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销售适当性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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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公司合格投资者与销售适当性管理制度模板(可编辑) 精选资料上海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格投资者与销售适当性管理制度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规范公司上海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销售行为确保基金和相关产品销售的适用性履行合格投资者识别义务充分提示投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相关监管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条销售适用性是指销售机构在销售基金和相关产品的过程中注重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
第条公司在实施销售适用性的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指导原则:(一)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
当公司利益与投资者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障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二)全面性原则。
公司应当将销售适用性作为内部控制的组成部分将销售适用性贯穿于基金和相关产品销售的各个业务环节对基金产品(或相关产品下同)和投资者都要了解并做出评价。
(三)客观性原则。
公司产品市场部对基金产品和投资者的调查和评价应当尽力做到客观准确并作为基金销售人员向投资者推介合适基金产品的重要依据。
(四)及时性原则。
产品的风险评价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
第二章合格投资者识别第条公司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第条公司单一产品的投资者数量不得超过人。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
第条投资者转让本公司管理的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第条公司仅对合格投资者进行销售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一)净资产不低于万元的单位(二)金融资产不低于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万的个人。
基金销售适当性细则

基金销售适当性细则有一个比较细致的匹配原则:(一)C1型(含最低风险承受能力类别)普通投资者可以购买R1级基金产品或者服务;(二)C2型普通投资者可以购买R2级及以下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三)C3型普通投资者可以购买R3级及以下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四)C4型普通投资者可以购买R4级及以下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五)C5型普通投资者可以购买所有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
此外还规定了一些禁止行为:比如,以下行为都是不允许的(一)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基金产品或者服务;(二)向投资者就不确定的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判断;(三)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四)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五)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普通投资者销售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六)其他违背适当性要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尤其提出,最低风险承受能力类别的普通投资者不得购买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
除因遗产继承等特殊原因产生的基金份额转让之外,普通投资者主动购买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行为,不得突破相关准入资格的限制。
在销售高风险等级产品时:基金募集机构在向普通投资者销售周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时,应向其完整揭示以下事项:(一)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详细信息、重点特性和风险;(二)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主要费用、费率及重要权利、信息披露内容、方式及频率(三)普通投资者的相关权利,例如投资冷静期和回访确认等程序性安排;(四)普通投资者可能承担的损失;(五)普通投资者投诉方式及纠纷解决安排。
点评:过去曾经出现,有代销机构忽悠低风险承受能力的大爷大妈去买高风险基金产品,这一情况备受诟病。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也应运而出,其中核心点就是要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
私募基金销售适当性制度分析

《销售适当性制度》起草说明一、起草背景 本制度模板是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 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为指导编制的,仅供参考,请各私 募基金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二、主要内容 本制度分为七章,共二十九条。
主要从销售适当性的基本原则、销售机构的选择、公司旗下基金产品风险评价、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 调查和评价、销售适当性的实施五个方面进行规定. (一)第二章销售适当性的基本原则是参考资产管理行业常用的销售适当性原则,供私募基金管理人参考; (二)第三章销售机构的选择是参照《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相关内容,建议私募基金管理人可 直接参考,不作修改。
若法规正式发布后相关内容与征求意见稿有冲突的,再进行相应修改; (三)第四章基金产品风险评价,基金产品按投资对象的不同分 为高风险、中等风险、较低风险及低风险四种风险等级。
每个风险等 级又分为多个风险程度.若私募基金管理人旗下的基金产品的投资对 象较为单一,可删除没有的风险等级; (四)第十七条,需私募基金管理人对过往的基金产品风险评价 结果作为历史记录保存。
