术来进行测量。
相较于静态测试法,动态测试法更能反映车辆行驶过程中的排放状况。
3. 车道测试法:这种方法是通过在车道上布置测试单元,用遥感系统检测车辆尾气中各种污染物的含量,进而推算出车辆的排放量。
车道测试法可以有效地测试大量车辆的排放情况,还可以有效地解决测试过程中排放物质的挥发问题,具有测量效果显著、测试速度较快等优点。
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检测方法标准

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检测方法标准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我们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不断地提高,然而,汽车的快速发展也带来了空气污染的问题。
汽车排放物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了极大的影响,这从一个侧面也反映了在整个花费中如何平衡produ-waste的问题。
为了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各国家和地区,制定了有关汽车排放物的限制和检测标准。
1.汽车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汽车排放物包括三种主要类型:一氧化碳、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
另外还有二氧化碳、颗粒物、甲醛、多环芳烃等成分对环境和人类健康产生影响。
现代汽车减少排放污染的方法是通过加装催化转化器和使用清洁燃料等技术手段。
这些技术可以减少有害排放物质,从而更好地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
2.国家和地区的限制标准全球各国和地区对汽车排放物的限制标准并不相同。
例如,欧洲采用了Euro排放标准,而美国则采用了EPA排放标准。
这些标准都是通过一系列实验得出的,并且基于在汽车排放物上的监测值。
除此之外,有些国家还制定了国家标准,在标准和实验方面,相对于欧洲和美国标准会有更高的标准,例如,中国在2019年实施了国五排放标准和国六排放标准。
3.汽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方法汽车排放污染物的检测方法包括:静态检测和动态检测两种方法。
静态检测是将车辆驶入检测室,然后关闭发动机,检测催化转化器的效率。
动态检测分为瞬态工况检测和eDrive模拟测试。
瞬态工况检测是将车辆放置在一个滚动的转盘上,并通过不同的速度和加速度模式来测试排放水平。
EDrive测试是模拟真实的行驶情况和路况,并且可以测量车辆使用不同驾驶模式和不同外部条件时的排放水平。
总结:汽车排放物对环境和人类健康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因此不同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不同的限制标准。
这些标准是为了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而制定的。
此外,汽车排放物的检测方法也因不同的国家和地区而有所差异,而这些方法都是基于汽车排放物的监测值得出的。
因此,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需要不断地改进汽车技术,促进清洁能源的应用,并对汽车排放物的限制标准和检测方法进行更新和完善。
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1.欧洲标准:-等级1:重型商用车限值为3.5g/kWh;轻型商用车限值为0.6g/kWh;-等级2:重型商用车限值为2.0g/kWh;轻型商用车限值为0.5g/kWh;-等级3:重型商用车限值为1.5g/kWh;轻型商用车限值为0.3g/kWh。
欧洲采用了稀释尾气测量法来测量NOx的排放。
该方法是通过将发动机排气稀释后与特定化学药剂反应,从而测量NOx的浓度。
2.美国标准:- 2004年之前:限值为5.0g/mile;- 2004年至2024年:限值为1.2g/mile;- 2024年之后:限值为0.2g/mile。
美国使用了稀释尾气测量法和气相色谱法来测量NOx的排放。
稀释尾气测量法的原理与欧洲标准一致,而气相色谱法则是通过气相色谱仪分析尾气中NOx的浓度。
1.欧洲标准:-等级1:重型商用车限值为0.66g/kWh;轻型商用车限值为0.30g/kWh;-等级2:重型商用车限值为0.50g/kWh;轻型商用车限值为0.20g/kWh;-等级3:重型商用车限值为0.40g/kWh;轻型商用车限值为0.14g/kWh。
欧洲采用了稀释尾气测量法来测量HC的排放。
2.美国标准:- 2004年之前:限值为0.41g/mile;- 2004年至2024年:限值为0.12g/mile;- 2024年之后:限值为0.01g/mile。
美国使用了恒流量尾气测量法和气相色谱法来测量HC的排放。
恒流量尾气测量法是通过将发动机尾气稀释后与特定化学药剂反应,从而测量HC的浓度。
1.欧洲标准:-轻、重型柴油车:限值为0.015g/kWh;-轻、重型汽油车:限值为0.005g/kWh。
欧洲采用了重力沉降法或光散射法测量PM的排放。
重力沉降法是通过将发动机尾气中的颗粒物采集到滤纸上,然后称重来测量颗粒物的质量,而光散射法则是通过激光束的散射来测量颗粒物的浓度。
2.美国标准:- 柴油车:限值为0.01g/mile;- 汽油车:限值为0.005g/mile。
GB18352.3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for emissions from light-duty vehicles (Ⅲ, Ⅳ)(GB 18352.3—20052007-07-01实施)2007-07-01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对环境的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修改采用欧盟(EU)对70/220/EEC指令《关于协调各成员国有关采取措施以防止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引起空气污染的法律》进行修订的98/69/EC指令《修订70/220/EEC指令关于协调各成员国有关采取措施以防止机动车污染物引起空气污染的法律》以及随后截止至2003/76/EC的各项修订指令的有关技术内容。
