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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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1号)、《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及国家预算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对各省(区、市)和生猪(牛羊)调出大县给予奖励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奖励资金管理坚持“引导生产、多调多奖、责权对等、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奖励资金包括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和省级统筹奖励资金。

财政部每年根据生猪和牛羊市场形势和产业发展需求,统筹确定分块资金额度。

第五条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按因素法分配到县。

分配因素包括过去三年年均生猪调出量、出栏量和存栏量,因素权重分别为50%、25%、25%。

奖励资金对生猪调出大县前500名给予支持。

第六条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按因素法分配到县。

分配因素包括过去三年年均牛羊调出量、出栏量和存栏量,因素权重分别为50%、25%、25%。

奖励资金对牛羊调出大县前100名给予支持。

第七条省级统筹奖励资金统筹考虑各省(区、市)生猪(牛羊)生产、消费等因素,按因素法切块到省(区、市)。

第八条采用国家统计局提供的过去三年分县生猪(牛羊)调出量、出栏量、存栏量等统计数据进行测算。

第九条财政部根据确定的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及资金分配方案,将奖励资金拨付到省级财政部门。

第十条省级财政部门收到奖励资金后,应于15日内将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拨付到县级财政部门,不得滞留、截留和挪用;同时,应于15日内会同同级农业(畜牧)部门制定省级统筹奖励资金分配使用方案,按规定程序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奖励资金拨付到县后,县级财政部门应于60日内会同同级农业(畜牧)部门制定资金分配使用方案,明确支持对象、项目内容、项目绩效、支持方式、支持金额和项目责任人,并按规定程序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项目实施方案

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项目实施方案

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省财政厅以财农整指(2020)34号文,为县下达了2021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107万元。

根据国家财政部2015年修订的《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5)778号)精神,结合当前生猪养殖实际,对2020-2021年奖励资金制定如下使用方案:一、生猪调出大县奖励制度的重大意义作为生猪养殖大县,要充分发挥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在加快生猪产业现代化进程的推动作用,增强生猪养殖场户抵御市场和重大动物疫病风险能力,加大对生猪产业废弃物处理和利用的支持力度,促进生猪产业与农村生态建设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的重大意义,切实发挥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的激励作用,提高我县生猪养殖规模化、标准化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水平,保证我县生猪产业健康发展,扩大市场供应,为增加农民收入、繁荣农村经济和乡村振兴做出积极贡献。

二、奖励资金用途根据财建(2015]778号规定,奖励资金支持范围包括:生猪生产环节的圈舍改造、良种引进、粪污处理、防疫、保险,以及流通加工环节的冷链物流、仓储、加工设施设备等方面的支出。

结合我县生猪产业发展实际,为切实做好生猪保险和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决定将县2020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119万元用于生猪保险县级财政部分补贴,将县2021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107万元,用于生猪养殖场户的粪污处理,重点支持除臭设备、吸污车购置、卡顶资全亚枚按昭右关文件更求讲行分配、分配方安加下。

(一)2020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119万元用于生猪保险县级财政部分补贴。

(二)2021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107万元用于除臭设备奖励(37万元)、吸污车奖励(70万元)。

三、奖励条件及标准(一)生猪保险1、保险公司条件牧计财字(2019)11号文件规定的8家保险公司。

2、补贴标准依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省级农业政策补贴和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24号)文件中规定:能繁母猪保险费72元/头,保险金额1200元/头,保险费率6%;育肥猪保险费48元/头,保险金额800元/头,保险费率6%。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四个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四个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四个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11.06•【字号】湘财农〔2015〕41号•【施行日期】2015.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四个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农〔2015〕41号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委(局)、农办:为加强我省农村发展、农业技术服务与培训、农业产业安全管理、农业产业发展等专项资金管理,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委联合制定了《湖南省农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湖南省农业技术服务与培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湖南省农业产业安全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湖南省农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农业委。