请私募基金管理人注意留档保存,以备监管 1 机构检查; (五)第十八条,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投资者身份认证,建议保 留投资者身份证件复印件、资产证明材料、银行账户资料等相关材料; 六)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需注意留档保存,以备监管机构检查; (七)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与基金产品评价的匹配方式,本制度 制作了第二十六条中的匹配表格,仅供参考。
2 XXXX 公司销售适当性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 XXXX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私募投资基金的募集行为,确保私募投资基金销售的适用性,保护投 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 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试行)》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自律规则,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销售适当性是指公司在销售旗下基金产品的过程中,根 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把合适的基 金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
《XXXX基金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为建立和健全广东 xx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工作机制,有效指导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具体开展,规范适当性管理的流程,正确引导投资者理性参预私募基金投资,根据《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公司在办理自行募集私募基金业务的过程中,根据投资者财务与收入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标和风险偏好、年龄等情况进行风险测评,了解其风险承受能力与偏好水平,提供适当的产品和服务,并进一步加强对投资者分类管理、持续服务、投资者风险教育和交易行为监控等工作。
公司开展私募基金服务,应当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原则,妥善处理利益冲突,避免伤害客户利益。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一)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的单位;(二)金融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50 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悲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公司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但是,符合本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再也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公司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了解投资者的下列信息:(一)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二)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四)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六)诚信记录;(七)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八)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九)其他必要信息。
证券基金销售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模板

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基金销售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基金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证券基金销售活动的机构和个人。
第三条证券基金销售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诚信经营,维护投资者利益。
第四条证券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风险管理,确保销售活动的合规性。
第二章证券基金销售机构及人员管理第五条证券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证券基金业务许可证;(二)注册资本达到规定标准;(三)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四)有符合规定条件的从业人员;(五)有符合规定的营业场所和设施;(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证券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持续教育,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
第七条证券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一)从业人员资格审核;(二)从业人员培训;(三)从业人员考核;(四)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五)从业人员离职、解聘手续。
第八条证券基金销售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证书;(二)熟悉证券基金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三)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四)无不良记录。
第三章证券基金销售活动管理第九条证券基金销售机构销售证券基金产品,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销售活动;(二)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三)不得误导、欺诈投资者;(四)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五)不得泄露投资者信息;(六)不得从事与证券基金销售无关的活动。
第十条证券基金销售机构销售证券基金产品,应当向投资者提供以下信息:(一)证券基金产品的基本情况;(二)证券基金产品的投资风险;(三)证券基金产品的收益预期;(四)证券基金产品的费用及费用结构;(五)证券基金产品的投资期限;(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销售适当性细则