本标准与上述欧盟指令相比,主要修改内容:—M1和M2类车型的分组;—燃料的技术要求;—将原Ⅱ型试验修改为双怠速试验;—实施时间;—参照经2001/116/EC修订的70/156/EEC指令《关于协调各成员国有关机动车及其挂车型式认证的各项法律》附件Ⅹ的内容,增加了附录M“生产一致性保证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第Ⅲ阶段和第Ⅳ阶段型式核准的要求、车辆生产一致性和在用车符合性的检查和判定方法。
本标准也规定了燃用LPG或NG轻型汽车的特殊要求。
本标准也规定了作为独立技术总成、拟安装在轻型汽车上的替代用催化转化器,在污染物排放方面的型式核准规程。
本标准与GB 18352.2-2001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加严了排放限值;—改变了Ⅰ型试验和Ⅳ型试验的试验规程;—增加了Ⅵ型试验的要求、双怠速试验的内容、车载诊断(OBD)系统及其功能的要求、在用车符合性检查及其判定规程、燃用LPG或NG轻型汽车的特殊要求和作为独立技术总成的替代用催化转化器的型式核准要求;—修订了试验用燃料的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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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测试方法
GB 18285-2000
批准日期2000-12-28 实施日期200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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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测试方法
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sfor exhausts of pollutants from in-use vehicles
GB 18285-2000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的限值和测试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装配点燃式四冲程发动机及压燃式发动机,最大总质量大于或等于400kg,最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50km/l的在用汽车。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面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252-1994 轻柴油
GB/T 3845-1993 汽油车排气污染物的测量怠速法
GB/T 3846-1993 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的测量滤纸烟度法
GB/T 3847-1999 压燃式发动机和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车辆排气可见污染物限值及测试方法
GB/T 17461-1999 汽车排放污染物限值及测试方法
GB/T 15089-1994 机动车辆分类
GB/T 17930-1999 车用无铅汽油
SY/T 7546-1996 汽车用压缩天然气
SY/T 7548-1998 汽车用液化石油气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在用汽车 in-use vehicles
上牌照以后的汽车。
3.2 轻型汽车 light duty vehicles
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M类和N1类车辆。
3.3 重型汽车 heavy duty vehicles
最大总质量大于3500 kg的车辆。
3.4 M、N、M1和N1类车辆 vehicle type of M、N、M1 and N1
GB/T 15089中规定的车辆。
3.5 基准质量(RM) referenc。
mass
指车辆的“整备质量”加上 100 kg。
3.6 最大总质量(GTM)maximum total mass
指汽车制造厂提出的技术L允许的最大质量。
3.7 气体污染物 gas pollutants
指一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HC)和氮氧化初(NOx)。
碳氢化合物以正己烷当量表示。
氮氧化物以一氧比氮(NO)表示。
3.8 排气污染物 exhaustt Pollutants
对以点燃式发动机为动力的车辆,指排气管排出的气体污染物。
对以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的车辆,指排气管排出的排气可见污染物。
3.9 加速模拟工况(ASM)acceleration simulation mode
车辆预热到规定的热状态后,加速至规定车速,根据车辆规定车速时的加速负荷,通过测功机对车辆加载.车辆保持等速运转即为加速模拟工况。
4 试验分类及试验方法
4.1 试验分类
试验分为装配起燃式发动机的车辆试验和装配压燃式发动机的车辆试验。
4.1.1 装配点燃式发动机的车辆试验
进行怠速试验.双怠速试验和加速模拟工况(ASM)试验。
4.1.1.1 双怠速试验或加速模拟工况(ASM)试验
按GB 14761通过 B类认证,设计乘员数不超过 6人且最大总质量不超过2500 kg的M1类车辆和按GB 14761通过 B类认证,设计乘员数超过 6人,或最大总质量超过 2 500 kg但不超过 3 500 kg的M 类车辆和N1类车辆,进行双怠速试验或加速模拟工况(ASM)试验。
4.1.1.2 除4.1.1.1条规定的其他M、N类装配点燃式发动机的车辆进行怠速试验。
4.1.2 装配压燃式发动机的车辆试验
4.1.2.1 按 GB 14761通过 C类认证的车辆进行自由加速排气可见污染物试验。
4.1.2.2 除4.1.2.1条规定的其他装配压燃式发动机的车辆进行自由加速烟度试验。
4.2 试验方法
4.2.1 双怠速试验
按 GB/T 3845一1993附录 C的规定进行试验。
4.2.2 加速模拟工况试验
按附录A(标准的附录)进行试验。
4.2.3 怠速试验
按GB/T 3845的规定进行试验。
4.2.4 自由加速试验
4.2.4.1 自由加速排气可见污染物试验按附录B(标准的附录)进行试验。
4.2.4.2 自由加速烟度试验按GB/T 3846的规定进行试验。
5 排气污染物限值
5.1 装配点燃式发动机的车辆排气污染物限值
5.1.1 装配点燃式发动机的车辆进行双怠速试验排气污染物限值见表1。
表1装配点燃式发动机的车辆双怠速试验排气污染物限值
5.1.2 装配自燃式发动机的车辆加速模拟工况试验排气污染物限值见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