附件:1、湖南省农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湖南省农业技术服务与培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3、湖南省农业产业安全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4、湖南省农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农业委员会2015年11月6日附件1湖南省农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财政厅省农业委员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农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规制度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省新农村建设和发展的资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我省新农村建设、农村招商引资、农村能源建设、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农业劳动模范生活补贴、农业广播电视学校教育以及县域经济发展等农村建设和发展方面。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讲求效益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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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局牵头会同司法部门, 开展专项整治
级集体资金、 资产 、 资源管理历来是腐败 高发的重灾区。浏阳对全市 3 个乡镇街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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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村级“ 三资” 台账, 是浏阳惩治涉 农资金违纪违法行为的又一特色亮点。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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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开 展“ 小金库 ” 理工作 , 治 中央治理“ 小金库”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 室 日前发 出《 关于印发< 社会 团体和 国 有企业 “ 小金库” 专项治理工作举报奖 励办法 ) 的通知》 关 于“ 金库 ” 和《 小 问 题举报受理方式的公告》 。 《 通知 》 出 , 了鼓励举 报社会 指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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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 和 国 有及 国有 控 股 企 业 的 “ 金 小
库” 问题举报工作 。 国务院国资委 、 银监会 、 证监会 、 保
监会治理“ 小金库”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分别负责受理对所负责治理的国有及国 有控股企业的“ 小金库” 问题举报工作。 各地区治理“ 小金库 ” 工作领导小 组办公室主要负责受理对本地区所属 单位的社会团体 和国有及 国有控股 企 业 的“ 小金库” 问题举报工作 。 对 于举报有 功 的单位 和个人 , 按 照查 实的设立 “ 金库 ” 小 金额 的 3 %一 5 给予举 报人奖励 , %, 奖励 资金最 高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规划(2024—2030年)》的通知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规划(2024—2030年)》的通知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规划(2024—203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4.07.19•【字号】湘农发〔2024〕60号•【施行日期】2024.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规划(2024—2030年)》的通知湘农发〔2024〕60号各市州农业农村局(畜牧水产事务中心):《湖南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规划(2024—2030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2024年7月19日湖南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规划(2024—2030年)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和《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5〕103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建设,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体系现状湖南是畜禽养殖大省,2023年出栏生猪6286万头、牛171万头、羊1018万只、家禽5.6亿羽,禽蛋产量119万吨。

全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和监管长效机制的安排部署,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基本建成了覆盖全省、运转高效、生态环保的无害化处理体系。

截至2023年底,全省已建成31个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61个县级收集存储转运中心和137个乡镇集中暂存点,配备专业收集车辆228台,年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能力10.4万吨。

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格局已基本形成,病死猪集中无害化处理率达95%以上。

虽然全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取得显著成绩,但仍然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

一是部分主产区无害化处理产能与养殖规模不匹配,无害化处理体系存在区域性、结构性矛盾,需调整优化。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7.05•【字号】湘政办发〔2021〕28号•【施行日期】2021.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1〕28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31号)精神,加快推进畜牧业转型升级,全面提升畜禽产品供应安全保障能力,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准确把握总体工作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南重要讲话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引领,以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实施“优质湘猪工程”和发展特色畜禽优势产业为重点,严格落实省负总责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着力构建现代畜禽种业、标准化规模养殖、动物防疫、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加工流通、质量安全“六个体系”,加快形成布局合理、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调控有效的高质量发展新格局,加快推进我省由养殖大省向养殖强省转变。

到2025年,全省畜牧业全产业链发展格局基本形成,生猪全产业链新增产值1000亿元,特色畜禽全产业链产值达到1000亿元,畜禽养殖规模化率和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分别达到70%以上和80%以上,到2030年分别达到75%以上和85%以上。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以下均需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二、着力优化畜牧业发展布局。

综合资源禀赋、生态环境、产业优势、市场供求等因素,继续调整优化畜牧业区域布局和产业结构,推进“优质湘猪工程”和特色畜禽产业集群发展。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2022-2025年)》的通知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2022-2025年)》的通知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2022-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3.03.23•【字号】湘农发〔2023〕26号•【施行日期】2023.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2022-2025年)》的通知湘农发〔2023〕26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2022-2025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2023年3月23日湖南省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2022-2025年)为加快推进我省生猪屠宰行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有效保障猪肉产品供应,确保猪肉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生产安全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1〕28号),制定本规划,规划期为2022—2025年。

一、发展现状湖南是全国的生猪养殖大省、生猪调出大省,2021年出栏生猪6121万头,居全国第2位,占全国生猪出栏量的9%。

有65个生猪调出大县,生猪外销量稳居全国前列。

近年来,湖南省先后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设置的意见》等一系列促进生猪屠宰产业发展的政策性文件,对促进屠宰行业健康发展与转型升级提供了制度保障,全省生猪屠宰企业逐步由散小企业向现代屠宰企业转变。

2021年,全省有生猪屠宰企业328家,其中生猪定点屠宰厂(场)116家(其中年屠宰能力100万头以上12家、50万头以上的8家、30万头以上的16家)、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212家,生猪屠宰产能3875万头,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生猪屠宰量占全省生猪屠宰总量的70%以上。