基金销售适当性细则有一个比较细致的匹配原则:(一)C1型(含最低风险承受能力类别)普通投资者可以购买R1级基金产品或者服务;(二)C2型普通投资者可以购买R2级及以下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三)C3型普通投资者可以购买R3级及以下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四)C4型普通投资者可以购买R4级及以下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五)C5型普通投资者可以购买所有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
此外还规定了一些禁止行为:比如,以下行为都是不允许的(一)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基金产品或者服务;(二)向投资者就不确定的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判断;(三)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四)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五)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普通投资者销售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六)其他违背适当性要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尤其提出,最低风险承受能力类别的普通投资者不得购买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
除因遗产继承等特殊原因产生的基金份额转让之外,普通投资者主动购买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行为,不得突破相关准入资格的限制。
在销售高风险等级产品时:基金募集机构在向普通投资者销售周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时,应向其完整揭示以下事项:(一)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详细信息、重点特性和风险;(二)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主要费用、费率及重要权利、信息披露内容、方式及频率(三)普通投资者的相关权利,例如投资冷静期和回访确认等程序性安排;(四)普通投资者可能承担的损失;(五)普通投资者投诉方式及纠纷解决安排。
点评:过去曾经出现,有代销机构忽悠低风险承受能力的大爷大妈去买高风险基金产品,这一情况备受诟病。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也应运而出,其中核心点就是要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
基金投资者适当性原则解析

基金投资者适当性原则解析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基金投资成为越来越多人关注的重要方式之一。
然而,在基金投资过程中,如何确定投资者的适当性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从基金投资者适当性原则的定义、相关法规和具体操作等方面进行解析。
一、基金投资者适当性原则的定义基金投资者适当性原则,简称适当性原则,是指基金销售机构要对投资者的基本情况进行适当的了解,并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和对基金产品的了解程度等因素,向投资者提供符合其实际需求的投资建议和服务,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的稳定运行。
二、适当性原则的相关法规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了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按照适当性原则向投资者提供投资建议,并要求投资者填写适当性评估问卷,以便评估其投资目标、投资期限、风险偏好等。
2.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该办法要求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加强对投资者的风险揭示和风险提示,确保投资者充分了解基金产品的风险特征,并根据投资者情况进行适当性管理。
三、适当性原则的具体操作1. 投资者风险评估基金销售机构应该通过风险评估问卷等方式,全面了解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偏好。
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的基金产品。
2. 投资者知识水平评估基金销售机构应该评估投资者对基金产品的了解程度,包括基金的基本知识、风险特征和投资技巧等。
对于缺乏基金知识的投资者,需要提供更加详细的风险提示。
3. 投资者投资目标分析基金销售机构应该了解投资者的投资目标,包括投资期限、理财目的等,根据投资者的需求提供相应的投资建议。
4. 风险揭示和风险提示基金销售机构应该向投资者充分揭示基金产品的风险特征,并提供风险提示,让投资者明确了解投资风险。
5. 监测与警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及时监测投资者的投资情况,一旦发现异常行为或投资者面临重大投资风险,应当及时进行警示和干预。
总结:基金投资者适当性原则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稳定的重要原则。
2020年合格投资者与销售适当性管理制度

合格投资者与销售适当性管理制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格投资者与销售适当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销售行为,确保基金和相关产品销售的适用性,履行合格投资者识别义务,充分提示投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相关监管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销售适用性是指销售机构在销售基金和相关产品的过程中,注重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
第三条公司在实施销售适用性的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指导原则:1、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
当公司利益与投资者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障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2、全面性原则。
公司应当将销售适用性作为内部控制的组成部分,将销售适用性贯穿于基金和相关产品销售的各个业务环节,对基金产品(或相关产品,下同)和投资者都要了解并做出评价。
3、客观性原则。
公司对基金产品和投资者的调查和评价,应当尽力做到客观准确,并作为基金销售人员向投资者推介合适基金产品的重要依据。
4、及时性原则。
产品的风险评价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
第二章合格投资者识别第四条公司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第五条公司单一产品的投资者数量不得超过200人。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