对洞口县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工作的探讨

对洞口县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工作的探讨

对洞口县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工作的探讨刘建华1,许小桂1,刘兴华2,肖和良3,黄保国3(1.湖南省洞口县石江镇动物防疫站,湖南 邵阳 422300;2.湖南省洞口县花园镇动物防疫站,湖南 邵阳 422300;3.湖南省洞口县畜牧水产局,湖南 邵阳 422300)1 洞口县2015年生猪规模养殖场(户)奖励考评办法1.1 考评对象基本条件常年存栏生猪300头以上,且能繁母猪15头(或肥猪300头)以上,面积500 m2,实行封闭管理,人畜分离,集中饲养。

防疫严格,管理规范,建立有生产管理、免疫程序、卫生消毒、饲养管理、兽药饲料使用等各项制度,并做到各项制度上墙,积极申报产地检疫,按照标准化饲养规程组织生产,有健全的生产记录档案和免疫台帐。

种猪从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引进,并有种猪合格证和动物检疫部门的检疫证明。

1.2 考评记分标准1.2.1 生猪存栏量记分标准能繁母猪每头记4分,肥猪每头记1分(50 kg以上),中猪每头记0.5分(30~50 kg),小猪每头记0.3分(30 kg 以下)。

1.2.2 生猪出栏量计分标准以所在乡镇(管理区)动物防疫站检疫申报卡上登记数为准(出栏时段为2014年9月至考评当日,最高记分头数不超过考核存栏量的2倍),每头记0.2分。

1.2.3 栏舍面积记分标准栏舍面积(以当年度用于饲养生猪的建筑面积为准),每10平方米记0.5分。

1.2.4 生产管理记分标准1)养殖生产档案:生产档案总分记30分,14个子项目每项记录健全记2分,每缺一项扣2分,记录不全或出现错误,按项适当扣分,但每项扣分最多不超过2分,档案整洁度记2分。

2)免疫耳标佩挂记分标准:达到免疫日龄生猪必须及时申报免疫且佩挂好耳标,耳标佩挂率达100%的记5分,耳标佩挂率每下降10%扣2分,扣完为止。

3)动物防疫责任状和食品安全承诺书记分标准:凡本年度内已签订动物防疫责任状和食品安全承诺书的记4分,每缺一项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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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根据财政部《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7]422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我省生猪生产业发展特点,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奖励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对生猪调出大县给予的专项用于发展生猪生产的资金。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规模养殖户(场、小区),是指在本(县、市、区)区域内常年存栏生猪300 头以上的规模养殖户(场、小区),包括商品猪养殖场、原种猪场、原种猪扩繁场、良种猪生产场、地方品种猪资源场。

第四条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的基本原则:
(一)县级为主管理原则。

奖励资金(含省、市级规模化养殖户、场、小区的奖励资金)按属地化管理,直接分配到县,实施县级为主管理的原则。

(二)专款专用原则。

奖励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发展生猪生产。

(三)公开透明原则。

县级财政部门、畜牧部门要大力宣传国家奖励资金,同时张榜公示获得奖励资金的养殖户、项目内容、奖励标准和金额。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奖励资金管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和使用奖励资金。

第六条财政部门为奖励资金的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财政部门的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对发展生猪生产的各项财政激励政策;
(二)组织制定本地区的奖励资金使用方案;
(三)审核确定奖励资金具体扶助项目,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四)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拨付项目资金;
(五)监督检查奖励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并对发现的问题作出处理。

(六)参与项目竣工验收。

第七条畜牧部门为奖励资金扶助项目的实施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对发展生猪生产的各项政策措施;
(二)认真核实生猪规模化养殖户的基础数据,提出具体奖励对象建议;
(三)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奖励资金使用实施方案;
(四)对生猪规模化养殖户项目实施业务指导和提供技术服务;
(五)监督检查生猪规模化养殖户项目资金的使用,并对发现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会同财
政部门作出处理;
(六)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八条奖励资金是具有特定用途的专项资金,只能用于发展生产的支出,不得用于 部门基本
建设、 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等其它与生猪生产无关的支出。