第六条投资者转让本公司管理的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第七条公司仅对合格投资者进行销售,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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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销售适当性细则基金销售适当性细则基金销售适当性细则基金销售适当性是什么意思?业内首个适当性管理的统一规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将要实行。
想要知道基金销售适当性的细则最新内容吗?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基金销售适当性最新的细则,欢迎阅读!基金销售适当性细则全面解读第一:公私募全覆盖统一问卷产品风险和投资者分五级别(1)适用主体:包括公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还有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
这些机构向投资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创业投资基金)产品,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业务服务,都要遵守这一指引(2)产品风险等级名录此前《管理办法》要求行业协会制定本行业的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名录以及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的投资者类别,供经营机构参考。
基金君看到,这次协会制定的风险等级名录,按照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由低到高,划分了R1、R2、R3、R4、R5 五个等级。
同时,《指引》将投资者也分为五个等级,按照风险承受能力,将普通投资者由低到高至少分为C1(含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C2、C3、C4、C5 五种类型。
给出了一一对应的关系,不同等级的普通投资者购买不同产品,作为投资者只能买其对应风险等级的产品或者以下的产品,当然最高风险等级的投资者可以买所有产品。
业内人士认为,此次划分的思路主要关注基础资产、产品结构等风险情况,货币等固收产品风险等级较低,而股票产品处于中等,分级B、大宗期货、股权创投产品则是高风险。
(3)风险测评问卷《指引》还给出了统一的风险测评问卷,包括个人版和机构版的。
风险测评问卷是给投资者分为5个等级的重要依据,业内人士也告诉基金君,接下来他们基本上会按照协会给的问卷去修改他们原有的投资者调查问卷。
但关于打多少分算哪个等级的投资者,这次新规并没有给出要求。
个人版问卷考察收入来源、年收入、金融投资比例、债务、投资经验、投资知识、投资期限、投资品种和投资态度等。
机构版问卷则考察单位性质、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证券账户资产、投资人员配置、金融产品投资管理制度等。
点评:公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还有基金销售机构都需要做足准备,7月1日就要实行。
其中对产品风险等级也有较为明确的区分以及参考标准,从表格看,对分级基金的风险要求较高。
第二、投资者分类: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指引》规定了三类的定义,包括专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投资者。
(1)《管理办法》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专业投资,反之则是普通投资者。
(2)还有一类叫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投资者:就是风险测评出来属于C1型的普通投资者,而且是不具备投资经验、风险容忍度极低的,他们只能买货币基金、短期理财债券基金等风险等级最低的产品。
(3)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的转化《指引》规定,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之间是可以相互转化的。
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比较复杂。
包括机构的要求是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金融资产不低500万、有1年以上投资经历等;个人的要求是300万金融资产或者近3年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且有1年投资工作经历等。
转化过程还要参加投资知识测试或者模拟交易。
专业投资者转化为普通投资者,则没有那么多要求,只要签署相关的告知确认书就可以了。
点评:以后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投资者。
而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之间是可以相互转化的,不过也有比较复杂的流程。
第三、产品分五级需要审慎评估复杂产品的风险等级目前来看,产品风险等级至少分为R1到R5五级。
《指引》给出了划分时要考虑的因素,包括基金管理的一些情况,规模、团队、投研人员、内控制度、风控制度、风险准备金等;还有要考察基金产品或服务的架构(母子、平行基金)、过往业绩、估值政策、杠杆运用情况等。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有些基金产品是需要审慎评估他的风险等级的,比方有些产品表述非常复杂,存在免责条款、结构性安排、投资衍生品等,还有的产品规模很大、影响很广,可能触发巨额赎回,容易引发群体事件的,还有一些产品流动性较差、杠杆达到上限要求、投资标的比较集中、管理人违法违规等情况都需要小心。
点评:由于现在公募、私募的基金产品纷繁复杂,要做投资者适当性匹配比较难,协会目前给的是最低的标准,募集机构还要根据自身产品的特点来进行划分,将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
第四、投资者和产品必须"匹配"征求意见稿相关说明:基金募集机构应当制定普通投资者和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匹配的方法、流程,明确各个岗位在执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过程中的职责。
匹配方法至少应当在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类型和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等级之间建立合理的对应关系,同时在建立对应关系的基础上将基金产品或者服务风险超越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况定义为风险不匹配。
共3页,当前第1页123有一个比较细致的匹配原则:(一)C1型(含最低风险承受能力类别)普通投资者可以购买R1级基金产品或者服务;(二)C2 型普通投资者可以购买R2 级及以下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三)C3 型普通投资者可以购买R3 级及以下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四)C4 型普通投资者可以购买R4 级及以下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五)C5型普通投资者可以购买所有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