奖励资金用于以下几个 方面:
(一)规模化生猪养殖户(场、小区)的猪舍标准化改造,主要包括猪栏、食槽、 自动饮水
装置、通风系统、降温和取暖设施设备等;
(二)规模化生猪养殖户(场、小区)的良种引进,主要包括大约克、长白猪、杜 洛克等优
良种猪,适当兼顾列入《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地方优良种猪的引进;
(三)规模化生猪养殖户(场、小区)粪污的无害化处理,主要包括净道污道改造、 粪污存
贮池、氧化池、沼气池、病死猪尸体等无害化处理设施;
(四)生猪养殖大户购买种公猪、母猪、仔猪和饲料等的贷款帖息;
(五)防疫服务费用支出。

主要包括疫情监测、生产动态监测和病死猪无害化处理 等。

第九条 申请使用奖励资金的规模化养殖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常年存栏生猪 300 头以上、实行封闭管理、人畜分离、集中饲养的规模化养 殖户;
(二)防疫严格、管理规范,有健全的生产管理、免疫程 序、消毒和科学饲养管理制度, 按
照标准化饲养规程组织生产。

要有健全的生产记录档案和 免疫台账。

(三)引进种猪应从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购买,并有种猪合格证 和动物防
疫部门的检疫证明。

第十条 使用奖励资金进行猪舍标准化改造、 良种引进和粪污处理的规模化养殖户, 扶持项
目实施完后,必须达到以下达标准:
(一)设施完善,防疫严格,管理规范。

栏舍通风良好,给、排水相对方便;生产 区与生活
区分离,种猪与商品猪分开;消毒设施完善,有兽医室、常规防疫检测设备;生产 档案规范,饲养密度合理;
(二)引进种猪品种纯,谱系清楚,生产性能良好;
(三)污水和粪便集中处理,其处理能力、有机负荷和处 理率与饲养规模相适应,粪污处理
后应符合国家环保发布实施的
GB18596-2001 畜禽养殖业
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一条 对规模化生猪养殖户申请奖励资金, 按照以下标准, 确定生猪扶持项目:
一) 常年存栏生猪 300-499 头的规模化养殖户(场、小区),每户可以安排奖
励资金 5-10 万元;
500-1499 头的规模化养殖户(场、小区),每户可以安排奖励 资金
10-20 万元;
1500-2999 头的规模化养殖户(场、小区),每户可以安排奖 励资金
20-40 万元;
3000 头以上的规模化养殖户(场、小区),每户可以安排奖励 资金
40-60 万元。

二)常年存栏生猪 三)常年存栏生猪 四)常年存栏生猪
第十二条鼓励规模化养殖户加强与金融结构的融资合作,对贷款规模较大的规模化养殖户给予贴息支持。

贴息标准由县级财政部门会同畜牧部门根据当地当年申请的贷款贴息总额、当年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和生猪产业发展需要确定。

奖励资金扶持对象要及时提供购买公猪、母猪、仔猪、饲料的贷款合同,银行己收利息结算单及付息结算清单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防疫服务费用支出,要严格控制在奖励资金总规模的10%范围以内。

第十四条2007 年国家通过标准化规模养猪场(小区)项目资金己经给予专项扶持的,不再享受奖励资金支持,从2008 年开始列入支持范围。

第十五条县级财政部门会同畜牧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年度奖励资金额度,编制奖励资金使用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明确具体的实施单位、实施地点、实施内容、实施规模、投资构成、实施期限、基本概算、监督管理等内容,并报省财政厅和省畜牧水产局备案。

第四章资金拨付第十六条奖励资金由省财政厅专项拨付到市州财政。

市州财政在收到奖励资金
后,必须在 5 个工作日内拨付到县级财政,不得滞留、截留和挪用。

第十七条县级财政部门拨付奖励资金采取直接拨付或财政报账制两处方式。

第五章监督和检查第十八条建立动态监管制度。

由省财政厅牵头,会同省畜牧水产局建立对全省生猪养殖大户的动态监测,对生猪出栏、存栏和调出等基础数据进行动态管理,跟踪基础数据的变化。

县级财政、畜牧部门根据监测情况,对生猪养殖大户奖优汰劣,在进有出。

第十九条省财政厅和省畜牧水产局对地方上报的基础数据资料和奖励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和监督。

第二十条市州、县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奖励资金的监督管理,实行资金使用全
程跟踪,包括奖励资金的审批和执行情况、奖励资金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

第二十一条使用奖励资金的规模化生猪养殖户(场、小区)或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建立专门资金使用档案。

第二十二条对发生违反管理办法、本实施细则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生猪调出大县和奖励资金支持对象,一经查实,取消奖励资格,收回奖励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严重违反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湖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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