此外还规定了一些禁止行为:比如,以下行为都是不允许的(一)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基金产品或者服务;(二)向投资者就不确定的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判断;(三)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四)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五)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普通投资者销售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六)其他违背适当性要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尤其提出,最低风险承受能力类别的普通投资者不得购买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
除因遗产继承等特殊原因产生的基金份额转让之外,普通投资者主动购买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行为,不得突破相关准入资格的限制。
在销售高风险等级产品时:基金募集机构在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时,应向其完整揭示以下事项:(一)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详细信息、重点特性和风险;(二)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主要费用、费率及重要权利、信息披露内容、方式及频率(三)普通投资者的相关权利,例如投资冷静期和回访确认等程序性安排;(四)普通投资者可能承担的损失;(五)普通投资者投诉方式及纠纷解决安排。
点评:过去曾经出现,有代销机构忽悠低风险承受能力的大爷大妈去买高风险基金产品,这一情况备受诟病。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也应运而出,其中核心点就是"要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
也就是看出基本原则,就是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去买其能承受风险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
可以说,未来投资者在银行、券商等渠道购买基金等产品的话,第一是要完成风险测评表,了解自己的风险等级,而代销机构不能误导投资者,不能主动推荐高风险基金产品或者风险不匹配的产品,此前"忽悠"式销售模式可能无法继续了。
但对于普通投资者来说,也有可能出现愿意买股票基金,但投资者风险测评后"等级不足"而被"拒绝购买"的情况。
第五、一定要买不匹配的产品需主动申请自然,也有投资者问,如果我的风险等级是C2,但想买R3或者R4的产品咋办?其实也有通道,但是需要主动申请,程序较为麻烦。
根据征求意见稿显示,普通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与之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基金销售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普通投资者主动向基金募集机构提出申请,明确表示要求购买具体的、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基金产品或服务。
并同时声明,基金募集机构及工作人员没有在基金销售过程中主动推介该基金产品或服务的信息;(二)基金募集机构对普通投资者资格进行审核,确认其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投资者,也没有违反投资者准入性规定;(三)基金募集机构向普通投资者以纸质或电子文档的方式进行特别警示,告知其该产品或服务风险高于投资者承受能力;(四)普通投资者对该警示进行确认,表示已充分知晓该基金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并明确做出愿意自行承担相应不利结果的意思表示;(五)基金募集机构履行特别警示义务后,普通投资者仍坚持购买该产品或者服务的,基金募集机构可以向其销售相关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
点评:显然,一个风险等级是C2的投资者想买R3或者R4的产品是可以的,但是有些麻烦,需要提供书面申请,且愿意承担其产品风险等,并证明销售过程没有不当服务等。
从征求意见稿的附件看,有一个专门的风险不匹配警示函及投资者确认书,投资者需要填写这一确认书才可以购买,从程序上要比之前麻烦很多。
第六、基金募集机构要定期回访基金募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普通投资者回访制度,对购买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普通投资者定期抽取一定比例进行回访,对持有高风险等级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普通投资者应当增加回访比例和频次。
基金募集机构应当对回访时发现的异常情况进行持续跟踪,对异常情况进行核实,存在风险隐患的应当及时排查,并定期整理总结,以完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回访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一)进一步核实普通投资者身份,确认其购买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信息;(二)确认普通投资者是否已充分了解所持有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特性和风险,是否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是否了解匹配情况;(三)了解销售人员是否在销售环节充分告知普通投资者持有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详细信息及风险;(四)确认普通投资者是否知悉承担的主要费用、费率及重要权利;(五)确认普通投资者是否知悉可能承担的投资损失;(六)确认普通投资者是否知悉投诉渠道。
对购买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普通投资者,还应确认其是否签署购买产品相关协议和风险揭示书。
点评:回访机制是此前未明确要求的机制,回访过程相当于再一次跟投资者确认销售过程的是否合规、基金产品是否风险"匹配"等,这个是对投资者的再一次保护。
也让代销渠道加强了服务的持续性,不是"卖完赚了中了事",而是基于负责的态度去销售基金产品。
第七、销售过程要录像\录音留存基金募集机构通过营业网点等现场方式执行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者服务,调整投资者分类、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向普通投资者销售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前对其进行风险提示的环节应当录音或者录像;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执行的,基金募集机构应当完善信息管理平台留痕功能,记录投资者确认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